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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Tag: 廣東公務員公務員面試 2010-08-26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號: T | T | T 我要提問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工作。第三條 面試工作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 面試的組織管理第四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面試的組織、管理與監督。第五條 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錄用的面試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集中組織,統一抽調和委派考官。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的統一集中組織,統一抽調和委派考官。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承擔本轄區、本機關公務員面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面試內容、方法及程序第六條 面試主要測試考生適應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劃組織協調能力、解決問題能力、舉止儀表和專業能力等要素。必要時,根據職位要求,面試測試要素可作適當調整。第七條 面試測試方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一般采取結構化面試方法進行。根據擬任職位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測試方法。結構化面試是指面試前進行了系統設計的面談式面試,即通過面試考官與考生面對面的言語交流,對考生的基本素質和工作能力進行評價的面試方法。第八條 面試試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命題小組命制,或委托人事考試機構命制。命制面試試題應堅持思想性、科學性、適用性相結合的原則。第九條 實施面試前,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面試實施方案,編制面試試題及相關測試材料,培訓面試考官,成立面試考官小組,切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第十條 面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考生抽簽確定面試順序;(二)抽簽確定面試考官人選及組別;(三)考生進入面試室應試;(四)面試考官評分;(五)公布考生面試成績。 第四章 面試考官第十一條 面試由面試考官小組具體實施。面試考官小組由具備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設主考官1名。第十二條 每個面試考官小組一般不少于9人,可由機關公務員、人力資源專家學者、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擔任特邀考官。第十三條 省、市設立面試考官信息庫,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面試時,從考官信息庫中隨機抽調考官。第十四條 面試考官按一定比例異地交流履行職責。 第五章 面試考場第十五條 面試考場要選在獨立、安靜、不易受外界干擾的地方,設面試室、考生候考室、考生候分室、考務辦公室等,實行封閉管理。第十六條 面試室內設主考官席、考官席、考生席、計時計分人員席、核分席和監督席。面試室內任何人不得隨意走動,不得接、打電話。與面試無關的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面試室。第十七條 考生候考室、考生候分室要配備椅子供考生就座休息。考生候考室應有專人封閉管理,負責查驗考生的有關證件,按順序安排考生應試。第十八條 考務辦公室要設在便于聯絡的地方,為考官抽簽、收發試卷、面試管理人員提供辦公場地和必要設備。 第六章 對面試有關人員的要求第十九條 對考官的要求:(一)按時到崗,進入考點須佩帶工作證;(二)按面試的有關規定開展面試工作,面試中如遇有問題,應及時與考點負責人聯系;(三)在面試過程中,要專心聽考生的答辯,不得交換意見,不得中途離崗,不得抄錄面試試題。要獨立評分,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不得打關系分、人情分;(四)按要求在有關表格上評分并簽字,評分表上的分數或評語如需改動,應按要求簽字;(五)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在面試室外談論面試內容,面試題本、評分表等面試材料要按規定及時上交,不得帶出考場,面試成績在公布前不得泄漏;(六)主考官要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面試測試方法和相應的測試內容主持面試,嚴格按照題本要求進行提問,做到吐字清晰、態度和藹,語速、音量適中,對面試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性問題及時妥善處理。第二十條 對考生的要求:(一)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到達候考室,否則按棄權處理;(二)考生要遵守面試紀律,聽從工作人員安排,不得攜帶和使用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以外的工具和設備;(三)面試時,考生不得自我介紹,回答問題時不得涉及考生姓名、職業等個人信息,不得帶走試題;(四)面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開面試室到候分室等候面試成績,不得返回候考室;(五)面試成績公布后,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第二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的要求:(一)候考室工作人員要維護好候考室秩序,做好考生引導工作,不得打聽、談論面試試題;(二)負責計分、核分、計時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準確計分計時,面試時不得插話、閑談或議論;(三)候分室工作人員要維護好候分室秩序,做好成績公布和考生引導工作,不得打聽、談論面試試題。第二十二條 對監督人員的要求:(一)監督人員要對面試全過程行使監督權,面試時不得插話、閑談或議論;(二)監督人員對面試有意見、建議和要求時,應提前或在一名考生面試結束后向主考官提出。 第七章 面試成績評定與公布第二十三條 考官按確定的測試要素在評分表上逐人、逐項評分。第二十四條 在每個測試要素上,將面試考官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其余考官評分的算術平均值乘以要素的權重,即為要素得分,各要素得分之和即為考生的面試成績。第二十五條 每位考生應試、考官評分完畢,計分人員將計分結果送考務辦公室,由考務工作人員在考生候分室當場向考生宣布面試成績。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負責統計評分表并填寫面試成績匯總表,經主考和現場監督人員簽字后,作為上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的原始材料。 第八章 回避、監督與違紀處理第二十七條 考官及工作人員凡與考生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實行回避。第二十八條 考生在面試中有違紀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九條 面試考官及相關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他人泄漏面試試題,不得徇私舞弊,如有違反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三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對面試工作進行監督,要有視頻或音頻對考生面試進行全程記錄。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在面試工作中應接受紀檢、監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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