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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度模板1: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為使全體員工養成律己、準時、守信的良好工作習慣,使員工休假、請假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通過考勤制度的執行效果反饋,為績效考核、獎懲、升降、調動、辭(離)職、培訓提供信息和依據。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三、責任人:辦公室主任、公司各項目部經理及各部門負責人四、制度內容:(一)考勤制度1、打卡或簽到公司辦公人員按規定實行打卡,時間是早上8:30打到卡,17:30打下班卡。項目部人員以簽到表進行手寫簽到。簽到時間上午簽到,下午簽退。項目部及日常工作在項目現場的各個部門的考勤,管理權限歸口到項目經理一人負責,并授權安全部護衛隊員進行日常手簽考勤登記。上班時間開始簽到,半小時后停止簽到考勤,將考勤簿投入考勤箱鎖止。下班到點才能簽退(中午考勤,具體時間由項目部負責人根據其所在項目情況制定,并在發放此通知的時侯附上并公示)。實施考勤登記的護衛隊員由安全部確定名單后報項目經理確認,同時報公司辦公室確認值班人員(如有變動要求及時通知辦公室)。每天考勤由項目經理開考勤箱簽證后存檔,護衛隊員不參與外出公干或請假的登記,所有考勤內容必須真實有效,由項目經理一人負責。2、公司嚴禁代為打卡與簽到,一經查證屬實,皆以行政處分懲處。3、忘記打卡和簽到者,經部門負責人確認理由后,按遲到論處。無理由者一律視為曠工半天。(二)公出公司員工、項目部人員上班時間因公需外出時,須先填寫《外出審批單》經直屬上級批準后方可外出。各項目部經理每月20日將當月《外出審批單》和當月考勤記錄表、考勤卡交公司辦公室進行備案、統計。事前因緊急事由外出者經領導口頭批準的,應于24小時內填寫《外出審批單》并經直接上級補簽,否則按曠工處理。材料部、維修部因工作特殊性,其公出制度由部門經理制定,報公司審批后執行。(三)遲到、早退1、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崗者,按遲到論處,處罰50元;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扣發半天薪金。提前5-10分鐘(含1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處罰20元;超過1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扣發半天薪金。
2、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基本工資10%;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基本工資30%;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的50%;累計達10次以上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扣發當月全額工資,并勸其辭退。(四)曠工1、未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未到或于工作期間擅離工作崗位者。2、雖提出請假申請,但未經領導核準即擅自不到崗或離崗者。3、預期未銷假上班且又未續辦請假手續者。4、外出未辦理手續或在事后24小時內未補辦者。5、上班時間30分鐘以上未到者或提前15分鐘以上早退者。6、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當月全額工資的10%,并給予一次口頭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當月全額工資的30%,并給予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全額工資,最終警告作并降職與降薪處分。一年內曠工累計滿10天,或連續曠工滿6天者,則予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不負責和其它一切善后事宜。五、請休假制度(一)法定節假日1、元旦1天(元月一日)2、春節3天(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節1天4、國際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5、端午節1天(五月初五)6、中秋節1天(八月十五)7、國慶節3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公司機關周一至周六(上午)為工作日,節假日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項目部、質檢部、安全部、機械設備部、結算部、材料部、測量部、資料部等部門的休假及節假日值班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二)年休假1、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2年者,皆可享有3天年假;連續工作滿5年者,可享有5天年假;連續工作滿7年者享有7天年假;連續工作滿8年以上者可享有10天年假。2、休假需在提前30天提出申請,由部門經理、總經理簽字批準后方可休假,申請單需交辦公室備案。3、員工每年年假應在當年度使用,否則該年度未使用的年假將視自動放棄;病假1年內超過15個工作日或曠工2次或得到書面警告者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和婚假不得累加連續休假。(三)病假員工請病假須填寫《員工請假單》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書和病假條,2天以內(含兩天)由部門經理簽字,3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及總經理簽字后交公司辦公室備查、核算。若當日因急病無法出勤,也須以電話告知領導,事后須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病假發放當日半薪;員工每月有半天帶薪病假,薪金照發。(四)事假員工因私事請假填寫《員工請假單》,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所有事假扣發當日薪金。(五)婚假1、符合國家法定年齡結婚者,憑結婚證和有關證明給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的增加7天),薪金照發。2、申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六)產假1、符合國家婚姻法結婚而分娩的女員工,可享受有薪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2、女員工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增加有薪假15天。3、女職工生育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符合婚姻法結婚的男員工,其妻子生孩子時可享受有薪護理假3天。5、產假期間薪金發放基本工資。(七)喪假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喪亡者,可申請喪假3天,薪金照發。(八)工傷假1、員工因執行公務而致傷害或疾病,經指定醫院確認不能出勤者,可申請工傷假。2、員工因工負傷的醫療、生活費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3、工傷假在法定治療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五、其它1、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2、本制度應與相關的《公司管理制度》、《員工手冊》、《工作過失責任追究辦法》配套實施。制度模板2:內部調動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標1、達到工作與人力資源的最佳匹配,使人盡其才,提高工作績效和工作滿意度。2、調整公司內部的人際關系和工作關系。(二)崗位變動:1、調崗因部門調整或業務需要,或為符合員工工作能力和發展意向,公司可安排員工調崗。2、借調因業務上的需要,公司可把員工借調到其他部門。3、待崗當員工被認為績效表現及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需要,經過培訓仍無法達到要求時,部門可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安排其待崗。(三)工作程序1、調崗當公司內部出現崗位空缺時,除考慮內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慮平級調崗。公司有關部門及員工本人均可提出調崗。員工提出的調崗,應由本人提出書面調崗申請,經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后,填寫《人事變動表》,部門經理填寫《工作評估表》,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參照員工聘用審批程序辦理。