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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溫醫附二兩起醫療

事故通報的分析

季靈正溫州醫學院

第二附屬醫院一、事件通報一、事件通報案例1:肝膽外科案例病情簡介:轉入ICU后,患者神志昏迷,經口氣管插管接呼吸機輔助通氣,無自主呼吸,大量補液后血壓仍明顯偏低,無尿,全身發紺。告知家屬患者病情極危重,預后極差,隨時可能心臟驟停、死亡。5月28日3:25患者出現心率減慢,醫方予胸外按壓等搶救,3:50患者病情危重,家屬放棄治療患者自動出院。出院當日患者死亡。5月31日膽汁培養檢出大腸埃希菌及糞腸球菌;病理報告示慢性膽囊炎。入院至死亡時間<48小時。患者死亡后其家屬對醫院的診治持有異議,發生醫療爭議。案例1:肝膽外科案例案例1:肝膽外科案例案例1:肝膽外科案例案例2:肝膽外科案例病情簡介:8月2日患者嘔咖啡色帶血性液體兩次,量約100ml,醫方考慮肝硬化、慢性腎功能衰竭、肝腎綜合征、應激性潰瘍、凝血功能障礙,予告病危,多科會診考慮肝硬化引起凝血功能異常,腎功能衰竭引起消化道粘膜糜爛出血可能,予輸血、巴曲亭止血、耐信制酸及補液處理,未見好轉。8月20日患者家屬要求出院,8月28日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屬對醫院的診治持有異議,發生醫療爭議。案例2:肝膽外科案例案例2:肝膽外科案例鑒定結論:醫方過失與患者最終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鑒于本例患者多囊肝、多囊腎多年,本身存在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疾病,鑒定組綜合分析認為本例醫方應對患者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本病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案例2:肝膽外科案例二、律師觀點二、律師觀點二、律師觀點二、律師觀點二、律師觀點二、律師觀點一、鑒定前“應對分析會”召開的不夠徹底每一起重大醫療糾紛事件,均應召開鑒定前分析會,并邀請“懂醫、懂法、客觀”的法律顧問或醫務工作者,在全面而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以患方代理的身份質疑臨床科室。通過這種方式的質疑,促使臨床科室進行客觀的反省,做出應對鑒定專家提出的各種準備,拿出系統、全面、合法、合規的鑒定陳述意見。醫務管理教訓醫務管理教訓三、派遣鑒定參加人員的問題:眾所周知,社會上營利性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不一定召開“鑒定聽證會”,而各級醫學會的鑒定是一定召開“鑒定聽證會”的。因此,應對“鑒定聽證會”是各家醫療機構必須十分重視的問題。溫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在省內是有較高知名度及較寬人脈關系的醫院,如果本院的學科帶頭人參加鑒定聽證書,勢必會對鑒定結論有較大的影響。醫務管理教訓三、走向法治兩規范規范患方的維權行為規范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兩手都要硬

規范患方的維權行為1、立法立規

規范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2、強化管理一、嚴明行業紀律,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行風案件

二、認真落實案件通報和曝光制度,發揮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三、建立健全查辦案件各項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和紀律

四、大力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形成辦案工作合力

五、健全完善責任制,嚴格責任追究

六、加強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①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風案件查辦工作的通知2、強化管理一、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二、不準開單提成三、不準違規收費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五、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六、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七、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八、不準收受回扣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②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2、強化管理《暫行辦法》共分為總則、管轄、受理、調查、處理、紀律、附則緊密結合當前公立醫院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其新特點、新難點,比較條理地對調查處理的程序進行了系統的規范③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3、問責到位

對照溫二醫中的處理,當事醫院和醫生將面臨哪些處罰?處理結果:對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予以通報批評;提請省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撤銷該院省級“平安醫院”稱號;根據原衛生部《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制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我委對該院負責人進行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并向我委書面提交整改報告;

溫州市衛生監督機構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依法對醫療事故的當事責任醫師作出行政處罰;4、對醫院和個人的影響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4、對醫院和個人的影響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四、自身對照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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