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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souask/論我國對固體廢物污染轉移的法律控制摘要:固體廢物越境轉移是一個國際關注的問題。由于對廢物全部無害化處理成本太昂貴,發達國家往往為保護本國環境而向境外轉移傾倒。接受固體廢物的發展中國家往往淪為轉移國的垃圾場。對此,國際社會以及我國政府都給予了高度關注。目前,我國控制固體廢物越境污染轉移的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大致包括:固體廢物的進口管理制度、固體廢物處置配套制度、法律責任制度以及救濟制度等。但是,現行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如調整范圍過窄;配套法律制度非常欠缺,缺乏固體廢物標準體系;救濟方式不足;責任限制不夠嚴厲等。這些不足需要立法進一步完善。污染有著悠久的歷史。有學者就曾說,制造廢棄物是每一人類社會的顯著特征。多年來,我國的固體廢物產生量在不斷增加,大量的固體廢物引發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之一,尤其是日增嚴重的固體廢物跨經污染轉移。一、固體廢物的概念及特點廢物是物質的某一方面的用途特性對于其特定的利用者而言已經喪失,從而沒有利用價值的物質,是有用物的對稱。巴塞爾公約規定:“廢物”是指出值得或打算予以處置的或按照國家法律必須加以處理的物質或物品。固體廢物是指被丟棄的固體和泥狀物質,包括從廢水廢氣分離出來的固體顆粒,簡稱廢物,通常也稱作廢棄物。也有學者表述為固體廢物(Solid Waste)是指人類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在一定時間和地點無法利用而被丟棄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物。固體廢物主要有以下特點: 1時間性和空間性:即固體廢物作為無使用價值而被人們丟棄的物品,其并非絕對的沒有價值,而是對應一定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對于相對的過程和特定的人而言的,所以,一般的也有將固體廢物成為放錯地方的資源的說法。2數量龐大、成分復雜:由于人們不可能完全利用和消耗從自然界所取得的資源,所以從工業下腳料到礦山的廢石,再到食物殘余等都能夠產生固體廢物,幾乎遍及日常工作生活的各個環節。特別是伴隨著化工業的興起,人們可以合成許多種自然界中原本不存在的物質,使得固體廢物的成分愈顯復雜。3源頭性且危害長遠:相當部分其他類型的污染是由于固體廢物處置不當所致,如填埋處理不當會污染土壤;其浸出液接觸水源又形成了水污染;細小顆粒、粉塵還會隨風飛揚,增加空氣的可吸入顆粒物,而對于固體廢物進行焚化的過程里,還會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故固體廢物是其他污染的源頭。另外固體廢物不可能像噪音污染和光污染這般,一旦處理好源頭就治理好了污染,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是一個很持久的過程,一塊被重金屬污染的土壤可能上百年的無法正常耕種。4處理代價昂貴:除了循環利用固體廢物意外,一般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主要就兩種手段填埋和焚燒。如果采用填埋的方式,每填埋1萬噸固體廢物就需要占用近1畝的土地如為對大量有機固體廢物進行焚燒,雖然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固體廢物填埋量、破壞大多數有毒有害物質并且可以利用產生的熱能發電,但是焚燒有機固廢卻會生成某些新的特定的污染物。二、我國面臨的境外固體廢物轉移危險境外向我國轉移的固體廢物也被稱之為“洋垃圾”,最早查獲的記錄是1993年。當年9月27日,來自美國的6440捅、l288噸“洋垃圾”在南京被海關查獲。這批貨物的報關名稱是“其他媲料油”。經環保、商檢部門枚驗。實為化工廢棄物。當事人相互推諉,回避責任。直到半年后,這批廢物才得以退運出境。隨著發達國家向往轉移污染的活動加劇,近年來,我國面臨的這種危險已經越來越嚴重。在這種境外向我國轉移固體廢物的黑潮背后,是為黑色出口提供便利的那些西方發達國家所支持的“黑色政策”。以美國這個垃圾生產大國為例,任何人在該國只要繳上幾干美元即可成立一家所謂的“公司”,并立即可以成為轉移“洋垃圾”的黑色出口之一。另一種方法是利用國際貿易活動中的法律漏洞。例如,國際貿易的TOOR0ER,即無收貨人方式,也被稱之為“指示提單”,即此批貨物沒有通知方和收貨人。在此方式下,當發貨人宜布棄貨后,承運人可自行為貨物尋找買主。換言之,只要出口國海關放行,哪怕接貨方純屬盛構,貨到港后即成無主貨,“丟包袱”的目的于是達到。一旦追根溯探,發貨方僅花數千美元注冊的公司往往早已人去樓空。1997年5月20日上海海關查處的美國總統輪船(中國)有限公司承運10余箱“洋垃圾”的事件就采取了這一方式。據這家公司的中國地區總經理宣稱,發貨企業名稱叫“美國貿易公司”,“洋垃圾”事件發生后,他們根本無法在美國找到出口“洋垃圾”的公司。另一起典型案例是1997年的美國百孚公司對華出口垃圾案。當年5月初,已抵達北京平谷縣大華山鎮西峪村的29個集裝箱“洋垃圾”曝光。經查,美國百孚公司于1995年初向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北美分公司電話訂艙。委托“中遠”公司將29箱名為廢紙,實為破鞋爛襪的“洋垃圾”由美國運至中國青島。1995年8月,29箱貨物全部運至青島后,百孚公司委托青島外論代理公司找買主。同年10月,北京志強草纖公司將這批洋垃圾投投運入北京。令人吃驚的是,1997年5月19日,山東省商檢局在青島港8號碼頭,為赴山東調查北京平谷洋垃圾事件的中央聯合調查組演示檢驗集裝箱操作過程時,又憊外發現,一批標明進口廢紙的貨物中擂雜大量洋垃圾。這批壓根兒未向商檢部門登記報關的貨物多達40個集裝箱,總重542.7噸。由于對廢物全部無害化處理成本太昂貴,發達國家往往為保護本國環境而采取向境外轉移傾倒的簡便省事辦法。所以,向發展中國家出口廢物實質上是為發達國家的廢物提供了垃圾場。而且,發達國家往往通過以下幾種運作方式繞過發展中國家的法律管制:(1)將“可作為原料”的廢物,直接售給買方。(2)找不到買方則賣給船方,船方再尋找買主。(3)如船方不想成為第一買主,則廢物貨主與船主達成協議給一筆運輸費將其運到境外,這就是某些廢物堆放在碼頭而無買主的原因。通過這些方式,出口廢物的國家花少量費用就解決了自身的廢物處理,如果賣出了好價錢還有豐厚的利潤。三、中國關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主要立法固體廢物越境轉移是一個國際關注的問題。1992年召開的第二次世界環發大會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指出了環境保護對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1995年世貿組織專門成立了“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將貿易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可持續發展聯系起來,作為世貿組織優先考慮的任務。國際標準化組織也推出了IS014000環境管理國際標準系列,以促進商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中的環保管理。一些發達國家更是將這一“綠色壁壘”作為貿易保護的新武器。我國政府對此也給予了高度重視。我國最早的對于固體廢物進行管理的法律是1956年12月國務院批轉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其主要是對于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綜合利用的措施作了規定。