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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0 2 11 1 安全生產形勢及監管責任分析 何建平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20 2 11 2 一 重慶市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二 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別三 事故原因的綜合分析四 政府和部門的安全工作職責五 事故處置六 事故的責任追究 2020 2 11 3 一 重慶市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一 2008年全市安全生產形勢2008年 全市各類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比2007年下降12 4 重大以上事故起數比2007年下降33 3 全面完成了市政府提出的事故死亡人數下降1 5 以上 重大以上事故控制在3次以內的目標任務 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重慶直轄以來的最好成績 2020 2 11 4 2020 2 11 5 2020 2 11 6 重大以上事故情況 全市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2起 死亡24人 同比減少1起 減少死亡32人 分別下降33 3 和57 1 1 南川區高橋煤礦 1 18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死亡13人2 武隆縣芙蓉江跨江大橋 10 28 建筑事故 死亡11人 全年杜絕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 2020 2 11 7 2020 2 11 8 2020 2 11 9 2020 2 11 10 二 2009年1 8月形勢 全市共發生各類生產安全死亡事故1101起 死亡1283人 同比增加16起 事故起數上升1 5 死亡人數持平 發生較大事故30起 死亡112人 同比減少13起 減少死亡54人 分別下降30 2 和32 5 2020 2 11 11 重大事故情況 發生重大事故1起 特別重大事故1起 中國化學建設第三公司涪陵 3 23 重大建筑施工事故 死亡12人 松藻煤電公司同華煤礦 5 30 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死亡30人 2020 2 11 12 2008年安全相對指標與全國的比較 2020 2 11 13 二 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別 按照人身傷害的原因分類 1 物體打擊 指失控物體的重力或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 適用于落下物 飛來物 滾石 崩塊所造成的傷害 如磚頭 工具從建筑物等高處落下 打樁 錘擊造成物體飛濺等 都屬于此類傷害 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體打擊 2020 2 11 14 2 車輛傷害 指由運動中的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 適用于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 壓 撞車或傾覆等事故 以及在行駛中上下車 搭乘礦車或放飛車 車輛運輸掛鉤事故 跑車事故 案例 2020 2 11 15 3 機械傷害 指由運動中的設備引起傷害的事故 適用于在使用 維修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 碾 碰 割 戳 切等傷害 如工件或飛具飛出傷人 切屑傷人 手或身體被卷入 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 被轉動的機構纏住等 案例 2020 2 11 16 4 起重傷害 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 適用于各種起重作業中發生的脫鉤砸人 鋼絲繩斷裂抽人 移動吊物撞人 絞入鋼絲繩或滑車等傷害 同時包括起重設備在使用 安裝過程中的傾翻事故及提升設備過卷 蹲罐等事故 案例 2020 2 11 17 5 觸電 指電流流經人體 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 適用于觸電 雷擊傷害 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 裸露的臨時線 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 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 雷擊傷害 觸電墜落等事故 案例 2020 2 11 18 6 淹溺 指人落入水中 水侵入呼吸系統造成傷害的事故 用于船舶 排筏 設備在航行 停泊 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7 灼燙 指因接觸酸 堿 蒸汽 熱水或因火焰 高溫 放射線引起的皮膚及其他器官 組織損傷的事故 適用于燒傷 燙傷 化學灼傷 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 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 火災 是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 不包括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事故 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的事故 2020 2 11 19 9 高處墜落 指作業人員在工作面上推動平衡 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引起的傷害事故 適用于腳手架 平臺 房頂 橋梁 山崖等高于地面的墜落 也適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 坑 溝 升降口 漏半等情況 案例 2020 2 11 20 10 坍塌 指建筑物 構筑物 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傷害事故 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 以及土方 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 腳手架倒塌 挖掘溝 坑 洞時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2020 2 11 21 11 冒頂片幫 是指礦井工作面 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 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 稱為片幫 頂板垮落稱為冒頂 二者同時發生 稱為冒頂片幫 適用于礦山 地下開采 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 透水 指礦山 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 意外水源造成的傷亡事故 適用于井巷與含水巖層 地下含水帶 溶洞或與被淹巷道 地面水域相通時 涌水成災的事故 不適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2020 2 11 22 13 放炮 是指施工時 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 適用于各種爆破作業 如采石 采礦 采煤 開山 修路 拆除建筑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14 瓦斯爆炸 指可燃性氣體瓦斯 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濃度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 接觸火源時 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主要適用于煤礦 同時也適用于空氣不流通 瓦斯 煤塵積聚的場合 2020 2 11 23 15 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 運輸 貯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適用于火藥與炸藥加工 配料 運輸 貯藏 使用過程中 由于震動 明火 摩擦 靜電作用 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 發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6 鍋爐爆炸 是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適用于使用工作壓力大于0 7大氣壓 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但不適用于鐵路機車 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2020 2 11 24 17 容器爆炸 指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 即物理性爆炸 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 在容器破裂后 立即蒸發 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炸 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18 其他爆炸 凡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入其他爆炸 2020 2 11 25 19 中毒和窒息事故 中毒是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 如誤食有毒食物 呼吸有毒氣體 窒息是指因為氧氣缺乏 發生突然暈倒 甚至死亡的事故 如在廢棄的坑道 豎井 涵洞 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 發生的傷害事故 兩種現象合為一體 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 20 其他傷害 凡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 如扭傷 跌傷 凍傷 野獸咬傷 釘子扎傷等 2020 2 11 26 渝通公司武隆 10 28 事故中國化學建設第三公司涪陵 3 23 事故松藻同華煤礦 5 30 特別重大瓦斯突出事故 2020 2 11 27 三 事故原因的綜合分析 事故充分例證了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而最終的根源則是管理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管理缺陷 事故隱患 隱患是事故的前兆 大量的隱患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消除 其量的積聚 導致事故的發生成為必然 2020 2 11 28 兩個主體責任的落實存在較大差距 嚴不起來 落不下去 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問題 其內在的原因就是兩個主體責任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 一個是企業的主體責任 一個是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 2020 2 11 29 一 企業的問題 主體責任 事故 管理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為 物的不安全狀態 2020 2 11 30 習慣性違章和設施 設備的硬件缺陷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因素 而最終的實質反映的是安全管理環節存在的缺陷 比如 建筑施工領域 高處墜落成為第一死亡因素 不使用安全帶或不正確使用安全帶在施工領域是普遍的行為 安全帽使用的啟示 2020 2 11 31 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 2020 2 11 32 安全理念和意識的缺失是事故的主要根源 1 重發展 輕安全 安全沒有成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首要選項 安全沒有成為企業的核心價值觀 2 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存在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沒有實現通過制度的嚴格執行得到約束和控制 習慣性違章就是突出的例子 杭州地鐵施工工地坍塌事故 2020 2 11 33 集團的安全定位及在工廠的體現 