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購回式交易細則、合同、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_20120426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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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草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制定本細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第二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客戶以約定價格向托管其證券的證券公司賣出標的證券,并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客戶按照另一約定價格從證券公司購回標的證券,證券公司根據與客戶簽署的協議將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相關孳息返還給客戶的交易。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業務規模。第四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與客戶的協議約定向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協議平臺”)進行申報,由協議平臺予以確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提供證券登記和資金劃付服務。第五條證券公司與客戶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應當基于客戶的真實委托進行交易申報。未經客戶委托進行交易申報的,證券公司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成交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登記和資金劃付等業務。第二章交易權限管理第六條深交所對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實行交易權限管理。第七條證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請開通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業務申請書;(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業務方案的無異議函;(三)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四)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以下簡稱“客戶協議”)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樣本(客戶協議、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附后);(五)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情況說明;(六)負責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證券公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深交所將與其簽訂相關協議,并于協議簽署后五個交易日內為其開通指定的自用非B股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第八條證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請,終止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但有待購回或尚未處置完成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除外。第九條證券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暫停其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一)違反法律法規、本細則及其他交易、登記結算業務規則的規定;(二)發生違約處置情形;(三)專用證券賬戶或其中的證券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導致未到期的購回交易無法繼續進行;(四)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證券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終止其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本細則及其他交易、登記結算業務規則的規定;(二)一年內多次發生違約處置情形;(三)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四)出現對客戶的嚴重違約情形;(五)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證券公司被暫停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后,如引起權限暫停的相關情形已經消除,證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請恢復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的,應當及時向深交所提交業務處置報告。第三章客戶適當性管理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資質審查制度,審查內容包括開戶時間、資產規模、信用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證券市場的認知程度等。客戶資質審查標準由證券公司規定,資質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記載、留存。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全面介紹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提醒客戶注意有關事項。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在營業場所書面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協議,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深交所。證券公司未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協議的,不得接受該客戶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第四章交易第一節交易品種、時間與定價第十六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債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個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不得用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第十七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購回期限不超過182天。第十八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第十九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的標的證券品種、數量、成交金額、購回期限等要素內容,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協商確定。第二節委托、申報與成交確認第二十條客戶進行每筆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前,應當與證券公司書面簽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協議書,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要素內容。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根據交易協議書提交雙方的交易申報,深交所協議平臺在交易時間內進行確認成交,并發送成交回報。第二十二條初始交易的申報要素包括合同編號、客戶證券賬號及其托管交易單元號、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號及其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額等。成交回報內容包括成交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標的證券代碼、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號及其交易單元號、客戶證券賬號及其托管交易單元號、標的證券成交數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額等。第二十三條購回交易的申報要素包括合同編號、客戶證券賬號及其托管交易單元號、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號及其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等。(為何沒有初始成交編號,如何與初始交易對應)成交回報內容包括成交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標的證券代碼、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號及其交易單元號、客戶證券賬號及其托管交易單元號、標的證券成交數量、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等。第二十四條購回日標的證券停牌的,不影響購回交易的進行。第三節提前購回與延期購回第二十五條客戶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的調整方式。第二十六條客戶協議應當約定客戶可以向證券公司申請提前購回。證券公司除客戶協議約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動要求客戶提前購回。