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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3.160

CCSP56

44

廣東省地方標準

DB44/T2447—2023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設計導則

Guidelinesforthedesignofsmallandmediumriversregulationproject

2023-10-26發布2024-01-26實施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44/T2447—2023

目次

前言................................................................................I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基本資料...........................................................................3

氣象水文.......................................................................3

社會經濟.......................................................................3

工程地形.......................................................................3

工程地質.......................................................................4

相關工程資料...................................................................4

其他資料.......................................................................4

5治理標準與治理原則.................................................................5

治理標準.......................................................................5

治理原則.......................................................................5

6水文分析計算.......................................................................6

一般規定.......................................................................6

水文分析計算...................................................................6

河道水力計算...................................................................6

7清違清障...........................................................................7

8清淤疏浚...........................................................................8

9堤防工程...........................................................................8

一般規定.......................................................................8

新建堤防.......................................................................9

改擴建和舊堤加固...............................................................9

10護岸工程..........................................................................9

一般規定......................................................................9

坡式護岸.....................................................................10

墻式護岸.....................................................................10

其他護岸形式.................................................................11

11控導工程.........................................................................11

一般規定.....................................................................11

丁壩工程.....................................................................11

順壩工程.....................................................................12

鎖壩及潛壩工程...............................................................12

12引水與排澇工程...................................................................12

I

DB44/T2447—2023

引水工程......................................................................12

排澇工程......................................................................13

13水生態工程........................................................................13

一般規定......................................................................13

河道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14

14水環境工程........................................................................14

一般規定......................................................................14

人工濕地......................................................................15

生態濾溝......................................................................15

人工生物浮島..................................................................15

跌水復氧......................................................................15

15水景觀與水文化工程................................................................15

一般規定......................................................................15

岸線景觀......................................................................16

景觀節點及水文化融合..........................................................16

河道景觀及植物配置............................................................16

16工程管理..........................................................................16

一般規定......................................................................16

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17

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17

工程安全觀測..................................................................17

其他管理設施..................................................................17

工程運行管理費................................................................18

參考文獻..............................................................................19

II

DB44/T244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廣東省水利廳提出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由廣東省水利標準化技術委員會(GD/TC139)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廣東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廣東省水利水電技術中心、廣東水科院勘測設計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黃本勝、黃錦林、王慶、陳仲策、鐘偉強、王立華、杜秀忠、倪培桐、洪昌紅、

唐造造、張挺、譚超、董明、鄧健、劉樂吟。

III

DB44/T2447—2023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設計導則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主要設計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流域面積50km2~3000km2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設計,流域面積小于50km2的中小河流

治理工程設計可參照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

GB50201防洪標準

GB50265泵站設計標準

GB50286堤防工程設計規范

GB50288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

GB50487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GB50707河道整治設計規范

CJJ17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

HJ2005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規范

SL18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

SL26水利水電工程技術術語

SL44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洪水計算規范

SL55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SL104水利工程水利計算規范

SL171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

SL188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

SL197水利水電工程測量規范

SL265水閘設計規范

SL687村鎮供水工程設計規范

SL723治澇標準

3術語和定義

SL2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河流治理riverregulatio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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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河道演變規律,穩定和改善河勢,改善河道邊界條件、水流流態和

生態環境的治理活動。

治導線regulationline

河道整治規劃擬訂的滿足設計流量要求尺度和控制河勢的平面輪廓線。

河勢riverregime

河道水流的平面形態及其發展趨勢,包括河道水流動力軸線或深泓線的位置、走向以及河彎、岸線

和洲灘分布的狀況等。

造床流量dominantformativedischarge

對形成天然河道河床特性及河槽基本尺度起支配作用、與多年流量過程的綜合造床作用相當的特

征流量。

河槽streamchannel

河道中經常通過水流的部分。

分汊河段braidedriver

河槽分為若干汊道,各汊道交替消長的河段。

河床演變fluvialprocess

河道在自然情況或受人工干擾時,水流和河床相互作用所發生的沖淤變化過程。

河工模型試驗rivermodeltest

將河道形態和水流泥沙運動特征按相似準則模擬河流水流泥沙運動和河床演變的試驗研究工作。

清違清障removeillegalbuildingandobstacles

為恢復原天然河道的形態和行洪能力,在河道行洪和管理范圍內,清除阻礙行洪及法律、管理條例

明文禁止的非法涉河建筑物(構筑物)、經濟作物及障礙物等的行為。

疏浚dredging

為疏通、擴寬或挖深河道水域,在水下進行的土石方開挖作業。

控導工程rivercontrolworks

為控導主流、穩定河勢、保堤護灘而修筑的對水流流勢產生一定影響的工程。

生態護岸ecologicalrevetment

在傳統護坡技術基礎上,利用活體植物和天然材料作為護岸材料,既滿足岸坡防護要求,又能為生

物提供良好棲息地條件、改善自然景觀的護岸結構。

水生態waterecology

水生生物群落與水環境相互適應處于良性的動態平衡生存狀態。

2

DB44/T2447—2023

水景觀waterlandscape

與河流水域相連接的特定空間地段呈現出來的特有景色,包括自然水景觀和人工水景觀。

水文化waterculture

以水景觀作為實物載體呈現出的歷史文化內涵與文化品位。

4基本資料

氣象水文

4.1.1應具備降水、水位、流量、流速、氣溫、蒸發、風況、泥沙、潮汐、波浪、地下水等氣象水文

資料。

4.1.2應收集與本流域的河流水系、水域分布、河床沖淤變化等資料。

4.1.3應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鄰流域水文站、雨量站的實測資料,收集本流域曾出現的較高洪水位