2、借調由公司或擬借調單位的經理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與有關部門協商,報總經理批準而決定。用人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借調申請,由人力資源部同用人部門、調出部門及員工本人協商取得一致。用人部門或人力資源部填制《人事變動表》,相關部門簽字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3、待崗待崗應由用人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填寫《人事變動表》,詳細說明待崗理由,交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審批。同時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協調其工作安排,在兩個星期內仍不能安排其工作的,進入離職工作流程。制度模板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第一條類別員工離職的類別有:終止試用、辭退、開除、辭職(以上均屬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期滿等,辭退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二條終止試用是指公司對新員工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終止試用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第三條辭退一、符合如下條件者,公司可予以辭退: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2.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崗位工作,在公司內部調整沒有合適崗位的。3.參加崗位培訓屢次考核不合格者。4.工作態度不佳,屢教不改者。二、辭退由員工所在部門填《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相關程序審批。三、辭退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見《勞動法》相關條款。第四條辭職1.員工辭職,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報告,報告最后工作日期。2.員工離職須遵循有關規定,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報告,經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向人力資源中心遞交辭職報告,否則將扣除相應未提前天數的工資,對公司進行補償。3.員工辭職以《員工離職審批表》上相關負責人最后批準時間為生效日期。4.公司安排外出培訓的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必須按《培訓協議》相關條款支付相應的費用。5.員工辭職,經其部門經理或分(子)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員工將《員工離職審批表》交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批準,最后報董事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備案。第五條開除一、開除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并給予一次性罰款。公司除名員工時相關部門填寫《獎懲單》,通知被開除員工。員工被開除,公司不承擔補償責任。二、開除員工,由部門經理或分(子)公司總經理簽字批準后,將《獎懲單》交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批準,最后報董事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備案。三、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有權除名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瀆職失職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判刑的。因個人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的。《員工手冊》或公司制度中的其它符合開除條款規定的。四、開除員工時,相關部門在《離職結算表》后必須附上已簽署的《獎懲單》。第六條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一、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1.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后,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簽合同。2.人力資源中心須在合同到期二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中心。人力資源中心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向員工下達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指合同期滿,員工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合同到期前,通知人力資源中心和工作部門合同到期不再與公司續簽合同。第七條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由人力資源中心與離職員工進行面談,以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情況及公司運作中存在的問題。第八條離職工資結算1.員工于最后工作日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移交清單》,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移交手續。2.無論員工因何原因離職,都必須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將扣除其未核發的離職工資。3.離職員工辦理完移交手續后,將《移交清單》送交人力資源中心,按《離職結算表》進行核算,并批準后,到財務中心領取所得款項。4.若員工相關手續未移交清楚,不予核發離職工資。第九條工作移交及相關責任一、工作移交包括:工作銜接、文件、資料、檔案、客戶關系、信息系統權限等,離職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須對工作交接情況負責。二、對于員工自動離職而未及時申報的,經人力資源中心查實后,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門負責人須承擔責任。對于離職人員未作好工作移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承擔相應責任。其它該移交而未移交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三、解除勞動關系后,離職人員給公司造成經濟或名譽上的損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四、離任審計離職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時,由其所在單位部門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性質和崗位的重要性,決定是否需要辦理離任審計。五、其它1.離職員工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2.對于開除人員重新應聘,公司不予以考慮。辭職員工重新聘用,間隔時間必須在半年以后,特殊情況應經董事長批準。制度模板4:員工交接管理制度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類(一)主管人員交接。(二)經管人員交接。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單位人員名冊。(二)未辦及未了事項。(三)主管財務及事務。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二)未辦及未了事項。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制度模板5:人員電腦管理制度1、使用者應保持電腦設備及其所在環境的清潔。下班時,務必關機切斷電源。2、使用者的業務數據,應嚴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儲在網絡上相應的位置上。3、嚴禁使用計算機玩游戲。4、公司及各部門的業務數據,重要數據由使用者本人做好及時備份。6、未經許可,任何私人的光盤、軟盤不得在公司的計算機設備上使用。7、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嚴防被竊取而導致泄密。