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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水產養殖場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_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 _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減少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控制養殖用藥,保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殖,保護養殖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返 回 第二章 養殖用水

2、 第五條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xx)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xx)等標準,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于水產養殖。 第六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準。 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并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 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返 回

3、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涂,同時根據水域灘涂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 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并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條 水產養殖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準入要

4、求,經過職業技能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格式見附件1),記載養殖種類、苗種及生長情況、飼料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條 銷售的養殖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當進行凈化處理,凈化處理后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十四條 水產養殖單位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當附具產品標簽(格式見附件2),注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 返 回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藥 第十五條 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

5、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xx)。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 第十六條 使用水產養殖用藥應當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5071-xx)。使用藥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藥期內不得用于人類食品消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藥不得直接用于水產養殖。 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藥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藥。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

6、當按照有關就業準入的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格式見附件3),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癥狀,用藥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藥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藥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養殖

7、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測。 返 回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用語定義: 健康養殖 指通過采用投放無疫病苗種、投喂全價飼料及人為控制養殖環境條件等技術措施,使養殖生物保持最適宜生長和發育的狀態,實現減少養殖病害發生、提高產品質量的一種養殖方式。 生態養殖 指根據不同養殖生物間的共生互補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質循環系統,在一定的養殖空間和區域內,通過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環境中共同生長,實現保持生態平衡、提高養殖效益的一種養殖方式。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 _漁業法、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8、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水產品養殖場規章 xx-09-07 8:43 | #2樓 為了本公司能夠穩步健康的發展,能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特制定如下規章制度。 一、制度 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離崗外出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上班需提前請假。住宿人員晚間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發生的各種事故,后果自負。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資進出庫明細帳。物資、工具的出入庫必須經保管人員批準,工具使用后必須入庫,公司的物資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況需經領導批準,方可借用。 三、車間制度

9、 1育苗車間禁止吸煙、亂扔雜物、吃零食、工作時手上禁止擦化妝品,保持車間衛生。 2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正確使用電器,地溝板要擺放定位。 3進入車間必須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現事故。 4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定時檢查池內水位、充氧狀態,不得脫崗。因脫崗造成的損失,當事人要負相應的責任。 5 不得在車間內接打聊天電話、大聲喧嘩、瘋鬧。 內檢員職責 1、負責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目標與保證聲明、質量安全管理手冊、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2、指導本單位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文件和制度。 3、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內部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

10、及時整改、完善、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4、按有關規定及規程要求、組織相關的附報材料向有關單位進行申報。 5、配合各級農產品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標志使用等活動將進行監督管理。 產品追溯制度 一、生產部門負責產品標識與追溯的歸口管理; 二、綜合管理部負責檢驗狀態的標識; 三、倉管人員負責對物資進貨與貯存的標識; 四、各生產環節人員負責實施生產過程轄區內產品的標識與追溯; 五、出廠包裝人員負責對成品的標識與追溯; 六、銷售人員負責對客戶所有信息進行將記錄。 水產養殖科學用藥制度 按照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 1、加強科學養殖,“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11、,從健康養殖角度預防疾病的發生。選擇正確的治療方法,安全用藥。 2、遵循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嚴禁購買和使用“三無”漁藥。 3、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漁藥。 4、嚴禁使用對水環境有嚴重破壞而又難以修復的漁藥。 5、嚴禁直接將新近開發的人用新藥作為漁藥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6、提倡使用水產專用藥、生物源漁藥和漁用生物制品。 7、對養殖用藥進行記錄、審查,對出池水產品進行檢測、跟蹤,杜絕非法用藥行為。 8、養殖產品在上市前,應有相應的休藥期,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限量符合NY5070-xx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的要求。 9、自覺接受技術指導和培訓,接受

12、質量管理部門的監督。 水產養殖(育苗)生產水質檢測制度 為保證水產養殖(育苗)用水達標使用,確保養殖水產品(苗種)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在生產活動開展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NY 5051-xx無公害食品 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 5052-xx無公害食品 海水養殖用水水質及GB 11607-89漁業水質標準等標準中有關規定。 2.水質檢測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抽樣檢測,不得送檢。 3.水質檢測項目為:懸浮物、漂浮物、色、嗅、味、pH值、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磷酸鹽、銅、鋅、鉛、鉻、鎘、汞、砷、鎳、六六六、滴滴涕

13、、馬拉硫磷、甲基對硫磷、樂果、多氯聯苯、呋喃丹等。 4.水質檢測合格后方能進行生產活動,若水質不合格,待改良水質達標后方可進行生產活動。 5.在生產活動中,若水質出現異常,則需重新檢測。 6.加強水質的日常管理,確保無人為破壞水質現象發生。 7.正本或復印本存入生產檔案,有效期一年。 養殖水產品標簽制度 為加強對水產品標簽的管理,保證水產品的質量,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_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1、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在制定水產品標簽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具體規定。 2、水產養殖單位銷售水產品應當附具水產品標簽,注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

14、期、產品質量、保質期等。 3、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4、凡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向認證機構申請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應當在認證的品種、數量等范圍內使用。 5、嚴禁偽造、變更、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水產品標簽,并自覺接受質量管理部門的監督。 養殖場消毒制度 消毒是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消滅病源的有效措施,為全面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與傳播,特制定消毒制度。 一、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和其它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消毒制度,遵守消毒操作規范; 二、養殖場內的設備、工具、運輸車輛、備品等每周清

15、洗干凈,用消毒劑 _消毒,場內雜物定期清理、焚燒; 三、養殖場內及周邊環境應做到定期的消毒; 四、養殖場的垃圾要運往指定的糞垃圾堆積處理場,嚴禁亂拋、亂倒; 五、必須配備消毒器具和消毒藥品,要嚴格按照消毒藥品的使用說明使用,做好記錄。 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一、設置養殖檔案專卷專柜,并專人管理。 二、對各類水質檢測記錄、病害發生和用藥記錄、飼料采購及留樣記錄、檢查生產日志的記 錄、投放苗種、養殖生產和產量記錄、銷售數量和銷售去向等各環節及時、準確、如實記錄。 三、養殖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匯總、保管生產和防疫記錄,并按類別、時間等歸類裝訂成冊。 四、按照無公害生產標準要求,審核生產記錄,對于存在問

16、題及時向場長匯報,以便隨時糾正。 五、每項生產和防疫記錄最少保留2年。 六、應當銷毀的檔案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作好銷毀記錄,長期保存備查。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魚類無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 _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的魚類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魚類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魚類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

17、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魚類數量、死因、體重 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 _對其養殖場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傳染人。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區的垃圾具備防護措施,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2、養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凈。 3、外來人員不得隨時進入養殖區。 4、發現局部發生疫病時,養殖用具進行消毒,做好發病源的有效隔離。 5、病死魚類當天銷毀,用過的藥品外包裝等統一放置并定期銷毀。 6、購進的魚苗經過檢疫,防止病原體傳入。 7、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藥品投放。 飼料管理制度 1、飼料需無農藥全生態的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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