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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2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企業作業環境本質安全管理重點要求(2017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企業生產現場作業環境安全管理,及時準確辨識危險有害因素,降低事故風險,采取合理有效預防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實現作業環境本質安全,遏制人身事故,特制定本重點要求。第二條 本重點要求所稱作業環境,是指電力企業生產現場作業過程中,對人身安全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外部條件總和,主要包括溫度、濕度、潔凈度、高度、寬度、粉(灰)塵、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風速、照明、噪聲、氣象、通道、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機具及環境工作措施等。本重點要求是對國家、行業安全標準和規范和集團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對作業環境相關重點要求的匯編和摘錄。對作業環境的其他要求,以及涉及人員作業安全行為和其它方面的規定,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范,以及集團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相關規章制度要求執行。第三條 本質安全一般指系統自身具備保障安全的能力,是系統在安全性能方面的固有特性。本重點要求所稱作業環境本質安全,特指生產現場作業區域內的環境、裝置(設備、設施等)和其它空間要素,自身具備較高的安全穩定可靠性,不對外輸出并能夠有效抵御外部輸入事故風險,在人員失誤或裝置故障時,仍能保障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特性。第四條 本重點要求針對生產現場作業環境,提出了“一般規定”、“通用規定”、“變更管理”和“特殊規定”的要求,未覆蓋所有生產現場的作業。“一般規定”是對生產現場作業環境的基本要求,“通用規定”是對某類危險作業環境提出的常規要求,“特殊規定”是分別針對火電、水電、風電、光伏典型作業環境提出的具體要求。第五條 作業前,應辨識并消除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各類危險因素,確定應急逃生路線,做好交底工作。作業中,因外部危險因素變化或作業本身導致作業環境的安全條件受到破壞時,應對作業現場環境重新進行危險辨識,采取必要措施滿足安全要求,方可繼續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員應貫徹“不安全不工作”的理念,掌握本重點要求的相關部分,堅持作業環境本質安全管理和反違章工作并重,多管齊下,保證生產現場作業安全。第七條 本重點要求適用于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電力企業生產現場作業環境的安全管控。第二章 作業環境本質安全一般規定第八條 作業場所的自然光或照明應充足,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規定。操作盤、重要表計、主要樓梯、通道等設有事故照明。作業場所需要增加臨時照明時,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應高于2.5m,低于2.5m的照明燈具應有保護罩。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照明燈具。第九條 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識齊全、規范、完整;建筑物及設備、設施等名稱、編號和介質色標、流向等標識規范、清晰、完整。第十條 作業場所地面平整、無雜物。設備零部件、材料、工器具等定置放置,標識清楚。臨邊、洞口等邊緣無堆積物。通道、出入口、樓梯等處暢通。第十一條 作業場所內不應存放與工作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因作業需要臨時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的數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第十二條 作業區域內及其鄰近的井、坑、孔、洞、溝道上部蓋板應牢固;如果蓋板被暫時移除(如異地修復或吊裝需要),應在其四周裝設堅固的臨時防護欄桿,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當心墜落”警示牌。承重蓋板上應有明顯的承載標識。第十三條 作業區域內敞開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周圍應設置牢固的不低于1050mm高的雙橫桿欄桿和不低于180mm高的護板。防護欄桿應能經受 1000N 水平集中力,材質一般選用外徑為 48mm,壁厚不小于2mm 的鋼管。第十四條 作業區域的升降口、吊裝孔、樓梯、平臺及步道等有墜落危險處必須有防護欄桿和護板(踢腳板)。防護欄桿高度不低于1050mm,離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防護欄桿高度不低于1200mm,護板(踢腳板)高度不低于100mm,橫桿間距不大于380mm,立柱間距不大于1000mm。如因作業需要將欄桿拆除時,必須裝設堅固的臨時遮欄,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當心墜落”警示牌。第十五條 作業場所鄰近設備的轉動部分(如聯軸器、鏈條及裸露部分等)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它防護設施(如柵欄),且牢固、完整。第十六條 作業場所高溫容器、管道等表面保溫完好。當環境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一般不超過50。油系統周邊的熱管道或其它熱體的保溫層外面必須包有鋁皮或鐵皮,連接處扣縫嚴密。第十七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限于以下有害因素)不超過下表限值。