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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綱要

1海上施工船舶日勺安全管理要求

2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業規則

3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規程

4海上施工船舶應急、應變措施

5提議增設海務監督部門主管船舶日勺安全管理落實。

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要求

1.1船員管理通用要求

一、船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單位的有關規

章制度。

二、全部船員均應熟知船舶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熟練掌

握各項船舶應急避險技能及設備、設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

在各應急場景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和掌握日勺知識。

三、停泊時,駕駛部、輪機部應及時合理安排船員進行

船舶設備口勺檢驗、維護、保養和修理工作。全部船員在船期

間不得無故離崗,離船休假必須經所在船舶有關責任人同意

并向企業人事部門請假。工作時間外,應留足人員值班,其

他船員經部門領導同意才干離船,不得無故晚歸或脫崗。

四、一般情況下,船舶應至少確保單班次人員留船待令,

確保隨時能夠操控船舶;遇臺風、洪峰過境及其他惡劣氣象

狀態,船舶船長及輪機長應在船值班,確保船舶安全狀態。

五、全部在船人員必須保持儀容整齊。作業或值班船員

應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處于輪休狀態船員必須在指

定區域或休息艙室內休息,不得進入作業區。

六、船舶各類消防、救生、堵漏及各類導航、助航、錨

泊設備設施,必須設置專人維護、保養,未經許可任何人不

得移動或私自挪作他用。責任人及維護統計應在設備上懸掛

或粘貼吊牌隨時備查,各船兼職安全員應隨時監督此類設施

設備的保養和使用狀態。

七、船舶駕駛室及輪機室為船舶航行作業的I要害部位,

船舶處于停置狀態時,應予以妥善關閉,除值班人員外,全

部人不得進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業時,駕

駛室及輪機室均應由當班船干負責,禁止全部無關人員的隨

意進出;駕駛室內除當班船員外,其別人員不得逗留、聊天

或做其他影響船舶操作行為。

八、未經船長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交通船,上下

交通船必須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碼頭或其他船舶時,必須

妥善設置過檔跳板或登船梯并綁扎牢固的安全網,全部上下

船人員必須經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禁止隨意翻越船舷。

九、船舶作業空間相對狹小,為滿足安全作業需求,各

在船人員應在責任人的安排下,有序統一進行船舶整頓清潔

工作。各船兼職安全員應隨時對船舶休息及作業區內的防滑、

防凍、防風、防絆跌情況進行檢驗,作業區內全部作業機具、

索具都應妥善擺放并固定;作業區防護欄桿等被動防護設施

應隨時保持完整及可靠支撐。

1.2船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安全培訓種類涉及:

(一)新員工的I培訓;

(二)轉崗或崗位面臨風險發生變化時日勺培訓;

(三)法律法規要求時培訓;

(四)企業規范及國內強制性要求和提議性法規、規范

和原則的培訓;

(五)崗位職責和專業技能培訓(涉及關鍵性設備的培

訓);

(六)安全環境保護意識培訓等;

(七)應急處置培訓;

(八)海事主管機關組織的有關培訓;

(九)其他培訓;

二、前五類培訓應該由船舶管理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按期

舉行;⑥-⑧類培訓應該由所屬船舶指定專人進行專業培訓;

其他培訓視情況由船舶管理單位、船舶或有關單位組織。

三、安全培訓活動必須按要求推行簽字確認手續,并留

下統計。

四、鼓勵船員參加外部各類船舶有關取證培訓。

L3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一、航(作業)前準備會

(-)會議由施工單位或船舶管理單位責任人召集、主

持。船舶外出執行生產任務需經過高空障礙物、海上航行(作

業)等時,必須在開航作業前召開航前準備會議。

(-)會議布置航行(拖航、作業)任務和準備工作及

要求;交待航行(作業)(拖航、作業)安全注意事項、船

舶航行(作業)區域水紋及氣象、橋梁、船閘、架空和海底

電纜、有影響的船舶及構筑物的情況,拖航編隊、避風(休

息)錨地、預防擱淺觸礁在內的安全措施。

(三)會議應研究此次航行(作業)中可能存在歐J問題

的處理措施,落實有關措施。

(四)當兩條及以上拖輪同步拖帶一艘船舶時,應指定

其中一條拖輪負責擔任航行(作業)中的總指揮工作。擱淺

觸礁

(五)如遇緊急任務需要臨時調船(作業)時,可臨時

召開航前準備會議。

(六)海上航行(作業)、被拖航日勺船舶應在船舶適任

證書要求H勺航區內航行(作業)。

(七)與會單位、船舶應將會議情況統計留存,船長應

將開航前有關出航準備及布置開航工作的情況在船舶日志

中予以統計。

(八)航前準備會議后,與會者應將會議要求及時向有

關人員傳達落實,以仔細落實會議布置的準備工作,保障航

行(作業)安全。

(九)船舶抵港靠泊前,有關人員應與船長聯絡,明確

靠泊措施,以利相互配合,保障靠泊安全。

二、航次會

(一)會議由拖輪(主拖船)船長主持,參加人員:有

參加航行(作業)船舶日勺船長、大副、輪機長、駕長等。會

議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務、安全措施并做出決定,由拖輪方做

好會議統計,與會人員簽認。

(二)拖帶打樁、起重、方駁等船舶經過高空障礙物時,

會議上應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氣候變化,在確保安全

經過的情況開航。拖輪(主拖船)負責對被拖船高度的審核,

并做好統計,請被拖船船長(駕長)簽認。

(三)在外地施工日勺船舶完畢任務后,需要拖航時,由

船舶所屬單位或承租單位發拖航告知單,注明拖航任務,提

出安全措施。由主拖船船長主持召開航次會議,布置本航次

任務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統計,與會人員簽字,必

要時企業安全、設備部門派人參加,經過高空障礙物時,按

上述第二條要求辦理。

三、日作業會

(一)每日航行(作業)前,由船長主持,全體船員參

加,總結前一天工作情況并布置本航次(當日施工作業)任

務和安全措施及有關準備工作并統計在《船舶日志》內。

(二)在經過高空障礙物前,船長應向全體船員布置樁

架、起重臂或其他最高物件的起落作業內容和安全措施。

1.4船務會議制度

一、船務會以應每月上旬召開一次,由船長(或駕長)

