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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九洲紅旗發電有限公司 環保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批 準: 審 定: 審 核: 初 審: 編 制: 九洲紅旗發電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七月九洲紅旗發電有限公司環保工作管理考核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九洲紅旗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保管理工作,提高環保設施的健康水平,確保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及地方要求范圍之內,加強固體廢物管理,有效防止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加強公司環保迎檢工作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濰坊公司執行的排放標準:1、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SO235mg/Nm3、NOx50mg/Nm3、煙塵5mg/Nm3; (注:3號機組超低改造前暫執行原標準:SO2200mg/Nm3、NOx100mg/Nm3、煙塵20mg/Nm3)2、 噪聲排放標準:晝間為60dB,夜間為50dB;3、 廢水排放標準:PH為6-9,BOD520mg/L,COD60mg/L,氨氮10mg/L,SS30mg/L,動植物油5mg/L,全鹽量2000mg/L,總汞0.01mg/L。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脫硫系統、脫硝系統、除塵系統、低氮燃燒系統、廢水處理系統、灰渣系統、污泥摻燒系統等環保設施;適用于公司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法規規定應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一切廢棄物管理;適用于各級環保部門的環保檢查。第四條 各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確保公司環保安全。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第五條 安監部是環保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環保技改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和環保設施的日常安全監督。第六條 生產技術部(環保中心)是公司環保設施監督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指導、環保指標的日常監督、環保異常事件的考核、環保迎檢及外部事項的協調工作;負責公司固體廢物管理的監督、檢查與考核,負責在環保部門備案及五聯單的辦理;負責環保口徑的對外報表;負責環保檢查的組織協調;負責各項環保資料數據、臺帳的匯總;負責與環保部門的匯報與聯系。第七條 調度部負責脫硫、脫硝、電除塵、廢水、污泥等環保設施的運行調度管理;配合各污染物超標事件的分析;負責在煙氣監測期間根據機組運行情況調整負荷;負責監督燃煤摻配工作;負責監督低氮燃燒措施的執行。第八條 運行分場負責環保設施的運行管理,嚴格控制環保設施運行參數,保證各污染物達標排放;負責環保設施運行歷史曲線的檢查核對,各參數間邏輯對應關系符合要求;按要求建立脫硫、脫硝、電除塵等環保設施運行臺帳,對異常指標進行分析并記錄存檔;負責集團公司節能環保衛士平臺的異常事件反饋;負責石灰石料、液氨及污泥的驗收及接卸工作;負責來污泥量的統計、匯總工作;負責環保檢查期間系統調整及運行配合工作。第九條 燃料供應部負責采購符合脫硫設施設計要求的煤種:燃煤月度加權平均含硫量(收到基)不超過2.2%。第十條 燃料分場負責燃煤摻配,保證脫硫設施入口濃度不高于設計值5583mg/Nm3;負責卸至煤場污泥的取樣、驗收及接卸工作;負責污泥的摻配摻燒。第十一條 鍋爐隊負責脫硫、脫硝、污泥等系統分管設備的日常維護及缺陷消除工作;負責環保部門監測、性能試驗時脫硝系統、脫硫入口測儀器搬運、檢測孔打開與恢復等現場配合工作。第十二條 灰水隊負責電除塵及脫硫分管設備系統的日常維護及缺陷消除工作;負責電除塵及脫硫區域的文明衛生;負責環保監測試驗時除塵系統、脫硫出口測儀器搬運、檢測孔打開與恢復等現場配合工作。