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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與生活(民法、民事訴訟法 部分)電子文檔法律與生活 以案說法 內容:1、民法和民事訴訟法2、刑法3、婚姻法與繼承法4、勞動合同法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相關法規:1、民法通則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 的意見3、物權法4、合同法5、擔保法6、擔保法解釋7、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我國物權法 起草始于 1993年,先后舉行了 100 多次座談會, 收集群眾意見 1萬多條,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六次,歷時14年才最終通過生效。物權法的調整對象牧I的歸屬關系和利用關系。4基于歸屬關系而產生所有權,基于利用關系而產生用益 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和動產的含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

2、上定著物。 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耙环慷u”中的法律問題及權利保護 案例:甲將自有房屋一套作價50萬賣與乙,乙支付價款后 搬入該房居住.一年后,由于房價上漲,甲又將該房以60 萬的價格賣與丙,并與丙到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丙要 求乙搬出該房屋,乙認為自己買房在先,是該房的房主, 乙、丙就該房的所有權發生糾紛。問:該房的所有權屬于誰?為什么?第一節物權法原則一、物權法定原則二、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一)公示原則1、公示原則的含義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公眾公開表明物權的狀況。2、公示的的原因和目的原因在于物權的對世性。目的在于明確物權的歸屬和維護交易安全。3、物權公示的方法(1) 占有是享有動產物權的

3、公示的方法,交付是變 動動產物權公示的方法。第23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4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 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購買機動車要注意的問題:采登記對抗主義,而非 登記生效主義。案例:甲將自有的手表一塊以200元的價格賣與乙,甲當即將手表交與乙,約定5天后,乙支付價款。2天后, 表,乙拒絕歸還手表但愿意付款200元,雙方就此發生 糾紛。丙表示原以250元的價格購買該表,甲要求乙返還該問:乙有無義務退還該表?為什么?案例:甲將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畫賣給乙, 乙當場付款,約 定5天后取畫。丙聽說后,表示愿出比

4、乙高的價格購買 此畫,甲當即決定賣給丙,約定第二天交貨。乙得知此 事,誘使甲8歲的兒子從家中取出此畫給自己。 該畫在 由乙占有期間,被丁盜走。此時該名畫的所有權屬于下 列哪個人?(司考08/3/9)A .甲 B.乙 C .丙 D .丁(2) 登記是享有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變更是 變更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 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不動產采登記生效主義注意:1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的關系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 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 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

5、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 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第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 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 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 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 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 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 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 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房產商惡意欺詐,雙倍賠償2、到期不辦房產證可索賠3、銷售廣告為商品

6、房合同要約4、合同無效準許解除按揭5、撤遷戶優先補償安置房6、商品房質量差可解除合同7、商品房合同不輕易確認無效8、包銷商也要參與糾紛訴訟9、房屋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10、房子縮水3%以內不能解除合同11、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購買商品房要注意的問題:1、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及產生原因3、防止 “一房多賣 ”的方法是要盡快到有關房屋管理 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4、房產商出售預售房(期房、樓花)所要求的 “五 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 設工程開工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 證。購買預售房可能產生的風險(如爛尾樓) 。 購買期房后

7、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預告登記手續,可 以防止“一房多賣 ”。問題:商品房 “按揭 ”是怎么回事?第 20 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 權的協議, 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 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 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 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 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3)物權法規定的其他公示方法第 28 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 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 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 時發生效力。第 29 條 因繼承或者受

8、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 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 30 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 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第 31 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 不動產物權的, 處分該物權時, 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 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二)公信原則1、公信原則:指交易相對方因按法律規定的公示方 法進行交易而產生受法律保護的效力。2、公信的目的 :在于保護交易相對方的信賴利益,維 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3、公信原則包括的內容(1)動產占有人和不動產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 上被推定為動產和不動產的真正的權利人。(但有足夠證據,也可以推翻) 如:夫妻關

9、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商品房但登記在丈夫名 下的情況。(2)法律保護信賴依據法律進行公示的交易相對方。 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公信原則的一種體現。第 106 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 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 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三、區分原則 是指在法律上將一項商品交易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 行為

