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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令第80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學習解讀2025年5月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單位:XXX
時間:2025.XX.XX前言preface為貫徹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并與相關國際條約做好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相應修訂。此次《條例》的修訂,全面加強了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促進種業企業技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目錄CONTENTS
03《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
02《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
01《條例》的修訂背景
04《條例》全文內容逐條學習《條例》的修訂背景第一部分1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種業創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下決心把我國種業搞上去,抓緊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我國于1997年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對植物新品種保護作了專章規定。202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種子法的決定,主要對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規定作了修改,進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種子法,有必要修訂現行《條例》。修訂背景《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第二部分2總體思路修訂《條例》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黨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和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的決策部署,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促進種業創新發展。二是貫徹落實修改后的種子法,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制度。三是與相關國際條約做好銜接。《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第三部分3擴大保護范圍和環節: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保護環節從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為品種權人提供更全面的保護,使其能夠在更多環節主張權利,減少維權舉證難度。明確特殊品種權利關系:對實質性派生品種、與授權品種相比不具備明顯區別的品種、為商業目的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種等作出規定,明確其商業化須經原始品種權利人許可,有助于遏制模仿式育種,激勵原始創新,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原始創新:通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使育種者能夠更充分地享受創新成果帶來的利益,激發企業和科研機構投入育種創新的積極性,鼓勵更多從事原始創新和投資,有助于解決我國核心種源“卡脖子”問題,推動種業從“引種”向“育種”轉型。優化審查流程:將初步審查期限從6個月壓縮至3個月,實質審查引入指定測試機構輔助檢測,提高審查效率和科學性,使品種權能夠更快得到保護,加快育種創新成果的轉化和應用。促進種業創新發展規范市場行為:明確品種權的權利內容和保護范圍,以及對侵權行為的處罰,能夠規范種業市場主體的行為,減少品種仿冒、套牌等侵權行為的發生,形成規范生產經營的市場競爭秩序。建立誠信機制:規定對“欺騙、隱瞞、偽造”等不誠信申請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形成“行政處罰+信用懲戒”雙重約束,有助于建立誠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種業市場健康發展。保障種業市場秩序與國際條約接軌:修訂后的條例在多個方面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公約1991年文本基本接軌,包括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保護期限等內容,為我國加入UPOV公約1991年文本以及《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有利于我國更好地參與國際種業知識產權治理,拓展國際合作領域。保障品種“走出去”:明確外國人申請品種權遵循互惠原則,支持優先權制度,并對向境外申請品種權和提供繁殖材料作出登記及種質資源管理要求,既保障了國家安全,又為我國品種“走出去”掃除障礙,提升我國種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國際合作與交流《條例》全文內容逐條學習第四部分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推廣應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草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第三條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署,促進育種創新,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開展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健全植物新品種測試體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宣傳培訓和相關技術研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第五條對在植物新品種培育和推廣應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生產、經營和推廣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以下稱授權品種),應當符合有關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章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第七條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除法律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得對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實施下列行為:(一)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二)許諾銷售、銷售;(三)進口、出口;(四)為實施本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進行儲存。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得到品種權人的許可;但是,品種權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對下列品種實施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得到授權品種的品種權人的許可:(一)授權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但該授權品種本身不是實質性派生品種;(二)與授權品種相比,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明顯區別的品種;(三)為商業目的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種。第八條國家分步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以目錄形式確定具體實施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實質性派生品種主要依據分子檢測、表型測試結果判定,必要時綜合考慮育種方法、選育過程、親緣關系等因素。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指南,確定適用范圍、檢測和測試方法、判定閾值、技術流程等,并明確檢測、測試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組建由育種、檢測、測試、管理及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提供專業支持。第九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育種,品種權的申請權屬于該單位;非職務育種,品種權的申請權屬于完成育種的個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育種,單位與完成育種的個人對品種權的申請權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委托育種或者合作育種,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品種權的申請權歸屬;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的申請權屬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品種權屬于申請人。第十條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的,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植物新品種育種的人。第十一條品種權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境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登記,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品種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第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第十三條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裁決。品種權人對強制許可決定不服的,品種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第三章授予品種權的條件第十四條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于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和公布。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第十五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收獲材料未被銷售、推廣,或者經申請權人自行或者同意銷售、推廣該品種繁殖材料、收獲材料,在中國境內未超過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種未超過6年,其他植物品種未超過4年。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的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品種權申請的,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銷售、推廣該品種繁殖材料、收獲材料未超過4年的,具備新穎性。除銷售、推廣行為喪失新穎性外,下列情形視為已喪失新穎性:(一)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二)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第十六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特異性。特異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有一個以上性狀明顯區別于已知品種。