第二十七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延期后總的購回期限一般不超過182天。第五章結算第一節賬戶設置、清算及證券與資金劃付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應當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兩個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賬戶,用于分別存放個人和機構客戶待購回的標的證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交易。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開立專用證券賬戶時,除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開戶申請書;(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業務方案的無異議函;(三)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條證券公司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對該證券公司當日全部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購回交易)進行逐筆全額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據清算結果在證券公司已開立的自營和客戶資金交收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付,在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戶和客戶證券賬戶之間進行證券劃付。第三十一條客戶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托管證券公司已開立的客戶資金賬戶辦理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金明細清算,并記載客戶資金余額。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資金明細清算由證券公司自行負責,通過記增記減客戶資金賬戶完成。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由于資金明細清算產生的法律糾紛與中國結算及其深圳分公司無關。第三十二條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日終,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有效成交數據,對當日達成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進行清算,計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簡稱為“T1日”)證券公司每筆交易的證券和資金應收應付額,形成當日清算結果發送給證券公司。其中,對于初始交易,證券公司自營資金交收賬戶資金應付額成交金額相關費用,專用證券賬戶證券應收額成交數量;證券公司客戶資金交收賬戶資金應收額成交金額相關費用,客戶證券賬戶證券應付額成交數量。對于購回交易,證券公司自營資金交收賬戶資金應收額成交金額相關費用,專用證券賬戶證券應付額成交數量;證券公司客戶資金交收賬戶資金應付額成交金額相關費用,客戶證券賬戶證券應收額成交數量。第三十三條T1日1600,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T日清算結果,按照成交順序逐筆辦理相關證券與資金劃付。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自營或客戶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資金不足,或者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戶或客戶證券賬戶應付證券不足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辦理相關的證券和資金劃付,相關責任方依據約定協商解決后續處理事宜,中國結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單筆交易不進行部分劃付處理。第二節標的證券權益處理第三十五條待購回期間,證券公司持有標的證券并存放于專用證券賬戶,但不得通過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證券、辦理標的證券質押。第三十六條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現金分紅、債券兌息、送股、轉增股份的,紅利、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戶內,由證券公司在購回交易時一并返還給投資者。客戶協議應當約定因權益分派對購回交易成交金額和成交數量的調整方式。證券公司向個人投資者返還紅利的,按照稅后紅利金額調整。第三十七條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發生配股的,證券公司應在權益登記日R日的下一個交易日(R1日)向交易所提交返還配股權的申報,經交易所確認后,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閉市后將配股權劃轉至投資者證券賬戶。第三十八條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發生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和配售債券,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優先認購權。投資者需要行使優先認購權的,應在權益登記日之前提前購回。第三十九條待購回期間,因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影響前條規定的配股權劃轉的,同一證券品種的該項權益全部留存于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戶內。由此引發的相關權益處理由證券公司和客戶自行協商解決。第四十條待購回期間,證券公司不得就標的證券主動行使股東或持有人權利,但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行使基于股東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權利。證券公司及其客戶應當在客戶協議中約定權利行使的程序和方式。第六章風險管理、違約處置與異常情況處理第一節風險管理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與有可能形成業務沖突的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對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確定標的證券篩選標準,建立標的證券的管理制度,確保選擇的標的證券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總體規模、單一客戶、單一證券和單筆交易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對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進行盯市管理,監控標的證券的市場風險。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于約定數值的,證券公司可以按客戶協議的約定要求該客戶提前購回;或者與該客戶達成新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并對該客戶多筆交易的履約保障比例進行合并管理。前款所述交易履約保障比例,是指單筆交易或合并管理的多筆交易的標的證券市值與初始交易成交金額的比值。第二節違約處置第四十七條證券公司與客戶簽署交易協議書后,因客戶原因導致初始交易的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客戶違約處理;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初始交易的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證券公司違約處理。到期購回、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時,因客戶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客戶違約處理;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證券公司違約處理。發生上述違約情形的,違約方按客戶協議和交易協議書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八條因客戶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證券公司應當于次一交易日報告深交所,并與客戶協商延期購回。協商不成或無法延期購回的,按以下程序處理(一)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深交所申報終止購回;電子申報還是手工申報(二)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按照客戶協議約定協商處置該筆購回交易所涉全部標的證券;(三)證券公司與客戶就違約處置事宜協商一致的,應當向深交所提交雙方共同簽署的違約處置申請,證券公司還應當提交承諾書和合規意見書等相關材料。證券公司與客戶就違約處置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或無法通過客戶協議約定的方式與客戶取得聯系的,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解決。(四)證券公司提交的違約處置申請及相關材料形式完備的,深交所根據其違約處置申請通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標的證券劃轉至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賬戶;(五)證券公司在標的證券劃轉至自營賬戶的次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戶協議約定賣出全部標的證券,以抵償客戶應付金額,剩余金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處理;(六)違約處置完成后,證券公司應當將違約處置結果報深交所備案。