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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一、內部控制的基礎2二、資金內部控制制度17三、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制度25四、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制度30五、成本與費用內部控制制度33六、存貨內部控制制度36七、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41八、工程項目的內部控制48九、資金借貸管理辦法52十、投資內部控制制度54十一、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59十二、財務報告編制66十三、票據管理辦法70十四、預算管理辦法72十五、擔保管理辦法77十六、財務檔案管理制度81十七、財務印鑒章管理規定89十八、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91一、內部控制的基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重慶涪陵聚龍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強化企業管理,健全自我約束機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保障公司經營戰略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及所有員工共同實施的,為了保證各項經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防范、規避經營風險,防止欺詐和舞弊,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業務操作程序、管理方法與控制措施的總稱。第三條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達到以下目標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科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逐步實現權責明確、管理科學;2、保證國家法律、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及公司經營方針的貫徹落實;3、建立健全全面預算制度,形成覆蓋公司所有部門、所有業務、所有人員的預算控制機制;4、保證所有業務活動均按照適當的授權進行,促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協調、有序、高效運行;5、保證對資產的記錄和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的授權,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發揮作用,防止毀損、浪費、盜竊并降低減值損失;6、保證所有的經濟事項真實、完整地反映,使會計報告的編制符合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7、防止、發現和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核對相符;第四條公司內部控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層級、各個方面和各項業務環節。建立內部控制時,應當考慮以下基本要素1、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影響、制約公司內部控制建立與執行的各種內部因素的總稱,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內部環境主要包括治理結構、組織機構設置與權責分配、企業文化、人力資源政策、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反舞弊機制等。2、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及時識別、科學分析和評價影響公司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并采取應對策略的過程,是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風險評估主要包括目標設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3、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風險應對策略所采取的確保內部控制目標得以實現的方法和手段,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具體方式。控制措施結合公司具體業務和事項的特點與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職責分工控制、授權控制、審核批準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系統控制、內部報告控制、經濟活動分析控制、績效考評控制、信息技術控制等。4、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與公司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信息,并使這些信息以適當的方式在公司有關層級之間進行及時傳遞、有效溝通和正確應用的過程,是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條件。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機制及在公司內部和與公司外部有關方面的溝通機制等。5、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是公司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并做出相應處理的過程,是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保證。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對建立并執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情況進行持續性監督檢查,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進行專項監督檢查,以及提交相應的檢查報告、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等。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是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第五條制定與修改內部控制制度應遵循以下總體原則1、合法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層次上應當涵蓋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在對象上應當覆蓋公司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在流程上應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避免內部控制出現空白和漏洞。