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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501200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SOFAIRPOLLUTANTS20071107發布20080101實施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DB11/5012007目次前言II1范圍12規范性引用文件13術語和定義14指標體系、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341指標體系342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35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36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661排放濃度與總量排放限值662其他指標要求77技術與管理規定871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872有機溶劑使用工藝通用控制要求873其他88監測981排氣筒監測982無組織排放監測983汽車涂裝生產線VOCS總量排放核算984干洗設備VOCS總量排放監測與核算109標準實施10附錄A規范性附錄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藝設施和污染物項目11附錄B規范性附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計算13附錄C資料性附錄VOCS污染控制的記錄要求14IDB11/5012007前言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1984年廢止。下列標準適用的污染源執行以下相應標準DB11/1392007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2062003儲油庫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72003油罐車油氣排放控制和檢測規范DB11/2082003加油站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372004冶金、建材行業及其它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07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2007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2007危險廢物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除上述污染源執行北京市地方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執行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本標準。本標準發布后,若本市再行發布新的適用相關行業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行業執行相應的新發布的排放標準。本標準與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本標準增加規定了國家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中未規定的14項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標準規定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負責解釋。本標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31日批準。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北京工業大學環境與能源工程學院、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國寧江梅程水源華蕾黃青王慧麗徐成鄒蘭周羽化孫悅鳳IIDB11/501200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冶金、建材行業及其它工業爐窯,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焚燒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執行本市或國家相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15089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Z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T160工業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HJ/T1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QB/T2326四氯乙烯干洗機QB/T2639石油干洗機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3,第四版大氣固定源的采樣和分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在20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簡寫作VOCS。根據控制對象與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標準規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標A針對排氣筒排放廢氣中的VOCS以及廠界環境空氣中的VOCS,以“非甲烷總烴”和幾種特定的單項物質作為控制指標B針對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內的VOCS總量排放控制,以單位產品向環境中排放的有機溶劑質量作為控制指標。1DB11/501200732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HJ/T38,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及廠界VOCS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33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AIRPOLLUTANTSEMISSIONCONCENTRATION3標準狀態下溫度273K,壓力1013KPA,排氣筒中每M干排氣中所含大氣污染物的質量,單位3MG/M。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是指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34大氣污染物排放速率AIRPOLLUTANTS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單位KG/H。35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36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標準狀態下溫度273K,壓力1013KPA,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3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MG/M。37半導體及電子產品制造MANUFACTUREOFSEMICONDUCTORANDOTHERELECTRONICPRODUCTS半導體分立器件晶體二極管、三極管等和集成電路的制造以及封裝測試,以及電子元器件電容、電阻等制造、印刷電路板制造、LCD/CRT顯示器制造、電子終端產品裝配、光碟片制造等。38人造板WOODBASEDPANELS以植物纖維為原料經機械加工分離成各種形狀的單元材料,再經組合并加入膠粘劑壓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裝飾單板貼面人造板、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細木工板、實木復合地板、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等。39印刷PRINTING使用印版或其它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過程,主要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裝印刷紙及紙板印刷、塑料印刷、金屬印刷等。310皮革制品加工LEATHERPRODUCTSMANUFACTURE采用天然革、合成革等材料通過表面處理、裁剪、縫紉、粘合等方法制成相關產品的生產過程。311服裝干洗DRYCLEANING使用四氯乙烯或其它干洗溶劑從事衣物的清洗、溶劑脫除、烘干等作業的過程。312有機溶劑使用工藝PROCESSOFUSINGORGANICSOLVENTS使用有機溶劑進行涂裝包括涂布和噴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業,溶劑本身不發生化學變化的生產過程。313初始排放量INITIALEMISSIONQUANTITY單位時間內以小時計,大氣污染物未經凈化處理的排放量,單位KG/H。314密閉排氣系統CLOSEDVENTSYSTEM2DB11/5012007將工藝設備或車間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氣污染物,捕集并輸送至污染控制設備或排放管道,使輸送的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的系統。315揮發性有機物控制設備CONTROLDEVICEFORVOCS處理揮發性有機物的燃燒裝置、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置、生物處理設施或其它有效的污染控制設備。