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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定義和解釋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轉 讓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分 包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合同文件的語言和法律及優先次序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圖 紙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7.補充圖紙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8.一般義務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9.合同協議書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0.履約保證金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1.現場考察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2.標書的完備性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3.按合同規定施工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4.進度計劃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5.承包
2、人的自監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6.承包人的雇員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7.放 樣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8.鉆孔和勘探性開挖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9.現場環境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0.工程照管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和賠償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3.第三方保險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4.對工人的事故處理和事故保險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5.保險的完備性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6.遵守法律、法規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7.化 石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8.專 利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9.干 擾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
3、0.材料與設備的運輸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1.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2.保持現場的整潔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3.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4.雇用勞務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5.勞務和承包人設備的報表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6.材料、工程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及有關費用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7.檢查和檢驗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8.覆蓋的工程檢查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9.承包人的違約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0.工程的暫時停工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1.開 工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2.延 誤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3.竣工時間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44.竣工時間的延長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5.工作時限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6.施工進度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7.誤期賠償費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8.工程接收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9.缺陷責任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0.承包人的調查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1.變更、增加和取消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2.變更工程的估價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3.索賠及其程序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4.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5.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6.工程的計量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7.計量方法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8.暫定金額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9.指定
5、分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0.支付證書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1.工程的批準憑證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2.缺陷責任證書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3.補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4.緊急補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5.特殊風險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6.解除履約時的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7.爭端的解決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8.通 知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9.業主的違約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70.費用與法規的變更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71.貨幣限制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72.兌換率 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菲迪克臺同條款的修改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定義和解釋
6、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定義和解釋定義1.1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和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下面所賦予它們的含義:(a)業主、承包人、分包人、工程師、工程師代表的含義(i)“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受讓人(除非承包人同意)。(ii)“承包人”指其投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受讓人(除非業主同意)。(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師同意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個人以及其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讓人。(iv)“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在第二部分寫明的人。(v)“工程師代表”
7、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人。(b)合同、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投標書附錄的含義(i)“合同”指合同條款(第一、二部分)、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如簽訂)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如簽訂)中的更進一步的文件。(ii訂)“規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術規范和根據51條修改或增加的技術規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經工程師批準的技術規范。(iii)“圖紙”指由工程師根據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案、模型、操作和維護手冊以及類似的其他技術資料
8、。(iv)“工程量清單”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并已標價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單。(v)“投標書”指中標通知書中所接受的,根據合同條款承包人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復工程缺陷向業主提出的報價書。(vi)“中標通知書”指業主正式接受其投標的接受信。(vii)“合同協議”指在9.1款中所指的合同協議書(如有的話)。(viii)“投標書附錄”指附在合同條款后的附件,它構成投標書的一部分。(c)開工日期、竣工時間的含義(i)“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師根據41條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ii)“竣工時間”指從開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規定的(或根據44條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過對這些工程的竣工檢驗
9、所需的時間。(d)竣工檢驗、接收證書的含義(i)“竣工檢驗”指在合同中規定的,或經工程師及承包人另行同意的,由承包人在業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檢驗。(ii)“接收證書”指根據48條簽發的證書。(e)合同價、保留金的含義(i)“合同價”指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根據合同條款,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復缺陷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金額。(ii)“保留金”指根據60.2(a)款由業主保留的全部款項的累計金額。(f)工程、永久性工程、臨時性工程、設備、承包人的設備、區段、現場的含義(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為二者之一。(ii)“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iii)
10、“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中所需的或有關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iv)“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機械、裝置等。(v)“承包人的設備”指所有為實施并完成本工程和修復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機械、機具及物品(不包括臨時性工程),但是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vi)“區段”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一部分的區段。(vii)“現場”指為實施本工程由業主提供的場地及在合同中特別注明的將構成部分現場的場地。(g)費用、日、外匯、書面函件的含義(i)“費用”指在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正當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可合理分攤
11、的費用,但不包括利潤提成。(ii)“日”指公歷日。(iii)“外匯”指工程施工所在國以外國家的貨幣。(iv)“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標題和旁注1.2本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解釋1.3凡指當事人或當事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及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單數和復數1.4僅表明單數形式的字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通知、同意、批準、證書和決定1.5除非另有規定,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書或決定應是書面執相應的“通知”、“證實”或“決定”等
12、動詞應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書或決定不應無理扣留或延誤。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2.1(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b)工程師可使用合同規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權力。但規定:如果根據業主任命工程師的條款,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權力之前須征得業主的批準,這種具體要求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否則,工程師行使的任何這種權力則應被視為已得到業主的事先批準。(c)除合同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工程師代表2.2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向工程師負責,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照第2.3款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授權的權力2.
