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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臨武縣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目錄1、第一章總則22、第二章規劃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23、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5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65、第五章建筑間距86、第六章建筑退讓137、第七章建筑物高度控制158、第八章建筑設計相關規定169、第九章停車場配建規定1810、第十章市政工程2611、第十一章建筑基地環境3212、第十二章附則3613、附錄一名詞解釋3714、附錄二計算規則40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郴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臨武縣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縣域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第三條編制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工程建設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二章規劃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第四條城鄉用地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應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進行規劃編制及實施規劃管理。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規定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以下簡稱表一)的規定執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的申請,按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審批。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居住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工用業用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建設類別序號用地類別建設項目第一類R1第二類R2第三類R3辦公商業C1C2教科文衛C3C6文物古跡C7其他C9第一類M1第二類M2第三類M3普通W1危險品W2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鐵路T1公路T2道路S1廣場S2社會停車S3公共綠地G1生態綠地G2特殊用地D備注1低層獨立式住宅2其他低層居住建筑3多層居住建筑4高層居住建筑5單身宿舍、學生公寓居住6商住綜合樓7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公建8居住區級以上行政辦公建筑9對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的工廠10對環境有輕度干擾、污染的工廠工業11對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的工廠12普通儲運倉庫13危險品倉庫14居住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15居住區級以上文化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音樂廳、紀念性建筑等16居住區級以上娛樂設施影劇院、游樂場、俱樂部、舞廳、夜總會等17居住區級以上體育設施18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施特殊庭院除外19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學、幼托機構20居住小區商業服務設施21居住小區文化設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動室、文化室22居住小區體育設施23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施衛生站、街道醫院、養老院等24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施25居住小區行政管理派出所、居委會等26居住小區日用品修理、加工場27居住小區小型農貿市場28居住小區小商品市場29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30職業、技工、成人和業余學校31科研設計機構、高科技園32一般旅館33旅游賓館34特殊病院需單獨選址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35農、副、水產品批發市場36社會停車場、庫37加油站38汽車修理、專業保養和機動車訓練場39客、貨運公司站場40施工維修設施及廢品場41垃圾、污水處理廠、殯儀館、火葬場42長途汽車站43公交車站44公交車停靠點45自來水廠46公園、小游園47廣場48煤氣、液化氣站、煤制氣廠社會化服務體系49垃圾轉運站注允許設置;不允許設置;允許或不允許設置,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應符合本縣城鄉規劃的要求。第七條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時,必須根據發改部門批準的立項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計劃及專業用地定額指標進行核定,適當考慮留有發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變相炒賣土地的行為發生。第八條建筑基地面積未達到下列規模,原則上不得單獨建設,其建設用地規劃不得審批,應納入成片統一開發范圍內進行建設。1、低層住宅建筑(13層)用地200M2,高度10M;2、多層住宅建筑(46層)用地400M2,高度60最窄處按垂直方式控制R相鄰兩建筑的夾角第二十三條居住建筑或有日照需求的公共建筑(如住院部、幼兒園等)計算間距時,其南向建筑高度(H)的確定1、底層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底層連成一體,可扣除底層高度;2、兩幢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計算高度(H),可增加或減去室外地坪相對高差。第二十四條多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必須滿足消防間距的規定。第二十五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它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山墻有居室窗戶的,其間距不少于13米。第二十六條高層建筑間距按下表的有關規定執行高層建筑間距表建筑南北平行布置建筑東西平行布置間距分類建筑類別與高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建筑垂直布置一類高層居住建筑南側建筑05H且36M南側高層建筑05H且36M較高建筑04H30M07H且13M13M二類高層居住建筑南側建筑05H且28M南側高層建筑05H且28M較高建筑05H且24M07H且且13M13M主體建筑正背面主體建筑側面進行日照分析,滿足日照間距并04H且30M;上部為居住建筑的按一類高層居住建筑要求控制一類高層商住樓與綜合樓裙房裙房之間間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主體建筑正背面主體建筑側面進行日照分析,滿足日照間距并05H且24M;上部為居住建筑的按一類高層居住建筑要求控制二類高層商住樓與綜合樓裙房裙房之間間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正背面側面南側建筑05H且24M05H且9M24M13M13M一類高層公共建筑裙房13M9M正背面側面南側建筑05H且24M05H且9M24M13M13M二類高層公共建筑裙房13M9M第二十七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以及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須在居住建筑的間距要求上提高25,同時須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第二十八條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各專業規范要求;無專業規范要求的,應符合下列規定1、低層非居住建筑與其它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按消防間距規定控制,其最小值為6米。