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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備案號:J14240-2025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DBJ33/T1152-2025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2025-02-14發布2025-06-01施行發布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3浙江省自然資源廳2025年第3號關于發布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的公告現批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J33/T1152-2025,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DB33/T1152-2018)同時廢止。本規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根據各自職責管理,浙江省測繪科學技術研4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5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22年度浙江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第三批)的通知》(浙建設發〔2022〕121號)的要求,浙江省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市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會同參編單位共同對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DB33/T1152—2018進行修訂。規程編制組通過深入調查研究,依據國內外有關標準,并結合實際工作,修訂了本規程。本規程共分為12章和7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控制測量、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房產測量、規劃測量、綠地測量、消防測量、人防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竣工規劃用地核實地籍調查。本規程修訂的主要內容:1.個別術語內容調整、增加、刪除;2.房屋邊長測量、地下管線測量、消防測量精度調整;3.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調整;4.房產測量章節調整;5.建筑基底面積規則調整;6.綠地面積計算規則調整;7.消防測量內容減少;8.人防測量增加人防工程類型;9.地下管線增加地下管廊測量技術要求;10.章節調整,修改宗地測量和權屬調查程序和內容;11.成果報告樣式調整。6本規程中引用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條文,雖未以黑體字標志,但已在條文說明中說明,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根據各自職責管理,由浙江省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浙江省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地信路2號,郵編:311122,郵箱:zjchzjz@163.com),以供修訂時參考。本規程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員和主要審查人員:本規程主編單位:浙江省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市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本規程參編單位:杭州市房產市場綜合管理服務中心杭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浙江省地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寧波市測繪和遙感技術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昱通測繪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王幫進韋天赦王平禹王茂林李永順李涼張芝霞吳劍挺何紅萍彭偉汪帆田世順董思學李彩鋒陸志紅裘云丹付榮祥陳軍張永明張莉肖進財本規程主要審查人:許世文游勁秋孫建華薛艷萍 3基本規定 3.1測量基準 3.2測量精度 3.3成果編制要求 3.4成果質量檢查 4控制測量 4.1平面控制測量 4.2高程控制測量 5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5.1一般規定 5.2建筑面積計算細則 5.3特殊建筑空間的容積率面積計算規定 6房產測量 6.1一般規定 6.2房屋調查 6.3房屋測量 6.4房產圖繪制 6.5房產面積測算 6.6成果整理 7規劃測量 7.1一般規定 7.2平面位置(細部點坐標)測量 87.3高度及層高測量 7.4建筑基底面積測量 7.5竣工地形圖繪制 7.6車位測量與統計 7.7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比對表編制 7.8竣工規劃總平面圖繪制 7.9竣工規劃核實對比 7.10成果提交 8綠地測量 8.1一般規定 8.2綠地面積測量 8.3成果提交 9消防測量 9.1一般規定 9.2建筑單體和平面布置測量 9.3總平面布局測量 9.4成果提交 10.1一般規定 10.2人防面積測量 10.3成果提交 11地下管線測量 11.1一般規定 11.2地下管線測量和探查 11.3地下管線竣工圖繪制 11.4成果提交 12竣工規劃用地核實地籍調查 12.1一般規定 12.2準備工作 912.3權屬調查 12.4不動產測繪 12.5成果圖繪制 12.6面積計算和匯總 12.7成果整理 附錄A測量報告樣式 附錄B規劃測量成果圖表 附錄C綠地測量成果圖表 附錄D消防測量成果圖表 附錄E人防測量成果圖表 附錄F地下管線測量成果圖表 附錄G不動產測量成果圖表 本規程用詞用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1.0.1為了統一建筑工程竣工綜合測量技術標準,確保測量成果質量,滿足城鄉現代化建設發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資源綜合應用的需要,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浙江省建筑工程的設計、報批和房產測量工作的建筑面積計算及竣工階段的規劃、綠地、消防、人防、地下管線、用地和不動產的測量工作。1.0.3建筑工程竣工綜合測量應在建設工程許可的各項工程內容全部竣工后進行。1.0.4建筑工程的設計、報批和房產測量工作的建筑面積計算及竣工綜合測量,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2建筑工程竣工階段的房產、規劃、綠地、消防、人防、地下管線和用地的測量工作。建筑物以及房間各面的圍擋物,包括外圍護結構的外墻、屋面、外窗、戶門(陽臺門)以及內圍護結構的分戶墻、頂棚和樓板等。建筑物中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房屋自然層內未形成完整樓層結構但屬于房屋整體結構的局部樓層。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2.0.6騎樓arcade建在道路(街、巷)旁,底層部分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底層(部)有道路通過的樓房或上部貫通、底層局部為通道的相連樓房。2.0.8廊corridor與房屋相連、有上蓋,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廊的基本類型有:雙面空廊、單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門廊等。3有頂蓋和支柱,供人們通行的水平交通空間。兩端以房屋為支撐,有圍護、底層無支柱的架空通道。設置在房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挑出房屋主體外的,與房屋相通,有頂蓋、有圍護(欄桿)和無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間。