主持,全體船員參加。

二、船務會議日勺主要內容

(-)總結上月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情況,并提出本期

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及目歐I。

(二)各部門報告交流工作、思想和生活情況,研究處

理存在日勺問題;

(三)研究處理行政管理、生產管理、技術管理、業務

技術學習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明確下一步工作任

務,并改善管理措施;

(四)表揚好人好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發揚民主、

交流思想,加強船員之間的團結,搞好部門間的協作與配合。

三、船務會議由船長(或駕長)指定專人統計,會議統

計簿由大副負責保管,駁船應由駕長保管。

四、接受項目部組織的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等活動。

1.5工程船舶拖航調遣安全管理要求(海上)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船舶水上調譴施航的安全生產

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海事、船檢局頒

布的水上運送安全生產管理令法規,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是水上交通運送安全

生產管理的一項主要內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必須仔細落實交通運送部、海事局、船

檢局和本要求日勺有關工程船舶安全調遣拖航日勺法令法規和

規章制度,必須仔細落實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和有關安全

技術操作規程。

第三條根據國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23]215號文頒布

的《中國船舶報告系統管理要求》日勺要求,參加船舶報告系

統并接受指導,按照交通運送部通信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甚高頻VIIF及其有關水上航務和公眾通信渠道時開通,確保

水上通訊及水上搜救通訊的通暢。

第四條本要求合用于近海航區、沿海航區海域的拖帶

航行(作業)。

第五條調遣拖航任務執行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以及

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與上級部門的有關要求,結合企業

實際制定詳細周密的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并報用船單位

備案。

第六條根據生產調度安排,由用船單位責任人簽發工

程船舶調遣令,并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工程、調度、船機、

安監等部門和船長及項目部等有關人員,根據本要求制定調

遣計劃與實施方案。

第七條調遣拖航任務擬定后,根據調遣計劃和實施方

案,對單拖輪或多拖輪執行同一拖航任務,均應指定主拖輪

船長擔任總船長,負責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揮。

第八條由總船長負責主持制定拖航計劃,制定安全拖

航實施方案,調遺拖航計劃及實施方案制定后須經船舶管理

單位審核,報請有關海事主管部門檢驗審核同意,并辦理拖

航許可證書。

第九條調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術性能均應符合

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日勺有關要求,同步應符合國家船檢

局頒布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時要求,不具有

拖航安全技術要求日勺船舶不得調遣拖航。

第十條承攬本企業以外的拖航任務或租用外單位拖

輪執行拖航任務,均應簽訂拖航協議,明確拖航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拖航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

規則》及國家海事主管部門頒布歐I水上運送安全航行(作業)

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出航前應編制《拖航計劃》,明確此次航行

(作業)中的編隊、航路計劃、錨地選擇、要點航段操控事

項、按要求要求的拖航計算資料、應急處置等內容。在詳細

實施方案中還應涉及任務、區域、日期、氣象、措施、通訊

聯絡方式、應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條拖航任務完畢后,船長應及時組織工作總結,

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資料歸檔保管。

第十四條執行拖航任務時,任何船只禁止搭乘無關人

員隨航。

第十五條拖航任務實施前,船舶管理單位安監部門和

船長應組織全體船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拖航技術交底,

明確安全拖航實施方案的任務細節,并仔細組織討論,做好

統計;被拖船船長、船員也應參加航次會。

第十六條按照拖航實施細則和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

程,由主拖船船長負責組織對全部拖航船舶進行檢驗,嚴格

按照封艙加固安全技術要求,對拖航船舶進行封艙加固,并

嚴格細致檢驗落實后,報經主管部門審核檢驗,驗收簽認,

對不符合封艙加固原則的必須予以整改復查重新驗收,直至

于達成封艙加固的原則。

第十七條租用外單位拖輪執行拖航任務前,被拖船主

管部門和調度部門應及時聯絡承擔拖航任務日勺主管部門,獲

取其同意日勺拖航計劃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動態。

第十八條執行拖航任務前,全部船舶均應按國家海事

主管部門的要求,配置救生、消防、通訊、信號、錨系、防

滲、堵漏等設施設備以及多種應急救護器材。

第十九條根據拖航周期和船員人數,應配有足夠的淡

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藥物等有關生活保障用具,并按有

關要求配足儲量。

第二十條拖航前必須對船舶的穩性進行核驗,符合國

家海事和船檢主管部門頒布的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規

范、技術要求日勺要求。

第二十一條拖航啟航前,應按照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備

齊所需H勺全部文件、證書,涉及調遣令、封艙加固檢驗核驗

統計、經審批的拖航計劃、船員適任證書、出港簽證、拖航

適拖證書,以及航線海圖、潮汐表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啟航前調度和船長均應及時掌握拖航航

