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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項目名稱(2406-320573-89-01-184125)新建實驗室項目項目代碼2406-320573-89-01-184125建設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建設地點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越秀路888號地理坐標(東經:120度48分7.085秒,北緯:31度2分4.718秒)國民經濟行業類別M7320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建設項目行業類別45-98專業實驗室、研發(試驗)基地建設性質□新建(遷建)□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申報情形□首次申報項目□不予批準后再次申報項目□超五年重新審核項目□重大變動重新報批項目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選填)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人民政府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號(選填)黎政備〔2024〕1號總投資(萬元)1000.00環保投資(萬元)50.00環保投資占比(%)5.00施工工期2個月是否開工建設□否專項評價設置情況無規劃情況規劃名稱:《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先行啟動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規劃名稱:《江蘇省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審批機關:原江蘇省環保廳;審批文件名稱及文號:蘇環審〔2015〕14號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分析1、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先行啟動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相符性分析(1)總體要求①規劃范圍2規劃范圍包括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鎮和金澤鎮、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西塘鎮和姚莊鎮全域,約659.5平方公里。規劃研究范圍擴展至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及其協調區,面積分別約2413平方公里、486平方公里。②規劃期限規劃近期至2025年,遠期至2035年,遠景展望至2050年。③上位規劃要求示范區的總體發展愿景是“世界級水鄉人居文明典范”,其中,先行啟動區是示范區中率先實踐高質量和一體化發展的核心地區。至2035年,先行啟動區規劃常住人口規模約80萬人,耕地保護目標21.85萬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18.45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25.39平方公里,城鎮開發邊界面積131.9平方公里,建設用地總面積不高于164.7平方公里。①目標愿景a、生態綠色高質量發展的標桿地圍繞淀山湖、元蕩、太浦河打造“世界級湖區”、“水鄉客廳”,凸顯江南水鄉湖蕩風光,構建林田共生、藍綠交織的生態網絡,提供更豐富的生態休閑空間和更高品質的生態公共產品,依托優美風景,注入發展新動能,集聚區域創新要素資源,構筑產學研協同共進的創新空間,促進產業用地提質增效,為長三角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探索路徑和提供先行示范。b、跨區域一體化發展的試驗地在兩省一市交匯處,率先探索跨省級行政區一體化制度新供給,聚焦規劃管理、生態保護、土地管理、要素流動、財稅分享、公共服務政策等方面,在跨省級行政區、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涉及多個平行行政主體的框架下,探索一體化推進的共同行為準則,探索行之有效的一體化制度安排,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系統集成,高起點擴大開放,為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提供示范。c、世界級水鄉人居文明的典范地以河、湖、田、鎮、村和諧共生的聚落圖景,多層次、跨區域、高水平的公共服務網絡和便捷、低碳、智能、安全的基礎設施體系,集中展現江南人居智慧,豐富文化生活體驗,打造江南韻、小鎮味和現代風交織共3鳴的水鄉特色文化標識地。②指標體系圍繞三大發展愿景,深化落實25項上位規劃確定的指標要求,提出相應的支撐策略,保障戰略目標的實現。加強對于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及時預警,對進展滯后的部分目標指標,加大推進力度、強化政策機制保障,確保目標指標的實施。表1-1先行啟動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核心指標表維度編號指標名稱(單位)指標類型現狀(2021年)規劃(2035年)生態綠色高質量發展的標桿地1藍綠空間占比(%)預期性-2生態保護紅線面積(平方公里)約束性-25.393河湖水面率(%)預期性26.74清水綠廊管控寬度預期性-一級清水綠廊城鎮段:30米管理范圍、60米保護范圍;農村段:80米管護范圍;理范圍、1000米保護范圍、2000米核心監控范圍5森林覆蓋率(%)預期性-6耕地保護目標(萬畝)約束性-21.857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萬畝)約束性-8建設用地總規模(平方公里)約束性9城鎮開發邊界面積(平方公里)約束性-城鎮開發邊界內建設用地占比(%)預期性-制造業和研發用地占城鎮建設用地比例預期性31跨區域一體化發展水體水功能區達標率預期性吳江91.7嘉善青浦4驗地89.7重要生境保護程度覆蓋率(%)預期性-城鎮內部路網密度(公里/平方公里)預期性約4.5城鎮污水處理率(%)預期性吳江96.9嘉善93.3青浦95.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預期性吳江92.6嘉善87.4青浦90城鎮地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預期性-≥75(城鎮建成區8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標要求)新建基礎設施智慧化水平(%)預期性-世界級水鄉人居文范的示范地常住人口規模(萬人)預期性537820歷史文化街區面積(含風貌區,公頃)約束性-43421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平方米/人)預期性-22骨干綠道長度(公里)預期性-23骨干河道和主要湖泊生活、生態岸線占比預期性-24新建建筑基準控制高度(米)約束性-城區≤50;鎮區≤30;村莊≤1225每百戶居民擁有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平方米)預期性-(3)國土空間保護開發格局①生態空間格局落實示范區“一心四區、三廊三鏈”的生態格局,強化以淀山湖-元蕩為主體的生態源地作用,加強水脈林廊的有機聯系,統籌水、田、林復合的水鄉基底保護與治理,構建“綠心引領、廊鏈成網、分區筑底”的先行啟動區生態格局,提升區域生態系統的安全和品質。②城鄉空間結構5落實示范區“兩核、四帶、五片”的整體空間結構,傳承先行啟動區“小集中、大分散”的傳統空間特色,按照“多中心、網絡化、融合式”的空間組織模式,形成“一廳三片、十字走廊、小鎮網絡”的城鄉空間結構,引導城鄉更加平等均衡、共生共融發展。吳江片區:以科技制造、創新研學、生態文旅為主導功能,建設成為一體化示范區特色交通樞紐和綜合服務中心、長三角智慧創新小鎮和科技制造業基地、江南水鄉文旅中心和生態宜居水鎮。推進蘇州南站科創新城建設,強化蘇州南站樞紐輻射力,打造集城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公共交通、水上交通等設施為一體多式聯運體系,更緊密地融入區域產業鏈和創新網絡,加強前沿科技應用;推進太浦河生態景觀帶建設,促進產業社區功能轉型、提振古鎮文化經濟;以元蕩和三白蕩為載體推進環元蕩國際生態文旅湖區、環三白蕩國際創新活力湖區建設。③城鎮體系構建由“新市鎮(鎮區)-集鎮(社區)-村莊”組成的鎮村體系,促進先行啟動區城鄉整體發展。至2035年,先行啟動區規劃常住人口規模約78萬人,建設用地上人口密度為5000-6000人/平方公里。其中,青浦片區16.5萬人,吳江片區43萬人、嘉善片區18.5萬人。同時,為滿足更廣大區域人群的就業、商務以及旅游、康養等公共服務需求,在常住人口基礎上預留20%左右的彈性,按照實際服務人口100萬人統籌資源配置。④集約節約用地a、嚴守建設用地底線鎖定總量、有序減量:突出生態示范效應,嚴格遵循“藍綠空間占比不低于75%”的基本原則,確定國土空間開發強度。至2035年,規劃建設用地總面積不高于164.7平方公里,其中青浦片區52.2平方公里、吳江片區71.5平方公里、嘉善片區41平方公里。盤活流量、挖潛存量:立足城鄉建設由“外延式擴張”向“內涵式培育”的轉型要求,加強建設用地流量管理,協調增量、流量、存量掛鉤的土地配置機制,進一步清理閑置低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分離建立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項目供地前研判和供地后監管,按照“以用為先”的原則,綜合采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措施全面推動閑置土地開工建設,或按法定程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托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鼓勵騰挪空間用于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6細化完善城鎮低效用地認定標準,鼓勵通過依法協商收回、協議置換、費用獎懲等措施,推動城鎮低效用地騰退出清。積極探索居住類地段更新、商業樓宇更新、歷史建筑活化利用等城市更新政策,加大城鎮內部有機更新實施力度,促進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復合利用。至2035年,存量盤活用地規模約20.6平方公里。