2、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最小值為10米。3、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其最小值為13米。4、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少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2)東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少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3米。5、非居住建筑之間的山墻間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必須滿足消防間距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單位內部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間距根據具體情況,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最大可酌情減少10,非居住建筑原則下不得折減間距。第三十條毗鄰周邊單位或個人永久性建筑建設時,其間距在滿足消防、交通的前提下,在取得對方單位或個人同意的書面材料后,可適當折減間距。第六章建筑退讓第三十一條沿建設用地邊界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兩側以及電力線路和文物保護區等規定范圍內的建筑,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環保、防洪、市政設施、空間環境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關專業規范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第三十二條沿建設用地邊界線的建筑,根據相鄰地塊情況按照下列規定退讓(一)相鄰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批準或者選址意見書已經核發的,依據其規劃性質確定建筑間距,并按照確定的建筑間距的05倍退讓。(二)相鄰地塊為現狀建筑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總平面設計方案已經批準的,按照與現狀建筑或者與已經定位的建筑確定建筑間距,進行退讓。(三)相鄰地塊為其他情況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質作為相鄰地塊用地性質,確定建筑間距,并按照確定的建筑間距的05倍退讓。高層建筑在退讓其用地邊界時除應退讓規定間距外,還須承擔其產生的規定間距。第三十三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不得占壓紅線、綠線,在符合消防、日照、環境等相關要求的基礎上進行退讓。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最小距離控制表道路紅線寬度M退讓距離M建筑高度M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H24321524H506425新區50H100863H2425151老城24H5045252區50H10065353注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紅線寬度;高層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是指裙房部分的退讓;在老城區或特殊地段按此規定確有困難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已編制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其退讓距離按各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執行;環城西路、環城南路、臨武大道在退讓10米的基礎上,還應符合該表的規定;還應符合道路兩邊建筑的日照間距、環境、消防等要求。第三十四條新建有較大人流、車流集散的商貿、娛樂、體育、展覽、辦公、學校和大型商場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側,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五條建筑后退藍線距離應符合防洪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建筑后退電力線的距離應滿足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規定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一)在電力保護區(高壓走廊)范圍內不應新建建筑物。(二)建筑距各級高壓架空線路的最小水平距離,按下表規定值控制,且不宜應小于其最小安全距離。(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可略小于下表的規定,具體標準由規劃部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控制表線路電壓(KV)安全距離(M)1053511010第三十七條建筑物的水平投影、建筑物地下部分(含基礎、化糞池等)及其地下圍護設施不得逾越道路紅線和用地界線。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離)的05倍,且最小值為3米。第七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八條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城市景觀、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第三十九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列規定控制。(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計算方式詳見附錄三附圖)AL(WS)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115(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筑基地沿道路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第四十條建筑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臨接或其前面道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道路規劃紅線寬度。第四十一條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氣象臺、電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及其技術影響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并由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高要求。第四十二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八章建筑設計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一)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邊區域或通廊的控高要求。(二)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城市視線走廊和景觀區域的控高要求。(三)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保護單位周邊的控高要求。第四十四條成片、成組的多、低層居住建筑一般應采用全坡屋頂,不得為減少間距而采用北向退臺方式,屋頂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及招牌。