區的氣象情況,如遇有超出船隊抗風等級的大風、大霧、能

見度不良、預報有熱帶氣旋在預定航區經過時,均不得強行

啟航。

第二十五條船隊啟航后兩小時內應向出發港和目的

港的主管單位調度中心等有關方面報告啟航情況、啟航時間、

估計到達目日勺港時間,并仔細執行常規時航行(作業)報告

制度,按要求定時向出發港和目的港主管單位調度中心等有

關方面報告航行(作業)情況、涉及船位、航速、風力、風

向、海面等情況。

(一)拖航期間,拖輪作業人員必須隨時守望拖船及拖

纜情況。當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員時,雙方值班船員應隨時守

望,隨時注意相互間發出信號。

(二)拖帶無人留守船舶時,應根據氣象水文情況,選

擇安排安全適航段并隨時注意察看檢驗拖纜磨損情況及時

調整摩擦受力點。當發覺被拖船有異常情況時,應選派船員

和被拖船在拖輪上的留值船員一起登上被拖船進行安全檢

驗,及時處理發覺的問題,確保續航安全。

(三)被拖船上留值船員,在拖航途中必須對被拖船全

船的I水密封閉設備,船舶首位吃水高度及拖航設備和活動部

件的固定情況及船舶周圍海況必須定時檢驗,并按時報告拖

輪及被拖船日勺值班駕駛員,同步填寫統計在被拖船日勺“航海

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四)被拖船上日勺留值船員,必須每日定時對船上全部

的液體艙、空艙測量兩次,并做好統計。

(五)拖帶打樁船等構造物較高或船體較寬的船舶時,

對經過水域上空日勺障礙物或限制船體寬度水域時,應事先根

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正式資料或實測,精確掌握船的高度、寬

度,根據潮汐情況,確認不限超時方可經過,在經過上述水

域時必須由船長親自操作,并派專人瞭望。

(六)拖航期間,應按時收聽氣象預報,及時做好防風與

避風口勺準備,避風期間必須隨時注意觀察天氣變化情況,按

照有關要求布設足夠重量和長度的錨系和防風纜,確保避風

期的安全,嚴防避風期間發生人員和船舶損傷事故。

第二十六條拖航期間,出發港、目H勺港H勺拖航主管部

門、調度等有關方面均應安排作業人員晝夜值班,保持與拖

航船隊日勺聯絡,當接到拖航船隊遇險遇難等特殊情況時報告,

值班人員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并盡快布置和

采用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當拖航途中發生意外情況時,船長應根據

現場詳細情況指揮布置采用應急措施,如情況嚴重或無力處

理時應立即將失常情況報告主管部門、海事部門和搜救中心。

第二十八條當拖航途中發生遇險遇難緊急情況時,應

及時向海上搜救中心發出求救救濟信號,精確報告船位、險

情,并同步向主管部門、調度部門、海事部門報告,主動組

織自救。在排除拖輪本身危險后,拖輪應盡一切努力救濟被

拖船上日勺留值船員和被拖船,不得私自離去。

L6海上避風、拖航船舶封艙加固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第一條本規程合用于海上航行(作業)、避風的主拖船

舶及被拖船舶(涉及平臺船)。在海上執行施工任務且拖航

時間不超出12小時日勺船舶不在本規程范圍內。在海上拖航

時間超出12小時的船舶應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條航程時界定:

(-)短途拖航一指拖輪或拖輪拖帶被拖船舶航行(作

業)12小時以上至48小時(可精確懂得預報日勺天氣情況)

以內能到達目口勺地的航程。

(二)長途拖航一指拖輪拖帶被拖船舶超出48小時以

上才干到達目日勺地日勺航程。

第三條海上航行(作業)、被拖航口勺船舶應在船舶證

書要求的I航區內航行(作業)、被拖航。超出要求航行(作

業)(作業)區域的船舶,必須對船舶進行穩性、強度、適

航性等進行核實,采用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船舶檢驗

部門簽發日勺船舶航行(作業)、拖航日勺船舶適航證書。

第四條拖航前,被拖船舶須按船舶檢驗部門海船拖航

檢驗規范備航和進行封艙加固,用船單位負責召集拖航任務

執行單位等有關人員對封艙加固H勺安全事項、實施方案和完

畢時間進行交底,布署工作安排,明確技術質量要求,并仔

細組織討論,做好統計。

第五條船舶管理單位提前申請船舶檢驗,船長負責組

織本船船員,按照封艙固定技術要求進行封艙加固,并嚴格

細致檢驗落實后,報經主管部門審核檢驗驗收簽認,對不符

合技術要求日勺必須予以整改直至達成封艙加固的I原則,并取

得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拖航船舶的適航證書。

第六條用船單位主管部門、船長共同檢驗船體構造強

度并確認船舶拖航時具有足夠的強度和適航性,能安全拖航

到達預定H勺港口。

第七條應尤其注意檢驗用于拖帶的拖力眼板、拖纜柱、

拖纜樁、導纜鉗等部位的船體構造,若發覺強度不夠,則應

在這些設備日勺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合適而有效的加強。

第八條露天甲板和上層建筑甲板上日勺多種開口關閉

排水設備等均應符合船舶檢驗部門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全部露天甲板上時天窗及采光開口均應關閉

并以鋼板或其他有效時措施作防護。

第十條全部舷窗及窗均應連同其風暴蓋作有效的水

密關閉。被拖船舶船員的居住艙室,其活動式風暴蓋可安頓

在舷窗及窗的就近處。無風暴蓋的舷窗、窗應以鋼板或其他

有效日勺措施作防護,船員居住艙室通向露天甲板出入口的I門,

除留隨船船員出入必需之外,其他均應關閉。

被拖船舶,其位于主甲板如下艙室的舷窗,不論是否有

風暴蓋,均應在外側以鋼板或其他有效日勺措施作防護。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一層上層建筑及甲板室的J舷窗,如

無風暴蓋日勺裝置,應在外側以鋼板或其他有效歐I措施作防護。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I第二層上層建筑及甲板室的J舷窗,如

無風暴蓋的裝置,應在外側以鋼板或其他有效的措施作防護。

位于主甲板以上歐I第三層及其各層上層建筑、甲板室的

舷窗;其外側防護的措施,可根據拖航航區及船舶上層建筑、

甲板室日勺位置、方向與驗船師商議而定。

第十一條全部雙層底間艙及水艙頂部日勺人孔蓋,均應

以螺栓緊固封閉確保水密。貨艙、二層艙室、機艙艙壁上的

水密門均應封閉G

第十二條全部舷邊的泄水孔、進水孔、排水孔的自動

止回閥應檢驗其有效性。

無船員居住日勺被拖船舶,其水密門窗、甲板及舷邊封閉

的開口以及上述H勺進、排水孔閥等均應封閉并作沖水試驗。

第十三條全部艙口,通風筒,空氣管等均應按封閉要

求作妥善安頓及封閉。

第十四條有防浪蓋板的錨鏈孔應將蓋板裝妥,錨鏈管

應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嚴,確保在海浪沖擊下海水不進

入錨鏈艙;但該項措施應不影響緊急拋錨。

無人居住日勺被拖船舶及非機動船舶日勺錨鏈管應水密封

閉。

第十五條露天甲板舷墻板上日勺排水活動擋板必須開

啟靈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必須確保通暢。

第十六條全部貨艙內的污水溝、阱,雙層間艙、空艙,

隔離艙,油、水艙等均應有測量日勺裝置。應注意露天甲板各

油水艙柜測量管系的封蓋密封性。

第十七條進行出海封艙工作時,應注意到在海上拖航

時,船上各艙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人員輕易而迅速到達。

第十八條錨設備及系泊設備

(-)一般船舶的錨和錨鏈應按規范要求配置,特殊

工程船舶日勺錨設備,應按特殊船舶的要求配置。

錨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并在緊急時能隨時可用。

若被拖船舶原無錨設備裝置,則應至少配置一只錨及五節長

的錨鏈作為應急拋錨之用,錨鏈可用破斷負荷相等的I鋼絲繩

或纖維繩替代,但其長度不得不不小于150m。

(二)若被拖船舶無起錨機械裝置,置于錨鏈艙內或

甲板上H勺錨鏈,當拋錨時錨鏈的投落均應迅速無阻。

(三)被拖船舶應備有足夠及合適的系泊纜索。

第十九條舵設備

(一)若在拖航中需要使用操舵設備,應確認被拖船舵

時傳動裝置、舵機等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若在拖航中不需要使操舵設備,應將舵位固定在

