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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合同簽訂的基本注意事項經濟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同時它的管理有賴于各公司有關部門的配合和努力。在經濟合同的管理中我們應該注意許多問題,而合同簽訂無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經辦人首先應注意對簽約的相對方進行資格審查。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相對方的簽約人進行資格審查。簽約的相對方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單位,后兩者在簽約時除了加蓋公司或單位印章外通常還委派簽約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單位簽字。公司或者單位的簽約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權委托書或公司(單位)授權委托書的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當然代表企業,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則應在授權委托書明確規定的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簽訂經濟合同的工作。在公司的合同管理中也碰到過相對方的簽約人未經授權就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或者超越代理權限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應該說上述的情況都是不允許發生的。二是對對方公司或單位是否具有簽約資格進行審查。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簽約單位為分公司情況,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而直接影響到履約能力,所以一般要求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公司簽約或者要求分公司出示總公司的授權。經過投標簽訂的合同,有時還會出現投標中標的為母公司,簽訂合同和履行投標書項下所有權利義務的卻是子公司的情況,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兩個獨立的公司,且招標投標法也明令禁止中標項目轉讓,因此這種情況也是應該嚴格禁止的。此外,在簽訂重大的合同時,還應認真了解相對方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等等情況。對簽約相對方進行資格審查無疑是加重了經辦人簽約前的責任,但也應看到它有利于及時防范公司風險于未然狀態,同時對于經辦人而言,也有利于免予事后承擔簽約過錯責任。事前預防的成本要遠遠小于事后處理糾紛的成本,從這一點來看即使在簽約前麻煩點,但比起亡羊補牢卻更具可取性。公司經濟合同風險控制的幾個要點合同行為是公司存續期間最重要的活動事項,在執業過程中律師注意到,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擾眾多公司經營發展的一大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合同法律糾紛的產生及不利法律后果的承受均系公司自身“合同行為”不慎所致。作為發展中的公司,必須盡快理順“合同管理”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合同風險,促進對外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內涵“合同管理”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嚴格概念,而是公司相對應“合同行為”的每個階段而進行全過程管理活動的總稱。實踐中,公司開展的經營活動均是依靠“合同行為”(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來完成,鑒于“合同行為”在公司對外經營中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必須將“合同管理”作為公司內部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并給予高度重視。必須注意的是,“合同行為”并不局限于與合同相對人簽署合同這樣一個靜態的時間點,而是一個動態、連續的過程,包括:合同樣本的制定、技術性條款的設立、合同相對人資信狀況的調查、合同條款的談判、特別條款的約定、合同的簽訂、合同內容的履行、爭議事項的發生及解決等一系列環節。公司“合同管理”即是圍繞“合同行為”這一系列具體環節而展開的風險預防和實時控制活動。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也注意到:外資公司較內資公司更重視“合同管理”,并多將“合同管理”作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一項日常工作來抓;“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落實到位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爭議事項發生較少,即使有爭議事項出現,該等爭議事項的法律后果也大都在公司制度可預期的范圍內。因此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經營風險的必要舉措。二、合同管理制度的相關制度設計律師認為,鑒于公司經營活動中“合同行為”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本著安全與效率并舉的原則,并借鑒有關公司的成熟操作經驗,公司內部的合同管理可以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歸口管理制度”并落實“承辦人負責制度”。1.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所謂分級管理是指將合同行為按照一定標準(如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付款時間等)進行劃分,再區別進行管理。以合同銷售金額為例,公司可規定銷售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具體業務人員負責審核、簽署,而1000元以上的合同行為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這種管理模式的優勢在于可對業務人員適當放權,減少公司管理層的工作量,同時公司又能將風險控制在較低范圍內。2.實行歸口管理制度所謂歸口管理是指公司內部應當建立相應集中管理公司合同文本、控制合同進度的相應機構(或由相關部門兼負起這個職能)。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將公司所有合同文本、往來信函、傳真件原件、信函憑證、送貨憑證的原件及業務人員的業務報表進行統一保管。公司合同歸口管理的必要性在于:可實現公司合同文本的集中、統一管理,不致發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遺失;便于公司負責人及時了解公司全部合同的進展情況;便于集中審查公司業務人員的業務進展情況,也有利于對公司業務人員實現業績考核。3.實行承辦人負責制度承辦人負責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確保公司每筆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負責人跟進,不致發生遺忘及業務人員責任不清、相互扯皮現象。業務承辦人工作應當具有相應的連續性、穩定性,從每筆業務開始,注意審查對應客戶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對應客戶授權代表(或業務代表)的權限范圍;合同簽署后負責跟進合同生效期限、貨物發放簽收情況、貨款進帳情況、往來信函資料的收集等事項;糾紛發生后還應配合公司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進行相關訴訟、仲裁活動。此外,業務承辦人還應定期(如以每月為例)將手頭工作進帳情況向公司負責人書面匯報(如以工作月報表形式),工作月報表內容應當包括:截至本月經手合同數量、合同編號、對應客戶、發貨情況、應付款情況、實付款情況、逾期付款天數、對方聯系方式、其他說明事項等。公司負責人簽閱后退還承辦人,承辦人再將公司負責人簽閱后的工作月報表交歸口管理機構存檔、保管。