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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收購有限責任公司業務操作指引第一章總論一、概念界定本指引所稱之收購,僅指收購人通過購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或以其他合法途徑控制該出資,進而取得該公司的控制權,以及購買該公司的主要資產并得以自主運營該資產的行為。本指引所稱目標公司指被收購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有限責任公司收購方式按照收購標的的不同來劃分,有限責任公司收購方式有(1)資產收購,以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為收購標的的收購;(2)股權收購,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三、本編的編排結構本編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性質不同分為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含國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三大部分,本編將按照這一結構分別編排,其下因收購方式的不同,即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分別編寫收購流程指引。第二章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收購本章所稱的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目標公司為不含有國有資產且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一節股權收購一、基本流程(1)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3)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5)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6)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7)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8)收購合同生效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二、律師業務收購的全過程可以分為收購預備階段、盡職調查階段、意向達成階段、并購執行階段。在每一個階段,律師都可以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為當事人規避法律風險、并購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一)收購預備階段收購預備階段為收購方初步確定目標公司起至實施收購前的準備期間。律師在收購預備階段的法律事務有(1)根據收購方的需求,為其尋找收購目標。(2)協助收購方收集目標公司的公開資料和企業資信情況、經營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信息整理和分析,從公司經營的市場風險方面考查有無重大障礙影響收購活動的進行。(3)綜合研究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及外商投資等法律法規,對收購的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尋求立項的法律依據。(4)就收購可能涉及的具體行政程序進行調查,例如收購行為是否違背我國收購政策和法律、可能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收購行為是否需要經當地政府批準或進行事先報告、地方政策對同類收購有無傾向性態度。(二)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階段律師應就收購方擬收購的目標公司進行深入調查,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做出收購決策。根據個案的不同,由律師靈活掌握需要調查的內容。1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機關的批件;(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9)收購標的是否存在諸如設置擔保、訴訟保全等在內的限制轉讓的情況。2對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性文件的調查(1)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準文件;(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產權及租賃文件;(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簽訂的有關代理、許可證合同。3對目標公司財產狀況的調查(1)公司的財務數據,包括各種財務報表、評估報告、審計報告;(2)不動產證明文件、動產清單及其保險情況;(3)債權、債務清單及其證明文件;(4)納稅情況證明。4對目標公司管理人員和職工情況的調查(1)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職工的雇傭條件、福利待遇;(2)主要技術人員對公司商業秘密的掌握情況及其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不競爭協議等;(3)特別崗位職工的保險情況。5對目標公司經營狀況的調查(1)目標公司經營項目的立項、批準情況;(2)目標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3)目標公司客戶清單和主要競爭者名單;(4)目標公司產品質量保證文件和對個別客戶的特別保證情況;(5)目標公司廣告協議和廣告品的拷貝;(6)目標公司產品責任險的保險情況;(7)目標公司產品與環境保護問題;(8)目標公司產品的消費者投訴情況;(9)目標公司的特許經營情況。6對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識產權情況的調查(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擁有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證明文件;(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獲得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報告;(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請的知識產權清單。7對目標公司法律糾紛情況的調查(1)正在進行和可能進行的訴訟和仲裁;(2)訴訟或仲裁中的權利主張和放棄情況;(3)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三)收購意向達成階段律師在收購雙方達成收購意向階段,應在信息收集和調查的基礎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購的法律風險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并為委托人起草或審查收購意向書。1意向書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收購標的。(2)收購方式及收購合同主體,是資產收購、出資轉讓還是其他,并根據收購方式的不同確定簽訂收購合同的主體。(3)收購項目是否需要收購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4)收購價款及確定價格的方式。轉讓價格的確定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以被收購股權持有人出資時的股權價值作為轉讓價格;以被收購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值為轉讓價格;以評估價格為轉讓價格;其他確定轉讓價格的方式。(5)收購款的支付;(6)收購項目是否需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7)雙方約定的進行收購所需滿足的條件。2保障條款律師應向委托人提示意向書與正式收購合同的區別和聯系,根據委托人的實際需要提示意向書應具備何種程度的法律約束力。鑒于收購活動中,收購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承擔的風險也較大,作為收購方的律師,為使收購方獲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應提請委托人注意在意向書中訂立如下保障條款,以預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購的法律風險。(1)排他協商條款。