第十三條 化水分場負責CEMS及煙塵儀的檢修維護;負責氨區及氨氣輸送管道的運行及檢修維護;負責液氨、石灰石、石灰粉、吸收塔漿液、污泥(熱值、重金屬含量等)等監督化驗工作;負責工業廢水系統的運行維護;負責對第三方運營的監督管理;負責CEMS小室的管理;負責公司環保日常監測的配合。第十四條 控儀隊負責環保設施系統熱控設備的檢修維護,負責煙氣在線監測數據傳輸設備的維護及巡檢工作;負責CEMS上位機、信號傳輸系統的維護,保證歷史數據完整,保存好系統生成的各類報表,并保證數據監測和傳輸的連續性和準確性;負責DCS歷史曲線的檢查整理工作并打印成冊;負責SIS系統、環保衛士平臺數據的傳輸與校對;負責脫硫、脫硝工程師站房的管理;負責環保檢查時現場配合工作。第十五條 電氣隊負責現場監測電源的日常維護及分管設備的消缺維護工作;負責除塵器濁度儀的檢修維護。第十六條 物資公司負責石灰石、石灰石粉及液氨的采購與供應;負責脫硫劑、脫硝劑的統計工作,按時向環保中心報送臺賬及合同發票;負責危險廢物處置協議的簽訂,危險廢物的接收、臨時存儲和轉運,并做好固體廢物檔案管理。第十七條 實業總公司負責粉灰灰、石膏、灰渣的銷售,及時組織外運并做好運輸過程的防塵管理。負責運輸車輛及人員的管理。負責粉煤灰、石膏等銷售臺賬的統計工作,按時向環保中心報送各銷售臺賬及合同發票。第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應指派專人(可兼職)負責危險廢物的管理,規范本部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儲存和轉移,做好危險廢物產生種類、產生量、移交量等記錄。 第十九條 武保部負責環保部門檢查人員出入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及時匯報環保中心。負責液氨、石料運輸車輛在廠區內的管理。第三章 運行管理第二十條 鍋爐點火前,值長應確認脫硫、除塵器、脫硝等環保設施全部具備投入條件,環保在線儀表工作正常,數據對外傳輸正常。第二十一條 機組啟動過程中,調度部應合理安排運行方式,防止大量煙塵、油污對脫硝、脫硫、除塵設施造成污染。脫硫、除塵設施應在點火前投入,脫硝系統應在機組并網后2小時內投入運行。第二十二條 機組啟停過程中,運行分場要加強除塵器、SCR反應器差壓的監視,發現異常增高時,加強吹掃;及時聯系化水分場對吸收塔漿液品質進行化驗,出現品質惡化、中毒現象時,及時進行漿液置換。保證啟停過程中環保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鍋爐正常運行時,運行分場根據上煤情況做好燃燒、配風的相應調整。通過調整SOFA風量、鍋爐總風量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確保一、二期SCR入口氮氧化物濃度分別控制在450、500mg/Nm3以下。噴氨調門設置為自動,確保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mg/Nm3。鍋爐總風量以鍋爐氧量為參考控制:一期氧量應控制4%以下,二期氧量應控制5%以下。 第二十四條 環保設施運行過程中,運行人員應根據參數的變化,及時進行系統調整,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異常情況下,應及時進行分析和調整,加強設備的巡檢和監護,及時匯報值長,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五條 檢測、試驗、調試期間,運行分場應按要求調整好系統狀態,優先保證達標排放。試驗調整過程中,有可能造成超標排放時,應及時匯報環保中心,批準后方可進行。第二十六條 除塵高壓柜的投停、SCR噴氨的投停、調整定值、主要環保設施消缺、重要表計的校驗、重大異常的處理等操作,有可能影響環保指標時,責任部門應及時匯報環保中心并詳細記入運行記錄。 第二十七條 環保指標發生短時間超標時,運行值班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縮短超標時間。指標恢復正常后,應進一步加強調整力度,優先保證時均值不超標。 第二十八條 遇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或根據缺陷情況申請機組降出力或停機消缺: 1、鍋爐排煙溫度高于催化劑、除塵器、脫硫系統設計值。 2、電除塵出現故障,脫硫入口煙塵含量200mg/Nm3,連續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 3、脫硫吸收塔內漿液品質嚴重惡化,置換后仍無法滿足排放要求,SO2時均值超標排放超過2小時。 4、燃燒調整困難或供氨不足,NOX時均值超標排放超過2小時。 5、空預器、袋式除塵器壓差過大,影響機組安全運行。 