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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泉州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手冊(試行)泉州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二一四年十二月目 錄1前言 (2)1.1 應及時完成的工作 (2)1.2 以抽查為主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3)2 質量監督一般規定 (5)2.1 質量監督范圍 (5)2.2 質量監督依據 (5)2.3 質量監督權利 (6)2.4 質量監督方式 (6)2.5 監督人員從業規定 (7)3 質量監督程序 (7)4 質量監督管理范圍 (8)4.1分級管理 (8)4.2監督范圍 (8)5 質量監督的主要工作內容 (9)5.1 質量監督手續 (9)5.2 質量監督計劃 (10)5.3 參建單位資質復核 (10)5.4 項目劃分確認 (10)5.5 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查 (13)5.6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 (15)5.7 質量問題的處理 (18)5.8 工程質量等級核定或核備 (19)5.9 階段驗收的質量監督 (23)5.10 竣工驗收的質量監督 (23)6 質量監督報告的編寫 (24)6.1 質量監督報告編寫的基本要求 (24)6.2 質量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 (24)7 質量監督檔案管理 (25)8 附錄 (27)(66)1 前言為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進一步強化質量意識,規范質量監督行為,泉州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編制了泉州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手冊(試行),供我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使用。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泉州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可分為應及時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為主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兩大部分。1.1 應及時完成的工作質監站應及時完成的工作可概括為“一項交底、二項確認、三項核定、四項復核、五項編寫、六項參加”。1) “一項交底”:在工程開工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檢測等單位召開的技術交底會議,進行質量監督交底并提交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監督交底內容及說明。2) “二項確認”:對工程項目劃分的確認,若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2012)中未涉及的工程內容,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編制單元工程評定標準,并統一格式制定相應表格,報監督站確認,此項工作在工程開工初期進行;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標準的確認,對于其他房屋建筑、交通工程、市政和圍墾等工程的外觀質量評定標準,應執行相關行業規定,此項工作在主體工程開工后進行。3) “三項核定”:在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完建后,核定其分部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在單位工程完工后,核定其單位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和外觀質量評定結論;在項目工程完工后,核定其項目工程施工質量等級。4) “四項復核”: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設計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有關產品制作單位和檢測機構的資質進行復核。上述復核應在該單位中標后及時進行。5) “五項編寫”: 編寫質量監督計劃,此項工作在項目組成立初期進行;編寫質量監督檢查意見(表)、監理履職評估意見(表),此項工作在施工期進行;編寫質量監督報告和總結,此項工作在工程出現較大問題或工程完成一個階段目標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級匯報時進行;編寫質量監督簡報或通報,對工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質量管理活動、施工動態、質量監督工作成果等及時進行報告;編寫施工質量監督報告,此項工作在相應的階段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前完成。6) “六項參加”:按要求參加初設或施工圖審查、技術交底、重大設計變更審查會議;參加由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小組對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驗收,核備其質量等級;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方案的研究;參加主體建筑物分部工程驗收會;參加單位工程驗收會,監督驗收過程并形成驗收監督登記表和質量備忘錄;參加工程階段驗收會和竣工驗收會,并宣讀工程質量監督報告。1.2 以抽查為主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項目站以抽查為主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可歸納為“七項監督檢查”。1) 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體系進行監督檢查。2) 對參建單位的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 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監理單位的旁站監理工作、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4) 施工單位的現場實驗室、“三檢制”及其他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5) 對有關產品制作安裝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6) 對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7) 對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本手冊的編制,得到了市水利局領導和專家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由于時間倉促,加之編寫人員水平有限,手冊中難免有不足之處,在使用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告知市質監站。2 質量監督一般規定2.1 質量監督范圍根據福建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閩水建設20126號),凡在我市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及技術改造等各類水利工程,不受工程投資來源限制,均應按分級管理原則到相應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接受政府監督。