和最低枯水位。

4.1.4應收集本流域的設計暴雨、設計洪水、設計排澇流量等設計成果,以及整治河段的設計洪峰流

量、洪水過程、水位成果等。

4.1.5宜收集徑流量、輸沙量、含沙量、泥沙顆粒級配等資料。

4.1.6應收集整治河段的地形圖、縱橫斷面圖、河勢圖、航測圖、衛星影像等資料。

4.1.7潮汐河口段應收集潮位,潮流流速、流向,漲、落潮平均流量,以及有關海岸的動力地貌等資

料。

社會經濟

4.2.1工程設計應具備工程保護區和工程區的社會經濟資料,宜收集直接影響區的社會經濟資料。

4.2.2工程保護區的社會經濟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面積、耕地、人口、城鎮分布等社會概況。

b)農林牧副漁業、工礦企業、交通、能源、通信、文化教育等行業的國民經濟概況。

c)生態環境狀況。

d)歷史洪、澇、潮災害情況。

4.2.3工程區和直接影響區的社會經濟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面積、地類、人口、房屋、固定資產等。

b)農林牧副漁業、工礦企業、交通、通信、文化教育等。

c)文物古跡、旅游設施、墓地等。

工程地形

4.3.1工程不同設計階段的地形測量資料應符合表1的規定。涉河水工建筑物的地形測量資料應符合

SL197的有關規定。

3

DB44/T2447—2023

表1工程設計各設計階段的測圖要求

建筑物類別設計階段比例尺圖幅范圍及斷面間距備注

橫向自堤中心線向兩側帶狀展砂基及雙層地基背水側應適當

開100m~300m,縱向應閉合加寬,以涵蓋壓、蓋重范圍。

地堤防及護岸1:1000~1:10000

至自然高地或已建堤防、路、渠臨水側為侵蝕性灘岸時,宜擴

堤至深泓或侵蝕線外。

包括建筑物進出口及兩岸連接初步設計比例尺宜取大比例

交叉建筑物1:200~1:500

范圍尺。

縱豎向1:100~1:200——初步設計宜取大比例尺。

斷可行性研究、堤線長度超過100km時,橫向比

堤防

面初步設計橫向:1:1000~1:10000——例尺可采用1:25000~1:

圖50000。

豎向1:100初步設計斷面間隔宜取大比例

橫新建堤防每100m~200m測一尺。

斷斷面,測寬200m~600m。曲線段斷面間距宜縮小。橫斷

堤防及護岸

面橫向:1:500~1:1000加固堤防及護岸每50m~100m面寬度超過500m時,橫向比例

圖測一斷面,測寬200m~600m。尺可采用1:2000。老堤加固橫

向比例尺可采用1:200。

4.3.2新建堤防工程應提供擬建堤地形中心線縱斷面圖;加固、改擴建堤防工程應按需提供堤頂及臨

水、背水堤腳線縱斷面圖。

4.3.3地形測量宜通過無人機、衛星遙感等手段對重要河段地形地貌進行現場影像調查。

4.3.4對于城市、城鎮建成區及地形復雜區域,應加大測量比例。

工程地質

4.4.1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地質勘察應符合GB50487、SL188和SL55的有關規定,并評價治理河段河

岸抗沖性與岸坡穩定性。

4.4.2工程設計可利用已有工程的地質勘察資料。

4.4.3工程設計應收集險工地段的歷史和現狀險情資料,同時查明歷史險工段和決口堤段的范圍、地

層結構、防汛搶險和堵口采用的材料等情況。

4.4.4工程設計應收集天然建筑材料勘察或調查成果。

相關工程資料

4.5.1工程設計應收集與治理河段有關的河道、堤防、水庫、湖泊、水利樞紐和蓄滯洪區等資料。

4.5.2工程設計應收集治理河段的穿堤、跨堤、穿河、跨河、攔河和臨河建(構)筑物等資料。

4.5.3工程設計應收集與治理河段有關的港口、碼頭、船閘、錨地和航標等有關航運設施和取水排水

工程等資料。

4.5.4城市、城鎮建成區治理河段,工程設計應查清地下管線情況。

其他資料

4.6.1工程設計應收集與治理河段有關的流域綜合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等資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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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工程設計應收集與治理河段有關的水環境、水生態及自然保護區的資料,并應重點調查珍稀瀕

危及有重要經濟價值的動植物情況。

4.6.3工程設計宜開展現狀地被摸查。

4.6.4污染較重、清淤工程量較大河段的工程設計,應調查或通過試驗探明其有害物質的成分和含量。

5治理標準與治理原則

治理標準

5.1.1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保護區防洪標準應根據GB50201確定。對于GB50201未明確規定區域,鄉

鎮人口密集區的防洪標準取10~20年一遇;村莊人口集中區的防洪標準取5~10年一遇;農田因地制

宜,按照5年一遇以下防洪標準或不設防考慮。經濟條件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區,防洪標準可適當提