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1、2.2-2007)有害因素名稱單位限值加權平均容許數值短時間接觸容許數值(15min)最高容許數值噪聲dB(A)85氨mg/m32030二氧化硫mg/m3510二氧化氮mg/m3510甲醛mg/m30.5硫化氫mg/m310六氟化硫mg/m36000一氧化碳mg/m32030有害因素名稱單位限值加權平均容許數值短時間接觸容許數值(15min)最高容許數值煤塵mg/m34氫氧化鈉mg/m32二氧化碳mg/m3900018000氯mg/m31電焊煙塵mg/m34石灰石粉塵mg/m38第十八條 作業場所鄰近設備的帶電部分,必須裝有堅固、完整的防護罩或其它防護設施,永久防護罩或防護設施金屬外殼應接地良好,安全距離滿足要求。第十九條 作業場所臨時用電設備的開關、刀閘等保護罩完整,電纜絕緣良好,不得接觸熱源;漏電保護器試驗動作可靠。電源導線遠離熱源、鋼絲繩、轉動機械、氧氣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通過道路時架高布設或加保護管地下敷設。第二十條 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廢棄物,分類放置在專用容器內,并設置“當心中毒”和“禁止煙火”等警示牌。第二十一條 在密閉容器、封閉環境內作業時,預留逃生通道不得少于1條。如進行有可能發生中毒、窒息、火災、爆炸、淹溺等危險性作業,應事先開展應急逃生演練。第二十二條 生產、施工及辦公生活區域作業環境(防范地質災害)本質安全要求(一)區域應設在地勢平坦開闊、地質穩定的安全地帶。遠離沖溝、棄渣場、貯灰場、廢石場、尾礦庫、不穩定高邊坡,不受滾石、洪水、泥石流等影響。(二)區域下方無滑坡體、坍塌體、地面塌陷或者地裂點、地下采空區。(三)區域應避開炸藥庫、雷管庫、燃油庫等危險品儲存場所或者與其保持足夠安全距離(直線距離生產生活區300m以上)。(四)區域周圍無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質災害隱患,工程區域內的防滑樁、護坡、擋渣墻、截(排)水系統等功能正常。(五)區域應具有應急避難場所和應急逃生通道,儲備必要的生活物資和醫療用品。(六)對地面土體開裂、坡體蠕動、樹干傾斜、山洪暴漲、驚響異常等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區域,立即按指定疏散路線撤離。(七)與地方政府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信息傳播渠道暢通。生產、施工及辦公生活區域有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將緊急災害預警信息及時通告受威脅人員。第三章 安全設施變更管理第二十三條 嚴格安全設施的動態管理,嚴禁任何人隨意拆除、移動、變更固定安全設施。第二十四條 生產場所蓋板(格柵)、欄桿、樓梯、平臺等需臨時或永久、局部或全部拆除、移動時,應辦理安全設施異動審批手續(格式參見附件),并應設置牢固的安全補償設施(硬質圍欄)。第二十五條 安全設施變動(變更)前必須在其將要形成的臨時孔洞、臨空面、裸露帶電體、裸露危險機械部位等處裝設堅固的、不可隨意移動的臨時安全設施,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當心墜落”、“禁止跨越”、“當心觸電”、“當心機械傷人”等警示牌,夜間應加裝警示燈,確保臨時安全設施起到與固定安全設施相同的安全防護作用,然后才允許拆除固定安全設施。第二十六條 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恢復原安全設施,應經驗收合格,各級人員在審批(驗收)單上確認簽字后方可準許拆除臨時防護安全設施。第二十七條 各級審批簽字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監督各項安全設施執行到位。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應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對安全設施變動(驗收)審批情況進行統計,提出改進意見。第四章 典型區域作業環境本質安全通用規定第二十九條 高處作業區域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臨空面應裝設防護欄桿或設防護立網,防護欄桿的要求詳見本重點要求第十三條。當高處行走區域不能裝設防護欄桿時,有1.11.4m高且結實牢固的安全水平扶繩(帶有塑膠套的纖維芯鋼絲繩637+1)。(二)在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的場所工作時,應搭設腳手架。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有懸掛安全帶或速差自控器的結實牢固構件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保險繩。(三)懸空作業應使用吊籃、單人吊具或搭設操作平臺,且應設置獨立懸掛的安全繩和攀登自鎖器、安全繩應懸掛牢固。索具、吊具、操作平臺、安全繩驗收合格。(四)露天作業時,陣風風力應在5級(風速8.0m/s)及以下,天氣晴朗無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狀況。(五)作業場所無水、霜、冰、雪、油等易滑物。(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應不小于下表的規定。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103563110220330500距離(m)1.72.02.54.05.06.0(七)使用梯子進行高處作業時,梯子必須堅固完整,梯階的距離應為300mm400mm。單梯與地面夾角為60左右,底腳固定牢固,頂端捆扎牢固;人字梯須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八)應根據物體可能墜落的范圍設定危險區域,并設有臨時圍欄,圍欄上有“當心落物”警示牌。(九)作業人員配帶工具袋,工具系安全繩;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等有可能墜落的物件,放置在安全處或固定。(十)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基坑周邊、水箱與水塔周邊以及其它危險邊沿等處的高處作業,臨空面應設置牢固的防護欄桿,下方設置安全網,防護欄桿的要求詳見本重點要求第十三條。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于1.5m,并加掛密目式安全立網。(十一)臨時堆放的物料離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 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無堆放物件。(十二)必須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天棚上作業時,應鋪設堅固的墊板或下方滿鋪安全網。