承辦人負責制度可與公司崗位責任制度建設相結合,如業務承辦人應將所有資料原件(如:合同文本、信函、掛號信函憑證、傳真件、公司負責人簽閱的工作月報表等等)交歸口管理機構存檔,自己可保留相應的復印件,或需要使用時到歸口管理機構借閱;歸口管理機構人員負責定期向業務人員索要近期資料;業務承辦人員應及時就貨款進帳情況與財務人員溝通,財務人員應及時將貨款進帳情況予以反饋等;遇有對應客戶逾期付款狀況的,業務承辦人應及時與財務人員溝通制作對帳單前往對帳,財務人員應予積極配合等。三、合同文本及技術性條款的制定1.標準化合同文本的訂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律師認為實現公司合同的標準化是實現公司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零散、雜亂的合同格式是公司實現有效合同管理的一大障礙。作為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活動的第一步,實現合同文本的標準化十分重要。因此公司應當重視制定標準化的合同文本,并應注意在實踐中盡可能要求客戶接受公司提供的標準化合同文本。與標準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相關的是與客戶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如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機制、擔保問題等等)不能輕易進行變動;若合同文本內容最終發生了變動,則應重新認真審查變更后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必要時由律師進行審查。此外,鑒于公司與某些客戶的交易行為往往具有連續性,若每筆交易都視作一個單獨的合同,一旦客戶方長期拖欠貨款發生經濟糾紛,則勢必會給公司將來的訴訟(或仲裁)帶來不便,因為民事訴訟(或仲裁)中存有“一事一理”的基本理念,即一個訴訟只能針對同一法律關系。為減少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的不便,建議公司與類似客戶可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將單筆的交易納入一個長期供貨合同的框架之中,這同時也有利于公司對合同的總體管理。2.合同中可約定特定事項的授權代表合同行為中涉及訂單發送、確認簽字、貨物簽收等一系列行為,可能涉及人員較多,如條件許可,律師認為在合同行為中應當直接明確雙方授權代表及其受權范圍。如目前客戶方對公司的送貨單簽收相對比較混亂,而確認客戶確已收到貨物又是一旦雙方將來發生爭議公司進行訴訟的重要依據,故在合同文本中可約定客戶方對貨物簽收的簽字一個或數個貨物簽收授權代表,并在合同中預留簽字字樣,如授權代表發生變動的,應在第一時間將授權人變動情況及新的簽字字樣及時書面函告對方。3.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達地址確認問題針對目前大多數公司印章使用相對混亂的行為,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各種印章在合同行為中的使用規則,如簽署合同或補充條款應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對帳應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簽收貨物可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等。另外,鑒于目前大量的公司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擁有多處經營地,為防止糾紛發生時可能出現的雙方溝通不暢,函件無法送達等情形,可在合同文本中確認雙方信函、文件等的送達地址,明確任何一方地址發生變動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約定一方按確認地址發出有關信函兩日后,即可推定對方已收到。4.對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設定要慎重必須注意的是,合同文本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把“雙刃劍”,必須進行合理的運用。在買賣雙方市場地位基本對等的情況下,違約責任的設定更應適當合理,這樣也更有利于客戶同意接受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司法實踐中,違約責任設定過高或過于苛刻往往會被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認定無效,這就等同于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反而會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維護。5.重視爭議解決問題的約定現行法律對合同中爭議問題的解決方式給予了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另,在涉外案件的爭議解決機制中,必須注意有部分國家可能會對我國法院判決的認定及執行設有障礙,相比較而言,仲裁裁決的可執行力要優于法院判決。故用足法律授權,在合同文本中對管轄地作出有利于自身的約定尤為重要。四、合同的調查、簽署及履行所涉問題1.合同行為應當重視調查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與客戶進行交易應當重視對相關信息的調查,特別在一些交易數額較大的交易活動中,類似的調查活動更顯得尤為重要。這些調查的范圍主要有如下三種:(1)對合同相對人進行調查。客戶是公司交易的直接相對人,無論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當合同交易額巨大或有跡象表明客戶履約能力發生異常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主體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司資產(車輛、房屋、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等)狀況等。(2)對合同相關方展開調查。合同相關方是可能與合同有關的擔保方,債務承擔方(如約定由第三方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方擔保能力、債務履行能力出現異常亦有可能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也有必要進行一定的調查。(3)對合同行為的相關財產進行調查。如合同交易中擔保方提供擔保財產的權屬情況,有無設定抵押、查封等他項權利等情形。對上述調查活動應由公司業務承辦人具體負責,必要時也可由律師前往進行調查。2.合同簽署過程中所涉時間問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部分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文本上的一些涉及時間的事項往往十分大意,甚至出現了雙方當事人均對合同蓋過公章但又均未標注蓋章日期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往往難以確認雙方交易的具體時間,導致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甚至還有可能蘊涵其他法律風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也很容易被忽略。合同簽署及履行過程中必須審查合同中有無附條件、附期限等,如有條件或期限約定,應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再履行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若合同尚未生效而一方即實際發放貨物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也只能以“不當得利”為由判令受貨方返還原物,而不能按合同中的約定的相關違約責任要求對方承擔,這種狀況無疑將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維護。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時對帳、發函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客戶方存有拖欠貨款達到一定金額或一定期限,公司應當安排具體業務承辦人或財會人員與對拖欠貨款的客戶進行對帳。