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平臺法律監管的現狀與問題分析】5900字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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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平臺法律監管的現狀與問題分析綜述目錄TOC\o"1-3"\h\u9320網約車平臺法律監管的現狀與問題分析綜述 1215381.1網約車平臺監管的立法現狀 1200001.1.1全國層面的監管立法 1124391.1.2地方層面的監管立法 251331.2網約車平臺法律監管中的現實問題 352551.2.1網約車監管立法效力層級較低 3287251.2.3網約車運營市場準入制度不合理 4278441.2.4網約車運營過程監管乏力 449891.2.4網約車平臺安全機制有待加強 7103881.2.5行業協會不健全 71.1網約車平臺監管的立法現狀 1.1.1全國層面的監管立法 2016年我國頒布了《監管暫行辦法》,在該辦法中對關于網約車的五個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了網約車平臺、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經營行為和法律責任。隨后,為了健全多部門聯合監管工作機制,促進網約車行業規范健康發展,七部門聯合發布了《事中事后聯合監管通知》,在該規章中對網約車事中事后的監管進行了明確了規定,對原來以事前許可管理的模式進行了轉變。2017年12月8日起,國家正式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必須使用營運牌照,即該車從投入網約車服務起八年必須報廢,這一新規又再次引起了不小的爭議。為了實現網約車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我國于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網約車監督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實現了信息數據的共享。2020年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頒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整理發現,目前我國關于網約車的相關規定還比較少,甚至在制定立法的層級上也不高。隨著新政的實施使網約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價格,而且也使得管理更加完善。新政的實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網約車市場的發展,然而也極大的限制了網約車,網約車價格的提升時期失去了經濟實惠、價格低廉的競爭優勢,而且新政的實施也極大的限制了司機的工資,兼而導致許多網約車司機不得不理智再去尋找工資更高的工作。消費者之所以更傾向于網約車,就是因為其價格比出租車要低,但是當網約車提高價格之后,又會出現打車難問題,尤其是隨著網約車提高價格,那么必然會導致許多司機選擇離職。所以網約車要想獲得良好的發展,就必須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招聘優質司機,提高車子舒適度。當然隨著新政的實施網約車要想獲得良好的發展,就必須要逐漸適應新政,當網約車的價格、服務質量、司機素質、車輛舒適度不斷提高之后,其面對的消費人群也會向富裕家庭以及中產階級家庭集中,甚至有可能網約車在未來成為旅游用車以及企業用車等。1.1.2地方層面的監管立法 為了確保《監管暫行辦法》在地區的開展,各地區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出臺了《網約車監管實施細則》,然而該細則相比《暫行辦法》更加的具體和規范,在出臺后就引來了極大的爭議,像北京、上海和廣州等這些人口比較多,城市承載力有限,在實施《細則》后就相當于限制了網約車數量。《暫行辦法》規定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交通狀況的不同,各地的實施細則可以做出變通性的規定。于是各地的實施細則《網約車監管實施細則》結合城市發展以及管理要求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做出了較多具體的規定,甚至超出《暫行辦法》的標準要求對網約車運營進一步規范。因此細則出臺后引發了較大爭議。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出臺的實施細則引發的爭議更多。由于人口多、城市承載力有限,政府出臺了多項規定變相對網約車的數量進行限制。各地區實施的細則中,一些規定與實際情況相符合,而一些不能和實際情況相符,在此背景下不符合規定的網約車只能選擇退出市場,而不愿意退出的網約車只能以“黑車”的身份存在。圖1交通部和77個城市發布網約車細則統計表1.2網約車平臺法律監管中的現實問題1.2.1網約車監管立法效力層級較低目前,關于網約車運營監管的法律文件主要以部門頒布的規章為主,從性質上來看,地區實施的細則則屬于政府規定性文件,這就造成了當前網約車缺少人大和國務院這一類高層次的法律規定。目前,針對網約車進行監管的法律主要是《監管暫行辦法》,但是該制度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比較不穩定,在當前可以以此作為參考,但是從長遠發展角度來看,網約車監管急需要一部穩定高層次的法律進行監管。