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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某市物業管理條例 2010 年修改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 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 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 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 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業主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 新方法, 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 平。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

2、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 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的監督管理工作。 熱門畢業旅行地推薦 降價期如何淘到心儀房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 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建設、規劃、市政、民政、園林、公安、價格、工商等行政管理 部門應當按照其法定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建設,負責制定并監督 實施物業服務規范,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促進物業管理 行業科學、規范、和諧發展。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3、 第七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 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 員會。業主較少,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 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 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劃分原則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以物業建設宗地紅線圖的范圍確定; (二)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共用 主要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不同物業管理區域地理上自然相連的,業主未入住前,經 各自的建設

4、單位同意,并已向房屋買受人明示,或業主入住后,經各 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有爭議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 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本條例實施前已實際形成的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不再重新劃分 第十條 新建建設項目擬實行物業管理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 房屋銷售許可證前,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在 征求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后進行劃分, 并書面告知建設 單位。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立業主大 會: (一)物

5、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 50% 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二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 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 20% 以上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條件后 15 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 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建設單位未及時履行告知 義務的,業主可以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 府。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告知 30 日內,組 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區 (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 導。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 5 至 9 人組成。其中,街道辦事處 或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一

6、名, 建設單位代表一名, 業主代表 3 至 7 名。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擔任。 籌備組 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名, 并在物業管理區域 內公示, 公示時間不少于 7 日。半數以上業主對提名提出異義的, 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提名。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籌備工作所需的資料。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屆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核定業主人數、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物業 總建筑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五)確定業主委員

7、會委員候選人; (六)首次業主大會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屆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 15 日前,將前款第(一) 項至第(五)項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組織召 開首屆業主大會。 首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 7 日內,籌備組應當向 業主委員會移交籌備期間的全部資料,籌備組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

8、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 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 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 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 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但是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 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占半數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會議表

9、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一個業主擁有一張表決 票或者選舉票,每張表決票或者選舉票上應當標明其所有的專有物業 建筑面積。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的, 應當在所在地街道辦 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現場監督指導下進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 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 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 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 會會議 3 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 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 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 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

10、大會會議的, 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 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 會委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但是不得少于 5 人,具體人數由業主大會 議事規則確定。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舉產生。業主委 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程規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低于 20% ,業主委員會 委員按照預定名額和侯選人得票順序,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 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候選人當選。 未當選業主 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 30 日內,持下列 資料向物

11、業所在地區 (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 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成立的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 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 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 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 20% 以上

12、業主書面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 會議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5 日前,將會議、 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表決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告知 全體業主,但前款第(二)項情況除外。 應業主提議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 人的業主身份。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 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集; 逾期 仍未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業主大會召開會

13、議 15 日 前,將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區域以及表決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顯 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 責時,由副主任召集。 經 1/3 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業主委 員會會議。主任、 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物 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員召集業主委員 會會議。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 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 委員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 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 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

14、其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提出換屆籌 備組人選名單,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在 15 日內未提出異 議的,換屆籌備組按照公示人員名單成立; 半數以上的業主提出異議 的,由業主委員會重新提出人選名單。 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在征求業主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新一屆業 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差額比例不低于 20% ,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 公示。換屆籌備組人員不得作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 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 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完成換屆選舉的, 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 第二

15、十五條 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 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將工作情況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 告。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利益或 者財物; (二)承攬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到 該企業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 員會組成人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 業任職的; (二)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

16、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被判處刑罰的。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 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或者無故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 會議的; (二)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 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四)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資格終止的,由業主委員會組成人 員推選一位副主任任主任; 副主任資格終止的, 由業主委員會組成人 員從委員中推選副主任; 委員資格終止的, 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 依次遞補。業

17、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組成人員的變 更情況。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的, 應當自終止之日起 3 日內將其 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質證 書。物業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外埠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 ,應當到物業管 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和其 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等資料進行核對。 第三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 立書面的