2020 2 11 34 2020 2 11 35 分級負責管理LineManagement 安全不只是安全部門的事 而應該是所有部門和員工的事 只有這樣才可能做好安全 2020 2 11 36 3 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缺陷 沒有在工作中實現持續改善 致使對危害因素的控制缺乏效力 極端的例子是形式主義 10 1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 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缺失 缺乏對生產場所危害因素的辨識能力 三違 現象突出 安全操作規程沒有在一線生產過程中得到執行 重慶墊忠高速公路明月山隧道 11 1 爆炸事故 2020 2 11 37 索特鹽化 7 27 事故2007年7月27日 時左右 位于萬州城區的重慶索特鹽化有限公司發生安全事故 名工人在對一個曾儲存過氯酸鈉電解液的閑置槽罐進行防腐處理時 引發可燃氣體燃燒 導致 人燒傷并窒息而死 2020 2 11 38 新上崗人員的死亡率杭州地鐵施工事故 不少工人是剛剛種完小麥來到城里打工的農民 他們在上崗前沒有經過起碼的技術培訓 有的受傷工人反映 他18天前還在家鄉種田 18天后就在杭州修地鐵 沒有接受過系統培訓 3 投入不足 使得硬件隱患突出 2020 2 11 39 10 28 重大事故中 企業領導人不知道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施工現場長期違規使用未經檢驗的起重特種設備運載工人 同時起重吊盤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 由于安全管理走過場 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和操作人員漠視隱患整治 導致事故是必然的 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漠視 使得事故預防水平低 2020 2 11 40 二 政府的問題 監管主體 1 浮躁 形式主義 缺乏對安全生產形勢和現狀的科學判斷 我們走得太遠了 已經忘記我們為何出發 2 對企業缺乏指導 規范的安全管理標準體系尚未建立 什么才是企業安全管理應該始終遵循的法則 3 監管不力 2020 2 11 41 事故預防工作 就是立足我們目前的經濟發展現實 從人 物 車輛 機械 道路 管理 環境等方面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尋找遏制重特大惡性事故的途徑 1 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啟示 2 彭水縣政府安全工作的啟示 2020 2 11 42 四 政府和部門的安全工作職責 一 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1 安全生產法 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2020 2 11 43 2 一崗雙責 責任制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 一崗雙責 責任制 1 主要領導 第一責任人 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對其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 2020 2 11 44 2 分管安全領導的責任管理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3 各行業分管領導的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2020 2 11 45 3 關于鄉鎮 街道 的 一崗雙責 1 領導層 書記 鎮長 主任 人大主席副鎮長 主任 紀委書記 武裝部長 組織宣傳統戰委員 2 部門 黨政辦 城建辦 經發辦 綜治辦 安監辦 交安辦 社會事務辦 計生辦 民政辦 派出所 司法所 3 事業單位 農業服務中心 社保所 財政所 文化服務中心等 主要行業 道路 水上 消防 煤礦 非煤礦山 建筑 學校 特種設備等 2020 2 11 46 關于委托執法 行政處罰法 規定了委托執法的條件 委托的條件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 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法定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 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 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限制 2020 2 11 47 受委托組織的條件 第十九條 1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 具有熟悉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 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 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2020 2 11 48 3 部門安全監管職責 1 綜合監管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020 2 11 49 2 專項監管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020 2 11 50 4 綜合監管的內涵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規定 1 對企業市和區縣 自治縣 市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同時對轄區內沒有其他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管理的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2020 2 11 51 2 對部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 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 采取措施 并督促檢查 2020 2 11 52 5 誰審批 誰負責 原則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302號令 明確規定了 誰審批 誰負責 的安全監管職責 2020 2 11 53 審批責任 第十一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 包括批準 核準 許可 注冊 認證 頒發證照 竣工驗收等 下同 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 必須嚴格依照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不符合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 不得批準 2020 2 11 54 不符合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 弄虛作假 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準的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外 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行賄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 2 11 55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對不符合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予以批準的 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 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降級 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與當事人勾結串通的 應當開除公職 構成受賄罪 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 2 11 56 審批后的監管第十二條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對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 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 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 2020 2 11 57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前款規定 不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 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撤銷原批準的 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 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受賄罪 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 2 11 58 第十三條對未依法取得批準 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虞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 應當立即予以查封 取締 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屬于經營單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2020 2 11 59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 不予查封 取締 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吊銷營業熱照的 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 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受賄罪 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 2 11 60 6 政府及部門的事故預防工作基本制度 1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302號令第5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 分析 布置 督促 檢查本地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 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2020 2 11 61 2 安全檢查與事故隱患查處制度 3 安全事故應急制度 4 安全審批制度 2020 2 11 62 五 事故處置 一 定義和分級 辭海 對事故的定義是 意外的變故或災禍 一般來說事故是使正常活動中斷并可能伴有人身傷亡 物質損失的意外災害事件 生產安全事故 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2020 2 11 63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 以下簡稱事故 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傷 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下同 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020 2 11 64 3 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傷 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 包括本數 以下 不包括本數 2020 2 11 65 二 事故處置1 事故報告 1 企業的職責事故發生后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 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020 2 11 66 2 政府和部門的職責特別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一般事故上報至區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020 2 11 