b、優化建設用地布局與結構依托湖蕩、溇港、河網不同類型的水陸空間肌理,傳承江南親水聚落形態,合理布局、鎖定城鎮空間,優化農村居民點布局,形成河、湖、田、鎮、村和諧共生的聚落環境和水鄉單元,規劃城鎮開發邊界內建設用地占比控制在70%左右。推進區域基礎設施互聯互通,規劃區域基礎設施用地較2020年現狀增加約6平方公里。強化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規劃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分別較2020年現狀增加約0.4平方公里、12平方公里。在保障產業發展的基礎上,對現有低效工業用地進行騰退和轉型升級,增加創新研發用地占比。c、提高土地利用績效提高畝均產出:以提高畝均產出水平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結合先行啟動區用地結構優化和用地績效提升,推進低效工業用地減量化,提升發展質量。健全用地考核機制和評價體系,落實標準化準入門檻,以土地利用效率為核心,完善激勵倒逼機制,將用地規劃、建設標準、投資產出、各類評價等形成一系列標準,明確“硬約束”控制指標。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執行差別化要素供給,通過數字賦能、管理增效、設計賦值等方式,推進集約高效利用土地。提高復合利用:增強發展韌性,探索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與市政基礎設施等用地的集約復合開發;集聚發展動力,鼓勵產業用地的功能置換和混合使用,積極推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存量低效用地盤活;提升城鎮品質,鼓勵城鎮各級中心區、公共活動中心區、軌道站點服務范圍、客運交通樞紐地區、重要濱水區等地區的土地復合使用,鼓勵用地兼容和建筑業態垂直混合,加強各類基礎設施走廊的綜合設置,重點推進軌道交通場站周邊地區的綜合開發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強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強化土地資源精準供給,不斷提升配置效率。規劃通過先整治后調7優,先存量后增量的土地管理辦法,建立增存掛鉤的年度土地供給計劃,形成可持續的“造血”機制,以增量供給帶動存量優化。鼓勵多方參與、共同監管,探索數字化遠程監測方式,推進國土空間信息系統監測平臺建設,促進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力量參與全生命周期管理。(4)國土空間底線管控①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夯實糧食安全根基,落實耕地保護黨政同責,按照兩省一市要求實施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定期考核。全面加強耕地保護統籌力度,對規劃確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嚴禁違規占用耕地開展非農建設,堅決防止“非糧化”,把住糧食安全主動權。②生態空間保護構建“生態保護紅線-結構性生態空間-其他生態空間”三級生態空間管控體系,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保護重要結構性生態空間,強化生態基底約束。③歷史文化保護延續與水共生的水鄉聚落特征,以歷史水路為脈絡,串聯歷史文化名鎮、傳統村落、文物古跡等文化資源點,構建歷史文化保護空間網絡,建立統一的歷史文化保護對象體系,劃定文化保護控制線,實施分類分級管控。④城鎮開發邊界a、劃定城鎮開發邊界落實上位規劃要求,以“雙評價”為基礎,根據城鎮建設用地集中連片的原則,結合空間布局方案,劃定城鎮開發邊界131.9平方公里。城鎮開發邊界內促進城鎮布局緊湊、空間集約,建設用地由現狀94.0平方公里增加到115.9平方公里,占建設用地總規模的比例在70.4%。城鎮開發邊界外促進郊野空間開敞疏朗,低效建設用地減量提質、布局優化,鼓勵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由現狀66.9平方公里減少到48.8平方公里,占先行啟動區建設用地總規模的比例達到29.6%。b、落實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嚴格落實上位規劃空間管制要求,將先行啟動區細化為現狀已建區、規劃新增區、限建區、禁建區等空間管制區域,加強全域空間管制,提升8空間治理水平。c、加強城鎮開發邊界內外分類管控城鎮開發邊界內要強化節約集約用地導向,建設用地規模應與城鎮人口、主體功能等規劃發展要求相匹配。城鎮開發邊界內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優化內部用地結構,促進城鎮緊湊發展,提高土地綜合承載能力。城鎮開發邊界外以鄉村振興為目標,綜合考慮新經濟發展的需求,大力調整用地結構布局,原則上不準新增普通商品房和工業用地,確保公共設施、公共空間等方面的規劃指標落實;限制建設用地集中、連片發展,大力推進低效及污染型工業用地減量;控制城鎮開發邊界外開發強度,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和體量。開發邊界外建設用地的具體布局結合下層次規劃進行確定。⑤安全底線構建強韌的城市安全保障和防災減災體系,全面提升區域防災減災綜合實力。以風險監測全覆蓋、數據匯聚信息分析、綜合預警能力強化、科學決策能力提升為要點,加強聯防聯控,防災資源能力共享,全面提升先行啟動區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統籌災害事故風險防控及應急工作,以“平戰結合、平災結合”為關鍵,推進重要防災減災設施布局落地。(5)生態環境①水空間率先踐行保護河湖空間的生態理念,彰顯河網湖蕩密布特色,優化水空間、保護水生態、提升水品質、做好水文章。以安全為底線,優化骨干河湖水系空間格局,加強河網湖蕩互聯互通,提升水系空間的調蓄能力。強化核心湖蕩和重點河流保護,實施水環境綜合治理,通過生態修復、景觀營造等方式,發揮水空間的生態、景觀、經濟綜合效益。②農業空間構建綠色高效的農業空間格局,促進現代農業與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空間保護水平和利用效率,推廣循環農業和清潔生產模式,減少農業源碳排放,提升耕地土壤碳匯能力,發展服務城市、富裕農民的品牌農業,科技創新、優質高效的智慧農業和樂居生態、傳承農耕文明的綠色農業。③林地空間適度增加林地規模,引導林地合理高效布局,完善先行啟動區森林網9絡,提升林地碳匯能力。促進水土保持和自然生境多樣性修復,打造林水相依、林田交織的林地景觀。④環境治理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核心理念,圍繞水環境污染共治河水生態資源共享、大氣污染聯防聯治、土壤風險管控等聯保合作新格局,完善多方協同保護機制,把示范區先行區建設成為生態環境良好、綠色產業發達、環境管理先進、環境文化豐富、環境社會參與多元的綠色生態示范區。(6)基礎設施①綜合交通按照節點高效直通、適度網絡化布局、互聯互通運營、智能化管理、一體化服務等思路和原則,強化跨界交通協同、內外交通銜接、地區交通提升和品質交通塑造,打造內聯外暢、互聯密織、面向未來的低碳綠色、高效暢達、特色多元、智慧賦能、快旅慢游的高品質綜合交通體系。至2035年,綠色交通出行(含公共交通、慢行交通、新能源車輛等)比例達到80%,城鎮地區軌道交通和中低運量公交站點600米半徑范圍內覆蓋的人口和就業崗位比例達到65%,先行啟動區內部平均通勤時間不超過30分鐘。②市政設施以綠色、循環、低碳、智慧為目標,著力推動先行啟動區市政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能源低碳發展,加強先行啟動區水資源及能源供給的互聯互通以及共濟共補,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加強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規劃和集約建設,實現三地市政基礎互聯互通、分工合作及管理協同。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越秀路888號,屬于工業區,項目所在地為工業用地,為實驗室項目,屬于[M7320]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符合《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先行啟動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2、與《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黎里鎮)區域環評》及《江蘇省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跟蹤環評》相符性分析(1)規劃范圍江蘇省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黎里鎮原名:吳江汾湖經濟開發區)位于吳江區東南部,四至范圍為南至318國道、東至新友路、北至蘇滬浙高速公路,西至蘇同黎公路,總面積為35.53km2。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越秀路888號,屬于該規劃范圍內。(2)產業定位自汾湖經濟開發區經省政府批準建立以來,按照統一規則、科學布局、產業集聚和互相配套的原則,在開發區原有機械制造、紡織服裝行業的基礎上,優化產業布局,并且加大對低污染、高附加值產業的建設,目前已形成了機械加工制造產業、電子信息產業、紡織服裝產業三大產業。(3)入區項目建議開發區規劃的主導產業為機械加工制造產業、電子信息產業、紡織服裝產業。依據規劃要點,在對區域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開發區限制和禁止入區企業相關具體要求及類別清單。限制類項目指基本符合開發區產業定位,但不在《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和《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7年本)中淘汰類和禁止類項目中。該類項目主要是指有一定污染,但是經過成熟的工藝技術治理后,能夠達到環境要求的建設項目,入區企業達到清潔生產相關要求。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屬于[M7320]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不在《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和《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7年本)中淘汰類和禁止類項目中,因此符合其準入條件。