3、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兼顧全面的基礎上突出重點,針對重要業務與事項、高風險領域與環節采取更為嚴格的控制措施,確保不存在重大缺陷。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能夠為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公司全體員工應當自覺維護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地糾正和處理。5、制衡性原則。公司的機構、崗位設置和權責分配應當科學合理并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確保不同部門、崗位之間權責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履行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應當具有良好的獨立性。任何人不得擁有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權力。6、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合理體現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業務特點、風險狀況以及所處具體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隨著公司外部環境的變化、經營業務的調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斷改進和完善。7、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保證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權衡成本與效益的關系,爭取以合理的成本實現更為有效的控制。第二章內部環境第六條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設置組織機構,在各機構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第七條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設置及職能劃分應符合內部控制原則和目標。第八條公司新設、撤銷機構,或變更機構職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制度的規定,按照確定的授權體系審核批準。第九條各機構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堅持原則,廉潔奉公;2、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必須的專業技術資格;3、具有該職務所需的業務能力、業務經驗;4、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5、有較強的組織能力;6、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第十條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對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的資格、任免、回避已有規定的,公司在設置該機構和任命管理人員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第十一條機構內部崗位設置或職責劃分發生改變,應符合公司內部制度的規定和內部控制的原則,按照確定的授權體系審核批準。第十二條機構、崗位的設置與職責劃分應當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和回避的原則,保證內部機構、崗位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設置和分工,提高崗位設置的效率,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明確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第三章風險評估第十三條風險,是指對實現內部控制目標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不確定性因素。第十四條風險評估,是指及時識別、科學分析影響公司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并采取應對策略的過程。第十五條風險評估一般應當按照目標設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應對等程序進行。第十六條目標設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的前提。公司按照戰略目標,設定相關的經營目標、財務報告目標、合規性目標與資產安全完整目標,并根據設定的目標合理確定公司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第十七條公司在充分調研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準確識別影響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內部風險因素和外部風險因素。第十八條應當關注的內部風險因素一般包括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團隊精神等人員素質因素;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設計、財務報告編制與信息披露等管理因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基礎實力因素;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技術因素;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污染等安全環保因素。第十九條應當關注的外部風險因素一般包括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資源供給、利率調整、匯率變動、融資環境、市場競爭等經濟因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基礎、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技術進步、工藝改進、電子商務等科技因素;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第二十條公司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因素,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別確定科學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標準。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依據風險的重要性水平,運用專業判斷,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對公司影響的嚴重程度進行風險排序,確定應當重點關注的重要風險。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風險分析情況,結合風險成因、公司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第二十三條風險應對策略一般包括風險回避、風險承擔、風險降低和風險分擔等。