房屋門廳或大堂內,設置在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回形走廊。2.0.14門斗airlock房屋門前有頂蓋和墻的通道。門斗必須具備與房屋相連通,有永久性的、結構牢固的頂蓋,是起分隔、擋風和御寒等作用的過渡性建筑空間。2.0.15門廊porch房屋門前的有頂蓋和支柱的通道。門廊必須具備與房屋相連通,有永久性的、結構牢固的頂蓋,是開放式的建筑空間。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供人們活動、休息及晾曬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屬設施。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供空調外機、熱水器組等設備擱置、檢修的不封閉空間。2.0.18飄窗(凸窗)baywindow與建筑室內相通,為房間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凸出外墻的窗戶。2.0.19露臺(平臺)terrace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層地坪延伸出室外4形成的,具有圍護設施,無頂蓋的活動空間。建筑物與室外地面相連接的外圍護結構或柱子外邊線所包圍區域以及懸挑部分外圍的水平投影面積。建設用地內需要計入容積率指標的建筑面積(含特殊空間計容面積),也稱“計容面積”。2.0.22容積率plotratio在一定用地及計容范圍內,容積率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值。2.0.23建(構)筑物高度heightofbuilding(construction)建(構)筑物室外設計地坪到檐口、女兒墻和屋脊線或屋頂最高處等位置之間的垂直距離。建(構)筑物的外圍墻角、拐角和圓心等主要特征點。房屋套門范圍內由產權單元的權界線所圍成的水平投影面積。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一般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和套內陽臺建筑面積等專有的建筑面積組成。一幢房屋的各產權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包括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和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2.0.27使用面積utilizationarea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一般按房屋內墻面水平投影計算,內墻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整體規劃建設的地上獨立建筑體,包括不同結構和不同層次的房屋。2.0.29高層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5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2.0.30裙房podium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2.0.31避難層(間)refugefloor(room)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2.0.32管線pipeline用于傳送液體、氣體或粉末的管道(溝、廊)和用于輸送電力、信息的線纜及其附屬設施,按功能可分為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和工業等。管線的分布包括地下、架空(含地面)。為準確描述地下管線的走向特征和附屬設施信息,在地下管線探查或調查工作中設立的測點。獲取管線走向、空間位置、附屬設施及其有關屬性信息的全過程。土地權屬界限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固定于土地(海域)且功能完整、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動的物。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權屬界線固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按一定的規則賦予不動產單元的唯一和可識別的標識碼,也6可稱為不動產單元號。2.0.40誤差errors測量結果偏離真值的程度。中誤差是衡量觀測精度的一種數字標準,亦稱“標準差”描述物質存在的空間位置(坐標)的參照系,通過定義特定基準及其參數形式來實現。2.0.43高程基準verticaldatum推算國家統一高程控制網中所有水準高程的起算依據,它包括一個水準基面和一個永久性水準原點。2.0.44附建式(兼顧)人防工程attached(considering)civil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45單建式(兼顧)人防工程single-construction(both)獨立建造在地下土層中,工程結構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設施外不附著其他建筑物的地下防護建筑。73基本規定3.1測量基準3.1.1坐標系統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確有需要可采用地方坐標系。3.1.2高程系統應采用正常高系統,高程基準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3.2測量精度3.2.1采用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檢定(校準),并使其保持良好狀態,滿足測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軟件應通過測試。3.2.2采用中誤差作為測量精度的衡量標準,以二倍中誤差作為極限誤差。3.2.3細部點、界址點平面精度應滿足表3.2.3的規定,其他數字地形圖測繪規范》DB33/T552的規定;宗地面積兩次測量較差不應大于其2倍面積中誤差(按CJJ/T8一2011《城市測量規范》公式10.5.3-2計算)。表3.2.3細部點、界址點平面精度要求點類別對鄰近控制點的點位誤差間距誤差中誤差(m)限差(m)中誤差(m)限差(m)一類界址點、細部點二類界址點3.2.4建筑面積測量時,房屋邊長測量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81邊長超過50.00m時,限差不應大于0.04m;2邊長小于50.00m時,按比例限差控制,限差公式:ΔD=±(0.02+0.0004D)(1)式中:ΔD邊長限差,以m為單位;D房屋邊長實測值,以m為單位,當D≤10.00m時,以10.00m計。3.2.5層高測量中誤差不應大于0.02m。3.2.6建(構)筑物底層室內外地坪的標高測量中誤差不應大于0.03m,建筑高度測量中誤差不應大于0.05m。3.2.7房屋建筑面積和建筑基底面積計算應分別符合本規程第5章、第7章的規定,建筑面積、建筑基底面積兩次測量較差不應大于表3.2.7二級精度限差。表3.2.7建筑面積測量精度要求精度等級中誤差(m2)限差(m2)適用范圍一特殊房屋二一般房屋三其他房屋3.2.8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明顯管線點平面位置中誤差不應大于0.05m,高程中誤差不應大于0.03m,埋深量測中誤差不應大于0.025m;2隱蔽管線點平面位置中誤差不應大于0.05H,埋深中誤差不應大于0.075H(H為地下管線的中心埋深,單位為m),當H≤1.00m時,以1.00m代入計算。3.2.9綠地界址點測量中誤差應符合本規程表3.2.3二類界址點精度規定,綠地面積兩次測量較差應符合本規程第3.2.3條宗地面積的規定。3.2.10消防測量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消防高度、地下室埋深的測量精度應符合本規程第93.2.6條的規定;2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救援口的尺寸、位置、間距測量精度應符合本規程表3.2.3一類界址點精度的規定。3.2.11人防地下室頂板底部與室外地坪的高差兩次測量值較差不應大于0.05m,人防面積測量精度不應低于表3.2.7二級精度限差,掩體最小厚度兩次測量值較差不應大于0.10m。3.3成果編制要求3.3.1成果報告應按類別分項出具,格式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3.3.2數據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1成果報告書應提交電子文檔,報告內容應符合本規程各章規定;2成果數據應提交電子文件,數據格式應滿足有關規定。