此條款規定,未經收購方同意,被收購方方不得與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協商出讓或出售目標公司股權或資產,否則視為違約,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提供資料及信息條款。該條款要求目標公司向收購方提供其所需的企業信息和資料,尤其是目標公司尚未向公眾公開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以利于收購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標公司。(3)不公開條款。該條款要求收購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開宣告收購事項前,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關收購事項的信息或資料,但有權機關根據法律強制要求公開的除外。(4)鎖定條款。該條款要求,在意向書有效期內,收購方可依約定價格購買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進而排除目標公司拒絕收購的可能。(5)費用分攤條款。該條款規定,無論收購是否成功,因收購事項發生的費用應由收購雙方分攤。3附加條款在收購過程中,為避免目標公司借收購之名套取收購方的商業秘密,作為收購方律師,應在意向書中設定防范此類風險的附加條款(1)終止條款。該條款明確,如收購雙方在某一規定期限內無法簽訂收購協議,則意向書喪失效力。(2)保密條款。出于謹慎的考慮,收購雙方往往在簽訂收購意向書之前即簽訂保密協議,也可在簽訂意向書的同時設定保密條款。保密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保密條款適用的對象。除了收購雙方之外,還包括參與收購事務的顧問等中介服務人員。保密事項。除了會談、資料保密的要求外,還包括禁止投資條款,即收到目標公司保密資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時間內不得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收購活動中雙方相互披露的各種資料的保密,通常約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資料僅用于評估收購項目的可行性和收購對價,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資料的返還或銷毀。保密條款應約定,如收購項目未能完成,收購雙方負有相互返還或銷毀對方提供之信息資料的義務。(四)收購執行階段律師在收購雙方初步達成收購意向后,應協助委托人進行談判,共同擬定收購合同,準備相關法律文件,協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較為完整的收購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兩部分1收購主合同的起草收購合同的主合同,除標的、價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條款外,一般還應具備如下內容(1)收購項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據。(2)收購的先決條件條款一般是指收購行為已取得相關的審批手續,如當收購項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產、醫藥、新聞、電訊、通訊等特殊行業時,收購項目需要報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各方當事人已取得收購項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至收購標的交接日止,收購各方因收購項目所做的聲明及保證均應實際履行。在所有先決條件具備后,才履行股權轉讓和付款義務。(3)收購各方的聲明、保證與承諾條款,包括目標公司向收購方保證沒有隱瞞影響收購事項的重大問題;收購方向目標公司保證具有實施收購行為的資格和財務能力;目標公司履行收購義務的承諾以及其董事責任函。(4)收購標的資產評估。(5)確定出資轉讓總價款。(6)確定轉讓條件。(7)確定出資轉讓的數量及交割日。(8)確定擬轉讓出資的當前價值。(9)設定付款方式與時間,必要時可以考慮在金融機構設立雙方共管或第三方監管賬戶,并設定共管或監管程序和條件,以盡可能地降低信用風險,保障收購合同的順利履行。(10)確定出資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的承擔。(11)限制競爭條款。(12)確定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條款。(13)設定或有損害賠償條款,即收購方如因目標公司在收購完成之前的經營行為導致的稅務、環保等糾紛受到損害,被收購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4)設定不可抗力條款。(15)設定有關合同終止、收購標的交付、收購行為完成條件、保密、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其他條款。2收購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1)目標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2)目標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3)目標公司土地轉讓協議;(4)政府批準轉讓的文件;(5)其他有關權利轉讓協議;(6)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與機器設備清單;(7)目標公司的流動資產清單;(8)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清單;(9)目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清單;(10)聯合會議紀要;(11)談判記錄。上述附件的內容,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選擇增減。3特別提醒收購合同的生效條款律師應當提請委托人注意,如收購項目涉及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建議委托人約定收購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其他情況下,可根據委托人實際情況約定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五)收購合同的履行階段1在收購履約階段,律師工作主要包括(1)為收購各方擬定“履約備忘錄”,載明履約所需各項文件,并于文件齊備時進行驗證,以確定是否可以開始履行合同。(2)委托人舉行驗證會議。(3)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4)協助辦理收購涉及的各項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手續。2律師協助收購方或目標公司起草或調取的、需要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股東變更申請書;(2)收購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3)收購各方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4)目標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關于出資轉讓的決議;(5)出資變更后的董事會成員名單;(6)各方簽訂的并經其他股東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出資轉讓協議;(7)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3收購履約階段的事務(1)收購款到賬驗收,出具報告書。在收購方支付全部轉讓款并將付款憑證傳真給出讓方后,在約定的工作日內,出讓方指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注冊會計師對該轉讓金額是否到賬予以驗證,并將驗證報告傳真給收購方。(2)收購標的的交付及股東名冊的變更。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應及時辦理被收購資產的交割手續和被收購股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包括所涉資產權屬變更需要辦理的物的交付和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以及股權收購中目標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簽發新股東出資證明書等手續。(3)股東權利義務的移轉。出資轉讓協議可以約定,轉讓標的交割之后,出讓方將不再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而享有任何股東權利,亦不再承擔目標公司的任何義務、負債或損失;收購方將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并取代出讓方繼續履行目標公司發起人協議書及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利和股東義務。