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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的涉稅風險管控及例解 作者: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后 肖太壽 在實踐中,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主要體現為三種類型:一是以貨幣資金進行投資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設備或存貨進行投資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動產投資所形成的合同。這三類投資合同在稅務上,如果操作不當,則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為了更好的發揮合同的稅務風險管控作用,讓讀者了解和熟悉投資合同中存在的各種稅收風險并掌握規避之的舉措,筆者就以上三種類型投資合同的涉稅風險管控進行詳細介紹。 一、 貨幣資金投資合同中的涉稅風險管控 所謂貨幣資金投資合同是指投資者以現金資產進行投資,成為被投資企業股東的一種投資契約法律關系。在以貨幣資金進行投資的合同中,在執行投資合同時,經常存在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虛假出資或抽逃資本金等現象,這些現象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投資雙方必須重視其中的涉稅風險管控策略。 (一)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涉稅風險管控 1、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涉稅風險:相當于逾期未到位投資資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提到的“規定期限”應該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時間”為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約束和規范全體股東的一項基本制度。任何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股東都要按公司法的規定來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基于此規定,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涉稅風險是相當于逾期未到位投資資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涉稅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W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日,股東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即注冊資本)為150萬元人民幣,均為貨幣出資,其中甲認繳出資為20萬元,乙認繳出資30萬元,丙認繳40萬元,丁認繳出資6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及出資額為:甲首次出資10萬元,余額10萬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繳足;乙首次出資10萬元, 2011年12月31日繳納10萬元,余額10萬元2012年12月31日前繳納;丙首次出資10萬元, 2011年12月31日繳納10萬元,余額20萬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繳納;丁首次出資10萬元, 2011年繳納10萬元,2012年12月31日前繳納40萬元。2011年12月31日,甲乙丙均如期繳納出資,丁違約未能繳納規定10萬元。2012年6月30日丁將拖欠的10萬元出資補齊。2012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丙違約只履行10萬元出資義務,未履行出資為10萬;丁違約未出資。2013年6月30日,丙將10萬出資補齊,2013年12月31日,丁將40萬元出資補齊。至此,W公司所有出資到位。請分析W公司利息的涉稅分析。 W公司借款情況如下:(貨幣:人民幣)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還款日期 借款余額 2012年1月1日 100萬 7% 2年 2013年12月31日 100萬 2012年7月1日 200萬 6% 1年 2013年6月30日 300萬 2013年1月1日 100萬 6% 1年 2013年12月31日 400萬 2013年7月1日 200萬 7% 2年 2015年6月30日 400萬 2014年1月1日 200萬 則W公司稅前不得扣除利息應如何計算? 2、涉稅分析 (1)2012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況分析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在此期間,丁未繳付規定出資10萬元,即應繳注冊資本與實繳注冊資本的差額為10萬,故其對應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該期間W公司實收資本70萬元(其中甲20萬元、乙20萬元、丙20萬元、丁10萬元)和借款余額100萬元均未變化,因此將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作為一個計算期。 此期間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3.5萬元(1007%2=3.5)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10萬元該期間借款額100萬元=0.35萬元。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此期間,丁已將拖欠出資補齊,實收資本變更為80萬元。不存在因投資不到位而無法扣除的利息。 2012全年度 2012年度,W公司不可稅前扣除的利息為:0.35萬元 2012年度,W公司可稅前扣除的利息為:1007%+2006%20.35=18.65萬元 (2)2013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況分析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在此期間,丙應繳注冊資本與實繳注冊資本的差額為10萬,丁應繳注冊資本與實繳注冊資本的差額為40萬元。W公司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其中甲20萬元、乙30萬、丙30萬元、丁20萬元),借款余額為400萬元,均未發生變化,因此將該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 投資未到位50萬元出資對應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12萬元(1007%2+2006%2+1006%2=12.5)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50萬元該期間借款額400萬元=1.5625萬元。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在此期間,丁應繳注冊資本與實繳注冊資本的差額為40萬元,W公司實收資本為110萬元(其中甲20萬元、乙30萬元、丙40萬元、丁20萬元),借款余額為200萬元。 投資未到位40萬元出資對應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3萬元(1007%2+1006%2+2007%2=13.5)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40萬元該期間借款額400萬元=1.35萬元 2013年度 W公司不可稅前扣除的利息為:1.5625萬元+1.35萬元=2.9125萬元 W公司可稅前扣除的利息為:12+31.325=12.0875萬元 (3)2014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況分析 因甲乙丙丁全部認繳出資已繳納,故W公司2014年度不存在因出資不到位而無法扣除的借款利息. 