高。

5.1.2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保護區排澇標準應根據SL723和廣東省現行治澇標準確定。經濟條件較好

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排澇標準可適當提高。

5.1.3整治河段兩岸的閘、涵、泵站等建筑物和其他構筑物的防洪標準應不低于整治河段的防洪標準,

并應留有適當的安全裕度。

5.1.4整治河段的防洪標準應以防御洪水的重現期表示,或以作為防洪標準的實際年型洪水表示,并

應符合經審批的防洪規劃。

5.1.5整治河段的排澇標準應以排除澇水的重現期表示,并符合經審批的排澇規劃。

5.1.6同一條河流可根據保護對象分區分段確定防洪標準。

治理原則

5.2.1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在滿足防洪(排澇)安全的前提下,應適應河道自然性、生態性、觀賞性、

游樂性的要求,充分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治水理念,實現河暢、水清、堤固、岸綠、景美的治理目

標。

5.2.2應在中小河流綜合治理規劃的基礎上,以整條河流為治理單元,優先治理人口集中、洪水威脅

大、洪澇災害易發、保護對象重要、治理后成效突出的河段以及已查明的險工險段。河道治理應處理好

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關系,防止產生新的災害和風險轉移。

5.2.3應堅持清違清障先行、清淤護岸并重的治理原則。平原和山區河流中,保護人口和重要設施的

河段應在清違清障、河道疏通的前提下,設堤進行防護。山區河流中,保護農田區的河段宜以岸坡防沖、

河道疏通和穩定河槽為主要目的,允許洪水短時間淹浸農田。

5.2.4河道治理應宜彎則彎、宜寬則寬、宜灘則灘,盡量維持河道自然形態,河道斷面宜采用河道原

有的天然斷面,避免斷面的規則化和型式的均一化。

5.2.5應合理確定治理河段的治導線(河岸線、防洪堤線等),留足洪水出路,不造成上游壅水和新

的內澇區。嚴禁束窄河道和行洪斷面,杜絕以治理為名圍墾侵占河道。對河道卡口段應在充分論證的前

提下合理拓寬,擴大過水斷面。

5.2.6河道治理應與自然環境融合,保護河道原有的景觀特色,維護河流的整體性、連續性與自然風

貌的多樣性。城市河道應與城市發展規劃、城市景觀協調,鄉村河道宜保持河道的天然風貌。

5.2.7應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理念開展設計工作,通過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提高對徑流雨

水的滲透、調蓄、凈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5.2.8應統籌考慮水環境保護要求,防止治理過程河道遭受污染,保護和修復河道水環境,努力提升

河道水質,維護河流健康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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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2447—2023

5.2.9在保障防洪排澇安全的前提下,應兼顧水生態保護和修復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河道治

理工作開展水環境整治和水景觀、水文化建設。

5.2.10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積極慎重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滿足防洪安

全的前提下,應優先考慮生態治理措施,優先選擇經濟環保的建筑材料。

6水文分析計算

一般規定

6.1.1應按SL44、SL104、GB50707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水文及水力計算。

6.1.2中小河流宜進行歷史洪水調查,并結合歷史洪水調查資料進行水文分析計算。

6.1.3對計算成果應進行合理性分析,并與已有成果進行比較分析后,合理采用。

6.1.4水力計算宜采用新的實測河道地形資料和水文資料進行參數率定和模型驗證。

水文分析計算

6.2.1對采用或參考的水文站和雨量站的資料情況應進行分析,明確工程設計需采用或參考的資料系

列,并對資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進行分析評價。

6.2.2設計洪水計算:

a)有實測流量資料時,應采用頻率分析法或搬家指數法進行計算,對已有規劃設計成果的需整治

河段,應對計算成果進行分析比較,提出設計洪水成果。

b)無實測流量資料時,可根據《廣東省暴雨參數等值線圖》和《廣東省暴雨徑流查算圖表使用手

冊》查取各歷時暴雨參數(均值、變差系數Cv等),由暴雨資料推求設計洪水:

1)對于集水面積小于1000km2的流域,采用廣東省綜合單位線法和推理公式法計算設計洪

水,在對參數(綜合單位線滯時m1,,推理公式匯流參數m)結合工程集水區域下墊面條

件合理調整、協調兩種方法的設計洪峰流量相差不超過20%后,原則上采用廣東省綜合單

位線法計算的設計洪水成果。

2)對于集水面積小于10km2的工程(水庫除外),可采用經驗公式法(廣東省洪峰流量經驗

公式)計算設計洪水。有條件的可采用綜合單位線法和推理公式法進行計算。

3)對位于城市區域的中小河流,可采用本地區適用的設計暴雨強度公式等方法,由暴雨資料

推求設計洪水。

4)工程上游有對設計洪水產生較大影響的蓄水工程(如水庫)時,應考慮水庫的洪水調節作

用,將區間設計洪水和水庫調洪后的下泄流量進行組合后,作為工程設計洪水成果。

6.2.3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劃分的施工分期,計算分期設計洪水:

a)有實測流量資料時,按6.2.2a)根據流量資料推求設計洪水的方法計算分期設計洪水。

b)無實測流量資料時,根據分期實測雨量資料,可統計各施工時段最大24h雨量,其他短歷時

雨量根據暴雨力Sp推求,再按6.2.2b)根據暴雨資料推求設計洪水的方法計算分期設計洪

水。

c)無分期雨量資料地區可采用臨近氣象站的雨量資料,并參考相近河流已有工程的批復設計成

果,合理確定分期設計洪水。

河道水力計算

6.3.1河道水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6

DB44/T2447—2023

a)河道整治設計應對河道分段后進行河道水力計算。河道分段應使計算河段內各水力要素無大

的變化,河段兩端斷面宜選在無回流的漸變流斷面。

b)計算斷面間距宜在1倍~4倍河槽寬范圍內選取。計算斷面間距在比降較大河段宜取小值,比

降較小河段可取大值。水力要素、河道特性、河床組成變化急劇的河段斷面間距宜縮小。

c)天然河道的糙率應按GB50707的規定執行。有實測或調查水位、流量等相關成果的中小河流,

可利用實測或調查資料反推河道糙率。

d)河道整治設計應根據整治河段內的建(構)筑物的功能、布置和結構型式,進行相關水力計算。

攔河、臨河、跨河的建(構)筑物,應進行過流能力和壅水計算。

e)對可能引起河道沖淤變化的建(構)筑物,應進行沖淤分析計算。對比較復雜和特別重要的河

段,必要時宜進行相應的數學模型計算或開展河工模型試驗研究。

6.3.2河道恒定流計算:

a)整治河段的水面線應根據控制斷面的水位和相應的河道流量,考慮沿線建筑物的水頭損失,計

入區間入流、出流等因素計算確定。

b)對于干支流、河湖等洪澇水相互頂托的河段,應研究洪澇水組合和遭遇規律,并應根據設計條

件推算不同組合情況的水面線,經綜合分析后,合理確定設計洪澇水位。

c)分汊河段的流量和水面線應按總流量等于各汊流量之和以及各汊分流、匯流條件計算確定。

d)計算的水面線成果,宜與實測或調查的水面線進行比較驗證。

6.3.3河道非恒定流計算:

a)整治河段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進行河道設計洪水過程和其他非恒定流過程計算。

1)水流要素隨時間變化較大的河流。

2)河道調蓄作用較大的河段。

3)潮汐河口段。

b)計算的初始條件、邊界條件應根據計算河段的實際情況或設計要求合理確定。

7清違清障

中小河流清違清障的目標是恢復原天然河道的形態和行洪能力。

清違清障應從河流整體治理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其對全流域上下游河道的影響,以不增加干流

河道防洪壓力為前提,防止洪水災害轉移。

棄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生活垃圾應全部清除。對在河道范圍內(特別是中水河槽范圍內)

未經許可設置的生產場所和設施,包括非法挖筑的魚塘、養殖場、成片果林、臨時碼頭、沙場、房屋等,

應進行清理。

清違清障可參考上下游人為因素影響較小的天然優良河段形態和斷面確定河長、河寬和斷面,宜

恢復河道原有的自然形態。

清違清障影響堤防、岸坡穩定安全時,應采取補救措施。

河灘或岸邊的茂密植物,應分析植物的類型和利弊,在滿足行洪要求的前提下,宜予以保留,以

維持河道自然生態。

對行洪影響較大、“卡口”的天然河障,應在河道演變規律、現狀河道行洪能力等科學分析的基

礎上,結合流域防洪規劃,慎重確定是否清理。清障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對控制河勢的天然或人工節點(即河道縮窄段)不宜隨意拓寬。

b)宜保持河道原有蜿蜒、曲折的自然形態,不宜采取對河道自然形態產生重大影響的清障措施

(包括河流改道、裁彎取直等),避免改變河道縱坡。

c)對于沿岸邊界條件控制較強、對河道險段保護有利的天然河障不宜隨意切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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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違清障應遵循河道自然演變特征,不應“見灘就挖,遇洲就清”。在較開闊的河段,阻水不嚴

重的沙洲不應挖除,在有條件的河段宜留足灘地,以蓄洪和滯洪。

應做好清違清障中河障開挖料的處置,優先利用質量符合要求的開挖料進行護岸或筑堤。當河障

開挖料中含有河砂資源時,應按要求處置。

清違清障中關鍵的、影響重大的治理工作應開展相關專題論證。

8清淤疏浚

當河道淤積影響到防洪、排澇、灌溉、供水、通航、水生態、水環境等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為

