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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悟縣剛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為了正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確保職工在施工中的安全與健康,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電力建設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發電廠電氣和熱控部分以及變電所 電氣部分工程的施工。 第3條各施工單位應根據本規程的規定,結合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編制實 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4條施工單位的各級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本規程;工 人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并經考試合格。 第5條執行本規程的同時,必須貫徹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 工 現 場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6條施工設施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劃布置。施工現場應保持整潔,實行區 域管理、分級負責。廢舊料及垃圾應指定堆放地點,并應定期清理。每日工作完畢, 應清理現場。 第7條在施工現場的主要處所,應懸掛醒目的安全標示牌及標語。現場的危 險區域與部位,如懸崖、陡坡、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應有安全防護設施及警告牌。 第8條現場區域內的道路應保持平坦、暢通。冬季結冰的道路應采取防滑措 施。 第9條施工現場的井坑、孔洞,應有固定的蓋板或圍欄。因施工需要在通道 上開挖的溝道,應鋪設過道板或架設旱橋,夜間應設照明和紅燈示警。施工完畢應立 即回填。 第10條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的質量與布局應符合消防要 求。 第11條施工場所的光線必須充足,否則應設人工照明。各處通道應有足夠的 照明。 第12條現場應設置飲水站、洗手池、急救箱、女工衛生室等必要的衛生設施。 工作場所附近應有廁所。 第13條現場設置的各種安全設施(如蓋板、圍欄、安全標志等),嚴禁挪動或 移作它用。施工人員在工作前應檢查施工場所的環境,防止發生意外。 第14條嚴禁與施工無關的人員在現場穿行、停留或玩耍。 第15條現場應有排水、防洪溝系,并經常疏浚,保持暢通。 第16條在寒冷地區進行冬季施工時,應有采暖設施或設休息室取暖。在高溫 場所工作時,應有通風降溫設施,并備清涼飲料。 第17條在有大量粉塵或有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工作時,應有除塵或通風設 施,并應按規定發給工人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8條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酸、廢堿、廢油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質,必須經過 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方可排放,以免污染環境。 第19條現場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應當防止雷擊的設施,應按技術要求設避 雷裝置,并定期檢查,保證符合防雷要求。 第二節 材料、設備的保管 第20條材料和設備的存放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方案實行。放置器材的地 點應平坦、不積水,地基應堅實,并應符合搬運及消防要求。 第21條由堆放器材的邊緣到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5m。 第22條圓形線材、圓木、管材的堆放高度超過2m時,應有防止滾落的措施。 第23條酸類及有害于人身健康的材料,應放在專設的房間內或場地上,并作 出標志。存放酸類的房間應保持空氣流通。 第24條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放在與普通倉庫隔離的專用庫內,并設專人管理, 嚴格領退料制度。雷管與炸藥必須分開存放。危險品倉庫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TJ 1674)第四章的要求。 第25條易燃材料,如汽油、酒精、烯料等應密封存放,防止燃燒、爆炸。放 置易燃材料的倉庫應符合防火要求,倉庫附近嚴禁煙火。 第三章 施工用電設施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26條工地施工用電的布設,應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應符合當 地電業局的規定。 第27條施工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必須良好,布線應整齊,裸露的帶電部分 應裝于不易被觸及的處所。 第28條當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變壓器裝于地面時,一般應有0.5m的高臺。 