13、3工程師隨時可將自己的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也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a)工程師代表沒有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不影響工程師不批準這種工程、材料或設備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問,可向工程師詢問,工程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函件的內容。助理的任命2.4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但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上述助理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驗收材料、設備
14、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令,這種指令應視為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書面指令2.5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是,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義。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工程師的指令。這條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條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工程師要行為公正2.6無論在何處,需要工程師根據合同行使他的職權:(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b
15、)表示滿意或批準;(c)決定價值;(d)采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行動時。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上述職權。所有這些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決定價值和決定采取的行動均應按67條的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轉 讓合同轉讓3.1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盡管有1.5款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自行決定)不應將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轉讓給他人,但以下情況除外:(a)按合同規定支付給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任何款項;(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保險公司(假使保險公司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債務),以獲得
16、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4.分 包分包4.1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師的同意,也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或應盡的義務,并應像對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但在下列方面,承包人無需得到這樣的同意:(a)提供勞務;(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c)將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人。分包人義務的轉讓4.2當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擔了工程施工或提供材料、
17、貨物、設備和服務的責任期限延長到超過根據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時,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隨時根據業主的要求及在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完期內的這種義務帶來的利益轉讓給業主。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5.合同文件的語言和法律及優先次序語言和法律5.1花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應有下列說明:(a)用以擬定該合同文件的一種或幾種語言。(b)適用于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是何國或何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規定,并作為“主導語言”。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5.2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
18、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并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此情況時,合同文件優先次序如下;(a)合同協議書(如已簽訂);(b)中標通知書;(c)投標書;(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f)構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6.圖 紙圖紙、文件的提供和保管6.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復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則應自行解決,費用自理,除了絕對是為執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師的批準讓第三者使用和向第三者通報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發給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時,承包人應將提供的所有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承包人應向工程
19、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條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準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的復制件,連同一些不能照相復制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復制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更多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一套圖紙應保存在現場6.2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這些圖紙應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人員檢查和使用。施工進度的受阻6.3任何時刻,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被拖延或中斷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時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
20、提供將造成怎樣的延期或進度打亂的詳細說明。圖紙誤期和圖紙誤期產生的費用6.4在任何情況下,工程師未曾或不能按本條6.3款規定的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進度的延誤和(或)費用的增加,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應決定:(a)據44條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上述決定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承包人未遞交圖紙6.5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在作出有關6.4款的決定時應考慮承包人的失誤這一因素。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7.補充圖紙補充圖紙和指令7.
21、1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正常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7.2當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為批準起見,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a)使設計合理,滿足工程師所必需的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b)與永久性工程圖紙一起提供的詳細的操作及修復手冊,以使業主能操縱、修復、拆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就按48條接收而言,只有操作和修復手冊與竣工圖一并提供給了工程師并得到了他的批準,工程才被認為已完成。不受批準影響的責任7.3據7.2款規定的工程師的批準,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負擔的責任。第一部
22、分 通用條件 8.一般義務承包人的一般義務8.1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設計(其范圍在合同中規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復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由合同合理推知,提供所有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復缺陷所必需的(無論是臨時性的或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勞務、材料、機具、系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8.2承包人應對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編制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
23、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9.合同協議書合同協議書9.1如有簽約要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并履行按照本合同條款所附格式(如必要可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0.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10.1如合同要求承包人為其切實履行合同提供保證金,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獲得保證并向業主提供相當于投標書附錄中規定金額的保證金。在向業主提供這項保證金后,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證金的形式應是業主與承包人雙方認可的。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應得到業主的批準。為滿足本條規定51起的費用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由承包人承擔。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10.2履約保證
24、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復之日。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并在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履約保證金項下的索賠10.3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之前,在任何情況下,業主應通知承包人,針對提出的索賠,說明違約的性質。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1.現場考察現場考察11.1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前,業主應提供給承包人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項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款的資料,承包人應自己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負責。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和有關的可得到的資料進行了視察和考查,并在遞交標書之前已自行
25、察明了(在盡可能實際可行的情況下,考慮了費用和時間因素)以下情況:(a)現場的地形和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款;(b)水文和氣候條款;(c)為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性質;(d)進出現場的方法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并且,一般還應認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和意外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應認為承包人的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業主提供的資料和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查的基礎上。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2.標書的完備性標書的完備性12.1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是滿意的。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投標
26、書應包括了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費)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復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關事宜。不利的實際障礙和條款12.2但是,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現場的氣候條款以外的實際障礙或不利條款,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款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在收到該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工程師決定:(a)根據44條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
27、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采取的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3.按合同規定施工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13.1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復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程的任何事項所做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4.進度計劃提交進度計劃14.1在本合同條款第二部分規定的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的時間內
28、,承包人應按工程師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細節間工程師提交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以取得其同意。無論何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提交一份有關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所建議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閱。進度計劃的修訂14.2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按14.1款規定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進行必要修改的進度計劃。提交現金流量估算14.3在本合同條款第二部分中規定的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的時間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詳細的季度現金流量估算以供察考,此現金流量估算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所有支付金額。而且,如工程