第四十五條住宅建筑一般應盡量以南北向為主要朝向。第四十六條對建筑層高要求(一)除復式(躍層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標準層層高不應超過36米,當建筑頂部造型需要時可適當放寬。(二)商業建筑層高不應超過51米。(三)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不應超過45米。(四)在建筑樓層部分架空作為共享空中花園的,架空高度不宜小于36米。第四十七條住宅建筑外墻突出的陽臺,其累計長度在該向主體外墻長度60以內時,按主體外墻軸線計算間距,否則按外凸部分計算間距。住宅陽臺、挑廊和花園(包括戶內空中花園、入戶花園和空中庭院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總和不宜超過住宅套內建筑面積的20。第四十八條建筑外墻突出的飄窗,窗臺距樓地面高度不應小于045米,外窗凸出主體外墻不應超過09米,累計飄窗總長度不應超過該向主體外墻總長度的60。第四十九條嚴禁設置各種突出窗外的防盜網,空調外機的懸掛必須統一隱蔽處理,臨街室外機設置高度須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須有組織排放;裝修的任何構件(含廣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規劃道路路幅;臨街商業門面嚴禁采用封閉式卷閘門,其招牌應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統一設置。第五十條臨20米以上40米以下(含40米)城市道路商業用房總長度不應超過該用地紅線臨路總長度的50,臨40米以上城市道路商業用房總長度不應超過該用地紅線臨路總長度的35;集中商業用房長度與臨路建筑主體相同時或退讓城市道路大于20米時(道路綠化控制線除外)不受此限。第五十一條除有特定的功能尺度規定外,建筑總長度一般按不超過80米控制。第九章停車場配建規定第五十二條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庫)是指提供本建筑車輛停放以及以本建筑為目的的外來車輛停放的場所,其設計在滿足本規定要求的同時,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和規范要求。第五十三條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設置停車設施。建筑面積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單獨配建停車設施。第五十四條擴建、改建的建筑物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積增加部分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建停車設施,原建筑配建停車設施不足的應在改、擴建的同時按車位差額數的2030予以補建。第五十五條建筑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原則上設置在建筑項目規劃允許用地范圍以內,情況特殊的,可設置在項目用地周圍200米范圍以內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處理)。第五十六條統一規劃建設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設置標準必須與其規模、性質相對應。在符合本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指標的前提下,可統一安排,合理布置。第五十七條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安置小區建設工程,以及受用地條件限制或其停車需求確實較低的,其配建數量可適當降低,一般不應低于配建標準的50。第五十八條應保證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與建筑基地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內道路之間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配建停車設施出入口不得直接與城市主干道連接,其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以兩條道路中線相交點為計算起點)應有不小于100米的距離,與城市人行過街天橋、地道、橋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應有不小于80米的距離。基地臨城市道路最長邊長度小于上述規定距離時,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在距離道路交叉口最遠處設置出入口。第五十九條臨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庫出入口,在滿足有關規范和規定的前提下可臨街設置。第六十條各類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庫)車位指標應不小于下表規定。建筑類型計算單位機動車備注涉外賓館車位/客房035旅館其他旅館車位/客房025商業辦公(寫字樓)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機關辦公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8縣級以下政府機關辦公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7辦公一般辦公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I類地商業中心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6其他地區商業中心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8商業場所普通零售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4餐飲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1娛樂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1批發交易市場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6市場超市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1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8醫院其他醫院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博物館,圖書館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3展覽館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體育場館體育場館車位/100座25電影院車位/100座25影劇院劇院車位/100座25自然風景公園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12游覽場所其他公園車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積02火車站車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25交通建筑汽車站車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25初中車位/班1高中車位/班1學校成人教育車位/班2別墅車位/戶15一類住宅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二類住宅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4住宅商住綜合樓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1工業廠房車位/100名職工人數22注I類區指老城區的舊區范圍。II類區指I類區以外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工廠辦公(包括生產辦公、綜合樓等),其配建停車設施可在工廠用地范圍內統一集中設置。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類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標折減10,但最高不得超過50的折減率。批發交易市場是指生產資料市場和以批發為主的其他交易市場。一類體育場館指大于15000座的體育場或大于4000座的體育館;二類體育場館指小于15000座的體育場或小于4000座的體育館。