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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頒發《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通知專業安全類別法規級別部門頒布時間1987年12月關于頒發《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通知發布日期:19871231執行日期:19871231發布單位:化學工業部文號:(87)化生字第1174號《規程》定于1988年5月1日正式執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設計、制造、使用、檢修、運輸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帛定本規程。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設計壓力為0.8-2.2MPa(8-22kgf/cm?2?),設計溫度為50℃,容積大于30m?2?的液化氣體鐵路罐車。適用的液化氣體(以下簡稱為介質)包括:液氨、液氯、液態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運輸其它介質,需經化學工業部和鐵道部、勞動人事部批準后,方可運行。第三條罐車的設計、制造、使用、檢修和運輸,除應滿足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勞動人事部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設計第四條承擔罐車設計的單位,須經化學工業部批準并報勞動人事部備案,取得最設計權后,方可設計。第五條罐車的設計應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維護檢修。符合鐵路運輸規定。產品設計系列化、標準化、通用化。第六條罐車罐體的設計壓力,原則上按介質在50℃時飽和蒸氣壓(表壓)的1.1倍選取。第七條材料選擇制造體受壓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鍛件,除應符合《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定》(以下簡稱《容器設計規定》)第二章規定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1.制造體的鋼板應符合JB1150《壓力容器用鋼板超聲波探傷》的Ⅱ級規定。當采用屈服點規定值等于或大于400MPa(40kgf/cm2)的壓力容器用鋼板時,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鋼板供貨狀態及有關設計選用、制造、試驗、檢驗等均應嚴格符合南行有關標準規定。2.鍛件不應低于JB755《壓力容器鍛件技術條件》中的Ⅱ級要求。3.當選用國外材料時,罐體材質應選用壓力容器用鋼,并符合材料生產國標準和本程要求。4.罐體材料應滿足20℃夏比V型沖擊試驗要求,Ak≥2IJ(焦爾,即2.1kgfm。第八條罐體強度計算方法,按《容器設計規定》。安全數應取為nb≥3;罐體腐蝕裕度按表2選取:第九條罐車的最大載重量,除不得超過力輛底架和轉向架所允許折承外,還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確定的允許大充裝量:W=фV式中W━━罐車的允許最大充裝重量,t;V━━罐車罐體的設計容積,立方米;ф━━重量充裝系數,t/m常介質的重量充裝數,按表3選定:表(略)第十條罐體的結構設計1.罐車外形尺寸應符合GB146.1-80《標準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的規定。.罐車可采用“有底架”或“無底架的結構形式。其設計應符合TB1335-78》鐵道車輛強度設計及試驗鑒定規范。有底架的罐車,車輛底架應選用鐵道部定型底架。無底架的罐車,應選用鐵道部件,并按鐵道TB1532-84《罐車通用技術》規定裝配。車還應符合TB1560-84《鐵路貨車安全規定》。3.罐車的罐體應為鋼制焊接結構。其結構設計應符合《容器設計規定》。4.罐車的罐體一般不設保溫層,罐車罐體內部不設防波板。罐體上應設置一個直徑不小于450mm入孔。.罐車應采用上裝上卸的裝卸方式。閥件應集中設置,并設保護罩。閥件周圍設走臺及扶梯。6.所有法蘭應符合通用法蘭標準。7.罐車必須設下列主要附件:(1)裝卸閥門;(2)緊急切斷裝置(適用于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的緊急切斷裝置尚無定型產品前可暫不裝設);(3)全啟式彈簧安全閥;(4)壓力計裝置(液化石油氣罐車用1.5級普通壓力表;液氨罐壓力表;液氯罐車用2.5級膜片壓力表);(5)液面指示裝置(僅為指示液面的安全裝置如滑管式液位計;適用于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的液面指示裝置尚無定型產品前可暫不裝設);(6)溫度計;十一條裝卸閥門1罐車上至少裝設二個液相和一個氣相裝卸閥門;2讓結構可為球閥,也可為直角截止閥;讓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3閥門的水壓強度試驗為罐車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閥門應分別在0.1MPa(kgf/cm?2?)和罐車罐體設計壓力的全開和全閉兩種狀態下,進行氣密性試驗合格。閥門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性能檢驗報告。