第十七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的特性,除可預期的自然變異外,群體內個體間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現一致。第十八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主要性狀保持不變。第十九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不論授權品種的保護期是否屆滿,銷售、推廣該授權品種應當使用其授權的名稱。下列名稱不得用于品種命名:(一)僅以數字表示的;(二)違反社會公德的;(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四)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品種登記、銷售、推廣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第四章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第二十條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依照本條例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應當委托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理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交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使用中文書寫。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收到品種權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該植物新品種提出品種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并在3個月內提交經原受理機關確認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交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二十五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費。對不符合或者經修改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可以在品種權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種權申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境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登記;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關于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規定。第五章品種權的審查與批準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繳納申請費后,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一)是否屬于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的植物屬或者種的范圍;(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三)是否符合新穎性的規定;(四)植物新品種的命名是否適當。第二十九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品種權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初步審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3個月。對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繳納審查費。對經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第三十條申請人按照規定繳納審查費后,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對品種權申請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審查費的,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第三十一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主要依據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指定的測試機構進行測試或者考察業已完成的種植或者其他試驗的結果。因審查需要,申請人應當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第三十二條對經實質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頒發品種權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品種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對經實質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予以駁回,并通知申請人。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設立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以下稱復審委員會)。對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請求符合規定的,復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依法需要檢測、測試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對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復審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四條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第六章品種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第三十五條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為25年,其他植物為20年。第三十六條品種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品種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并且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用于檢測、測試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權在其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一)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二)品種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三)品種權人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檢測、測試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四)經檢測、測試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種權的終止,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登記和公告。第三十八條自公告授予品種權之日起,復審委員會可以依據職權或者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請求,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宣告品種權無效;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種權無效。宣告品種權無效或者更名的決定,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登記和公告,并由復審委員會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三十九條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和品種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種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植物新品種侵權賠償金、品種權使用費、品種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第四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誤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但是,延誤復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復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期限。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有侵犯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在查處侵犯品種權案件和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收獲材料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品種權或者假冒授權品種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種權或者假冒授權品種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從事侵犯品種權或者假冒授權品種活動的場所??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就品種權的申請權和品種權的權屬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四十五條對不知道是侵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收獲材料實施下列行為,能夠證明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為他人繁殖而進行處理;(二)許諾銷售、銷售;(三)為實施前兩項行為進行儲存。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在品種權申請過程中存在欺騙、隱瞞、偽造等不誠信行為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二)收獲材料是指經過種植后獲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國令第807號感謝觀看——學習解讀2025年5月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單位:XXX