29、師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調整一次。承包人的職責不予解除14.4提交給工程師并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或總說明或現金流量估算,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責任。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5.承包人的自監承包人的管理與監督15.1在工程施工期間及其后的一段必要時間內,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義務時,承包人應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與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準并且工程師可以隨時撤換的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管理與監督。上述代表應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準,承包人應按下文所述考慮撤換代表的要求,在
30、收到撤換通知后,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現場,且不得在現場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師批準的代表。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6.承包人的雇員承包人的雇員16.1承包人應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間現場提供:(a)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正確管理與監督的領班與工長;(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及普通工。工程師反對的權力16.2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在履行其職權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為其留在現場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
31、在現場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員應予以替換。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7.放 樣放樣17.1承包人應負責:(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確放樣;(b)按上所述,正確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c)為完成上述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力。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要求下,應自費糾正此誤差,直至使工程師滿意為止;如果這種誤差是基于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工程師應根據條款第52條規定確定增加的合同價格,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工程師對任何放樣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
32、樣準確性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標志物。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8.鉆孔和勘探性開挖鉆孔和勘探用探坑18.1在工程施工期間,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鉆孔或勘探用探坑,這一要求應作為根據第51條規定發出的指令,除非有關此工程的細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19.現場環境環境的安全、保衛和保護19.1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的全過程中,承包人應:(a)全面負責有權在現場上施工人員的安全,并使現場(只要這些現場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業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危及上述人
33、員的安全。(b)為保護工程或為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根據工程師或有關當局的要求,承包人應自費提供并修復所有的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和守衛設施。(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對公眾或公眾財產的傷害或公害。業主的責任19.2如果業主根據第31條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現場完成工程的施工,對這些工程,業主應:(a)全權負責有權在現場的工作人員的安全。(b)保持現場良好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如果根據第31條,業主在現場雇用了其他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
34、0.工程照管對工程的照管20.1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交接證書之日止,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則上述責任由業主承擔。但以下情況除外:(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的接收證書,承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即業主承擔了對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時起,不再對這些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負責。(b)承包人應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條被完成為止。承擔損失或損壞的責任20.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第20.4款所規定的風險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
35、發生了損失或損壞,承包人應自費彌補這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還應對其根據第49條和第50條的規定,為履行其義務而進行的任何操作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由于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20.3對于第20.4條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損失或損壞或其與其他風險一起發生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也應修復這些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條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如果混合風險發生引起了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業主風險20.4業主的風險包括:(a)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
36、敵的行動;(b)叛亂、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e)暴亂、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員及其分包人或由本工程的施工引起的。(f)由于業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損失或損壞,除非這種占用是合同規定的。(g)在某種程度上,由于工程設計引起的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設計的或其負責設計的部分工程。(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預見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響。第一部分 通用
37、條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設備的保險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21.1在不限制第20條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義務和責任的條款下,承包人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保險;(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款的第二部分規定的百分比的額外金額,以彌補由于補救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廢料的費用。(c)由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承包人的設備和其他物品,其保險金額應相當于能把這些設備等在現場上重置的費用。保險范圍21.2第21.1款(a)和(b)段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包括:(a)使業
38、主及承包人自在現場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區段或部分工程(視具體情況)簽發接收證書為止的期限內,除第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b)由承包人負責的:(i)由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任期間內損失或損害;(ii)承包人在其根據第49條和第50條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21.3任何未予保險及未能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第20條規定的責任承擔。除外情況21.4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未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a)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b)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政變、內戰;(c)由于任
39、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和賠償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22.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損失的賠償;(a)人員致死或致傷;(b)由于施工及修復缺陷造成對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損害、指控費、其他開支等所有有關的除第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外的所有費用。例外情況22.2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b)業主有權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
40、其上、越過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土地;(c)對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不可避免地對財產造成的損壞;(d)由于業主、其代理人、雇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承包人雇用的)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和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雇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應公平合理地確定其相應責任。業主的保障22.3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屬于第22.2款規定情況下的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3.第三方保
41、險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財產)23.1系包人應在不限于第22條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款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條規定的情況除外)保險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保險。這種傷亡、損失或損壞是除22.2款(a),(b)及(c)款規定外,在履行合同時造成的。最低保險金額23.2這一保險金最低限額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交叉責任23.3保險單應包括交叉責任條款,以便在分別保險時,適用于承包人和業主。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4.對工人的事故處理和事故保險對工人的事故或致傷24.1業主不負責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對其的賠償,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
42、代理人、雇員的行為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免除并保證免除業主(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與其他開支。工人的事故保險24.2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雇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并持續這種保險。但是規定,就有關分包人雇用人員而言,如果分包人已經以業主規定的保險單的形式對上述雇員進行了保險,并滿足了承包人保險義務的要求,承包人應根據要求,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5.保險的完備性保險的證明及條款25.1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問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生效的證明,并在開工后
43、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在問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總的保險條款一致。承包人應按業主批準的保險條件在保險公司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充分的保險額25.2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范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承保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的充分保險額,并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25.3如果承包人本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第25.1款規定的時間問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此種情況下,均可取得此種保險,且使其有效,并支付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險金,并隨時從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
44、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由承包人處扣回。與保險條款一致25.4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據合同生效的保險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及索賠。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6.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法律、規章26.1承包人應在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a)所有與該工程施工、竣工/修復缺陷有關的國家或省頒布的法令、法規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及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系包人應使業主免于受到有關違反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但是,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根據第22
45、.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7.化 石化石27.1所有在現場被發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并在發現后和在移動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于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并)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a)根據第44條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b)應加入到合同價中的一筆款額。上述決定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8.專 利專利權28.