第二十四條公司對超出整體風險承受能力或者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的風險,應當實行風險回避。第四章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或經理層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及時改進內部控制,調整機構、崗位設置和職責分工,完善授權體系。第二十六條各項業務活動應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所確定的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和業務授權進行。第二十七條各業務部門應及時向財務部傳遞會計核算所需單據和報告,保證會計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第二十八條財務部定期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資產盤點,保證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核對相符。第二十九條公司各部門應妥善保管各類業務資料,保證內部控制檔案的完整。內部控制檔案為公司提供利用,原則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須經公司領導批準。內部控制檔案按照不同業務類型分別確定保管期限及銷毀方式。第三十條業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工作連同負責保管的內部控制檔案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移交人員對移交的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權利。第三十二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12、審議批準重大的擔保事項;13、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的事項;14、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15、審議股權激勵計劃;16、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7、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11、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14、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15、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1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五條在董事會授權下,總經理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實施、監督、完善負責。總經理應充分履行職權,健全公司內部控制,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第三十六條經總經理授權,公司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在其規定的業務、財務、人事等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能。第三十七條各項經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循交易授權原則,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按照一定的操作規程進行的。第三十八條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第五章信息與溝通第三十九條信息與溝通,是指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與公司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信息,并使這些信息以適當的方式在公司有關層級之間進行及時傳遞、有效溝通和正確應用的過程。第四十條公司全面收集來源于公司外部及內部、與公司經營管理相關的財務及非財務信息,為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提供信息支持。第四十一條內部信息主要包括會計信息、生產經營信息、資本運作信息、人員變動信息、技術創新信息、綜合管理信息等。公司通過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查研究報告、會議記錄紀要、專項信息反饋、內部報刊網絡等渠道和方式獲取所需的內部信息。第四十二條外部信息主要包括政策法規信息、經濟形勢信息、監管要求信息、市場競爭信息、行業動態信息、客戶信用信息、社會文化信息、科技進步信息等。公司通過立法監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組織、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研究、外部來信來訪、新聞傳播媒體等渠道和方式獲取所需的外部信息。第四十三條公司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外部溝通渠道,對外部有關方面的建議、投訴和收到的其他信息進行記錄,并及時予以處理、反饋。外部溝通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1、與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溝通。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股東大會等方式,及時向投資者報告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方針、投融資計劃、年度預算、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利潤分配方案以及重大擔保、合并分立、資產重組等方面的信息,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妥善處理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2、與客戶的溝通。公司通過客戶座談會、走訪客戶等多種形式,定期聽取客戶對消費偏好、銷售政策、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貨款結算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收集客戶需求和客戶的意見,妥善解決可能存在的控制不當問題。3、與供應商的溝通。公司通過供需見面會、訂貨會、業務洽談會等多種形式與供應商就供貨渠道、產品質量、技術性能、交易價格、信用政策、結算方式等問題進行溝通,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控制不當問題。4、與監管機構的溝通。公司通過及時向監管機構了解監管政策和監管要求及其變化,并相應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同時,認真了解自身存在的問題,積極反映訴求和建議,努力加強與監管機構的協調。5、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公司通過定期與外部審計師進行會晤,聽取外部審計師有關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議,以保證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以及雙方工作的協調。