制度模板6: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合規經營,規范合同管理,保證公司依法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減少合同風險,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樹立并維護公司的良好信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在經營管理中因經營需要與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簽訂的,有關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部門在辦理具體項目,并以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時,具體經辦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業務權限。第四條公司合規法律崗根據本規定及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具體負責對合同進行合規風險及法律風險的審查。第五條公司所屬各部門員工個人,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或非經公司授權代表擬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應當重新取得公司書面授權。公司各部門,應當在分公司授權范圍內履行本規定和各業務報審程序后,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第六條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按照本規定和公司相關制度,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授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辦理合同報審和用印(章)申請手續。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七條公司對外訂立合同,除所涉合同金額在伍仟元(含本數)以下,并可當面履行的以外均應訂立書面合同。第八條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第九條合同草本的擬定必須在由二人共同參與談判經由雙方協商后議定,嚴禁獨自一人參與合同的議定以及使用對方格式合同。公司已針對特定業務類型制定合同范本的,經辦部門在使用時如未報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第十條公司合規法律崗可以針對公司主要業務類型制作合同范本,并將制定的合同范本報總公司合規法律部備案后公布,供經辦部門參考使用。第十一條經辦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的資信進行盡職調查,對對方的資金、設備、技術、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和信譽等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并要求對方出示或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一)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二)項目涉及專項經營許可證的(如房地產、金融等專營或專業服務),應當要求其出示專業資質證明;(三)對方是自然人的,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四)有關合同標的所有權證明、合同證明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備的資格證明。對于上述證明文件,經辦部門應當將加蓋對方公章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后留存,并報合規法律崗人員用于對項目的合規審查。第十二條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且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應當舉行商務談判的項目,經辦部門應當將談判記錄,招投標文件等作為合同簽訂背景資料,與合同草本一并提交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合規審查。第三章合同審批第十三條合同審批包括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業務審批是指,由項目經辦部門及相關會簽部門負責人對合同目的、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是否能夠實現業務目的進行審查。合規審查是指,由合規法律崗人員負責對經辦部門是否就合同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是否根據要求組織商務談判,以及合同條款的法律要素和合同簽署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簽署合同之前,應當根據公司業務制度、業務流程履行以下業務審批程序:(一)將擬開展的項目計劃報送上級主管領導進行業務審批;(二)公司經辦部門組織商務談判并草擬合同文本(或由對方提供草本經辦部門進行審閱);(三)合同項下的項目內容須經相關部門會簽。凡是涉及到公司相關部門職責履行的,經辦部門應當報送部門會簽意見。相關部門審查合同條款時,有權根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戰略計劃和實際需要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提出修改或否決意見;業務審批通過后,經辦部門應將相關意見、合同文本、公司各相關部門的會簽意見以及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資質文件和談判記錄送交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合規審查。第十五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收到經辦部門報送的合同審查資料后,應履行以下合規審查程序:(一)進行合規審查備案編號登記;(二)審查經辦部門是否履行業務審批手續;(三)進行合同條款的法律審查,并協助經辦部門完善合同條款內容;(四)審查文件存檔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公司制度規定的事項。第十六條合規法律崗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有權隨時要求經辦部門提供與簽訂合同有關的證據材料。第十七條合規法律崗人員對合同提出的法律意見(或風險提示),經辦部門應當妥善處理并遵照執行。經辦部門對于合規法律崗審查人員的法律意見(或風險提示)存在異議的,應當與合規審查人員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經辦部門經與合規法律崗人員充分溝通后,仍不能就法律意見(風險提示)存在的異議達成一致意見的,經辦部門負責人應當向公司領導報告。由公司領導最終決定處理方式。合規法律審查人員可以要求經辦部門提供或出示分公司領導的意見。第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在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簽訂合,經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通過后,由經辦部門統一對外簽署,并根據本規定第四章辦理合同簽署與用章手續。第十九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批:(一)一般合同自接到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二)超過十頁不足三十頁的合同,自接到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三)超過三十頁的合同,視實際工作情況與經辦部門商定完成時間。第二十條經辦部門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未履行完畢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程序,擅自簽訂合同的,公司將依《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罰管理規定》及本規定第八章對經辦部門進行處罰,并由經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承擔因擅自簽訂合同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第四章合同簽署與蓋章第二十一條公司簽署合同應當由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法律、法規、監管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包括對方書面要求)必須加蓋公司公章的,依照規定或約定執行。