(4)開發區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評價目前開發區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比例為100%。通過對典型企業清潔生產水平統計分析可知,開發區整體單位工業增加值的能耗、污染物排放量不高,區內所發展的產業中服裝紡織業單位產值能耗最高,而單位工業增加值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最高的事化工企業,因此,開發區應嚴格控制現有化工企業的規模,加強其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監督,督促其完成清潔生產審核,通過從源頭削減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對照《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HJ274-2009),汾湖開發區27項考核指標全部達標。目前開發區在原有機械制造、紡織服裝行業的基礎上,優化產業布局,并加大對低污染、高附加值產業的建設,主要產業已基本形成集群,具備較為明顯的產業鏈條。(5)環評總結論總結論:吳江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主要產業以機械制造、電子信息和食品加工產業為主,入區項目基本符合規劃產業定位要求。開發區基本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開展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建區以來實施了一系列環境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區域污染問題得到了一定的控制。開發區環保基礎設施基本建設到位,產業布局較為合理,環境管理及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預案較為完整,產業定位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要求。開發區通過貫徹循環經濟理念,進一步科學招商選商,構建生態型產業鏈,盡快完成供熱中心環保驗收工作,落實節能減排任務,加強區內各河道及湖蕩綜合整治工作,落實生態建設要求,完善環境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污水處理、集中供熱等基礎設施有效地運行,各類污染物排放得到較好控制,對區域及各保護目標的環境影響可進一步降低,區域環境能夠滿足功能區劃要求,可實現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從環保角度論證吳江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項目在該處建設可行。環評批復情況:《江蘇省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書》(后簡稱“報告書”)由原江蘇省環保廳于2015年2月2日通過審核,批復意見為蘇環審〔2015〕14號,對開發區建設環境管理的主要意見:一、嚴格園區環境準入門檻。嚴格按照原環評批復和最新環保要求進行園區后續開發,合理篩選如園項目,按規劃布局引進符合園區產業定位、投資規模大、清潔生產水平高、污染輕的企業;加強區內現有企業的整合和改造升級,優化生產工藝,構建上下游產業鏈,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區內不符合產業定位的企業,不得擴大生產規模,今后不得引進涉重、化工、原料藥和印染等不符合產業定位和含氮、磷排放的企業和項目。二、優化開發區用地布局。根據調整后的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和用地實際情況調整園區用地布局,合理控制工業用地開發規模,工業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應與開發區的開發進度相適應,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按《報告書》提出的方案建設、完善居住區周邊防護隔離帶。三、切實加強開發區環境管理。按原環評批復要求完善、落實日常環境監測、應急預案制訂和演練等環境管理制度。新建項目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項目“三同時”制度,推薦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進程。四、加強污水集中處理及中水回用。加快推進西部污水廠建設進度,完善蘆墟污水處理廠事故應急系統;加強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確保尾水穩定達標排放;推動中水回用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回用途徑,提高中水會用率。五、完善固體危廢管理制度。加強區內企業的固體危險廢物存儲場地管理,盡快建立開發區固體危險廢物統一管理體系,對固體危廢收集、儲運、利用和安全處置實行全過程監控。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貫徹落實《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等要求,開展區內各湖蕩、河流的疏浚和區內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對生態紅線保護目標的環境保護及監控措施。根據《江蘇省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書》,開發區規劃的主導產業為機械加工制造產業、電子信息產業、紡織服裝產業。相符性分析: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越秀路888號,屬于江蘇省汾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黎里鎮)規劃范圍內;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屬于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主要提供汽車配件、線束等產品檢測服務,配套服務于電子信息產業,符合開發區產業定位;本項目生產過程中無工業廢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由吳江區蘆墟污水處理廠處理,因此與其區域環評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1、產業政策相符性分析產業政策:本項目屬于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之限制、淘汰類項目,不屬于《江蘇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產業產品目錄(2024年本)》(蘇發改規發〔2024〕3號)之限制、淘汰和禁止類,也不屬于《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7年本)》(蘇府〔2007〕129號)之限制、禁止和淘汰類,本項目屬于允許類。對照《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21年版),本項目不屬于(一)“高污染”產品名錄、(二)“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三)“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經查本項目不屬于《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江蘇省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中限制、禁止用地。2、其他相符性分析(1)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相符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便于檢查、采樣的規范化排污口,懸掛標志牌;不得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在太湖流域新設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清潔生產要求,現有的企業尚未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應當按照清潔生產規劃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萬米上溯至5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第三十條太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5000米范圍內,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到1萬米河道岸線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三)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四)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五)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本項目屬于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距離東太湖約21.5公里、距太浦河約3.1公里,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醫藥生產項目,不屬于水產養殖、畜禽養殖項目,也不屬于高爾夫球場項目,不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不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由吳江區蘆墟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標排放,不違反太湖流域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劃。