恢復河道正常功能,應進行河道清淤疏浚。

清淤疏浚應遵循河床演變規律,根據河道整治工程總體布局,結合河道治導線確定疏挖范圍。清

淤疏浚的縱橫剖面應滿足河道行洪安全、河槽與岸坡穩定、河道水域環境整治等要求。

清淤疏浚設計內容應包括清淤疏浚范圍、寬度、底高程、兩側邊坡坡比及距已建成建(構)筑物

的最小安全距離。

清淤疏浚應維護河道原生態河貌,在滿足防洪要求前提下,宜保留原河道河勢與形態,維持河道

天然灘(洲),注重保持河道生態系統,可適當考慮景觀要求。

清淤疏浚應不影響堤防、岸坡穩定及鄰近建(構)筑物安全,必要時應采取補救措施。

清淤應考慮已有建筑物(橋梁、水閘、倒虹吸等)的護底或底板高程,分段以實測護底或底板連

線作為清淤縱坡。

河道擴挖時應沿灘地較寬的一側或沿凸岸進行,使河線圓順。疏挖段的進、出口處應與原河道漸

變連接。未經論證,不宜改變整治河段的河道比降。清淤疏浚河段的河槽設計中心線宜與主流方向一致,

交角不宜超過15°。

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清淤疏浚的河底高程應滿足最低通航水位要求。

河道宜采用復式斷面進行清淤斷面設計,河槽寬度與底高程可按滿足多年平均流量或枯季平均流

量過流進行清淤斷面設計,也可參考治理河段附近天然優良河段形態和斷面確定。

對多沙河道應分析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預測、評價疏浚工程效果。

為保證清淤疏浚工程的實施效果,穩定河勢和保障堤岸安全,必要時應實施輔助性的控導工程措

施。

清淤疏浚宜采用環保方式,棄土處置應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可根據地形、地質和環境條件等合

理選擇棄渣場地,可用的清淤料可就地利用。

河道清淤應結合黑臭水體治理、水污染治理及河長制工作要求,規范污染淤積物的處置,污染嚴

重河道清淤料應按要求處置,不應隨意堆放。

清淤疏浚中清出的河道砂石屬于國家所有,不應隨意處理,應按要求處置。

9堤防工程

一般規定

9.1.1堤防工程設計應符合GB50286的規定。

9.1.2堤防工程的型式應根據河段所在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堤基地質、筑堤材料、水流及風浪特

性、施工條件、運用和管理要求、環境景觀、工程造價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確定。

9.1.3堤防工程宜采用生態自然的型式,優先采用當地材料,利用生態保護技術或生態修復技術,創

造有利于植被生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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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堤身斷面應滿足抗滑穩定、滲透穩定要求和防沖抗浪要求,保證河勢穩定和岸灘穩定。

9.1.5堤頂道路路面結構宜采用柔性瀝青路面或泥結碎石型式。

9.1.6新建堤防應進行論證,并符合相關規劃,嚴禁占用水域和縮小河道斷面。

9.1.7舊堤加固宜保留原有植被,保持原有堤線,堤身斷面多樣化,結構材料生態化。人口聚居區域

可因地制宜地設置親水平臺等設施。

新建堤防

9.2.1新建堤防應根據河道整治和防洪要求,經過比選合理確定堤線和堤距布置。

9.2.2堤防斷面型式應根據河道行洪斷面、地形地質條件、當地材料以及占地情況、交通、環境、工

程造價和運行管理等因素綜合確定,可采用斜坡式、復合式、直立式等。

9.2.3斜坡式堤防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宜選用植物護坡。復合式堤防宜結合市政園林建設,采取水

土保持和植物措施,使河道堤防與周圍自然環境和諧。直立式堤防可采用垂直綠化或選用透水透氣材料。

9.2.4筑堤材料宜就地取材。采用清淤或清障料筑堤時,應通過試驗和技術論證,使其滿足抗滑、滲

透和護岸穩定要求。

9.2.5新建堤防應慎用全截式的垂直防滲措施。

改擴建和舊堤加固

9.3.1對未達標的堤防,應根據現行規范要求復核堤頂高程、堤身和堤基的抗滑和滲透穩定性。

9.3.2對堤頂高程、堤坡穩定性不滿足要求的堤防,可根據建材、占地、交通和地形條件等因素,綜

合比較選擇加高培厚、放緩邊坡等加固方案。

9.3.3對軟基地區或因碼頭等原因限制堤頂高程的堤段,可考慮允許越浪設計或采用防洪墻。對拆遷

量大的堤段,可選擇加高防洪墻、增設防浪墻或路面加高等加固方案。

9.3.4對堤身填筑質量差、散浸、滲漏等堤身隱患,應綜合比較選擇堤身灌漿、土工膜、攪拌樁、高

壓旋噴樁、沖抓套井粘土回填以及加設下游反濾排水等加固方案。

9.3.5對堤基滲透破壞隱患,可根據地層結構、險情情況及滲流分析成果,采用堤后壓蓋結合排水或

垂直截滲等加固方案,對堤防背水側的坑塘,可用填塘固基結合排水等加固方案。

10護岸工程

一般規定

10.1.1河岸受水流、潮汐、波浪作用可能發生沖刷破壞影響安全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宜采用工程措

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防護。

10.1.2護岸包括護坡與護腳,護坡與護腳應以設計枯水位為界。設計枯水位可按月平均水位最低的三

個月的平均值計算。

10.1.3護岸工程可根據水流、潮汐、波浪特性,以及地形地質、施工條件和應用要求等,選用坡式、

墻式或其他形式護岸,優先選用坡式護岸。

10.1.4護岸工程的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a)堅固耐久,抗沖刷、抗磨損性能強。

b)多孔隙、透水透氣、生態友好,適于生物繁衍生息。

c)適應河床變形能力強。

d)就地取材,經濟合理,便于施工、修復、加固。

10.1.5護岸應根據河岸特點進行設計,在凹岸水流對沖段,護岸設計以滿足防沖要求為主,宜采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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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混凝土、隱形護岸、干砌石護岸、漿砌石護岸、混凝土護岸、板樁等;凸岸及其它防沖要求較低的區