10、兩個法律行為。當事人訂立交易合同的行為是債權行為,而當事人按 交易合同進行標的物的交付或登記行為為物權行為。在一項商品交易中,物權行為是獨立于債權行為之 外的法律行為。 未進行物權行為的, 并不影響已生效的 債權行為的效力。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 變更、轉讓和 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 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 響合同效力。區分原則的意義:過去我國司法實踐中沒有區分原則的規定,當事人 進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債權行為)后,由于沒有過 戶登記(物權行為) ,而判合同無效,這是不公平的。 現在按區分原則,即使沒過戶,買方不能取得房屋,但

11、 買賣合同有效, 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從而維護 了守約方的利益,這樣更公平合理。乙買甲一套房屋,已經支付 1/3 價款,雙方約定余 款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付清。 后甲反悔, 要求解除合 同,乙不同意,起訴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轉移房屋所 有權。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07/3/6)A 合同尚未生效,甲應返還所受領的價款并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B.合同無效,甲應返還所受領的價款C .合同有效,甲應繼續履行合同D 合同有效,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甲賠償乙的 損失第二節 所有權、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屬完全物權。只有取得了所有權才

12、能對物充 分行使支配權。為什么人們要買房,而非租房?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 物權和擔保物權。二、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案例:顧然地訴巨星物業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糾紛案1997 年 10 月,原告顧然地入住三和花園 4 號 29E 室復式房屋,并與三和花園原物業管理人巨星物業簽訂 了公共契約。1998 年 10 月,原告購買了一只長、 寬、高分別為 4.267 米、 2.286 米、 1.219 米,上口面積 9.754平方米,占地面積 8.826 平方米,自重 362.8 公斤, 可容水 4160.5 公斤的浴缸,欲安裝在 560 室的躍層。 但巨星物業以安裝該浴缸需通過

13、安全測定為由不予準 許,后原告多次欲吊裝該浴缸都被制止。 2001 年 12 月, 顧然地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 被告的職責僅是對 物業進行管理, 卻以原告安裝、 使用這個浴缸會影響樓 房安全為由, 阻止原告安裝浴缸。 以至該浴缸長期擱置 在戶外,損壞嚴重。 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 權益,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 請求判令被告 排除妨礙,給原告賠償精神損失 5000元,人工費損失 7600元,并負責本案訴訟費。一審、二審原告都敗訴。該案涉及的是區分所有人行使專有權利的限制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個:(1)系爭浴缸能否放置在三和花園的 29E室的躍層?(2)被告巨星物業是否

14、有權制止顧然地安裝系爭浴缸 的行為?(3)顧然地在此案中是否遭受損失?損失應由誰承 擔?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主要有:1、主體身份的重合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既是專 有部分所有人,還是共有部分共有人和管理人;2、權利內容具有復合性,是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 部分共有權和管理權的集合。3、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即專有權、共有權和社員權 三種權利統一構成一個完整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轉 讓、抵押、繼承或拋棄時,應將三者一體為之。第71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收 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 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73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

15、屬 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 屬于業主 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 房,屬于業主共有。第 74 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 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 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 75 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四種用益物權: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

16、讓和劃撥方式取得2、土地承包經營權3、宅基地使用權4、地役權四、擔保法1、擔保的目的:為了債權的實現。擔保物權的優先 購買權2、擔保的種類:(1)抵押 在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 不轉移占有。 登記與不登記的情況。(2)質押 在動產上設立,要轉移占有才能生效。(3)留置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 同發生的債權,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有留置權。(4)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 人、債務人法律關系。(5)定金 定金罰則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 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規定了 15 種典型合同,包括買賣合同、

17、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 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 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二、合同的成立1、具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3、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三、合同的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四、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 有效的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 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 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 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3、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不能獨立實施的合 同;無權處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 的合同 。其效力取決于第三人的是否追認, 若追認, 則有效; 否則,無效。4、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因欺詐、脅 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因乘人之危而訂

19、立 的合同,規定為可撤銷。其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變更或撤銷權。若 變更或撤銷,則行為無效;若不變更或撤銷,則行為有 效。但變更或撤銷的期間為 1 年,過此期間,則不能再 變更或撤銷。且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五、合同的履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 實際履行自己的義 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六、違約責任1、構成要件(1)有違約的行為:包括不履行合同;遲延 履行合 同;部分履行合同;不適當履行合同;預期違約(2)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做、退貨、 減少價款或者報酬)(3)支付違約金(4)賠償損