高臺周圍應裝設柵欄,其高度不低于1.7m。柵欄與變壓器外廓的距離不得小于 1m,并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29條架空線路的路徑要選擇合理,避開易撞、易碰、潮濕場所及熱管道。 使用絕緣線的低壓臨時動力及照明線路,其對地距離不得小于2.5m,交通要道及 車輛通行處不得低于5m。其它情況應滿足表1表3的要求。 第30條對直埋電纜可視現場和地區情況,將其埋深定為0.20.8m,車輛 通行地區應穿管保護,地面應有明顯標記。沿建筑物、構筑物架空敷設的電纜,其高 度不得低于2m。 表1 路交叉時最小垂直距離 表2 架空導線與地面最小距離 表3 邊導線與建筑物之間最小距離 第31條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及元件,均應選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32條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滿足防爆要求;在有 大量蒸汽及粉塵的場所,應滿足密封、防塵的要求。 第33條能夠散發大量熱量的電氣設施,如電熱器、碘鎢燈、長弧氙燈等,不 得靠近易燃物安裝,必要時應采取隔離、隔熱措施。 第34條連接電動機械與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 裝置(如熔絲或自動空氣開關等)。移動式電動機械應使用軟橡膠電纜。嚴禁一閘接 多臺電動設備。 第35條熱元件和熔斷器的容量應滿足被保護設備的要求。熔絲應有保護罩。 管形熔斷器不得無管使用。熔絲不得削小使用。嚴禁用其它金屬線代替熔絲。 第36條熔絲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更換、送電。 第37條所有電氣設備,包括啟動控制設備,不得超銘牌使用。閘刀型電源開 關嚴禁帶負荷拉閘。 第38條現場設備的多路電源閘箱應為密封式,并靠邊放置。各種開關及熔斷 器的上口接電源,下口接負荷,嚴禁倒接。已接負荷要標出名稱。兩相閘刀開關要 標明電壓。 第39條不同電壓的插座與插銷應選用不同的結構。嚴禁用兩相三孔插座代替 三相插座。電線不得直接插入插座內。 第40條手動操作開啟式自動空氣開關、閘刀開關及管形熔斷器時,應使用絕 緣工具,如絕緣手套、絕緣棒等。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試驗,其要求見表4。 表4 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一覽表 第41條一切負荷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如必須保留,應將裸 露端部包好絕緣,并作出標記,妥善放置。 第42條電線管及電線槽內的電線不得有接頭。 第43條對地電壓在250V以下的低壓電氣網絡,允許帶電作業,但須遵守下 列規定: 1.欲拆除或接入的線路必須不帶任何負荷; 2.相間及相對地應有足夠的距離,并能滿足工作人員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時碰接 不同相導體的要求; 3.要有可靠的安全絕緣措施,如帶手套、帽子,穿長袖工作衣褲,著絕緣鞋或 站在絕緣臺、墊上,使用有絕緣手柄的工具等; 4.設專人監護。 第44條對電氣設施應配備適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 首先應切斷電源。 第二節 施工現場的照明 第45條110V及以上的燈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懸掛高度一般不得低于 2m,低于2m時,應設保護罩,以防人員意外接觸。 第46條在下列情況及場所應使用36V及以下的低壓照明: 1.行燈; 2.電纜溝道、隧道、夾層及其它空間狹小的場所; 3.地面潮濕的溝道、池坑及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第47條行燈應有保護罩。行燈變壓器低壓側應有一端接地。 第48條使用螺旋燈頭時,零線應接在螺口上,照明開并應控制火線。 第49條在有易燃、易爆氣體或大量蒸汽的場所,應使用防爆燈具或采用投光 燈。 第三節 安全接地及接零 第50條對地電壓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電氣設備及設施,均應裝設接地或接 零保護: 1.發電機、電動機及變壓器(電焊機)的金屬外殼; 2.開關及其傳動裝置的金屬底座或外殼; 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線圈; 4.配電盤、控制盤的外殼; 5.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帶電設備周圍的柵欄; 6.高壓絕緣子及套管的金屬底座; 7.電力電纜的金屬外皮; 8.高架吊車的軌道及鉚、焊、鐵工的工作平臺; 9.電壓在36V以上的電動機具和工具的金屬外殼。 第51條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接地保護應接至接 地網上。接地網的接地電阻規定為:總容量為100kVA及以上的系統,不大于4; 總容量為100kVA以下的系統,不大于10。 第52條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零保護。若用接地保護, 則接地網與變壓器中性點應有金屬性連接。 第53條接零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空線零線終端、總配電盤及區域配電閘箱的零線應作重復接地; 2.高架吊車軌道接零后,再做重復接地; 3.接引至電氣設備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必須分開;保護零線不得接任何開關 和熔斷器; 4.