18、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 (一)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二)服務質量和費用;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五)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 (六)合同期限;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 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 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 平相適應的原則。按不同物業的使用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場調節價,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 業按照國家規定的物業

19、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六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從其 約定;物業使用人未按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業主負連帶交納責 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物業服務費 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提供 的服務,不得向業主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 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 代收服務費由委托 單位支付,不得向業主

20、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 不得因物業服務 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 15 日內,物業 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及下列相關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 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配套設施、 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 應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服務檔案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

21、實行酬金制的,還應 當移交物業服務期間的財務檔案: (二)撤出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 (三)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在 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 者鄉鎮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 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 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

22、業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 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 物業管理。 住宅物業出售前,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 企業。投標人少于 3 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 經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 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 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 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 、人 益。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

2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 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并將其內容在銷售場所向物業買受人 公示,予以說明。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 合同的內容。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定買賣合同時, 應當書面承 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四十五條 本市實行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監管制度。新建住宅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 連的非住宅物業, 其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 申請不動 產權屬初始登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 2% 的比例,一次性向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保修

24、金專門賬戶交存物業保修金。 長 安區、臨潼區、閻良區及市轄縣的物業保證金應當交存到所在地物業 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門賬戶。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 圍,承擔房屋的保修責任。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不得轉讓物業的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 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出申 請,經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 維修,費用從建設單位交存的保修金中支付。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保修金動用后 3 個工作日 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之

25、日起 15 日內足額 補存。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共用部位、共用 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 簽訂承接查驗確認 書,建設單位并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服務質量要求的規定。前期物業管理費用,由入住的業主、建設單位 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 第四十九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 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一)物業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物業建筑面積的3%。 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 (二)物業建筑面積超過 30 萬平方米的,除按照 30 萬平方米

26、的 3%提供外,超過部分按 1%的標準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積 不低于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的 50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 建筑面積不少于 30 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建設單 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 業主委員會不得將物業服務用房 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 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 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五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 應當依法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

27、監督服務企業之間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首屆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物業服務 企業不愿再續簽合同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集體撤離小區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 同的約定,愛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抗震結構或者房屋外貌; (二)私自占用、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五)亂設攤點、亂停車

28、輛; (六)亂倒垃圾、堆放雜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影響其他用戶采光、通風及其他生活便利;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 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鄰 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予配合。因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養 護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因維修養護造成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 備損失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五十五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

29、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 由業主負責;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業主或者物 業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并承擔相應的費 用。 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 業就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管理等事項進行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漏 水、漏氣等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住宅,應當遵守國家 和省、市有關裝飾裝修和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并與物業服務企 業簽訂協議,協議中應當載明房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 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30、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的 使用性質。 第五十八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 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 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 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 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 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

31、線和 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 保養等事宜委托 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 位收取報酬。 第六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和進行其 他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并征求物業 服務企業的意見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 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時,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 理企業維修養護,

32、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 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 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 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 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違反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 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應請求業主恢復原狀,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等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六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六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住宅物 業、住宅

33、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 業的業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及其孳息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 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交存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與商品住宅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 的建筑面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 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 5%至 8% 。物 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 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二)售后公有住房的

34、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專項 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 本價的 2% 。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 ,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 ,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專項 維修資金。 第六十五條 房屋買受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足額交存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前, 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 部門代為管理。 業主大會成立后, 應當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的商業銀行中選擇一家開立維修資金帳戶。 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按 照有關規定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 至業主大會開立的

35、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應當接受所在地物業管 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 位設賬,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 位設賬,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 第六十七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 用的分攤辦法,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根據其各 自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區業主 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小區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 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樓本體共用部

36、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 造的,由整幢樓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該幢業 主交存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 的,由本單元內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該單 元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 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六十八條 業主轉讓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中的剩余部分應當 結轉受讓人。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 剩余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 退還業主。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

37、定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管理使用 辦法。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應當包括使用計劃報批制度、 財 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查詢對帳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 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移交相關資料的, 對相關建設單 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 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 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 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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