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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xx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訂立合伙協議人: 以上發起合伙人發起設立xx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明確本所的性質及組織形式,確定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根據等有關規定以及本所章程,全體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共同遵守。第一章 律師事務所第一條 本所是發起合伙人 依照等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組合,自籌資金發起設立,并經xx省司法廳審核批準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第二條 本所名稱: 英文: 辦公住所: 第三條 本所根據“自愿組合、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積累”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自律管理、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內部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機構或機制,制定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認真執行。在執行中,主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指導、檢查。合伙人對本所財產享有管理權和所有權,對外由合伙人對本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條 本所全體合伙人及執業律師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等各項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五條 本所在管理和執業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第六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本所組織與行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以及本所與
3、聘用人員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本所及各合伙人均具有約束力。第七條 本協議與法律法規及本所章程規定相抵觸的,均視為無效,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所章程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合伙人第八條 本所合伙人為經xx省司法廳批準生效之本所合伙協議以及補充合伙協議上載明的、享有本所管理權以及財產所有權、對本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所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執業律師。后續加入的合伙人必須符合等法律法規規定之條件以及本所章程規定的條件,并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必備加入之程序。后續加入合伙人必須與發起合伙人簽訂補充合伙協議。發起合伙人與后續加入的合伙人,對外統稱合伙人。第九條 本所發起合伙人為:姓名: 身份
4、證號: 居住地: 原執業證號: 聯系電話: 姓名: 居住地: 第十條 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一)參加合伙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二)擔任本所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三)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合伙協議以及規章制度的權利;(四)監督本所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執行情況的權利;(五)依照合伙協議的有關規定退出合伙的權利;(六)依照合伙協議對本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七)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及福利待遇的權利;(八)合伙協議約定的其它權利。第十一條 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合伙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有關管理規定,
5、認真遵守章程,維護本所的整體利益。當自身利益與本所的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本所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主要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二)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三)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四)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五)按年度完成律師執業證注冊,保持其執業律師身份;(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團結互助,不得從事損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動,不得詆毀本所律師及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自覺維護本所利益、聲譽和形象;(七)認真完成合伙人會議交給的工作任務;(八)不得以其他機構或個人的名義從事有償或無償法律服務工作,不得從事
6、與本所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九)除下列三項社會兼職外,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1)仲裁員;(2)非盈利性的行業協會會員;(3)社會公益性兼職。(十)不得挪用本所資產,或擅自將本所名下的資產借貸他人或為其他個人、單位債務提供擔保;(十一)保守本所秘密。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泄漏在執業期間所獲得的本所機密信息。但當法律法規有規定或公眾利益有要求或該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披露有關信息;(十二)合伙人對下列重大事項負有向合伙人會議及時報告義務:(1)離崗時間超過一個月;(2)社會兼職情況;(3)出國、出境;(4)與個人有關的訴訟事項;(5)可能給本所或其
7、它合伙人帶來損失的隱患。(十三)依法納稅。(十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 未經本所章程規定或合伙人會議授權,任何合伙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所或合伙人會議行事。合伙人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合伙人在代表本所或合伙人會議行事的情況下,該合伙人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第三章 本所開辦資金總額及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第十三條 本所開辦資金為三十萬元人民幣,由上述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具體出資數額及比例如下: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第十四條 上述合伙人必須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將出資繳納至指定帳號,供驗資使
8、用。第十五條 本所的出資總額根據本所的發展情況,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額,但出資額不得低于三十萬元人民幣。增、減資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章 資產管理、財務制度、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第十六條 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本所的財產包括:(一)合伙人按照協議規定繳納的出資;(二)本所根據法律法規、章程和協議規定提取的各項基金;(三)本所未分配的稅后利潤;(四)以本所的名義購置的各項動產和不動產;(五)本所在執業過程中形成和積累的知識產權;(六)符合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的其他合法財產。第十七條 合伙人繳納的出資,由全體合伙人根據自己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第十八條 本所的各項基金