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的干線可以合用,此時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線的二分之 一; 5.接引至移動式、手提式電動機械的零線必須用軟銅線,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 相線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54條地線及零線應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若用纏繞法,應按照 電線對接、搭接的工藝要求進行,嚴禁簡單纏繞或鉤掛。 第四節 施工用電管理 第55條施工用電系統安裝完畢后,應有完整的系統圖、布置圖等竣工資料。 施工電源應設專業班組負責運行與維護。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改動施工電源設施。 第56條現場施工電源設施,除經常性維護外,每年雨季前應檢修一次,并測 量絕緣電阻。 第57條接引電源工作,必須有監護人,方可進行。 第58條嚴禁非電工人員拆裝電氣設備及電源。 第59條配電室的值班巡視工作,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 電氣部分有關章節規定執行。 第60條施工用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的檢修和恢復送電,應按本規程第五章的規 定執行。 第四章 一般安全規定 第一節 對電氣及熱控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第61條電氣、熱控安裝及調試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每年考 試一次,合格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62條學徒工、實習人員、臨時工、合同工以及參加勞動的干部,必須接受 安全知識教育,方可到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應有師傅帶領。 第63條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有不適應癥者,不得參加工作。體檢 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64條獨立進行安裝及調試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技術理論知識,掌握 有關工具、機具、儀器、儀表的正確操作、使用和保管方法。 第65條電氣、熱控工作人員應學會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66條進入現場的工作人員必須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及有關勞保用品。女同 志的發辮必須盤在工作帽內。禁止穿高跟鞋、涼鞋及赤腳。 第二節 高 空 作 業 第67條在地面3m以上進行的工作,稱為高空作業。高空作業應有安全措施。 第68條患有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酒后或經醫生檢查不宜從 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參加高空作業。 第69條遇六級以上大風、雷雨、濃霧、冰雹等惡劣氣候,應停止露天高空作 業。在霜凍、雨、雪天氣進行高空作業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第70條高空作業應搭設腳手架、使用高空作業臺或專用的升降機,或采取其 它的可靠措施。 第71條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務院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第 四章的規定。腳手架的負荷不得超過270kg/m2*kg/m2 =1kgf/m210N/m2。若要增加 額外負荷(如作為拉線或起重機械的支持結構),必須經過計算或加固,并經技術負 責人檢查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72條嚴禁在腳手架上使用臨時物體(如箱子、桶、板等),作為補充臺架。 第73條懸吊式腳手架和吊籠應用鋼絲繩作吊繩,并在使用前作負荷試驗。嚴 禁用麻繩和棕繩作吊繩。 第74條高空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應放在工具袋內。使用中的工具應系好 保險繩或采取其它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傳遞物品不得拋擲。嚴禁高空墜物。 第75條在高空作業設施不完備的條件下工作時,必須拴好安全帶。安全帶 應鉤掛在作業點的上方牢靠之處。使用安全帶前應進行檢查,完整無損傷,方可 使用。 第76條安全帶應在開工前按出廠說明抽樣進行沖擊試驗。無出廠說明的,可 抽樣用120kg(1200N)負重作沖擊距離為2m的動負荷試驗。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帶應 報廢。靜負荷試驗標準按表5的規定進行。 表5 登高安全工具試驗標準表 * 1kg =1kgf=10N 第77條上下層工作應錯開進行,避免垂直同時作業,否則應設置防護隔離設 施。在下層工作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78條高空作業人員的衣袖、褲腳應扎緊,并應穿布底鞋或膠底鞋。 