(4)新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應當簽訂新的合營(合作)協議,修訂原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更換新董事。簽訂新的合營(合作)協議與新章程后,公司簽發新的股東出資證明書,變更公司的股東名冊,并于變更后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東、出資、章程等變更登記申請或備案申請。4特別提示律師應向委托人提示出資轉讓與出資轉讓合同生效,即收購合同生效的區別。出資轉讓合同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生效,或者當事人約定了生效條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體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而出資轉讓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為前提,但出資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當然意味著出資自合同生效時起轉讓,其生效根據公司性質有可能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第二節資產收購一、基本流程(1)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擬收購的目標公司資產及其上權利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3)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5)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6)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7)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8)收購合同生效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二、律師業務收購的全過程可以分為收購預備階段、盡職調查階段、意向達成階段、并購執行階段。在每一個階段,律師都可以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為當事人規避法律風險、并購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一)收購預備階段收購預備階段為收購方初步確定目標公司起至實施收購前的準備期間。律師在收購預備階段的法律事務有(1)根據收購方的需求,為其尋找收購目標。(2)協助收購方收集目標公司的公開資料和企業資信情況、經營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信息整理和分析,從公司經營的市場風險方面考查有無重大障礙影響收購活動的進行。(3)綜合研究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及外商投資等法律法規,對收購的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尋求立項的法律依據。(4)就收購可能涉及的具體行政程序進行調查,例如收購行為是否違背我國收購政策和法律、可能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收購行為是否需要經當地政府批準或進行事先報告、地方政策對同類收購有無傾向性態度。(二)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階段律師應就收購方擬收購的目標公司進行深入調查,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做出收購決策。根據個案的不同,由律師靈活掌握需要調查的內容。1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機關的批件;(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9)收購標的是否存在諸如設置擔保、訴訟保全等在內的限制轉讓的情況。2對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性文件的調查(1)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準文件;(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產權及租賃文件;(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簽訂的有關代理、許可證合同。3對目標公司財產狀況的調查(1)公司的財務數據,包括各種財務報表、評估報告、審計報告;(2)不動產證明文件、動產清單及其保險情況;(3)債權、債務清單及其證明文件;(4)納稅情況證明。4對目標公司管理人員和職工情況的調查(1)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職工的雇傭條件、福利待遇;(2)主要技術人員對公司商業秘密的掌握情況及其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不競爭協議等;(3)特別崗位職工的保險情況。5對目標公司經營狀況的調查(1)目標公司經營項目的立項、批準情況;(2)目標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3)目標公司客戶清單和主要競爭者名單;(4)目標公司產品質量保證文件和對個別客戶的特別保證情況;(5)目標公司廣告協議和廣告品的拷貝;(6)目標公司產品責任險的保險情況;(7)目標公司產品與環境保護問題;(8)目標公司產品的消費者投訴情況;(9)目標公司的特許經營情況。6對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識產權情況的調查(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擁有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證明文件;(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獲得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報告;(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請的知識產權清單。7對目標公司法律糾紛情況的調查(1)正在進行和可能進行的訴訟和仲裁;(2)訴訟或仲裁中權利的主張和放棄情況;(3)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三)收購意向達成階段律師在收購雙方達成收購意向階段,應在信息收集和調查的基礎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購的法律風險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并為委托人起草或審查收購意向書。1意向書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收購標的;(2)收購方式及收購合同主體;是資產收購、出資轉讓還是其他,并根據收購方式的不同確定收購合同簽訂的主體;(3)收購項目是否需要收購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4)收購價款及確定價格的方式。轉讓價格的確定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以被收購股權持有人出資時的股權價值作為轉讓價格;以被收購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值為轉讓價格;以評估價格為轉讓價格;其他確定轉讓價格的方式。(5)收購款的支付;(6)收購項目是否需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7)雙方約定的進行收購所需滿足的條件。2保障條款律師應向委托人提示意向書與正式收購合同的區別和聯系,根據委托人的實際需要提示意向書應具備何種程度的法律約束力。鑒于收購活動中,收購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承擔的風險也較大;作為收購方的律師,為使收購方獲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應提請委托人注意在意向書中訂立如下保障條款,以預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購的法律風險。(1)排他協商條款。此條款規定,未經收購方同意,被收購方方不得與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協商出讓或出售目標公司股權或資產,否則視為違約,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提供資料及信息條款。