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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目錄1總則12術語23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84 本規范用詞說明221總則1.0.1為規范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范。 我國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后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內容,是對1982年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準的形式發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05。 此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05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鑒于建筑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由于建筑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建筑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一和完善。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條文中所稱“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過程。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 建筑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墻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建筑面積包括附屬于建筑物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的面積。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2.0.5 建筑空間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設計中可能標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沒有標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確)的圍合空間,均屬于建筑空間。2.0.6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筑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并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墻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落地櫥窗是指在商業建筑臨街面設置的下檻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內首層地板,用來展覽各種樣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于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臺應只是墻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檐廊是附屬于建筑物底層外墻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桿、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墻的水平交通空間。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墻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墻混合支撐雨篷、墻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臺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對于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2.0.20 門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門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墻,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2.0.22 陽臺 balcony 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構造。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變形縫是指在建筑物因溫差、不均勻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結構破壞變形的敏感部位或其他必要的部位,預先設縫將建筑物斷開,令斷開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者是劃分為簡單、規則的段,并令各段之間的縫達到一定的寬度,以能夠適應變形的需要。根據外界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一般分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筑底層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筑物。 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與兩邊建筑相連接的建筑物。 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筑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筑物之間的功能聯系,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筑相連接的建筑物。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筑物而設置的空間。2.0.28 露臺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露臺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置在首層并有圍護設施的平臺,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臺,則該平臺應視為陽臺,按陽臺的規則計算建筑面積。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墻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2.0.30 臺階 step 聯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臺階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標高地面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處設置的供人行走的階梯式連接構件。室外臺階還包括與建筑物出入口連接處的平臺。3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建筑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筑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筑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筑面積。當外墻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3.0.2 建筑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3.0.3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3.0.4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采用凈高的尺寸劃定建筑面積的計算范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因其看臺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臺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中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筑,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臺的風雨操場等。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范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范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規范第3.0.18條規定執行。3.0.6 出入口外墻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準,對后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筑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3.0.7 建筑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本條既適用于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筑面積的計算,也適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筑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筑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建筑物吊腳架空層見圖3。 3.0.8 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3.0.9 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4,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5。3.0.10 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本條主要規定了圖書館中的立體書庫、倉儲中心的立體倉庫、大型停車場的立體車庫等建筑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起局部分隔、存儲等作用的書架層、貨架層或可升降的立體鋼結構停車層均不屬于結構層,故該部分分層不計算建筑面積。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3.0.12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3.0.13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檐廊見圖6。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見圖7。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雨篷分為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有柱雨篷,沒有出挑寬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層數的限制,均計算建筑面積。無柱雨篷,其結構板不能跨層,并受出挑寬度的限制,設計出挑寬度大于或等于2.10m時才計算建筑面積。出挑寬度,系指雨篷結構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弧形或異形時,取最大寬度。3.0.17 設在建筑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05條文中僅對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本次修訂后的條文對于向內、向外傾斜均適用。在劃分高度上,本條使用的是結構凈高,與其他正常平樓層按層高劃分不同,但與斜屋面的劃分原則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設計追求新、奇、特,造型越來越復雜,很多時候根本無法明確區分什么是圍護結構、什么是屋頂,因此對于斜圍護結構與斜屋頂采用相同的計算規則,即只要外殼傾斜,就按結構凈高劃段,分別計算建筑面積。斜圍護結構見圖8。3.0.19 建筑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建筑物的樓梯間層數按建筑物的層數計算。有頂蓋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見圖9。3.0.20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室外樓梯作為連接該建筑物層與層之間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無論從其功能還是工程計價的要求來說,均需計算建筑面積。層數為室外樓梯所依附的樓層數,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圍的層數。利用室外樓梯下部的建筑空間不得重復計算建筑面積;利用地勢砌筑的為室外踏步,不計算建筑面積。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 建筑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3.0.23 以幕墻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筑物,應按幕墻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 幕墻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來區分。直接作為外墻起圍護作用的幕墻,按其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設置在建筑物墻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墻,不計算建筑面積。3.0.24 建筑物的外墻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并計入自然層建筑面積。 為貫徹國家節能要求,鼓勵建筑外墻采取保溫措施,本規范將保溫材料的厚度計入建筑面積,但計算方法較2005年規范有一定變化。建筑物外墻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保溫隔熱層以保溫材料的凈厚度乘以外墻結構外邊線長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其外墻外邊線長度不扣除門窗和建筑物外已計算建筑面積構件(如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所占長度。當建筑物外已計算建筑面積的構件(如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有保溫隔熱層時,其保溫隔熱層也不再計算建筑面積。外墻是斜面者按樓面樓板處的外墻外邊線長度乘以保溫材料的凈厚度計算。外墻外保溫以沿高度方向滿鋪為準,某層外墻外保溫鋪設高度未達到全部高度時(不包括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雨篷、飄窗等),不計算建筑面積。保溫隔熱層的建筑面積是以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來計算的,不包含抹灰層、防潮層、保護層(墻)的厚度。建筑外墻外保溫見圖10。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對于高低聯跨的建筑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本規范所指的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內,在建筑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3.0.26 對于建筑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設備層、管道層雖然其具體功能與普通樓層不同,但在結構上及施工消耗上并無本質區別,且本規范定義自然層為“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因此設備、管道樓層歸為自然層,其計算規則與普通樓層相同。在吊頂空間內設置管道的,則吊頂空間部分不能被視為設備層、管道層。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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