6、煙風系統出現嚴重泄漏,運行中無法進行封堵處理。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空預器、催化劑、除霧器的定期吹掃,控制好吹灰壓力和頻率,保證吹掃效果。嚴格控制空預器、催化劑、除霧器運行壓差,保證煙風系統暢通。 第三十條 環保設施的缺陷,運行人員及時輸入FAM系統,并通知檢修處理,當班未能消除、影響排放指標的缺陷,應及時匯報環保中心。 第三十一條 運行分場加強環保參數的運行監視,發現在線儀表、DCS、環保外傳數據等異常時及時聯系檢修處理,做好異常事件臺賬記錄。化水分場在消缺結束后,及時督促運營方上報異常報告。第三十二條 脫硫、脫硝原材料不得低于最低儲量,儲量不足及時,運行人員聯系物資公司補充。粉煤灰、灰渣、石膏等副產品,實業總公司及時組織外運,保證庫容。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度,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大小修后機組啟動前,完成相關邏輯保護試驗,確保邏輯保護動作正常。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前提下,調度部、運行分場應根據機組負荷、燃煤硫份等合理調整運行方式,優化環保設施經濟運行。第三十五條 做好污泥摻燒設備的運行調整,保持日處理污泥200噸以上。 第四章 檢修管理第三十六條 各檢修部門根據設備的重要程度及使用現狀,合理安排大小修項目計劃,機組運行期間不能消除的缺陷、隱患,檢修期間全部檢查處理,保證大小后環保設施達到全出力運行,避免設備超期服役,造成出力下降或安全隱患。第三十七條 為保證環保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對部分主要環保設施運行期間的消缺時限,規定如下:序號故障類型修復時限相關專業備注1吸收塔泄漏連續搶修灰水2供漿管道泄漏4小時灰水供漿中斷時,按搶修處理3脫水系統故障6小時灰水、電氣、控儀脫水中斷時,按搶修處理4制漿系統故障6小時鍋爐、電氣、控儀、灰水5吹灰器故障6小時鍋爐、電氣、控儀包括脫硝、空預器6循環漿液泵單臺故障48小時灰水、電氣、控儀7事故噴淋系統故障6小時灰水、電氣、控儀、鍋爐無備用時,按搶修處理8輸灰系統故障6小時灰水、控儀、鍋爐包括除塵器及省煤器9氧化風機單臺故障48小時鍋爐、電氣、控儀10CEMS系統故障1小時化水、控儀夜間2小時11主要測點儀表6小時化水、控儀12高壓柜故障8小時灰水、電氣13污泥摻燒設備12小時鍋爐14液氨系統設備2小時化水、控儀連續搶修15SCR系統故障4小時鍋爐、控儀、電氣影響達標排放時,連續搶修第三十八條 環保設施運行中發生的缺陷,各檢修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完畢,恢復正常運行。須延期處理時,應經生技部副主任以上批準,并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各檢修部門應做好分管環保設施的日常巡檢和狀態監測工作,加強對環保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采取措施,提高環保設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第四十條 化水分場要執行好環保設施監測儀表的檢查、校驗、比對制度,每月對各CEMS表計進行人工比對一次,比對報告報送環保中心,每月至少對CEMS進行校準二次、探頭清理一次;每天比對脫硝出口與脫硫出口NOx排放濃度是否符合邏輯對應關系。每周至少分析化驗吸收塔漿液一次,并根據化驗結果對PH計進行校準。異常情況下,化水分場應根據運行分場要求隨時進行儀表比對及漿液化驗分析。第四十一條 化水分場按規范要求,做好CEMS小室的日常管理,并負責CEMS儀表的投停記錄、校驗維護記錄和數據異常記錄;負責對第三方運營公司監督配合。第四十二條 控儀隊按規范要求,做好工程師站的日常管理,并負責環保歷史數據、各項外傳數據的檢查與維護。每天對外傳數據進行檢查核對,每周根據化驗結果對密度計進行校驗,每月對流量計、差壓計等取樣管路進行檢查疏通。 第四十三條 各檢修部門根據設備分工,明確設備主人,嚴格執行設備定期維護制度和消缺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條 各檢修部門做好主要設備、儀表的備品備件管理,主要設備的易損部件、重要儀表的備品備件,建立臺帳記錄。 第五章 環保信息報告第四十五條 鍋爐計劃啟動時,調度部應在鍋爐點火前4小時通知環保中心;鍋爐計劃停運時,調度部應在停機前4小時通知環保中心;鍋爐MFT時,調度部應在停機后半小時內通知環保中心;由環保中心以傳真的形式報告地方環保部門。第四十六條 機組運行期間,環保設施的投入和停運,值長應及時將操作信息和原因通知環保中心。