6、與律師的溝通。公司根據法定要求和實際需要,聘請律師參與有關重大業務、項目和法律糾紛的處理,并保持與律師的有效溝通。第六章監督與檢查第四十四條監督檢查,是指公司對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形成書面檢查報告并作出相應處理的過程。第四十五條公司利用信息與溝通情況,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同時,通過實施監督檢查,不斷提高信息與溝通的質量和效率。第四十六條履行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隊伍職業道德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不斷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樹立并增強監督檢查的權威性。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采取適當的形式及時進行報告。第四十八條內部控制缺陷,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范錯誤與舞弊,或者內部控制的運行存在弱點和偏差、不能及時發現并糾正錯誤與舞弊的情形。重大缺陷,是指業已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可能嚴重影響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和資產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九條公司結合其內部控制,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內部控制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情況和反饋信息,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維護內部控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第五十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監管規則的規定提交并披露(以財務報告為主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時,在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中披露以下內容1、聲明公司董事會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負責,并履行了指導和監督職責,能夠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和資產的安全完整;2、聲明已經遵循有關的標準和程序對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了自我評估;3、對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進行簡要描述;4、聲明通過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可以合理保證公司的內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5、如果在自我評估過程中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應當披露有關的重大缺陷及其影響,并專項說明擬采取的改進措施;6、保證除了已披露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7、自資產負債表日至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報出日之間(以下簡稱報告期內)如果內部控制的設計與運行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說明重大變化情況及其影響。依法應當披露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后公布。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第五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二、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本公司擁有的庫存現金、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第三條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貨幣資金收支與記賬的崗位分離;貨幣資金收支的經辦人員與貨幣資金收支的審核人員分離;網上銀行的錄入付款資料人員與授權付款人員的崗位分離;支票(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的保管與支取貨幣資金的財務專用章和負責人名章的保管分離。第四條公司財務負責人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第二章分工與授權第五條公司財務部設置如下崗位(一)出納員崗位,負責保管本單位的庫存現金,保管銀行支票等有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保管內部收款收據和本人名章,辦理貨幣資金的結算和收付業務;(二)貨幣資金核算崗位,負責審核貨幣資金收支的原始憑證,填制有關會計憑證、登記有關會計賬簿,對貨幣資金的賬簿記錄和實際金額進行核對;(三)貨幣資金主管崗位,負責領導、組織本單位的貨幣資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納員名章之外的所有與貨幣資金收付有關的印章。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個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第六條公司應當配備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合格人員,分別擔任貨幣資金業務的各個崗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并且要定期實行財務部門內各崗位之間的輪換制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第七條公司貨幣資金支付的批準權限統一由公司總經理行使。公司總經理可根據需要按責任大小授權財務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總經理的審批權限由公司董事會批準。審批人應當根據上述貨幣資金授權批準權限的規定,嚴格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范圍。對已支付的貨幣資金建立以“誰批準,誰負責”為原則的責任追究制度,批準人要對由本人批準支付的貨幣資金負責任,以防范貨幣資金風險,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第八條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批準方式為書面方式,批準人必須在付款通知書上簽字批準方能生效,批準人在外地急需用款的可在本人的批準限額之內委托本單位的貨幣資金主管人員代理批準手續,但批準人回來后要立即補辦批準手續。