1每臺罐體應做一套產品縱焊縫焊接試板,以便進行焊性能的檢驗,成批生產的罐車,在焊接質量穩定的情況下,經制造廠提出,省級勞動部門同意,可以少做焊接試板。2焊接接頭的拉伸,彎曲和低溫沖擊試驗結果,應不低于有關的標準規定及設計圖樣規定。3試樣的數量、尺寸與試驗方法,按有關規定進行。第二十三條焊縫的無損探傷檢查1罐體無損傷檢查,應由持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資格證的人員進行。檢查結果應有詳細記錄。2罐體對接焊縫,必須經過100%無損檢驗。當選用100%超聲波探傷時,至少還應補加20%的射線復查,射線復查部位應包括焊縫交叉部位和超聲波探傷的可疑部位,經復查發現有超標缺陷時,應增加10%(相應焊線總長)的復驗長度,如仍發現超標缺陷,則應100%進行復驗。3焊縫內外表面的外觀質量應符合JB741的要求。4罐體入孔。補強板、接管等角焊縫,應保證焊透,在施焊時嚴格檢查。其角焊縫表面應經100%磁粉或著色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存在。5凡采用新或國家外材料制造的罐車,其無損檢驗要求應低于本條第2款規定及圖樣要求。第二十四條罐車的罐體制成并經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整體消除應力熱處理。罐體上焊接的有關連接件必須在熱處理之前施焊。熱處理后,罐體內外表面應清理干凈。第二十五條罐體水壓試驗罐體水壓試熱處理后進行,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試驗方法按《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要求進行。第二十六條罐體與車底底架的連接應符合TB1532-84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罐體的氣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全部組裝完成并經檢查合格后進行。氣密性試驗壓力罐體力。氣壓計密性試險所用的氣體應為干燥、潔凈的氮氣或空氣。閥件、各連接面及罐車整體應嚴密,不得泄漏。第二十八條安全附件1安全閥、緊急切斷閥的制造廠,必須取得主管部和勞動人事部的批準方可生產。2安全閥和緊急切斷閥(包括新產品或結構有重大改進的老產品)在批量生產前,必須進行技術鑒定。緊急切斷閥的技術鑒定包括振動試驗和2000次以上空載連續啟閉操作試驗。3安全閥出廠前應逐個進行密封性能、開啟壓力的檢驗。檢查合格后,由檢驗部門鉛封,并簽發合格證。4每個緊切斷閥在出廠前,必須進行性能試驗,合格后由檢驗部門鉛封,簽發合格證。5安全附件為外購件的,應逐個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組裝。第二十九條罐車需經整車檢查,除應符合前述有關外,并應執行鐵道部(78)鐵輛字1501號《車輛驗收工作條例》和(84)鐵輛字176號《關于對路外企業備車施行驗收的通知》,GB5601《鐵道貨車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則》。合格后保留0.05-1.0MPa(0.5-1.0kgf/cm?2?)氮氣余壓出廠。出廠的罐車應裝釘銘牌。銘牌尺寸不小于300×200mm,裝在罐車明顯部位(見罐車標志示意圖)。牌內容包括:1罐車的型號和名稱;2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號碼;3充裝介質;4載重t(按第九條標定的介質最大裝量。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5容積立方米(設計容積,精確到小點后一位);6設計壓力MPa(kgf/cm?2?);7設計溫度℃;8自重t(空車重量,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9出廠編號;10出廠日期11制造廠名稱;12成品檢查員的鋼印;13鍋爐壓力容器檢驗部門的鋼印。第三十條罐車出廠應有下列證件和技術資料;1產品合格證(包括主要技術特性);2質量證明書;3產品使用說明書;4罐車總圖和罐體及主要部件圖;5罐體強度計算書;第三十一條產品質量證明書填寫下列內容:1罐車底架和附件,閥件合格證及檢驗證明;2制造罐體的鋼材牌號、爐批號、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能的鋼廠保證值復印件和制造廠的復檢結果;3焊接材料牌號及焊接試板的檢驗數據;4焊縫無損探傷報告,并附有焊縫探傷部件簡圖。明確返修焊縫位置;5焊后熱處理的技術數據;6罐體水壓試驗和密性試驗報告;7罐體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8車總組裝檢驗報告;9不符合設計的有關補充說明。第四章罐車標志第三十二條罐車外表面,均涂銀灰色,沿罐體水平中心四周涂刷色帶,色帶寬度為300mm,其中上200mm涂藍色,下100mm按介質的分類涂色,見表6:(略)第三十三條罐車兩側按下列要求噴字(字序由左向右噴寫),見罐車標志意圖。1罐車左部應寫罐車編號,罐車所屬單位及到站地址。罐車編號應以字母“GH”(化學介質高壓罐車)打頭,后接數字為企業車輛編號,字體尺寸不小于100×100mm,顏色為黑色。2罐車右部,噴寫裝運介質名稱及車技術性能。(1)介質名稱為:液氨、液氯、液態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氣(丙烯,丙烷、丁烷、丁二烯等)或經部批準運的介質名稱。字體尺寸為300×300mm,顏色為藍色。