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WS 399-2012 血液儲存要求》是針對血液及血液成分在采集后至臨床使用前的保存條件制定的標準,旨在確保血液質量與安全。該標準詳細規定了全血、紅細胞懸液、濃縮紅細胞、洗滌紅細胞、少白細胞紅細胞、新鮮冰凍血漿、普通冰凍血漿、冷沉淀、血小板等不同類型血液制品的具體儲存溫度、有效期以及儲存設備的要求。

對于全血和紅細胞類制品而言,推薦的儲存溫度為2℃~6℃之間,并且根據不同種類設置了不同的最長保存期限;如去白細胞懸浮紅細胞可保存35天。此外,還強調了需要定期監測冰箱內的溫度以保證其處于適宜范圍之內。

針對血漿類產品,包括新鮮冰凍血漿和普通冰凍血漿,則要求在-18℃或更低溫度下冷凍保存,其中新鮮冰凍血漿自采血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而冷沉淀則需在-20℃以下長期保存。

血小板作為一種特殊的血液成分,由于其對環境條件極為敏感,因此對其儲存有特殊規定:應在專用振蕩器中于20℃~24℃條件下保存,并且最長不超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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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
  • 已被廢除、停止使用,并不再更新
  • 2012-12-03 頒布
  • 2013-06-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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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S 399-2012 血液儲存要求前言本標準按照GB/T 1.1 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的4.1.7為推薦性條款,其余均為強制性條款。本標準由衛生部血液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福建省血液中心、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嚴力行、孟忠華、錢開誠、衣梅、郭永建、王鴻捷。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血液的儲存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一般血站和醫療機構的血液儲存。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WS/T 203 輸血醫學常用術語3 術語和定義WS/T 20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 儲存設備 storage device用于血液儲存的儀器或裝置。3.2 保存期 storage period血液在適宜條件下適合人體輸注的最長儲存期限。3.3 隔離 quarantine將不合格、待檢、質檢、報廢等血液與合格血液區分,并儲存于特定區域,置以清晰的提示標識(計算機信息和實物),杜絕實物與實物之間、實物與信息之間、信息與信息之間的混淆。3.4 密閉系統 closed system一次性塑料血袋系統,其內容物在分離、分裝等處置過程中與系統外部環境完全阻隔。無菌導管連接儀將數個密閉系統經無菌高頻熱合成新的系統,并經檢查連接無誤后,該新的系統仍為密閉系統。3.5 開放系統 open system密閉系統在血液分離等處置過程中被開放、暴露于局部100級潔凈度的環境后再行密閉的一次性塑料血袋系統。3.6 冰凍血漿 frozen plasma采用物理的方法在全血的有效期內,將血漿分離出并冰凍呈固態的成分血,或從新鮮冰凍血漿中分離出冷沉淀凝血因子后將剩余部分冰凍呈固態的成分血,或新鮮冰凍血漿一年保存期滿后的血漿。4 血液儲存設施4.1 血液存放區4.1.1 血液存放區連續儲存血液24 h時,應有雙路供電或應急發電設備。4.1.2 血液存放區的空間應滿足整潔、衛生和隔離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盜、防鼠等安全設施。4.1.3 血液存放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光源。4.1.4 血液存放區應分別設置待檢測血液隔離存放區、合格血液存放區和報廢血液隔離存放區,標識清晰、明確。4.1.5 血液和血液成分應儲存于專用的血液儲存設備。4.1.6 血液儲存設備應有可視溫度顯示,應有溫度超限聲、光報警裝置。4.1.7 監控血液儲存設備的自動溫度監測管理系統應有溫度超限聲、光報警裝置,有24 h連續溫度監測電子記錄。4.2 血液儲存溫度的監控4.2.1 血液儲存設備使用人工監控時,應至少每4h監測記錄溫度1次。4.2.2 血液儲存設備使用自動溫度監測管理系統時,應至少每日人工記錄溫度2次,2次記錄間隔8h以上。4.2.3 血液儲存設備的溫度監控記錄至少應保存到血液發出后1年,以保證可追溯性。