46、1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及其他保護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并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于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但由于執行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礦區使用費28.2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有時)。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29.干 擾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29.1在合同許可的范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復缺陷過程中,所
47、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a)公眾的便利;(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于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人、使用或占用產生不必要的干擾。承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業主免于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失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0.材料與設備的運輸避免對道路的損壞30.1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運輸損壞或損傷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道路或橋梁,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散載運重量,從而使因運輸機械設備、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盡量減少,不致對這類公
48、路和橋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30.2除了合同另有規定,在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時,承包人應對其通往現場的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更換及改善其道路承擔責任,并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于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梁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問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并支付所有因此類損壞引起索賠的費用。材料或設備的運輸30.3盡管有第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現場的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道路或橋梁受到破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破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
49、如果根據法律規定,要求這些材料、設備的承運人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并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文的責任。只要工程師認為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第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工程師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將決定一筆因失誤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這一筆款額或從付給承包人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并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還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何時協商解決及將從承包人的哪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商。水運30.4在
50、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情況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道路”一詞的含義,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包括船舶,因而本條上述規定同樣有效。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1.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31.1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a)業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b)業主雇用的工人;(c)在現場或現場附近進行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程,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其他合同項下,業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機構的工人。為其他承包人提供設備31.2據第31.1款,如工程師
51、有書面要求,承包人應:(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上款所述的機構提供由承包人負責修復保養的任何道路;(b)允許上述人員使用現場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c)為上述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據第52條決定增加一筆款額到合同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2.保持現場的整潔承包人保持現場的整潔32.1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并應將承包人的設備和多余材料的儲存做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并運走所有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3.竣工時的現場清理竣工時的現場清理33.1一旦接收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從證書
52、涉及的現場上將所有有關承包人的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并使這部分工程及現場保持清潔,使工程師滿意。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其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現場。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4.雇用勞務工作人員和工人的雇用34.1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自行安排無論是本國、本地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力及人員的雇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5.勞務和承包人設備的報表勞務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35.1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詳細的報表,其格式和時間間隔由工程師預先規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現場雇用的人
53、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資料報表。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6.材料、工程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及有關費用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36.1所有的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應:(a)按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令要求;(b)隨時按工程師要求,在產地、制造或配制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其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檢驗。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量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輔助設備、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并應在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材料樣品以供試驗。試樣費用36.2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系包人
54、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檢驗費用36.3如果檢驗(或試驗):(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b)在合同中已特別指明并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僅指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一項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檢驗)以便承包人在其標書中能標價或便于標價,系包人應承擔這類試驗的費用。未規定的檢驗費用36.4如果工程師要求的檢驗(或試驗)(a)未在合同中規定及未明確指明;(b)(在如上款所述的情況下)未特別指明;(c)(盡管規定或指明)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產地、制造或加工的材料設備的地點進行檢驗,這些檢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不能使工程師滿意地認為其符合合同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
55、由承包人承擔。在其他情況下,應根據第36.5款的規定辦理。工程師對未規定的檢驗作出決定36.5在第36.4款涉及的應用此條的地方,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a)承包人有權根據44條規定得到的延期;(b)應增加的合同價。上述決定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第一部分 通用條件 37.檢查和檢驗作業檢查37.1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出現場、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裝配及加工材料、設備的地點,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出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出上述場所的權利。檢查和檢驗37.2在生產、配制或加工階段,工程師有權檢查和檢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配制或加工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于承包人,承包人應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檢查、檢驗獲得許可。這些監督、試驗不應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檢查和檢驗的日期37.3承包人應同工程師商定安排按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及地點,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檢驗及進行的檢查。如果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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