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除了對礦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做出規定以外,還對防治工礦企業、城市生活產生的廢渣粉塵、生活垃圾等對環境影響做出規定,尤其是對于廢渣的綜合利用和粉塵的吸塵凈化做出了特別的規定。而在許多環境的相關立法中,許多都有涉及固體廢物防治的內容:如礦產資源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等。上世紀90年代以后國家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先后頻布了關于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辦法、防治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規定,公布了十幾個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中國國家環保局和海關總署在1991年也聯合發布了關于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由國家環保局、外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商檢局等S家聯合頒布了(廢物進口環境管理保護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并“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對列人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類廢物的進口,須經國家環保局審批,其他廢物嚴禁進口。國務院辦公廳也發布了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境內轉移的緊急通知。為了保證各部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完善法律結構以應對經濟高速發展的新挑戰,我國從80年代中期就開始起草關于固體廢物的專項法律,后歷經十年多方討論、翻覆斟酌,終于199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十五”期間,國家先后制定或修訂了一批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批準了一批國際環境條約,地方也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環境法規、規章和標準,我國環境法律體系更趨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或修訂了大氣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等環境法律。還制定或修訂了漁業法(2000、2004年修訂)、水法(2002年修訂)、草原法(2002年修訂)、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修訂)、種子法(2004年修訂)、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文物保護法(2002年修訂)等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四、我國固體廢物污染轉移法律制度: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后的法律與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比,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原則。結合新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我國控制固體廢物越境污染轉移的法律制度大致包括:(一)固體污染物的定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棄物”作了明確的定義和分類:即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體、半固態廢棄物物質。法律上將固休廢棄物分為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廢物和危險廢物,這樣便于管理,同時又涵括了較廣的范圍,突出了管理和控制的重點。(二)修訂后的防治法改革固體廢物的進口管理方式,控制了污染轉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料,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料。”而在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中,指出廢物的范圍是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即工業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可以利用的廢物不是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而是可以做再生原料的工業廢物。由于可能夾帶生活垃圾乃至危險廢物,因而可利用與不能利用總是同時存在,即使有可利用的一利,也會帶來多弊。“限制進口”并未明確說明是限制總進口量,還是限制低于一定利用率的廢物。但我國專業性法規為禁止外國廢物人境提供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5條規定:“國家禁止動物尸體、土壤進境。”而進口廢物中難以杜絕也難以發現動物尸體和土壤,所以,認真執行該項法規,就應禁止境外廢物人境。從實踐的情況來看,原防治法將進口廢物按規定分兩類管理存在一定缺陷:(1)一類廢物是屬于禁止進口的廢物。雖然明確規定了數種廢物名稱,但仍有些嚴重危害的廢物未被列入。如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病蟲害,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預料的危害物。按照有關規定,進口紡織品廢料和廢五金電器中允許夾帶“易爆炸性廢物等”,允量不超過總重量的萬分之一。如果夾帶雷管或炸藥,即使在允差內,也存在危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5條規定。而進口鋼鐵廢料中允許夾帶“雜土、廢木料、廢紙等”,允量不超過總重量的2%。但是在允差內,即使發現一個動植物病蟲害,也存在危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5條規定。此外,進口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酷(PET)或其他聚合物廢料,允許夾帶“化學廢物、衛生間廢物等”,允量不超過萬分之一。即使在允差內,也存在危害和污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2條規定。而而且,廢物不是按生產工藝、批量生產出來的,但檢驗卻是按某一比例(最高才10%)扦取樣品代表全批,取樣比例比某些正規商品還少。由于大部分廢物未經檢驗,也就存在污染和危害的隱患。(2)一類是可作為原料但需限制進口的廢物。這類可利用的廢物,在進口檢驗中仍需首先檢驗是否帶有前一類禁止進口的廢物,實際上是兩類廢物都要檢驗,有時也同時存在。列人嚴格限制進口的廢物近30種,允許污染和危害的廢物存在,允量的相對值雖然不高,但由于每批進口量都在幾十噸至幾百噸,因而允量絕對值都在幾公斤到幾十公斤,當然也就存在污染和危害。