3.4成果質量檢查3.4.1測量成果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GB/T24356或地方有關規定進行質量評定,并應按要求編寫檢查報告。不合格的測量成果經整改后,應重新進行檢查。3.4.2質量監督抽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GB/T24356或有關規定。4控制測量4.1平面控制測量4.1.1平面控制測量應在等級平面控制測量基礎上加密,可采用附合導線、結點導線網和GNSS測量等方法。4.1.2控制點密度應滿足本規程第3.2節測量精度要求,地形復雜、隱蔽地區應適當加大密度。4.1.3控制點一般采用固定標志,位于水泥地面、瀝青地面時,應刻十字或用水泥釘、鉚釘作為標志。4.1.4光電測距導線測量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1.4的規定。表4.1.4光電測距導線測量的技術要求附合導線長度(m)平均邊(m)導線相對閉合差方位角閉合差限差(”)測距中誤差(mm)測角測回數測距測回(單程)測距一測回讀次數2”6”≤1/6000±151212注:1導線網中結點與起算點或結點與結點間的長度不應大于附合導線長度的0.7倍;2當附合導線的邊數超過12條時,其測角精度應提高一個等級;3原則上不宜布設支導線,確因受地形條件限制布設支導線時,支導線總邊數不應多于4條邊,總長度不應超過500m,最大邊長不應超過平均邊長的2倍。支導線邊長采用光電測距儀測距時,對向各觀測一測回。水平角觀測首站應聯測兩個已知方向,采用測角精度6”全站儀觀測一回,其他測站的水平角應分別測左、右角各一測回,其固定角不符值與測站圓角閉合差均不應超過±40”;4邊長測量應使用不低于"級測距精度的全站儀或電磁波測距儀觀測一回;5n為測站數。4.1.5GNSSRTK平面控制測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網絡實時動態測量(RTK)規范》GB/T39616的規定。4.1.6GNSS靜態控制測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測量標4.2高程控制測量4.2.1高程控制測量應在等級高程控制的基礎上布設,可采用水準測量、電磁波測距高程導線測量和GNSS高程測量等方法。4.2.2采用GNSS高程測量方法測量高程時,可與GNSS平面控制測量同步進行,其各項精度指標應滿足地下管線竣工測量高程精度要求。4.2.3水準測量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2.3的規定。表4.2.3水準測量主要技術要求路線長度視線長度前后視距差(m)附合路線或環線閉合差限差附合路線(km)結點間(km)支線(km)儀器類型視距(m)平地或丘陵(mm)山地(mm)864≤3.0注:1每千米水準測量超過16站的路線或環線所在區域視作山地;2L為路線長度,以千米為單位,n為測站數;3水準測量按中絲讀數法單程觀測(黑面一次讀數),估讀至毫米。4.2.4圖根電磁波測距高程導線測量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2.4的規定。表4.2.4圖根電磁波測距高程導線測量技術要求附合路線總長(km)平均邊長(m)測回數垂直角指標差之差垂直角測回差對向觀測高程較差(m)路線閉合差限差(mm)2”級6”級2”級6”級6”級≤51215”25”25”≤0.02S注:1S為邊長,以百米為單位,不足100m按100m計;2L為路線總長,以公里為單位,不足1km按1km計;3當L大于1km且每公里超過16站時,路線閉合差允許值為12\n(mm),n為測站數;4覘標高、儀器高量至mm;5建筑面積計算規則5.1—般規定5.1.1建筑面積應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5.1.2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1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3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的1/2計算;4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5.1.3總建筑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地上建筑(不含特殊架空空間等)的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面積。地上地下建筑面積區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2當室外設計地坪位于建筑空間的中間時,若該建筑空間的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大于該空間結構層高的1/2,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若其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小于或等于該空間結構層高的1/2,則計入地上建筑面積;3特殊地形建筑空間,符合下列規定的計入地上建筑面積:1)單獨設置的建筑,對于室外設計地坪為坡地的情況,建筑空間的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應以平均高度計算;2)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為連續臨街界面,且用于商業經營功能的相對獨立的建筑空間,計入地上建筑面積;3)與地下室相連,使用功能相對獨立的空間,若其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坪的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該空間結構層高的1/2,則計入地上建筑面積。5.2建筑面積計算細則5.2.1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和保護墻)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有頂蓋的坡道在地上部分,按其圍護結構或柱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地下建筑面積,坡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過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層數計算建筑面積;3出地面的各類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樓梯間和電梯間等,位于地面建筑內部或附著于建筑外墻的,計入其所通過的地上各層的面積;獨立地面建筑之外、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地下室出地面有頂蓋的采光井,按一層計入地下建筑面積。5.2.2建筑主體空間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內的夾層、技術層、設備層及與其相通的樓梯間(井)、電梯間(井)、管道井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建筑內的門廳、大堂,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堂內設置的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3房屋內的樓梯間(井)、電梯間(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風井、尾氣井和煙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4坡屋頂形成建筑空間的,斜面結構板頂高度2.20m及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5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場館看臺下方設計利用的建筑空間,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其圍護設施所圍空間外表面的水平投影計算面積;6立體書庫、倉庫和車庫等立體空間,無結構層的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按其結構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積分別計算建筑面積;7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8房屋自然層設有夾層,上下兩部分層高均小于2.20m,且上下兩部分層高之和在2.20m及以上時,按自然層計算;9避難層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5.2.3架空層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坡地建筑的吊腳架空層,設計利用部分按其圍護結構或柱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2架空層按其圍護結構或柱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架空層內的架空空間符合本規程第5.3.14條第1款時,不計算建筑面積。