20、失侵權責任法一、侵權民事責任(一)含義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 繼承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二、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損害事實是指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它包括財 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積極損害 (既得利益的損害)與消極損害(可得利益的損害)。 案例:王某訴某裝修公司換房案【案情介紹】王某為結婚購置一套新房,由某房屋 裝修公司為其裝修。即將完工時,王某去新房看看裝修 情況,打開房門,看見該裝修公司的一個油漆工吊死在 新房內,當場暈倒在地。后經法醫檢驗,死者死亡時間 已達 7 天之久。事發后,王某找到裝修公司,認為公司 的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內,使其

21、遭受到了重大的精神損 失,自己經常做噩夢,不敢去剛裝修好的新房,而且其 女友聲稱堅決不會在死過人的房屋內結婚。 他要求裝修 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即裝修公司購買該房, 支付相應價 款由其另外購置一套房。 但裝修公司堅決不同意, 認為 王某并未遭到損失。【審理結果】法院判決認為, 裝修公司的油漆工在進行裝修時吊 死在新房內, 并未對王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房屋的居 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損害,裝修質量也符合要求, 于是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只是象征性地給予一 定的經濟撫慰?!驹u析】 本案中,要求王某就其遭到重大損失的事實進行舉 證,實在有些勉為其難。 但就社會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 王某所遭到

22、的損失是不言而喻的事。 電視臺記者就該案 對公眾進行采訪時, 大多數人都認為房屋的損失是非常 明顯的, 這樣的房屋是不值錢的, 還有人聲稱即使不出 錢,也不愿意居住。為什么人們不認同法院的裁判? 其實,本案涉及到的問題只不過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王某的房屋是否遭到了重大的損失。法官忽視了 社會生活經驗,從物理屬性上認為房屋功能并未遭到損 害,因而房屋的價值也就沒有受到影響,這樣的認定是 違反人們生活常理的,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時間、空間 的錯誤。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諺: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边`背社會經驗常識而認定事實并據此作出的 裁判,當然不會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也缺少公正性。(黃松有:談法律

23、適用中的情理”,載人民法院報 2002年5月21日。)(二)違法行為是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包括違法作為與違法不 作為二種形式。前者指行為人不應為且能不為而為,后 者指行為人應為且能為而不為。(三)因果關系當行為人的行為僅是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則行為 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必 然因果關系,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過錯指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具有的故意或過 失心態。對于一般侵權行為,侵權人以有過錯為承擔責任的 條件,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必備條件。對于特殊侵權行為,采嚴格責任的,仍以侵權人有 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 采無過錯責任的, 不需要本條 件。在一般情況下

24、, 過錯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 對于確定民 事責任沒有多大意義。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 行為人的過 錯程度又是確定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這些特定的情況 是:1、共同過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 同的故意或過失而致他人損害。 民法通則第 130 條 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 連帶責任。 ”共同過錯情形下, 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共同侵權人內部, 則應根據每個侵權行為人的過錯 程度按比例分擔責任。2、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生,加害人和受害 人均有過錯。民法通則第 131 條規定: “受害人對于 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 在這種

25、情況下, 就應依當事人各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 定雙方承擔責任的大小。案例:趙某在公共汽車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員而與之發生口 角,售票員在趙某下車之后指著他大喊: “打小偷 !”趙 某因此被數名行人撲倒在地致傷。對此應由誰承擔責任?(2004 年)A 售票員B.公交公司C 售票員和動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動手的行人答案:C考點:侵權的一般原理講解:趙某作為乘客與公交公司形成客運合同關 系??瓦\公司負有將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義務。 趙某 在安全下車后身體受到傷害,公交公司不承擔違約責 任。另外,售票員因個人私怨使得趙某身體受到傷害, 并不是職務行為,而是其個人行為,應當由其自身承擔 侵權責任。此外,動