4指標體系、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41指標體系標準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和指標體系如下411標準第5章規定了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排氣筒高度與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三項指標。412標準第6章規定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工藝設備或車間排氣筒VOCS排放濃度限值,以及總量排放限值。但這些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氣筒VOCS排放速率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以及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則按第5章規定執行。413標準第7章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應遵守的技術與管理規定,主要包括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有機溶劑使用工藝通用控制要求等。42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421現有源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年月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年月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污染源。422本標準對現有源和新源分時段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現有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時段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第時段標準新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時段標準。423如排放限值、技術與管理規定未劃分時段,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5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一般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1規定執行。表1一般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氣污染物最高無組織排放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監控點濃度序允許排放速率KG/H污染物項目3限值號MG/M3MG/M時段時段15M20M30M40M50M一極度毒性物質3101NGTEQ/M二惡英和呋喃32多氯聯苯PCBS01NGTEQ/M36612135540008G/33苯并A芘03G/M5544431010101010M3DB11/5012007大氣污染物最高無組織排放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監控點濃度序允許排放速率KG/H污染物項目3限值號MG/M3MG/M時段時段15M20M30M40M50M二顆粒物731241714鈹及其化合物001000100011000024333101010101118625汞及其化合物00100010001100160000333310101025436鉛及其化合物05005000140025003800007331010705000110018006201101600030砷及其化合物8鎘及其化合物0850500036006102103505400109鎳及其化合物43100110180621116003010錫及其化合物8550022037122133006010或110或1生產設備不11石棉纖維及粉塵根纖維根纖維038065254366得有明顯的33/CM/CM無組織排放碳黑塵、染料塵、12顏料塵、醫藥塵、1810036061234062肉眼不可見農藥塵、木粉塵SIO粉塵玻璃棉、2礦渣棉、巖棉粉塵13樹脂塵漆霧、橡30201322841422050膠塵、有機纖維粉塵焊接煙塵生產設備不14瀝青煙40200110190821422得有明顯的無組織排放15其它顆粒物5030213514243610三無機氣態污染物559216鉻酸霧00700070003100530081000153310103661171000210035005400010砷化氫33101018磷化氫1000220037012021033000604DB11/5012007大氣污染物最高無組織排放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監控點濃度序允許排放速率KG/H污染物項目3限值號MG/M3MG/M時段時段15M20M30M40M50M007319光氣30100120410710020101120氰化氫1919018062110024121氟化物以F計9050007301204107111002003622氯氣65500612135010123硫化氫500110180621116003024硫酸霧4550111862111603025磷酸霧5005509231538101526硝酸霧30152482142204027氯化氫10030018031101827005028氨3036612035541029二硫化碳300150240821422004030氮氧化物24020004707726467001231二氧化硫550200162688152304032一氧化碳20011186211016030四有機氣態污染物33環氧乙烷5001502408214220040341,3丁二烯50036061213554010351,2二氯乙烷5005108629507601436丙烯腈225005509231538101537苯128003606121355401038氯乙烯361005509231538101539硝基苯類161600360061021035054001040丙烯醛161603606121355401041甲醛2520018031101827005042乙醛1252000360061021035054001043酚類10020007301204107111002044苯胺類202003606121355401045氯甲烷204473254365125DB11/5012007大氣污染物最高無組織排放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監控點濃度序允許排放速率KG/H污染物項目3限值號MG/M3MG/M時段時段15M20M30M40M50M46甲苯4025223712213306047二甲苯40400731241711102048氯苯類604003606121355401049甲醇1908036612135541050非甲烷總烴12080631035619520251其它A類物質204X/50352其它B類物質801注為最低排氣筒高度25M時的限值。2其它A類物質是指根據GBZ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TWA值38小時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或MAC值最高容許濃度小于20MG/M的有機氣態物質表中已規定的污染物項目除外。3其它B類物質是指根據GBZ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TWA值38小時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或MAC值最高容許濃度大于等于20MG/M的有機氣態物質表中已規定的污染物項目除外。4X代表GBZ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規定的工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TWA值或MAC值。6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61排放濃度與總量排放限值611以下典型VOCS污染源經工藝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的VOCS濃度以及總量排放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表2排氣筒VOCS排放濃度與總量排放限值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污染源污染物項目總量排放限值時段時段汽車制造涂裝生產苯11汽車制造涂裝線應同時執行表3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18中規定的總量排放汽車維修保養限值。非甲烷總烴5030金屬鑄造非甲烷總烴3020苯11半導體及電子產品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12制造非甲烷總烴50206DB11/5012007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污染源污染物項目總量排放限值時段時段苯11甲醛155人造板與木制家具制造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20非甲烷總烴10050苯11印刷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15制鞋與皮革制品加工非甲烷總烴10050涂料、油墨和粘合劑生產非甲烷總烴10020醫藥與農藥制造單位產品有機溶劑服裝干洗20G/KG干衣物損耗量612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以單位底涂面積核算的VOCS排放總量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限值。排放總量是指從電泳開始或者其他任何類型的底漆涂裝,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補、注蠟所有工藝階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劑用作工藝設備噴漆室、其他固定設備的清洗既包括在線清洗也包括停機清洗的合計排放量。表3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VOCS總量排放限值2總量排放限值G/M車型說明時段時段小汽車6045指GB/T15089規定的M1類汽車。指GB/T15089規定的N2、N3類車的駕貨車駕駛倉7555駛倉。指GB/T15089規定的N1、N2、N3類車,貨車、箱式貨車9070但不包括駕駛倉。