第九條簽字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通知書首先由財務貨幣資金核算人員或貨幣資金主管人員對貨幣資金的用途和批準權限進行審核,對超越支付范圍和批準權限的,審核人員有權拒絕受理或要求補辦手續,批準人拒不配合的,審核人員有權向批準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貨幣資金支付通知書經審核正確無誤后,由審核人員在通知書上簽字,然后交出納員填寫有關支付憑證,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審核人明知付款通書超出支付范圍或有越權批準行為而簽字同意支付,或出納員按沒有審核人簽字的付款通知書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以失職論處,并對此由引起的不良后果負連帶責任。第十條公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報賬結算憑證),注明款項的用途(事由)、金額、預算、結算種類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資料。(二)支付批準。批準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批準人應當拒絕批準。(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合同或證明資料是否完備有效,金額計算是否準確,結算種類、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由復核人在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書上簽字并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并經復核人員簽字的支付申請,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第十一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第三章實施與執行第十二條公司的庫存現金限額為50,000元人民幣。出納員每天工作結束前應盤點庫存現金,編制“現金盤點表”,并與現金日記賬的余額核對一致,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在當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銀行,否則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納員和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承擔。第十三條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要優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以及確實無法辦理轉賬結算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才可以用現金支付。第十四條取得的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本單位職工、其他單位和其他外來人員需要借出貨幣資金,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督促及時還款或報賬以結清借款,公司員工實行前帳不清,后帳不借,借款期限超過3個月不履行還款或報賬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借支新借款。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一經發現,應立即將出納員調離崗位,由出納人員補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貨幣資金,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五條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賬。第十六條貨幣資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憑據。取得貨幣資金收入要開具發票或內部收款收據等合法的憑據;貨幣資金支出要取得發票或內部收款收據、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特殊行業專用收款收據等合法的憑據;如有與貨幣資金收付相關的合同、協議等證明資料,應附在會計憑證之后。第十七條要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要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每月的貨幣資金收付憑證由出納員登記日記賬并連續編號后交貨幣資金核算人員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并裝訂成冊,在貨幣資金收付憑證裝訂成冊之前,其余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翻查。第十八條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不準出借或出租賬戶,為他人套取現金。出納人員有擅自出借或出租賬戶為他人套取現金的行為,一經發現,應立即將其調離本崗位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貨幣資金核算人員應當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公司銀行存款賬面調節余額與銀行存款對帳單余額相符。如調節后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進行上報處理。第二十條要經常定期和不定期地盤點庫存現金,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進行相應的處理。第二十一條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應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關人員核對銀行賬戶、盤點庫存現金,保證本單位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如不相符,應組織有關人員及時查明原因,進行相應的處理,否則以失職論處。第四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內部控制第二十二條購買貨幣資金結算票據由出納員提出申請并負責購買,由財務部門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批準,由貨幣資金核算人員設置專門的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貨幣資金結算票據由現金出納員負責保管,由貨幣資金核算人員進行檢查監督;在預支貨款、費用或帶款購貨時,原則上不準開空白支票,當金額暫時無法確認確需支付時,須經過貨幣資金主管人員特批,列明單位或限制金額方能開具空白支票,出納員對領出的空白支票必須進行登記并由領用人簽字確認,并對領出的空白支票的用途進行跟蹤監督,催促領用人及時交回支票存根或回單,收回空白支票存根或回單并經貨幣資金核算人員審核其支付金額和用途正確無誤后,出納人員應注銷領出的空白支票;票據的背書轉讓由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批準,已背書轉讓的票據要由貨幣資金核算人員在備查簿上登記并注意掌握其動向,直到該票據兌現為止。