(十三)不堅固或承載力不確定的結構上有明顯禁止站立或行走的標示。(十四)交叉作業時,各層作業面之間必須設有堅固嚴密隔板,并固定牢固。第三十條 機械設備上或附近區域作業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停運檢修的機械設備必須可靠靜止,驅動機械設備的動力和控制電源、汽(氣)源以及設備執行元件電源必須可靠切斷,停電開關操作把手上設置“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警示牌,已停汽(氣)、油閥門的操作手柄處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二)需檢修的機械設備必須與運行設備有聯系的動力系統可靠隔離,切斷汽(氣)源、風源、油源、水源,關閉或開啟有關截門,按要求對有關截門加鎖,對有關管道、閥門加裝堵板。(三)在運行(或備用)機械設備附近的區域作業,人員、機具、設備零部件等有可能碰擊運行設備時,作業區域與運行設備之間必須設置堅固、嚴密的隔板;無法加裝隔板時,應擴大停運設備范圍。(四)機械設備檢修作業區域周圍設置臨時圍欄,并在圍欄醒目位置上設置“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和“當心機械傷害”警示牌。(五)在起重機械設備移動區域附近進行檢修作業,設備移動時應有音響(喇叭、電鈴)信號可靠發出,警示色燈應閃爍。(六)檢修結束機械設備啟動前,其所有防護裝置必須恢復完好(如聯軸器、鏈條等轉動部分防護罩應堅固、完整。操作室的門窗保持完好,窗外遮攔和門閉鎖裝置可靠有效)。啟動時,轉動機械設備徑向位置不得有人。第三十一條 金屬容器內作業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金屬容器必須與運行設備有聯系的熱力系統可靠隔離,可靠切斷所有汽(氣)源、風源、油源、水源等介質,關閉或開啟有關截門,應加鎖的截門已加鎖,應加裝堵板的管道、閥門已加裝堵板。(二)金屬容器內含氧量始終在19.5%21%,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滿足本重點要求第十七條要求。(三)金屬容器內照明電壓應為12V,隔離變壓器外殼可靠接地并放置在容器外部。(四)金屬容器內使用的電氣工器具,電壓應為24V以下或為類工具。(五)在金屬容器內進行電焊作業時,人員工裝必須保持干燥;應保持容器內通風,內部應鋪設橡膠絕緣墊,備有滅火器,接好消防水龍帶。電焊機放置在容器外部,并設有應急開關,以便根據焊工的信號隨時切斷電源。(六)金屬容器出入口,應設置“從此出入”警示牌。(七)金屬容器各人孔門或出入口關閉前,容器內應無人員。第三十二條 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氫氣系統動火檢修,應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的氫氣含量不超過0.4%(體積比,下同)。氨氣系統動火檢修,應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的氨氣體積分數最高含量不超過0.2%。油系統動火檢修,應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的油氣含量不超過0.2%。空氣中煤粉塵濃度不大于35g/m3。天然氣(甲烷)系統動火檢修,應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的天然氣含量不超過1%。(二)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檢修作業,工器具為銅質,電氣機具為防爆型。(三)易燃易爆場所醒目位置應設置“禁止煙火”警示牌。(四)檢修區域消防栓開啟正常,水壓滿足要求,水龍帶、噴頭齊全;滅火器材壓力正常,且在有效期內;消防沙箱滿沙;自動報警消防系統運行正常。(五)檢修作業區域逃生通道暢通、清晰。第三十三條 密閉場所作業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密閉場所空氣中含氧量始終保持在19.5%21%,不得使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二)密閉場所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油箱、油罐的檢修,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三)密閉場所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小于20mg/m3,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四)密閉場所空氣中硫化氫含量必須小于10mg/m3。(五)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或缺氧的密閉場所作業,工作人員必須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應關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有效作業時間。(六)進出密閉場所出入口設置“未經許可 禁止入內”標志牌。(七)進入密閉場所作業人員與密閉場所外監護人員聯絡暢通,作業人員安全帶與監護人員連接的繩索應牢固。(八)封閉密閉場所前,場所內無人員。第三十四條 電氣設備上或附近區域作業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停電檢修的電氣設備,必須與帶電設備、系統可靠斷開,斷路器在檢修位置(狀態),隔離開關機械操作機構必須可靠閉鎖,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控制電源必須可靠斷開,并在操作把手和控制電源開關上設置“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警示牌。(二)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來電側或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停電設備,應經接地刀閘或專用接地線三相短路后可靠接地。接地線應符合要求。(三)在運用中的電氣設備附近進行檢修作業,人員、機具、設備零部件等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必須大于下表規定。否則,應擴大停電設備范圍,以滿足安全作業要求。