例如:進口廢料中允許夾帶“留床、醫療廢物、廢藥品等”和紡織品廢物中允許夾帶“廢舊衣服等”,允量不能超過總重量的萬分之一。在允許重量范圍內,如果存在衛生檢疫病蟲害,即使不超過總重量的萬分之一,也存在污染和危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2條規定。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貨物進口管理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對外貿易法為此已經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因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廢物進口管理方式也應順勢調整。根據我國既需要進口部分再生資源性廢物,同時又要有效遏制境外危險廢物向我國非法轉移的實際情況,修訂案在對廢物進口的管理方面有幾點變化:一是,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按照資源化程度和環境風險高低分為禁止進口類、限制進口類和自動許可類,分別制定目錄,實行分類管理。二是對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進口,要求必須依法辦理進口許可;對自動許可類固體廢物的進口,要求必須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這里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除了實行限制進口的外,均應按照自動許可進口類進行管理。修訂案同時規定,進口任何固體廢物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而且必須經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三是針對進口者逃避、無人承擔固體廢物退運責任的情況,追加承運人作為固體廢物退運或者處置的責任承擔人。(三)固體廢物處置配套制度這些配套制度主要包括:1.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從廢物產生到收集、運輸、最后處置固休廢物都要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2.限期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名錄制度。3.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制度和危險廢物經營的許可證制度。4.企事業單位有處理自身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責任制度。這個責任不在政府,而在各個產生單位。5.危險廢物處置的代執行制度。就是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如果在限期內不處置或者沒有能力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其他單位按照國家的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這一制度有利于避免危險廢物對環境造成的污染。6.對固體廢物進行有效控制制度。法律對企事業單位產生的不能利用或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和處置均作了明確嚴格的規定。7.法律規定危險廢物管理的名錄制度,鑒別制度,識別標志制度以及其他特別管理制度。如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制度、運輸管理制度,污染事故預警與預先防范制度和事故應急與通報制度。(四)法律責任責任形式從民事責任看,包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內的4部污染防治法中,都沒將故意或過失作為污染損害賠償的必備條件。可見,在我國污染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不附加任何限制條件的。固體污染防治法中的行政責任,則是指行為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行政義務或者實施了某種具體的、輕微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制裁。這是廣義的行政責任,但僅對行政相對人違法后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作了規定。固體污染防治法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但沒有規定刑罰的種類和幅度,只采用類推方式參照有關刑法的某些罪名執行。如:首先,違反固體污染防治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刑法以三種罪名予以規定,即:(1)違反固體污染防治法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依照刑法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非法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逃避海關監管的,依照刑法第339條第2款的規定,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罪,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刑法第339條第3款,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應當依照刑法第155條、第153條的規定處罰。由此可見,刑法縮小了走私固體廢物罪的范圍,而增加了非法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罪。其次,違反防治法的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36條或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再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該刑事責任的處罰可比照刑法397條規定處罰。(五)新防治法對救濟措施的新變化1法律責任的修改修訂的防治法擴大了法律責任的范圍,加重了處罰的力度。在該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中,罰款的額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針對非法進口的“洋垃圾”,新法明確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將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并處最高10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修訂后的防治法還增加了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該法第85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這就要求環境污染者在排除危害、賠償損失的同時,并承擔恢復環境原狀的責任,既體現了污染治理的初衷所在,又實現了環境立法的目的。