該條款要求目標公司向收購方提供其所需的企業信息和資料,尤其是目標公司尚未向公眾公開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以利于收購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標公司。(3)不公開條款。該條款要求收購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開宣告收購事項前,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關收購事項的信息或資料,但有權機關根據法律強制要求公開的除外。(4)鎖定條款。該條款要求,在意向書有效期內,收購方可依約定價格購買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進而排除目標公司拒絕收購的可能。(5)費用分攤條款。該條款規定。無論收購是否成功,因收購事項發生的費用應由收購雙方分攤。3附加條款在收購過程中,為避免目標公司借收購之名套取收購方的商業秘密,作為收購方律師,應在意向書中設定防范此類風險的附加條款(1)終止條款。該條款明確,如收購雙方在某一規定期限內無法簽訂收購協議,則意向書喪失效力。(2)保密條款。出于謹慎的考慮,收購雙方往往在簽訂收購意向書之前即簽訂保密協議,也可在簽訂意向書的同時設定保密條款。保密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保密條款適用的對象。除了收購雙方之外,還包括參與收購事務的顧問等中介服務人員。保密事項。除了會談、資料保密的要求外,還包括禁止投資條款,即收到目標公司保密資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時間內不得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收購活動中雙方相互披露的各種資料的保密,通常約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資料僅用于評估收購項目的可行性和收購對價,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資料的返還或銷毀。保密條款應約定,如收購項目未能完成,收購雙方負有相互返還或銷毀對方提供之信息資料的義務。(四)收購執行階段律師在收購雙方初步達成收購意向后,應協助委托人進行談判,共同擬定收購合同,準備相關法律文件,協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較為完整的收購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兩部分1收購主合同的起草收購合同的主合同,除標的、價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條款外,一般還應具備如下內容(1)收購項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據。(2)收購的先決條件條款一般是指收購行為已取得相關的審批手續,如當收購項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產、醫藥、新聞、電訊、通訊等特殊行業時,收購項目需要報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各方當事人已取得收購項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至收購標的交接日止,收購各方因收購項目所做的聲明及保證均應實際履行。在所有先決條件具備后,才履行股權轉讓和付款義務。(3)收購各方的聲明、保證與承諾條款,包括目標公司向收購方保證沒有隱瞞影響收購事項的重大問題;收購方向目標公司保證具有實施收購行為的資格和財務能力;目標公司履行收購義務的承諾以及其董事責任函。(4)收購標的資產評估。(5)確定出資轉讓總價款。(6)確定轉讓條件。(7)確定出資轉讓的數量及交割日。(8)確定擬轉讓出資的當前價值。(9)設定付款方式與時間,必要時可以考慮在金融機構設立雙方共管或第三方監管賬戶,并設定共管或監管程序和條件,以盡可能地降低信用風險,保障收購合同的順利履行。(10)確定出資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的承擔。(11)限制競爭條款。(12)確定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條款。(13)設定或有損害賠償條款,即收購方如因目標公司在收購完成之前的經營行為導致的稅務、環保等糾紛受到損害,被收購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4)設定不可抗力條款。(15)設定有關合同終止、收購標的交付、收購行為完成條件、保密、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其他條款。2收購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1)目標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2)目標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3)目標公司土地轉讓協議;(4)政府批準轉讓的文件;(5)其他有關權利轉讓協議;(6)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與機器設備清單;(7)目標公司的流動資產清單;(8)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清單;(9)目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清單;(10)聯合會議紀要;(11)談判記錄。上述附件的內容,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選擇增減。3特別提醒收購合同的生效條款律師應當提請委托人注意,如收購項目涉及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建議委托人約定收購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其他情況下,可根據委托人實際情況約定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五)收購合同的履行階段1在收購履約階段,律師工作主要包括(1)為收購各方擬定“履約備忘錄”,載明履約所需各項文件,并于文件齊備時進行驗證,以確定是否可以開始履行合同。(2)委托人舉行驗證會議。(3)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4)協助辦理收購涉及的各項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手續。2律師協助收購方或目標公司起草或調取的、需要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股東變更申請書;(2)收購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3)收購各方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4)目標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關于出資轉讓的決議;(5)出資變更后的董事會成員名單;(6)各方簽訂的并經其他股東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出資轉讓協議;(7)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3收購履約階段的事務(1)收購款到賬驗收,出具報告書。在收購方支付全部轉讓款并將付款憑證傳真給出讓方后,在約定的工作日內,出讓方指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注冊會計師對該轉讓金額是否到賬予以驗證,并將驗證報告傳真給收購方。(2)收購標的的交付及股東名冊的變更。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應及時辦理被收購資產的交割手續和被收購股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包括所涉資產權屬變更需要辦理的物的交付和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以及股權收購中目標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簽發新股東出資證明書等手續。(3)股東權利義務的移轉。出資轉讓協議可以約定,轉讓標的交割之后,出讓方將不再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而享有任何股東權利,亦不再承擔目標公司的任何義務、負債或損失;收購方將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并取代出讓方繼續履行目標公司發起人協議書及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利和股東義務。