正中位置

若要將舵位固定在一定角度,則應與拖船船長商議擬定。

(三)對已經固定舵位的舵,如在航程中需要用舵或轉

換舵角,事后應將舵重新固定。

第二十條螺旋槳

若被拖船舶上無拖航留守船員或有推動器設備而不用

者,應將推動器設備日勺尾軸與主機軸脫開或將其固定,使其

在海上拖航時不能轉動。

第二十一條艙底排水系統

(一)全部被拖船舶的艙底泵、壓載泵或其他種類的排

水泵,連同上述各泵的管系和吸口應進行效用試驗。

(二)各船艙底水支管吸口處的過濾器有合適的防護裝

置。

(三)無人居住的船舶上全部進、排水閥應緊密關犯

并在手柄綁扎止動鋼絲或采用其他有效日勺預防閥松開措施。

(四)有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除了因航行(作業)或船

舶安全以及船員生活必需外,全部進、排水閥均應按上述要

求處理。

第二十二條穩性

(一)被拖船舶的I穩性資料,涉及被拖船舶所核實的拖

航狀態下出港及到達目的港的穩性計算書。

(-)一般船舶于出航條件下的初穩性高度應滿足規范

要求。

(三)特殊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樁船、挖泥船、平臺

等時吊桿或吊車、工程設備以及其他在甲板上時設備,在合

乎船舶穩性和設備安全的原則下應放落或拆下加以緊固固

定。

(四)被拖船舶的壓載水艙、水艙、油艙等多種液體艙

壓載應根據穩性計算書所要求核載工況配載。

第二十三條首吃水及尾傾

(一)考慮到降低被拖船舶的擺動、偏航及具有很好的

適航性,在出航時應有合理的尾傾。

(二)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時,船首吃水及尾傾應滿足船

舶檢驗規范要求。

(三)囤船形式的I被拖船一般在拖航時可保持著首、

尾吃水一致。

(四)若被拖船舶為了保持一定的尾貨,以壓載或載

貨來調整吃水,則應從船舶總縱強度有關方面考慮,合理的

分布負荷,壓載水艙壓水必須壓滿,貨艙或其他艙室裝貨或

其他物品必須作有效時固定。

(五)無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其離港時日勺首吃水應在首

吃水標志處用合適的措施明顯地標志出,以便拖輪上的J瞭望

船員在拖航途中能辨認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異常的變

第二十四條信號設備

(-)按要求配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多種信號設備,如

號燈、號型、號旗及音響信號器具等。

(二)無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在整個拖航途中應備有

足夠H勺能源以供給全船的航行(作業)燈顯示。

第二十五條拖船及被拖船舶應按有關要求配置數量足

夠的救生設備。

第二十六條被拖船舶在拖航時,若有留守船員居住應

備有足夠日勺居住艙室,衛生設備及廚房設備;并應根據拖航

的航行(作業)E寸間,配足船舶日勺燃油、淡水及船員食品的

貯備量。

第二十七條裝載貨品、機械、設備等物品日勺穩固綁扎

(-)若被拖船舶在艙內裝有貨品、機械、設備等,應

將這些貨品、機械、設備處于良好的)裝載情況。若在甲板上

裝載貨品、機械、設備,應作有效日勺穩固綁扎。

(二)在甲板上裝載多種超大型及重型機械和設備,應

將甲板負載計算及綁扎方案要報驗船師審查后固定。

(三)船上全部各類艙室內的物件,在航程中會發生移

動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的均應作有效的緊固綁扎。

第二十八條被拖船舶在拖航時,如有留守船員居住,

應備有與拖輪作有效聯絡的通信設備。

第二十九條被拖船舶應按規范配置堵漏防損器材。

第三十條打樁船樁架長途拖航及避強熱帶風暴的固定

(一)無擱置架的打樁船樁架的固定

樁架后傾變幅到一定角度,吊裝其專用撐桿,利用撐桿

將樁架可靠地與甲板固定。

用巾40以上纜風鋼絲繩將樁架(頂部附近設有專用耳環)

與甲板(設有專用耳板)鎖緊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纜風鋼絲

繩鎖緊力均衡。

(二)有擱置架的打樁船樁架的固定

樁架后傾變幅,先將樁架在擱置架上擱妥,將樁架可靠

地與擱置架鎖緊固定。

用巾30以上纜風鋼絲繩將樁架(頂部附近設有專用耳環)

與甲板(設有專用耳板)鎖定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纜風鋼絲

繩鎖緊力均衡。

第三十一條短途拖航及避熱帶風暴時打樁船的樁架變

幅到要求角度鎖緊變幅機構,樁架可不進行固定;但樁架上

的活動物品、纜風繩須按要求捆扎、鎖緊。

第三十二條旋轉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將臂架

在擱置架上擱妥,再將臂架可靠地與擱置架鎖緊固定。

第三十三條扒桿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將臂架前傾變幅

到本船要求角度,用纜風鋼絲繩將臂架(設有專用滑輪組)