2引入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要求生產者對產品廢棄后的環境管理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即生產者不僅要對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還需要對報廢后的產品或使用過的包裝物承擔回收利用或處置的責任。該制度是對“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深化和延伸。為了便于回收,生產者會主動選擇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裝設計(德國、法國)。原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防治責任規定比較全面,而涉及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條款主要有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第17條規定:“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顯然,舊法對固體廢物的回收規定的是“鼓勵”的法律政策,雖然也規定了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但是沒有具體規定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生產者延伸責任缺乏強制力與可操作性,流于形式。2002年制定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對包裝物的設計、回收等問題提出了約束性要求,但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通過清潔生產法的制定實際上初步建立了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問題在于不夠完善,并且有關部門之間缺乏合作,有關的控制辦法不到位。為此,修訂后的法律補充了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要求,新固體廢物防治法第3條規定:“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18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人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第19條規定:“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另外,還在第五章的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和生產者不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法律責任。可見,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從國家強制管理、企業自律與社會參與三個層面建立了生產者延伸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成為這次法律修訂的新亮點。總之,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可以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降低危害性,有效地解決生產、消費與廢物處理責任割裂的問題,更好地促進循壞經濟的發展,從而有效地解決生產、消費與廢物處置責任割裂帶來的問題,它將廢棄物的管理與生產有機地聯系起來,完善了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承擔機制,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深化和延伸,是我國環境保護制度創新與發展的重要成果,對我國的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同時,通過對于進口固體廢物商和出口固體廢物商的限制,可以有效控制固體廢物轉移。3鼓勵提供法律援助投訴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糾紛從1992年的不足10萬件激增到2003年的60萬件,受害人往往在遭受損害后,還要面臨支付訴訟費、律師費等難題,這就導致許多受害人因經濟原因而放棄訴訟。針對這種情況,新固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新法還規定,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4對舉證責任理論的豐富和法律化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以往,在因固體廢物污染引起的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我國環境保護法中實行舉證責任轉移原則。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受害者最頭疼就是舉證難。對此,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要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該規定豐富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將以往停留在學理層面和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到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則具體化為法律規范,從程序法的角度要求被告免責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并且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二者缺一不可。這樣的規定使舉證責任理論更完備,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也能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明確排污單位的職責,促使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更好地保護環境。5污染者依法負責原則的確立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是指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產品的過程中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依法由污染者承擔,而不應轉嫁給國家和社會。它是對以往“誰污染,誰治理”、“污染者負費”原則的補充。這一原則的確立有利于促使污染者加強對固體廢物的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促進其對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尤其明確了固體廢物產生者發生終止、變更時的責任。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轉讓、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由誰繼續履行污染防治責任,原法律沒有明確,這是大量固體廢物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原因之一。