(2)罐車技術性能定在介質名稱下面,包括:載重t;容積立方米(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數字);自重t(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數字);換長(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數字);大修日期年月字體尺寸為70×70mm,計量單位和小數點后一位數字尺寸為50×50mm,黑色。(3)在罐車中下部噴寫制造廠的名稱,字體高度150mm黑色。第三十四條罐車的閥門,按下列要求涂漆色。相閥體━━黃色氣相閥體━━紅色安全閥━━紅色其它閥體━━銀灰色除按液化罐車需要涂打的標記外,其它按TB1-77《鐵路車輛標記》涂打。第五章罐車的使用與管理第三十五條罐車管理投入使用前,應由罐車所屬單位組織專人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技術文件及進行驗收。在勞動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并向鐵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罐車安全運輸許可證。第三十六條罐車投入運行后,罐車所屬單位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按本規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制造、使用、維修、檢驗、事故等記錄)。第三十七條罐車的充裝單位應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充裝人員由經企業技術考核的合格者擔任,罐車每次充裝都需作詳細的充裝記錄(見附件一),“充裝記錄一式三份,一份由充裝單位留底,一份交鐵路發站存查,一份隨貨物運單到站交收貨人。”充裝記錄必須包括如下內容:1罐車編號;2進廠日期、罐內余壓殘留介質量;3進廠檢驗情況、罐內體部分檢查內容包括:外觀、密封性能及各部件。4氣密性試驗時間,試驗壓力、試驗結果及檢查人;5充裝時間,充裝前復驗情況;6封車時間、封車壓力、封車后凈重及封車人;7充裝單位名稱;8上次檢驗(大、中修)日期。第三十八條罐車充裝前,充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對罐車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使其能符合充裝條件要求。否則嚴禁充裝:1罐車未按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2罐車的顏色、字樣、標記和所裝的介質不符者,或者顏色、字樣、標記脫落而不易識別其種類者;3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者;4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安全規定者;5未判明罐內殘留介質品種者;6液化石油氣和氨罐車內氣體含氧量超過3%者;7罐車內殘留介質重量不明者;8罐體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9罐車底架定期檢修超期未修者。第三十九條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充裝前應用干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檢查合格后需將罐體內氣體排凈方可充裝(干燥空氣的標準為含水量小于等于100ppm)。密封全壓力為設計壓力的0.9倍。第四十條罐車充裝量必須嚴格按第二章第九條執行。嚴禁超裝,并以重量計量為準。罐車充裝量稱重衡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第四十一條充裝完畢后,應進行下列檢查并認真填寫罐車運輸接單(見附件二):1關閉壓力座閥和緊急切斷閥;2各密封面進行泄漏檢查;3氣、液相閥門加盲板;4檢查封車壓力(不得超過罐內介質溫度下的飽和氣壓力);5用軌道衡復檢充裝量。第四十二條罐車卸料時注意事項:1卸料前必須對罐車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并詳細填寫卸車記錄(見附件三);2罐車運行到用戶后應及時將料卸凈,并將空車及時返回,用戶不可將罐車當貯罐和氣化罐使用。(罐車管理辦法天數,按照《化工企業自備罐車管理辦法》執行);3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卸料時,不得用空氣壓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料,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不大于設計壓力的干燥壓縮空氣壓送;4返回的罐車其罐體內應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f/cm?2?余壓,最高不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5罐車卸料完畢后,關閉緊急切斷閥等,并將氣液相閥門加上盲板,罐車所有配件和卸力記錄隨車返回。第四十三條充裝和卸料的設備和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物料的管線應采取固定式金屬管線,若采用軟管,并有可靠的連接方式。