與甲板(設有專用滑輪組)鎖緊固定。

第三十四條樁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的活動部件、

各類鋼絲繩均要求與樁架、臂架捆扎牢固。

(一)長途拖航前其起重鉤頭用角鋼或其他材料做成騎

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甲板上,不允許有滑動位移現象。

(二)短途拖航其起重鉤頭要求牢固的捆扎在樁架、臂

架或甲板上。

(三)長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座內,

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內

第三十五條樁錘歐I捆扎固定

長途拖航及避強熱帶風暴必須將打樁錘從樁架上卸下,

用角鋼或其他材料做成騎馬卡和三角擋板口勺型式,橫向焊

2?3道騎馬卡卡住錘,兩端各焊二塊擋板擋住錘,將打樁錘

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允許錘有滑動位移現象。封固好的

打樁錘用帆布罩好并將帆布罩綁扎牢固。

打樁船短途拖航及避熱帶風暴可不卸打樁錘,但打樁錘,

必須置于擱置座上與樁架捆扎牢固。

第三十六條平臺船

(-)拖航前應提交:平臺操作手冊、拖航阻力計算

書、運載物件時強度計算書,并應選擇相應功率時拖船,拖

船并應有相當在20m/s風速的情況下制動及操縱平臺船安全

時貯備拖力。

(二)尤其注意自升式平臺船樁腿日勺楔緊系統,對楔

緊系統日勺上下楔塊應作仔細檢驗,要確保每個楔子都緊貼著

樁腿和船體,以防在拖航中樁腿活動,而受到過大日勺應力。

(三)平臺船上的多種風、雨密開口均應作有效的水

密關閉。

(四)平臺船上日勺吊車臂等均應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

(五)平臺船活動的刮板或平臺板,應取下固定。

第三十七條拖船的功率、系樁拖力、拖纜設備、穩性

及甲板上封閉設備日勺水密情況等能適合從事被拖船舶時安

全拖航。

第三十八條拖帶一般原則線型日勺被拖船舶,應選擇適

拖拖輪并制定拖航計劃,對拖輪及被拖船舶的阻力計算。

第三十九條若拖航航區為冰區或部分航線經過冰區,

應核實拖船日勺構造強度是否滿足冰區航行(作業)日勺要求。

第四十條拖船應備有足夠數量日勺優質拖纜防擦護套,

以免拖纜在拖航時與船舷磨擦造成損傷。拖船還必須具有迅

速拖纜切割器或其他相應的裝置。

第四十一條拖船應根據拖航的周期及船員人數配齊航

行(作業)時間內耗用燃料油、淡水、食品及藥物,并應有

合適日勺貯備。

第四十二條被曳船舶及拖船上全部固定的和活動的拖

曳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固定拖曳設備系指拖纜機械、拖纜拱、尾部的拖纜滾筒,

拖纜滾柱、拖力眼板、拖纜柱、拖纜樁及拖纜導纜孔等。

活動拖曳設備系指主付拖纜,應急尼龍拖纜、龍須鏈

(纜)、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環等。

第四十三條拖力眼板應為可迅速解開口勺型式或經驗船

師認可日勺型式,布置于橫向及縱向艙壁交叉處,或甲板下方

有合適強度的加強構造處。

第四十四條拖力點或拖力眼板與船邊導纜鉗或導纜孔

之間日勺距離按規范要求擬定。

不論使用單根或雙根龍須鏈,其伸出船邊導纜鉗或導纜

孔到連接三角板或卸扣的一段龍須鏈長度應至少為31710

第四十五條不論何種構造形式日勺應急拖纜,其最小破

斷強度應滿足規范要求。拖纜、應急尼龍拖纜,龍須鏈(纜)、

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環等應提交合格時試驗證件并持有船舶

檢驗部門頒發日勺有效證書。

第四十六條全部拖纜的琵琶接頭處應有硬壓鍛制材料

的纜端嵌環;拖纜及龍須纜的琵琶頭不得使用人工插接嵌入

法,應使用包鋅固定形式或其他機械接合日勺琵琶頭。

第四十七條除主要拖曳設備外至少尚應具有備用時拖

曳設備;主付拖纜及龍須纜的纜芯應為硬質鋼芯。無限航區、

近海類航區日勺拖輪不準使用拖鉤裝置,應使用拖纜機,沿海

短途拖帶可使用拖鉤裝置。

第四十八條拖船及被拖船應具有消防、救生的應變布

署表,在離港前應舉行一次全方面的檢驗,拖船及被拖船舶

應備有必要日勺應急搶修時材料,必要時應進行一次消防及救

生演練,檢驗及演練日勺統計均應記載于航海日志中;無限航

區的拖船應配有合適的I單邊帶通信設備、無線電氣象、

高頻、無線等。

第四十九條被拖船上應根據船舶適拖證書日勺有關要求

安排值守船員。被拖船舶上的值班船員,在拖航途中對海上

氣象海況以及全船日勺水密封閉設備,拖曳設備和活動部件時

固定情況應定時檢驗并按時報告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值班駕

駛員并記載于二船日勺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內。

第五十條被拖船的值班船員每日應定時對船上全部的

液體艙、空艙測量兩次并做好統計。

第五十一條拖船在整個拖航過程中根據氣象條件應適

時安排船員登上無人留守的被拖船進行安全檢驗,檢驗成果

記載于拖輪日勺航海日志中。無人留守的被拖船舶上應備有一

定數量的淡水、食物、供給品,以供拖船水手在需要登.上被

拖船進行檢驗時用。

第五十二條拖船船長應熟悉及嚴格執行驗船師拖航檢

驗報告中提出日勺要求。

1.7安全檢驗制度

第一條船舶安全檢驗時目時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

術情況,符合船舶檢驗證書所記載的各項要求,滿足船舶的

適航條件,增進各項安全規章和操作規程的切實執行,俁障

船舶安全營運。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驗除國家海上交通安全監督機關實

施的監督檢驗和船舶主管單位組織的定時檢驗外,船上應按

期進行自查和互查。

第三條船舶安全檢驗的自查由各船員按照職責分工根

據《船舶預防檢驗和維涵養護》的各項要求結合日常的檢修、

養護和預防檢驗的工作進行。

第四條船舶安全檢驗互查每兩月進行一次,由船長會

同輪機長進行,大副、大管輪詳細負責,由船長、輪機長指

定時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條船舶安全檢驗互查日勺內容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事局頒布日勺《船舶安全檢驗暫行措施》時要求進行,每

次能夠抽查其中的1/4項目,但下列項目應列為每次必查內

容:

(-)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及航海圖書資料等文件;

(二)操縱設備及錨泊設備;

(三)助航儀器及其他航行(作業)設備;

(四)信號設備和通信設備;

(五)救生設備和消防設備;

(六)船舶水密關閉裝置(涉及艙口、水密門窗等);

(七)其他應急設備;

(八)防污染設備;