(2)與《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相符性分析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江蘇省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范圍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221號),本項目屬于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內。根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條對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一)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二)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三)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六)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垃圾;(七)圍湖造地;(八)違法開山采石,或者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職工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由吳江區蘆墟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標排放,不屬于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因此不違反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中的相關規劃。(3)與《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20號)相符性分析暫行辦法中規定核心監控區是指大運河江蘇段主河道兩岸各2千米的范圍。濱河生態空間:是指核心監控區內,原則上除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外,大運河江蘇段主河道兩岸各1千米的范圍;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核心監控區內除濱河生態空間及建成區(城市、建制鎮)以外的區域。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應遵循保護優先、綠色發展,文化引領、永續傳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濱河生態空間、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和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三區”)予以分類管控。第十四條建成區(城市、建制鎮)內,嚴禁實施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劃和管制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建成區老城改造應加強建筑高度管控,開展建筑高度影響分析,按照高層禁建區管理,落實限高、限密度的具體要求,限制各類用地調整為大型的工商業、商務辦公、住宅商品房、倉儲物流設施等項目用地。本項目距離大運河13.6km,符合產業政策、規劃和管制要求,符合《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20號)相關要求。(4)與《大運河蘇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蘇州市人民政府蘇府規字〔2022〕8號)相符性分析本細則所稱核心監控區,是指大運河蘇州段主河道兩岸各2千米范圍。核心監控區按照濱河生態空間、建成區和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三區”)予以分區管控。濱河生態空間,是指核心監控區內,原則上除建成區外,大運河蘇州段主河道兩岸各1千米范圍內的區域。建成區是指核心監控區范圍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內的區域和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村莊建設區。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是指核心監控區內除濱河生態空間及建成區以外的區域。本項目距離大運河13.6km,不在核心監控區內,符合《大運河蘇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蘇州市人民政府蘇府規字〔2022〕8號)相關要求。(5)與《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2022年1月24日印發)相符性分析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實現生態環境質量創優目標(全省PM2.5濃度達到30微克/立方米左右,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優Ⅲ比例達到90%以上),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2%以上,生態質量指數達到50以上,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6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固體廢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生態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更加完備,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顯著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到2035年,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建成美麗中國示范省。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不屬于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生產過程中所用的能源均為清潔能源電能。因此與《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2022年1月24日印發)相符。(6)與《實驗室廢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DB32/T4455-2023)相符性分析表1-2本項目與《實驗室廢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相符性分析實驗室廢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本項目建設情況是否相符1.實驗室單位產生的廢氣應經過排風柜或排風罩等方式收集,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對凈化工藝和設備進行科學設計和施工,排出室外的有機、無機廢氣應符合GB14554和DB32/4041的規定(國家或地方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實驗室廢氣已作規定的,按相應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執行)。本項目實驗產生的廢氣主要為非甲烷總烴廢氣,經通風櫥收集后經1根15米高排氣筒排放。排放的非甲烷總烴廢氣符合DB32/4041的規相符2.收集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的實驗室單元,廢氣凈化效率不低于80%;收集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在0.2kg/h~2kg/h(含0.2kg/h)范圍內的實驗室單元,廢氣凈化效率不低于60%;收集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在0.02kg/h~0.2kg/h(含0.02kg/h)范圍內的實驗室單元,廢氣凈化效率不低于50%。本項目收集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為0.003kg/h,小于0.02kg/h,廢氣經通風櫥收集后經1根15米高排氣筒排放。相符3.應根據實驗室單元易揮發物質的產生和使用情況,統籌設置廢氣收集裝置,實驗室門窗或通風口等排放口外廢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和監測應符合GB37822和DB32/4041的要求。本項目實驗產生的有機廢氣經通風櫥收集;廠區內NMHC濃度需滿足GB37822和DB32/4041的要求。相符4.根據易揮發物質的產生和使用情況﹑廢氣特征等因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分質收集處理。同類廢氣宜集中收集處理。本項目實驗產生的廢氣主要為非甲烷總烴廢氣,經通風櫥收集后經1根15米高排氣筒排放。相符5.有廢氣產生的實驗設備和操作工位宜設置在排風柜中,進行實驗操作時排風柜應正常開啟,操作口平均面風速不宜低于本項目實驗產生的廢氣主要為非甲烷總烴廢氣,經通風櫥收集后排相符0.4m/s。排風柜應符合JB/T6412的要求,變風量排風柜應符合JG/T222的要求,可在排風柜出口選配活性炭過濾器。放,通風櫥工作面控制風速≥0.5m/s。6.產生和使用易揮發物質的儀器或操作工位,以及其他產生廢氣的實驗室設備,未在排風柜中進行的,應在其上方安裝廢氣收集排風罩,排風罩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定。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廢氣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控制風速的測量按照GB/T16758,WS/T757執行。本項目實驗過程在通風櫥內進行,罩口距離污染源0.3m,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廢氣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大于0.3m/s。相符7.