67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 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 時限立即向上級政府和部門報告 不得隱瞞不報 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重鋼灼燙事故 2 3 水上交通事故 2020 2 11 68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 事故發生的時間 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 已經采取的措施 6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020 2 11 69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 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應當及時補報 道路交通事故 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 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應當及時補報 2020 2 11 70 2 事故處置 1 企業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組織搶救 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 政府和部門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 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組織事故救援 2020 2 11 71 3 按照事故發生地和企業隸屬關系實行屬地和分級處置原則 4 處置的組織機構成立事故現場處置指揮部 領導小組 指揮部下設四個現場工作組 綜合協調組 現場搶救組 安全保衛組 善后工作組 具體承擔事故救援和處置工作 參加部門 市區政府 主管部門 安監部門 公安部門 工會 監察部門 檢察機關 事故單位等 2020 2 11 72 三 事故的調查處理 1 事故調查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 1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 重大事故 較大事故 一般事故分別由市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市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020 2 11 73 3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 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 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2020 2 11 74 4 異地事故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2020 2 11 75 2 事故調查組組成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監察機關 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 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2020 2 11 76 事故調查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原因 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 總結事故教訓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2020 2 11 77 事故調查時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 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2020 2 11 78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0 2 11 79 事故批復 重大事故 較大事故 一般事故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特別重大事故 30日內做出批復 特殊情況下 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020 2 11 80 3 安監局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職責國家安監總局三定方案 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重慶市安監局的三定方案 負責組織市政府特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依法組織 協調重大 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2020 2 11 81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第20條規定 安監部門和其他專項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查清事故直接原因 安監局和監察局負責查清間接原因和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020 2 11 82 4 事故調查處理的含義及事故調查組構成 安全生產法 第74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 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事故調查包括 直接原因的調查和間接原因 管理原因 的調查 2020 2 11 83 5 事故調查組織機構成立事故調查領導小組 下設技術組 管理組 綜合組 1 綜合組 由安監局牽頭 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組織 協調 2020 2 11 84 2 技術組 由專項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 3 管理組 由監察部門牽頭 安監 工會等部門參加 查明事故的管理原因和管理責任 北碚區 4 23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領導小組 2020 2 11 85 6 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安全生產法 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是 實事求是 尊重科學 及時準確 四不放過 原則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2020 2 11 86 六 事故的責任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包括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追究遵循因果原則 責任法定原則 公正原則等 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公司2001年 4 20 事故 2020 2 11 87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 大多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 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 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 鑒于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 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 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 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以示警戒和教育 為此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 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2020 2 11 88 事故責任倒查 事故 致害因素 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存在的缺陷 責任 個人 控制致害因素的制度和措施 單位 2020 2 11 89 事故責任追究的對象事故責任追究對象就是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 政府 部門和相關人員 主要有兩類 事故相關的企業 事業單位和個人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與責任人 2020 2 11 90 2020 2 11 91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安監總局24號令 對作出違法 不當的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行為 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 行政執法人員 實施行政責任追究 2020 2 11 92 1 執法工作計劃 1 制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 法規 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 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 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 行政執法人員數量 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 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 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2020 2 11 93 2 審批及報備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并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后實施 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 應當及時報原批準單位批準 并按照批準后的計劃執行 2020 2 11 94 3 計劃事項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 時間 次數 主要事項 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根據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 可以按照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 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2020 2 11 95 2 檢查內容 1 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2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 3 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作業規程的情況 4 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5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6 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 培訓 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2020 2 11 96 7 新建 改建 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8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 設備上 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9 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 保養 定期檢測的情況 10 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定期檢測 