(九)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和操作規程日勺情況。

第六條自查和互查中發覺的缺陷,凡影響安全使用者,

應及時消除;其他能夠在船舶檢修中處理的,應作好統計并

列入檢修計劃;對執行安全規章和操作規程中存在的問題,

應及時整改處理。

第七條每次互查的I情況應詳細統計于船舶安全活動統

計簿中,統計口勺主要內容應涉及:

(-)檢驗日期;

(二)實施檢驗的人員和檢驗時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

(三)檢驗項目及內容;

(四)檢驗發覺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五)需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I肉事項;

(六)檢驗的結論及提議。

第八條船舶管理單位對船舶的(安全檢驗按月或季度進

行,并將檢驗口勺成果按合格或不合格評估,進行考核。

第九條對船舶檢驗發覺有重大缺陷或隱患者,下發《安

全隱患查改告知單》限期進行整改,并統計在案

船舶駕駛、甲板部安全檢驗項目表

序號檢驗內容檢驗要求合格不合格

1是否進行航前安全檢驗,并統計仔細統計

2夜航命令簿是否定真填寫,駕駛員是否定真執行仔細統計

3明火作業是否申請,統計仔細統計

4航海日志是否按要求統計仔細統計

5車鐘統計簿是否按要求統計仔細統計

6垃圾統計簿是否按要求統計仔細統計

7安全活動日是否按月堅持活動,并統計仔細統計

8海圖是否按最新世界通告改正,并統計及時改正

9航行(作業)警告是否及時收到,并對海圖進行改正及時改正

10船上油污應急表是否張貼張貼完好

11船上應急布置表是否張貼張貼完好

12多種通導設備操作規程是否張貼張貼完好

13航海圖書資料是否正確登記仔細登記

14船員交接是否按要求進行,并統計仔細統計

15通信聯絡制度是否定真執行,并執行仔細統計

16船舶自查制度是否定真執行,并統計仔細登記

17救生、消防設備是否正確登記仔細統計

18救生、消防設備是否定時檢驗、維護,并統計仔細統計

19通導設備是否按要求維護、保養,并統計清潔活絡

20船體無明顯銹蝕、活動部件不缺油潔凈無污

21各層甲板定時沖洗,保持潔凈完好清楚

22每個船員是否都有應變卡,相應職責是否清楚潔凈無污

23廚房、餐廳、浴室、廁所整齊,無污垢、異味清楚規范

24垃圾桶標志是否清楚,垃圾是否分類寄存清楚規范

25救生圈數量、寄存、屬具是否規范完好規范完好

26救生衣數量、寄存、屬具是否規范,并完好規范完好

27各類通風孔、閥門、水密門開關標導是否完好規范完好

28消防員裝備是否完好,并按要求放置規范完好

29各消防箱、水帶、水槍是否完好,水帶是否定時背面規范完好

3U各消防器材是否按要求配齊,并登記配齊登記

31多種報警裝置是否正常齊全完好

32船員房間是否私自拉明線或使用大功率電器無此現象

33多種應急演練是否定時舉行,并統計定時統計

34多種水密裝置是否完好完好

35錨設備(錨、錨機、錨鑄等)是否令人滿意令人滿意

36系泊設備(絞纜機、纜繩、鋼絲)是否令人滿意令人滿意

37起市設備(吊臂、變幅架、鉤滑輪、變幗、提升、放置裝置、卷揚機、令人滿意

鋼絲繩、變幅油缸等)是否令人滿意

38號燈、號型、聲響器材是否令人滿意令人滿意

39船上是否存在“三違”現象無此現象

40船上時安全值班制度落實情況怎樣仔細落實

41船上是否按要求要求培訓船員是

42安全檢驗統計的不符合項是否及時整改及時整改

43季節性安全措施是否定真落實是

44船舶逃生通道是否通暢是

船舶輪機部安全檢驗項目表

序號檢驗內容檢驗要求合格不合格

1輪機日志統計符合規范要求,筆跡清楚規范統計

2付機日志統計符合規范要求,筆跡清楚規范統計

3油類統計簿統計符合規范要求,筆跡清楚,并有蓋章規范統計

4絕緣測試報告統計符合規范要求,筆跡清楚規范統計

5電氣日志統計符合規范要求,筆跡清楚規范統計

6船舶燃料消耗及動態表填寫完整,寄存有序規范統計

7備件物料申請、庫存及消耗填寫完整,寄存有序規范統計

8船舶和設備修理單填寫完整,奇存有序規范統計

9年度及月度維護保養和統計填寫完整,寄存有序規范統計

10應急消防泵達成工作壓力運轉正常

11應急發電機應急燈、應急電瓶狀態狀態正常

12應急風油切斷工作狀態狀態正常

13救生筏,釋放器狀態狀態正常

14油污水分離裝置工作狀態狀態正常

15應急空壓機工作狀態狀態正常

16速閉伐、應急舵工作狀態狀態正常

17全船火警系統工作狀態狀態正常

18主機(執行年、月度保養計劃情況)工況良好

19付機(執行年、月度保養計劃情況)工況良好

20空壓機(執行年、月度保養計劃情況)工況良好

21舵機(執行年、月度保養計劃情況)工況良好

22起重(執行年、月度保養計劃情況)工況良好

23泵(執行年、月度保養計劃情況)工況良好

24錨機拖纜路(執行建修保養計劃情況)工況良好

25備件(報表數與實數相符)擺放整齊

26工屬具管理擺放整齊

27油類管理(報表數與實數相符)統計完整

28機艙清潔潔凈整齊

29機艙管理制度及主要設備操作規程張貼并嚴格嚴格遵守

30安全值班制度落實嚴格遵守

1.8船舶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船舶行政文件、技術資料應有專人負責收發、保管。

技術資料涉及:船史簿、船舶資料簿船舶技術圖紙和技術文

件、各項設備口勺使用闡明書和證件、船體和設備口勺測量統計、

修船統計、試驗報告以及事故報告等。

1.9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管理要求

1.9.1船舶消防管理要求

第一條船長(駕長)是船舶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按海事局和船檢要求,配置足夠的器材,并定時對其檢測,

保持完好。

第二條各船按應變布署表,定時舉行應變演練,并統

計;

第三條每船至少配置一張防火控制圖;

第四條機艙、雜物艙是火災易發區,應要點進行檢驗,

同步配足消防器材;

1.9.2船舶救生管理要求

第一條船長(駕長)是船舶救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按海事局和船檢機構要求配置足夠救生、堵漏器材'并定時