實驗室單位應根據廢氣特性選用適用有機廢氣可采用吸附法進行處理,采用吸附法時,宜采用原位再生等廢吸附劑產生量較低的技術;無機廢氣可采用吸收法或吸附法進行處理;混合廢氣宜柔取組合式凈化技術。根據技術發展鼓勵采用更加高效的技術手段﹐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預處理措施,符合HJ2000的要求。凈化裝置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HI/T1、HJ/T397和GB/T16157的要求,自行監測應符合HJ819的要求﹐排放同類實驗室廢氣的排氣筒宜合并。本項目實驗產生的有機廢氣極少,經通風櫥收集后經1根15米高排氣筒排放。相符8.實驗空單位應加強對易揮發物質的采購、儲存和使用管理。本項目加強對清潔劑的采購、儲存和使用管理。相符9.易揮發物質應使用密閉容器盛裝或儲存于試劑框(庫)中,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揮發。本項目清潔劑等密閉儲存于化學品庫相符10.實驗室單位應編制易揮發物質實驗操作規范,涉及易揮發物質使用且具有非密閉環節的實驗操作應在具有廢氣收集的裝置中進行。本項目編制易揮發物質實驗操作規范,實驗過程在通風櫥內進行。相符11.儲存易揮發實驗廢物的包裝容器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儲存易揮發實驗廢物的倉庫應設置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本項目清潔劑等桶裝密閉儲存于化學品倉庫內,化學品倉庫位于實驗室內。相符12.廢氣收集和凈化裝置應在產生廢氣的實驗前開啟,實驗結束后應保證實驗廢氣處理完全再停機,并實現收集和凈化裝置與實驗設施運行的聯動控制。收集和凈化裝置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停用檢修。本項目實驗在通風櫥內進行,通風櫥實驗前開啟,實驗結束后保證實驗廢氣處理完全再停機,并定期對通風櫥進行檢查。相符13.廢氣收集和凈化裝置應采取措施降低噪聲和振動對環境的影響。本項目對設置減振墊、隔聲等降噪措施。相符14.實驗室單位應將收集和凈化裝置的管理納入日常管理中,對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掌握必要的運行管理知識和應急本項目將通風櫥的管理納入日常管理中,對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培相符情況下的處理措施。15.實驗室單位應建立收集和凈化裝置的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以及相關臺賬制度,明確設施的檢直周期。本項目建立通風櫥的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以及相關臺賬。相符16.實驗室單位應保證實驗空廢氣收集和凈化裝置正常運行,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委托第三方進行專業化運維。本項目通風櫥委托第三方進行專業化運維。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項目的建設基本符合《實驗室廢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DB32/T4455-2023)的相關規定。(7)與《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蘇大氣辦〔2021〕2號)相符性分析表1-3與《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重點任務具體內容相符性代要求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木材加工、紡織家企業(附件2)清潔原料替代工作。實施替代的企業要使用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規定的粉末、水性、無溶劑、輻射固化涂料產品;符合《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規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產品;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規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劑產品;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規定的水基型、本體型膠粘劑產品。若確實無法達到上述要求,應提供相應的論證說明,相關涂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本企業不在文件“附件2各區市VOCs源頭替代企業清用的清潔劑為半水基清洗劑,根基計算VOC含量為244g/L,滿足《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規定的半水基清洗劑產品,符合要入條件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黏劑等項目。2021年起,全省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紡織、木材加工等行業以及涂料、油墨等生產企業的新(改、擴)建項目需滿足低(無)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內市場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產品,執行國家《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本項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使用,因此符合要求。(8)與《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相符性分析根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表1清洗劑VOC含量及特定揮發性有機物限值要求:半水基清洗劑VOC含量≤300g/L。本項目使用的清潔劑為半水基清洗劑,根據其MSDS報告計算,清潔劑中VOC含量為244g/L。故與《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相符。(9)與《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蘇環辦〔2014〕128號)要求:“總體要求(一)所有產生有機廢氣污染的企業,應優先采用環保型原輔料、生產工藝和裝備,對相應生產單元或設施進行密閉,從源頭控制VOCs的生產,減少廢氣污染物排放。(二)鼓勵對排放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對濃度、性狀差異較大的廢氣應分類收集,并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總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機化工、醫藥化工、橡膠和塑料制品(有溶劑浸膠工藝)、溶劑型涂料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業的VOCs總收集、凈化處理率均不低于90%。本項目屬于實驗室項目,不屬于上述重點行業,產生的VOCs有機廢氣經通風櫥收集后由15m高排氣筒達標排放,符合《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中相關要求。(10)與《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4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控制項目GB37822標準要求本項目執行情況VOCs物料的儲存(1)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和料倉中。(2)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3)VOCs物料儲庫、料倉應滿足密閉空間的要求:利用完整的維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本項目VOCs物料為檢測過程中使用的清潔劑,使用密閉容器包裝,存放于試劑柜。VOCs物料的轉移和輸送(1)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則應采用密閉容器、罐車。(2)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本項目VOCs物料使用密閉容器包裝。工藝過程的VOCs控制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取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本項目使用VOCs原輔料過程在通風櫥中進行,由高排氣筒排放,符合要VOCs收集處理系統要求(1)基本要求: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2)廢氣收集系統要求:①企業應處理方法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分類收集。②廢氣收集系統排放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定。③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3)VOCs排放控制要求:①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6297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②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③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15m。(1)本項目通風櫥與實驗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停止相關實驗操作,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符合要求。(2)本項目采用通風櫥對VOCs廢氣進行收集,廢氣收集系統的為密閉的輸送管道。符合要求。(3)本項目VOCs廢氣經處理后排放濃度及速率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本項目所在地屬于重點地區,VOCs初始排放速率為0.003kg/h(小于2kg/h),符合要求。