通過對帳行為,一方面可提示該客戶及時付款;另一方面也可明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數額,為可能進行的訴訟(或仲裁)做必要準備。如客戶方存有拒絕對帳或拒絕蓋章的,則公司應當注意:其一,該客戶是否已經不具有相應的支付能力;其二,要審查該筆債務發生的時間,注意不要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如時間已經接近兩年,則應盡快發出催討款項的公函(應當通過郵局掛號或雙掛號),以中斷訴訟時效并為下一步擬采取的法律手段爭取時間。實踐證明,規范化運作的大型公司、外資企業之所以重視“合同管理”就在于他們認識到“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營安全的重要意義。規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正常經營的必要條件,也是公司做大做強的制度保障。簽訂經濟合同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簽訂經濟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的原則,根據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原則: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經濟合同法第四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一規定是對當呈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最基本的要求,當事人只有遵循這一原則,簽訂的經濟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利益才能受到保護。這里所說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僅包括經濟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條例,而且包括一切與訂立經濟合同有關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2.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經濟合同法第五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項原則主要包含二個要素,一是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我國經濟合同當事人無論是法人,還是個體工商戶,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它們的主體資格,即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對他方強迫命令,不能要求不平等的權利。二是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協商一致。經濟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自愿的行為,是建立在當事人各方自愿基礎之上的,因此,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要進行充分協商,只有經過充分協商,考慮到各方利益,才能最終達成一致協議,并達到各自的經濟目的。3.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是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的核心是要求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主觀上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故意,做到不欺詐、不規避法律,恪守信用,尊重商品交易的道德和習慣,尊重社會公德。淺析合同風險的防范法規規定,如果有國家規定的指令性或指導性價格的,價格條款應予遵守。對于買賣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特別加予注意。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部分動產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也應進行登記的。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轉移給買受人。雖然之前出賣人早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標的物的風險并不是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而是按照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的控制原則承擔。 此外注意,貨款的結算方式必需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條款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避免違法違規帶來的制度風險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濟性條款是為了保證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針對合同違約的信用風險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一般應有的條款后兩項,就是救濟性條款。1、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站在“保護”的角度,將這種制度稱為“違約救濟”。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存在違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賠償,合同法第113條采用了合理預見規則。在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中,最常見的是損害賠償。實踐中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尤其是如何界定間接損失,這是一個很復雜也很有趣的問題。按照一般邏輯推理,在兩個事物之間找因果關系,并不困難。但只要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違約方就應當賠償的話,實踐中就可能發生損失無限擴大的情況。為此,創立了“合理預見規則”,即違約方在訂約時已經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將會發生的損失,才是他應當賠償的損失。合同法第119條還規定了防止損失擴大規則。對于合同雙方自行約定的違約金,合同法也確立了適當性的原則。這些規定都有利于限制違約風險的無限擴大。2、 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及根據仲裁協議或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應根據法律規定選擇既有利于解決爭議又能保護自身利益的爭議解決方法。并應特別注意訴訟的時效及中止和中斷的規定。除上述兩個原則性條款,還應注意具體的救濟性條款。違約救濟除了要求全面履行和賠償損害外,還包括:1)定金:定金的特征包括從屬性,即合同無效,定金約定亦無效。實踐性,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要式性,應當書面形式約定。限定性,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可以廣泛應用于多種合同。2)違約金: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如果太高,訴訟時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圍適當確定。違約金與定金,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另外,合同中還常有其他類似條款:3)擔保人和物:為了保證合同的依法履行,擔保法還規定了對于合同可以設立人和物的擔保。4)預付款和訂金等: 和定金不同,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概念,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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