2.2 質量監督依據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3)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號);4) (SL631-2012)(SL637-2012)(簡稱單元工程評定標準):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土石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混凝土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堤防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水工金屬結構安裝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水輪發電機組安裝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水力機械輔助設備系統安裝工程;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6)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驗收規程(SL223-2008);7) 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8、福建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閩水建設20126號);9)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有關規程、規范、質量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2.3 質量監督權利1) 對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檢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 質量監督人員按規定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質量監督,調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3) 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采取糾正措施。情況嚴重的,可責成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4) 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可要求建設單位組織進行質量檢測評價。5) 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采取措施糾正。6) 對未按規定及時完工驗收就進入下一階段施工,或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可責令整改,對不按照有關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履行監理義務的監理單位,可責令改正。7) 參加受監督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2.4 質量監督方式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采取以抽查為主的工作方式,根據需要進行巡回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質量“飛檢”。2.5 監督人員從業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1) 取得水利或相關專業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5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相關工作經歷;2) 熟悉水利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3) 堅持原則,秉公履責,公正執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工程監理、施工、勘察設計、質量檢測、設備制造、材料供應的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本工程的質量監督員。3 質量監督程序1)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到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2) 根據工程類別制定質量監督計劃;3) 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項目劃分進行確認和批復。4) 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開展質量監督工作;5) 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6) 列席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會議,對工程外觀質量的評定進行核查;7) 列席建設單位組織的有關工程驗收,核定(備)工程質量等級;8) 參加工程政府驗收,編寫和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9) 質量監督工作檔案資料整理、歸檔。4 質量監督管理范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興建的防洪、防潮、治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河道治理、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除由省水利廳質量監督中心站負責的省級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外,其余項目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門負責質量監督管理。4.1分級管理1) 市級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2) 縣(市、區)邊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3) 市水利局直屬單位為建設單位的水利工程;4) 省水利廳委托監督的水利水電工程;5) 按省水利工程標準招標文件范本要求在市水利交易中心采用全流程電子招標、未設立質量監督站的縣、市(區)所屬水利工程項目。4.2監督范圍省級批復或市級批復轄區內的水利水電工程,且在市水利工程交易中心招標交易的工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 水庫工程:新建和除險加固的小(1)型水庫;2) 堤防工程:工程級別二級及以下,設計防洪防潮標準在1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工程;3) 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工程;4) 引調水工程:中型引調水工程(引調水流量和供水流量15m3/s)的,或本設區市境內跨縣引調水的水利工程。5) 水閘工程:新建和除險加固的中型水閘工程;5 質量監督的主要工作內容5.1 質量監督手續5.1.1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通過泉州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平臺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取得質量監督站批復意見。5.1.2 主體工程開工前15天,由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質量信息經辦人和審核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建設單位名稱、項目名稱等基本信息,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開通質量監督平臺入口。5.1.3 建設單位經辦人網上填報泉州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書,報送質量監督站審核,同時應提交下列備案材料:1)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組建文件;2) 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文件;3) 項目投資計劃或年度投資計劃下達文件;4)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定本)、主要施工圖紙及施工圖審查意見;5)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與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以及招投標文件;6) 監理單位現場監理機構組建文件;7) 施工單位項目部組建文件;8) 各參建單位現場機構人員配備表等有關資料一套。