本項目設置15m高排氣筒,符合要求。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廠區內NMHC濃度≦6mg/m3(1h均值)本項目廠區內NMHC濃度≦6mg/m3(1h均值符合要求。記錄要求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企業在正式投產后,將按照相關要求建立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11)與《江蘇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相符性分析表1-5本項目與《江蘇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相符性分析江蘇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本項目建設情況是否相符分類管理:實驗室危險廢物分為廢棄危險化學品、液態廢物、固態廢物三大類。實驗室危險廢物只能歸于具體某一類,混合多種有害成分的危險廢物按照附件1自上而下的順序確定類別。本項目實驗產生的危險廢物按類別不同分類管相符包裝管理:用于盛放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廢棄危險化學品應滿足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具有反應性的危險廢物應經預處理,消除反應性后方可投入容器或包裝物內。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得投入同一容器或包裝物內;液態廢物使用的塑料容器應符合《包(GB18191-2008)要求,盛裝不宜過滿,容器頂部與液面之間保留適當空間;固態廢物包裝前應不含殘留液體,包裝物應具有一定強度且可封閉。破碎玻璃器皿、針頭等應存放于銳器盒內;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固態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存放;廢棄試劑瓶(含空瓶)應瓶口朝上碼放于滿足相應強度且可封閉的包裝容器中,確保穩固,防止泄漏、磕碰,并在容器外部標注朝上的方向標識。本項目產生的危廢主要為廢液、廢原料桶、廢潤滑油,其中廢液、廢潤滑油密閉桶裝,廢原料桶加蓋密閉存放于危廢倉庫內,危廢倉庫及容器滿足《危險廢物貯(GB18597-2023)要。相符貯存管理一般要求:產生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庫或設置貯存點,貯存庫和貯存點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實驗室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分類和污染防治要求進行分類貯存,且應避免與不相容的物質、材料接觸;貯存庫、貯存點、容器和包裝物應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規范實施后危險環辦〔2023〕154號)等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庫或貯存點標志、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危險廢物標簽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廢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危化品貯存設施內,或經預處理使本項目設有一座33m2的危廢倉庫,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的要求,各類危廢分類暫存,危廢倉庫及盛放容器和包裝物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規范實施后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3〕154號)等要求設置;設立管理人員每周對包裝容器、防滲漏措施、標簽標識、存放期限、投放記錄表、管理臺賬等進相符之穩定后貯存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實驗室產生的危險特性不明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相關危險特性判定或鑒別,并經預處理穩定化后方可在貯存設施或場所內貯存;貯存點、貯存庫管理人員應每周對包裝容器、防滲漏措施、標簽標識、存放期限、投放記錄表、管理臺賬等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貯存庫和實驗室外部貯存點應安裝24小時視頻監控系統,確保監控畫面清晰。視頻記錄保存時間至少為3個月;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治安管理、消防、衛生健康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危廢倉庫安裝24小時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記錄保存時間至少為3個月。貯存點要求: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點分為實驗室內部貯存點和實驗室外部貯存點。其中,實驗室外部貯存點分為建筑內部貯存點及建筑外部貯存點。建筑內部貯存點不得設置于走廊、過道等公共區域,建筑外部貯存點不得設置于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區域;貯存點需在地面上涂覆或張貼黃色警戒線,明確貯存點的區域范圍,并采取防風、防雨、防曬以及防止危險廢物流失揚散等措施;貯存點貯存的危險廢物應置于容器或包裝物中,不應直接散堆。存放液態危險廢物時,需采取防滲漏措施,將容器置于托盤中。存放兩種及以上不相容液態危險廢物時,應分類分區存放,且不得共用泄露液體收集裝置;危險廢物在實驗室內部貯存點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0.1噸,在建筑內部單個貯存點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0.5噸,在建筑外部單個貯存點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3噸;實驗室內部貯存點單個容器盛滿后,貯存時間不應超過7天。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含氰廢液在貯存點存放時間不應超過30天。其他實驗室危險廢物在貯存點存放時間不應超過90天;包裝容器或包裝物外部應在醒目位置規范粘貼包裝容器標識標簽,用中文全稱(不可簡寫或縮寫)標示內含主要化學本項目設有一座33m2的危廢倉庫,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的要求,各類危廢分類暫存,危廢倉庫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3噸,危廢3個月清運一次;包裝容器和包裝物外部規范粘貼包裝容器標識標簽;建立投放登記制度,投放記錄表應作為臺賬至少保存五年。相符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同時使用電子標簽;各類危險廢物采用不同背景顏色的標簽:廢棄危險化學品使用紅色(色值C0M96Y95K0),有機廢液使用藍色(色值C92M75Y0K0),無機廢液使用橘黃色(色值C0M63Y91K0),固態廢物使用白色(色值C0M0Y00K0貯存點應建立投放登記制度,每一個收集容器對應一份投放記錄表,記錄投放時間、投放主要化學物質、投放人等信息鼓勵使用電子投放記錄表,投放記錄表應作為臺賬至少保存五年。貯存庫要求:貯存庫內不同貯存分區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存放兩種及以上不相容危險廢物時應采用過道、隔板或隔墻等方式隔離;在貯存庫內貯存液態、半固態以及其它可能有滲濾液產生的危險廢物,需配備泄露液體收集裝置,不相容危險廢物不得共用泄露液體收集裝置;貯存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時,應設置氣體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廢氣(含無組織廢氣)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規定要求。本項目各類危廢分類暫存,且危廢倉庫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的要求設置;本項目無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相符轉運管理: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貯存點收集后,應及時轉運至危險廢物貯存庫進行規范貯存或者轉移至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實驗室危險廢物在內部轉運時,應至少2名實驗室管理人員參與轉運并符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有關收集和內部轉運作業要求;實驗室內部收運危險廢物的車輛應使用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運輸工具,車內需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并配備環境應急物資;實驗室危險廢物轉運前應提前確定運輸路線,運輸路線應避開人員聚集地,轉運人員需攜帶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和應急物資;實驗室危險廢物運輸至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時應符合HJ2025-2012中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運輸前固態廢物可使用帶封口且有內襯的本項目實驗室產生的危廢經收集后立即轉運至危廢倉庫,并設立2名實驗室管理人員參與轉運;內部收運車輛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運輸工具,車內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并配備環境應急物資危廢轉運前提前確定運輸路線等,且符合HJ2025-2012中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相符噸袋進行二次包裝并封口;液態廢物進行二次包裝時,應具有液體泄露堵截設施;固態廢物與液態廢物不得混放包裝;危險化學品需單獨包裝并符合安全要求。