5.2.4陽臺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封閉陽臺,按其外圍護結構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不封閉陽臺,頂蓋投影連續的,按其外圍護設施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頂蓋與其圍護設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疊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3設有支撐柱不封閉的陽臺,按其圍護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4結構層高或結構板頂高度在兩個及以上自然層高的不封閉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5上有陽臺、具有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的底層平臺,視作5.2.5飄窗(凸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5.2.6設備平臺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外的住宅室外設備平臺不計算建筑面積;2建筑外圍護結構內的住宅設備平臺,視作陽臺計算建筑面積,納入陽臺容積率指標;3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外的非住宅室外設備平臺,按其圍護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4建筑外圍護結構內的非住宅設備平臺,按其圍護水平投影面積計算。5.2.7走廊、檐廊、連廊、挑廊和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房屋相連的有上蓋和柱的走廊、檐廊、連廊和架空通廊,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圍護設施和頂蓋外緣距柱外圍寬度均大于等于1.10m時,圍護設施與柱外圍所圍空間按重疊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2有頂蓋無柱、不封閉的走廊、連廊、挑廊和架空通廊,按其圍護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頂蓋不能完全覆蓋圍護設施、重疊部分進深大于等于1.10m時,按重疊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3寬度在1.10m及以上有上蓋無柱的不封閉檐廊,有圍護設施的按其圍護設施(兩端有與房屋相連的墻體的,視為有圍護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5.2.8門斗、門廊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建筑物出入口的兩側有柱或墻體凸出(凹入)外墻而形成的有頂蓋、不封閉的類似門廊或門斗的空間,其進深大于等于0.90m的,按有柱門廊或門斗計算;3獨立柱的門廊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5.2.9棚類建筑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棚類建筑,有柱的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若柱圍合空間水平投影面積小于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則按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2獨立柱、單排柱的棚類建筑,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5.2.10樓梯、前室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復式建筑、躍層建筑的室內樓梯,均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室內樓梯梯段間的中空部位、旋轉樓梯內的中空部位,其寬度大于0.60m的,除底層外,其余各層不計算;3室內樓梯如頂層無頂蓋,頂層樓梯不計算建筑面積,其余層樓梯按自然層計算;4永久性結構的室外樓梯,有柱或圍護結構圍合的室外樓梯,按柱或圍護結構各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單排柱或獨立柱支撐的室外樓梯、出挑的無柱室外樓梯,按其圍護設施外圍所圍空間的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上層樓梯覆蓋下層樓梯時,其下層樓梯視作有頂蓋樓梯;5同一個自然層內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部空間不再重復計算建筑面積;6室內樓梯挑出建筑外墻的休息平臺、不封閉的樓(電)梯前室,有柱或圍護結構圍合的,按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若兩面及以上對外敞開、無柱有圍護設施的,按圍護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頂蓋不能完全覆蓋圍護設施時,按其重疊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5.2.11作為外圍護結構的幕墻,應按其外表面水平投影面積計算。5.2.12屋面上建筑空間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屋頂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和設備用房、電梯間(井)、管道井等,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水平投影面積分別計算;2位于上人屋面的亭、閣、廊等建筑空間,應按本規程第5.1.2條規定計算建筑面積。5.2.13圍護結構傾斜的空間、變形縫和封閉空間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圍護結構向內傾斜的,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2變形縫與室內相通的部分,計算建筑面積;3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5.2.14不計算建筑面積的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穿過建筑物用作綠化、交通的通道,臨街建筑用作社會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等;2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的構(配)件,如附屬在外墻的裝飾柱、門窗線腳、勒腳、突出墻面的裝飾線條、遮陽板、建筑挑檐、無柱雨篷、空調機板等非建筑外圍護結構系統的構(配)件;3舞臺上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馬道、挑臺等;4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頂裝飾性結構構件,以及獨立的景觀小品;5建筑物內、外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6外圍護結構外側的附墻柱、垛、臺階、保溫層、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7廣場式的室外樓梯,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和鋼筋砼懸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樓梯,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8軌道交通、地下快速路、地下管廊等公共設施出地面的排氣通道(井、口部);9地下室防潮層、保護墻;10活動房屋、臨時房屋,利用市政交通橋(路)面作為頂蓋的房屋;11地下室儲水池(消防水池等,不含人防工程電站專用水池)和屋頂上的水箱或儲水池(消防水池等);12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13無頂蓋的建筑空間;1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方空間;15獨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類構筑物。