交通類建筑的配建停車指標僅供參考。具體設計時根據停車需求分析的結果來確定。一類住宅指戶面積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獨立式住宅,二類住宅指戶面積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獨立式住宅(包含戶面積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商住綜合樓的配建停車指標也可按商業與住宅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非機動車位的設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表內未涵蓋的特殊建筑類型其配建停車位指標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分析結果來確定。第六十二條配建地下停車位數量應不少于總停車位數量的70,當地下停車場少于三層時原則上不得設置機械式停車場。配建停車場(庫),其車位指標按上表規定執行在技術上無法做到的,以及按上表規定執行,連通的地下停車面積總規模超過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上表規定配建指標基礎上適當折減,折減率最大不超過30。第六十三條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須按本規定要求增配停車位。第六十四條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庫)機動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非機動車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的規定。第六十五條多功能的綜合性建筑,應按各部分使用面積比例綜合確定配建停車位。第六條建筑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以1個計算。第六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應按以下要求增配裝卸車位(一)旅館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裝卸車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時,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二)辦公類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三)商業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時,每增加10000平方米設置1個裝卸車位;當裝卸車位超過6個時,每增加15000平方米設置1個裝卸車位。(四)批發交易市場按每30個攤位設置1個裝卸車位。(五)工業廠房區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廠房或每單元(排屋式廠房)設置1個裝卸車位。(六)金融類建筑每1000平方米營業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且裝卸車位不得臨城市道路設置。第六十八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應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車位(一)辦公類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出租車位。當出租車位超過5個時,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出租車位。(二)劇院每300個座位應設置1個出租車位。(三)各類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設計旅客容量設置1個出租車位。(四)住宅區入口處應按每100戶設置2個出租車位。當出租車位超過6個時,每增加200戶設置1個出租車位。(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出租車位。當出租車位超過10個時,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出租車位。(六)旅館每100間客房應設置1個出租車位。當出租車位超過10個時,每增加200間客房設置1個出租車位。(七)餐飲、娛樂類建筑每500平方米營業面積設置1個出租車位。(八)體育場館每300座設置1個出租車位。當出租車位超過20個時,每增加1000座設置1個出租車位;當出租車位超過30個時,每增加10000座設置1個出租車位。第六十九條醫院每100個床位應增配1個救護車位。第七十條社會停車場(庫)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當結合樞紐點和公共交通站點布局;(二)客運樞紐、機場、港口、文體設施、商店、賓館飯店、公園、娛樂場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設施附近,應當根據需求設置;(三)中心城區、市域次中心城市城區、縣城的城區內,主干道以上等級的城市道路與外環線或環城區道路交叉口附近以及輕軌的起、終點站附近。第七十一條機動車地面停車場按照每個車位占地30平方米計算。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庫按照每個車位占建筑面積35平方米計算。多層停車庫按每個機動車位占地面積155平方米。第七十二條道路外的公共停車場可以采用地面、地下、停車樓、立體停車庫等形式,鼓勵采用地下停車庫和立體停車庫。第七十三條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并應設右轉出入車道。(二)出入口應距離交叉口、橋隧坡道起止線50米以遠。(三)少于5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其寬度一般應當采用雙車道;50至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置,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于20米。(四)停車場出入口應當設置緩沖區,起坡道和閘機不得占壓道路紅線和建筑退讓范圍。第七十四條綜合建筑的停車位指標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質類別的建筑分項累計計算。統一規劃建設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車設施的設置標準必須與其規模、性質相對應,且地面停車率不宜小于20。停車位面積應按以下確定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2530平方米/車位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3035平方米/車位小型汽車路邊停車帶2025平方米/車位第十章市政工程第七十五條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一)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橋涵、道口、停車場等附屬設施。(二)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電訊(含通訊電纜和光纜、廣播電視線路)等管線的地上或地下建設工程及其廠、場、站和附屬設施。(三)河道、碼頭及附屬設施。(四)防洪排漬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五)人防等地下空間工程。(六)無線電臺塔、微波站。第七十六條市政工程的設計建設應以相關專業規劃為依據,并附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第七十七條交叉口轉角半徑(R)應符合下列規定交叉口轉角半徑控制表道路級別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單位出入口轉角半徑25MR15M20MR10M15MR8MR6M第七十八條交叉口必須滿足視距三角形要求,其停車視距參照下表進行控制。城市道路停車視距建議值表行車速度(KM/H)1015202530354045506080停車視距(M)10152025303540456070110第七十九條居住小區內道路縱坡及坡長應符合下表的規定,當居住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道路縱坡及坡長控制表道路類別最小縱坡()最大縱坡()最大坡長(M)機動車038200非機動車03350步行道05第八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應小于40。