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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產房棄嬰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范產房棄嬰的管理,保障棄嬰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內涉及產房棄嬰的接收、安置、救助等相關工作。(三)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開展棄嬰管理工作。2.人道主義原則:以保障棄嬰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長為首要目標,給予棄嬰充分的關愛和照顧。3.妥善安置原則:確保棄嬰得到妥善的安置,使其能夠在穩定、適宜的環境中生活。二、棄嬰接收(一)接收主體由當地民政部門指定的具備接收棄嬰資質的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接收產房棄嬰。(二)接收流程1.醫療機構發現棄嬰后,應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處置。2.公安機關對棄嬰進行身份核查,如無法查明其身份信息,應及時發布尋親公告。3.在尋親公告發布滿60日后,仍無法查明棄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公安機關出具棄嬰撿拾證明。4.醫療機構將棄嬰移交給兒童福利機構,并提供棄嬰的相關醫療記錄等資料。兒童福利機構在接收棄嬰時,應進行全面的身體檢查,確保棄嬰的健康狀況。5.兒童福利機構對接收的棄嬰進行登記,詳細記錄棄嬰的基本信息、發現時間、地點、身體狀況等內容。三、棄嬰安置(一)安置方式1.寄養:對于適合寄養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可選擇有意愿、有能力的家庭進行寄養。寄養家庭應經過嚴格的審核,確保其具備良好的家庭環境、經濟條件和養育能力。2.機構養育:對于不適合寄養或暫無寄養家庭的棄嬰,由兒童福利機構進行集中養育。兒童福利機構應提供專業的養育服務,保障棄嬰的生活、醫療、教育等需求。(二)寄養管理1.寄養協議:兒童福利機構與寄養家庭簽訂寄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寄養協議應包括寄養期限、寄養費用、寄養兒童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教育等內容。2.寄養監督:兒童福利機構應定期對寄養家庭進行監督檢查,了解寄養兒童的生活情況和寄養家庭的養育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寄養家庭溝通解決,必要時可終止寄養協議。3.寄養變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寄養家庭,兒童福利機構應進行全面評估,確保新的寄養家庭能夠提供更好的養育條件。變更寄養家庭時,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告知寄養兒童。(三)機構養育管理1.生活照料:兒童福利機構應為棄嬰提供營養均衡的飲食、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和必要的生活護理。2.醫療保健:建立完善的醫療保健制度,定期為棄嬰進行體檢,及時發現和治療疾病。確保棄嬰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3.教育培養:根據棄嬰的年齡和身心發展特點,提供相應的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促進棄嬰的全面發展。四、醫療救治(一)救治責任1.醫療機構在發現棄嬰后,應立即對棄嬰進行初步的醫療檢查和救治,確保棄嬰的生命體征穩定。2.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棄嬰后續的醫療救治安排,根據棄嬰的病情,及時聯系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二)醫療費用1.棄嬰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報銷范圍的,按照規定報銷;不屬于報銷范圍的,由兒童福利機構承擔。2.對于患有重大疾病或罕見病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可通過社會救助、慈善捐贈等渠道籌集醫療費用。五、身份查詢與尋親(一)查詢機制1.公安機關應利用全國打拐DNA信息庫等技術手段,對棄嬰進行身份查詢比對,盡可能查明棄嬰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2.兒童福利機構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詢工作,提供棄嬰的相關信息和線索。(二)尋親公告1.公安機關在發現棄嬰后,應及時發布尋親公告。尋親公告應包括棄嬰的基本信息、照片、發現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安機關官方網站、兒童福利機構網站等平臺發布。2.尋親公告發布滿60日后,仍無法查明棄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再次發布尋親公告,并延長尋親期限。(三)尋親服務1.兒童福利機構應建立尋親服務檔案,記錄尋親工作的開展情況。對于有尋親意愿的棄嬰,應積極為其提供幫助和支持。2.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提供棄嬰的線索,對提供有效線索幫助找到棄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給予適當獎勵。六、檔案管理(一)檔案建立1.兒童福利機構應對每一名接收的棄嬰建立獨立的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棄嬰的基本信息、接收記錄、安置情況、醫療救治記錄、身份查詢與尋親記錄等。2.檔案應采用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二)檔案保管1.檔案保管期限為棄嬰年滿18周歲后再延長50年。2.檔案保管應指定專人負責,確保檔案的安全和保密。檔案存放地點應具備防火、防潮、防蟲等條件。(三)檔案查閱1.因工作需要查閱棄嬰檔案的,應經兒童福利機構負責人批準,并辦理查閱手續。查閱人員應嚴格遵守檔案查閱規定,不得擅自復制、摘抄、傳播檔案內容。2.涉及棄嬰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檔案內容,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無關人員。七、監督與考核(一)監督檢查1.民政部門應定期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產房棄嬰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2.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接受社會公眾對產房棄嬰管理工作的監督。對投訴舉報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二)考核評估1.制定產房棄嬰管理工作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對兒童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量化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棄嬰接收、安置、醫療救治、身份查詢與尋親、檔案管理等方面。2.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兒童福利機構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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