26、手的行人也應當承擔責任。因為這 些行人聽到有人喊打小偷”沒有認清事實,就將趙某 撲倒,主觀上存在過失,因此也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 件,應當對趙某身體的損害承擔責任。本題考查合同法和民法的一些原理, 但在題目設置 時 耍了點滑頭”一一趙某已經下車”,因此售票員的行 為屬于個人行為。這點被很多考生忽視了。三、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我 國通則第 107 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 的除外。 ”在某些特殊侵權情況下,如高度危險作業致 人損害的侵權,法律采取無過錯原則,此時,不可抗力 不得作

27、為免責事由。(二)受害人的過錯 對于受害人過錯這種免責事由,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 根據通則第 131 條規定,可減輕或免除賠償義務人 的賠償責任;2、侵權人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僅有一般過失:不減 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3、侵權人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定侵權人應承擔民事 責任,受害人有重大過失: 可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 任。(三)正當防衛 通則第 128 條(四)緊急避險:通則第 129 條 意見第 156、 157 條。(五)受害人的同意 是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擔某種損害后果或者致損風險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但受害人的同意不 能違反國家法律

28、及公共利益。(六)依法執行職務(七)自助行為(八)第三人的過錯當第三人的行為實質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時,被 告可以此為抗辯事由。(九)意外事件 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 的損害。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錢要離開旅館去車站,旅館服務 員見狀揪住他不讓走,并打報警電話??腿苏f “你不讓 我走還限制我自由, 我要告你們旅館, 耽誤了乘火車要 你們賠償 ”。旅館這樣做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2002 年)A .屬于侵權,系侵害人身自由權B.屬于侵權,系積極侵害債權C 不屬于侵權,是行使抗辯權之行為D .不屬于侵權,是自助行為答案:D考點:自助行為講解: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方法中有自助行為。

29、自 助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 對他人的人身自 由予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毀損的行為。 自 助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為保護自已的權利;(2)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3)采取的手段適當; (4)事后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本案中,旅店針對 未付房費即要離開旅館的旅客,采取限制旅客人身自由 或扣押其行李的行為,是為了保護旅店的權利,并且積 極地與警方聯系,即事后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旅店 的行為屬于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合法 行為,它排除了違法性,不屬于侵權?;谝陨戏治?, 可以排除A、B項??罐q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提出 請求為前提。選項C可排除。

30、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歸責原則即確定責任歸屬依據的法律準則,是確定 責任的標準和基礎。(一)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指侵權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就 不承擔責任。所謂過錯,指故意或過失的主觀狀態。過辛用于一般侵權行為。過錯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的要件。 對于舉證要求,一般實行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受 害人負舉證責任。(二)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應承擔民事 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對于舉證要求,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1、 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 造成了 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 無需

31、 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 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 過錯。嚴格責任適用于下列特別侵權行為,包括:1、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2、醫療行為致人損害;3、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僅適用于產品銷售者,若銷 售者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可免責。見產品質量法第 42條);4、地面施工致人損害(民法通則第125條,若施 工人能有效證明自己已盡法定警示義務, 即設置明顯標 志和米取安全措施的可免責);5、物件致人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 包括(1)建筑物、懸掛物致人損害(民法通則第126

32、條);(2)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3)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 害;(4)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三)公平原則(通則第132條,意見第155條)1、概念: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 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 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 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關于舉證,由當事人雙方舉證。2、公平原則適用于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 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 況,包括: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注意:人身損害賠 償解釋第16條對民通意見第155條的規

33、定作出 了限制解釋,即惟在所有人、管理人確已證明自己沒有 過錯并成立時,才適用民通意見第 155條,依公平 原則酌情處理。參見后文物件致人損害”的詳細說明)。(2)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避險人行為并無不 當的。民通意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 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 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 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保?)一方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動中受損的。民 通意見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 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 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 的經濟補償。”(

34、四)無過錯責任原則1、概念: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 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規則原 則。關于舉證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 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但原告應證明 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2、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下列特別侵權行為,包括:(1)職務侵權(民法通則第121條,人身損害賠 償解釋第8條);(2)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民法通則第123 條,免責事由僅有一種:能證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免貢);(3)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民法通則第124條,具 有法定免責事由的免責);(4)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民法通則第127條,能 證明是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