段,應充分考慮生態的要求,宜選擇植物措施、植生土工網墊、植生土工袋、植生卵石堆石岸、生態格

賓護墊、開孔生態板樁等。

10.1.6在設計流速小于2m/s的順直河段,可選用植物護坡;設計流速小于4m/s的順直河段,可選

用由三維土工網復合植物護坡;設計流速大于4m/s的順直河段和河流彎道的迎水面,以及有工程措施

銜接的河段,不宜采用純植物護坡。

10.1.7堤防護坡頂部高程宜同堤頂,灘岸護坡頂部高程應與灘面相平或略高于灘部。護岸工程的下部

護腳延伸范圍符合下列規定:

a)在深泓近岸段應延伸至深泓線,并應滿足河床最大沖刷深度的要求。

b)在水流平順、岸坡較緩段,宜護至坡度為l:3~1:4的緩坡河床處。

10.1.8無灘或窄灘段護岸工程與堤身防護工程的連接應良好。

10.1.9護岸應考慮景觀休閑和親水的需要,常水位以上宜采用生態護岸。復式斷面的灘面設計應分析

行洪和土地利用等因素,可以將灘地設置為不影響行洪的綠化地。

10.1.10護岸工程應進行穩定計算分析。坡式護岸整體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25,邊坡內部穩定安

全系數不應小于1.20。墻式護岸擋土墻沿基底面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及抗傾覆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

GB50286的規定。

坡式護岸

10.2.1坡式護岸可分為上部護坡和下部護腳。上部護坡的結構形式應根據河岸水文、地質、地形、河

床形態、周圍環境、生態、經濟等條件,可按植物、土工合成材料、生態網格、無砂混凝土、干砌石、

漿砌石、混凝土等順序選用護坡形式。下部護腳部分的結構形式應根據岸坡地形地質情況、水流條件和

材料來源,采用拋石、石籠等,經技術經濟比較選定。

10.2.2護坡工程可根據岸坡的地形地質條件、岸坡穩定及管理要求設置枯水平臺,枯水平臺頂部高程

宜高于設計枯水位0.5m~1.0m,寬度可為1.0m~2.0m。當枯水平臺以上坡身高度大于6.0m

時,宜設置寬度不小于l.0m的戧臺。

10.2.3護坡厚度可按GB50286-2013附錄D確定。無砂混凝土護坡厚度宜為0.15m~0.20m,砌

石護坡石層的厚度宜為0.25m~0.30m,混凝土預制塊的厚度宜為0.10m~0.12m。砂礫石墊層

厚度宜為0.10m~0.15m,粒徑可為2mm~30mm。當灘面有排水要求時坡面應設置排水溝。

10.2.4有條件的河岸宜采取植樹、植草等生物防護措施,樹、草品種應根據當地的氣候、水文、地形、

土壤等條件及自然景觀、生態環境、養護管理要求選擇。植物群落宜喬木、灌木和草相結合,優先采用

本土植物。

10.2.5拋石護腳應符合下列要求:

a)拋石粒徑應根據水深、流速情況,按GB50286的有關規定計算或參照己建工程分析確定。

b)拋石厚度不宜小于拋石粒徑的2倍,水深流急處宜增大。

c)拋石護腳的坡度宜緩于1:1.5。

墻式護岸

10.3.1對河道狹窄、堤防臨水側無灘易受水流沖刷、保護對象重要、受地形條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

河岸,宜采用墻式護岸。

10.3.2墻式護岸的結構形式可采用直立式、陡坡式、折線式等。墻體結構材料經充分比較后,宜按生

態混凝土、生態砌塊、石籠、干砌石、漿砌石、混凝土等順序選擇。

10.3.3墻式護岸斷面尺寸及墻基嵌入河岸坡腳的深度,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河岸整體穩定計算分析成

果確定,高度宜控制在常水位以上0.2m~0.3m。當擋土墻墻前有可能被水流沖刷的土質地基,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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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墻墻趾埋深宜為計算沖刷深度以下0.5m~1.0m,否則應采取可靠的防沖措施。

10.3.4墻式護岸在墻后宜回填砂礫石。墻體應設置排水孔,排水孔處應設置反濾層。在水流沖刷嚴重

的河岸,墻后回填體的頂面應采取防沖措施。

10.3.5墻式護岸沿長度方向應設置變形縫,鋼筋混凝土結構護岸分縫間距可為15m~20m,混凝

土、漿砌石結構護岸分縫間距可為10m~15m。在地基條件改變處應增設變形縫,墻基壓縮變形量

較大時應適當減小分縫間距。不設止水的變形縫后應設置反濾層。

10.3.6墻式護岸墻基宜選用天然地基。當天然地基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地基處理,處理的措施應

通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

10.3.7墻式護岸宜設置魚巢,并進行垂直綠化。對使用混凝土、漿砌石等材料建造的擋墻,宜在臨水

側墻面上設置多排生態種植槽植綠。

其他護岸形式

10.4.1對于沖刷嚴重的岸坡可采用樁式護岸。樁式護岸的材料可采用木樁、鋼樁、預制鋼筋混凝土樁、

大孔徑鋼筋混凝土樁、預應力混凝土U形板樁、護坡生態塑鋼板樁等。樁式護岸應符合下列要求:

a)樁的長度、直徑、入土深度、樁距、材料、結構等應根據水深、流速、泥沙、地質等情況,通

過計算或參照已建工程經驗分析確定。

b)樁可選用透水式和不透水式;透水式樁間應以橫梁連系并掛尼龍網、鉛絲網、竹柳編籬等構成

屏蔽式樁壩;樁間及樁與坡腳之間可拋塊石、混凝土預制塊等護樁護底防沖。

10.4.2壩式護岸可選用丁壩、順壩及勾頭丁壩等形式。壩式護岸可按結構材料、壩高及水流情況,選

用透水或不透水、淹沒或非淹沒、正挑、下挑或上挑等形式。

10.4.3有條件的河岸可設置防浪林臺、防浪林帶等。防浪林臺及防浪林帶的寬度、樹種、樹行距、株

距,應根據水勢、水位、流速、風浪情況確定,并應滿足消浪、促淤、固土保岸、生態等要求。

11控導工程

一般規定

11.1.1為約束主流擺動范圍、護灘保堤,可設置控導工程,引導主流沿設計治導線下泄。

11.1.2控導工程應遵循因勢利導的原則,以穩定河槽、防沖護岸為目標,滿足束水導流的不同要求。

11.1.3控導工程應生態優先,減少對河道天然狀態的影響。

11.1.4控導工程應根據河流水文泥沙特性、河道邊界條件、整治工程總體布置的要求,合理選用丁壩、

順壩(或護岸)、鎖壩、潛壩等。復雜的控導工程宜進行模型試驗驗證。

11.1.5控導工程應進行沖刷計算,計算時應合理選用河床面上允許不沖流速、坡腳處土壤計算粒徑、

水流的局部沖刷流速等主要計算參數,并對計算結果進行合理性分析。

丁壩工程

11.2.1丁壩的平面布置應根據整治規劃、水流流勢、河岸沖刷情況和已建同類工程經驗確定。

11.2.2丁壩長度應根據堤防、灘岸至整治工程位置線的距離確定。丁壩間距可為壩長的1~3倍,

下段丁壩的間距可大于中上段。丁壩壩頂的寬度、壩的上下游坡度、結構尺寸應根據水流情況、地質條

件、工程穩定、施工及運用要求分析確定,丁壩壩頂寬度宜大于2.0m。

11.2.3丁壩應按結構材料、壩高及水流情況,合理選用透水、不透水;淹沒、非淹沒;上挑、正挑、

下挑等型式。

11.2.4丁壩壩身填筑宜采用土料,填筑土料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選擇無污染的土料。土料填筑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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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應以壓實度為設計指標。經過技術經濟論證,壩身也可采用石料、柳石料、鉛絲籠、土工織物長管袋

等。

11.2.5在中細砂組成的河床或在水深流急處修建不透水丁壩宜采用沉排護底,壩頭部分應加大護底

范圍,鋪設的沉排寬度應滿足河床產生最大沖刷的情況下壩體不受破壞。

11.2.6對不透水淹沒式丁壩的頂面,宜做成壩根斜向河心的縱坡,其坡度可為1%~3%。

11.2.7透水樁壩宜采用預制鋼筋混凝土樁或鋼筋混凝土灌注樁。樁空隙通常為0.2m~0.5m。樁

的頂部高程可采用河道整治流量相應的設計洪水位。樁徑和配筋設計應根據河道地質條件和設計最大

沖刷深度等情況計算確定。

11.2.8丁壩與堤防或灘岸銜接處應加強防護,防止該處受局部水流的破壞。

順壩工程

11.3.1導流順壩用于束窄河槽、導引水流、調整河岸,宜布置在過渡段、分汊河段、急彎及凹岸末端、

河口及洲尾等水流不順和水流分散的地方。

11.3.2導流順壩與水流方向應接近或略有微小交角,并直接布置在整治線上。

11.3.3順壩壩頂高程應高于河道整治流量相應水位以上0.5m,也可沿水流方向自壩根至壩頭略有傾

斜。

11.3.4順壩壩頂寬度應根據壩體結構及施工、搶險要求確定。土質順壩的壩頂寬度宜大于3.0m,拋

石順壩的壩頂寬度宜大于2.0m。

11.3.5順壩外坡坡度應比較平順,邊坡可取1:1.5~1:3.0,并沿邊拋石或拋枕加以保護,壩頭處

邊坡應適當放緩,一般不宜陡于1:3.0;背水坡邊坡可取1:1.0~1:2.0。

11.3.6壩基位于中細沙河床上的順壩,應放置沉排,沉排伸出壩基的寬度,迎水坡宜大于6m,背水

坡宜大于3m。

鎖壩及潛壩工程

11.4.1鎖壩壩身應具備抗沖能力。鎖壩的壩頂高程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鎖壩的頂寬一般宜大于3m,

上下游邊坡應根據穩定計算確定。

11.4.2鎖壩應在壩身上下游設置護底工程,護底寬度上游可取壩高的1.5倍,下游可取壩高的3~

8倍,其頂部高程應水平,兩端壩段頂高程可按1/25~1/10的坡度與河岸相連接。

11.4.3淹沒式鎖壩壩段中部可占壩長1/2~2/3,壩頂中部占壩長1/2~2/3,其頂部高程應水

平,兩端高程可按1/25~1/10的坡度逐漸增高與河岸相連接。

11.4.4潛壩的壩身應具備抗沖能力,頂部高程應低于設計枯水位,頂部寬度宜大于3.0m,邊坡應根

據穩定計算確定。

12引水與排澇工程

引水工程

12.1.1引水工程應根據河道水位、地形、地質條件和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確

定采用無壩引水或有壩(閘)引水方式。

12.1.2結合河勢、清淤、疏浚工程,以不產生明顯阻水為原則進行引水工程設計,阻水嚴重的舊陂頭

宜部分改建為閘,新建陂頭宜采用壩閘結合方式,確保行洪通暢。

12.1.3山區引水工程應結合水土流失情況,在推移質較少的淺水河流中引水,可采用低壩式引水構筑

物;在大顆粒推移質較多的淺水河流中引水,可采用底欄柵引水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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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平原引水工程在滿足行洪安全前提下,可結合水景觀進行設計。

