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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五、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一)、目的為了使公司的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進一步規范化, 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明確安全檢查內容、頻次和安全隱患整改的有關要求和責任,確保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的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三)、職責1、安環部對各單位的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實施負責綜合監督管理。2、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中應認真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3、各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和落實。(四)、事故隱患獎懲管理辦法1、公司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員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較大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公司按照相關制度給予獎勵。 2、對于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部門負責人5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公司按照相關制度處罰。(五)、引用法規、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5、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6、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六)、安全隱患檢查整改制度:1、每月的安全隱患集體排查要進行一次(每月的15號上午8點30分),各單位設備主任、安全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遲到者罰款20元。2、對于查出的所有安全隱患問題,相關責任單位管理人員要簽字接收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回執單,拒不簽字接收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3、責任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拿出隱患整改措施,認真、如實、徹底整改,嚴禁做假,整改完畢后,填寫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回執單,車間負責人簽字后,交安環部存檔。4、如果不能按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必須寫明延期理由,由生產辦簽字同意后方可延期(必須寫出延期整改的具體時間,即不能無限期延長。)并交安環部存檔。5、一次不整改的,又不向生產辦提出申請延期,每條罰款20元。并對單位負責人、安全員進行考核。(危及員工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安全的重大隱患,必須當即拿出整改意見,防范措施,并投入整改,不得拖延。),兩次不整改的對單位主抓安全的負責人每條罰款50元。6、如果在申請延期期間出現的事故,對車間相關責任人按責任劃分進行處罰;如果需要停車整改的,已經停車還不整改的,每條罰款100元。7、月末對隱患整改率100%的單位給予車間管理人員50200元獎勵,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除一條罰20元以外,如果在此期間出現的一切事故均有事故單位自己負責,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不予承擔。8、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公司重大隱患問責制進行處罰,并立即上報到生產辦,由生產辦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并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9、下發的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回執單要保存完整,丟失者每張罰款20元。10、各單位每周組織自檢,周日下午17點之前將自檢結果上報安環部,檢查結果不上報者視為沒進行檢查,按相關制度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11、安全隱患性質有生產辦、安環部界定。六、員工工裝規定(一)、目的為適應生產工作需要,確保安全文明生產,做好勞動保護,規范生產工作人員著裝。(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從事生產作業的全體管理人員及員工(三)、內容1、通用部分: 按規定必須穿統一發放的藍色工作服(進入糖醇車間、生物發酵車間防爆區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長發必須挽起,不準赤足、裸背、敞胸;不準穿高跟鞋、拖鞋;不準系圍巾、頭巾。2、特殊專業、技術工種除履行通用部分著裝規定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內容:2.1、化驗(含車間化驗人員)人員,按規定穿白色潔凈大褂,在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時,戴護目鏡、系圍裙、戴袖套,必要時戴防毒面具。2.2、淀粉車間硫磺爐、浸泡罐、各車間板框操作人員,在崗位操作時要戴好相應勞保用品;淀粉車間硫磺爐操作工、發酵車間接觸酸堿員工,液糖車間、糖醇車間(離子交換工、配料工),操作時要戴好防護眼鏡、防護手套;淀粉車間硫磺爐、浸泡罐、液糖車間離交崗位操作人員,在必要時還要配戴防毒面具。2.3、焊工操作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或面罩,焊工手套;仰面焊接時扣緊衣領,扎緊袖口,戴防火帽;在潮濕的地方或雨天作業,穿膠鞋。2.4、金屬切削維修工工作時,袖口不準敞開,戴好袖套、工作帽,護目鏡,在工作臺上操作時不準戴手套。2.5、電工在進行電氣作業時,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2.6、進入易燃易爆崗位的人員,必須穿不能產生靜電的純棉工作服(進入糖醇車間、環保厭氧罐、氫氣站人員),嚴禁穿帶釘子鞋,攜帶通訊設備者必須關閉。2.7、各車間機電工、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得隨地擺放、損壞,不得將安全帽當凳坐。不準歪著戴、反著戴,必須扣好下頜帶。2.8、進行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作業,必須佩戴相應勞動保護用品。違反以上規定罰款10200元。七、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一)、目的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減少或杜絕作業環節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各單位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設備檢修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施工作業等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三)、職責1、安環部負責各作業環節的綜合安全監督檢查并負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的審批和監督檢查管理。2、設備部負責設備檢修作業、吊裝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3、設備部負責臨時用電的機具的檢查、監督、管理。4、發展部負責破土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四)、引用法規、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5、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五)、工作程序1、各作業環節由作業單位到相關負責部門進行預先危險分析。2、完成危險分析后,由相關負責部門辦理相關作業票證,按程序進行審批,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好后,方可作業。(一)、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一)定義受限空間作業指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1、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1.1氧含量1921%。1.2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1.3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2、安全隔絕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2.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2.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3、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等通風渠道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3.2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3.3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降溫作業前將設備內的溫度降至35。5、監測5.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可燃、有毒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應在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入設備容器內。采樣分析數據結果,化驗員簽字確認。5.2采樣點應有代表性。5.3作業中應加強監測防范工作(監測包括定時檢測、隨時監測和在線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采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5.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遺失在設備內。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6、照明和防護措施6.