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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破產法配套教材:殷潔編著《經濟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一節破產法概述第二節破產申請和受理第三節管理人第四節債務人財產第五節債權申報第六節債權人會議第七節重整制度第八節和解第九節破產清算本章內容一、破產的概念二、破產法律制度的意義三、我國破產法的立法概況四、我國破產法的效力范圍第一節破產法概述“破產”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債務人拮據,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事實狀態。二是指法院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公平地清償給全體債權人的程序和制度。一、破產的概念(一)對債權人保障公平清償(二)對債務人使債務人擺脫債務困境(三)對社會1.真正實現優勝劣汰2.減少破產現象(通過和解、重整)二、破產法律制度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二)、(三)三、我國破產法的立法概況(一)對象效力范圍1.企業法人2.其他組織3.特殊企業(適用特別破產程序)(二)空間效力范圍
具有域外效力四、我國破產法的效力范圍一、破產界限二、破產案件的管轄三、破產申請的提出四、破產申請的受理第二節破產申請和受理(一)破產界限的概念也稱破產原因,是指法院據以裁定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二)我國企業破產界限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一、破產界限(一)地域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的企業破產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
3.移送管轄二、破產案件的管轄(一)申請人1.債權人2.債務人(二)申請材料1.申請書2.相關材料三、破產申請的提出(一)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二)破產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相應的義務2.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3.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4.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5.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6.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7.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四、破產案件的受理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相應的義務有關人員的義務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破產案件的受理(續)一、管理人的概念及其性質、地位二、管理人的資格及其選任三、管理人的職權、職責與義務第三節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
是為實現破產程序的目的專門管理債務人財產和有關破產事務的機構(二)管理人的性質與地位
1.性質:學理上存在爭議2.地位:保持獨立和中立一、管理人的概念及其性質與地位(一)管理人的資格1.積極資格2.消極資格(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管理人的選任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二、管理人的資格及其選任(一)管理人的職權(二)管理人的職責(三)管理人的義務三、管理人的職權、職責與義務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二、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幾項權利第四節債務人財產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一)撤銷權1.撤銷破產欺詐行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2.撤銷個別清償行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二、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幾項權利(二)追回權1.行使撤銷權追回財產2.因債務人無效處置財產的行為而追回財產(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3.對企業管理層的特別追回權4.追繳出資二、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幾項權利
(續)(三)取回權1.債務人取回擔保物2.出賣人取回出賣物3.其他所有權人的取回權二、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幾項權利
(續)(四)抵銷權(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二、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幾項權利
(續)(五)別除權即債權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產程序而能從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上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二、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幾項權利
(續)一、債權申報的期限和方式二、債權申報的范圍三、債權未申報和逾期申報四、債權申報方式五、債權審核與確認第五節債權申報(一)債權申報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不超過3個月。(二)債權申報的方式書面形式一、債權申報的期限和方式1.未到期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2.附利息的債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4.連帶債權。(1)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2)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5.代位求償權6.合同解除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債權申報的范圍7.受托人的請求權8.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職工債權:無須各自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債權申報的范圍(續)債權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三、債權未申報和逾期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四、債權申報方式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依法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債權審核與確認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與組成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議決四、債權人委員會第六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與組成債權人會議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在法院監督下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思的破產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議決程序(二)債權人會議的議決程序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和重整計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對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議決程序(續)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四、債權人委員會一、重整的概念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三、重整的法律效力四、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五、重整計劃的執行與監督六、重整的終止第七節重整(一)重整的概念所謂重整是指已具有破產原因或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一、重整的概念(一)重整申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二)重整期間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1.繼續營業的保護2.擔保物權行使的限制3.取回權的限制4.收益分配的禁止5.企業管理層持股轉讓的限制三、重整的法律效力1、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2、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3、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分類表決)4、重整計劃草案的批準四、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五、重整計劃的執行與監督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六、重整的終止一、和解的概念二、和解申請三、和解協議的通過與生效四、和解程序的終結第八節和解破產法中的和解,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經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免債務、進行重整等事項達成協議,以中止破產程序,挽救復蘇企業的法律行為。一、和解的概念債務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二、和解申請債務人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公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三、和解協議的通過與生效1.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得通過或未獲得認可2.和解協議未得到履行3.和解協議得到履行四、和解程序的終結一、破產宣告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三、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四、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五、破產程序的終結第九節破產清算(一)破產宣告的概念與方式(二)破產宣告的條件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是破產宣告的必要條件。在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三)破產宣告的后果破產宣告標志著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一、破產宣告(一)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支付的費用。包括: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二)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為債權人、債務人共同利益,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職責時所產生或負擔的債務,或者因債務人財產而產生的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續)(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續)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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