評估 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1 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2020 2 11 97 12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并監督 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3 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 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4 對承包單位 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 管理的情況 15 組織安全生產檢查 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2020 2 11 98 16 制定 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7 危險物品的生產 經營 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 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以及應急救援器材 設備的配備 維護 保養的情況 18 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19 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2020 2 11 99 3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 1 當場予以糾正 2 責令限期改正 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3 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施工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4 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5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 停止建設 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 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2020 2 11 100 對逾期未整改 治理或者整改 治理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并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關閉 在監督檢查中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 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2020 2 11 101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2020 2 11 102 4 對非法生產經營的處置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 屬于本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 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屬于其他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 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對已經依法取得本部門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原行政許可證件 2020 2 11 103 4 應承擔責任的情形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 行政執法人員有違法和不當的情形 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 變更 確認違法 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2020 2 11 104 1 超越 濫用法定職權的 2 主要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的 3 適用依據錯誤的 4 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5 違反法定程序的 6 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7 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 2020 2 11 105 5 免責條款 1 因生產經營單位 中介機構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 致使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 行政執法人員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2 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 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 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3 因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 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4 違法 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 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時消除的 2020 2 11 106 5 按照批準 備案的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方式 程序已經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 6 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 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 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7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或者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取締或者關閉的 2020 2 11 107 8 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9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議的 10 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2020 2 11 108 一 事故的責任追究1 事故的民事責任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給予賠償 實行無過錯責任 不能因為職工過錯而免除和減少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 號 2020 2 11 109 2 事故的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對于事故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 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的規定給予責任單位和個人行政處罰 2020 2 11 110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的相關處罰規定 1 違反事故處置規定的行政處罰 2020 2 11 111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 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 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 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重鋼灼燙事故 2020 2 11 112 遲報 漏報 謊報和瞞報認定 一 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 屬于遲報 二 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 地點 類別 傷亡人數 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 屬于漏報 三 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 地點 類別 傷亡人數 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 屬于謊報 四 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 屬于瞞報 2020 2 11 113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主要負責人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 至100 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 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 2 11 114 一 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 轉移 隱匿資金 財產 或者銷毀有關證據 資料的 四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 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中國水電三局酉陽縣金家壩水電樞紐瞞報事故 2020 2 11 115 2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處罰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0 2 11 116 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0 2 11 117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導致事故發生的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 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罰款 2020 2 11 118 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罰款 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罰款 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 2 11 119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 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 崗位證書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020 2 11 120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 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 2 11 121 行政處分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未認真履行職責 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2020 2 11 122 3 刑事責任 重大責任事故罪 1 定義重大責任事故罪指工廠 礦山 林場 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 事業單位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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