(二)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應小于30。(三)紅線寬度在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應小于25。(四)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應小于20。(五)道路綠地應包含在道路紅線內。第八十一條新建城市道路時,必須設計和建設無障礙設施。第八十二條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60米時,應設不小于4米4米(凈高凈寬)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80米。當建筑物長度超80米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數量應控制,其出入口間距不小于150米。第八十三條居住小區內盡端式道路長度不宜大于120米,并應設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地。一類高層居住小區應設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車場地。第八十四條市政管線必須通過管線綜合設計確定各種管線的平面和空間布置。市政管線的布置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市政管線應盡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當人行道寬度不足時,可將排水管敷設在機動車道中央,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等管線敷設在非機動車道下。(二)市政管線應平行于道路中心線敷設,盡量避免橫穿道路,必須橫穿道路時應盡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三)道路寬度小于30米的,各類市政管線可以單側布置。道路寬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雙側布置電力電纜、給水配水、燃氣低壓管線;道路寬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還可以雙側布置通信管線、排水管線,其他市政管線應當單側布置。給水管、電力管、熱力管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敷設,通訊線、燃氣管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敷設。(四)從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管線平行布置的次序宜為污水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熱力干管,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管。(五)給水管、電力線路、熱力管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敷設,通訊線路(含廣播電視線路)、燃氣管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敷設。(六)市政管線之間應盡量減少交叉,必須交叉時,管線之間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下表的規定。管線之間的避讓應遵循以下原則壓力管讓重力管,分支管讓主干管,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可彎曲管讓不易彎曲管,臨時管線讓讓永久性管線。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安設在上面的管線名稱電信管線電力管線埋設在下面的管線名稱給水管線污、雨水排水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直埋管塊直埋管溝明溝溝底涵洞基礎底給水管線010101010201020205015污、雨水排水管線010101010201020205015熱力管線0101010201020205015燃氣管線010101010201020205015直埋020202020101502020502電信管線管塊01010101010101501505025直埋020202020201505050505電力管線管溝020202020201505050505注大于35KV直埋電力電纜與熱力管線最小垂直凈距應為100M。(七)市政管線的埋設深度應根據外部荷載,管材強度與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管線最小覆土深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特殊地點必須加厚覆土。工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M)電力管線電信管線熱力管線項目直埋管溝直埋管溝直埋管溝燃氣管線給水管線污水排水管線雨水排水管線人行道下05040704050206060606車行道下07050807070208070707注10KV以上下埋電和電纜管線的覆土深度不應小于10M。(八)各種市政管線之間及市政管線與建(構)筑物等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下表的規定。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123456789101112給水管燃氣管熱力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地上桿柱中壓高壓高壓鐵塔基礎邊序號管線名稱建筑物D200MMD200MM污水雨水排水管低壓BABA直埋地溝直埋纜溝直埋管道喬木灌木通信照明及10KV35KV35KV道路側石邊緣鐵路鋼軌(或坡腳)1建筑物10302507152040602505051015321560D200MM10102給水管D200MM3015051015150510150530153污水、雨水排水管2510151012152015051015051515低壓P005MA071010005MA300MM0520401515121010502550直埋251015205熱力管地溝051515101520402010151020301510直埋6電力電纜纜溝05050505051015200510061530直埋1005107電信電纜管道1510101010151005051510050615208喬木(中心)3010159灌木151515121510101505通信照明及35KV3015503006060511道路側石邊緣15151525151515050512鐵路鋼軌(或坡腳)6050103020(九)因客觀因素限制無法滿足本條第(六)、(七)、(八)項的規定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可適當減少其最小凈距。第八十五條城市道路消火栓應當在人行道上設置,間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應當設有消火栓。道路寬度超過60米的,應當在道路兩側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車行道距離不大于2米。第八十六條明線架設時,同一性質的線路應合桿架設,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通常不合桿架設,在特殊情況下,應征得有關部門同意,采取相應措施,才可合桿架設。電力架空線與公路,河流順行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桿(塔)高度的1倍。第八十七條縣城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新建和改造,為滿足線路導線對地面積和樹木間的垂直距離按下表規定值進行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離。架空電力線導線與地面間最小垂直距控制表(在最大計算導線弧垂情況下)380伏10千伏35110220330居民區665758514線路電壓KV垂直距離M線路經過地區非居民區5566575交通困難地區404555565架空電力線導線與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控制表(考慮樹木自然生長高度)線路電壓(KV)最小垂直距離(M)11110153511032203533045第八十八條高壓架空電力線接近有易燃、易暴物體的廠房或倉庫時最小水平間距為兩倍電桿高度,送電線路與散發可燃氣體的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米。第八十九條高壓走廊內不得興建建筑物。