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6.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6.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6.l.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6.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12V。6.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6.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7、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7.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7.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7.3設備內作業時,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7.4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品。8、監護8.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8.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8.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作業人員聯系。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8.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9、檢修結束9.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完成情況,工器具和材料是否遺漏在設備內。9.2根據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9.3檢查各類安全設施是否恢復正常。9.4檢查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是否已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是否已及時拆除。(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管理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簽發和留存要求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應清楚的標明受限空間所屬單位、施工作業單位、原有介質、主要危害因素、作業內容、作業人、監護人、采樣分析數據、開工時間及結束時間、主要安全措施,以及負責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填寫各項內容,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而后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簽字,再次由車間值班班長以上管理人員進一步確認無誤簽字后,逐級由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批準。(進入有毒、可燃氣體、液體等介質的受限空間由安環部批準,特殊情況車間值班主任,向安環部匯報后,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可自行批準)。1.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留存1.3.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送安環部,作業完成后由安環部存檔;第二聯送車間(部門)備案,有效日期為1個周期,存檔期限為1年。1.3.2不符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條件的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退回原申請部門。(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有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1、作業現場負責人或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對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負全責,必須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制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執行人在接到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并向公司安環部門報告。3、監護人(一般由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區域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本崗位設備工藝及現場,掌握處置及救援手段的操作工擔任)負責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在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如在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或遇到有異常或突發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立即指令停止作業,人員撤離受限空間,待恢復正常,重新做氣體抽樣檢測,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才可重新作業。作業完成后要匯同作業現場負責人、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特別是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確認無誤后方可封閉設備,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4、車間主任、班、組長在作業期間應負責做好生產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銜接工作。在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5、檢測分析人員要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如實填寫檢測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6、各級審查批準人須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必要時應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安全措施,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定義所謂動火作業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禁火區進行的施工工程。在搶險過程中動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2、動火作業的危害識別2.1動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2.2將危害識別及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證”內。3、動火作業的方式3.1各種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3.2使用噴燈、電爐等明火作業。4、動火作業分級4.1特級動火作業是指在處于生產過程中在有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有毒介質的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其區域為25m半徑以內的范圍。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持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是絕對不能動火,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動火必須辦理特殊動火作業證。4.1.1特級動火作業區域劃分:糖醇生產車間制氫、加氫崗位,環保厭氧罐、沼氣儲柜,發酵車間蒸餾罐區、后提取崗位。4.1.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冷卻塔內施工等動火作業。4.2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作業以及易燃、易爆崗位的動火作業。甲、乙類火災危險區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在未生產情況下的場所。其區域為15m半徑以內的范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所以,凡是在這15m范圍的動火,均應辦理一級動火證。4.2.1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劃分:黃粉氣流干燥崗位、管束機崗位,液糖車間糊精包裝崗位、結晶糖包裝、物管部備件庫、成品庫,原料庫投料崗位,公司其它易燃易爆、粉塵崗位、壓力容器設備等崗位。4.2.2危險化學品庫房。4.2.3切除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運行易燃易爆介質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特級動火、一級動火批準由安環部審核、簽字批準。4.3二級動火作業區域劃分:除特級、一級動火區域的車間或單獨動火區域。4.3.1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4.3.2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4.3.3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電間等)。二級動火有車間主任或安全員批準。4.4三級動火作業指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三級動火有車間值班主任或安全員批準。4.5固定動火作業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火種,防爆區25米安全距離外)。包括機修車間和各生產車間維修間。可以不辦理動火作業證。5、動火作業安全要求及措施5.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易燃、有毒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必要時可增設盲板,經徹底置換、吹掃、清洗,連續取樣三次合格,如有人孔,打開人孔,通風換氣,靜置30分鐘,并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在動火過程中,若間斷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動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動火。