(是否需要自動申報)第四十九條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應當于次一交易日報告深交所,并與客戶協商延期購回。證券公司無法延期購回或客戶不同意延期購回的,按以下程序處理(一)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深交所申報終止購回;(自動申報還是手動申報)(二)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與其按照客戶協議的約定協商處理;(三)違約處置完成后,證券公司應當將違約處置結果向深交所備案。(處置證券公司如何處置)第三節異常情況處理第五十條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約定待購回期間或購回日發生異常情況的處理方式,并在異常情況發生時及時向深交所報告。前款所述異常情況包括(一)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戶或其中的證券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二)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三)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四)客戶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五)客戶財務和信用狀況惡化,可能對其到期購回能力造成實質性影響;(六)標的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七)其他客戶協議約定的異常情況。第五十一條待購回期間或購回日,發生異常情況的,證券公司與客戶可以按客戶協議約定的以下方式處理(一)提前購回;(二)延期購回;(三)證券公司向深交所申報終止購回,并與客戶協商處理;(四)深交所認可的其他約定方式。第五十二條證券公司與客戶應當在客戶協議中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約收購、權證發行、公司縮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客戶應當提前購回。第五十三條發生第五十條(一)、(二)、(三)項情形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證券公司因自身違法違規等原因導致上述情形的,還應當按約定向購回交易受影響的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十四條發生異常情況的,證券公司與客戶按客戶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的通知辦理相關證券和資金的劃付。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五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相關稅費按現有股票、基金或債券現券交易收費標準在初始交易及購回交易中收取。【待定】第五十六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開展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等交易異常情況及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因交易異常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第五十七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涵義初始交易指客戶以約定價格向托管其證券的證券公司賣出標的證券融入資金的交易。購回交易指客戶以約定價格從證券公司購回標的證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第五十八條本細則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必備條款2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附件1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必備條款證券公司應當在其與客戶簽訂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中載明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與客戶簽訂的客戶協議中規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在不改變必備條款規定含意的前提下,對必備條款作文字和條文順序的變動。第一條證券公司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以下簡稱“客戶協議”)。客戶協議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客戶,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第二條客戶協議應載明訂立客戶協議的目的和依據。第三條客戶協議應對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標的證券、初始交易成交金額、購回交易成交金額、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購回期限、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延期購回、交易協議書、交易履約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語進行解釋或定義,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第四條客戶協議應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于(一)甲乙雙方應具有合法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已在深交所開通了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并且該交易權限未被暫停或終止。(二)甲乙雙方用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三)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深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四)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收益或承擔甲方損失。(五)甲方承諾在待購回期間不得在二級市場買入與待購回標的證券相同的證券。(監控功能點)(六)乙方承諾按照協議約定,基于甲方真實委托進行交易申報。(七)乙方承諾具備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八)乙方與甲方之間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金明細清算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僅在乙方自營和客戶資金交收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付。乙方與甲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登記和資金劃付等業務。第五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對手方,同時乙方又根據甲方委托辦理有關申報事宜。第六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債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個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不得用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甲方如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過5的,不得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第七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證券托管與資金賬戶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深圳A股證券賬戶中持有的標的證券應托管在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托管關系。(集中交易限制)(二)乙方應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專用證券賬戶,用于存放包括與甲方交易在內的所有待購回交易的標的證券。除客戶協議約定情形外,乙方不得處分專用證券賬戶中的標的證券。第八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要素以及相應的計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額、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等。(二)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的計算公式。(三)履約保障比例及其計算公式。第九條客戶協議應約定在進行每筆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前,甲乙雙方通過簽署交易協議書來確認該筆交易的交易要素。第十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在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中的交易委托、申報、成交及結算等內容,約定內容應符合深交所和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客戶協議應對標的證券當日停牌,乙方是否仍與甲方進行初始交易進行約定。第十二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進行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適用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的調整方式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可以提前購回。