第四十七條 環保設施因檢修或消缺申請停運,設備責任部門應提前24小時匯報環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執行。第四十八條 環保設施因故障導致降出力運行,NOx、SO2、煙塵排放濃度超標,值長應及時通知環保中心。各污染物超標排放持續30分鐘以上,值長應及時通知環保中心。第四十九條 環保設施故障停運,值長應及時通知環保中心,由環保中心報告地方環保部門。第六章 環保設施統計和記錄要求第五十條 運行分場應建立如下環保設施運行臺賬:1、 二氧化硫指標異常記錄。(含CEMS異常及主要參數異常)2、 氮氧化物指標異常記錄。(含CEMS異常及主要參數異常)3、 煙塵指標異常記錄。(含煙塵儀異常及主要參數異常) 第五十一條 運行分場應按時報送以下月報表(次月2日前報環保中心)1、除塵設施運行情況月報表(含靜電、濕除)2、脫硝設施生產運行月報表3、機組SCR系統投停記錄4、脫硫設施運行情況月報表 5、按月報送CEMS系統、液氨系統異常統計臺賬。第五十二條 化水分場將氨區卸氨操作、設備啟動停止、置換等重要操作詳細計入運行臺賬,按照要求對脫硝有關參數進行手工抄表。第五十三條 化水分場詳細做好每次液氨接卸記錄,每月進行液氨消耗量、廢水運行報表等指標的統計,并于每月2日前報環保中心。 第五十四條 控儀隊做好脫硫、脫硝DCS檢查梳理,并將DCS異常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按月填報脫硝、脫硫DCS歷史曲線。第五十五條 各檢修部門詳細記錄設備消缺臺賬,做好備品材料領用、使用記錄。第五十六條 物資公司按月填報液氨、石灰石進貨臺帳記錄,并于次月2日前報環保中心。建立危險廢物接受與轉移記錄。第五十七條 實業總公司按月填報粉煤灰、爐渣、石膏等資源綜合利用臺帳記錄,并于次月2日前報環保中心。第五十八條 環保中心根據以上部門填報的內容,編制脫硫、脫硝、除塵、廢水設施運行月報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月報表,報送上級公司及環保部門。第7章 外排水管理第五十九條 化水分場每周對外排水取樣并進行化驗,化驗報告及時發送生技部相關專業及環保中心。第六十條 外排水的日常管理,要求如下:1、化水分場應加強一期污水處理設施調整,禁止南側外排口溢流。2、運行分場應加強回收水池、機力冷卻塔的水位調整,禁止沖灰、沖渣水溢流進入外排水管網。3、運行分場應加強脫硫設施的運行調整,禁止吸收塔漿液、過濾水、回收水進入外排水管網。4、各檢修部門應嚴格檢修紀律,檢修過程中的廢油、酸堿及其它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液體,嚴禁倒入地溝、地井。第8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環保管理堅持“兩個等同于原則”,即環保管理等同于安全管理,環保設備等同于發電主設備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考核。第六十二條 被環保部門通報的事件,按事故進行定性處理:被高新區環保局通報為一般事故,被濰坊市環保局通報或罰款10萬元以上為較大事故,被山東省環保廳通報為重大事故,被國家環保部通報為特大事故,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考核。第六十三條 被高新區環保局通報,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相關班組技術員以上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次要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相關班組技術員以上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對公司分管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工, 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有關領導給予1個月及以上獎金處罰。