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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目的和意義 )為促進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施工等 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程建設效率,進一步 推進和規范本市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 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 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 ) 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 對工程項 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 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 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 總承包模式。 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按照風險

2、合 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第三條(適用范圍 )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試點區建設行政 管理部門確定的試點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的, 適用本辦法。政府投資項目、采用裝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術的項目應當積極 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國家部委對于專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工程總承包活 動的監督管理 ;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承發包管理第五條 (發包階段 ) 工程總承包發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實施:(一)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完成 ;

3、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工 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得批準,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二)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或者總體設計文件通過審查 , 并已 完成依法必須進行的勘察和設計招標,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第六條 (發包條件 )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下列條 件:(一)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已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手續;(二)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招標所需的基礎資料 ;(四)滿足法律、法規及本市其他相關規定。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 (一) 項情形發包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 設計方案、功能需求、技術標準、工藝路線、投資限額及主要設備規 格等均應確定,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經核定的重點

4、產業項目 ;(二)建設標準明確的一般工業項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程確定的市政基礎設 施及維修項目、園林綠化項目 ;(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約的中、小型水利項目 ;(五)采用裝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術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項目 ;(六)列入市級重大工程且對建設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七)其他前期條件充分且功能技術符合工程總承包發包的項目。 第七條 (承包人資格 )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與發包工程規模 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和事務所資質除外 ) 或施 工總承包資質,且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 業人員和工程業績。第八條 (承包禁止條件 )

5、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 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 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 項情形發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還不得 是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或者總體設計文件的設計單位或者與其有控 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資格 )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 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 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 ) ,擁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專業技術知 識,熟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 具有工程總承包 項目管理經驗,并具備較強的組 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

6、道德。第十條 (再發包情形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辦法稱為工程總承 包再發包:(一)工程總承包企業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以自行實 施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 也可以將工程的全部設計或者全部施工業 務再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施 工總承包單位 ;應當(二)工程總承包企業僅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 自行實施其資質承攬范圍內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 并將其資質承攬范 圍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設計業務再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 工總承包單位或者設計單位 ;(三)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工程的全部勘察業務再發包給具備 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單位。上述工程總承包再發包,可以不再通過招標方式,

7、但應當經建設 單位同意,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一條(暫估價招標 )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招標范 圍內的,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重要設備、 材料以及專業 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標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 或者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作為招標人。第十二條 (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總 承包項目進行轉包, 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 并或者分別再發包給其他單位。 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設計的, 不 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工程 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施工的,不 得將工

8、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 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編制 )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按照 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一)招標文件中應當提供完備、準確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材料等基礎資料,以保證投標方案的深度、 準確度、針對性以及對工程風險的合理評估 ;(二)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設計、 勘察、設備采購以及施工的內容及范圍、功能、質量、安全、工期、 驗收等量化指標 ;(三)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 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 計量支付條款、 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

9、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 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四)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明確再發包和 分包內容 ;(五)采用 BIM 技術或者裝配式技術的,招標文件中應當有明確 要求; 建設單位對承諾采用 BIM 技術或裝配式技術的投標人應當適 當設置加分條件 ;(六)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第十四條 (評標辦法 ) 工程總承包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綜合評 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 項目管理組織方案、 勘察設計技術 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 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業績及信用等。 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由市住房和 城鄉建設管理委

10、員會另行制 定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 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不少于 9 人 的單數。第十六條 (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投標 文件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 止時間止,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 ( 一) 項情形發包的,不得少于 45 日 ; 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 項情形發包的,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七條 (專業分包 )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應當自 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圍內的主體工作, 但可根據合同約定依法將其承包 工程范圍內的非主體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第十八條 (分包要

11、求 )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進行分包的,應 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 再發包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 征得工程總承包企業同意。分包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第三章 合同和結算第十九條 (合同形式 )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包干的固定總 價合同, 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除招標文件或 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 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 予調整。第二十條 (風險分擔原則 )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招 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 建設單位 承擔的風險包括:(一) 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 標準或者工

12、程規模的調整(二) 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工程費變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總承包 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區或 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 其損失與處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 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 措施不當等造成的上述問題, 其損失和處置 費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的增加。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 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企業 承擔。第二十一條 (結算和審計 )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在計價結算和審計時, 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

13、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 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 審計部門可以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的依據進行調查。第四章 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責任 )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企業、工 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應真實、 準 確、齊全。 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 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動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組織 )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 備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 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 應的項目團隊,實施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勘察、設計、

14、采購、施 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 成,督促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 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 總承包項目管理職責。第二十四條 ( 工程總承包企業、再發包承包單位責任 ) 工程總承 包企業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 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 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工程進度等負總責 ; 再發包承 包單位應當按照再發包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 ; 工程 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對 再發包承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五條 (合同信息報送 ) 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 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工程總承包合同、 再發包承包合同和分包

15、 合同。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項目人員配備 )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配備項 目負責人、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勘察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工 程質量負責人、 施工安全負責人、 項目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 員 ; 再發包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配備項 目管理人員。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責任 ) 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負責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內容的總體組織、協調和 實施,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 價等負全面管理責任 ; 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 合同責任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 工安全承擔連帶管理責任 ; 工程總承包

16、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的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責任 ) 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總承包范圍內 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配備與監理工作 相適應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并承擔相應監理責任。 項目監理機構在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技 術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予以改正 ; 工程總 承包企業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 ) 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 當進行施工圖審查的,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 將施工圖分 階段報工程總承包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第三十條 (施工許可 ) 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的前提下, 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 也可以根 據施工圖審查進度分標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三十一條 (過程資料 )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各類工程管理技術性 文件、報驗表格等資料應按工程總承包項目特點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工程資料由建設單位、 工程總承包企業、 監理單位負責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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