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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理市餐飲稅務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大理市餐飲行業稅務管理,規范餐飲企業納稅行為,確保國家稅收足額征收,維護餐飲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餐飲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大理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餐飲企業”)。(三)依據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大理市地方稅收政策制定。二、稅務登記管理(一)開業登記1.餐飲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有關證件向大理市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2.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營場所證明(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3.稅務機關對餐飲企業提交的登記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并告知企業相關納稅事宜。(二)變更登記1.餐飲企業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2.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3.稅務機關對變更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變更登記,并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三)注銷登記1.餐飲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2.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餐飲企業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3.稅務機關對注銷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注銷條件的,予以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稅務登記證件。三、賬簿、憑證管理(一)賬簿設置1.餐飲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2.總賬、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3.從事生產、經營的餐飲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二)憑證管理1.餐飲企業應合法取得、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發票及其他原始憑證。2.發票開具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3.餐飲企業應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4.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5.餐飲企業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規定期限報送稅務機關。四、納稅申報管理(一)申報期限1.餐飲企業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1個月為納稅期限,應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小規模納稅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3.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4.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二)申報方式1.餐飲企業可以采用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等方式進行納稅申報。2.直接申報是指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3.郵寄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4.數據電文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通過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進行納稅申報。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數據電文申報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實際申報日期。(三)申報內容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填寫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相關數據。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應填寫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等相關數據。3.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應填寫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識別號、被扣繳義務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所得項目、收入額、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等相關數據。4.餐飲企業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五、稅款征收管理(一)征收方式1.查賬征收: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餐飲企業。2.查定征收: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餐飲企業。3.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4.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應依法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二)稅款繳納1.餐飲企業應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和應納稅額,及時足額繳納稅款。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3.餐飲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三)稅收減免1.餐飲企業符合稅收減免條件的,應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2.申請減免稅時,餐飲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減免稅優惠。3.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餐飲企業,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報送減免稅相關資料。六、稅務檢查管理(一)檢查權限1.稅務機關有權對餐飲企業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有權到餐飲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2.稅務機關有權詢問餐飲企業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關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問題和情況。3.稅務機關有權責成餐飲企業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4.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餐飲企業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5.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二)檢查程序1.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2.稅務機關檢查人員應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并制作稅務檢查工作底稿。3.檢查結束后,稅務機關應根據檢查結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餐飲企業。(三)企業義務1.餐飲企業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2.餐飲企業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存在的問題,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七、稅務風險管理(一)風險識別1.稅務機關應建立餐飲行業稅務風險指標體系,通過對餐飲企業的納稅申報數據、財務報表數據、發票使用情況等進行分析,識別潛在的稅務風險。2.風險指標包括稅負率異常、收入成本配比異常、發票開具異常、納稅申報異常等。(二)風險評估1.稅務機關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對餐飲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2.風險等級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高風險企業列為重點監控對象,中風險企業進行定期巡查,低風險企業進行日常管理。(三)風險應對1.對于高風險餐飲企業,稅務機關應進行重點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稅收違法行為,降低稅務風險。2.對于中風險餐飲企業,稅務機關應進行納稅輔導,幫助企業規范納稅行為,防范稅務風險。3.對于低風險餐飲企業,稅務機關應加強日常管理,通過納稅提醒、政策宣傳等方式,引導企業依法納稅。八、法律責任(一)違反稅務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1.餐飲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1.餐飲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2.餐飲企業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餐飲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1.餐飲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2.餐飲企業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餐飲企業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稅款征收規定的法律責任1.餐飲企業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餐飲企業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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