第九十條建設單位其內部管線(含化糞池)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紅線敷設(連接地下干管線的連接管線除外)。第十一章建筑基地環境第九十一條各類建筑基地內的綠化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必須符合相應專業規定的指標要求。第九十二條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屋前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建筑基地內應設置一定規模的集中綠地(沿城市道路兩側的綠地隔離帶不得作為集中綠地計算)。第九十三條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類綠地包括地面綠化、建筑架空底層的綠化、綠地包圍內的水體用地、屋頂綠化與草坪磚綠化用地五種類型。(一)地面綠化是指覆蓋各類生長機質,上部無建筑物、構筑物遮擋,適合于栽植各類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積的100計算綠地。(二)建筑架空層的綠化。按下表折算。建筑架空層綠化折算表綠化類型架空高度(H)折算系數H36M6036MH22M40建筑架空底層綠化H22M20(三)綠地包圍的景觀水體與跌水,景觀良好,水質清澈,水岸造型優美的各類水池不含專用游泳池、旱噴池及各類水體渾濁、景觀效果差的生產水池,按實地面積的100計算綠地面積。(四)屋頂綠化是指地下車庫屋頂,地下建筑屋頂和建筑裙房屋頂(不含其它類型的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其綠化面積按下表計算。屋頂綠化折算表綠化類型折算系數H1100(覆土深度達到18米)地下車庫與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化1H2280(覆土深度達到15米)裙房屋頂綠化40注H指地下車庫,地下建筑物覆土頂面相對于設計室外地坪的標高。(五)植草磚綠化,僅指規劃與建筑總平面圖中確定的地面停車場地。其綠化面積按下表折算。植草磚綠化折算表綠化類型折算系數植草磚停車場停車位采用植草磚鋪裝40林蔭式植草磚停車場停車位采用植草磚鋪裝,且每個車位種植一棵以上遮陰效果良好的喬木80第九十四條新建居住區的公共綠地,采用分級設置的原則。(一)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二)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范圍之外,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三)新區的綠地率原則上應達到30。(四)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標準,但不宜低于25。(五)綠地內不透水硬地不得超過10;地面停車位應增加樹陣式綠化,必須設置雨水滲透設施,透水綠地式停車并有樹陣式綠化的可計入綠地率。第九十五條建筑基地臨城市道路部分不宜修建實體圍墻,可以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墻的,需按程序報批,并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圍墻退讓道路紅線15米以上,且圍墻邊至道路邊需設置綠化帶。(二)圍墻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過20米。有功能要求建封閉式圍墻的,需按程序報批圍墻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2米,并應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第九十六條城區主次干道兩側、沿河湖水系、風光帶、公園周圍建筑(含新建及改造)應滿足以下要求(一)道路兩側的居住建筑不準設置開放式陽臺。(二)建筑空調器室外機及附屬設施必須統一隱蔽設置。(三)建筑附著商業招牌、廣告必須統一設置。第九十七條沿街不得設置鍋爐房、煙囪等有礙景觀、市容的附屬設施。第九十八條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應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風、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間造型應與環境相宜。第十二章附則第九十九條本規定由臨武縣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第一百條各鄉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可參照郴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第一百零一條本規定自2011年月日起執行。此規定不朔及以前的項目。附錄一名詞解釋一、總用地面積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用地面積總和。二、基地面積基地面積計算應扣除總用地面積范圍內路幅大于或等于12米的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面積和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河道藍線內面積。三、總建筑面積規劃紅線范圍內地上與地下建筑面積之和。四、建筑容積率(容積率)指各類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地面以下的停車場和設備用房除外)的總和與基地面積的比值。五、建筑密度指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值()。六、綠地率基地內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值()七、低層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為一層至三層。八、多層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為四層至六層(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九、中高層及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中高層居住建筑為七層至九層,高層居住建筑為十層以上(含十層)。十、超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十一、公寓式辦公建筑指按小空間劃分,有獨立衛生設施的辦公建筑。十二、一般辦公建筑指按層集中設置衛生設施的辦公建筑。十三、商業建筑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零售和批發商店,以及包含飲食等服務業的建筑。十四、商住綜合樓指商業和居住混合的建筑。十五、裙房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過24米,超過24米的,按高層建筑處理。十六、建筑間距建筑主體外墻中軸線到相鄰建筑主體外墻中軸線的垂直距離。十七、建筑開放空間建筑緊鄰城市道路或綠化用地,其地面層朝城市空間方向設置的頂部凈高不小于36米、無完全封閉外墻、且向市民公眾開放的架空空間(如懸挑結構下部、開放走廊、雨棚等)。十八、建筑朝向當建筑主體平面基本為矩形時,其長軸方向為主要朝向,短軸方向為次要朝向。當建筑主體平面的邊長連續直線段的長度大于18米時,應按主要朝向控制。當建筑平面為非規則矩形時,由規劃部門參照上述規定據實核定。十九、建筑高度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場地標高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場地標高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建筑零基準高層原則上以建筑較寬道路一側場地標高設定。附錄二計算規則1、建筑面積計算(1)陽臺、閣樓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設施,應當計入建筑總面積。特殊情況下,容積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積計算值計算住宅建筑底層高度不超過22米不計層數。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標準層層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和層數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層數按15層計;標準層層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數按2層計。