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隔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及以下(13.8)203560110220330500安全距離(m)0.701.001.503.004.005.00(四)停電檢修的電氣設備四周設置圍欄,留有出入口并設置“從此出入”警示牌;圍欄上設置適當數量的“止步 高壓危險”警示牌,警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警示牌;工作地點鄰近帶電設備設置運行標志,懸掛“當心觸電”警示牌。(五)電氣設備檢修,工作場所(升壓站、配電室)大范圍設備停電檢修,帶電設備四周設置封閉臨時圍欄,圍欄上設置適當數量的“止步 高壓危險”和“當心觸電”警示牌,警示牌必須朝向圍欄外面。(六)電氣設備檢修場所,使用的臨時遮欄應為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裝設應牢固,臨時圍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下表規定數值。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及以下(13.8)203560110220330500安全距離(m)0.350.601.503.004.005.00(七)在架空電力線路或裸露帶電體附近進行起重作業,起重機械設備(包括懸臂、吊具、輔具、鋼絲繩)及起吊物件與帶電體最小的安全距離小于下表規定時,帶電設備應停電。與架空輸電線路及其它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kV)11103563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離(m)1.53.04.05.06.07.08.5第三十五條 起重作業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起重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大霧。露天進行起重作業時風力應在6級以下,無暴雨、雷電、大雪、大霧、冰雹、沙塵暴等惡劣天氣。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時,風力不宜超過5級。(二)起重作業區周圍應設置警示圍欄,無法設置時,應有專人監護,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三)起重作業區內應設置吊物的行走路線和專門擺放重物的承載區。(四)吊物放到地面上應穩妥,無坍塌、傾倒、墜落、滾動的可能,必要時在重物下方墊設枕木或用繩索綁住。(五)重物應按照行走路線移動,無妨礙移動的障礙物,吊物下方無人員行走和站立,大型物件有牽引繩牽引。(六)起吊的重物必須捆綁牢固,吊鉤應掛在重物的重心線上,棱刃物體應可靠襯墊;重物放穩前,禁止摘鉤,附近無人員。(七)橋式、塔式起重機操作時,警燈、警鈴信號應正確可靠發出。(八)現場指揮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吊物之間視線良好,無障礙物阻擋。(九)流動式起重機作業場地應堅實、平整,其承載能力滿足起重機行走及作業的要求;汽車起重機禁止架腳支承在溝道、孔洞蓋板上,如在松軟地面上工作,應墊枕木。(十)使用卷揚機、定滑輪等進行起重作業時,卷揚機、定滑輪及其安置的著力點耐拉力符合計算要求;卷揚機安全制動裝置可靠,電源容量足夠,電氣保護動作可靠;牽引作業區應設置鋼質隔離圍欄,并設置“禁止跨越”警示牌。(十一)使用手拉葫蘆作業時,起吊支承點承重應符合荷重要求;吊鉤、起重鏈條及剎車片應完好、可靠;管道、欄桿、腳手架、設備底座、支吊架等禁止作為起吊支承點。第三十六條 焊接和切割作業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露天進行焊接、切割風力小于5級,非雨雪天氣;風力在5級以下3級以上進行露天焊接、切割時,必須搭設擋風屏以防火星飛濺引起火災。(二)焊接、切割地點周圍10m范圍內,無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動火時,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小于5m,且用阻燃圍屏隔離或用不燃材料遮蓋。(三)需焊接、切割的設備應無壓力。檢修設備已停用、消壓,并與運行系統可靠隔離,設備系統可燃介質已放盡,并已充分置換、通風、清洗,易燃易爆氣體含量符合要求。(四)施焊或切割容器時,蓋口已打開,容器的封頭部位無人員。(五)焊接、切割作業現場氧氣瓶、乙炔瓶、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外觀無變形。工作地點,最多只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垂直放置并固定,遠離熱源與電源。每一氣瓶上應套有上下兩個厚度不少于25mm的防震膠圈。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m,氧氣瓶和乙炔瓶到焊接作業點火源的距離不應小于10m,氣瓶周圍15m內無堆置的可燃物品。氣瓶露天放置的,應有帳棚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六)氧氣橡膠軟管和乙炔氣橡膠軟管沒有鼓包、裂縫或漏氣等現象,未沾染油脂,橡膠軟管接頭處應用專用卡子卡緊或軟金屬絲扎緊;軟管周圍無高溫、高壓管道或赤熱物體,上部無重物;橫穿平臺或通道時架高布設或采取防壓保護措施;禁止與電線、電焊線并行敷設或交織在一起。(七)現場作業使用的電焊機外殼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嚴禁多臺電焊機串聯接地。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以及冷卻用的風扇,均應裝有保護罩。電焊設備應使用獨立的專用電源開關,其容量應符合要求。(八)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m;二次線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不得有接頭,絕緣良好。電焊導線遠離熱源、鋼絲繩、轉動機械、氧氣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通過道路時架高布設或加保護管地下敷設。(九)電焊機二次線的地線嚴禁用電纜保護管、軌道、管道、結構鋼筋或其他金屬構件等代替。第三十七條 土石方工作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開挖地點鄰近位置無水坑,斜坡上無浮石或單塊大石頭。(二)在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三)開挖坑(槽)溝深度1.5m時,必須設有固壁支撐或支護結構體系,邊壁土質穩固,無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現象。