網約車運營監管立法層次太低,不僅會對法律權威性造成影響,同時也不利于網約車法律監管體系的創新。所以,筆者認為,當前我國人大或國務院首要任務,就是加強網約車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此為基礎,進而不斷完善整個出租行業法律體系。1.2.2各方合同機制不健全由于在制訂司機、平臺和乘客三方合同時,其內容相對比較的籠統,未能構成有效的互相牽制模式,平臺在合同中占據著強勢的位置,合同中的條約比較偏向于網約車平臺,司機處于較為被動的位置上,同時合同規則傾向于乘客,一旦出現乘客惡意投訴時,司機在申訴渠道不順暢的情況下,將會對司機的接單和收入產生直接的影響,從而使司機的合法權益再受到侵害后無法得到合法的保護。乘客和平臺之間的合同約定中,平臺未能詳細的說明評價和反饋制度,存在透明度差的問題,同時在關于客戶的受理范圍、處理時限上等都未能詳細的說明。關于司機和乘客的合同約定中,由于司機和乘客作為交易雙方,兩者接觸最多,涉及到內容較多,但是關于司機和乘客兩者間的合同缺失,致使不能有效的約束兩者行為,一旦出現矛盾糾紛時沒有合同作為依據,從而最終出現信任丟失的情況。1.2.3網約車運營市場準入制度不合理從當前的網約車市場來看,大部分網約車司機都還沒有達到合法營運的標準,雖然監管部門針對非法營運情況開展了多次執法整肅活動,但是依舊未能從根本上將非法營運的問題解決掉。作為網約車運營監管的第一個環節,市場準入制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關乎著網約車的生死存亡。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的不同,網約車運營市場準入標準也就存在了極大的差異性。為了能夠為地區網約車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暫行辦法》將準入標準的制定權賦予了地方,便于地方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準入標準,然而,地方制定的細則存在著許多的不合理限制規定,例如,地方細則中對網約車司機的戶籍和車輛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1.2.4網約車運營過程監管乏力一是,網約車缺乏多元監管模式。我國現階段針對網約車雖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條例,也將網約車的管理與傳統出租車進行了分離,然而通過對《暫行辦法》進行研究之后發現,其監管思路仍然與傳統出租車相同,使用的仍然是“屬地管理”模式。先由中央層面制定部門規章,然后由地方政府制定具體細則。不同的地區有著不同的經濟發展,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這樣的監管模式未能高度重視網約車特有的特征:“一網接入、各地適用”。根據網約車的具體特征必須要對其治理架構進行有效的改善。網約車的運行是站在大數據+互聯網科技的基礎上實現,所以網約車的一大特點是:“一個軟件app、服務全國”,但使傳統的監管更加注重的是屬地管理,是進行分層管理,這明顯不符合網約車特點,因此使用傳統監管方法對網約車進行管理明顯不合適。再加上政府缺乏先進的網約車監管技術因此使得政府監管難以順利開展。二是,監管主體未能高度重視過程監管。監管主體通過過程監管,可以對網約車市場現狀有更充分的了解,進而制定出更加準確合理的監管法律,能夠進行精準監管,極大的降低監管成本。監管主體要想進行過程監管就必須要對網約車平臺的實際運營數據進行充分的了解,然而現階段監管平臺收到的運營數據不夠完善。雖然我國出臺了《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然而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據,所以并沒有得到良好的執行,使得過程監管難以順利開展。就《暫行辦法》而言,為對過程監管必須具備的范疇、條件和程序進行規定,未能對過程監管,對網約車發展的重要性,進行高度重視。監管部門未明確要求網約車平臺必須要出具明確的數據報告,因此并不能對網約車平臺進行充分的了解。三是,監管主體職責不明。對網約車進行良好的監管,是需要多個政府部門共同完成的,只有多個部門進行共同監管才能夠有效實現理想的監管效果。然而現階段政府相關部門在對網約車進行監管時,存在著明顯的職責不清、責任主體不明問題。許多部門在進行監管過程中,一旦遇到問題就會相互推諉,都不愿意將責任攬到自己手中,快速制定解決辦法。不僅如此,因為政府各部門沒有制定明確的權責,所以在溝通方面也存在著極大的問題,各部門不能及時獲得匹配的信息,導致執行效果不理想。四是,投訴及反饋機制缺失。在投訴處理機制環節上也同樣存在諸多問題,乘客缺少對自身權益進行維護的正規途徑。如在《暫行辦法》中規定平臺具有保護司機和消費者信息不被泄露的義務,若出現隱私權遭受侵犯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這里的有關部門由于指向性不明確,從而增加了維權難度。此外,消費者維權缺失相應的法律依據。也缺乏法律依據。網約車作為一種新型的共享經濟形式,是近些年來才開始發展,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類法律近些年并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從而出現了相關法律存在滯后性問題,導致消費者維權沒有法律依據。對于消費者合法合理的投訴,網約車運營者應當進行及時的處理。對乘客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例如,在2018年的浙江樂清案件中,受害人家屬和公安民警都希望平臺能夠提供司機信息從而尋找失聯女孩,然而,平臺一直都沒有提供及時有效的協助,然而,由于法律上的欠缺,平臺相關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受到處罰。