35、過錯造成的免責 );(5)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民法通則第122條,產 品質量法第41條,僅適用于產品制造者,具有法定 免責事由的免責);(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條,免責事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 );(7)雇員侵權或雇員工傷時的雇主責任 (人身損害 賠償解釋第9條,僅適用于雇主) 案例:李某患有癲癇病。一日李某騎車行走時突然犯病, 將一在路邊玩耍的6歲兒童撞傷,用去醫療費200元。 該案責任應如何承擔?(2003年)A 李某致害,應當賠償全部損失B.雙方都無過錯,應分擔責任C .兒童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失D .應根據雙方經濟情況分擔損失答案:B、D

36、考點:公平責任原則講解: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 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 事責任?!崩钅郴加邪d癇病屬于偶發性疾病,在發病時應視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而并無過錯;6歲兒童路邊玩耍,也屬于無過錯。因此應適用一般侵權責任 中的公平責任原則。B、D項入選。特殊侵權行為一、特殊侵權行為的概念二、幾種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一)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人損賠 8條)民法誦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國家賠償法 生效之后,國家機關職務侵權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

37、,此條文只起原則性指導作用。注意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 的解釋8條(2003年12月4日通過,以下簡稱人身 損害賠償解釋)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責任擴 大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責任, 其中國家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責任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侵權仍適用 民法通 則第121條。注意:如工作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 的,則賠償責任僅由行為人自己承擔。(二)產品責任(通則第122條、通則意見第153 條、侵法4147條)產品責任是指因為產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產 品的制造者、銷售者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責任。運輸者、 倉儲

38、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 賠償損失。案例:甲購買一輛汽車,在開回的路上,因剎車失靈而翻 車受傷。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請求誰承擔何種責 任?(2002 年)A 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B.請求廠家同時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C 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D 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請求商家承擔違 約責任答案:A、C考點: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瑕疵扌日保責任講解:甲從商家購得一輛汽車,甲與商家有買賣合 同。根據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 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商家出售的汽車剎車失靈,是質 量問題,違反了產品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應負違約責任。

39、 又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 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币虍a品缺陷致人損害,由廠 家、商家負連帶責任,請求權的基礎是特殊侵權。所以 廠家應承擔侵權責任。可以排除B項。再根據合同法 122條規定,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受害人可以 選擇一種請求權,如同時要求加害人承擔兩項責任, 會 使受害人得到雙倍賠償,明顯有失公平。所以D項不對。(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通則第123條,侵法 69 77 條)民法誦則第 123條規定: 從事高空、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 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40、承擔民事責 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庇纱宋覀兛芍叨任kU作業致人損害的民 事責任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 須致害人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2. 須受害人受有損害;3 .須受害人所受的損害與致害人所從事的高度危險作業之間有因果關系。注意:(1)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采無過錯責任原則, 只要 受害人的損害非由自己的故意所致,致害人就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如致害人能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致害人則不承擔責任。(2) 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 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電力設施產權人惟一免責事由為受害人故意: 具體表 現為: 受害人以觸電方式

41、自殺、自傷; 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 他犯罪行為而弓I起觸電事故; 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 禁止的行為。因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參照以上規定 處理。案例:劉有祥訴洛陽鐵路分局洛陽列車段、長沙鐵路總 公司郴州車務段鐵路旅客運輸人身傷亡賠償案原告劉有祥之子劉豐民與其妹夫楊保生乘列車從 洛陽至廣州,第二天到站時不見劉豐民,后于郴州車務 段發現劉豐民的尸體。兩被告洛陽鐵路分局洛陽列車段、長沙鐵路總公司郴州車務段認為是死者自己跳車, 但無證據證明。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予以人身傷害賠 償。一審法院認為,由于被告無充分證據證明死者為跳 車身亡,所以推定為墜車事故

42、。洛陽列車段作為直接承 運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有祥在請求賠償的同時, 還有權請求給付保險金。旅客死亡的,保險金原則上由 出事地點附近之車站給付。所以,應由郴州車務段支付 保險金。一審判決被告洛陽列車段給付原告劉有祥賠償 金人民幣3. 49萬元,保險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郴州 車務段給付原告劉有祥賠償金人民幣 5 100元。被告洛 陽列車段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洛陽列車段給付被上訴人 劉有祥賠償金人民幣4萬元,郴州車務段給付原告劉有 祥保險金人民幣2萬元。(四)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通則第124條,侵法6568 條)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 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