第79條在變電架構豎立后尚未固定前,一般人員不得攀登。 第80條設備上的爬梯、步道應一次安裝、焊接完畢,不得虛擱。未經檢查驗 收,不得使用。 第81條架構和起重機上的垂直爬梯,應單人順序上下,不得多人同時上下。 禁止攀登無爬梯的架構。 第82條掛梯上的掛鉤應有防滑和防止磨壞導線的措施。 第83條騎行在軟母線上作業時,應檢查金具連接是否良好,橫梁是否牢固, 導線(鋼芯鋁絞線)截面一般應不小于120mm2,并用竹梯或竹桿橫放在導線上。作 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第84條在電桿上進行作業,應檢查電桿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 選用適合于桿型的腳扣,系好腰帶。在架構及電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專人監護、 聯絡。登高工具應按表5規定進行檢查、試驗。 第85條高度在4m以下的工作可使用靠梯,超過4m時,應采取輔助措施。 梯子必須結實,不得缺層,底部應有防滑設施,放置角度應在5560之間。人 字梯應有限制張開角度的拉繩。 第86條兩人不得同時在同一個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時不得移動。 第87條高空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繩必須用麻繩或尼龍繩,嚴禁使用 金屬線。 第三節 起 重 搬 運 第88條起重搬運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指揮信號應清晰、醒目、明確。 第89條起吊、裝卸及運輸大型或精密電氣設備,如主變壓器、電子計算機等, 應事先由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90條起重機械、器具不得超銘牌使用。鋼絲繩、滑輪的使用應符合表6、 表7及表8的要求。 表6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K)和滑輪(滾筒)最小允許直徑(D) 注:d鋼絲繩直徑;D滑輪(滾動)最小允許直徑。 表7 鋼絲繩在一個節距中斷絲根數達到下列數 值者應報廢換新或截除 注:1.吊運鋼水或其它熔化、赤熱金屬,以及酸液、易燃易爆物品的鋼絲繩, 應按表列數值減半使用; 2.鋼絲繩有斷股者應報廢; 3.鋼絲繩表面鋼絲的磨損或腐蝕達鋼絲直徑的40%,或鋼絲繩受過嚴重火 災或局部電火燒過者應報廢或局部截除; 4.鋼絲繩斷絲數量不多,但斷絲增加很快者應予報廢; 5.鋼絲繩壓扁變形及表面嚴重起毛刺,應截除壓扁部分或換新。 表8 鋼絲繩卡子數量和間距的規定 第91條起重工作開始前,應檢查起吊搬運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 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鋼絲繩接頭處的卡子必須連接牢固,卡子有螺絲扣和壓板的一面應置于鋼絲 繩長的一邊。卡子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表8的規定。 第92條搬運和起吊物件,特別是吊運重心高的設備和在有坡度的地方作業 時,應有防止物件在吊運過程中發生傾倒、歪斜、碰撞和滾動的措施。 第93條起吊重物應綁扎牢固,經檢查確認無誤,方可起吊。重物稍一離地(一 般為10cm),應停機復查,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繼續起吊。起吊時,吊鉤應保持垂 直,嚴禁偏拉斜吊。被吊物未放穩或未固定之前不得摘鉤。 第94條嚴禁工作人員站在起吊物上升降。嚴禁在重物下停留和行走。重物懸 空未就位時,指揮人員和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95條進行起吊搬運工作時,現場人員應站在可能發生事故的范圍以外。嚴 禁跨越帶負荷的鋼絲繩和用手直接接觸在運行中的繩索、傳動機械及滑輪等。 第96條起重和搬運機械應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搬運機械應由專人操作。 操作中如遇突然失電,控制開關必須返回零位。 第97條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敏有效,并經 負荷試驗后方可使用。 第98條移動式起重機在帶電區域附近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并應保持安全 距離(見表9),嚴防接觸帶電體。 表9 起重機械與輸電線路的最小安全距離(m) 第99條運輸已校驗過的表計、繼電器及自動控制裝置時,應采取防震措施。 第100條用千斤頂項重物時,應隨時使用墊物,以防千斤頂發生故障時重物 傾倒。用兩臺千斤頂頂同一重物時,應保持重物平衡,防止傾倒。 第101條凡用架構或建筑物的梁柱作起吊或拖運重物的受力點時,應經計 算,允許時方可使用。 第四節 小型機械及工具 一、電動機具及工具 第102條電動機具的操作開關必須置于操作人員伸手可及的部位。當休息和 下班時或工作中突然停電時,均應拉開電源側開關。 第103條使用可攜式和移動式電動工具時,必須帶絕緣手套或站在絕緣墊上。 第104條在使用電動工具前,應檢查絕緣是否良好,開關是否靈活有效。絕 緣電阻一般不應低于0.5M。移動電動工具時,不得提著電線或轉動部分。 第105條電動工具、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和熟悉其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電 動工具、機具不得超銘牌使用。使用中如發生異常,應立即停電檢查。更換刀 具、鉆具時,應斷開電源開關,并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標示牌,或設專人 看管。 