2、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涉稅風險控制 為了避免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所產生的相當于逾期未到位投資資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企業投資者或股東注意以下兩點: (1)在投資設立公司時,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的有關規定,繳足最低的注冊資本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時間內繳足出資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公司設立時,如果沒有那么多現金出資,可以利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二、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法律風險管控 1、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法律風險:公司設立時有股東出資不到位,其他股東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設立時有股東出資不到位,其他股東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法律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劉先生和武先生成立了XX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其中劉先生出資90萬元,占有90%的股份,武先生出資10萬元,占有10%的股份,但由于劉先生的90萬元出資并未到位,只實際出資30萬元。經營一年后,XX公司已欠YY公司人民幣100萬元。YY公司多次催討后,XX公司仍無力歸還。后YY公司經調查發現劉先生出資并沒有到位,只出資了30萬元。于是YY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XX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幣100萬元,并要求武先生對劉先生出資未到位的60萬元承擔補充連帶責任。武先生認為自己出資已到位,不應再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裁決支持了YY公司的訴訟請求。請評析:公司設立時如有股東出資不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償對外債務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2、法律分析 我國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9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劉先生和武先生成立XX有限責任公司,劉先生出資90萬元,實際只出資30萬元,有60萬元出資未到位。如公司不能對外清償債務,公司設立時的另一股東武先生在劉先生出資未到位的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經審理后,裁決支持了YY公司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2、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法律風險控制 公司股東以現金資產進行投資形成投資合同關系時,如果存在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現象,公司的股東不僅應自己出資到位還應督促其他股東出資到位以防范投資風險。 (三)虛假注資和抽逃出資的涉稅風險及控制 1、虛假注資和抽逃出資的涉稅法律風險 虛假注資是指代辦人或代辦公司沒有真正將需要驗資的資金存入投資人(法人和股東)的帳戶,而采用欺騙手段弄的假驗資報告(一般是由代辦人私刻會計事務所公章而做的假驗資報告或者通過私刻銀行章及憑證而騙取真會計事務所的報告)然后將假驗資報告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行為。企業虛假注冊資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行為也觸犯了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假注冊資本罪和抽逃注冊資金罪二者都有虛假的行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的目的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即欺騙的是公司登記機關,而抽逃出資罪中的虛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再者,虛假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登記之前,而抽逃出資罪責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虛假注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存在以上法律風險外,還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因為企業虛假出資后,馬上進行撤資,在公司賬上一般掛在“其他應收款某某股東/老板”上,產生一種跨年度的無償借款行為,存在要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虛假注資和抽逃出資的涉稅風險管控 企業撤資后,在“其他應收款”會計科目核算時,明細科目不要寫公司的股東和老板,應掛與公司非關聯關系的其他企業,并且應樹立借款合同或協議。今后,企業要求股東或老板本人不斷向公司注入資金沖平“其他應收款”。另外,每年的工商年檢時,應請有工商社會關系的工商注冊代理公司代為其進行年檢查。 案例分析:虛假注資的涉稅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2013年3月1日,A公司為提升企業經營資質,需增加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但股東無力增資,于是公司控股股東B向他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公司注冊資本驗資。3月31日驗資結束,當日,B從A公司將2000萬元款項借出,歸還他人。7月1日,A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年利率6%。由于B實際上根本沒有增加注冊資本,B向A公司的2000萬元借款年底未歸還,A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項利息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2、賬務處理: 根據上述經營業務,A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單位:萬元): (1)收到股東B增資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實收資本 2000 (2)將資金借于股東B時 借:其他應收款B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3)支付當年銀行貸款利息時 借: 財務費用 30(100062) 貸: 銀行存款30 3、涉稅風險分析 從上述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在B無法歸還借款的情況下,A公司借給B的2000萬元款項將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上。基于上述的會計業務事實,衍生出下述稅收問題。 (1)營業稅 A公司與其股東B是獨立的法律主體,A公司長期借款與股東B,無正當理由不收取利息減少應稅營業額,稅務機關有權核定A公司讓渡資金的利息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假定稅務機關確定的資金使用利率為6%,則2013年A公司應確認的利息收入為20006%12990(萬元),應繳納營業稅為905%4.5(萬元)。 (2)企業所得稅 B是A公司的控股股東,B與A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A企業應確認讓渡資金給他人使用的利息應納稅所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則2012年A公司應確認利息收入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904.5)25%21.375(萬元)。