43、應當依法 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 加害人污染環境;2. 加害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3. 受害人受有損害;4. 加害人污染環境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 系。注意: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依有關特別法的規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 有:(1) 戰爭行為;(2) 不可抗力;(3) 第三人的過錯;(4) 受害人的過錯。(五)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通則第125條)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 在公共場所、道旁 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 標志和米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币蚨孛媸┕ぶ氯藫p害

44、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 加害人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從事挖 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的施工人;2加害人違反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 意義務;3 .受害人受有損害;4.加害人違反注意義務之不作為與受害人所受損 害之間有因果關系。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損害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已妥當地設置了明顯標 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而且這些標志是以使任何人以通 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損害發生,則其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2002年5月8日,王某騎車回家經過一工地時, 掉入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設項目的發包人和承 包人要求賠償,兩單

45、位相互推諉。同年 6月13日,王 某前往法院起訴,突遭臺風襲擊,中途返回。下列說法 哪些是正確的?(2004年)A .本案訴訟時效期間于2003年6月10日屆滿B.王某6月13日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C .發包人應承擔民事責任D .承包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答案:A、D考點:訴訟時效的計算、地面施工致人損害侵權責 任(六)物件致人損害(侵法85 91條)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了建筑物等侵權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擴充了第126條的適用 范圍,這兩個條文規定的責任可合稱為 物件致人損害 責任”。1 歸責原則:民法學界通說認為,物件致人損害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2適用范圍依上述兩個條文,物件致人損

46、害責任的適用情形包 括四種:(1) 建筑物、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 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以下簡稱建筑物 致人損害”);(2) 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以下簡稱 構筑物致人損害”);(3) 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以下簡稱 堆放物致人損害);(4) 樹木傾倒、折斷或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以下簡 稱 樹木致人損害”)。3. 免責事由(1) 所有人、管理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即可免責;(2) 不可抗力,也可免責;(3) 受害人過錯的,所有人、管理人減輕或免除責任。 案例:高空拋擲物致人傷害案2001年 5月 11日,重慶市民郝某與朋

47、友李某在街上 談事情, 被臨路樓上墜落的煙灰缸砸中頭部, 后送醫院 治療花去醫療費用 9 萬元,同時,郝某留下了嚴重的后 遺癥。公安機關經過偵察現場, 排除了有人故意傷害的 可能性,無法確定煙灰缸的所有人。在此情況下, 2001 年 8 月,郝某將位于出事地點的兩幢居民樓的產權人以 及兩幢居民樓一定樓層以上的 25 戶居民告上法庭,要 求他們共同賠償自己的醫藥費、 精神損失費等。 重慶市 渝中區法院認為: 因難以確定煙灰缸所有人, 除事發當 晚無人居住的外,其余 20 戶房屋的居住人均不排除仍 煙灰缸的可能, 根據過錯推定原則, 判決他們共同賠償 郝某 178233元,每戶賠 8101.5 元

48、。被告不服上訴,法 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例:王烈鳳訴千陽縣公路管理段人身損害賠償案 原告王烈鳳之夫馬學智下班后騎自行車回家, 突遇 大風把護路樹吹斷, 將馬學智的頭部砸中, 后馬學智搶 救無效死亡。 經查明, 此路段的護路樹屬千陽縣公路管 理段管轄, 路旁的護路樹被蟲蛀枯死已三年之久, 在上 級批文采伐后被告未采取積極措施, 致使發生了這次事 故。馬學智之妻王烈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 告承擔侵害馬學智生命權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認為,依民法通則第 126條關于 建 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 倒塌、脫落、墜地造成他人損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應當承擔民

49、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 外”的規定,被告對馬學智的死亡提不出沒有過錯的證 明,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民法通則第1佃條關于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 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 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的規定,被告應當賠償造成馬 學智死亡的損失。被告因其過錯造成了馬學智的死亡, 并無免責事由,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 此被告應該承擔侵害生命權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 千陽縣公路管理段賠償原告王烈鳳生活費 7 020元,喪 葬費500元,自行車修理費50元,死者醫藥費14. 23 元。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七)飼養的動物