第106條工地上使用的固定式電動機械,必須有專人維護,并隨機掛安全操 作牌。 第107條各種機械的轉動部分,如齒輪、皮帶、對輪等,均應有防護裝置。 第108條在潮濕或含有酸類的場地上使用電動工具作業的工人,應穿絕緣 鞋,帶絕緣手套。 第109條使用鉆床時,禁止戴手套,袖口應扎緊,鉆具、工件均應固定牢固。 鉆薄小工件時,不得用手直接扶持,以防工件轉動傷人。在鉆頭轉動時,嚴禁直接 用手清除鉆屑或接觸轉動部分。 第110條砂輪機的砂輪應不殘不裂,安全罩防護玻璃應完整無缺。砂輪片磨 損到原直徑三分之一時必須更換。使用砂輪機應帶護目鏡,并應站在側面。不得用 砂輪機磨軟金屬、非金屬及大工件。兩人不得同時使用一個砂輪。砂輪片與托架之 間的間隙應經常調整,最大不得超過3mm。 第111條砂輪鋸的鋸片應安裝同心、牢固,兩側應用柔性墊片,轉速不得大 于砂輪鋸片銘牌線速度。工件要夾持牢固。操作人員應避開砂輪鋸片的切線方向。 第112條磁力吸盤電鉆磁盤的平面應平整、干凈、無銹。進行側鉆和仰鉆時, 要有防止失電后鉆體掉下的措施。 第113條小型空氣壓縮機應保持潤滑良好,壓力表準確,自起停裝置靈敏,安 全閥可靠,并應有專人維護。 第114條真空泵應潤滑良好,冷卻水流量應充足,冬季應防止冰凍,并應有 專人維護。 第115條電動彎管機、坡口機、套絲機必須先開空轉,待動作正常后方可帶 負荷工作。運行中不得用手、腳接觸動作部分。 第116條使用電動扳手,必須將反力矩支點靠實,確實扣好螺母后,方可開 動。 二、風 動 工 具 第117條風動工具的附件應牢固地安裝在套口中,以免工作時飛出傷人。 第118條供氣管應連接牢固,并在工作前通氣吹洗。吹洗時排氣口不得對著 人。 第119條更換附件必須在排氣泄壓后進行。 第120條沖擊性風動工具(風鎬、風錘、風槍、風動扳手等)必須在置于工作狀 態后,方可通氣。 三、噴 燈 第121條使用噴燈前應檢查有無漏油、漏氣等缺陷,油種是否合適。使用柴 油、煤油做燃料的不得用汽油代替,盛油量不得超過油筒的四分之三。使用中需要 加油時,必須滅火、放氣,并待冷卻后進行。 第122條噴燈工作的周圍不得有汽油、其它可燃液(氣)體,以及棉紗等易燃 物。在使用噴燈的過程中,如噴嘴發生堵塞,應先關氣門,并站在側面使用通針。 第123條在帶電區附近使用噴燈時,火焰與帶電部分的距離為:1kV以下不 小于1m;10kV及以下不小于1.5m;10kV以上不小于3m。 第124條噴燈內壓力不可過高。如長時間連續使用溫度過高時,應暫停、間 歇。使用噴燈的地方應空氣流通。 第125條噴燈用畢,應先滅火泄壓,待完全冷卻后方可放入工具箱。 四、其 它 第126條各種液壓工具均不得將壓柄接長使用。工作時不得超過額定壓力, 人員應避開安全閥方向。 第127條在使用倒鏈前,必須檢查傳動及剎車裝置是否良好。操作人員不得 站在倒鏈的正下方操作。重物停空時,應將小鏈拴在大鏈上。 第128條除專用死扳手外,其它各種扳手均不得套接管柄加大力矩,亦不得 用錘打扳手。 第129條在建筑物上開溝或打孔時,必須采取措施,以防由孔洞另一側掉下 工具、碎塊,打傷人員。 第130條在混凝土及磚墻上開鑿孔洞,施工人員應戴防護眼鏡,把持鑿子的 手應戴手套。 第131條大錘把及手錘把的木質要堅韌,錘頭部要有背楔,使用人員不得帶 手套,大錘掄轉半徑內不得站人。 第132條自動控制溫度的烤箱,其溫度定值要與被烤物允許溫度相適應。使 用普通烤箱,應設值班人員。 第133條使用射釘槍及壓接槍等爆發性工具,除應嚴格遵守說明書有關規定 外,還應由專人裝藥,專人使用。 第五節 焊 接 與 切 割 第134條電工和熱控儀表工在正式結構物上進行電、火焊,應先學習焊接專 業知識和安全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和取得合格證后,方可進行焊接。 第135條進行電、火焊工作及配合焊接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 以防觸電、燒傷及弧光打眼等。 第136條在配電盤內施焊應有嚴密的隔離措施,防止灼傷導線及元件。禁止 在已帶電的配電盤內和設備上進行任何焊接和切割工作。 第137條嚴禁將電纜管和電纜外皮作為焊接地線。 第138條在電纜遂道或電纜溝內施焊,要有足夠的通風設施,并應清除易燃 物,防止失火。 第139條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有防止金屬熔渣飛濺引起火災的措施, 必要時應設專人看火,并注意保護瓷件、絕緣物及電纜外皮不受灼燒、污損。 第140條用手扶持被焊接的結構物時,其重量不得超過10kg。小工件不得用 手直接扶持,以防燒傷。 第141條嚴禁焊接有壓力、帶電或有油類的容器。但對已充油的變壓器或油 箱的微小滲漏允許補焊,補焊應遵守下列規定: 1.變壓器及油箱頂部應有開啟的孔洞; 2.焊接部位應在油位以下; 3.嚴禁火焊,應采用斷續的電焊; 4.焊點周圍的油污應清理干凈; 5.應有妥善的防火措施。 第142條氧氣瓶不得與電石或其它易燃物同車運輸或一起存放。氧氣瓶不得 沾染油脂,嚴禁烈日曝曬。 第143條電石的搬運和儲存應有防潮防火措施。發生電石火災時,應用干砂 和不含水的滅火劑滅火。 第144條乙炔發生器使用完畢時,應將電石筐從桶內取出。氣閥凍結時應用 熱水或蒸汽化開,嚴禁用火烤化或用氧氣吹。 第145條在使用氧氣和乙炔裝置前,應嚴格檢查,確認合格,方可使用。休 息、停工及下班前必須關閉氣源。焊炬和割炬停用時,不得放在空氣流通不良的管 道、箱柜、容器和室內。 第146條在充氫設備運行區域,一般不得動用明火。如必須使用電、火焊時, 應先測量空氣中的含氫量,低于3%時,方可施焊。 