第二十三條要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貨幣資金主管人員保管,出納員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由一個人保管支付貨幣資金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二十五條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二)貨幣資金支付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付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四)銀行結算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五)隨機檢查庫存現金的賬實相符情況。(六)貨幣資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憑據。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三、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物資采購與付款環節的內部控制,堵塞采購漏洞,減少采購風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采購是指本公司購進的用于生產經營或提供勞務消耗的各種物資(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修理用備品備件、燃料)以及達到固定資產管理標準的各種設備的行為,付款是指支付與購進物資或設備有關的款項的行為。第三條對外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購與付款中的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其中包括(一)付款審批人員和付款執行人員不能同時辦理尋求供應商和洽談價格的業務;(二)采購合同的洽談人員、訂立人員和采購人員不能由一人同時擔任;(三)貨物的采購人員不能同時擔任貨物的驗收、保管和記賬工作。第二章分工與授權第四條對在管理或辦公過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類物品,公司必須遵循“集中采購、相互牽制”的原則,堅決杜絕由使用部門直接自行采購本部門所需物品的多頭采購、各行其是的現象。集團公司內部能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在質量、價格相同的前提下,需優先采購單位的內部貨物及服務。第五條物資供應部和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專門的物資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負責辦公類物資的管理,物資供應部負責生產類物資的管理。第三章實施與執行第六條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范圍、特點和供貨地點的遠近,保持本單位適當品種和數量的庫存物資,并根據物資實際庫存情況,按規定程序及時補充物資庫存量。第七條物資使用部門應按月向物資管理部門報送本部門的物資使用計劃,如所需物資無庫存或庫存量不足,則由物資管理部門填寫物資請購單,物資使用部門可對無計劃且無庫存的急用物資直接填寫物資請購單,經倉庫保管員在物資請購單上簽字后,報有批準采購權限的人員簽字批準,再交采購員進行采購。無物資請購單的物資,倉庫不得驗收入庫,財務部不得給予報賬,并要按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八條公司的物資采購權由物資管理部門集中行使,未經各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和物資管理部門授權,其他部門一律不得自行采購本部門所需的物資,否則倉庫不得驗收入庫,財務部不得給予報賬,并要按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九條公司的物資采購原則上都要簽訂購銷合同(在當地市場購買的零星物資或錢貨兩清的物資采購除外),明確采購物資的名稱、規格、質量執行標準、數量、價格、交貨日期、運輸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要素。公司要明確制定簽訂合同的權限,合同印章要由專人保管,發現有越權簽訂合同的行為,印章保管人有權拒絕蓋章并向合同簽訂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采購每項物資,應確定最佳的供應來源。對一些大額、重要的采購項目,應采取競價或招標方式來確定供應商,以保證供貨的質量、及時性和成本的低廉。第十條公司的物資采購由物資管理部門集中辦理,特殊情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經物資管理部門授權,可由物資使用部門自行采購所需物資。因外購物資不符合合同規定品質而影響公司生產經營,造成不良后果,使公司蒙受損失的,應按合同規定追究供貨企業的違約賠償責任,具體事宜由負責具體采購業務的直接責任人辦理;因直接責任人玩忽職守導致公司不能獲得應得賠償的,追究本人的責任。第十一條采購物資到貨后,要及時組織物資管理員進行入庫前的清點驗收,精密儀器、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專業部門共同進行驗收,驗收過程中應首先比較所收物資與請購單、發票賬單上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是否相符,然后檢查物資有無損壞、使用性能優劣,驗收合格后,驗收部門的人員應對已收物資編制一式多聯、事先編號的驗收單進行簽字,作為驗收和檢驗物資的依據。物資驗收入庫后,才能與供貨方根據合同相關條款結清貨款,財務部必須憑借付款通知書才能支付購貨款。第十二條按合同約定需要預付購貨款的,由采購員提供合同原件并填寫付款通知書,注明付款事由、付款金額、對方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按批準物資采購的權限辦理付款批準手續后,交財務部辦理預付貨款業務。第十三條貨物及發票已到,驗收合格并與購貨合同、發票及清單核對無誤后,由采購員填寫付款通知書并經有權批準物資采購的人員簽字批準后連同發票、購貨合同、入庫清單和入庫單一起交由財務部門辦理付款業務;貨物已到發票未到,驗收合格并與購貨合同核對無誤后,如供貨方要求并經本單位有權批準物資采購的人員簽字批準,可憑付款通知書支付不超過貨物總價值80的貨款,待發票到后再付清余款;發票已到貨物未到,不準支付購貨款。第十四條物資采購除向農民收購的產品不能夠取得增值稅發票外,其他管理或辦公過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類物品、生產消耗性物資的采購一般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報銷。第十五條物資采購完畢并取得增值稅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一)采購后在未付款的并且未做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由采購員將原發票和稅款抵扣聯退還給銷售方,屬于采購物資退回的,由采購員與對方協商實物處理退回工作,屬于銷售折讓的,采購員應從銷售方重新取得折讓后的增值稅發票。(二)采購后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做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由公司財務部的稅務核算人員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開具進貨退出證明單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由采購員送交銷售方,并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再轉交財務部進行帳務處理,屬于采購物資退回的,由采購員與對方協商實物處理退回工作。