50、致人損害(通則第127條,侵法 7884 條)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 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而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要件有:1 須為飼養的動物;2. 須為動物加害;3. 須受害人受有損害;4. 須動物加害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注意: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系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的過錯;(2) 第三人的過錯;(3) 其他,如受害人同意。案例:甲將數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樹下采蜜。在乙家幫 忙籌辦婚宴的丙在幫乙喂豬時忘關豬圈, 豬沖入甲家院 內,撞翻蜂箱,使來甲家串門的丁被蟄傷,經住院治療 后痊愈。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

51、確的 ?(2005年)A .甲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B.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責任C .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D .乙和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考點:動物侵權致人損害、幫工人致人損害講解: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 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 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 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甲養的蜜蜂雖然在客觀上 造成了丁的損害,但這是因為第三人丙的過錯造成的, 因此應當由丙承擔民事責任。 乙養的豬沖撞蜂箱最后形 成了丁的損害, 這也是因為

52、丙的過錯造成的, 因此也是 應當由丙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由于丙屬于幫工人,而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 13 條規定: “為他人無償提供 勞務的幫工人, 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被幫工 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 不承 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賠償權利 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 予支持。 ”可見,本題中,由于丙未存在故意或重大過 失,因此,被幫工人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故本題選 B。案例:小女孩甲 (8 歲)與小男孩乙 (12 歲)放學后常結伴 回家。一日,甲對乙講: “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 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

53、 ?”乙答: “不要怕 !被 狗咬了我負責。 ”后甲和乙路經王家同時被狗咬傷住院。 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2003 年)A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應自行承擔責任 B.乙自行承擔責任,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 損失C .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過錯,共同分擔責任答案:C考點:動物侵權責任講解: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 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 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 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甲與乙是本案的共同受害 人,雖然乙說被狗咬由他自己負責, 但此處法條規定

54、的 過錯是指受害人的故意挑逗行為或者其他作為性質的 行為,此時乙只是采取路過王家的方式即導致被狗咬 傷,不屬于法條所指 受害人的過錯”,因此理應由王家 承擔全部責任。案例:甲乙各牽一頭牛于一橋頭相遇。甲見狀即對乙叫 道:讓我先過,我的牛性子暴,牽你的牛躲一躲 ”。乙 說 不怕”,繼續牽牛過橋,甲也牽牛上橋。結果二牛在 橋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橋下摔死。乙的損失應由誰承 擔?(2002 年)A .甲應負全部賠償責任B.應由乙自負責任C 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D .雙方均無過錯,按公平責任處理答案:C考點:特殊侵權之混合過錯講解: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 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

55、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 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在 侵權行為的致害方與受害方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 過錯的情形下,應依當事人各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大小來 確定雙方承擔責任的大小。如僅有受害人一方有損失, 則受害人的過錯能減輕致害人的責任。 甲告知乙他牛的 脾氣,乙說不怕”這說明乙已知道甲牛的脾氣,對甲 牛可能導致的損害有一個概括的認識,所以乙對損害結 果的發生,可以講是有過失的。另外甲也不能因為對乙 講明牛的脾氣,而簡單地認為已盡到對動物的管理職 責。又從后來 牽牛上橋,二牛打架的情節來看,甲有 疏于管理之責。因此,甲也有過錯。受

56、害人乙有過失, 致害人甲有過錯,所以屬于混合過錯。根據民法通則 第131條規定,應用混合過錯來處理。故C應當選,可 以排除A、B、D三項。案例:張甲(20歲)與張乙(14歲)走到張丙家門口,見張 丙家門口臥著一條花狗睡覺,張甲對張乙說,你拿一塊 石頭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應,張乙照此辦理?;ü繁?打以后朝張乙追去,張乙見勢不妙忙躲在迎面走來的張 丁的身后,花狗咬傷了張丁。張丁為此花去醫藥費500元。對此費用應如何承擔?(2000年)A 主要由張丙承擔,張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部分 B.主要由張乙的監護人承擔,張丙承擔適當部分C 主要由張甲承擔,張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部分D 主要由張乙的監護人承擔,張甲承擔適當部分 答案:C考點:特殊侵權責任講解:本題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據有:民法通則第】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 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 造成損害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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