二次包裝標簽應符合HJ1276-2022中包裝識別標簽要求。管理責任: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是環境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做好危險廢物源頭分類、投放、暫存、收運、貯存及委托處置等工作,建立并執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及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臺賬、轉移聯單、應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應至少明確1名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協調各實驗室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工作落實情況;應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情況,在江蘇省固體廢物管理系統內申報有關信息或納入小量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實驗室外部貯存點需配備專人管理,并以實驗室為單位做好臺賬記錄。鼓勵使用物聯網技術對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進行實時記錄;應加強本單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對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和參與實驗活動的學員、研究技術人員、業務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實驗室產生廢棄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險化學品時,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其規定的方式進行預處理、運輸、貯存、處置。產生廢棄醫用麻醉藥品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報損申請,并在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殘留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產生廢棄獸用麻醉藥品時,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貯存、處置。本項目實驗室做好危險廢物源頭分類、投放、暫存、收運、貯存及委名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協調各實驗室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加強本單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本項目不產生廢棄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險化學品。相符3、“三線一單”相符性分析(1)生態紅線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建設項目附近主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是項目南面2.2km的汾湖重要濕地、東面2.1km的三白蕩重要濕地;根據《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蘇政發〔2018〕74號),項目所在地附近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主要為項目西面21.5km處的太湖重要濕地(吳江區),根據蘇政發〔2020〕1號及蘇政發〔2018〕74號,其生態保護規劃分別見表1-6及1-7所示。表1-6項目周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名稱主導生態功能范圍面積(平方公方位距離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面積汾湖重要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汾湖水體范圍3.132.2km三白蕩重要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三白蕩水體范圍5.58E,表1-7項目周邊國家級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蘇政發〔2018〕74號)生態保護紅線名稱類型地理位置區域面積(平方公方位距離太湖重要濕地(吳江區)重要湖泊濕地太湖湖體水域72.43W,21.5km本項目不在《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和《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蘇政發〔2018〕74號)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與之相符。(2)環境質量底線根據《2023年度蘇州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蘇州市全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均能達標,臭氧(O3)存在不達標情況,判定蘇州市全市屬于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區。通過改善措施,可減少污染物排放。根據《2023年度蘇州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2023年,納入“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考核的30個斷面中,年均水質達到或好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II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93.3%,同比上升6.6個百分點;未達III類的2個斷面為IV類(均為湖泊)。年均水質達到II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53.3%,同比上升3.3個百分點,II類水體比例全省第一。2023年,納入江蘇省“十四五”水環境質量考核的80個地表水斷面(含III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95%,同比上升2.5個百分點;未達III類的4個斷面為IV類(均為湖泊)。年均水質達到II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66.3%,與上年相比持平,II類水體比例全省第一。本項目納污河流為烏龜蕩,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V類標準要求。根據金亭汽車線束(蘇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檢測報告,聲環境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3類區標準要求。本項目廢氣、廢水、固廢均得到合理處置,噪聲對周邊影響較小,不會突破本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質量底線。因此本項目的建設符合環境質量底線標準。(3)資源利用上線本項目屬于實驗室項目,運營過程中用水主要為職工生活用水及實驗用水,由當地自來水廠統一供應,項目用地為工業用地,不占用新的土地資源,本項目不會突破當地資源利用上線。(4)環境準入負面清單①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表1-8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序號準入標準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1、鼓勵事項積極發展引領性綠色低碳經濟、功能型總部經濟、特色型服務經濟、融合型數字經濟、前沿型創新經濟、生態型湖區經濟,大力培育符合生態綠色導向的專精特新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綠能環保、科技研發、總部辦公、文旅會展和信息數創等重大產業項目。本項目污染物執行已發布的國家、滬蘇浙行業及特定區域最嚴格的排放標準;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屬于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主要提供汽車配件、線束等產品檢測服務,配套服務于電子信息產業,不屬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相符2積極引入綠色低碳領域技術咨詢機構,支持綠色研發設計、節能環保認證、低碳規劃咨詢、環境監測管理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共建區域綠色低碳技術咨詢服務行業高地。3在先行啟動區內新進產業項目污染物排放執行已發布的國家、滬蘇浙行業及特定區域最嚴格的排放標準。相關要求適時擴大到一體化示范區全域。4蘇州市吳江區圍繞“創新湖區”“樂居之城”發展定位,以綠色低碳循環為導向,強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推動生態資源利用更加高效、綠色、安全。5吳江區突出發展電子信息、光電通信、智能裝備、高端紡織四大“強制造集群;加快發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綠色環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現代商貿服務、高端商務服務、數字賦能服務、科技創新服務、文創旅游服務五大“特”色服務經濟。6落實《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引導產業園區優化布局。