檢測,保持完好;

第二條按應變布置表定時舉行堵漏演練;

第三條發生事故、險情情況船舶應立即向本地海事部

門和船舶管理單位及項目部報告。

第四條發覺有人落水,應立即朝落水方向投去救生圈;

夜間應投擲附有自亮浮燈的救生圈,并及時公布報警信號,

提醒周圍船舶注意。

第五條航行(作業)中發覺人員落水后,立即向落水

者一側操舵,擺開船尾,預防傷及落水者;

第六條做好人員救起后的應急處置(尤其是在寒冷天

氣情況下)措施C

第七條保持船舶應變布署表、應變任務卡完好,人員

變動后及時更新。

1.9.3船舶防污染管理要求

第一條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海事局頒發H勺有關船舶垃

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規,船長(駕長)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

作的第一責任人c

第二條禁止將船舶廢棄物、固體油類污物和船舶垃圾

隨意扔入江(海)水域。

第三條船上應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要求執行。

第四條船舶設置生活垃圾儲存裝置,值班員定時將生

活垃圾交給船舶基地或施工項目部所在地垃圾接受指定地

點由其統一處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受證明保存備查;安裝

有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應做好設備日勺日常維修保養工

作,按要求排放。

第五條做好船舶垃圾處理統計,《垃圾統計簿》記完每

一頁由船長簽字G

第六條船舶油污水分離器,定時保養檢測或勤清洗濾

芯(每三個月至少清洗一次)以保排污不超標。

第七條船舶液體油類混合物、油類廢棄物和其他有毒

害物質等禁止排入江(海)水域。船底油污水不經處理禁止

排入江(海)水域。

第八條船舶處理后日勺廢油交給船舶基地或項目部統一

回收,并向其索取廢油接受證明保存備查。

第九條發生溢油事故后,立即按油污應變布置實施,

預防事故擴大。

第十條《油類統計簿》應詳實統計排放過程,記完每

一頁由船長簽字。

1.9.4船舶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MARP0L73/78公約“附則V”有關船舶垃

圾H勺管理要求,各船船長應及時組織全體船員仔細學習“公

告”、“計劃”及“統計簿”,對船舶坨圾日勺管理要求,應充

分了解其內容,掌握其要求、要求,做好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船舶垃圾“公告”牌應及時懸掛在船舶日勺左右

舷梯口、餐廳或其他公共場合,使船員了解其要求要求,并

按要求搜集處理垃圾。

第三條船舶應在廚房、盥洗室、餐廳,后甲板等處設

置桶或袋、箱等垃圾搜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涂上要求H勺“紅

色”、“綠色”、“藍色:“紅色”標識容器搜集塑料和混有塑

料制品H勺垃圾,“綠色”H勺搜集食品廢棄物,“藍色”的搜集

能在海上處理的垃圾。

第四條垃圾搜集貯存點的衛生應保持不污染、腐爛,

無惡臭氣味,后甲板長久貯存日勺貯存器應有嚴密、結實的蓋

子。

第五條按要求對船舶垃圾進行分類搜集、處理,分區

域按規則要求排放。對某些需岸上處理的垃圾,如塑料及混

有塑料的其他垃圾、油污垃圾、帶有病毒的食品廢棄物、重

金屬或其他有毒殘余灰渣禁止入海,應將其貯存在長久貯存

點并密封,由船舶基地或項目部接受處理。

第六條由船舶基地或項目部接受處理的垃圾,作業中

雙方親密配合,采用防范措施,預防垃圾入海,作業完畢后,

詳細實施責任人須向垃圾接受方索取詳細闡明所接受垃圾

各類數量的收據(證明),該收據或證明與垃圾統計簿一起

保存二年。

第七條船舶焚燒垃圾時,必須專人按操作程序進行垃

圾焚燒處理。在港口用焚燒爐焚燒垃圾時需得到本地海事部

門許可。

第八條船舶垃圾已排放,或由船舶基地或項目部接受、

焚燒,意外或特殊情況排放都須按“統計簿”的要求,由詳

細實施責任人及時、仔細詳細、精確地記入“統計簿”,并

由船長審核簽字,“統計簿”用完后從最終一頁日期算起需

在船上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垃圾管理,提升船員的防污

技能,船長每季度須組織一次全體船員學習“計劃”,新船

員應在上崗邁進行“計劃”教育,船舶每到一新港口應及時

了解并執行新港口對垃圾管理日勺特殊要求。管好船舶垃圾,

預防污染事故發生。

第十條本措施與國內有關新法規、規則、要求發生矛

盾時,以有關新法規、規則、要求為準。

1.10施工船舶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度

第一條為使參加施工的人員能了解基本流程、提前預

見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種種事故隱患,及時做好安全預防、

預控工作,確保作業人員和船舶的安全,每條船舶參加施工

作業前都應嚴格做好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條船舶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工作要清楚地闡明船舶

水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如作業區域水文環境、氣象環境、

港區要求、施工概況、技術要求以及施工作業中可能出現的

多種異常情況及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第三條船舶安全施工技術交底應在船舶進場后、正式

參加施工邁進行,使作業人員做到心中有數,及早進行預控,

確保萬無一失。船舶管理單位對各工程項目日勺交底材料進行

總結歸檔。

第四條在船舶作業過程中,對不符合作業要求和安全

要求的I要及時阻止,立即進行整改,對船舶作業中出現的新

問題要及時處理,確保施工的安全順利進行。

1.11船舶事故/險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查找出船舶事故、險情產生的原因,總結事

故經驗教訓,達成降低或杜絕類似事故、險情的I目的,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合用于船舶發生事故、險情的報告、參

加事故、險情調查分析和處理活動日勺有關部門及船舶。

第三條當船舶發生碰撞(構造損壞、進水等);船舶擦

底、擱淺或觸礁;火災和爆炸;惡劣天氣損害;關鍵機器和

設備的損壞或故障;環境污染;暴力事件二船員傷亡;機艙

不明原因漏水等情況;應由事故船船長立即上報船舶所屬單

位或用船單位主管部門并采用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第四條船舶在國內海域發生事故、險情情況,必須立