客車225150指GB/T15089規定的M2類、M3類車。注根據GB/T15089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M1、M2、M3、N1、N2、N3類車定義如下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汽車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汽車M3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5,000KG的載客汽車N1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汽車N2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2,000KG的載貨汽車N3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2,000KG的載貨汽車。62其他指標要求621表2所列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藝設施和污染物項目見附錄A。7DB11/5012007622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氣筒VOCS排放速率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以及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1規定。7技術與管理規定71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711排放氯氣、氰化氫、光氣的排氣筒不得低于25M。其它大氣污染物的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如低于15M,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表1“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的5倍執行。712排放速率以企業為單位核算企業內如有排放同種污染物的多根排氣筒,按合并后的一根代表性排氣筒高度確定全廠應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代表性排氣筒高度按下式計算N12HHINI1式中H代表性排氣筒高度,MN排氣筒數量N2H第I根排氣筒的實際幾何高度,M。I713若排氣筒高度處于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當排氣筒高度大于50M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當排氣筒高度低于表1所列的最低排氣筒高度時,在外推法計算的排放速率限值基礎上再嚴格50執行,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714排氣筒高度除滿足排放速率限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達到該項要求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應在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或根據713條確定的排放速率限值基礎上嚴格50執行。72有機溶劑使用工藝通用控制要求721有機溶劑使用工藝含表2所列典型VOCS污染源,如工藝設備或車間排氣筒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量大于等于1KG/H,應安裝VOCS控制設備凈化處理后排放,凈化效率應大于等于90,但第6章已采取總量排放控制的行業或工藝除外。722設置有效密閉排氣系統,變無組織逸散為有組織排放有機溶劑的使用和操作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產生的VOCS經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控制設備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密閉排氣系統、污染控制設備應與排污工藝設施同步運轉。3723有機溶劑應密閉儲存。對于儲存物料的實際蒸氣壓大于28KPA、容積大于等于100M的有機液體3儲罐,以及容積大于等于100M的二甲苯儲罐,應符合以下規定之一1采用高效密封方式如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雙封式密封等的浮頂罐2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污染控制設備,凈化處理后非甲烷總烴排放濃3度小于100MG/M或凈化效率大于等于903其它等效措施如合理設計的蒸汽平衡系統。73其他731生產車間敞開的天窗、門窗等處不得有可見無組織排放存在。8DB11/5012007732燃燒后排放的煙氣,其林格曼黑度應不大于1級。733除NH、HS、CS外,其它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監測應符合GB14554的要求。322734VOCS污染控制的記錄要求見附錄C。8監測81排氣筒監測811生產設施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口,安裝符合HJ/T1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并滿足GB/T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812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GB/T16157執行。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方法執行暫未規定方法的,執行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3,第四版或大氣固定源的采樣和分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前述文件均未作規定的,按GBZ/T160的分析方法執行。813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不得任意改變實際運行工況。814本標準規定的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815對于VOCS燃燒處理裝置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11含氧量時的數值。其它工藝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816對于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以及其它可實現連續自動監測的大氣污染物,如排氣筒中初始排放量大于等于10KG/H各污染物項目單獨考核,應安裝大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備。82無組織排放監測821對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環境空氣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一般采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平均值。若濃度偏低,需要時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平均值。822監控點設置及監測方法按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執行。823環境空氣中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方法執行暫未規定方法的,執行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3,第四版。前述文件均未作規定的,按GBZ/T160的分析方法執行。氣筒的排放屬于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824低矮排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83汽車涂裝生產線VOCS總量排放核算831總量排放限值的計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裝工藝所有排放的VOCS總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總面積為依據。每輛車的底涂面積計算公式如下23底涂面積M2鋼板凈重KG/鋼板原始厚度M鋼板密度KG/M,或者9DB11/501200723底涂面積M電泳涂料干膜凈重KG/電泳涂料干膜平均厚度M電泳涂料干膜密度KG/M。底涂總面積以每月產量計。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設計的鈑金鋼板面積,也可作為底涂面積確定的依據。832汽車涂裝生產線每月VOCS排放總量以物料衡算法計算VOCS排放總量IOO12其中I為各涂裝單元每月使用涂、稀釋劑、密封膠及清洗溶劑中VOCS的量,KG/月O為每月回收VOCS的量可再利用或進行廢物處置,KG/月1O為每月污染控制設備破壞掉的VOCS的量,KG/月。284干洗設備VOCS總量排放監測與核算841總量排放限值的監測考核是用標準洗滌物或其他符合規定的衣物,進行標準洗滌循環的干洗,以所消耗的有機溶劑質量除以被洗物質量即洗滌劑耗量作為考核依據。842干洗設備洗滌劑耗量的監測按QB/T2326、QB/T2639的規范方法進行。9標準實施本標準由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10DB11/5012007附錄A規范性附錄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藝設施和污染物項目污染源受控工藝設施污染物項目汽車制造涂裝噴漆膠室漆霧、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汽車維修保養烘干室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金屬鑄造造型制芯、澆鑄冷卻非甲烷總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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