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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天府新區戶口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天府新區戶口管理,規范戶口遷移、登記等相關行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天府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天府新區行政區域內涉及戶口管理的各類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常住戶口登記、戶口遷移、集體戶口管理等,涉及的人員包括天府新區居民、外來務工人員、人才引進人員等。(三)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開展戶口管理工作。2.便民利民原則: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戶口管理服務。3.公開公正原則:戶口管理政策、辦理程序、辦理結果等信息應公開透明,確保公平公正。二、常住戶口登記(一)出生登記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天府新區戶籍居民,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監護人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等材料,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2.父母雙方均為非天府新區戶籍居民,但在天府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監護人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天府新區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等材料,向天府新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3.非婚生育的嬰兒,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同時需提交非婚生育說明。(二)死亡登記1.公民死亡后,其親屬、監護人或相關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持死亡證明、死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2.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幾種:在醫療衛生機構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家中、養老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居(村)委會或養老服務機構等出具《居民死亡推斷書》;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三)遷入登記1.購房遷入在天府新區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具體標準根據天府新區相關政策確定),并實際居住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天府新區。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2.人才引進遷入符合天府新區人才引進政策的人員,包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碩士及以上學歷等,可申請將戶口遷入天府新區。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或勞動合同。3.投靠遷入夫妻投靠:夫妻一方為天府新區戶籍居民,另一方非天府新區戶籍居民,結婚滿一定年限(具體年限根據天府新區相關政策確定),可申請投靠遷入。申請時需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在天府新區戶籍的父母。申請時需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等材料。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身邊無子女照顧,投靠在天府新區戶籍的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遷入。申請時需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子女在天府新區的居住證明等材料。(四)遷出登記1.遷往市外公民因工作調動、投靠親屬、購房等原因遷往市外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2.遷往市內其他區(市)縣公民在市內跨區(市)縣遷移戶口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直接辦理遷移手續。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證明等相關材料。三、集體戶口管理(一)設立條件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具有合法穩定辦公場所,且有專人負責戶口管理的,可以設立集體戶口。2.設立集體戶口需向天府新區公安分局提出申請,提交單位設立批準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集體戶口管理規定、負責戶口管理的人員名單等材料。(二)集體戶口人員范圍1.單位員工:單位錄用的員工,其戶口可遷入單位集體戶口。2.學生集體戶:天府新區內學校錄取的學生,可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口。(三)集體戶口管理1.單位集體戶口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負責辦理本單位集體戶口人員的戶口遷入、遷出、信息變更等手續。2.學校集體戶口由學校保衛部門或指定部門負責管理,負責辦理學生戶口的相關手續。3.集體戶口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妥善保管集體戶口簿等相關材料,確保戶口信息安全。(四)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1.單位員工離職或調動工作的,單位應及時辦理其戶口遷出手續。員工應在離職或調動后一個月內,持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或調動證明等材料,到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2.學生畢業或退學的,學校應及時辦理其戶口遷出手續。學生應在畢業或退學后一個月內,持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或退學證明等材料,到學校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四、戶口信息變更(一)姓名變更1.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并說明變更理由。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的;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姓名中含有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且無法錄入國家字庫的;變更后的姓名違反公序良俗的。3.符合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二)性別變更1.公民申請變更性別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等材料。2.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材料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審批。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3.經批準變更性別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三)民族變更1.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民族成份證明等材料。2.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材料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審批。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3.經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理民族變更登記。(四)出生日期變更1.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始戶籍檔案資料等材料,并說明變更理由。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出生日期變更登記: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的;申報戶口登記時已登記出生日期,無正當理由的。3.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材料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審批。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4.經批準變更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理出生日期變更登記。五、戶口證件管理(一)居民戶口簿1.居民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定證件。2.居民戶口簿由公安派出所負責簽發和管理。公民應當妥善保管居民戶口簿,如有遺失、損壞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發或換發。3.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居民戶口簿發放、使用、回收等管理制度,確保居民戶口簿的安全和規范使用。(二)居民身份證1.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2.公民應當在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3.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4.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等業務,確保居民身份證的及時發放和質量。(三)戶口遷移證件1.戶口遷移證件包括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等。2.準予遷入證明由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由遷出地公安機關開具。3.公民應當按照戶口遷移證件上注明的有效期和遷移地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當重新申請開具戶口遷移證件。4.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戶口遷移證件管理制度,嚴格審核簽發手續,確保戶口遷移證件的規范使用。六、辦理程序與時限(一)辦理程序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戶口管理相關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3.對受理的申請,公安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走訪、核實相關證明材料等。4.經審核、調查核實后,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理由。(二)辦理時限1.出生登記、死亡登記、市內戶口遷移等當場辦理。2.購房遷入、人才引進遷入、投靠遷入等,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材料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審批。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戶口遷入手續。3.戶口信息變更,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辦理變更登記。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七、監督與責任追究(一)監督檢查1.天府新區公安分局負責對轄區內戶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戶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2.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戶口管理政策執行情況、辦理程序規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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