5.3特殊建筑空間的容積率面積計算規定5.3.1住宅建筑結構層高在4.20m及以上、辦公建筑結構層高在4.80m及以上、商業建筑結構層高在5.00m及以上、商業辦公相結合的綜合體結構層高在5.00m及以上、一般工業廠房和物流中心倉庫結構層高在8.00m及以上的,使用功能對層高無特殊要求的樓層,超過部分每增加2.20m以內的,加計1倍容積率面積。工業廠房的辦公及生活服務用房按辦公建筑結構層高規定計算容積率面積。5.3.2住宅套內的門廳、大堂、通高客廳、起居廳,按本規程第5.3.1條住宅建筑規定計算容積率面積。5.3.3單層水平投影面積2000.00m2及以上的集中商業,結構層高在7.20m以下的,按一層計算容積率面積;結構層高在7.20m及以上,超過部分每增加2.20m以內的,加計1倍容積率面積。5.3.4特殊層高的建筑空間所附封閉陽臺、空間內的樓梯間、電梯(觀光梯)間(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尾氣井、通風井和電梯緩沖區等,按相應倍數計算容積率面積。5.3.5門廳、大堂、大廳、宴會廳、展示廳、影視廳、禮堂、劇場、運動場館、500.00m2以上的大會議室等使用功能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間,均按一層計算容積率面積。5.3.6除建筑底層設置的車庫、儲藏空間、架空層,建筑內設置的結構轉換層、設備管道夾層,建筑頂層設置的坡屋頂、突出屋面的電梯間(井)等正常設置的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間以外,建筑物中結構層高2.20m以下的建筑空間,應與其相鄰樓層合并計算建筑層高,并按相應使用功能建筑層高計算容積率面積。5.3.7小區配套的物業用房、社區用房、養老用房、嬰幼兒照護服務用房等,農貿市場、消控室、開閉所、變電房、公廁、垃圾房等公共配套用房和市政公共用房,可按一層計算容積率面積。5.3.8單套住宅不封閉陽臺建筑面積占套內建筑面積(不含陽臺、飄窗等)比值超過9%時,超過部分按“封閉式陽臺”計算容積率面積。5.3.9結構層高或結構板頂高度在兩個自然層高及以上的不封閉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容積率面積。5.3.10住宅套內建筑面積(不含陽臺、飄窗等)70.00m2以下的,其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外的室外設備平臺累計投影面積大2的,或套內建筑面積70.00m2及以上且140m2以下的,其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外的室外設備平臺累計投影面積大于2的,或套內建筑面積140m2及以上的,其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外的室外設備平臺累計投影面積大于7.00m2的,超過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算容積率面積。5.3.11窗臺下有樓板延伸,或窗臺下方不對外敞開(墻體封閉),或窗臺板底與室內樓板面凈高差在0.40m及以下,或進深在0.70m及以上的飄窗,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面積。5.3.12地下空間結構板頂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建筑空間,計算容積率面積。5.3.13建筑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及其用于疏散的通道、過道等,不計算容積率面積。5.3.14架空空間計算容積率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住宅、體育、文化、教育和醫療建筑的底層作為公共開放的架空空間,或用地與市政道路等開放空間無分隔的公共建筑底層架空空間,其凈高3.00m及以上、以承重結構落地、兩面及以上視線通透和無特定使用功能,只作為公共休閑、交通、綠化等空間使用,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積達到200.00m2或占所在建筑主體水平面積的1/3及以上的,不計算容積率面積;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架空空間,應按其結構所圍空間的外表面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面積;3架空層內架空空間不計容積率時,核心筒及公共門廳均按一層計算容積率面積。5.3.15室內樓梯頂層無頂蓋時,室內樓梯應按自然層計算容積率面積。5.3.16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外或陽臺外有頂蓋的進深小于等于0.60m的花池,其底板板面與室內地面結構板板面或陽臺底板板面高差在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計算容積率面積;否則,應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容積率面積。5.3.17容積率面積計算有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6房產測量6.1一般規定6.1.1房產測量實施前應收集下列資料: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附圖)復印件(檢驗原件);2地名使用證明、地名與施工號對照表復印件(檢驗原件);3實測繪人防紅線圖復印件(檢驗原件);4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并加蓋圖審合格章的建筑施工圖(平、立和剖)原件、CAD電子文件;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檢驗原件)(已預售的項目須提供);6商品房預測繪成果(已預售的項目須提供);7國有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檢驗原件);8房屋設計說明。6.1.2房產測量工作包括下列內容:1房屋調查;2房屋測量;3房產圖繪制;4房產面積測算;5成果整理。6.2房屋調查6.2.1房屋調查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籍調查規程》GB/T42547的規定。6.2.2房屋調查表按照本規程附錄G表G.0.10格式繪制。6.3房屋測量6.3.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測量前應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圖或竣工圖繪制房產測量草圖。當無法獲得時,應在現場繪制草圖。測量草圖繪制應考慮人防、消防測量有關要求,一并繪制并滿足下列要求:1在保證圖面清晰、布局合理的基礎上,草圖的規格宜采用標準紙張大小A4、A3幅面,同一項目宜采用統一規格的面積測算草圖;2草圖應以幢為基本單位進行分戶繪制;3房屋數據實地采集前草圖的繪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分層繪制房屋及附屬部位外輪廓線、基本單元邊線和共有部位界線;2)夾層、架空層、設備層、結構轉換層和避難層等應單獨繪制并注明所在部位;3)應依據相關資料注記共有部位的名稱;4)應繪制房屋的平臺、斜坡屋頂下方不計入建筑面積部位的圖形;5)應標注設計邊長、墻體厚度。4草圖的現場注記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業數據采集的草圖記錄必須在實地完成;2)草圖上的數據只可劃改,不可涂改;3)實測數據應標注在草圖的相應位置,當無法標注時,應引至空白處標注清楚;4)草圖上漢字的字頭一律向北(上)注記,數字字頭應向北(上)、向西(左)注記。