5.1.4 泉州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建設單位填報的泉州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書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核,符合質量監督申報條件的,給予出具質量監督站批復意見。5.2 質量監督計劃5.2.1質量監督站在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并印發各參建單位。5.2.2質量監督計劃是質量監督項目組具體開展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實施文件,主要明確監督依據、監督方式、監督工作要求、關鍵質量控制點等。5.2.3質量監督計劃的主要內容:1) 工程概況2) 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計劃3) 質量監督到位計劃4) 質量監督的程序和內容5)工程質量等級評定6)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計劃附表5.3 參建單位資質復核5.3.1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質量監督站對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和檢測等單位資質和現場人員資格進行復核。5.3.2 質量監督站在復核中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5.4 項目劃分確認5.4.1 主體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參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將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劃分結果報質量監督站確認,單元工程劃分結果報質量監督站備案。5.4.2 質量監督站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項目劃分文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以項目劃分確認書的形式通知建設單位。5.4.3工程實施過程中,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對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進行調整,建設單位應重新報送質量監督站確認或備案。5.4.4 水利工程項目一般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序)工程等。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等工程項目,可按相關行業標準進行項目劃分。5.4.5 項目工程劃分原則水利工程項目劃分應結合工程結構特點、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進行,劃分結果應有利于施工質量評定。每個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數目不宜少于5個;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單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5.4.6 單位工程項目劃分樞紐工程:一般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當工程規模大時,可將一個建筑物中具有獨立施工條件的一部分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堤防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規模較大的交叉聯結建筑物及管理設施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除險加固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加固內容,并結合工程量劃分單位工程。5.4.7 分部工程項目劃分樞紐工程:土建部分按設計的主要組成部分劃分;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工程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按組合功能劃分。堤防工程:按長度或功能劃分。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長度劃分;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按工程結構主要組成部分劃分。除險加固工程:按加固內容或部位劃分。對單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決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劃分為主要分部工程。 5.4.8 單元工程項目劃分按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進行劃分,參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條文說明。河(渠)道工程中的土石方開挖、填筑及砼襯砌單元工程劃分,其劃分界限宜設在變形縫或結構縫處,長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單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單元工程評定標準中未涉及的單元工程可依據工程結構、施工部署或質量考核要求,按層、塊、段進行劃分。 對工程安全、效益、功能有顯著影響的單元工程為關鍵部位單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開挖、地下洞室開挖、地基防滲等隱蔽工程中的單元工程為重要隱蔽單元工程。5.5 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查5.5.1 質量體系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勘察、設計、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情況。發現問題,責令整改。檢查內容:1) 建設單位:質量檢查體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是否完善,人員配備是否滿足工程建設需要。2) 監理單位:質量控制體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現場監理機構的設置是否按監理合同的約定組建,是否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人員的配備和資格是否滿足監理合同的要求,監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監理單位是否根據工程實際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3) 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項目經理部是否按投標書中承諾組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負責人等人員是否到位,相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編制,施工方案是否得到監理單位的批準;根據工程需要是否設置現場實驗室,人員和設備是否滿足要求。4)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施工現場是否設立了設代組,人員配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設計圖紙及文件提供是否能保證施工需要。5) 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人員配備及檢測設備是否滿足要求。5.5.2 質量體系的執行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檢測等參建單位的質量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整改,并對整改情況跟蹤檢查。