第147條在已貯油的油區使用電、火焊時,必須嚴格執行油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148條有關焊接和切割的其它安全規定,應遵照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熱機安裝篇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作業規定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149條在已投入運行的發電廠和變電所中,或在這種發電廠、變電所附近 的電氣設備上進行工作或停電作業(包括已投入運行的施工用變配電所及試運中已 帶電但未移交的電氣設備)時,其安全組織措施應按原電力部1977年頒發的電業 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二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150條在運行單位管理的電氣設施上進行工作或停電作業時,尚應遵守運 行單位有關規定。 第二節 斷 開 電 源 第151條對于準備進行工作的電氣設備,除應將一次測電源完全斷開外,尚 應檢查有關變壓器、電壓互感器等有無從二次側倒送電的可能性。 第152條斷開施工設備上的電源時,至少應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即除應斷 開斷路器或自動空氣開關外,還必須斷開隔離開關或拉出小車開關。 第153條斷開電源時,必須將電源回路的動力和操作熔斷器取下,并應將就 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鎖。 第154條在靠近帶電部分工作時,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與施工帶電設備的 安全距離,應大于表10的規定: 表10 工作人員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第三節 懸掛警告牌裝設遮欄 第155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設備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掛 “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第156條在屋內配電裝置中的某一間隔內工作時,在其兩旁及對面的間隔 上,均應設遮欄并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在工作地點應掛“在此工作” 標示牌,防止誤入帶電間隔。 第157條在屋外變電所工作時,對工作地點四周的帶電設備,應設遮欄或拉 繩,并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在工作地點應掛”在此工作”標示牌。 第158條拉繩及遮欄應醒目、牢固,且不妨礙工作人員通行。禁止施工人員 任意移動或拆除遮欄、地線標示牌及其它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節 驗 電 及 接 地 第159條在停電設備或線路切斷電源之后,經檢驗確無電壓,方可裝設接地 線,接好地線方可進行工作。驗電與接地應有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 第160條驗電時,應使用合適的驗電器,嚴禁用低壓驗電器檢查高壓。系統 中的表計指示不能作為有無電壓的依據,而只能作為參考,如指示有電,則不可在該 設備上工作。在使用驗電器前,應在確知的帶電體上試驗,證明良好,方可使用。 進行高壓驗電時,應帶絕緣手套。 第161條對停電設備驗明確無電壓后,應立即將三相短路接地。對于可能送 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均應裝設接地線。在停電母線上工作時,應將接地線盡量裝 在靠近電源進線處的母線段上,必要時可裝兩組地線。接地線應明顯,并與帶電設 備保持安全距離。 第162條接地應用可攜型軟裸銅地線或隔離開關的接地刀閘。地線截面不得 小于25mm2。裝拆地線應使用絕緣棒,帶絕緣手套。接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 接設備端。拆線時,順序相反。 第五節 恢 復 送 電 第163條停電設備恢復送電前,除回收全部工作票外,還必須檢查工作人員 是否確已離開現場,地線是否確已拆除。地線一經拆除,設備即應視為有電,不可 再去接觸。 第164條嚴禁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在線路和設備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六章 變壓器安裝 第一節 變壓器搬運 第165條搬運變壓器前,應對所經路線及兩端卸裝條件做詳細調查,制訂搬 運措施。 第166條搬運巨型變壓器前,應對路基下沉、路面松軟及凍土開化等情況進 行調查,并應采取措施,避免在搬運中發生變壓器傾斜、翻倒。對鐵路、橋梁、溝 道、涵洞等應進行詳細檢查驗算,必要時應加固,并盡可能試車。 第167條運輸中應防止劇烈的沖擊和震動。 第168條變壓器運輸道路的坡度應小于15,如不能滿足要求,應征得廠方 同意,并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如設置制動防滑和防止傾倒的設施。 第169條運輸道路上如有電線,應保持安全距離或采取適當措施。 第170條使用滾杠運輸時,道木接縫應錯開。搬動滾杠、道木時應防止碾壓 手腳。 第171條使用拖車裝運大型變壓器時,應進行穩定性計算,行業時應配備開 道車及押運聯絡人員。 第172條中間停運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前后滾動,夜間應在變壓器前后設紅 燈作標志,并設專人看護。 第173條從車輛或船上卸下變壓器時,卸車平臺應牢靠,并應有足夠的長度 和寬度,不得在荷重后有下沉及不均勻下沉現象。卸車卸船時均應有專人監護。 第174條搭設卸車(卸船)平臺,應考慮到車、船卸載時彈簧彈起及浮起的位差 情況。 第175條使用兩個不同速度的牽引機械卸車(卸船)時,應使變壓器受力均勻、 拉牽速度一致,著力點應在變壓器重心以下。 