第四章檢查與監督第十六條本公司由財務部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采購與付款業務行使檢查監督權。第十七條對采購與付款業務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采購與付款業務崗位設置和批準權限的授權和執行情況。(二)申請物資采購的程序是否正確,審批物資采購是否有越權行為。(三)物資采購合同的訂立情況,合同要約是否完整、規范、合法有效。(四)物資采購專屬權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物資采購是否由物資管理部門集中辦理,其他部門辦理物資采購是否獲得批準并經物資管理部門授權。(五)付款環節的控制。重點檢查付款通知書填寫是否完整,審批手續是否正確有效,是否憑付款通知書支付購貨款。第十八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被檢查部門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四、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的銷售與收款環節的內部控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銷售與收款是指公司在供電過程中的用戶供電方案審批、訂立直供電合同、供電、抄表、開具發票并收取相關款項等一系列行為。第三條銷售與收款業務的下列職責應當分離供電方案審批與供電設施報裝職能相分離;抄表職能與開具發票、記賬職能相分離;開具發票、記賬職能與收款職能相分離。第二章分工及授權第四條公司營銷中心和檢修維護部負責用戶供電方案審批、訂立直供電合同;調度運行中心負責根據供電方案供電;營銷中心負責抄表和收款收回;財務部負責電費發票開具和財務核算。第五條營銷中心負責供電價格的確定并執行;財務部負責開具銷售發票并記入相關科目核算。第六條收回電費存入公司開設的銀行賬戶并由財務部管理,營銷中心負責對應收帳款情況進行統計、總結、分析。第七條用戶電費催收工作由營銷中心負責實施,并負責對催收情況進行統計、總結、分析。第三章實施與執行第八條公司接受用電客戶供電方案申請審批單后,確定供電方式,并簽訂直供電合同。第九條發票的開具根據營銷中心出具并經分管領導審核的直供電費結算單及時開具發票,交營銷中心相關人員催收電費。第十條每月定時抄電費時,應同客戶相關人員一起抄讀電表,營銷中心應及時填制電費結算單。經審核后傳遞給財務部。第十一條電費結算單應進行連續編號,并對每月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第十二條財務部就將電費結算單和電費發票進行核對并具以入賬進行會計核算。財務部對已入賬的電費結算單和電費發票等憑證承擔保存職能。第十三條營銷中心每月對應收賬款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應通過法律程序解決,負責收集與訴訟有關的證據并辦理起訴事宜。情況特殊者,需經分管領導特批方可辦理。第十四條已注銷的應收賬款應做好賬銷案存,落實責任人隨時跟蹤,一旦發現對方有償債能力應立即追索;對于已核銷又收回的應收賬款應沖減當期壞賬準備。第四章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公司的銷售與收款環節由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權。第十六條銷售與收款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財務部對憑證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發票的管理,應收帳款的管理是否及時。(二)抄表人員是否存在代抄、估抄;私自變更抄表時間;私自變更電量考核和結算方式的情況。(三)營銷中心是否按直供電合同規定的價格進行電費結算,對應收帳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四)營銷中心是否按期對客戶的電費計量裝置進行校核、拆換。第十七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被檢查部門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五、成本與費用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成本費用的內部控制,嚴格控制成本費用的開支規模,堵塞漏洞,制止鋪張浪費和徇私舞弊的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成本費用是指公司為了獲取收益而發生或支付的各種耗費以及雖與獲取收益無關但應由本期負擔的各種耗費。第三條成本費用的下列職務應分離批準人與經辦人的職務相分離;經辦人與證明人、驗收人相分離。第二章分工和授權第四條公司的成本費用預算方案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將各項成本費用指標下達各部門執行實施。部門負責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單位的成本費用的開支規模,確保公司的成本費用不超支。第五條公司所有成本費用必須提請公司總經理簽字批準。第六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匯總、分析成本費用開支情況,及時向公司有關領導報告,并提供必要的說明、分析資料。第三章實施與執行第七條各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將成本費用指標合理分解至部門和崗位。第八條各部門開支的成本費用,必須取得正式發票或其他符合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有效憑據(并附與發票或憑據相關且必要的合同、協議、文件、清單或其他證明資料),由經辦人在發票上署名、表明經辦人的身份或在有關憑據的填報欄上署名,需要證明或驗收的由證明人或驗收人署名并表明驗收或證明身份,分管領導應在自己職權范圍和批準權限之內進行審批,表達批準或同意成本費用開支的意見并在發票或憑據上署名。報賬人取得的發票應符合開具發票的有關規定并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經辦人、驗收或證明人、批準人應分別在發票或憑據上簽名,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發票或憑據,財務部不予受理。第九條成本費用禁止“白條”入賬,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應由經辦人在稅務機關補辦正式發票作為報賬的原始憑證。第十條財務部對各種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制度或有不真實跡象的成本費用,要堅決拒絕辦理報賬業務,經辦人員如有異議,應做好解釋說服工作,解釋無效的,提請公司領導出面處理。第十一條財務部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正確地編制有關成本費用開支的會計憑證,登記有關成本費用的會計賬簿,編制有關成本費用的會計報表。第十二條財務部定期向有關領導報告單位成本費用的開支情況,并對費用開支情況作必要的說明,對出現的差異進行分析,對成本費用開支中出現的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解決,保證成本費用開支的正常、有序。第十三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成本費用開支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和分析,隨時監控成本費用開支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的要盡快查明原因,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糾正。