上下的扶梯或馬道設置完整、牢固,并有安全標識。(四)開挖深度超過2m時,周邊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夜間應設警示燈。(五)基坑、井坑、地槽邊緣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時,其土方底角與坑邊距離不少于0.8m,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準超過1.5m。(六)工人下基坑井坑應鋪設釘有防滑條的跳板,如坑道窄狹,可使用靠梯,但梯階的距離不大于400mm。(七)為防止損傷運行的電、光纜或其它地下管線設施,在施工范圍內禁止使用大型機械開挖深槽,應采取人工開挖方式,探清管線數量及線路走向。挖掘出的電纜或接頭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時,必須時將其懸吊保護,懸吊點間隔應為1.01.5m,并采取措施防止電纜損傷。(八)在鐵塔、電桿、地下埋設物及鐵道附近進行挖土時,周圍必須加固牢固。(九)雨雪天氣,土壤無滑動、裂縫現象,基坑、溝槽內無積水,局部放寬土坡邊坡或加固邊坡穩定,坡頂附近無人員和車輛。(十)臨時物料提升機的基礎穩定,附墻架、纜風繩及地錨等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安全防護裝置、額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設高度等應檢驗合格。第三十八條 腳手架作業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 (一)腳手架搭、拆應有經過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腳手架載荷一般不超過 270kg/m2。承重平臺、特殊形式腳手架或載荷大于 270kg/m2時,有設計、載荷計算資料和相關附圖說明。(二)扣件式鋼腳手架鋼管采用48.33.6鋼管,長度為 4m6.5m及2.1m2.8m;無彎曲、壓扁、裂紋或嚴重銹蝕。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到65Nm時,不得發生破壞。無脆裂、變形或滑絲。鋼腳手板為 2mm3mm的Q235-A級鋼板,規格長度為1.5m3.6m、寬度為 230mm250mm、肋高為50mm;板的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無裂紋、扭曲。(三)木腳手架的木桿應為剝皮杉木或其他堅韌硬木,無腐朽、折裂、枯節。木質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0mm。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0mm,直徑為60mm80mm的可雙桿合并使用,或單桿加密使用。木腳手板應用不小于50m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為200mm300mm,長度不超過6m;無腐朽、扭曲、破裂,無大橫透節及多節疤;距板兩端80mm處應用8號10號鍍鋅鐵絲箍繞2圈3圈或用鐵皮釘牢。(四)竹腳手架搭設雙排架子;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mm,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0mm;直徑在60mm90mm之間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竹腳手桿無青嫩、枯脆、白麻、蟲蛀。竹片腳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0mm,螺栓直徑應為8mm10mm,間距應為 500mm600mm 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須擰緊;竹片腳手板的長度為2m3.5m,寬度為250mm300mm;竹片立放,嚴禁平放。(五)腳手架無鋼、木、竹混搭現象,無不同外徑的鋼管混合使用現象。(六)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底部應設置掃地桿。鋼管立桿底部應設置金屬底座或墊木。竹、木立桿應埋入地下300mm500mm,桿坑底部應夯實并墊磚石;遇松土或無法挖坑時應設置掃地桿。橫桿應平行并與立桿成直角搭設。嚴禁將電纜橋架、儀表管等作為腳手架或作業平臺支承點。(七)腳手架的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m。(八)鋼管立桿、大橫桿的接頭應錯開,橫桿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0mm,承插式的管接頭插接長度不得小于80mm;水平承插式接頭應有穿銷并用扣件連接,不得用鐵絲或繩子綁扎。(九)竹、木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十)腳手板應滿鋪,不應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與墻面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腳手板的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0mm。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小橫桿。雙排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錯搭接。腳手板應鋪設平穩并綁牢,不平處用木塊墊平并釘牢,嚴禁墊磚。 (十一)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應搭設由上下兩道橫桿及立桿組成的防護欄桿。上桿離基準面高度1.2m,中間欄桿與上、下構件的間距不大于500mm,并設180m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里腳手的高度應低于外墻200mm。(十二)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并應釘防滑條。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0mm。(十三)采用直立爬梯時梯檔應綁扎牢固,間距不大300mm。直立爬梯的高度超過2m時應有攀登自鎖器。(十四)竹、木腳手架的綁扎材料可采用8號鍍鋅鐵絲或直徑不小于10mm的棕繩或水、慈竹篦。不得使用尼龍繩或塑料繩綁扎。(十五)在通道及扶梯處的腳手架橫桿不得阻礙通行。阻礙通行時應抬高并加固。在搬運器材或有車輛通行的通道處的腳手架,立桿應設圍欄并掛警示牌。