9、、未分配的利潤,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確定的比例按份共有。本所的虧損和債務,由合伙人以其出資額所占比例按份承擔。第十九條 本所設立事業發展、執業風險、培訓和福利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基金的具體提取數額,由合伙人會議結合本所實際,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提取。第二十條 本所在執業過程中形成和積累的知識產權,歸全體合伙人共有。但在本所未終止前,不對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進行分配。第二十一條 以本所名義購置的各項動產和不動產,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共同共有。除合伙人另有約定,前款規定之動產與不動產所發生的任何費用,由合伙人根據前款規定之份額承擔。第二十二條 本所各合伙人的出資及以本所名義取得的收益以及積累的資
10、產,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為全體合伙人之共有財產,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由本所統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經清算或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作他用、轉移、私分。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質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資產。非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將本所財產借與他人使用或為他人債務作擔保。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本所的部分出資,須經占本所出資額60%以上(含60%)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退出或被除名時,必須同時轉讓其在本所的出資。當合伙人無人受讓時,適用本所減資程序。第二十五條 后續加入的合伙人受讓現合伙人的出資時,受讓數額、方式須經合伙人會議討論
11、通過。后續加入的合伙人因不能受讓他人的出資時,應適用本所增資程序。第二十六條 本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律師協會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財務帳簿,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履行法律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二十七條 依法納稅,依法繳納律師協會會費。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執業風險保障制度,每年提取一定數額的業務收費用于購買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具體數額,由合伙人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另行確定。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的工資性收入,由合伙人會議另行制定具體標準。第三十條 聘用律師及其他行政人員的工資性收入,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方式支付,具體辦
12、法由合伙人會議另行制定,并在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第三十一條 本所的利潤為業務總收費扣除合伙人工資、辦公經費、聘用律師和行政人員的工資以及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福利、各項基金、稅收、律師協會會費等支出的節余部分。由合伙人會議依據各合伙人的資歷、工作數量、業務收費、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狀況、履行職責情況等綜合情況,依照章程規定,確定合伙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并進行分配。第三十二條 本所年度出現虧損(即利潤為負數,以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為準),則合伙人在該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第三十三條 本所對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所積累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清償,合伙人對外清償超
13、過應承擔數額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由其個人承擔。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因退伙或被除名的,有權取得合伙協議規定的財產數額以及其他利益,但必須對其退伙或除名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履行其他相應的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過應當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合伙協議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本所中應當分割的財產,合伙人的其他權益不得繼承。第三十五條 后續加入合伙人應對其加入合伙前本所形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但賠償后,可以向其他負有賠償義務的合伙人追償。第三十六條 因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本所產生債務的,應有負有責任的合伙人承擔
14、全部賠償責任。其他合伙人承擔了賠償義務的,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追償。第三十七條 因本所聘用律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所造成損失或債務的,合伙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該聘用律師追償。第五章 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所全體合伙人組成。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會議有權依據章程和合伙協議規定,決定其權限范圍內的事項。第四十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本所的發展規劃;(二)討論、批準本所的年度工作報告;(三)選舉、罷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四)通過本所管理委員會和監事委員的有關人選;(五)審議、批準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及其他會計報表;(六)決定本所
15、合伙人工資分配辦法、業務收入結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七)決定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及行政人員的標準以及報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及福利標準;(八)決定合伙人的加入、退伙及除名;(九)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十)決定本所字號、住所的變更;(十一)決定分所的設立和撤銷;(十二)決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聯合、解散、終止;(十三)決定本所財產分割及出資的增、減以及轉讓;(十四)對一次性轉讓、處分、購置、支付超過一萬元的重大財產事項作出決定;(十五)制定、修改本所規章制度;(十六)決定本所知識產權的處分;(十七)決定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及行政人員的聘用標準與解聘標準;(十八)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十
16、九)決定本所財產出借及為他人債務擔保;(二十)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二十一)其他合伙人會議認為有必要由其決定、批準的事項。前條所列事項,須經占本所出資額60%(含60%)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但本章程相關條款另有規定的,依照該條款的規定執行。涉及到與某合伙人身份(僅包括除名、罷免)的表決,該合伙人不參與表決。但該合伙人有權要求合伙人會議就表決結果作出合理的書面解釋,且該解釋應在結果作出后的七日內作出。該合伙人對解釋仍有異議的,可請求再次表決或依合伙人協議中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解決。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所形成的合伙人會議決議,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及未出
17、席會議的合伙人的代理人均應在決議上簽字,由主任簽發。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召集,全體合伙人應當參加,因故不能參加者,可書面向合伙人會議提交意見。無故不參加者,視為放棄表決權,對所形成的合伙人會議決議視為認可,并在合伙人會議記錄上注明。第四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應當作出書面文字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合伙人在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但無故拒不簽字者,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文字說明,推定其在合伙人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的所有表決由工作人員記錄在案,由參與表決的合伙人簽字。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席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表決或采用傳真表決,事后予以補簽。但一名合伙人不得在一次合伙