(二)乙方不得主動要求甲方提前購回,但發生標的證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約收購、權證發行、公司縮股或分立等事件以及客戶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三)發生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的,購回交易成交金額應根據實際購回期限進行調整,延期后總購回期限應符合深交所和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第十三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當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于約定數值時,甲方應提前購回;或者甲乙雙方達成新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并對相關多筆交易的履約保障比例進行合并管理,載明合并管理的各筆交易的購回期限、購回條件等內容。第十四條客戶協議應對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權屬以及相關權益處理事項加以約定,包括但不限于1、待購回期間,乙方持有標的證券存放于專用證券賬戶,但除客戶協議約定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通過交易或非交易過戶方式處置標的證券,也不得就標的證券主動行使股東或持有人權利。2、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現金分紅、債券兌息、送股、轉增股份的,紅利、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乙方專用證券賬戶內,由乙方在購回交易時一并返還給甲方。甲方為個人投資者的,返還的紅利按照稅后金額計算。權益登記日發生購回交易的,乙方應提前調整標的證券成交數量,調整后的數量應包括送股、轉增股份到賬后乙方應返還甲方的新增股份數量。購回交易成交金額和成交數量的調整計算公式。3、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發生配股的,證券公司應在權益登記日(R日)的下一個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還配股權的申報,經深交所確認后,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閉市后將配股權劃轉至甲方證券賬戶。4、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發生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和配售債券,乙方不得行使優先認購權。甲方需要行使優先認購權的,應在權益登記日之前提前購回,自行行使該項權利。5、待購回期間,乙方不應就標的證券主動行使表決權、提案權等基于股東或持有人身份的權利。若甲方需要乙方行使上述權利的,應當及時向乙方提出申請。客戶協議應當約定相關申請材料及其提交程序、相關權益的具體行使方法及程序等事宜。甲方可以提前購回,自行行使基于股東或持有人身份的權利。6、待購回期間,因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影響上述配股權劃轉的,則同一證券品種的該項權益全部留存于乙方專用證券賬戶內。客戶協議應當約定此種情形下,相關權益的處理程序及方式。第十五條客戶協議應約定違約事件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甲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二)乙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三)標的證券的處置程序甲方委托乙方向深交所提交雙方就違約處置事宜協商一致并簽署的違約處置申請,深交所通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標的證券劃轉至乙方指定的自營賬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深交所指令辦理。標的證券的處置應當符合深交所和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客戶協議應約定發生異常情況時的處理程序及方式,異常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一)乙方專用證券賬戶或其中的證券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二)乙方被暫停或終止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三)乙方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四)甲方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五)甲方財務和信用狀況惡化,可能對其到期購回能力造成實質性影響;(六)標的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七)購回交易發生差錯。客戶協議還應約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過錯導致異常情況發生的,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第十七條客戶協議應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一)甲乙雙方的詳細聯絡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指定聯絡人、固定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移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協議還應約定一方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時間。(二)乙方履行各項通知義務的方式,如自行簽領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短信通知、郵寄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公告通知等,并應約定乙方發出上述通知后視為送達的期限。第十八條客戶協議應載明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政策法規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協議,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第十九條客戶協議應明確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開展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等交易異常情況及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因交易異常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第二十條客戶協議應約定協議成立與生效條件、協議期限、協議份數、協議變更以及協議終止情形等。第二十一條客戶協議應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第二十二條客戶協議應明確約定客戶協議的適用范圍、構成要件等事項。客戶協議應明確載明“乙方確認已向甲方說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風險,不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甲方確認,已經認真閱讀并全面接受本協議全部條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愿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法律后果。”客戶協議還應約定,客戶協議應由甲方本人簽署,當甲方為機構客戶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附件2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為了使客戶充分了解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證券公司應制訂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存在的風險。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提示客戶在辦理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前,應對自身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適當性、合法性進行審慎評估,并以真實身份參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客戶應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實際需求、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內部管理要求(若為機構客戶),慎重考慮是否適宜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否則,可能因不當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而產生損失;客戶應評估其是否具備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合法主體資質,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則等禁止或限制從事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情形;客戶應仔細審查身份證明文件、資信材料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確保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否則,客戶可能被取消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資格并因此產生損失或遭受處罰。二、提示客戶在從事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前,必須了解所在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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