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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相關概念和評價標準分析目錄TOC\o"1-3"\h\u31246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相關概念和評價標準分析 119980(一)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基本概念 1124781.減稅降費概念 153332.減稅降費進程 229433.減稅降費政策梳理 2103394.納稅人滿意度概念 420987(二)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標準 429691.納稅人滿意度評價依據 4220182.納稅人滿意度評價設計原則 54253.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指標體系 5(一)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基本概念1.減稅降費概念減稅降費,在理論上通常被稱為“減稅政策”,是一種具有我國特色的財政政策的簡約性描述。減稅降費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減稅”與“降費”。其中減稅就是稅收減免,旨在利用稅制要素中的納稅人、納稅對象、稅率等制度設計,實現調節企業稅負的目的,包括結構性減稅與普惠性減稅等方式。降費,是指取消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我國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是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代行使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按照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的法條規定,在組織程序批準的前提下,在提供特定服務時,向特定組織或個人收取的費用。該類收費項目通常帶有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的特征。通過取消、停征、整合、清理部分行政事業收費,其目的同樣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減稅降費政策,其實質是調節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資源分配格局。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稅收與收費將長期作為市場經濟行為主體的支出負擔。通過減稅降費擴張效應的發揮,降低企業稅費成本,穩定市場預期,提升納稅人獲得感,政府過“緊日子”,主動縮小國民收入中的政府收入占比,相應地擴大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占比,將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里,鞏固供給側改革的成效,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宏觀經濟目標。2.減稅降費進程在《200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開始出現“減稅”一詞。習近平總書記在2015年主持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上,圍繞“減免稅收”和“取消或者停征行政事業單位性收費”陸續出臺政策。“減稅降費”一詞首次在我國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并于當年確定減稅規模,將小微企業稅費負擔作為重點工作。之后的2018-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出部署大規模減稅降費工作,減稅降費成為中國政府針對經濟發展情況作出的重大部署。2018年,“減稅降費”一詞被列入國務院年度關鍵詞,當年下調增值稅稅率、加大所得稅優惠,實現減稅總規模1.3萬億;2019年減稅降費以更大規模減稅和更明顯降費為主,實現減稅總規模2.3萬億;2020年減稅降費以新冠疫情恢復復工復產為特點,將普惠性減稅與結構性減稅并舉。減稅降費在發揮政府利用財政政策手段,實現經濟逆周期調節上作用不斷凸顯。3.減稅降費政策梳理筆者查閱了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及減稅降費政策專欄,將2018-2020年度我國政府發布的減稅降費政策進行歸納總結,涉及稅費種6個,減稅降費政策類別17類,政策執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不等,如表2-1所示。表2-1減稅降費政策歸納年份稅種內容執行期限2018年企業所得稅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提高至1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8.1.1-2020.12.31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下調1個百分比,增值稅的三檔稅率分別為6%、10%和16%。2018.5.1起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提高至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2018.5.1起2019年增值稅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19.1.1-2021.12.31增值稅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2019.4.1起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記入,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記入;稅率為20%。2019.1.1-2021.12.31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3500元調至5000元。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不變2019.1.1起個人所得稅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2019.1.1起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以疊加享受。