18、人會議上代理兩名以上的未出席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第四十五條 合伙人應當對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如果合伙人會議決議因違反法律、法規、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損失,參與表決的合伙人對該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將異議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合伙人可免除責任。第四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記錄應作為本所的檔案,并由專人保管。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應定期召開,由主任召集,主任無故不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每年一月和七月定期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或方案,在會議確定的日期之前三日內通知各合伙人,并由各合伙人簽收。第四十八條 經半數以上(如有小數,則小數點之后第一個數字實行四舍五
19、入)合伙人提議,并列明需要討論、審議或決定的事項,可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主任必須召集。合伙人無故不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視為自動放棄表決權,對所形成的會議決議視為認可。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會議應當制定合伙人會議議事規則,以確保合伙人會議的工作效率與科學決策。第五十條 本所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本所的民主管理機構,在合伙人會議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在未設立管理委員會之前,由本所主任代行管理委員會職責。第五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由本所主任及若干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除主任外,其他委員由合伙人會議從合伙人中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本所主任為管
20、理委員會的負責人。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時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和監事委員會委員。第五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及工作程序,在管理委員會成立時,由合伙人會議根據本章程規定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條 本所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設立監事委員會,監事委員會為本所的民主管理監督機構,在合伙人會議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在未設立監事委員會之前,由合伙人會議從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中推選一名合伙人擔任監事,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執行情況以及管理工作情況。第五十四條 監事委員會由本所副主任及若干委員組成。監事委員會除本所副主任以外的委員,由合伙人會議從合伙人中選舉產生。本所副主任為監事委員會的負責人。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時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
21、和監事委員會委員。監事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第五十五條 監事委員會的職責及工作程序,在監事委員會成立時,由合伙人會議根據本章程規定另行制定。第六章 律師事務所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第五十六條 本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xx市司法局審查后報xx省司法廳批準。本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xx市司法局審查后報xx省司法廳備案。第五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個人申請,一名以上合伙人推薦,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加入本所,成為本所的合伙人:(一)具有專職律師身份和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二)在本所連續執業一年以上;但特別優秀或本所急
22、需的律師人才,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不受在本所連續執業一年以上的年限限制;(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五)未受到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或行政處罰以及行業紀律處分記錄;(六)承認本所章程;(七)自愿繳納合伙人會議確定的出資額。第五十八條 加入合伙人的入伙程序:(一)申請人將書面申請交推薦人,由推薦人填寫推薦意見后,提交本所主任;(二)本所主任根據本章程以及合伙人會議議事規則,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三)合伙人會議討論、表決,并決定新加入合伙人的出資額;(四)主任將合伙人會議決議通知申請人;(五)新加入合伙人與原合伙人簽署章程、協議或補充協議;(六)新加入合伙人
23、在合伙人決議規定的時限內繳納出資;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的,視為自動放棄入伙;(七)由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五十九條 合伙人基于本人意愿,可書面申請退伙,但必須履行退伙手續。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為當然退伙:(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應當退伙:(一)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致使執業律師身份喪失;(二)因病或其它事由難以在本所工作或連續二年每年執業時間低于六個月;(三)一年內二次無故不參加合伙人會議的。(四)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本所的出資并在三個月內未補齊;(五)嚴重違反章程規定和合伙協議的約定;(六)合伙人
24、會議認定的其他應當退伙的情形。第六十二條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一)合伙人自愿申請退伙的,需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由合伙人會議作出書面同意退伙決議,并辦理完畢有關交接手續,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退伙時間以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的時間為準。(二)合伙人應當退伙或當然退伙的,依合伙人申請或合伙人會議作出的退伙決議,在辦理完畢有關手續后,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退伙時間以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的時間為準。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會議可以將其除名:(一)合伙人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二)合伙人因其過錯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三)不遵守本所章程或不履行、
25、不適當履行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義務或不執行本所規章制度的;(四)其它應予除名的。第六十四條 合伙人被除名的程序:合伙人會議以占本所出資額60%(含60%)以上合伙人通過,并以書面通知方式(或公告方式)送達被除名合伙人,除名自通知送達時生效。本所根據生效的合伙人會議決議,到原審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六十五條 合伙人被除名的,在承擔相應義務或履行完畢賠償責任后,可以取得應有的財產份額(但本所的知識產權除外)。被除名的合伙人應當按照生效的合伙人關于除名的決議,辦理有關交接手續。第六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所應當終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三)自行決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本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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