第六十四條 被濰坊市環保局通報,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記大過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工,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第六十五條 被山東省環保廳通報,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或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領導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一年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工,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第六十六條 被環保部華東督查中心通報,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或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領導給予行政降級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工,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六十七條 公司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度,因環境保護工作不力受到上級和地方政府通報的部門,年度內不得評選為先進單位等,責任人不得評選先進、升職、調動等。 第六十八條 因設備、設施故障或異常,造成環保指標異常的,由設備所屬專業負責組織分析,并將分析報告報送環保中心,環保中心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及相應管理制度,落實責任考核;非設備、設施原因造成的環保指標異常,由環保中心負責組織分析,并落實責任考核。第六十九條 發生以下環保事件,按二類障礙進行責任認定與考核: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單項排放指標日均值超標;2、 氨區設施故障,影響供氨的機組超過2臺且持續時間超過1小時;3、 漿液供給系統故障,影響供漿的機組超過2臺且持續時間超過1小時;4、 脫水系統故障,造成漿液外排時間超過12小時;5、 單機組電除塵器高壓柜有效投入臺數低于60%,或單通道投入臺數少于3臺,持續時間超過4小時;6、 布袋除塵器發生嚴重堵塞,單通道運行差壓高于2000KPa,持續時間超過48小時;第七十條 二氧化硫指標考核: 1、燃煤月度加權平均含硫量(收到基)超過2.0%,每升高0.01%,考核燃料供應部1000元。 2、脫硫入口二氧化硫濃度連續1小時超過5500mg/Nm3,考核燃料分場500元;連續超標每增加1小時,考核燃料分場1000元。 3、脫硫入口二氧化硫濃度小于5500mg/Nm3,設備無重大缺陷情況下,出口排放濃度時均值每超標1次,考核運行分場500元。 4、排放指標出現短時間超標后,未能采取有效調整措施,造成時均值超標的,考核責任部門500元/次。第七十一條 氮氧化物指標考核1、 脫硝入口氮氧化物濃度連續超設計值1小時以上,每增加1小時,考核運行分場200元;同一時段出口排放濃度時均值超標的,考核運行分場500元/次。2、 排放指標出現短時間超標后,未能采取有效調整措施,造成時均值超標的,考核責任部門500元/次。3、 機組啟動過程中,并網2小時內未投入脫硝設施,每延誤1小時,考核責任部門300元/次。第七十二條 煙塵指標考核1、 機組啟停過程中,運行方式、參數調整不當,造成煙塵排放時均值超標,考核運行分場500元/次。 2、 排放指標出現短時間超標后,未能采取有效調整措施,造成時均值超標的,考核責任部門500元/次。第七十三條 外排水管理考核1、未按規定進行外排水取樣并進行化驗,并發送化驗報告,考核化水分場100元/次。2、因調整原因,造成南側外排口溢流,考核化水分場300元/次。3、因回收水池、機力冷卻塔溢流,造成外排水質不合格,考核責任部門300元/次。4、因脫硫系統水、漿液進入外排水管網,造成外排水質不合格,考核責任部門300元/次。5、檢修現場隨意傾倒廢油、廢液,造成外排水質不合格,考核責任部門500元/次。第七十四條 缺陷管理考核1、 未按時限要求,完成環保設施的缺陷處理,每延長1小時,考核責任部門100元/次;因消缺不力造成污染物時均值超標的,考核責任部門500元/次,聯責考核生技部200元/次。 2、大小修、停機消缺項目設置不合理,運行期間影響環保設施出力的缺陷未能有效治理,投運后仍不能滿足全出力要求的,考核責任部門500元/項。3、 因CEMS系統、環保衛士平臺維護消缺不及時造成信號傳輸、CEMS儀表顯示不準確等,造成時均值超標的,考核責任部門500元/次。4、 環保設施主要監測儀表維護不及時,造成運行方式調整被動,考核責任部門300元/次。因儀表不準確造成超標排放的,考核責任部門500元/次。 