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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管暫行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高效有序的監管模式,強化安全風險管控,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金屬冶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工貿行業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安監總管四20166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開展工貿企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動計劃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631號)要求,結合我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管工作堅持分級指導、屬地為主、科學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管工作,負責跨兩個及兩個以上州(市)行政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監管局評定的金屬冶煉企業的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對全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開展情況開展督查等工作。各州(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金屬冶煉企業(含央企和省屬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監管工作;負責審定和管理本轄區內金屬冶煉企業(含央企和省屬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對本州(市)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開展情況開展檢查、考核;及時上報需要省安全監管局審定安全風險等級的金屬冶煉企業,定期向省安全監管局報送上報本州(市)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匯總表。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轄區內金屬冶煉企業開展安全風險分級和管控工作,負責轄區內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的初次評定及定期向州(市)安全監管局報送本轄區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匯總表。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管的責任處(科、股)室和責任人,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和監管工作。第二章 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根據企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情況、企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管控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生產安全事故、依法依規生產經營等情況,對照云南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指導標準(試行)(附件2)進行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第六條 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色標識,對應1級風險為紅色,為重大風險;2級風險為橙色,為較大風險;3級風險為黃色,為一般風險;4級風險為藍色,為低風險。第七條 企業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總分100分,90分以上為4級風險(藍色級),80分至90分(不含)為3級風險(黃色級),60分至80分(不含)為2級風險(橙色級),60分(不含)以下為1級風險(紅色級)。第八條 金屬冶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風險分級監管范圍:(一)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二)依法被關閉或者取締的;(三)停產時間超過一年的企業。第九條 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企業安全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風險等級,一般采用逐級升降的形式,每年公示一次。第十條 金屬冶煉企業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風險等級隨之提高:(一)存在州(市)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提高一級;(二)存在省級以上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提高兩級;(三)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1起一般事故的提高一級;(四)一年內受到1次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提高一級;一年內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提高二級;(五)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的提高二級;(六)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未按時完成整改的提高一級;(七)一年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或者發生一起較大以上事故的,直接提至紅色等級;(八)存在瞞報事故行為的直接提至紅色等級。第十一條 金屬冶煉企業在一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其安全風險等級降低一級:(一)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上升一級的;(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的;(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予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第十二條 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程序如下:(一)初次評定1.由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云南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指導標準(試行),對轄區內的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進行初步評定。2.州(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初步評定的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等級結果進行復核,負責轄區內各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的最終評定,并在本部門政務網站公示評定結果;對于復核和評定等級存在困難的,可聘請專家協助實施。3.新依法成立并完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或停產半年以上復產復工的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定為橙色級,1年后按照初次評定對其安全風險等級進行重新評定。4.金屬冶煉企業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憑充足的理由和依據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辯,并申請重新進行安全風險等級評定。(二)復評1.確定存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進行安全風險等級調整、評定。2.其他情況,依據金屬冶煉企業上一年度等級評定情況以及本年度內安全生產績效,由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云南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指導標準(試行)進行初評后,報州(市)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安全風險等級復核、確認和公示;對于有關工作存在困難的,可聘請專家協助實施。(三)報備1. 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初10個工作日內將轄區內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初評結果報州(市)安全監管部門,州(市)安全監管部門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轄區內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復核、審定和公示等工作。2.自公布評定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州(市)安全監管部門將本轄區內的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轄區內企業安全風險等級情況,結合本單位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異化監管和執法檢查計劃。4級(藍色級)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3級(黃色級)企業實行隨機抽查;2級(橙色級)企業加強監管,定期檢查;1級(紅色級)企業實行重點監管,隨時檢查。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完成以下檢查任務:(一)4級(藍色級)企業每年原則不少于1次;(二)3級(黃色級)企業每半年原則不少于1次;(三)2級(橙色級)企業每季度原則不少于1次;(四)1級(紅色級)企業每月原則不少于1次。 第十五條 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所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企業完成以下檢查任務:(一)4級(藍色級)企業酌情檢查; (二)3級(黃色級)企業每年不少于1次; (三)2級(橙色級)企業每半年不少于1次;(四)1級(紅色級)企業每季度不少于1次。第十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各地區開展檢查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1級(紅色級)、2級(橙色級)企業進行重點抽查。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解釋和修訂。附件:1.云南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指導標準(試行)2.重大事故隱患判別指導標準附件1:云南省金屬冶煉企業安全風險分級指導標準(試行)序號評分項目分值扣分標準評定得分1安全生產標準化項10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的,扣10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未達標的,扣5分安全生產標準化未持續有效運行的,扣5分未制定崗位和班組達標標準,并著力通過崗位達標、班組達標來確保企業真正達標的,扣5分。未按期開展自評的,扣2分2依法依規生產經營項5未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每項扣5分上年度被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處罰的,每次扣2分上年度被安全監管部門掛牌督辦未及時完成整改的,每項扣5分涉及停產復工的企業未嚴格執行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工貿行業企業春節后復產復工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云安辦發電20154號)要求的復產復工期間安全生產“五項措施”的,扣5分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使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扣5分。3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項10上年度發生重傷事故,每起扣2分上年度發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扣10分上年度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發生一起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評定為紅色級。