第二十二條授權代表只有取得有效的公司負責人書面授權,才能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第二十三條經辦部門簽署合同應當填寫合同簽章審批單。合同簽章審批單由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應與合同審查資料一起報送合規法律崗人員進行審查。第二十四條經辦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合規審查手續后,應將最終的合同文本和合同簽章審批單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核后,交公司用印(章)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編號后蓋章。經辦部門應在合同各方辦理完畢簽字蓋章手續后方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第二十五條公司用印管理部門應嚴格依照公司用印(章)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合同用章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尚未填寫完整的格式合同、合同范本或空白紙張上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第五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第二十六條合同簽訂并生效后,經辦部門應根據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并嚴格要求對方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辦部門應當就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交付、驗收以及其他履行行為留存相應的書面證據,并定期對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統計、清理,將相關信息和數據登記保存備查。第二十七條合同簽訂(成立生效)之后,正式履行合同之前,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的條件或沒有履行能力,經辦部門應采取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等風險防范(或處理)措施。經辦部門應及時根據公司擬采取的措施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同時,經辦部門應將上述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領導。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應履行而未實際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催促對方履行,或要求對方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將上述情況在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上級主管領導。第二十九條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若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情形,經辦部門可提請合規法律崗協助提供專業法律支持服務,包括出具法律意見、制訂解決方案、開展商務談判、尋求司法救濟、提供彌補完善建議等工作。經辦部門提請合規法律崗提供專業法律支持服務工作的,應就需要協助的事項提供所有背景材料和證據,合規法律崗據此提出法律建議或提供其他法律協助。第三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部門如需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與對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經辦部門應當就該補充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規定辦理業務審批和合規審查手續。第三十一條公司財務部門有權審查合同中關于資金使用條款的履行情況,加強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屬于合同對方違約的,財務部門有權在結算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督促經辦部門向對方索賠。第三十二條公司審計等內控風險管理部門(崗)在工作中如發現對外簽署的合同存在異常情況,應及時與經辦部門溝通,并依照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公司財務、審計等部門需要合規法律崗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合規法律崗應予積極配合。第三十四條合規法律崗人員有權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情況,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有權和相關部門溝通后共同擬定解決方案,經辦部門應配合執行。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三十五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的,經辦部門應填寫《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見附件),與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合規法律崗。同時,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領導報告:(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對方已提起訴訟、仲裁或表明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對方涉嫌合同詐騙的(如對方提供虛假電匯、營業執照、身份證件、信用證明等);(三)有可能嚴重損害公司聲譽或經濟利益的;(四)發生其他嚴重合同糾紛的。經辦部門在向公司領導報告的同時,應當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第三十六條合規法律崗接到經辦部門報送的《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后,應分析合同糾紛事實,依法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一)合同一方負有民事責任的,應當建議經辦部門與對方協商、采取補救措施、解除合同、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二)合同對方涉嫌合同詐騙或其他刑事犯罪的,應通知經辦部門轉呈公司有關負責部門,由公司有關部門統一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三十七條公司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涉訴或需采取司法救濟程序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第三十八條發生合同糾紛案件,合規法律崗接到《合同糾紛備案登記表》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并與經辦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擬定解決方案。第七章合同歸檔第三十九條合同相關文件資料是公司的重要檔案,應當妥善保管。公司根據文檔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合同檔案進行統一存檔管理。合同檔案包括合同修改文本或修改意見、正式文本、附件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批示、決議、授權書、談判記錄、資質證明、備忘錄、信函、電話記錄、傳真、圖表、數據電文、音像資料等。第四十條公司合同存檔分合同法律審查文件和正式簽署合同文件兩級管理。第四十一條合同法律審查文件的存檔管理由合規法律審查人員負責。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應將根據本規定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提出的法律意見以及經辦部門報送的所有相關資料復印存檔。第四十二條正式簽署合同文件的存檔管理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對外正式簽署的合同,公司至少留存正本二份,分別由經辦部門和公司辦公室保管。經辦部門應建立合同存檔登記記錄,統一管理本部門合同檔案。