沿墻體所測得的邊長數據應當緊靠草圖上相應的墻體處平行于墻體記錄;5)應注記房屋坐落、街巷名稱、鄰戶門牌、指北方向、幢號、單元號、房間號、層數、所在層次和標注實際開門位置等;6)應注記現場測量的邊長數據、墻厚數據及層(凈)高數據;7)應在草圖上標注陽臺、飄窗(凸窗)的窗臺狀況和平臺的位置及其他特殊部位說明;8)應注記測量員、記錄員、檢查員、儀器編號和測量9)當草圖所示與房屋現實狀況不一致時,宜另繪草圖,也可直接在草圖上修改,同時應標注被改動部位;10)分割測繪或變更測繪時,草圖應注記墻體歸屬情況o6.3.2房屋數據采集應逐幢測繪,不同建筑結構、不同層數的房屋應分別測量,獨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墻體外側為界測量;毗連房屋四面墻體,以墻體所有權范圍為界測量實地采集,并符合下列規定:1采集內容應包括:房屋的邊長、墻體厚度和特征點位置,房角點、界址點坐標等和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2形狀規則房屋的應采集總長及分段長度并校核;3實測房屋有不規則形狀或直接測量有困難時,可實測房屋幾何要素,按幾何公式計算面積,也可采用實測房屋特征點坐標,按坐標點計算面積,實測坐標點的誤差不應大于0.02m;4對封閉空間等無法進入部位測量時,可實測其外圍數據,結合設計尺寸,計算建筑面積;5實測邊長最后量測結果與設計值差值符合本規程第3.2.4條精度規定時,采用原設計邊長,否則應采用實測邊長;6任何邊長都應獨立量測兩次,較差在5mm以內時取中數作為最后量測結果,邊長測量最終取位至0.01mo6.3.3層高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樓層分為多個不同層高的建筑空間時,必須分別對各區間進行測量與記錄,并在備注欄記錄說明;2實測層高平均值與設計值差值在±0●03m時,可按設計層高為準,無法獲取設計層高的,按層內不同位置實測數據的平均值作為層高;3必須對房屋的標準層、架空層、結構轉換層、夾層、地下層和半地下層等進行層高測量。對層高有疑問的其他建筑空間,應進行層高測量,并做相應記錄;4底層或地下室層高數據,應按實測凈高數據加結構頂板厚度作為該層的層高值。6.3.4斜坡屋頂及傾斜房屋邊長的數據采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一間(單元)房屋的屋頂為斜坡屋頂或房屋的墻體為內傾斜時,應分別測量結構層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兩部分的邊長數據并附略圖說明;2當房屋的墻體為向外傾斜時,邊長應量至傾斜位置的底部。6.3.5陽臺、柱廊和飄窗(凸窗)的數據采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陽臺需采集的數據包括陽臺頂板水平投影尺寸、圍護設施或圍護結構邊長;2柱廊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測量,若柱子突出圍護設施外側的,測量至圍護設施外側;3飄窗(凸窗)需要量取其外側與主體墻體的位置數據,量取窗臺板底與樓(地)面之間的位置數據,窗底板到頂板之間的垂直距離。6.3.6房屋墻體數據的采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集房屋內的邊長與墻體厚度數據時,應在未進行裝飾貼面處理的部位量取;2采集房屋外的邊長與墻體厚度數據時,除記錄包含外墻裝飾貼面厚度的總長外,還應現場記錄裝飾貼面厚度。裝飾貼面厚度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盡可能實測;3同一樓層墻體厚度不同時,應分段測量墻體厚度;4對地下空間(含地下室)進行邊長測量時,可實測室內邊長和外墻厚度,當外墻厚度無法實測時,可采用建筑施工圖數據。6.3.7車位(地下車位)、商業攤位等特殊房屋的數據采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位(地下車位)、商業攤位的界線確定應經規劃、消防或有關部門審核通過,界線由界址點或線組成;2車位測量依據審批的竣工圖資料采用現場調查核實方式,實地采集停車場(庫)交通布置,測量車位的權屬界限范圍和位置關系;3車位測點應實測一側泊位線中間點與另一側泊位線中間點的距離,車位臨近柱、消防栓、地下室墻體情況下,若無泊位線,則在柱、消防栓、墻體內側虛擬一條泊位線;4車位、商業攤位有圍護結構的,量取圍護結構內空間距離和圍護結構厚度。6.4房產圖繪制6.4.1房產分層分戶圖繪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按層繪制,相同樓層合并表示;2架空層、結構轉換層、夾層、避難層等特殊樓層應單獨繪制并表示其范圍;3斜面結構屋頂空間應繪制2.20m分界線;4各房屋基本單元按其范圍線繪制,標注房號、單元號等編號及面積;5陽臺、廊、設備平臺、飄窗等房屋附屬設施繪制其范圍線,注記名稱及面積;6相同功能的共有部位可合并繪制,標注名稱、共有屬性及面積;7同一層存在不同層高時,分別標注。6.4.2房產分戶圖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分戶圖的方位應使房屋的主要邊線與輪廓線平行,按房屋的朝向橫放或豎放,分戶圖的方向應盡可能與分幅地籍圖一致,如果不一致,需在適當位置加繪指北方向;2房產分戶圖的幅面可選用787mm×1092mm的1/32或1/3以地籍圖、宗地圖(分宗房產圖)等為基礎編繪房產分戶圖,可根據房屋的大小設計分戶圖的比例尺,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數為宜。房產分戶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200,當房屋圖形過小或過大時,比例尺可適當放大或縮小。6.4.3房產分戶圖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1房屋輪廓線、房屋邊長、分戶專有房屋權屬界線、四面墻體的歸屬、比例尺和指北針等;2坐落、宗地代碼、戶號、幢號、結構、所在層次、總層數、專有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注在房產分戶圖框內;3樓梯、走道等共有部位,需在范圍內加注名稱及用途;4墻體歸屬與房屋權屬界線,墻體歸屬的表示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GB/T17986.1-2000及《房產測量規范第2單元:房產圖圖式》GB/T17986.2-2000的規定;5房屋不動產單元號,編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GB/T37346的規定,無不動產單元號時,房屋地號編制應符合當地規定。6.5房產面積測算6.5.1房屋基本單元劃分應符合規劃審批的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GB/T37346的規定。6.5.2房屋基本單元套內(專有)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套內(專有)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或專有門斗、門廊等其他房屋專有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組成;2為單一基本單元服務的專用樓(電)梯、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門廳等均計入套內(專有)建筑面積。6.5.3房屋的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和壁柜等空間面積的總和;2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3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和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4內墻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6.5.4套內墻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或承重墻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占的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套之間的分隔墻和套與公共建筑空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等共有墻,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套內墻體面積;2套內自有墻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3套內結構柱,包括突出墻面的壁內嵌柱和壁外立柱,均計入套內墻體面積;4房屋套內與電梯井分隔部位設有隔音墻(材料)的,分隔墻體與隔音墻(材料)整體厚度的1/2計入房屋套內面積;5房屋套內與電梯井分隔部位設有隔聲空腔的,隔聲空腔與套內相鄰墻體的1/2計入房屋套內面積。