修訂案對此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之前,必須妥善處置固體廢物以及有關場所和設施;除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外,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負責處置。修訂案對歷史遺留廢物的處置提出了解決辦法。本法修訂以前,有的企業或單位已經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其留下的廢物(很多是危險廢物)往往無人負責,造成嚴重的污染和安全隱患。為此,新法規定,“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六)完善危險廢物的管理措施針對危險廢物處置工作中面臨的處置設施不足、長期貯存不處置、應急措施力度不夠等問題,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在加強危險廢物管理方面規定了新措施:一是增加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求;二是增加了危險廢物貯存時間的限制;三是賦予有關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處理危險廢物污染事故的應急手段;四是對重點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或者退役后的維護資金來源作了規定。此外,修訂案針對近年來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單位明顯增多,而在利用過程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等實際問題,為了堵塞管理漏洞,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管理范圍。五、我國固體廢物污染轉移法律制度的缺陷現行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一)管理的范圍比較窄,尤其是對電子垃圾廢物處置問題未涉及1美國固體廢物處置法對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規定美國的固體廢物處置法把固休廢物分為“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兩大類,并為之分別規定了管理制度,明確“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概念對明確固體廢物處置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范圍和聯邦、州政府之間職能分工和權力分配具有重要意義。固體廢物處置法所稱“固休廢物”是一個法律概念。固體廢物處置法所稱的“固體廢物”并非常識所見固體,而是一個固態、液態、半固態,甚至氣態物質概念,它的定義是:“任何垃圾、廢物、出自廢物處理廠、供水處理廠和空氣污染控制設施的污泥和其他被遺棄的物質,包括出自工廠商業、礦業、農業和社會活動的固態、液態、半固態或盛于容器中的氣態物質。但不包括生活污水中,灌溉回流水中的受制于水污染防治法、MPIIS許可證的點源出水中的固體或溶解了的物質;還不包括1954年原子能法所限定的核源及其副產品物質。”可見該法規定的對象范圍的廣泛性。該法所稱“危險廢物”指的是“由于其數量、濃度或物理的、化學的或傳播特性,可引起或極大地促進死亡數的上升和嚴重的不可治愈疾病的增長或使更多疾病成為不可治愈疾病,或如不適當地處理、儲存、運輸、處置或管理,則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實際地域或可能構成危險的固體廢物和固體廢物的組合”。此外,聯邦環保局危險廢物識別條例還規定凡具有易燃性、腐蝕性、易反應性和未通過吸收程序毒性檢測的固體廢物皆為危險廢物。聯邦環保局在其危險廢物識別條件)中排除了九類物質為危險廢物。2巴塞爾公約和東盟有關電子廢物的規制的新發展“電子廢棄物”(E-waste 或 Waste from Electronics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又稱為“電子垃圾”,電子電氣產品在達到使用壽命后就報廢成為了電子廢物。 電子廢物主要包括各種廢舊電腦、電子通訊設備、電視機、電冰箱等廢舊家電,以及被淘汰的精密電子儀器儀表等。現在,電子廢物已經成為困擾全球的大問題。在國外,尤其是在發達國家,電子產品十分普及,加之電子產品的更新換代速度加快,電子廢物正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全世界都面臨著電子廢物帶來的壓力。而這些電子廢物主要產生于發達國家。為解決電子廢物污染問題,一些發達國家和企業把電子廢物轉運到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在巴塞爾公約中,將使用后的廢棄的計算機、電子設備及其廢棄物規定為“危險廢物”。在這些廢物中含有大量巴塞爾公約禁止越境轉移的有毒有害物質。2002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了巴塞爾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會上專門針對電子廢物召開了“電子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部長級圓桌會議”我國在會上主要提出了三點看法:1防止電子廢物的越境轉移,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回收利用和處理處置的能力,是巴塞爾公約面臨的挑戰,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2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指導下,北京區域中心組織了電子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研討會,共同探討對電子廢物越境轉移進行控制和進行環境無害化管理的途徑,尋找可能的解決方案;3巴塞爾公約的框架下,就電子廢物的回收利用和處理處置,加強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針對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東盟環境戰略行動計劃中的相關支撐行動中有三項就直接牽涉到電子廢物越境轉移的控制:第一,支持把環境和發展問題納入區域框架的決策過程;第二,加強對有毒化學藥品和有害垃圾的管理,嚴格控制有害垃圾的流入。第三,是建立促進環境無害化技術轉移的體制。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相關國家根據以上政策,加強相互間的合作,形成區域性的保護力量,共同抵制西方發達國家電子廢物越境轉移現象,從而控制本地區的電子廢物越境轉移,保護東盟各國的環境利益。我國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附則中對固體廢物定義為: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這個界定比較狹窄。而且,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37條規定對電子垃圾的處置盡管有所涉及三規定,但過于原則和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可供參照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少而又少。(二)配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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