(十六)腳手架最高點在施工現場避雷設施保護范圍以外時,20m及以上鋼管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架空線路時,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并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十七)腳手架作業層的腳手板離地面3米時,下部應有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以下每隔10m應用安全平網封底,最下層安全網離地面應3米,側面拉設防護立網;當腳手架的外側3m以內為人行通道或有上下交叉施工時,還必須增加隔離棚。拉設安全網不能留有間隙。(十八)腳手架、承重平臺搭拆施工區周圍應設圍欄和警示標志,有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入內。夜間不宜進行腳手架搭、拆作業。(十九)當有六級及以上強風、霧霾、雨或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搭、拆作業。雨、雪后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并應及時清掃積雪。(二十)高度超過6m,上下腳手架的通道或梯子上應設置速差自控器或安全繩等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第三十九條 電氣(熱機)操作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生產場所開關室、閥門間等建筑物入口處醒目位置應配置建筑物標志牌。設備標志定義清晰,能夠準確反映設備的功能、用途和屬性。(二)兩臺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裝的電氣、熱控盤(柜)(如MCC、電動門控制柜等)應根據每臺盤(柜)的不同用途用編號加以區別,分別配置設備標志牌。兩臺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裝的前后開門電氣、熱控盤(柜)前、后均應配置設備標志牌,且同一盤柜前、后設備標志牌一致。(三)現場斷路器、刀閘、接地刀閘均應配置設備名稱標志牌,標明名稱、編號;操作按鈕或小開關分合指示準確,開關和刀閘分合狀態指示準確。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應有獨立的編號,存放在指定地點,按電壓等級對號入座。(四)管道名稱、介質、流向等信息的圖形或文字標志齊全清晰。現場閥門均配置設備名稱標志牌,標明閥門名稱、編號及開啟、關閉操作方向。(五)防誤裝置(微機防誤、電氣閉鎖、電磁閉鎖、機械閉鎖、機械程序鎖、機械鎖、帶電顯示裝置等)狀態完好,正常投用。(六)監控操作畫面或模擬圖上斷路器、刀閘、閥門、止擋器等位置與設備實際位置一致。解鎖鑰匙單獨封閉。第五章 火力發電機組作業環境本質安全特殊規定第四十條 鍋爐燃燒室清掃作業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鍋爐已經停運并消壓。燃燒室內進行了充分通風降溫,溫度不高于60。(二)檢修鍋爐的煙道、風道、燃油系統、煤氣系統、脫銷系統、吹灰系統等與運行中的系統已可靠地隔斷,給粉機、排粉機(一次風機)、送風機、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含煙氣換熱器GGH)、除塵器、增壓風機、撈渣機、碎渣機、爐排減速機、高能點火器、等離子點火器、微油點火燃燒器、純氧點火器等設備電源已切斷,并設置“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標志牌。(三)燃燒室所有人孔門已經打開,人孔門處設置“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等警示牌。(四)燃燒室內無焦渣塌落的危險。(五)燃燒室內檢修工作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燈具必須安放在人碰不到的高處,并固定牢固。臨時照明的電源線裹有耐熱材料,以防被熱焦燙傷。(六)采用吊籃清焦時,吊籃上部無可能脫落的掛焦,確保吊籃上人員的安全。爐外應設置供工作人員單獨使用的速差自控器等安全防墜裝置。(七)在燃燒室下部有人進行除焦工作時,上部或排管處無人員工作。(八)爐膛內清焦所需的升降平臺、腳手架或吊籃等應牢固可靠,滿足本重點要求第五十九條要求,并經驗收合格,上部無可能脫落的大塊焦渣。(九)清掃過程中,鍋爐底部無灰渣。清除水冷壁積灰時,應停止灰斗出灰。第四十一條 運行中鍋爐除焦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鍋爐燃燒穩定,燃燒室保持負壓,無爐煙向外噴出。(二)在集控主值班員操作處設置明顯的“正在除焦”警示牌。(三)燃燒室內結焦不嚴重或無大塊焦渣掉落的可能。(四)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臨時照明及電源線絕緣良好,安放位置及高度無人員誤碰可能,并固定牢固,電源線外包裹有耐熱材料。(五)除焦人孔門前必須設有寬闊的工作平臺和通道,且保持暢通,周圍無障礙物、孔洞等,以便除焦人員站立、躲閃和緊急撤離。(六)工作平臺的寬度必須能滿足除焦人員不正對著人孔門和斜著使用除焦工具,并且不妨礙除焦工具的正常使用。(七)除焦作業前,冷灰斗關斷門已關閉嚴密,燃燒器底部無人員,并設置隔離區(一般為10m),禁止人員靠近,以防大量灰焦落入冷灰斗密封裝置內,濺出大量的熱水或蒸汽將人員燙傷。第四十二條 煤粉倉內清理積粉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煤粉倉內煤粉已經用盡或放凈,煤粉倉邊角積粉無自燃現象。(二)連通煤粉倉的所有落粉管閘門及消火管閘門等已全部關閉并上鎖,并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三)煤粉倉已經充分通風,空氣中煤粉塵濃度不大于35g/m3(爆炸下限),作業環境空氣中含氧量始終在19.5%21%范圍內。(四)開啟人孔門通風時,開啟的人孔門處應裝設格柵或在四周設置圍欄,并設置“禁止煙火”、“當心墜落”警示牌,附近無明火。(五)煤粉倉內供人員上下的梯子和掛安全帶的安全繩牢固可靠。(六)煤粉倉滅火系統正常備用,隨時可以投用。(七)煤粉倉內應使用的行燈必須為12V防爆型,電源線和燈具絕緣應良好,行燈不得埋入殘留在煤粉倉內死角處的積粉內。第四十三條 原煤倉內清理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相應的皮帶機、犁煤器等上部來煤設備和下部給煤機已停運,電源已可靠切斷,開關操作把手上設置“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警示牌;原煤倉出口擋板已關閉,并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二)原煤倉內已經充分通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含量小于本重點要求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二條要求。