第十四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年度成本開支情況與下達的指標額進行比較、分析,找出超支或節約的影響因素,明確責任,向有關領導報告,請示處理意見。第四章監督與檢查第十五條公司成本費用的監督檢查權由財務部行使。第十六條成本費用開支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成本費用控制的崗位分工和授權批準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由一人兼任兩個以上不相容崗位的現象和成本費用的開支是否獲得授權或批準。(二)成本費用的開支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或重大開支由一人審批的現象。(三)成本費用開支的原始憑據的報銷手續是否完備及是否合法、真實和有效。(四)成本費用開支的所運用的會計科目是否正確,記錄有關會計賬簿和編制有關會計報表是否準確、規范。(五)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是否由公司高管授權或批準。第十七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成本費用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被檢查單位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六、存貨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庫存物資的內部控制,保證庫存物資的驗收進庫、存儲保管和領料出庫業務的規范有序,揭示和防止差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庫存物資是指本公司持有的將在生產經營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消耗的各種物資,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修理用備品備件、燃料,以及尚未領出使用或安裝的達到固定資產管理標準的各種設備。第三條庫存物資內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其中包括(一)物資入庫和出庫經辦者與審批者應分離;(二)實物的驗收保管與采購應分離;(三)材料出庫審批人員與存貨保管員相分離;(四)存貨盤點應由保管、記賬及獨立于這些職務的其他人員共同進行;(五)若某職位空缺或相關人員臨時外出,應指定替代人員或臨時人員負責,避免暫時的職務重疊。第二章分工和授權第四條公司設置物資供應部,在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領導下,組織、協調庫存物資管理控制工作,設置物資管理員崗位,辦理物資的驗收入庫、存儲保管和發料出庫業務,登記倉庫物資保管明細賬,定期盤點庫存物資并編制庫存物資盤點表,保證庫存物資達到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帳相符。第五條公司財務部設置物資核算崗位,對公司的物資收發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并每月與物資管理員登記的物資明細賬進行核對,保證庫存物資會計賬簿與物資管理部門的賬簿完全一致。第六條物資驗收入庫的批準權限由物資供應部負責人行使,禁止辦理無采購計劃、無實物入庫的驗收入庫手續,否則要追究批準人和驗收人的責任。第七條各部門領用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消耗性庫存物資由本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領用與本部門職責無關的庫存物資或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由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后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公司以書面形式指定由某部門負責實施某項工作(獲得授權),該部門負責人才有權批準領用與指定實施工作有關的庫存物資。生產所需的消耗性庫存物資各生產部門嚴格按照核定標準領用材料,不得超支領料。第八條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變質老化、毀損的處理決定權由公司物資供應部與財務部行使,并報公司主管負責物資管理的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公司物資供應部與財務部共同協商,根據相關法規制度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進行會計核算。第三章實施與執行第九條物資驗收入庫前必須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檢驗合格放行后由物資供應部負責人簽字批準,物資驗收時要把實物與物資請購單上開列的品名、規格、數量相互對照,把供貨方開具的發票和供貨清單與實物相互對照,貨物如發生短缺、破損等情形,應盡快查明原因并形成相應的處理意見,經驗收正確無誤,按物資的類別、數量、單價、金額,開具收料單辦理入庫手續,同時要把處理意見反饋給財務部;驗收人員一定要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驗收,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驗收,驗收合格后要在驗收單上加蓋驗收章并有物資管理人員、采購人員簽字。第十條所有物資原則上儲存在物資庫房內,嚴禁未經批準或授權的人員進入庫房或接觸物資,入庫儲存確有困難的,也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護理監管,確保物資的安全、完整、有效。物資管理員對入庫物資要井然有序地分門別類、擺放整齊,并定期檢查,及時整理,克服庫房物資貯存管理混亂,杜絕材料變質、偷盜丟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同時要建立起相關規章制度,如采用貨品庫存卡、貨品標牌,制定保安、防火、衛生制度等,實施有效管理。第十一條堅持憑領料單發放物資。領料單上準確地記錄物資種類、數量、金額、用途及批準人、經辦人姓名,是倉庫發出物資的原始憑證。領用部門要填寫領料單,列明領用部門、品名、數量和領料人姓名,并由領用部門負責人或獲得授權人簽字批準,物資供應部要對領料單進行審查,審查其填寫內容是否詳實,批準權限是否恰當或是否獲得授權,經審查正確無誤后由審核人在領料單上簽字,然后交由物資管理員發放物資并在領料單上簽名。領料單存在填寫內容不詳實或越權批準的行為,物資供應部有權拒絕簽字或要求補辦有關手續,物資供應部明知領料單填寫內容不詳實或有越權批準的行為而予以審核簽字,物資保管員明知領料單未經物資管理部門審核簽字而予以發料,以失職論處,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二條堅持定期盤點制度。盤點能全面清點庫存物資,檢查物資的實際庫存數量是否與賬面數量相符,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錯誤,堵塞漏洞。要求各單位至少每半年對庫存材料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盤點工作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盤點時應對每一種庫存材料進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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