6.5.5套內陽臺建筑面積或專有門斗、門廊等其他房屋專有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本規程第5.2節的規定。6.5.6非住宅、非成套房屋基本單元套內(專有)建筑面積計算執行以上規定。6.5.7共有建筑面積確認應符合下列規定:1共有建筑面積是指各產權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包括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和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應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約定或規定的建筑面積分項功能指標,補充確定相關的分攤和不分攤建筑空間內容與范圍;2設計單位負責共有建筑面積確認,并經建設單位認可后,出具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質、功能、用途等相應情況的設計說明書,設計單位對設計說明書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測繪機構依據設計單位的設計說明書對共有部位進行調查確認、分類、匯總,并按規定分攤各類共有建筑面積;3分攤共有建筑面積包括電梯間(井)、管道井、樓梯間(井),室外樓梯、垃圾道、設備房、門廳、門廊、門斗、過道等共有部位,以及其他在功能上為幢內多個房屋基本單元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不包括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用房等規劃許可證中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積,套與共有部位之間的分隔墻、外墻(包括山墻、幕墻)水平投影面積的1/2;4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包括下列內容:1)為多幢(或小區)服務的管理用房、公共設施用房(消控室、開閉所、變電房、水泵房、公廁、垃圾房等);2)不作為日常人員通行的室外疏散消防梯;3)技術層(包括設備層、轉換層),層內有明確服務對象的設備用房除外;4)連體樓相連的連廊或架空通廊;5)人防區、非人防區共有門前通道、樓梯間、臺階、電梯間及前室、附屬于樓梯或者電梯間的井(含強弱電井、管道井、通風井等)等建筑空間;6)建筑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及其用于疏散的通道、過道等。5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和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6.5.8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應符合下列規定:1共有建筑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多幢樓房通過地下室、架空通廊、地面廊等房屋附屬結構相連的連體樓,按多幢認定;同期規劃、同期建設、裙房和塔樓共用部位、建筑功能互相穿插,無法分割的裙樓式建筑,按一幢認定;多個裙樓式建筑間以和室內不相通的伸縮縫分隔的,以伸縮縫為界分幢認定。2共有建筑面積處理原則和分攤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的規定。3住宅樓及商住樓各單元的樓(電)梯、前室、管井和走廊等單元共有建筑面積由各單元各自分攤。4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按照功能區分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的規定。5房屋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按地上、地下區分:位于地上的共有建筑面積(樓梯、電梯、前室和外半墻等)為地上服務時,由地上分攤;位于地上的共有建筑面積(設備間、變電室等)為多幢或地上和地下或為地下部分服務時,按房屋基本單元處理;位于地下的共有建筑面積不分攤。6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的優先級別應按服務范圍由大到小、由整體到局部的順序確定;優先級別低的共有建筑面積應參與分攤優先級別高的共有建筑面積。2為單位計算,計算過程取位至0.0001m2,最終結果取位至0.01m2,共有面積分攤系數取位至0.000001。6.5.9共有建筑面積可按下列范圍分級:1幢共有建筑面積為整幢房屋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2功能區間共有建筑面積指專為兩個以上功能區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3功能區共有建筑面積,指專為某一功能區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4層間共有建筑面積,指專為兩個以上層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5層共有建筑面積為各層中專為本層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6局部共有建筑面積,指專為兩個以上房屋基本單元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6.5.10下列空間需計算建筑面積,不參與地上共有建筑面積分攤:1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類樓梯間、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尾氣井等;2計算建筑面積的架空空間、避難空間及其用于疏散的通道、技術層、悶頂層、封閉空間等;3屋頂水箱與屋面之間設計利用有圍護結構的隔層;4位于上人屋面上并與屋面相通獨立的亭、塔、閣、廊和棚等。6.6成果整理6.6.1房屋測量完成后應建立實測房屋樓盤表。實測樓盤表以幢為單位,應滿足下列要求:1包含樓盤表附表及樓盤表附圖(房產幢總圖、房產分層分戶圖和房產分戶圖);2需反映房屋的基本信息,即房屋坐落、房屋地號、不動產單元號、地上總層數、地下總層數、建成年份、建筑結構、房屋性質、套內面積、分攤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面積、房屋用途和規劃用途;3已預售的房屋,需提供與預售樓盤表的對照表;4房屋實際建造與已預售房屋套內面積(專有面積)范圍、性質和用途發生改變的情況說明;5已預售的房屋共用面積增加、減少,或分攤對象、方式等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房屋共用面積變化的情況說明。6.6.2房產測量結束后,成果整理和提交應符合本規程第12.7節的規定。7規劃測量7.1—般規定7.1.1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測量實施前應收集下列資料:1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及附圖附件;2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4建筑施工竣工圖等相關資料;5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檔案平、立和剖面及批后修改聯系單與附圖;6規劃竣工測量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7.1.2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測量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設用地紅線外一定范圍內(具體可根據當地總圖設計所需的地形范圍)的地形地物(若遇道路應測完整);2與竣工建筑物有規劃要求的周邊建(構)筑物。7.1.3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測量內容應包括:1平面位置(細部點坐標);2高度及層高;3建筑基底面積;4竣工地形圖;5車位測量與統計;6實測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比對表編制;7竣工規劃總平面圖繪制;8竣工規劃核實比對;9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內容。7.1.4裝修部分不納入竣工規劃測量范圍。7.2平面位置(細部點坐標)測量7.2.1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測量應測量其地上與地下外輪廓主要細部點坐標及有關元素。細部點的選取,應根據建筑類別及規劃要求確定。