第四十四條罐車的充裝和卸料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爆規定的要求,并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作業時應在鐵路線上設置防護標記或信號,出現下列情況嚴禁充裝和卸料:1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罐車遇到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2周圍有易燃、有毒氣體介質泄漏時。3出現其它不安全因素時。第六章罐車的檢修第四十五條罐車的檢修包括對罐體和底架的檢查和修理;一、罐體部分的修理周期:1大修間隔期不得超過六年,可與車輛大修周期同步進行(新罐車使用一年后必須進行大修);2中修每年一次;3小修每次充裝前進行。二、底架、專向架、制動裝置和車鉤緩沖裝置部分的檢修要求按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罐體的檢驗,必須由取得《壓力容器檢驗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考核,獲得檢驗資格人員承擔。第四十七條罐車的檢修內容和要求:一、小修:1檢查罐體外表面及各附件腐蝕情況;2檢查罐體及各附件(安全閥、液面計、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溫度計、閥門、管件連接件等是否完好無損、可靠、無泄漏;3壓力表半年校正一次;4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作妥善處理;二、中修:1進行小修所規定的全檢修項目;2檢查罐體外表面腐蝕情況,罐體與車架、遮陽罩、操作臺螺栓緊固情況;3對安全閥進行清洗、檢查、修理、刷漆和定壓校驗,合格后會同主管和安全部門鉛封;4檢查清洗氣、液相閥門、緊急切斷閥和液面計;5校對壓力表,溫度計;6檢查各螺栓的腐蝕情況,必要時更換;7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中修后,應用情性氣體進行置換合格后,方可進行密封試驗,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中修后按第三十九條進行密封試驗。三、大修1.進行中修所規定的全部檢修項目;2.檢查罐體內外表面的腐蝕情況,并測定壁厚;3.檢查罐體內外表面焊縫、傷痕,對內表面焊縫100%進行磁探或著色檢查,對外表面焊縫和角焊縫外觀檢查不良并有懷疑的部位應作磁探或著色檢查,上述部位發現裂紋時應擴大檢查,必要時用射線和超聲波探傷進一步檢查。評定標準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要求;4.對接焊縫未作100%無損探傷的罐車在第一次大修時按第二十三條第2款項目進行檢驗。評定標準按原設計制造標準,以后的大修檢查項目按本條第3款進行;5.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妥善處理,對返修的焊縫及補焊區應進行無損檢驗,并進行局部或整體熱處理,評定標準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要求;6.按第二十五條要求進行罐體水壓試驗,試驗完畢后,進行干燥處理,并按本條二、中修第7款要求進行置換和密封試驗;7.檢修或更換各附件:(1)檢修或更換所有閥門(安全閥、緊急切斷閥、氣、液相閥等)、壓力表、溫度計、液面計和液下管等;(2)更換人孔部分墊片及不良螺栓(液氯罐車嚴禁使用橡膠墊片);(3)檢查修理遮陽罩、操作臺;(4)1981年前制造的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的附件應參照第二章第十條要求進行改裝。8.罐體按規定進行除銹刷漆,并在罐車性能標志下面噴寫大修日期;9.檢驗罐車自重。四、使用中有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對罐體進行內表面檢查,發現有懷疑的部位應進行磁粉探傷或著色檢查。第四十八條對各次檢修內容應有詳細記錄,大、中修的質量檢驗記錄要存檔。第四十九條罐車檢修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檢修人員進入罐內前,應進行置換,并作含氧量和殘余有害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檢查時應使用電壓12或24伏的低壓防爆燈。罐體動火時要辦理動火手續,經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人員進入罐內和動火都必須有指定人員進行監護。第五十條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和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其它介質的罐車,在按大修規定的全部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后,應對罐體進行綜合分析和技術評定,并提出罐體報廢、返修、改為它用或繼續使用(包括下次大修時間)的報告,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向有關勞動部門備案。第五十一條罐體停用時間超過一年者,使用前應按大修內容進行檢驗。第五十二條罐車變更裝運介質時,需經廠技術總負責人審批,并向當地勞動部門和秩路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第五十三條罐車發生大量泄漏、著火、顛覆、撞車、爆炸等重要事故應及時上報并進行事故分析及全面檢查。修復方案應報主管部門批準。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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