4生產設備設施及專項整治20相關的煤氣設施、管理和有關作業等不滿足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 6222-200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冶金企業煤氣安全技術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0125號)、煤氣隔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AQ 2048-2012)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等有關要求的,每處扣5分。吊運高溫熔體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的,每臺扣5分;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每處扣5分;未按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粉塵涉爆、工業煤氣、有限空間、高溫熔融金屬等專項整治要求開展工作的,每項扣2分;專項整治工作不滿足相關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作業現場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不符合金屬冶煉企業相關標準規范,未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每項扣1分現場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每項扣5分5作業安全20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內容不完善的,每項扣1分員工不熟悉其所在崗位操作規程的,每人扣1分員工有“三違”行為的,每人扣1分檢維修作業前未制定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每項扣2分檢維修作業未進行安全審批、作業條件安全確認和實施檢修過程風險管控的,扣2分。涉及相關方的作業,相關方無相應的資質或資格,或未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責任的,每項扣2分危險作業未履行審批監護手續,現場無監護的,每項扣2分6職業衛生項5未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的,扣5分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不完善的,扣1分,未建立的扣2分未開展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扣2分未向員工公示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的,扣1分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配備不完善的,每項扣1分7應急救援項5未制定應急預案的,扣5分,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的,扣2分應急預案未通過專家評審并備案的,扣5分未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的,扣2分未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扣5分,未組織隊伍培訓和訓練的,扣2分應急物資配備不完善的,每項扣2分8安全管理項10未成立安全管理部門或任命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扣10分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扣5分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的,每人扣2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的,每項扣1分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法定的7項職責的,每1項扣2分;未實施“一承諾三清單”(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公開承諾制度,所有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建立領導責任清單、管理責任清單和崗位責任清單)的,扣2分;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沒有至少聽取1次安全生產工作匯報,了解掌握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的,扣2分;主要負責人未組織開展并每年至少親自參與1次安全檢查或明查暗訪,了解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真實情況的,扣2分;未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到位的,扣2分;未組織制訂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全員教育培訓計劃的,扣2分;未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履責情況評估,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及時落實到位的,扣2分。9較大危險因素辨識管控項10未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貿行業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66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開展工貿企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動計劃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631號)及云南省工貿行業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云安監管201680號)要求,按照冶金、有色行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指導手冊和工貿行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指導手冊(2016版)使用指南,組織開展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工作,建立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檔案的,扣10分;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風險管控標牌的,每處扣2分;未將辨識出的較大危險因素及其防范措施、應急處置方法納入崗位操作規程,并培訓員工熟練掌握的,扣2分。存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工業煤氣等較大危險因素而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每項扣2分; 存在其他較大危險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每項扣2分存在其他能夠引發中毒、爆炸事故,昴造成群死群傷的較大危險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每項扣2分 10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項5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體系的扣5分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清單的,扣2分未建立1級、2級安全風險點管理臺帳的,扣5分未按安全生產大檢查長效機制要求建立和完善“一企一標準”或定期開展“企業自查自報”的,扣2分;自查自報情況與企業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扣1分;初次評定綜合得分注:1.本表各項評定得分為累加扣分,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2.各州(市)安全監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評分標準。附件2:重大事故隱患判別指導標準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環境不良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后果較輕,不會造成群死群傷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后果嚴重,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事故故或重大經濟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別不考慮隱患整改的難度,重點考慮危害后果及事故發生概率。注:群死群傷事故:特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包括急性中毒)3人以上的事故。重大經濟損失:特指10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6.1 冶金行業1. 廠內鐵水、鋼水與液渣,未設專線(或專用通道)運輸的。2. 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的。3. 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鑄造起重機,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4. 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的。5. 經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煉、熔煉爐,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裝、運輸容器,未按設計要求砌筑、未按設計規定的烘烤曲線烘烤的。6. 高爐爐基周圍,轉爐、電爐、精煉爐爐下區域,連續鑄造漏鋼事故可能波及區域,鐵合金冶煉出鐵、出渣、澆鑄區域,鐵水罐、鋼水罐、渣罐吊運、倒罐等相關作業區域及裝載車輛運行區域的地面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屬鑄造、連鑄流程未設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7. 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的。8. 高溫工作的熔融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相關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的。9. 氧槍、水冷爐壁、爐蓋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冶煉電源(電弧爐)、氧氣開閉等聯鎖的。10. 煤氣柜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筑、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的;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的;柜頂未設防雷裝置的。11. 煤氣生產、凈化(回收)、加壓混合、儲存、使用等設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崗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12. 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的。13. 煤氣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點火放散。14.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設在風口平臺和出鐵場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設在熱風爐燃燒器、除塵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氣的區域的。15. 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隔斷裝置的;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未在車間入口設總管切斷閥的。16. 容易聚集窒息性氣體的底吹閥門站、室等通風不良場所,未設置通風裝置的。6.2 有色行業1. 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2. 裝有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在吊運過程中未走規定線路的。3. 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范圍內的。4. 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的。5. 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熔煉、鑄造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6. 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7. 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的。8. 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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