時間:2025.XX.XX5月1日,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發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圍繞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育種創新核心目標,對品種權內容、審查機制、法律責任等進行系統性完善,標志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進入“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新階段。新條例首次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明確對基于授權品種改良獲得的派生品種實施保護。根據第八條,實質性派生品種需滿足“與原品種有明顯區別”且“主要性狀由原品種實質性派生”等條件,具體通過分子檢測、表型測試等技術手段判定。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將以目錄形式確定實施范圍,組建專家庫提供技術支撐。這一制度將有效遏制“模仿式育種”,鼓勵原始創新,為我國種業從“引種”向“育種”轉型提供法治保障。針對植物品種培育周期長、研發成本高的特點,新條例將品種權保護期限延長:木本、藤本植物保護期從20年延長至25年,其他植物從15年延長至20年(第三十五條),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最新標準接軌。同時,明確職務育種、委托育種、合作育種的權利歸屬,允許品種權依法轉讓并規范出質登記程序(第九條、第十一條),進一步厘清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激發企業和科研機構投入積極性。針對近年來頻發的品種權侵權問題,新條例大幅提高違法成本: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5-10倍罰款(第四十一條);假冒授權品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首次規定對“欺騙、隱瞞、偽造”等不誠信申請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七條),形成“行政處罰+信用懲戒”雙重約束。此外,明確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可不付費(第十二條),平衡育種者權益與農業生產實際需求。新條例優化品種權審查流程,將初步審查期限從6個月壓縮至3個月(第二十九條),實質審查引入指定測試機構輔助檢測,申請人需按要求提供繁殖材料和數據(第三十一條),提高審查效率和科學性。在國際合作方面,明確外國人申請品種權遵循互惠原則,支持優先權制度(第二十四條),并對向境外申請品種權和提供繁殖材料作出登記及種質資源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條),既保障國家安全,又為我國品種“走出去”掃除障礙。數據顯示,我國現有植物品種權申請量已居全球第一,但核心種源“卡脖子”問題仍突出,新條例的實施將為解決“誰來育種”“如何護種”提供關鍵支撐。新條例的施行標志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從“數量增長”轉向“質量提升”。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49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總體要求。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署,促進育種創新,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二是提高保護水平。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進口、出口、儲存,將品種權效力延及授權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與授權品種相比不具備明顯區別的品種、為商業目的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種。明確國家分步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以目錄形式確定具體實施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將木本、藤本植物的品種權保護期限由20年延長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長到20年。三是嚴格品種權授予條件。規定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明確除銷售、推廣行為喪失新穎性外,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以及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視為已喪失新穎性。增加不得用于品種命名的情形,并明確授權品種名稱不符合命名規定的,責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種權無效。四是完善品種權申請、授權程序。將品種權初步審查期限由6個月修改為3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3個月。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本條例規定或者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將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的登記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調整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關于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規定。修訂背景與意義:探討修訂的原因,如適應種業市場化改革、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全球種業市場競爭態勢的需要。分析修訂后對我國種業高質量發展、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的重要意義。保護水平的提升:保護范圍和環節的擴展:研究保護范圍從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以及保護環節的增加,對品種權人維權的影響,如何減少維權舉證難度,強化種子產業鏈及其初級農產品銷售鏈的品種權保護意識。品種權效力的延伸:分析品種權效力延及實質性派生品種、與授權品種無明顯區別的品種以及為商業目的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或繁殖的另一品種的規定,對遏制“模仿式育種”、鼓勵原始創新和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機制的作用。保護期限的延長:討論木本、藤本植物和其他植物品種權保護期限的延長,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標準接軌的意義,以及對育種者長期收益預期和育種創新積極性的激勵作用。品種權授予條件的嚴格化:法律與公共利益考量:探討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的規定,如何體現法律的價值導向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新穎性標準的細化:分析除銷售、推廣行為外,新增的視為喪失新穎性的情形,如經省級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形成事實擴散以及農作物品種審定或登記2年以上未申請品種權等規定,對促使育種者及時申請保護和維護品種權新穎性的作用。品種命名規范:研究不得用于品種命名的情形以及對不符合命名規定的品種責令更名或宣告無效的規定,對規范品種命名、避免誤導和維護市場秩序的意義。品種權申請與授權程序的完善:審查期限的調整:討論品種權初步審查期限的縮短以及可延長的規定,對提高授權效率、促進品種權創造轉化運用的影響。權利恢復制度:分析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導致權利喪失可請求恢復的制度,體現的公平性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境外申請與資源管理:研究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登記部門的調整以及對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規定,如何平衡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交流,保障我國種質資源安全的同時推動我國品種“走出去”。利益平衡機制:探討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可不付費的規定,如何在保護品種權人利益的同時,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實際需求和農民的利益,實現兩者的平衡。誠信管理與法律責任:分析對不誠信申請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以及與行政處罰形成的雙重約束,對規范品種權申請行為、維護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公正性和嚴肅性的作用。還可以研究條例中關于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以及對打擊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違法行為的力度和效果。國際比較與銜接:將我國新修訂的條例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的相關標準和其他國家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進行比較,分析我國條例在哪些方面與國際接軌,哪些方面體現了中國特色。探討條例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我國在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領域地位和影響力方面的作用。實施與保障措施:研究政府部門在貫徹落實條例方面的具體措施,如修訂配套規章制度、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健全品種保護支撐體系、強化行政與司法保護銜接等。分析這些措施對確保條例有效實施、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質效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影響:例如,選擇農業、林業、園藝、食用菌產業等特定領域,具體分析新修訂條例對該領域的育種創新、品種權申請與保護、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影響。以食用菌產業為例,探討對食用菌菌種的管理、保護及產業發展的多方面影響,包括對菌種知識產權保護、育種創新激勵、市場秩序規范等方面的具體作用。未來發展與展望:基于新修訂條例的實施,對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未來發展進行展望??梢蕴接戨S著科技發展,如基因編輯、分子標記等技術在植物新品種保護中的應用前景,以及可能面臨的新挑戰和應對策略。還可以思考條例在推動我國種業科技自立自強、實現種業高質量發展目標過程中,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優化。針對農民群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宣傳方案一、宣傳目標讓農民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存在,了解植物新品種保護與自身生產生活的關聯性。幫助農民掌握購買合法種子、避免侵權風險、保護自身權益的基本方法和途徑。提升農民尊重和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的意識,營造良好的種業法治氛圍。二、宣傳內容條例核心條款解讀: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農民解釋植物新品種權的概念,明確農民在購買、使用、繁殖種子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如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界限和條件。侵權行為及后果:通過典型案例,向農民展示常見的侵權行為,如購買和種植未經授權的種子、私自銷售自繁種子等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讓農民認識到侵權的嚴重性。維權途徑與方法:告知農民在遇到侵權糾紛時可采取的措施,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投訴、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糾紛等,介紹相關部門的聯系方式和維權流程。合法種子識別方法:傳授農民辨別合法種子的實用技巧,如查看種子包裝上的品種權號、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等信息,避免購買到侵權或假冒種子。三、宣傳渠道傳統媒體渠道廣播宣傳:與地方農村廣播電臺合作,開設“種業法治小課堂”專欄,邀請農業法律專家、農業技術推廣人員以方言講解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讀《條例》內容和相關案例,每周定期播出,方便農民在勞作間隙收聽。電視宣傳:在地方電視臺農業頻道制作專題節目,通過情景短劇、訪談等形式,生動展示《條例》在農業生產中的實際應用,如農民因購買侵權種子遭受損失后如何維權等,每周播出一期。新媒體渠道短視頻平臺:在抖音、快手等農民常用的短視頻平臺,制作1-3分鐘的短視頻,以動畫、真人講解等形式呈現《條例》要點和典型案例,如“如何辨別真假種子”“侵權種子帶來的危害”等,定期發布并使用熱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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