但躍層式住宅、低層住宅起居室(廳)層高為戶內通高除外。辦公建筑、寫字樓、酒店型公寓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層數按15層計;標準層層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數按2層計。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除外。臨街商住底層層高大于51米小于或等于60米時,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數按2層計,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層數按15層計;標準層層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數按2層計。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除外。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酒店、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業用房,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倉儲、工業廠房等建筑物層高大于8米,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數按2層計,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建筑物地下部分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利用地下部分屋頂作為綠地或者室外場地的,覆土或者場地上皮一般不應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前款第、項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的,以周邊最近城市道路標高加02米作為室外地坪。(2)房屋建筑的主體部分單層建筑物單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勒腳是指建筑物外墻與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觸部位墻體的加厚部分;高度是指室內地面至屋面(最低處)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單層建筑物設有局部樓層者,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圍護結構是指圍合建筑空間四周的墻體、門、窗等。多層建筑物多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不同的層高劃分界限分別計算。首層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樓層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這里我將這種算法簡稱為“層高界限計算法”。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或地面至樓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其中,最上一層的層高是其樓面至屋面(最低處)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單(多)層建筑物的坡屋頂內空間單(多)層建筑物的坡屋頂內空間,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其凈高超過21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M至21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凈高不足12M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設計不利用時不應計算面積。這里我將這種算法簡稱為“凈高界限計算法”。凈高是指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屋面板)底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地下建筑、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墻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為地下室;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為半地下室;永久性頂蓋是指經規劃批準設計的永久使用的頂蓋。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和深基礎架空層的建筑面積,設計加以利用并有圍護結構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設計加以利用、無圍護結構的建筑吊腳架空層,應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1/2計算;設計不利用的建筑吊腳架空層和深基礎架空層,不應計算面積。建筑物的門廳、大廳、回廊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設有回廊時,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回廊是指在建筑物門廳、大廳內設置在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回形走廊。高低聯跨的建筑物、變形縫高低聯跨的建筑物應以高跨結構外邊線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部分的面積內。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并在建筑物面積內計算。室內樓梯、井道建筑物內的室內樓梯間、電梯井、觀光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垃圾道、附墻煙囪應按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并入建筑物面積內。自然層是指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如遇躍層建筑,其共用的室內樓梯應按自然層計算面積;上下錯層戶室共用的室內樓梯,應選上一層的自然層計算面積。建筑物頂部建筑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間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無圍護結構的不計算面積。以幕墻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筑物,應按幕墻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建筑物外墻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建筑物,應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外墻(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建筑物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如遇到向建筑物內傾斜的墻體,則應視為坡屋頂,應按坡屋頂內空間有關條文計算面積。(3)房屋建筑的附屬部分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外有圍護結構的挑廊、走廊、檐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但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走廊是指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間;挑廊是指挑出建筑物外墻的水平交通空間;檐廊是指設置在建筑物底層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架空走廊建筑物之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但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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