5 全血與去白細胞全血5.1 全血5.1.1 儲存溫度:26。5.1.2 保存期:含ACD-B、CPD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為21 d;含CPDA-1(含腺嘌呤)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35 d。使用其他血液保存液時,按其說明書規定的保存期執行。5.2 去白細胞全血5.2.1 儲存溫度:26。5.2.2 保存期:同5.1.2。5.2.3 去白細胞全血應在血液采集后48 h內去除白細胞。6 紅細胞6.1 濃縮紅細胞6.1.1 儲存溫度:26。6.1.2 保存期:同5.1.2。6.2 去白細胞濃縮紅細胞6.2.1 儲存溫度:26。6.2.2 保存期:同5.1.2。6.3 懸浮紅細胞6.3.1 儲存溫度:26。6.3.2 保存期:紅細胞保存液為ACD-B、CPD的懸浮紅細胞保存期為21 d。紅細胞保存液為CPDA-l或MAP的懸浮紅細胞保存期為35 d。紅細胞保存液為0.9%氯化鈉溶液的懸浮紅細胞保存期為24 h。使用其他血液保存液時,按其說明書規定的保存期執行。6.4 去白細胞懸浮紅細胞6.4.1 儲存溫度:26。6.4.2 保存期:同6.3.2。6.5 洗滌紅細胞6.5.1 儲存溫度:26。6.5.2 保存期:添加液為0. 9%氯化鈉溶液的洗滌紅細胞保存期為24 h。在密閉系統中洗滌且最后以紅細胞保存液混懸,洗滌紅細胞保存期與洗滌前的紅細胞懸液相同。6.6 冰凍紅細胞6.6.1 儲存溫度:含20%甘油的冰凍紅細胞在-120以下儲存,含40%甘油的冰凍紅細胞在-65以下儲存。6.6.2 保存期:自采血之日起10年。6.7 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6.7.1 儲存溫度:26。6.7.2 保存期:添加液為0. 9%氯化鈉溶液的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保存期為24 h。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在保存期內宜盡早使用。6.8 保存期特殊情況紅細胞成分分離時,若密閉系統變為開放系統,保存期24 h,且宜盡早使用。采集血液的血袋單(多)聯塑料血袋在采集血液后,其有效期與所儲存的血液相同。7 血小板7.1 濃縮血小板7.1.1 儲存條件:儲存溫度2024,并持續輕緩振搖。7.1.2 保存期:儲存于普通血袋時保存期24h。儲存于血小板專用血袋時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專用血袋說明書執行。當密閉系統變為開放系統,保存期6h,且不超過原保存期。當數個濃縮血小板匯集到同一個血袋成混合濃縮血小板,須保持可追溯性,開放系統匯集后保存期6h,且不超過原最短保存期。密閉系統匯集后儲存于血小板專用血袋,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專用血袋說明書執行),且不超過原最短保存期。當無專用血小板保存設備進行持續輕緩振搖時,保存期24h,且不超過原保存期。7.2 去白細胞濃縮血小板7.2.1 儲存條件:儲存溫度2024,并持續輕緩振搖。7.2.2 保存期:同7.1.2。7.3 單采血小板7.3.1 儲存條件:儲存溫度2024井持續輕緩振搖。7.3.2 保存期:同7.1.2。7.4 去白細胞單采血小板7.4.1 儲存條件:儲存溫度2024,并持續輕緩振搖。7.4.2 保存期:同7.1.2。7.5 少血漿血小板7.5.1 儲存條件:儲存溫度2024,并持續輕緩振搖。7.5.2 保存期:保存期24 h。7.6 洗滌血小板7.6.1 儲存條件:儲存溫度2024,并持續輕緩振搖。7.6.2 保存期:懸浮于0. 9%氯化鈉溶液后保存期24 h。8 粒細胞8.1 儲存溫度:2024。8.2 保存期:保存期24 h,應輻照后使用,且宜盡早使用。9 血漿9.1 新鮮冰凍血漿9.1.1 儲存溫度:低于-189.1.2 保存期:自血液采集之日起1年。9.1.3 解凍后26保存、應24 h內輸注。9.2 單采新鮮冰凍血漿9.2.1 儲存溫度:低于-18。9.2.2 保存期:同9.1.2。9.2.3 解凍后26保存、應24 h內輸注。9.3 冰凍血漿9.3.1 儲存溫度:低于-18。9.3.2 保存期:自血液采集之日起4年。9.3.3 解凍后26保存、應24 h內輸注。9.4 病毒滅活新鮮冰凍血漿(使用亞甲藍-光化學法滅活病毒)9.4.1 儲存溫度:低于-18。9.4.2 保存期:同9.1.2。9.4.3 解凍后26保存、應24 h內輸注。9.5 病毒滅活冰凍血漿(使用亞甲藍一光化學法滅活病毒)9.5.1 儲存溫度:低于-18。9.5.2 保存期:同9.3.2。9.5.3 解凍后26保存、應24h內輸注。9.6 冷沉淀凝血因子9.6.1 儲存溫度:低于-18。9.6.2 保存期:自血液采集之日起1年。9.6.3 解凍后宜盡早輸注。解凍后26保存,應24 h內輸注。解凍并在開放系統混合后應4h內輸注。10 輻照血10.1 輻照全血或輻照紅細胞成分10.1.1 儲存溫度: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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