(4)新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應當簽訂新的合營(合作)協議,修訂原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更換新董事。簽訂新的合營(合作)協議與新章程后,公司簽發新的股東出資證明書,變更公司的股東名冊,并于變更后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東、出資、章程等變更登記申請或備案申請。4特別提示律師應向委托人提示出資轉讓與出資轉讓合同生效,即收購合同生效的區別。出資轉讓合同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生效,或者當事人約定了生效條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體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而出資轉讓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為前提,但出資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當然意味著出資自合同生效時起轉讓,其生效根據公司性質有可能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第三章收購含國有產權有限責任公司本章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章。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基本流程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將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公開征集的方式進行。其工作程序為內部決策法律意見報批方案清產核資和審計資產評估進場披露公開征集拍賣可招投標簽署協議取得憑證產權登記。(一)內部決策階段(1)國有產權轉讓可行性研究;(2)就產權轉讓方案將要涉及的事項進行前期處理;(3)擬定產權轉讓方案;(4)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二)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轉讓方向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報送文件的必要組成部分,轉讓應當委托律師事務所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合法性出具律師意見書。(三)就產權轉讓事項報批向國有產權審批機構申請報批,并提交相關的文件。(四)清產核資和審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和國資委有相關規定)。特別提示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五)資產評估(1)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2)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產權轉讓項目涉及資產評估的,向國務院國資委申請核準;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產權轉讓項目,由省級國資監管部門核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備案制。特別提示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六)公開征集(1)選擇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照該交易機構的規則履行進場交易手續。(2)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3)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4)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5)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11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七)簽署產權轉讓合同并取得交易憑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八)辦理產權登記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去國有資產監督管部門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手續。具體方式是,原來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九)工商變更登記產權受讓方尤其要注意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以使獲得的產權通過法定公示程序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基于標的企業性質不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依據可能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也可能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二、律師業務在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過程中,律師可以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一)在內部決策階段,律師可以提供的服務有1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制作可行性研究報告。2對產權轉讓方案將要涉及的事項進行前期法律處理,包括但不限于(1)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處理相關債權債務事宜,與債權金融機構達成相關債權債務協議;(2)處理職工安置事宜,制作職工動員文件等,協助申報職工安置方案。3協助擬定買受方應當具備的條件。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3)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特別提示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4擬定產權轉讓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3)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4)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5)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6)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5協助完成產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制作內部決策過程中需要的內部決議書面文件(1)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應當制作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2)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由董事會審議,應當制作書面董事會決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制作書面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義;(3)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制作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意見紀要(轉讓涉及職工合法利益時);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應當制作職工安置方案(需要安置職工時)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6上報轉讓批準人的報告。(二)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國有企業報審產權轉讓方案的重要文件,并是審批的重要依據。