12.1.5低壩式引水構筑物應選擇在河床穩定的河段建造,應設置泄水和沖砂設施,引水口宜布置在河

床凹岸處。

12.1.6引水工程總體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引水設計高程適宜,管理運用靈活、方便。

b)引水口通暢、穩定,必要時對與其相連接的上、下游河段進行整治。

c)各個建筑物布置相互協調。

d)多泥沙河流上的渠首,應采取有效的防沙措施,防止推移質泥沙和過量的懸移質泥沙進入渠道。

12.1.7引水渠渠首布置應符合GB50288、SL687的規定。當河岸地形較陡、岸坡穩定時,渠首宜采

用岸邊式布置;當河岸地形較緩或岸坡不穩定時,渠首可采用引渠式布置。

12.1.8引水涵(閘)設置應結合地形、引水流量、引水高程,考慮河床演變的影響,通過方案比選合

理確定。地形條件許可時,宜合并引水,減少穿堤建筑物數量。

12.1.9引水涵(閘)設計應符合SL265的規定,提水泵站設計應符合GB50265的規定。

12.1.10從河道取水的泵站站址選擇和總體布置,應根據地形、地質、水源、動力源等條件確定,滿

足防洪、防沖、防淤和防污要求。取水口應選在主流穩定靠岸、能保證取水的河段。取水建筑物設計應

考慮河床變化的影響,并與河道整治工程相適應。

排澇工程

12.2.1排澇工程應考慮地形、河床變化的影響,原則上以自排為主,抽排為輔。

12.2.2排澇工程按類型分為排水渠、排水管、排水涵(閘)和排澇泵站等,排澇工程設計應符合GB

50288的要求。

12.2.3排水渠應根據排水區的形狀、面積和承擔的任務,在低洼地帶布置,宜優先利用天然河溝。

12.2.4排水渠應滿足不沖、不淤和占地少、施工及管理方便要求。

12.2.5排水管應根據排水規模、生產發展水平、地形、土質、管材來源、運輸和敷設條件等因素綜合

分析確定。

12.2.6排水管進入明溝處宜采取防沖措施。

12.2.7排水涵(閘)設置應結合地形、排水任務、排水規模,考慮河床演變的影響,通過方案比選合

理確定。地形條件許可時,宜合并排水涵(閘),減少穿堤建筑物數量。

12.2.8排水涵(閘)設計應符合SL265的規定,排澇泵站設計應符合GB50265的規定。

12.2.9山區性河道不宜設置排澇泵站。

12.2.10排澇泵站應根據自排與提排、排除澇水與降低地下水位、排水與灌溉相結合等要求,因地制

宜進行布置。排澇泵站出水口不宜選在迎溜、岸崩、河床不穩定或淤積嚴重的河段。有部分自排條件的

排澇泵站,宜與排水閘合建。

13水生態工程

一般規定

13.1.1應認真貫徹生態水利建設的理念,統籌防洪安全、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

13.1.2應以尊重河道自然狀態和屬性為基礎,確需人工干預時,宜優先選用生態材料、措施和工法。

13.1.3應加強河道生態系統性和連續性,確保河道在橫向、縱向和垂向連通的通暢性。

13.1.4應做好河道生態本底的調查,一般可在豐水期及枯水期分別調查治理河道內的浮游動植物和

底棲動物及高等水生植物等相關內容,分析生物多樣性指數、群落特征等,從生態的角度判斷水體受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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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的程度及富營養化情況。

13.1.5工程設計時應明確河道的最小生態流量,并提出維持河道最小生態流量需要采取的相應措施。

13.1.6水生植物選配宜充分考慮河流洪水沖刷、泥沙淤積、漂浮垃圾等因素影響。

河道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

13.2.1應優先保留河道自然形態,在確保安全泄洪的基礎上,工程布置應保持河流連續性、蜿蜒性,

保留深潭、淺灘、沙洲等原有河流地貌形態。

13.2.2在河道治理時,河床、護岸等力求形態多樣性、生態性,應優先選擇本土物種,保留或修復本

土生物群落。河道斷面結構型式、岸坡與護砌材料、施工工藝等應采用生態措施,維持河道生物的生存

條件。

13.2.3對河網濕地區域,應明確本地區河網濕地范圍,提出河網濕地保護措施。

13.2.4河道治理應采取措施清除有害入侵物種。

13.2.5水生植物類群配置:

a)河道內水生植物類群配置宜從河道沿岸向水體深處依次配置挺水植物、浮葉植物和沉水植物。

b)水生植物種植設計應根據河道水深(漂浮植物除外)、水質、透明度、流速、風浪等實際狀況,

結合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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