7.2.2建筑細部點坐標測量的位置應按下列要求確定:1矩形建筑墻角點;2圓形建筑圓心或求算點;3其他形狀建筑墻角或其他特征點。7.2.3細部點坐標宜采用全站儀極坐標法施測。7.2.4細部點坐標的檢核,可采用極坐標法、實地量距法。7.2.5細部點坐標測量完成后,直接將細部點坐標注記于竣工規劃總平面圖上,并標注建筑物之間間距;當細部點密度過大時,可將主要特征點標記于圖上。7.3高度及層高測量7.3.1建筑物高度及層高測量的主要內容包括:室外設計地坪、室內各層地坪(含±0.000)、屋頂女兒墻頂、屋面上圍護欄桿頂、屋頂構件、屋面上的樓梯間機房間屋頂女兒墻頂、坡屋頂的檐口與屋脊和建筑物最高點的高程。7.3.2建筑物層高測量結合房屋測量一并開展,可采用手持測距儀直接測量或全站儀三角高程法測量,其精度應符合本規程第3.2.5條的規定。7.3.3建筑層數按下列規定計算:1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自然層數,按室內地坪±0.000以上計算,所在層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數表示;地坪±0.000以下為地下層數,自上而下用負整數表示;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2.20m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該房屋計算自然層數。房屋總層數為房屋地上自然層數與地下層數之和。一層為車棚或者車庫的以當地規劃部門批準的圖紙標注為準;旋轉上升式的樓房,按地坪±0.000以上計算,以其旋轉一周且層高2.20m及以上的水平投影為自然層,所在層次按對應的自然層次編號。2錯層房屋的層數按自然層來劃分,所在層次按對應的自然層次編號。3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2.20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以及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0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和敞開空間等不計層數。4夾層、閣樓和裝飾性塔樓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和水箱間等不計層數。5當房屋地上空間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部分占標準樓層建筑面積的2/3以上時,該空間計入房屋自然層數。6斜面結構屋的坡形屋層高2.20m及以上的部分占整個頂層中層面建筑面積的2/3以上時,該層計入房屋自然層數。7建在自然層(標準層)之間或自然層內,且可利用空間的垂直高度在2.20m以上的設備層、轉換層等計入房屋自然層數。7.3.4高度測量及層高測量施測位置應參考竣工剖、立面圖或各層平面圖確定。7.3.5建筑物底層室內、外地坪的標高宜采用幾何水準測量,其余各層地坪可用手持測距儀、鋼尺實量等方法施測。各屋脊、檐口和女兒墻高度可采用光電測距三角高程、鋼尺或手持測距儀實量等方法施測,兩次測量值的較差不得大于0.05m,取平均值作為最終值。7.3.6對技術層、±0.000層或住宅層以下各層,且層高在2.20m左右(2.00m~2.40m)的,應加測凈高檢核;單獨的地下車庫宜同時測量室內地坪及凈高。同一樓層分為多個不同層高的建筑空間時,須分別對各區間測量層高。7.3.7建筑物的高度及層高測量結束后應統一繪制建筑高度與層高測量略圖,并符合下列規定:1應結合北立面、東立面等影響日照的竣工立面圖和竣工剖面圖繪制。一個剖、立面不能表示清楚時,應加繪其他剖、立面圖,并注明剖面編號;2應標注比高和高程數據。比高值以±0.000標高為起點,比高位置參照竣工立面圖和竣工剖面圖,±0.000位置需繪出,并標注高程。±0.000位置以下的加“-”標注;3按照本規程附錄B中圖B.0.1的樣式繪制。7.4建筑基底面積測量7.4.1基底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物接觸地面部分,其外圍護結構或柱外邊線所包圍區域高度(從室外地坪起算)在2.20m及以上的,按外圍護結構或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建筑物局部懸挑部分,其結構底至室外地坪的凈高(板底與梁底高最小值)在2.20m及以下的,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類井道及出入口(樓梯間、汽車坡道和自行車坡道),其頂蓋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外圍護結構或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4有頂蓋(包括可開啟式頂蓋)的中庭、采光廳、采光井、內廊等設施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5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騎樓,有柱的應按其柱的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6建筑物底層的有柱走廊、門斗、門廊、架空層應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7建筑底層陽臺按其圍護設施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物有柱或突出外墻的墻體落地的陽臺、設備平臺、飄窗,應按其柱或墻體的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8建筑物挑廊或挑檐的底層,不封閉、有圍護設施或兩端有墻體落地的,應按其圍護設施或墻體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9多排柱的棚結構建筑,應按其柱的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單排柱、獨立柱的棚結構建筑,應按其頂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10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過街樓、架空連廊和人行天橋,結構底至室外地坪的高度(板底與梁底高最小值)在4.00m及以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1建筑物室外樓梯,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高于室外地坪2.20m以上的且其下方有設計利用的建筑空間的室外臺階,應按其計算建筑面積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與房屋室內相通的伸縮縫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3坡地建筑物設有一層或多層吊腳層的,應按其接觸地面各層的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的并集計算;14下列建筑不計算基底面積:1)建筑物接觸地面部分,其外圍護結構或柱外邊線所包圍區域高度在2.20m以下的;2)建筑物局部懸挑部分,其結構底至室外地坪的凈高(板底與梁底高最小值)在2.20m以上的;3)建筑物的內天井,建筑物底層附屬圍墻,無頂蓋的構架;4)建設用地內凈高在4.00m以上的過街樓、架空連廊和人行天橋;5)市政道路內的騎樓、跨越市政道路的過街樓、架空連廊;6)綠地內的小品、雕塑和假山等;7)建筑物外圍護結構外側的勒腳、附墻柱、垛、臺階、保溫層、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和裝飾性幕墻;8)獨立的煙囪、煙道、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等構筑物;9)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和鋼筋砼懸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樓梯;10)建筑物外墻向內凹進,凹進部分與頂蓋重疊部分水平投影進深小于0.90m且至室外地坪凈高在2.20m以上的建筑空間。7.4.2建筑基底面積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建筑竣工平面圖繪制建筑基底面積測量草圖;2采用坐標解析和實地量距相結合的方法,施測位置需根據建筑基底面積計算規則的要求確定;3量邊精度在限差內取圖紙尺寸作為實測尺寸。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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