5、CEMS在線儀表維護不到位(包括第三方運營公司責任)導致在線表計超過允許誤差,考核責任部門300元/次;第七十五條 運行調整考核1、因調整不及時,造成污染物時均值超標的,考核運行分場500元/次;因調整原因造成同一污染物時均值超標月累計超過3次,考核運行分場管理層2000元,連責考核調度部200元;2、環保檢查、現場檢測期間,未按要求做好運行方式的調整,造成檢查、檢測工作被動的,考核責任部門200-500元/次。3、機組啟停期間,運行方式安排不合理,造成啟動過程中,污染物超標排放超過規定時限的,考核責任部門200-500元/次。未能在機組并網后2小時內投入脫硝設施并實現達標排放,考核運行分場500元/次。每延長1小時,追加考核500元/次。第七十六條 環保管理考核1、CEMS小室、工程師站的管理,不符合規范要求,考核責任部門200元/項。2、值班記錄、環保異常事件及各項統計報表等,未按時報送,考核責任部門100元/次;報表內容存在錯誤,考核責任部門100元/次;3、環保設施、環保指標的異常,未組織分析存檔,考核責任部門300元/次;異常事件未落實責任考核,考核環保中心300元/次。4、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儀表的比對校驗、樣品化驗、現場采樣等例行工作,考核責任部門100元/次。5、環保迎檢、現場檢測等組織協調不力,導致檢查檢測工作被動,考核生技部(環保中心)300元/次。配合部門未按迎檢安排進行準備,導致檢查檢測工作被動,考核責任部門300元/次。6、被華電集團、華電國際、分公司通報的各類指標異常事件,責任部門由環保中心牽頭組織分析,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考核責任部門200500元/條。7、環保檢查人員進入公司未及時,或未及時通知環保中心,考核武保部200元/次。 第七十七條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揚塵污染的,按九洲紅旗發電有限公司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落實責任考核。第七十八條 違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按九洲紅旗發電有限公司固體廢物管理辦法落實責任考核。 第八章 監督與獎勵 第七十九條 按要求完成上級公司臨時下達的環保設施專項整改、環保數據統計、數據傳輸調試校驗等工作,并通過上級公司驗收和認定的,視具體工作量及工作難度,獎勵責任部門200800元。第八十條 環保迎檢獎勵:1、 異常事件和歷史數據統計準確無誤,迎檢過程中解釋清楚合理,無遺留問題的,獎勵運行分場300元/次; 2、 CEMS表計異常統計與現場曲線完全對應,現場儀表管理規范,無遺留問題的,獎勵化水分場300元/次;3、 DCS邏輯正常,數據保存滿足要求,工程師站管理規范,無遺留問題的,獎勵控儀隊200元/次;4、 石灰石、液氨等臺帳記錄準確,發票齊全,無遺留問題的,獎勵物資公司200元。5、 石膏、粉煤灰等臺帳記錄準確,發票齊全,無遺留問題的,獎勵實業公司200元。第八十一條 主動進行環保設施的攻關治理改造,及時發現并消除環保設施的隱患和潛在風險、或明顯提高環保指標的可靠性和穩定性,經生技部認定后,獎勵責任部門2001000元。第八十二條 異常工況下(燃燒硫分超過設計值、主要設施故障、電源故障導致主要設備停運),及時進行方式和參數的調整,避免了超標排放事件的,按以下原則進行獎勵:1、 脫硫入口二氧化硫濃度超過5500mg/Nm3狀態下,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無超標,持續1小時,獎勵運行分場500元;每增加1小時,獎勵運行分場500元。2、 非運行調整原因,鍋爐燃燒調整異常,入口氮氧化物濃度高于設計值狀態下,總出口氮氧化物排放無超標,持續1小時,獎勵運行分場500元;每增加1小時,獎勵運行分場500元。3、 機組降出力消缺、主要環保設施異常情況下,運行人員及時采取措施,通過方式和參數調整,避免超標排放的,經調度部或生技部確認后,獎勵運行分場500-2000元/次。4、 機組啟動期間,在并網后1小時內投入脫硝設施并實現達標排放的,獎勵運行分場1000元/次。第八十三條 環保指標月度兌現。環保設施運行穩定,未發生超標排放現象,按以下原則進行獎勵:1、脫硫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必須滿足全時段時均值50.00mg/Nm3的超低排放標準,嚴禁時均值超標,全月時均值未發生超標現象,獎勵運行分場3000元/臺機組,任一機組發生脫硫出口氮氧化物時均值超標,取消本機組所有獎勵。2、脫硫出口氮氧化物指標在滿足全月時均值超低排放標準的前提下,月均值35.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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