第二節 變壓器安裝 第176條充氮變壓器未經充分排氮,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變壓器內。充氮變壓 器注油時,工作人員不得在排氣孔處停留。 第177條變壓器吊芯檢查時,芯子不得單獨由油箱承擔。吊罩檢查時,在未 移開外罩或作可靠支撐前,不得在芯子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178條吊芯或吊罩使用的吊車必須起落平穩,必要時可加倒鏈,防止油箱 與芯子碰撞。 第179條進入變壓器內部檢查時,通風和照明必須良好,并設專人監護。應 防止將工具及雜物遺留在變壓器內部。 第180條松大罩法蘭螺栓,必須逐個擰松,防止大蓋突然蹦起拉斷螺栓,引 起事故。 第181條檢查變壓器芯子時,應搭設腳手架或使用梯子,禁止攀緣引線木架 上下。 第182條變壓器附件如有缺陷,需要進行焊接處理時,應放盡殘油,除凈表 面油污,運至安全地點焊接,防止著火。 第183條變壓器引線如焊接不良,需在現場補焊時,應采取絕熱和隔離措施, 避免著火或烤壞絕緣。 第三節 變壓器干燥 第184條變壓器干燥前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 第185條變壓器干燥使用的電源及導線應經過計算,干燥回路中宜有電源過 負荷自動切斷裝置及溫度報警裝置。 第186條干燥時,視干燥方式,凡在鐵芯、線圈或上層油面能設溫度計的均 應裝設溫度計,但不得使用水銀溫度計。 第187條干燥應設值班人員,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干燥現場,并應經常巡視各 部溫度有無過熱及異常情況。 第188條短路干燥時,短路線應連接牢固。渦流干燥時,應使用絕緣線,使 用裸線時必須是低壓電源,并應有可靠的絕緣措施。 第189條使用外接電源進行干燥時,變壓器外殼應接地。 第190條變壓器干燥現場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并應準備充足的消防器材。 第四節 濾 油 第191條濾油機及金屬管道,應接地良好,避免由于油流摩擦產生靜電。 第192條濾油設備若采用油加熱器時,應先開啟油泵后投加熱器,嚴防油溫 過高引起燃燒。停機時,操作程序相反。 第193條濾油設備應遠離火源及烤箱,并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194條使用真空濾油機時,應按水泵真空泵油泵加熱器的順 序開機,冬季應注意防凍。 第195條壓力式濾油機停機時,應先關閉進口閥門,以防壓力升高發生事故。 第七章 其它電氣設備安裝 第一節 瓷 件 安 裝 第196條瓷件開箱應小心謹慎,避免損壞,瓷件在安裝前均應作詳細的外觀 檢查。 第197條安裝瓷件時,法蘭螺栓應按對角受力順序均勻擰緊,以免受力不均 折斷瓷件。有力矩要求的,應使用力矩扳手,并應防止扳手滑脫發生事故。 第198條安裝在同一區域的瓷件,應按由上而下的順序進行。在瓷件上方工 作時,對瓷件應有保護措施。 第199條不得將任何瓷件作為起吊物件的受力點;不得在瓷件上捆綁物件; 不得任意蹬踩瓷件,以防瓷件負擔額外的彎矩而損壞。 第二節 開關及其它設備第200條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搬運開關設備: 1.隔離開關、刀型開關的刀閘在拉開位置時; 2.油斷路器、自動空氣開關、傳動裝置、有返回彈簧或自動釋放的開關,在合 閘位置而未鎖好時。 第201條在調整、檢修開關設備及傳動裝置時,必須有防止開關意外脫扣傷 人的可靠措施,工作人員必須避開開關可動部分的動作空間。 第202條對于液壓、氣動及彈簧操作機構,禁止在有壓力及彈簧儲能的狀態 下進行拆裝檢修工作。 第203條放松、拉緊開關的返回彈簧及自動釋放機構的彈簧時,應用專用工 具,禁止快速釋放。 第204條凡可慢分慢合的開關,初次動作,不得快分快合。空氣斷路器初次 試動作時,應從低氣壓作起,并應與人員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以免爆炸傷 人。 第205條就地操作分合聲響很大的空氣斷路器時,調整試驗工作人員應帶耳 塞,并應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高空作業人員。 第206條隔離開關采用三相組合吊裝時,應檢查基礎框架是否符合起吊要 求,否則應加固。 第207條遠控設備的調整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第208條凡新裝的電氣設備或與之連接的機械設備,一經帶電或試運后,如 需在該設備或系統上進行工作,其安全措施應嚴格按本規程第五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209條凡具有甲乙兩系統的回路及選控回路,必須經過校核,確認一次及 二次回路均對應無誤,方可啟動。 第210條所有轉動機械的電氣回路,經模擬動作試驗良好后,才能啟動。轉 動機械在初次啟動時,就地應有緊急停車設施(正式或臨時的)。 第211條無論用何種方式干燥電氣設備或元件,均應控制溫度。干燥場地不 得有易燃物,且應有消防設施。 第212條嚴禁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 第213條不得攀登和在組合式閥型避雷器上進行工作。 第214條瓷套型互感器注油時,上部金屬帽必須接地,防止產生靜電,引起 事故。 第215條進行酸洗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使用防護用品,場地應有充足的蘇打 水和自來水。 第216條對六氟化硫(SF6)斷路器進行充氣時,其容器及管道必須干燥,以防 產生低氟化硫,影響人體健康。拿取SF6容器中的吸附物時,工作人員應帶手套 和口罩。 第217條搬運和安裝氯化聯苯電容器時,工作人員應戴口罩及膠皮手套。 第218條在10kV及以上電壓的變電所中進行擴建時,被安裝的設備及母線應 接地或屏蔽接地,以防感應生電。