(三)原煤倉上部的犁煤器已可靠抬起,落煤口處的篦子或蓋板完整、堅固,并有“內部有人工作 禁止傾倒雜物”警示牌。(四)原煤倉內已設置供人員上下的梯子和掛安全帶的安全繩,并固定牢固,安全繩始終保持在稍微拉緊狀態。(五)原煤倉內無積煤形成的60以上的陡坡,以免塌落埋人。煤倉內積煤無自燃或冒氣現象。作業人員上方倉壁上無黏煤。第四十四條 脫硫吸收塔內檢修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脫硫系統已停運,相關的泵與風機已停電。與吸收塔相連的風、煙、水、漿等擋板、閥門已可靠關閉并上鎖,閥門上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電動閥門的電源已切斷,開關操作把手上設置“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警示牌。(二)吸收塔內漿液已排空,所有人孔門已打開,并充分通風,內部溫度已降至40以下。(三)吸收塔內工作人員禁止攜帶火種,打開的人孔門處設置“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在此工作”、“禁止煙火”等標志牌。(四)防腐施工所用電氣設備均為防爆型,安裝漏電保護器,電源線必須使用軟橡膠電纜,不能有接頭;照明為電壓不超過12V防爆燈,燈具距離內部防腐涂層及除霧器1.0m以上;電焊機接地線應設里在防腐區域外,未接在防腐設備及管道上。(五)吸收塔內部腳手架必須為鋼質,所搭設的滿膛腳手架應設雙爬梯,以便于在緊急情況時撤離。(六)吸收塔內動火時,動火作業地點下方及四周應無易燃物品,并設置石棉布等阻燃材料,以防火花濺落。工作地點應備有完好可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動火期間應保證有兩路直達動火地點的滅火用水,消防水壓力、流量滿足要求。動火作業間斷或終結后,現場無殘留火種。(七)吸收塔內襯膠防腐作業全過程,區域內應無明火,塔內保持良好通風。第四十五條 汽輪機揭缸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檢修前,汽輪機與蒸汽母管、供熱管道、抽汽系統等用閥門隔斷,閥門應上鎖,并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標志牌,電動閥門的電源、氣動閥門的氣源、液動閥門的動力源已切斷;疏水系統應可靠地隔絕,必要時應加堵板(盲板)隔離。(二)所有上缸人員穿著專用工作服(如連體服),禁止穿帶釘的鞋。(三)只有一個負責人指揮汽輪機上汽缸的起吊工作。(四)揭缸起重工具為專用工具,起重機械的限位器、重量限制器、剎車裝置等檢驗合格,可靠有效;吊鉤、卸扣等吊具無磨損、裂紋、變形;鋼絲繩等索具無磨損、斷絲、變形扭結等。(五)起吊汽輪機上汽缸前應綁好牽引繩,按路線行走,防止行走時發生碰撞、旋轉和傷人。第四十六條 凝汽器內檢修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汽輪機及循環水系統已停運,循環水進出水閥門已可靠關閉,凝汽器與膠球清洗系統已隔離,在閥門上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電動閥門電源已可靠切斷,操作把手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氣動閥門的控制氣源已可靠切斷,有關閥門已關閉,手動閥門已上鎖,閥門上設置“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二)使用高壓水槍沖洗凝汽器管束時,管束的對面管口處應無人員,以防沖出物傷人。 (三)工作間斷、轉移或當天工作結束時,凝汽器內應無遺留人員,并將人孔門封堵。(四)在鈦管凝汽器汽側動火前,鈦管上部必須鋪滿阻燃墊(如石棉布等)。第四十七條 主變壓器檢修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斷開變壓器的各側斷路器,隔離開關已拉開,變壓器各側已可靠接地,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電源已斷開。冷卻器系統電源已斷開,動力保險已取下。(二)變壓器檢修作業區周圍設置堅固的圍欄,并在圍欄的外側設置“在此工作”警示牌。(三)油浸式變壓器放油及濾油時,作業區域場地應平整、清潔,且10m范圍內無明火、無易燃易爆物品。區域內消防器材(如泡沫滅火器等)完好可用。放油專用變壓器油罐可靠接地,油罐容積應大于變壓器油體積。(四)濾油機和變壓器油管路的接口應用專用卡件嚴密卡緊,并固定牢固。拆開的油管路用專用堵板(加密封墊)嚴密封堵。(五)拆卸下的高壓套管應放置在指定區域,用專用支架放置并固定牢固,以防傾倒。套管放置區域四周圍欄外側設置“未經許可不得入內”警示牌。第四十八條 SF6電氣設備檢修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SF6電氣設備配電室,作業場所通風良好(如通風量應保證在15min內換氣一次,通風風機開關應設在室外),空氣中SF6氣體含量不得超過1000ppm。(二)室內SF6電氣設備,SF6濃度超過1000ppm或氧氣濃度低于19.5%時,低位區的SF6濃度報警儀和氧量儀應報警。(三)SF6氣體鋼瓶放置在陰涼、通風、干燥、敞開場所,直立保存,禁止靠近熱源,并放置在陰涼處。(四)SF6氣體鋼瓶閥門應關緊,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氣體泄漏。(五)在室內,設備充裝SF6氣體時,周圍環境相對濕度應不大于80%,同時必須保持通風系統在運行狀態,并避免SF6氣體漏泄到工作區。戶外設備充裝六氟化硫氣體時,工作人員應在上風方向操作。(六)設備解體檢修前,SF6氣體檢驗,有毒氣體的含量超標時,檢修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打開設備封蓋后,30min內檢修現場應無人員。取出吸附劑和清除粉塵時,檢修人員佩戴防毒面具和防護手套。(七)工作現場準備10%的NaOH水溶液供檢修人員洗手。第四十九條 電纜隧道(電纜豎井、電纜溝)內檢修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電纜隧道應有充足的照明,照明電源應采取36V的安全電壓。(二)進入電纜隧道前,進行充分通風,必要時使用強力通風,確保含氧量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小于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限值。(三)打開的蓋板孔洞四周設置牢固的硬質圍欄,圍欄上設置“當心墜落”警示牌,夜間應設置警示燈。(四)隧道內無積水、積油或其它雜物。電纜防火封堵和防火門完好。隧道內消防器材足夠、完好。