檢查內容:1) 建設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與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對其他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和實體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情況;工程建設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工程質量評定和法人驗收情況;施工企業關鍵崗位的押證管理情況。2) 監理單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及控制效果,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問題發現和制止情況;現場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持證上崗及常駐工地等情況;與工程質量有關的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工程旁站監理開展情況;原材料、設備、中間產品、實體質量(檢測部位、檢測項目、檢測頻率)的平行檢測和跟蹤檢測情況;工序、單元、分部工程等質量評定情況;質量缺陷及事故處理情況;監理月報、監理通知、監理例會紀要、監理日志(記)、旁站記錄、質量缺陷備案等監理資料及歸檔情況。3) 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及工程質量總體情況;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負責人押證情況,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與工程施工質量有關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施工質量檢查“三檢制”落實情況;工程檢驗檢測計劃的制訂與執行情況,包括施工自檢單位資質及檢測部位、項目、頻率等;工序、單元、分部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情況及施工原始記錄等相關資料;施工質量缺陷的處理和備案情況;建設、監理等單位的日常檢查以及質量監督站、稽察、上級部門督查等專項檢查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整改情況。4) 勘察、設計單位:設計管理體系落實情況,包括施工現場設代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施工現場設計服務情況,包括技術交底,施工詳圖提供、設計通知、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報批等;參加各類驗收情況,包括重要隱蔽工程或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驗收(如建筑物基礎驗收、先導孔鉆探巖性判別、確定主要施工技術參數等),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等;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情況。5) 檢測單位:檢測管理體系落實情況;施工現場實驗室設置情況,包括人員、設備、試驗工作條件等;檢測試樣及現場取樣情況;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的符合性程度。5.6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5.6.1 監督檢查方式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采取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與對關鍵部位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涉及水利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實體質量檢查需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監督人員發現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對工程質量有懷疑的,應責成有關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必要時,為真實掌握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建設質量與安全情況,監督站可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檢單位,由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站自帶檢測單位、檢測設備對建設項目隨機性或突擊性的檢查,即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飛檢”。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工程實體質量存在問題的,質量監督員應及時糾正和制止,并記入“質量監督記錄”;視情況,印發“質量監督通報或簡訊”或“質量監督整改通知”,并抄送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立即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情況報送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復核。5.6.2 監督檢查內容工程實體質量應以工程安全為重點,重點檢查工程關鍵部位和重要隱蔽工程的實體質量。如穿壩建筑物、高速水流區、重要承重結構、重要復雜表面結構、防滲反濾部位、重要焊縫、機械間隙、安裝水平度和平整度、電氣參數,檢查工程外觀有無明顯質量缺陷等。根據監督檢查的特點,幾項常見工程實體質量檢查要點包括:1) 土石方工程土方填筑工程重點檢查土方填筑質量,土料、填筑方式、碾壓工藝、碾壓質量是否滿足設計和施工規范的要求;尤其是填土與壩肩、建筑物結合部的填筑質量;對結合部的填筑質量,施工過程中還要檢查施工操作和質量檢驗是否符合規范、規程要求,完工后建設單位是否委托具有水利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其填筑質量進行竣工驗收前檢測。砌石工程和反濾料鋪設,重點檢查砌筑或鋪設的工程質量是否滿足安全和功能的要求。關鍵部位的砌筑及反濾層鋪設質量,還要檢查建設單位組織進行現場抽樣檢測情況。2) 混凝土工程重點檢查進場的砂、石、水泥是否符合要求;鋼筋制安、模板制安以及混凝土拌制、澆筑、振搗、養護等施工工序質量是否符合施工規范、規程的規定;止水是否滿足設計、規范要求;混凝土強度、抗滲等指標和構造物外觀尺寸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混凝土建筑物的關鍵部位,需重點檢測裂縫、漏水、沉降位移及取樣檢測、缺陷處理、問題整改等情況。3) 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重點檢查地基處理及檢測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特別是地基承載力、地質缺陷處理、灌漿效果等是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混凝土防滲墻各段板塊間的結合情況以及抗滲性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特別要注意注水、壓水試驗數量、操作程序、試驗結果是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4) 金屬結構與啟閉設備安裝閘門、鋼管類:重點檢查外觀是否有變形、裂紋、銹蝕情況;閘門運行是否順暢,是否漏水。啟閉機械類:重點檢查功率是否滿足設計要求;設備運轉是否正常;高度指示儀、荷載限制儀是否顯示準確;制動器是否運行正常;減速箱、油箱、液壓缸是否漏油、滲油;機架是否有變形、裂紋;螺栓是否松動;鋼絲繩纏繞是否正常;運行時是否有異常震動和噪音。觀察發現的嚴重問題應安排專項檢測、試驗。5) 機械電氣與設備安裝對運行設備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查看設備運行發熱狀況、穩定性(震動和噪聲),有無異味,有無不正常的介質跑、冒、滴、漏,有無電氣設備異常放電。觀察發現的嚴重問題應安排專項檢測、試驗。對備用設備和檢修設備,有條件時應要求備用設備進行空載或短時帶負荷運行,查看設備運行狀況。