造成網約車平臺投訴能力差的原因,主要包括工作人員不足和管理欠缺造成的。平臺在對消費者投訴方面大多存在敷衍問題。消費者和駕駛員處于相對獨立的空間內,一旦出現威脅乘客或駕駛員人身安全的情況都具有緊迫性,若對于求助平臺不能及時處理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僅對網約車平臺追究責任,未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的平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如此溫和的刑罰和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威脅,相比之下是微不足道的。企業的首要目的是追求企業利益,而投訴處理機制的建設和完善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與支付行政罰款的成本相比要低得多。因此,有必要加大網約車平臺的責任,督促其建立和完善投訴處理制度。雖然《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承擔客運服務載體的責任,但網約車乘客在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后,可以直接向平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交通部門希望通過增加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來保護乘客的利益。然而,《暫行辦法》頒布后,滴滴司機強奸、殺害乘客的一系列案件也表明,該措施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無論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行政責任,對旅客只能起到事后救濟的作用,而不能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五是,難以順利開展線下執法。在《地方網約車和順風車政策專題研究報告》中發現,網約車并沒有統一的標準,所以在運營過程中很難對其進行辨別,因此線下執法部門更多的是通過“蹲點式”來監管網約車,極大的增加了執法成本,同時因為監管數據不夠準確,監管部門未能明確分工,而且網約車,司機和網,約車平臺如果出現違法行為,也不能及時被發現,進而快速制定解決方案。各監管主體未能對其權責進行明確,缺乏完善的聯合執法機制,缺乏暢通的信息共享渠道,線上監管主體未能和線下執法部門進行有效的信息共享,所以當線上監管主體發現了違法情況時,線下執法部門并不能對該違法車輛以及駕駛員的信息進行快速收集,難以及時執法。六是,數據監管法律依據不足。由于網約車作為互聯網+下的產物,這就要法律監管做到與時俱進,但是從?的情況來看,網約車平臺數據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之間在進行銜接上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雖然在在《暫行辦法》中對網約車平臺關于數據交互和處理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賦予了相關部門進行數據調查的權利,但是未能明確的規定關于平臺數據傳輸的義務。在2018年頒布和實施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中,部級平臺直接對接網約車平臺的數據,再層層轉發省一級及地市級監管平臺,但仍只是行政監管。所以,總的來說,股阿奴數據對接只是進行了提倡性規定,未在法律中進行明確的規定,缺少強制性,導致網約車事中事后缺少有效的監管,也為線下執法的準確性、帶來難度。1.2.4網約車平臺安全機制有待加強第一,缺乏合理的應急管理機制。網約車平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與財力才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機制,而這一成本明顯要比事后處理成本高得多,所以網約車平臺并沒有建立完善的安全機制。對于應急處理機制有著非常繁瑣的程序,當消費者在向網約車平臺提出問題時,一線工作人員需要對具體情況進行充分了解,然而一線工作人員卻并沒有權利去解決問題,必須要通過層層上報的方式將問題反饋給有處置權的人,權利人通過申請并批準之后,在層層發回給一線工作人員,此時處理事跡已被耽誤。第二,缺乏完善的保險保障保。雖然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了網約車投保的條款,市的私家車也擁有了營運性質,然而相較于傳統出租車,網約車司機時間更自由,還有一部分四季,并不是進行專制經營,所以使得網約車司機,增加了成本負擔,不僅如此,這一規定比較宏觀是原則性規定,所以在相關案件中這一規定并不可以作為判定依據,只是對《保險法》中的個別規定進行適用。但是在《保險法》中只對營運和非營運之間存在的區別進行了明確,并不符合網約車實際運營,進而導致網約車缺乏完善的保險保障,不利于司機以及消費者的安全權益。第三,乘客和司機信息安全存在隱患。通過網約車平臺數據系統能夠輕易的獲取用戶的基本信息。還可以通過對消費者的行駛路線推斷出用戶的地址、職業、收入水平、消費偏好等一些重要的信息,這就在一定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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