接地線必須用軟裸銅線。 第219條在運行的變電所及屋內高壓配電室搬動梯子、線材等長物時,應放 倒搬運,并應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 第220條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皮卷尺進行測量工作,應使用木 尺或木桿。 第221條拆除電氣設備及設施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認被拆設備或設施已不帶電,并已按本規程第五章規定作好安全措施; 2.不得破壞原有安全設施的完整性; 3.防止因結構受力變化而發生破壞或傾倒情況; 4.拆除有張力的軟導線時,必須徐徐釋放,嚴禁突然釋放; 5.拆除舊電纜時,應從一端開始,嚴禁在中間切斷或任意拖拉; 6.在舊盤內、電纜溝內以及其它處所棄置的舊動力電纜頭,除有短路接地線者 以外,一律應視為有電,工作中不得觸及。 第三節 動力、控制、保護盤的安裝 第222條動力、控制、保護盤應在土建條件滿足安裝要求時,方可進行安裝。 與熱機安裝交叉作業時,應采取協調或防護措施,以確保施工人員及設備的安全。 第223條動力、控制、保護盤在安裝地點拆箱后,應立即將箱板等物清理干 凈,以免阻礙通道或釘子扎腳。 第224條撬動盤就位時,應有足夠的人力,統一指揮,防止傾倒傷人,狹窄 處要防止將人擠傷。 第225條盤底座加墊時,不可將手伸入盤底。多面盤并列安裝時,要防止擠 手。 第226條對重心偏移在一側的盤,在未安裝固定好以前,應有防止傾倒的措 施。 第227條在安裝盤面設備時,需有人扶持,待固定好后,方可松手。 第228條裝于墻上的操作箱及其它較重的設備,應做好臨時支撐,確實固定 好后才可拆除。 第229條動力、控制、保護盤內的各式熔斷器,凡直立布置者,應一律上口 是電源,下口是負荷。 第230條盤上小母線在未與運行盤上的小母線接通之前,應有隔離措施。 第231條對執行器、變送器等穩定性差及安裝在底座上或墻上的設備,就位 后必須立即將全部安裝螺栓緊好,不得浮放。 第232條在已裝儀表的盤上補充開孔時,應先將精密儀表拆下,并應防止鐵 屑散落到其它設備及端子上。 第四節 動力、控制、保護盤等部分帶電時的安全規定 第233條高壓開關柜、低壓配電屏、保護盤、控制盤、熱控盤及各式操作箱 等需要部分帶電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需要帶電的系統,其所有設備的接線確已安裝調試完畢,并應設立明顯的帶 電標志; 2.帶電系統與非帶電系統必須有可靠的隔離措施,例如斷開開關設備、熔斷器 或拆去線頭等,確認非帶電系統無串電的可能,并應有警告標志; 3.部分帶電后的裝置,應設專人管理。 第234條在部分帶電的盤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應了解盤內帶電系統的情況; 2.應穿工作服、帶手套、穿絕緣鞋、帶帽子;嚴禁穿背心、短褲工作; 3.使用的工具均應有絕緣手柄; 4.應設監護人。 第235條在3kV及以上盤內的高壓部分進行工作時,要嚴格遵守本規程第五 章有關規定。 第八章 母 線 安 裝 第一節 軟母線架設 第236條測量軟母線檔距時,應有妥善措施,嚴防繩、尺接觸帶電體。 第237條軟母線的架設應盡可能在設備未安裝前進行,如條件不允許時,對 架設母線范圍內的設備應予保護。 第238條母線架設前應檢查金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架構橫梁是否牢固。 第239條在掛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行走。 第240條緊線時應緩慢升起,并檢查導線有無掛著的地方,以防導線受力后 突然蹦起傷人。禁止人員跨越正在緊線的導線。 第241條切割導線時,兩側應固定,以免割斷時彈起傷人。 第242條母線引下線未與設備連接時,應臨時固定,不得使其懸空任意擺動。 第243條壓接母線用的油壓機,應有完好的壓力表。 油壓機不得過負荷作用,并嚴禁在夾蓋卸下的狀態下使用。 第二節 母線爆破壓接 第244條進行母線爆破壓接的操作人員應經專門訓練和考試合格。 第245條炸藥、導爆索及雷管應分別存放,并設專人管理。用畢,應立即將 剩余炸藥及雷管退庫。 第246條藥包應在專用的房間內制作。雷雨天氣不得填裝藥包。填搗炸藥禁 用鐵器。藥包裝雷管的作業只應在爆破前進行。 第247條在運行的變電所內進行爆破壓接時,禁用電雷管。嚴禁將電雷管改 為火雷管使用。使用導爆索前應作燃速試驗,其長度應使點火人離開后到起爆之間 的時間不小于20s,但不得短于200mm。 第248條切斷導爆索應使用鋒利的刀子,嚴禁使用剪刀和鉗子。 第249條爆破點離地面一般應不小于1m,離瓷件一般不小于5m,人員應離 開30m以外。距爆破點50m范圍內建筑物的玻璃門窗應打開,并應掛牢風鉤。 第250條施爆時應通知周圍作業人員,并設警戒。 第251條遇有瞎炮,需待15min后,方可去處理。 第252條爆破操作的其它安全規定可遵照架空電力線路爆破壓接施工工藝 規程(試行)第五章執行。 第三節 硬 母 線 安 裝 第253條母線焊接時,應通風良好,工作人員應帶口罩,并應遵守熱機安裝 篇焊接部分有關規定。 第254條管型水冷母線應有放水裝置,并應能放盡管內存水,以防冬季停運 時凍裂母線。 第九章 電 纜 第一節 電 纜 敷 設 第255條裝卸、運輸電纜盤時,應有防止在車船上滾動的措施,電纜端頭應 固定好。嚴禁從車上直接推下。滾動電纜的地面應平整。破損電纜盤不得滾運。 第256條在開挖直埋電纜溝時,應取得有關地下管線等資料,否則在施工時 應采取措施,加強監護。只有在確知地下無其它管線時,才允許用機械開挖。 第257條敷設電纜時,電纜溝及夾層內應清理干凈,無雜物,無積水,并應 有足夠的安全照明。 第258條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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