5.7 質量問題的處理5.7.1 質量缺陷備案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發生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填寫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缺陷備案表,并及時報質量監督站進行備案。質量缺陷備案表由監理單位組織填寫,內容應真實、全面、完整;工程參建單位代表應在質量缺陷備案表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5.7.2 質量事故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應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質監站報送事故情況,質監站接到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后,及時派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針對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方案,報有關單位審定。審定后的處理方案建設單位應及時報質監站備案。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后,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按照處理方案確定的質量標準,重新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并報質量監督站備案、復核。5.7.3 質量問題舉報的調查處理質量監督站在收到匿名舉報質量問題的,應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質量監督站在收到署名舉報質量問題的,應認真、慎重對待,同時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時安排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處理。經查實存在質量問題的,質量監督站應責成建設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問題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署名舉報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5.8 工程質量等級核定或核備5.8.1 質量核定或核備的基本要求建設單位應以文件形式將核定或核備資料(包括資料清單)報質量監督站,并對所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質量監督站及時核查,并簽署核定或核備意見。當質量監督站對驗收質量結論有異議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加驗收單位進一步研究,并將研究意見報質量監督站。當雙方對質量結論仍然有分歧意見時,可報上一級質量監督站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5.8.2 核定或核備的主要內容核備內容主要包括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定內容包括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結論、單位工程驗收質量結論、工程項目質量等級。核定或核備應注意以下事項:1) 檢查質量核定或核備申報材料內容。2) 檢查工程的規模、標準、等級,設計變更手續。3)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重點檢查基礎工程、防滲工程、主體結構混凝土工程質量及主要金屬結構、機電設備質量;檢查滲漏、混凝土裂縫、沉降位移、止水等情況。4) 檢查工程資料主要包括:工程原材料,混凝土試塊,基礎處理檢測,機電產品合格證,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等資料;重要隱蔽單元工程、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報告、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工程質量檢測(抽檢)報告;竣工圖;工程初期運行和監測資料。歷次驗收中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5.8.3 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核備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核備主要工作為對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資料抽查。參建單位在分部工程驗收之前應提供質量監督站抽查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資料。抽查的部位、數量和資料內容由質量監督站確定,抽查結果分為“齊全、基本齊全、不齊全”三種情況。5.8.4 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備1) 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備分部工程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站核備。2) 分部工程驗收的資料核備分部工程驗收的資料核備分為“資料齊全、資料基本齊全、資料不齊全”三種情況。質量監督站主要查閱該分部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混凝土(砂漿)試件以及金屬結構、啟閉機、機電產品和被抽查的單元工程(含已抽查的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資料。當分部工程驗收的資料為“資料齊全”的,質量監督站對該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備按“資料齊全,同意備案”給予簽字蓋章認可。當分部工程驗收的資料為“資料基本齊全”,且驗收結論質量為合格的,質量監督站對該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備按“資料基本齊全,同意備案” 給予簽字蓋章認可。當分部工程驗收的資料為 “資料不齊全”,經檢測質量合格,質量監督站核備按該分部工程“資料不齊全,經檢測質量合格,同意備案”給予簽字蓋章認可;檢測質量不合格的,應整改合格后重新進行核備。3) 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備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備,除應依據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中的資料核備意見核備外,其驗收質量結論核備為合格尚應具備的條件為:分部工程所含單元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質量事故及質量缺陷已按要求處理并經檢驗合格,原材料、中間產品及混凝土(砂漿)試件質量全部合格,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制造質量合格,機電產品質量合格。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定,應依據分部工程實體質量檢測結果及工程資料核查情況,核定分部工程質量等級。5.8.5 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結論的核定單位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該單位工程外觀質量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測,并組織成立外觀質量評定組,現場進行外觀質量檢驗評定;在單位工程驗收前,將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結果(得分率)報質量監督站核定。質量監督站主要核查外觀質量評定組人員的組成,評定的項目、評定標準、評定辦法、抽檢數量及評定結果,并根據檢測報告,核定該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結論。對外觀質量評定有異議時,可責成建設單位組織外觀質量評定組進一步研究復評。