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公司股東B虛假出資,其應繳資本額實質上并未到位,則A公司因此流動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A公司2012年度應調增應納所得稅額為3025%7.5(萬元)。 (3)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股東B在年終既未歸還借款又未將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則2013年末,A公司應代扣代繳股東B個人所得稅200020%400(萬元)。A公司和股東B都沒有按照稅法的要求核算納稅,將面臨主管稅務機關查補A企業稅款33.375萬元(4.521.375+7.5),向股東B追繳個人所得稅款400萬元,并對A公司處以巨額的罰款、滯納金的處理。由此可見,虛假出資衍生的稅收法律風險巨大,應引起每一位企業經營者的注意。 二、 設備和存貨投資合同中的涉稅風險管控 所謂的設備和存貨投資合同是指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評估作價投資到另外的企業從而形成被投資企業的股東的一種合同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投資者可以用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但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所形成的投資合同,存在一些稅收風險,分析如下: (一)設備和存貨投資合同中的涉稅風險分析 在投資實踐中,一些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等動產進行投資,存在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為:沒有把投資的設備和存貨視同銷售,進行一定的稅務處理,即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沒有給被投資企業開具發票進行入賬,而被投資企業收到投資者作價投資的設備和存貨,往往以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作為入賬價值,從而對該投資的設備進行計提累計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 1、視同銷售的相關涉稅法律依據 ()視同銷售的增值稅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要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 ()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視同銷售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六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一般為10%。” ()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3、分析結論 根據上述法律依據的規定,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應該按照視同銷售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他所得稅。 (二)設備和存貨投資合同中的涉稅風險控制 針對以上對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存在的稅收風險分析,投資者和被投資者必須采取以下涉稅風險控制措施: 、投資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必須要視同銷售,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 必須向被投資者開具銷售發票。如果以使用過的設備進行投資,則根據國稅發2009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號文件的規定,向被投資方開具普通銷售發票;如果以自己生產的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則向被投資企業開具專用發票,被投資企業可以進行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以存貨或設備投資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存貨固定資產設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接受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存貨固定資產設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實收資本 三、 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合同中的涉稅風險管控 實踐中,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合同是指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所形成的合同法律關系。在不動產投資合同中,主要涉及到投資的土地等無形資產和房屋是否要需要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問題,對不動產進行投資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可以幫助企業減輕一定的稅收負擔,提升企業的利潤。 (一)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合同中的涉稅風險分析 在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稅風險:一是營業稅的風險;二是土地增值稅的風險;三是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分析如下: 1、營業稅風險分析 投資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營業稅風險是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和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的營業稅風險主要體現在:投資者享受不征營業稅的法定要件不全面,沒有向被投資企業開具無稅發票和沒有在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結果不能享受投資的無須資產和不動產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根據該規定,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和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要享受不征營業稅,必須有個前提條件,即投資者與接受投資方,在投資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對投資事項,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否則不可以享受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二條規定:“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依照國稅發2005129號的規定,投資者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應該要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不征營業稅的備案,當然,要不要進行備案,各省的規定不同,有的地方稅務部門要求備案,有的稅務部門不要求備案,投資者應關注當地稅務部門的規定。 例如,某企業為了實現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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