1進行國有產權交易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時,須向律師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轉讓標的企業和轉讓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2)轉讓方的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決議;(3)轉讓方關于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可行性分析報告;(4)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意見;(5)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關于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6)會計師事務所關于轉讓標的企業的審計報告;(7)資產評估公司關于轉讓標的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8)國資管理部門關于轉讓標的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核準(備案)函;(9)轉讓標的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10)轉讓標的企業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11)轉讓標的企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草案)。2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先對轉讓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調查事項包括(1)固定資產方面,重點查明資產來源是否合法,實物與價值是否相符,設備、交通、辦公等資產有無證明文件,有無產權證,有無違法違章建筑,有無權屬爭議,有無抵押、有無被有關部門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有無非經營性資產,企業中非經營性資產的數量、種類,是否要剝離。(2)流動資產方面,應重點查明資產的真實性、貨款回收有無法律障礙、存貨的變現能力以及有無質量瑕疵。(3)長期投資方面,應重點查明資產投向是否合法、投資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是否屬于國家審批項目、投資是否能夠獲得收益和回收;(4)無形資產方面,應重點查明無形資產名稱、種類、數量和存在方式,無形資產產權歸屬、是否有合法的產權證明、是否進行過評估;(5)土地使用權方向,應重點查明企業土地使用權屬性質,有無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出讓還是劃撥或租賃等其他形式、是否支付了土地出金、土地使用期限、有無權屬爭議、有無抵押、有無作價入股、有無被有關部門查封或采取促使措施等,企業土地否符合現行規劃要求;(6)債權債務的核減與確定方面,律師應重點查明企業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合法,債權債務是否在法律保護范圍內,是否已過訴訟時效,企業合同的簽訂是否有效、履行情況如何,是否有違約或將來違約的事實,企業有無對外擔保及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保護范圍內,有無可能承擔責任,企業有無正在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情況及將來可能涉及訴訟及其事實,律師應當依據以上查清的事實為企業提供切實可行的債務重組方式(貸款改投資、直接融資、債權轉股權、股份合作等);(7)出資人出資方面,律師應重點查明誰是出資人,出資人身份是否合法,有無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符的情況,出資是否真實、到位、合法,出資人的出資、數額和比例證明,出資人的出資方式是現金、實物還是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或其他資產(如股權、債權),涉及辦理產權過戶的是否辦理了過戶手續;(8)企業員工狀況方面,律師應重點查明公司員工構成(高管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以及內退人員),各類人員的薪酬、待遇、福利情況(包含保險金及其他福利)及有無欠付情況,各類員工的工作年限和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有無員工出資或持股等。3律師應對改制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對企業的歷史文件進行審查,包括工商登記、備案資料、財務會計賬目和審計報告、稅務報告、政府有關文件等;根據企業有關人員的陳述對對應企業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對企業近年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對技術或實物出資,應對實物的物理狀態、原始發票、運輸單據、抵押情況以及中介機構的評估和驗資報告進行審查,以確定資產出資人;(5)其他適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方式。4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權轉讓的合法性;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職代會(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計量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職工安置計劃的合法性;產權轉讓后新公司章程的合法性。(三)在產權轉讓事項報批階段協助轉讓方完成企業國有產權的報批,準備和提交報批應具備的各項文件。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批機構和批準程序(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2)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3)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4)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5)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2產權轉讓項目報批應當提交的各項文件(1)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3)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5)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6)批準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四)在清產核資、審計、資產評估階段1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出具經濟鑒證意見書;2協助申報資產評估的核準或備案;3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提示轉讓雙方應當暫停交易,協助轉讓雙方制作相關文件,重新申請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獲得同意后后交易方可繼續進行。(五)公開征集階段為轉讓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有(1)協助雙方按照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制作、提供有關文件,產權交易出讓方提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產權交易上市申請書或產權(股權)上市申請書;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資格證明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自然人的身份證等;企業產權權屬證明,產權權屬證明是指產權登記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所有權證、股權證等。出資人準予出讓企業產權的證明;出讓標的的情況說明;國有企業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意見的書面材料或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轉讓方委托經紀機構的,經紀機構需提供產權交易上市推薦書及產權交易委托合同;如果委托了中介機構代為辦理,還應提交產權交易委托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2)進行掛牌輔導工作。(3)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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