5.8.6 單位工程驗收質量結論的核定單位工程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站核定。質量監督站在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核定意見作出反饋。監理單位應依據質量監督站對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的核備意見,填寫單位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資料核查表,提出核查意見。質量監督站對核查意見有異議時,可要求監理單位重新進行核查。單位工程評定前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經質量監督站核驗的檢測單位對單位工程進行驗收前第三方檢測。檢測前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提出工程質量檢測的部位、項目和數量,報質量監督站審核。質量監督站根據工程資料、分部工程核備意見、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結果、工程質量檢測結果,核定單位工程質量。質量核定為合格的標準為:1) 所含分部工程質量全部合格;2) 質量事故已按要求進行處理;3) 工程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70%以上;4) 單位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基本齊全;5) 單位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合格;6) 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單位工程監測資料分析結果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要求。5.8.7 工程項目質量等級的核定項目工程中的單位工程全部驗收后,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對單位工程質量核定結果進行統計并評定項目工程質量等級,經建設單位認定后報質量監督站核定。項目工程質量等級核定為合格應同時滿足下列標準:1) 單位工程質量全部合格;2) 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各單位工程監測資料分析結果均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要求。5.9 階段驗收的質量監督5.9.1 階段驗收應包括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水電站(泵站)首(末)臺機組啟動驗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竣工驗收及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加的其他驗收。5.9.2 階段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階段驗收的工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及時報質量監督站。5.9.3 階段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站作為階段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會議并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5.10 竣工驗收的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5.10.1竣工技術預驗收申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竣工驗收自查。自查前10個工作日內通知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站派員列席竣工驗收自查會議。建設單位應在完成竣工驗收自查工作后10個工作日內,將自查的工程項目質量結論和相關材料報質量監督站。竣工技術預驗收時,質量監督站作為階段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會議并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5.10.2 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站作為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會議并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提出工程質量結論意見。6 質量監督報告的編寫6.1 質量監督報告編寫的基本要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編寫質量監督報告是質量監督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編寫的基本要求:1) 重點突出,質量主題明確。2) 文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切忌錯別字。3) 條理清楚,語言準確,觀點鮮明。4) 科技名詞和術語應采用通用規范,名稱要統一。5) 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不能使用已廢止的計量單位。6) 數字表達應規范。合格率和優良率可以只保留一位小數,其他數字的取舍應符合有關規定。6.2 質量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1) 工程概況2) 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3) 參建單位質量和安全體系4) 工程項目劃分確認5) 工程質量檢測6) 工程質量核備與核定7) 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以及安全事故處理情況8) 工程質量結論和安全評價意見9) 附件:有關該工程項目質量監督人員情況表,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監督意見(書面材料)匯總。7 質量監督檔案管理7.1水利工程監督檔案工作是水利工程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必須及時、系統、完整地整理監督工作文件資料,歸檔立卷。7.2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質量監督活動的直接記錄和實踐反映,歸檔立卷要求:1) 準確性。歸檔文件必須真實地記錄和準確地反映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實際情況,簽字手續完備,文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2) 系統性。歸檔材料為工程整個監督期間的所有資料,包括不同階段不同方面的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情況等。檔案資料必須統一管理,建立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并按檔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編制文件資料目錄,將文件資料原件建檔立卷保存。7.3 質量監督檔案資料的主要內容包括:1) 質量監督書(含附件初步設計報告批復復印件等)2) 質量監督計劃3) 項目劃分報送及確認文件4) 外觀質量評定核定表5) 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核備、分部工程質量核備、單位工程質量等級核定表。6) 監理平行檢測成果匯總分析總結報告7) 項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檢測專項報告8) 單位工程驗收和階段驗收鑒定書(含各參建單位工作報告)9) 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有關文件10)質量監督報告11)質量監督抽查資料,檢查記錄,質量監督檢查或整改通知、整改報告,質監“飛檢”專報,質量監督簡訊、通報,其他有關文件。