5.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5.3動火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值班主任、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凡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氧含量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氧含量0.2為合格。5.4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有毒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作業證”上注明。5.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動火作業創造條件。5.6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證同時廢止。5.7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25m內嚴禁排放各種可燃氣體和可燃粉塵,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5.8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項目負責人提出動火申請,由動火地點所管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動火監護人。5.9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動火。5.10進入設備內、高處等的動火作業,還要執行進入受限空間和高處作業相關規定。5.11進行高空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5.1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14動火作業前,先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5.15使用氣焊焊割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均不小于10m間距,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5.16在道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必須停止作業。5.17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隔絕措施。5.18在進行電焊作業時,電焊機應放于指定地點,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作業過程中,要注意火星飛濺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做成的檔板控制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災危險的區域。5.19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5.20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1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既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5.2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員、崗位員工均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責任單位及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6、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6.1動火作業證審核、簽發和留存要求6.1.1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動火作業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時間、動火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檢測取樣時間,檢測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車間夜間作業需辦理安全作業證件的,車間完善相關安全防范措施后,由公司值班人員現場檢查落實,簽字批準后方可作業。(西區生產系統由生產調度負責簽字批準,東區生產系統由生產值班人員負責簽字批準)無生產值班人員簽字批準的視為未辦理相關證件,按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6.1.2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應不超過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的有效期可為2天(48小時)。6.1.3動火作業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6.1.3.1特級動火,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措施,而后上報車間(部室)進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向公司安環部申請,公司安環部現場確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簽字批準。6.1.3.2一級動火,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措施,而后上報車間(部室)進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經批準后向安環部申請,由公司安環部進行現場確認,并終審批準。6.1.3.3二、三級動火,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措施,上報車間(部室),由車間(部室)進行現場確認并終審批準。6.2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留存6.2.1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特級動火、一級動火證第一聯送安環部、第二聯送交動火執行人,二、三級動火許可證第一聯送車間(部門)備案,第二聯交動火執行人。6.2.2不符合動火條件的將動火證退回原申請部門。6.2.3動火作業證不按程序辦理對車間罰款200元。7、動火有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7.1動火項目區域負責人或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7.2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環部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向現場負責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時,要注意火星飛濺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成的擋板控制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災危險的區域;如在動火作業中遇到有生產裝置緊急排空或設備、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員應立即指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做氣體抽樣檢測,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才可重新動火)。7.3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單位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本崗位設備工藝及現場,掌握滅火器使用方法的人員擔任)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認可。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7.4車間主任、班、組長在動火作業期間應負責做好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7.5動火檢測分析人員要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許可證上如實填寫檢測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7.6各級審查批準人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必要時應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一)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二)分級與分類l、分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l.1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l.2作業高度在5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l.3作業高度在15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l.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2、分類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三類。2.1特殊高處作業2.l.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2.1.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2.1.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2.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2.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固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2.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2.2.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2.2.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2.2.5在塔、釜、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2.3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三)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1.