2019.1.1-2021.12.31社會保險費1、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2、繼續階段性降低事業保險、工商保險費率2019.5.1起2020年增值稅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2020.3.1起增值稅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2020.1.1起企業所得稅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20.1.1起企業所得稅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2020.1.1起個人所得稅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2020.1.1起社會保險費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不超過5個月社會保險費1、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2、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不超過5個月;不超過3個月4.納稅人滿意度概念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繳納稅款過程中,對被管轄的稅務機關所提供的納稅服務做出的客觀真實的評價,被稱為納稅人滿意度。這一過程不僅反映了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提供的納稅政策、納稅環境、納稅服務水平的滿意程度,而且反映了納稅機關工作績效水平及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征管體制改革方向。納稅人滿意度的本質是納稅人滿意度期望與稅務機關實際提供的服務之間差距的定性描述與定量比較,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稅收服務需求程度和對稅務部門的期望被滿足的認知程度。納稅人滿意度服務評價體系作為稅收現代化的標志之一,成為面向各類微觀主體,實現稅務部門職能轉變的“風向標”。一方面來說,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具有預期效應,納稅服務質效越接近或者超越納稅人心理預期,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依賴度就越高,越利于稅收目標的實現;反之,納稅服務質量低于或者背離納稅人心理預期,將造成納稅抱怨增加,容易產生納稅抵觸,不利于稅收目標的實現。因此,系統全面分析研究影響納稅人滿意度的構成要素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及實踐意義。(二)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標準1.納稅人滿意度評價依據(1)檢驗稅務部門提供納稅服務的具體評價指標,用納稅人滿意程度來衡量納稅人的需求,通過系統的納稅人滿意度評價,全面了解納稅人對稅收工作的總體評價,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多角度掌握納稅人對當前稅收工作的滿意度及需求變化。(2)評價納稅人滿意度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反饋到稅務機關的實際工作中,就是發掘納稅服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并借以解決問題為導向來提升納稅服務質效,充分滿足納稅人在稅收征納行為中的滿足感、獲得感,提升納稅人的滿意度。這就要求稅收工作參與的征納雙方必須充分理解掌握各個評價指標因素的內涵及評價目的,從而保障調查問題結果的真實、可靠,符合有效性數據的基本要求。(3)納稅人滿意度評價的結果必須是一個可通過工具測定的量化值,這就要求在測量過程中引入可量化的指標對行為參與人的行為方式和目的進行觀察和記錄,對記錄的數據進行總結、概括,利用多元化數據分析工具進行量化研究分析。2.納稅人滿意度評價設計原則(1)重要性原則。應以納稅人視角來評判滿意度評價體系設計是否合理。選擇納稅人依賴程度高的,能高度概括納稅人行為的,能反饋納稅人滿意程度真實狀態的,能體現納稅人最本質的需求的評價指標。避免指標體系設計得過于冗雜、無序,缺指標間邏輯性,造成納稅人在評價環節的靈敏性降低和無效性。(2)可測性原則。應以納稅人滿意度評價結果是否可測量作為基本原則。這就要求評價指標必須是可以被觀察和記錄下的納稅人行為或現象,取得的評價數據是可用來處理、計算和分析的,指標所表達的含義是清晰明了,不存在爭議性的,評價結果是可重復、可回測的。(3)可控性原則。納稅人滿意度評價的現實意義體現在可用來判定納稅人行為,用納稅人滿意度結論來指導稅務機關日常工作,發現稅收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所充分暴露的影響納稅人滿意度的問題,進而完善政策設計,規避征管漏洞,優化納稅服務,最終的落地點是實現納稅人滿意。因此要求評價指標內容是稅務機關依職權范圍內,可控制的,有能力采取改進措施的,對于超過稅務部門職權或者超越納稅人納稅義務范圍之外的,則不應作為評價指標。(4)獨立性原則。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指標之間應保證其獨立性,避免出現某些指標權重過大或過小,亦或是存在關聯性,而造成偏移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本質的情況。在設計指標時需著重關注指標相互獨立性,盡量減少各指標重疊區域,保障評價結論真實、客觀。(5)可比性原則。所設計的指標體系應滿足不同區域稅務部門的一般需求,便于實現地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所在地稅務部門做橫向、縱向指標對比。評價指標體系具有一定通用性,盡可能實現評價效用最大化。3.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指標體系科學合理的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是完成納稅人滿意度評價工作的重要前提。依據重要性、可測性、可控性、獨立性、可比性原則可以實現評價結論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設計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指標體系,應是從不直接可測、不能量化的指標變量延伸到可量化、可實測的指標,是不同層級指標展開的過程。本次調查研究,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指標體系共構建了四個不同層次指標。按照指標量化、逐層分解的方法,由上一級指標推導演化下一級指標,而下一級指標反映上一級指標的測量結果,形成正向推導,逆向反饋的測評閉環。其中,根據重要性原則,設計“納稅人滿意度”作為一級指標,是本次測量的總目標,也是最終的結果導向。根據可控性原則,將指標范圍縮小到納稅活動中,依據評價對象的具體特征,推導出四個較具體,但缺乏可量化的二級指標:納稅人期望、稅收服務感知質量、稅收服務感知質量、納稅人滿意度。根據獨立性原則,將影響納稅人滿意度的因素按照宏觀、中觀、微觀效應再次分解,由四個二級指標推到為政策內容執行、政策宣傳輔導、征管配套措施、納稅人滿意度期望四個三級指標。為更具體地實現評價目標,依據可測性與可比性的原則,推導出十九個四級指標。第四類指標利于納稅人理解和操作,對于納稅人正常開展調查普遍適用,從而得出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評價指標體系。本次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評價體系如表2-2所示。表2-2減稅降費政策執行的納稅人滿意度評價體系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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