附錄1 質量行為監督檢查要點1、建設單位法人機構、質量管理領導機構、領導責任制建立及運行情況;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到位情況;工程質量管理責任制是否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質量獎懲制度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質量管理報表制度是否建立;對參建單位的質量體系、質量行為和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是否進行檢查;是否具備質量檢測手段;對工程實體質量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工程質量事故是否按規定進行調查、報告;由建設單位采購的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質量檢驗資料抽查情況;是否按時組織工程驗收。2、監理單位監理單位資質及業務范圍是否符合規定;現場監理機構組建是否滿足合同規定、運行是否正常;崗位責任制、質量管理方面的制度是否建立;總監、監理人員、檢測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人員數量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專業配置能否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監理規劃是否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質量控制、抽檢制度是否完善;監理日志、月報、表格、報表是否規范;常規檢測設備計量鑒定情況;質量評定及工程驗收工作程序是否制定。3、施工單位營業執照是否按期審查,資質證書及營業范圍是否符合規定;項目經理部組織機構是否建立、運行是否正常;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質量崗位責任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專門的質檢機構和現場試驗室;項目經理是否持證上崗、到位和穩定;技術負責人是否符合要求、到位;檢測試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質檢人員數量與職稱是否滿足要求;關鍵試驗人員和特殊試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嚴格執行規范、規程及強制性條文;施工措施計劃、施工試驗方案是否已批準;特殊工序施工是否制定了專門控制程序;對技術工人是否進行了技術交底和質量意識教育;是否按圖紙、標準和合同施工;施工機械設備是否滿足標書和合同要求;采用“四新”技術是否有措施和評審;檢測試驗設備是否通過計量檢定;試驗設備是否制定了操作規程;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的檢驗項目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構配件和設備的檢驗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構件、試塊及材料是否進行了見證試驗;原材料、中間產品檢驗結果是否按月上報建設項目管理單位;施工質量內部檢查是否實行“三檢制”;工序檢查驗收手續是否齊全;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是否實行了聯合檢查驗收;工序交接是否制定了驗收程序;工序質量及單元工程質量是否及時進行了評定;質量缺陷、事故是否有私自掩蓋行為;質量缺陷、事故是否有記錄,是否制定了處理措施和報告制度;實體質量抽測項目、結果是否滿足規程、規范要求;施工圖中的差錯是否及時提出修正意見;施工環境是否滿足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要求。4、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及業務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現場設代組織是否已成立;是否建立了崗位責任制;設計文件、圖紙簽發制度是否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是否落實;項目負責人是否具備執業資格、常駐工地;設代人員數量、專業是否滿足工程需要;設計文件及圖紙是否按計劃提供;是否建立了設計技術交底制度;現場設計通知、設計變更的審核、簽發制度是否完善;設計單位是否參加質量缺陷與事故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圖紙及設計變更通知是否及時;變更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及時參加設計單位應參加的驗收;基礎面驗收是否有地質書面意見;是否有指定材料、設備與生產廠家行為。5、質量檢測單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檢查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工作;是否取得計量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是否落實;檢測程序是否規范、檢測方法是否合理、檢測使用的標準、檢測報告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測試樣及現場取樣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附錄2 水利工程質量主要檢驗項目和數量附錄表2-1 原材料及中間產品質量主要檢驗項目和數量表名稱主要檢測項目主要技術標準檢測組數/批量水泥3d、28d抗壓強度及抗折強度,細度,凝結時間,安定性等。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 以同一水泥廠、同品牌、同強度等級、同一出廠編號,袋裝水泥每200t為一驗收批;散裝水泥每500t為一驗收批。砂含泥量、泥塊含量、云母含量、有機質含量、顆粒級配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水工混凝土試驗規程(SL352-2006)1組/500m3,不足500m3按500m3取一組。碎(卵)石含泥量、泥塊含量、顆粒級配、壓碎指標、有機質含量、軟弱顆粒含量等。土料擊實最大干密度、最優含水量、滲透系數。土工試驗規程(SL/T237-1999)每1料場取一組。混凝土抗壓、抗拉、抗折強度,抗滲性能,彈性模量等。水工混凝土試驗規程(SL352-2006)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DL/T5144-2001)大體積砼每500m3取一組,非大體積砼每100m3或每一單獨建筑物取一組,抗滲性能每一分部工程不少于1組。鋼筋外觀質量及公稱直徑、重量偏差、抗拉強度、屈服點、伸長率、冷彎等。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1部分:熱軋帶光圓鋼筋(GB1499.1-2008)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1組/60t,每種型號不少于一組。焊接接頭質量:抗拉強度對焊做抗拉強度、冷彎等。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2003)、鋼筋焊接接頭試驗方法標準(JGJT27-2001)一組/300根(或按設計要求),且每種接頭不少于1組。對焊一組6根試樣,3根冷拉,3根冷彎;搭接焊一組3根,只做冷拉。止水材料橡膠止水帶母材:拉伸強度、扯斷伸長率、撕裂強度、老化等;接頭:強度。水工建筑物止水帶技術規范(DL/T52152005)一組/批銅及鋼止水帶母材:強度、伸長率;接頭:強度。粉煤灰細度、燒失量、需水量比、三氧化硫等。水工混凝土摻用粉煤灰技術規范(DL/T50552007)1組/200t錨桿抗拔力、張拉力等。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水利水電工程錨噴支護技術規范(SL377-2007 )1組/300根(或按設計要求),設計變更或材料變更時應另做1組;每組錨桿不得少于3根。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檢驗項目和依據見相關標準。2、檢驗批不足檢驗批量數時,按一個檢驗批進行檢驗。3、國家及行業頒布新規程規范及技術標準,則按新規程規范及技術標準執行。4、外加擠、拌和用水及土工合成材料等檢測按照有關規范標準執行。5、施工單位可參照附錄表2-1進行自檢,檢測項目、部位、頻次應滿足規程、規范要求;項目抽檢可照附錄表2-22-6進行。附錄表2-2 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主要檢測項目及數量表名稱檢測項目檢測方法檢測標準檢測數量土料填筑干密度現場取樣土工試驗規程(SL/T23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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