安全要求1.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1.2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1.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l.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1.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監守崗位。2、安全防護2.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2.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2.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2.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班組長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2.5登石棉瓦、塑料瓦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架,并加以固定,腳手架上要有防滑措施。2.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2.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登高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并使用絕緣工具。(四)、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1、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簽發和留存要求1.1高處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應清楚的標明施工單位、施工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人、監護人、工作電壓、開工時間、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業負責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1.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特級、三級、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填寫各項內容,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而后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簽字,再次由車間值班班長以上管理人員進一步確認無誤簽字后,逐級由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批準,上報車間(部室)進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經批準后上報安環部現場確認批準。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填寫各項內容,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而后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簽字,再次由車間值班班長以上管理人員進一步確認無誤簽字后,逐級由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審核批準。1.3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留存1.3.1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送安環部,作業完成后由安環部存檔;第二聯交作業現場執行人車間(部門)備案,有效日期為1個周期,存檔期限為1年。1.3.2不符合高處作業條件的將高處安全作業證退回原申請部門。(五)、高處作業有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1、高處作業項目區域負責人或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對執行作業負全責,必須在高處作業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2、高處作業執行人在接到高處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高處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并向公司安環部門報告。高處作業執行人要隨身攜帶高處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如在作業中遇到有作業條件變化,不適合高處作業,監護人員應立即指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下撤至安全區域,待恢復正常,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才可重新進行高處作業。3、高處作業監護人(一般由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的操作工擔任)負責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項目負責人,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4、車間主任、班、組長在作業期間應負責做好生產與高處作業的銜接工作。在高處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5、各級審查批準人須對作業的審批負責,必要時應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高處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高處作業級別,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九、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一)、定義臨時用電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電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二)、危險識別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三)、適用范圍1、公司外來施工單位。2、各生產、工程、儲存、維修單位。(四)、臨時作業安全措施及要求1、施工項目負責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2、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停止送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3、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4、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5、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6、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7、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架上。8、對需埋地鋪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路面時應加設防護套。9、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固關閉。10、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11、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12、供電單位電工應進行每天至少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和隱患記錄,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安環部有權緊急停電處理。13、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五)、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簽發和留存要求1.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應清楚的標明申請作業單位、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施工地點、用電設備及功率、工作電壓、臨時用電人、臨時用電時間、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1.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1.2.1.1外來施工需臨時用電時,應向公司供電部門提出申請,應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安環部領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經設備部門電工檢查用電機具符合安全要求,電氣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安環部負責批準簽發。1.2.1.2負責臨時供電的責任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送交的有安環部、設備部聯合簽發的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送電。有不符合安全項的不按要求整改,可以拒絕送電。1.2.1.3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1.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留存1.3.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送安環部備案,第二聯交作業現場執行人,有效日期為1個周期,存檔期限為1年。(六)、管理職責1、設備部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檢查、設備維護。2、安環部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檢查、簽發。3、工程項目負責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檢查。4、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管理。十、外來施工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隨著企業擴建和改造,技改項目較多,外來施工隊日益增多,為加強對外來施工隊進行規范管理,實現生產與技改同步協調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企業生產特點,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外來從事基建、設備安裝、防腐保溫等施工單位的管理。