(五)電纜支架接地完好。動力電纜接頭處有絕緣槽盒,并有溫度報警信號,沒有絕緣槽盒的,應設臨時絕緣遮擋隔離防護或將動力電纜停電。第五十條 酸、堿罐檢修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酸、堿罐已停用、消壓、排空,進、出口閥門已可靠關閉并上鎖,閥門上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人孔門處設置“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警示牌。(二)所有人孔門和底部排污門已打開,酸霧已消散,罐內殘余酸、堿液已用大量的清水沖洗干凈,無酸、堿殘留物(經試紙檢測pH值為中性,pH=6-8)。內部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小于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限值。(三)酸堿儲存區域安全淋浴器和洗眼器等應急設施可靠有效。(四)作業區域應急清洗清水和碳酸氫鈉、稀硼酸等中和用溶液已備齊。(五)使用電火花檢測儀檢查內襯前,設備內襯層表面無水分,并保持干燥。電火花檢測儀放置在罐的外部。(六)在罐內外進行動火作業前,罐內外氫氣含量必須使用測氫儀檢測不大于0.4%,以防止氫爆。(七)罐內防腐作業時,現場必須無火種和動火作業,罐內保持良好通風,現場滅火器配置充足。第五十一條 氨區作業現場環境本質安全基本要求(一)作業區域氨氣含量不得超過本重點要求第十七條規定,固定式報警儀應投入正常(報警儀采用隔爆型)。(二)儲氨罐進、出口閥門已可靠關閉并上鎖,必要時加裝堵板,閥門上設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三)儲氨罐內部已用大量的清水沖洗干凈(產生廢水應收集在脫硝系統專用廢水池內),氨氣含量小于本重點要求第十七條的限值。(四)氨區應設置必要數量的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件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報警系統,確保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儲罐區、卸氨區、制備區應符合火災危險性乙類和抗震重點設防類標準和要求。(五)氨區應設置避雷保護裝置,并采取防止靜電感應的措施,儲罐以及氨管道系統應可靠接地。(六)氨區大門入口處應裝設靜電釋放裝置。氨區入口應設置明顯的職業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標志標識。職業危害告知牌應注明氨物理和化學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七)儲罐區、卸氨區、制備區應設置兩個及以上對角或對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門應向外開。(八)氨區應設置洗眼器等沖洗裝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洗眼器應定期放水沖洗管路,保證水質,并做好防凍措施。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九)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露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必須完整,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星的安全警示標志。氨區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十)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氨區及輸氨管道法蘭、閥門連接處應裝設金屬跨接線。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十一)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在防火堤不同方位上設置不少于2處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十二)卸氨區應裝設萬向充裝系統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軟管接卸。萬向充裝系統應使用干式快速接頭,周圍設置防撞設施。(十三)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十四)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十五)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第五十二條 燃氣輪機組檢修作業現場環境基本要求(一)進入燃氣輪機間前,切斷CO2滅火供氣總門,并退出CO2火災保護;通風冷卻系統應運行良好。(二)壓氣機進氣室和進氣通道人孔門關閉前,應確認內部無人。(三)壓氣機進氣小室更換濾網時隔絕反吹氣源,防止反吹系統誤動對人員造成傷害。(四)進入燃氣模塊處理少量燃氣泄漏,應保持小室門開啟,使用防爆通信工具和檢修工器具。(五)燃氣模塊內設備檢修照明,使用防爆低壓照明燈具。第五十三條 運煤設備作業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運煤鐵道與汽車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點兩側均有“小心火車”的標志牌。如交叉地點為交通要道,還應設攔路設施和音響燈光警示裝置,并有專人管理,在機車到來前及時放下。(二)沿鐵道兩側的人行道,應保持暢通。軌道中心線與道邊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6m,否則應采取防護措施。(三)上下車輛時,機車已完全停止。重車在鐵道上等待卸車時,車底無人員休息,無人員從車輛下面或兩節車廂之間穿行。(四)司機離開機車時,機車應停止并可靠制動,車門上鎖。(五)煤車摘鉤、掛鉤或啟動前,車底或各節車廂之間應無人。(六)廠內鐵道或遷車臺運行中,火車兩側安全距離內不準行人或車輛通行。(七)運煤汽車在廠區道路、卸煤溝和煤場的行駛速度低于10km/h,上磅速度應小于5km/h,過磅時應當停車并熄火。 (八)運煤汽車進入煤場,無大霧等影響司機視線的惡劣天氣。第五十四條 入廠煤采樣設備作業現場環境本質安全要求(一)采樣機啟動前,進煤機車車廂和汽車車廂上部無人員,采樣頭采樣過程中移動范圍應隔離,無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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