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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分認定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規范學校學分認定管理工作,確保學分認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激勵學生積極學習,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我校全體學生的學分認定管理。(三)基本原則1.科學性原則:學分認定應依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標準,科學合理地確定課程學分、考核方式及學分認定標準。2.公正性原則:學分認定過程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所有學生在同等條件下接受考核和認定。3.嚴肅性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學分認定,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維護學分認定的權威性。二、學分認定的組織與職責(一)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1.組成: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主任,成員包括教務處、各二級學院教學副院長、專業負責人、骨干教師等。2.職責制定和修訂學校學分認定管理制度。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學分認定相關內容。對重大或特殊學分認定事項進行決策。監督和檢查學分認定工作的執行情況。(二)二級學院學分認定工作小組1.組成:由二級學院教學副院長擔任組長,成員包括教學秘書、專業負責人、課程負責人等。2.職責負責本學院學生學分認定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審核學生的學分認定申請材料。組織課程考核及成績評定,確定學分認定結果。處理學生對學分認定結果的申訴。(三)課程考核小組1.組成:由課程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包括授課教師、教學督導等。2.職責制定課程考核方案,明確考核方式、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組織課程考核,確保考核過程的規范、公正。評定學生課程成績,提出學分認定建議。三、學分認定的內容與標準(一)課程學分認定1.理論課程學分認定學生通過正常修讀課程,參加學校組織的期末考試,成績合格(百分制成績達到60分及以上),可獲得該課程相應學分。對于采用過程性考核的課程,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不得低于40%,平時成績應根據學生的課堂表現、作業完成情況、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若學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期末考試,經二級學院批準,可參加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學分。補考仍不合格者,需重修該課程。2.實踐課程學分認定實踐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學生需按照教學要求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經考核合格后獲得相應學分。實踐課程考核應注重學生實踐操作能力、創新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考查。考核方式可采用實際操作、報告撰寫、作品展示等多種形式。對于畢業設計(論文),學生需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符合要求的畢業設計(論文),并通過答辯,方可獲得相應學分。(二)創新創業學分認定1.創新創業課程學分認定學生修讀學校開設的創新創業類課程,如創新創業基礎、創業管理等,成績合格可獲得相應學分。創新創業課程考核可采用考試、考查、項目報告、創業計劃書等多種方式進行。2.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學生參加各類學科競賽、創新創業項目、社會實踐活動等,取得一定成績,可獲得創新創業實踐學分。具體認定標準如下:參加國家級學科競賽獲一等獎及以上,可認定6學分;獲二等獎,可認定4學分;獲三等獎,可認定2學分。參加省級學科競賽獲一等獎,可認定4學分;獲二等獎,可認定3學分;獲三等獎,可認定2學分。參加校級學科競賽獲一等獎,可認定2學分;獲二等獎,可認定1學分;獲三等獎,可認定0.5學分。主持或參與校級及以上創新創業項目,根據項目級別和個人貢獻,可認定14學分。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如志愿服務、社會調研等,根據活動的時長和成效,可認定0.52學分。學生申請創新創業實踐學分時,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獲獎證書、項目立項書、實踐活動總結等,經二級學院審核認定后給予相應學分。(三)技能證書學分認定1.學生獲得與專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等,可申請技能證書學分認定。2.技能證書學分認定標準如下: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高級技能等級證書,可認定4學分。獲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技能等級證書,可認定3學分。獲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或初級技能等級證書,可認定2學分。3.學生申請技能證書學分認定時,需提交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經二級學院審核確認后給予相應學分。四、學分認定的程序(一)學生申請1.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根據本人實際修讀課程及取得的成績、參加的創新創業活動、獲得的技能證書等情況,填寫《學分認定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申請表應包括學生基本信息、課程名稱、考核成績、學分認定類型及申請學分等內容。(二)學院審核1.二級學院學分認定工作小組收到學生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核。2.審核內容包括學生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課程成績是否符合學分認定標準、創新創業活動及技能證書是否達到相應學分認定要求等。3.對于審核通過的申請,二級學院在《學分認定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匯總提交教務處。(三)學校審定1.教務處對二級學院提交的學分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復審。2.復審通過后,提交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審定。3.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對重大或特殊學分認定事項進行審議決策,審定通過的學分認定結果予以公示。(四)結果公示與存檔1.學分認定結果公示期為[X]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學生可向二級學院提出申訴。2.二級學院應及時受理學生申訴,并進行調查核實。如申訴成立,應調整學分認定結果,并再次公示。3.公示無異議后,學分認定結果正式生效。教務處負責將學分認定結果存檔,作為學生畢業審核及學籍管理的依據。五、學分認定的變更與補認定(一)變更1.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學分認定課程或認定類型,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原因。2.申請經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審批通過后,予以變更學分認定結果。(二)補認定1.學生在畢業前發現有未認定的學分,可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認定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二級學院對補認定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教務處審定。審定通過后,給予補認定學分。六、學分認定的監督與管理(一)監督機制1.學校建立學分認定監督機制,對學分認定工作進行全程監督。2.教學督導應定期檢查學分認定工作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3.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學分認定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二)責任追究1.對于在學分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學生,取消其相應學分認定結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紀律處分。2.對于在學分認定工作中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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