(三)、內容1、 外來施工單位(零星工程)的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必須先到對口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開具施工證明或簽定業務合同(協議)后,接受安全培訓,備案,簽定安全施工協議書。安環部出據證明,安保部負責辦理進出廠區簽證,施工隊取得設備部、安環部聯合簽發的安全用電通知單,方可進入作業區域進行作業,作業時執行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2、 簽發施工用電通知單之前,設備部、安環部要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用電機具進行檢查,必須有漏電保護器,線路無破損,負荷大小無超載可能。3、 沒有設備部、安環部聯合簽發的施工用電通知單,供電單位不允許施工隊擅自在本單位接電,否則對供電單位負責人罰款50-100元。4、 外來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施工項目負責人對施工人員負直接管理責任,進行安全交底,外來施工隊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直接進行作業的,責任單位負監督管理責任,對負責此施工項目的部門負責人、責任單位各罰款100元。5、 責任單位的電工負責對施工工地的用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停電并匯報。6、 施工過程中有牽涉到安全方面的問題,施工項目負責人要首先與責任單位進行溝通,擅自進行作業,責任單位不聞不問的,對雙方責任人各罰款100元。7、 外來施工隊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工作全面負責,必要時增設專職安全員,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和日常檢查,做到安全第一,文明施工。8、 施工方在施工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和施工機具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開始施工,在施工中,對高、大、險的項目,應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如隔離線、隔離區、防護網、安全帽、安全帶、專人值班等,否則停止施工并罰款200500元,等整改后方可施工。9、 外來施工隊在生產區內動火動焊、登高作業、進塔入罐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到車間或安環部辦理相關作業證,否則每次對施工項目負責單位及施工隊各罰款100500元。10、 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程,嚴禁施工方人員私拉亂接;否則每次對施工方罰款50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11、 施工隊下班后要關閉臨時燈、電焊機、電動機具等電源。嚴禁長明燈、長流水,設備空轉等,更不準用電爐取暖做飯,否則每次罰款50200元,并沒收有關物品。12、 項目負責單位、施工所在單位、綜合部保衛科、安環部等相關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責令整改。對不按時整改者,視情節給予罰款100500元。13、 施工方應遵守公司的各項制度,禁止吸煙,接受監督和檢查,嚴禁違章違規,否則罰款100500元。(四)、相關清單及表格1、安全施工協議2、施工用電通知單十三、防爆區的安全管理規定(一)目的加強安全防護,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二)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具有爆炸危險的區域(三)內容及規定1.防爆區的劃分:環保厭氧罐、沼氣柜,生物發酵車間及酒精罐區,糖醇車間加氫、制氫,中試車間、多元醇車間及整個護欄區內。2、具體規定2.1、除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外, 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進入防爆區。2.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防爆區的人員,在進入前,必須由防爆區管理人員陪同,陪同人員有責任講明注意事項并要求進入人員清除隨身攜帶的火種。2.3、防爆區內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2.4、防爆區內裝置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缺損。2.5、防爆區內嚴格執行著裝規定,操作人員必須穿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不得穿釘鞋進入。2.6、防爆區內嚴禁使用鐵器隨意敲打設備、管道。2.7、嚴禁外來人員獨自進入防爆區內,單位人員要監督到位。2.8、嚴禁外來機動車輛、人員進入防爆區,嚴禁煙火。2.9、進入防爆區進行各項作業時,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如有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十五、粉塵清理管理規定(一)目的:控制和減少粉塵積聚,預防粉塵爆炸事故。(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產生粉塵的崗位。(三)、引用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粉塵防爆安全規程(四)、內容及規定1、各車間對積聚粉塵的設備、場所定期要按計劃進行檢查、清理,責任到人,有當班值班主任檢查、落實清理效果,并有記錄;不按計劃進行粉塵清理的,每發現一次對車間主要負責人罰款50元;粉塵積聚較多,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按重大安全隱患問責制度執行。2、 對設備物料跑冒現象應及時進行堵漏檢修,減少因物料外漏3、 清理粉塵時要針對不同的物料采取不同的清除措施,清理粉塵時應避免將粉塵揚起,以免增加作業空間的粉塵濃度。 若因采取措施不力,再度揚起過多粉塵,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30元。4、 粉塵清理過程中嚴禁動火作業,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粉塵清理時應盡量避免開啟電動設備,以免產生火花,造成不安全因素。5、 安環部定期對黃粉干燥、包裝,糊精生產線,原料部投料崗位,作重點檢測,并做好記錄。6、 安環部檢測到粉塵超標現象,有權對車間下達停產整頓指令,如因人為原因造成粉塵超標對責任單位罰款50100元。對安環部下發的整改通知未按期整改者罰款2050元7、 在粉塵產生、積聚較多的場所,對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要安裝靜電疏導地線,以免靜電產生火花,發生危險;否則,按重大安全隱患問責制度執行。一、 相關清單及表格1、糖業公司粉塵檢測記錄十七、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五)、工作程序1.各類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要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事故部門負責人,事故部門負責人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安全部門和相關副總經理(20分鐘內)。2.安全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大小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活動,努力將損失降至最低。并組織協同有關人員開展事故調查,根據事故原因分析進行事故處理并存檔。3.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處理,并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六)、規定內容1.事故分類1.1.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1.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1.1.5重傷事故:是一次事故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經醫師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手部傷害,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然伸展或可能的殘廢;腳部傷害(腳趾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或可能的殘廢);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1.1.1.6輕傷、輕微傷結合國家相關鑒定標準。2.事故報告2.l公司內部報告程序2.1.1事故發生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當班最高負責人報告,最高負責人立即向主管部門及主管副總經理報告,夜間還要向生產調度和公司值班負責人通報(20分鐘內)。事故單位負責人并在規定時間內(事故發生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寫出事故經過上報安全部門;火災、爆炸、重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事故不超半小時;交通事故、輕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下的事故不超2小時。 2.1.2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匯報后,首先核實情況,了解事故基本狀況后向公司相關主管副總經理匯報。2.2外部報告程序2.2.1一般以上安全生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火災事故同時上報公安消防機構)如實報告情況。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如實報告。2.3事故報告內容2.3.1安全生產、火災、爆炸事故的報告主要內容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和傷亡人數等簡要情況。3.事故現場保護各種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發生事故單位要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現場部分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攝影或錄像并詳細說明。清理事故現場要經過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入。4.事故調查與處理4.2.1人身傷亡事故調查4.2.1.1發生輕傷、重傷1人事故,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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