本項目位于吳江區黎里鎮越秀路重點管控單元;項目為實驗室項目,不屬于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符合當地產業定位;廢氣經處理裝置處理后可達標排放,對外環境影響較小;本公司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項目周邊無住宅、學校、醫療機構等敏感目標,且不屬于環境風險潛勢為II級及以上的項目相符7以高標準生態環境準入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提升傳統特色產業能級,降低單位能耗和排污強度,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8依法依規推動傳統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產能淘汰、轉型升級和域外搬遷,支撐和推動示范區產業減污降碳。9各產業集聚類重點管控單元根據產業集聚區塊的功能定位,實施差異化的產業準入條件,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環境風險防范制度,推進集聚區生態化改造,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10產業園區鄰近現有及規劃集中居住區的,應合理設置產業控制帶,細化產業控制帶設置范圍及產業準入要求。產業控制帶內原則上不得新建住宅、學校、醫療機構等敏感目標,不宜引入環境風險潛勢為II級及以上的項目(依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11城鎮生活類重點管控單元發展高端生產性服務業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業,重點深化生活、交通領域污染減排。12一般管控單元以促進生活、生態、生產功能的融合為導向,重點加強農業、生活等領域污染治理,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嚴格限制非農項目占用耕地,促進城多空間的彈性有機生長。13優先保護單元生態保護紅線應確保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一般生態空間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14三、禁止事項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開展和建設損害生態保護紅線主導生態功能、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和項目。結構性生態空間內禁止對主導生態功能產生影響的開發建設活動。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不涉及上述禁止類項目相符15長江流域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國家、省級水生生物保護區實行年禁捕,禁捕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不涉及上述相符期內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和垂釣。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等投資建設項目。淀山湖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大蓮湖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嘉善縣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內,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生存環境,禁止開展破壞其生態功能的活動。禁止類項目16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禁止在太湖(吳江區)重要濕地、吳江同里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吳江震澤省級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林地、河流等生態空間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禁止建設或開展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建設或開展的項本項目不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太湖(吳江區)重要濕地、吳江同里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吳江震澤省級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且不涉及上述禁止類項目相符17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對確實無法避讓、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相關法定保護區的線性交通設施、水利設施項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項目,應采取無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本項目不屬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相符18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全國窒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本項目不利江流域河湖岸線,不在相符態保護的項目。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和建設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環境)功能的項目。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不占用水域19禁止未經同意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現有化工企業依法逐步淘汰搬遷。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音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不涉及上述禁止類項目相符20除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外,太湖流域原則上不再審批其他生產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本項目距太湖約21.5公里,且無生產性氮磷污染物排放相符21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本項目不屬于港口、碼頭項目,不屬于石化、現代煤化工項目相符22禁止新增化工園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高污染項目清單參照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執行。本項目不屬于鋼鐵、石化、化工、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相符23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電站鍋爐、鋼鐵冶煉窯爐以外)。禁止建設企業自備燃煤設施。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除熱電行業以外)。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不涉及上述禁止類項目相符24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三種情形。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本項目不取用地下水相符減地下水取水量。②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相符性分析表1-9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相符性分析序號準入標準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1、產業契合度1、符合示范區功能區定位與產業導向,聚焦引進功能型總部經濟、特色型服務經濟、融合型數字經濟、前沿型創新經濟、生態型湖區經濟的產業項目。本項目屬于實驗室項目,符合園區產業定位,不屬于上述限制、淘汰產品與項目,采用國內行業先進的研發工藝與裝備,污染物經收集后均能達標排放。本項目符合“三線一單”要求,廠房建設按照要求執相符22、支持資源節約型、環球友好型先進制造業產業項目。33、嚴禁落地國家和滬蘇浙等各級政府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及相關法規政策文件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工藝、裝備、產品與項目。4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和區域主導生態功能。52、工業項目應采用國際國內行業先進的生產工藝與裝備,污染物排放應執行已發布的國家、滬蘇浙行業及特定區域最嚴格的環保排放標準,能耗、水耗指標應達到行業國際國內領先水平。63、工業項目應按照“綠色工廠”標準(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建造和管理。研發總部、商辦總部項目應符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要求。③與《汾湖高新區關于推進產業發展、完善項目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汾高新發〔2018〕78號)相符性分析本項目為實驗室項目,屬于[M7320]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經對照《汾湖高新區關于推進產業發展、完善項目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汾高新發〔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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