即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向本地海事部門和船舶管理單位報告。

報告的內容應該涉及:船舶或設施的名稱、呼號、國籍、起

迄港,船舶或設施日勺全部人或經營人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

地點、海況以及船舶、設施的損害程度、救濟要求等。還必

須按下列要求向海事部門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必

要的文書資料;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必須在事

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本地海事部門提交。

(-)船舶在港區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發生水上交通事

故,船舶必須在到達第一種港口后四十八小時內向海事部門

提交。

第五條對船舶發生事故不按時報告、謊報或瞞報的船

舶,一經發覺查明,按照企業和上級有關要求嚴厲處理。

第六條為嚴格執行《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措施》,船舶管

理單位應及時將船舶發生事故、險情的情況備案,以便及時

對事故、險情進行統計匯總,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部分船舶安全航行(作業)和安全作業規則

2.1不良氣候航行(作業)規則

第一條船舶在遇霧、雪、暴雨等能見度不良情況(如

下簡稱霧)下航行(作業)時,應遵守本守則。

第二條霧季來臨之前,船長應組織、督促有關船員學

習霧中航行(作業)的有關要求和業務知識,掌握霧航操作

技術,落實執行各項霧航安全措施,檢驗航海儀器、機電設

備、排水系統、應急設備等,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條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各港有關要

求。仔細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謹慎駕駛。

第四條進入霧區前盡量及早開啟雷達,分別進行遠、

近距離掃描,并進行雷達標繪或與其相當日勺系統觀察以便取

得碰撞危險日勺早期警報和對能見度作出更確切的估計。

第五條當視距不不小于五海里時,應立即備車、開啟

雷達并正確予以使用,迅速測定船位,統計計程儀讀數,開

窗加強瞭望,開啟航行(作業)燈。

第六條當視距不不小于二海里時,應立即報告船長,

同步減速,按章鳴笛,停用自動舵,改用手操舵,開啟甚高

頻無線并正確予以使用。船長應立即上駕駛臺指揮,并

派人瞭頭。

第七條霧航中,應注意風、流影響,確實掌握船位,

不得盲目摸航。若有疑問,應立即把船停住并擇地錨泊。

第八條在港口及其附近、狹窄水道、淺、險要航段,

應尤其謹慎駕駛,除瞭望人員外,還應增派水手在船首值班

備錨,做好應急準備。

第九條霧航時全船應保持肅靜,禁止發出會影響聽覺

H勺任何聲響。

第十條霧航中使用甚高頻無線,應在16頻道保持

守聽,定時播報本船船位、動態、霧情,并與附近船舶互換

各自情況、動態、協調避讓意圖、行動等。

第十一條隨時與就近港口調度取得聯絡,聽從調度指

2.2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條停泊船舶,應按要求懸掛顯示號燈號型。白天

應在各錨纜延伸方向高于外舷處懸掛紅旗一面,夜間應顯示

紅色環照燈一盞,以利過往船舶安全航行(作業)。

第二條應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錨地、水域、碼頭停泊,

不得超寬、超長,有礙他船航行(作業)。

第三條拖輪停泊,應按海事部門要求,駕、機兩部應

留有主要船員在船,確保能隨時動。

第四條工程船舶停泊時,甲板、機艙應留有足夠日勺船

員在船,確保主副機能隨時開啟,滿足應急H勺需要。

第五條施工或航行(作業)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

要求值班外,還應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晝夜巡查檢驗船位、

系泊(錨、鏈、纜)、照明、信號等情況;了解水位、氣象

變化情況。做好防淺、防凍、防洪、防潮、防風、防火、防

盜和預防走錨等安全工作。

第六條船舶停靠碼頭或多船停靠一起時,應搭設供人

員上下的安全通道,兩船舶之間應設置安全網,確保人員過

往安全。

第七條值安全班水手應堅守崗位,仔細負責,做到值

好安全班H勺各項工作。

第八條來訪人員未經船長(駕長)準許,不得隨意讓

別人登船。

第九條停泊潮汐河段碼頭時,值班人員要了解漲落潮

時間,及時調整纜繩。

2.3船舶交接班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條接班人員必須在接班前15分鐘到達工作部位,

詳細檢驗有關情況,做好準備工作,按交接內容確認沒有問

題時進行交接,接班人員逾時未到,當班人員仍負其責,并

將情況報告部門領導。

第二條交班人員必須將全部情況,尤其是在本班發生

過的問題及處理經過,詳細地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并做好

交接統計,經接班人員全部認可后,雙方在日志上辦理署名

認可手續后,交班人員方能離動工作崗位。

第三條在交接過程中,交班人員應實事求是H勺明確回

答接班人員提出H勺有關問題和會同接班人員一道進行檢驗

H勺要求,在交接過程中,其職責仍由交班人員負責。

第四條在交接時,接班人員在日志上未署名認可之前

所發生的一切事故或故障均由交班人員負責,接班人員在日

志上署名認可后,由接班人員負責。

第五條如在交接過程中,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應按

部門領導意見進行交接班,并將情況記載于日志上。

第六條交班人員在交班前,主動做好衛生和機械設備

H勺加油、加水、泵氣及燃料補給工作、儀器、儀表的校對考

核工作、日志、日報的填寫記載工作。

第七條交班人員應將部門領導指示或其他告知、變更

事項、聯絡情況、執行情況、注意事項等,均應向接班人員

交待清楚。

第八條凡接到部門領導“暫緩交接”告知,交班人員

必須集中思想、謹慎操作和管理,接班人員未經允許,不得

進入工作部位,以免分散當班人員的精力。

第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緩交接;

(-)船舶航行(作業)處于避讓或處于危險航區時。

(二)船舶正進入橋梁或跨江電纜等水域時。

(三)船舶正在編解隊或進出檔、定位、相互配合操作

時。

(四)機、電設備發生故障或正在排除時。

(五)遇到天氣忽然變化惡劣或發生海損和搶險、救濟

時。

第十條詳細交接內容如下:

甲板部交接內容:

(一)氣象、水位、潮汐、水域、船位、岸坡情況和變

化。

(二)各纜繩、錨鏈的松緊受力情況和注意事項及各靠

墊的完好情況。

(三)甲板機械、錨泊設備、拖帶設備,其操作機構的

潤滑運營情況。

(四)船舶裝載、卸載、物件綁扎,船體縱橫傾斜,吃

水等情況和注意事項。

(五)航行(作業)或施工信號及夜間燈號情況。

(六)觸板、跳板、舷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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