第八章罰則第四十三條對合同草擬、審核、訂立、履行、糾紛處理、歸檔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應列入公司的員工績效考核范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一)明知合同不合法、不公平、不完善或對方無履約能力,仍擅自簽約造成損失的;(二)未按程序向合規法律審查人員或相關部門提出審批,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三)以部門名義對外簽署合同的;(四)未取得有效授權,擅自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五)由于失職或失察,致使生效的合同不能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六)合同檔案收集、保存不善,發生丟失或缺頁、缺件,情節嚴重的;(七)未獲批準或未經報告私自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簽署合同的;(八)合同專用章、授權證明等保管不善或違規使用,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九)其他未按職責辦理合同相關事務的。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改。制度模板7:勞動關系與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條勞動合同的簽訂1.1各單位與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經勞動部門鑒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1.2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單位與職工本人各執一份。1.3勞動合同由單位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第二條勞動合同鑒證2.1勞動合同簽訂后,因自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手續。2.2勞動合同鑒證后,企業和職工各執一份,自鑒證之日起五日內交職工保存一份,并由職工本人在《送交回執》上簽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簽、代收。第三條勞動合同續簽3.1公司在員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內做合同續簽調查,對員工合同期內工作進行審查,考核合格者可以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因工作出現失誤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者,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通知員工本人。3.2續簽勞動合同后將于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變更4.1公司進行組織機構調整,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員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4.2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需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在三十日內與員工辦理變更手續,對協商變更不成的,企業可根據勞動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4.3因集團內招聘、整合造成的勞動合同改簽:在未與新單位簽訂合同之前,仍按原單位合同執行。如在新單位實習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或有違約行為,則退回原單位按合同規定追究責任。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5.1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開除。a.被判刑并入監獄服刑的;b.被勞教者;c.留用看查期間表現仍不好的;d.嚴重犯有《獎懲制度》錯誤之一的。5.2對無正當理由曠工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除名,除名條件為職工經常沒有正當理由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1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按照有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應除名。5.3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辭退。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或富余員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適用辭退。第六條解除勞動合同6.1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員工送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由員工簽收,通知書內應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6.2員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單位應在三十日期滿前做出書面答復。員工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予辦理。如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勞動爭議7.1勞動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向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單位內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工會,有工會主席、職工代表、單位代表(人力部門)組成,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7.2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自當事人投訴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末結束,視為調解無效。調解無效,可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八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所有子公司。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8:人員輪崗、轉崗的上崗前培訓制度為加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輪崗、轉崗前培訓的規范化管理,完善畢業后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培養合格的臨床醫學人才,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1.醫院對新招聘的應屆畢業生及外院調入尚未取得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認證的從事臨床工作的住院醫師實行上崗前培訓。培訓時間為一年。2.培訓內容包括:學習醫院規章制度與理念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的方針政策教育;醫學倫理與職業道德教育;醫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規、醫療安全管理措施及各類人員崗位職責;醫學文件(病歷)書寫的基本規范與質量標準;心肺復蘇的基本技能;當地醫療衛生工作概況及所在醫院情況;現代醫院管理和發展以及消防安全知識與技能培訓等有關內容。3.培訓基地為我院各臨床科室。4.醫務科根據培訓學員制定輪轉計劃,具體安排每位培訓學員的培訓科室和時間,各科室根據承擔的培訓學員數,做好輪轉帶教的安排工作。5.培訓人員需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6.對輪轉職工的培訓,要強調從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入手,不斷提高和深化專業理論,實踐能力。7.對于達到執業醫師報名資格的培訓對象,醫院接受其報名及組織其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制度模板9:人事申訴制度1、公司員工因對公司對自己或他人的獎懲、晉升、降級、調動等處理過程和結果有以下異議的可以進行人事申述:1)對有知情權的事情原因經過詢問仍不清楚的;2)發現獎懲、職務變動標準沒有被嚴格執行的;3)發現結果存在嚴重不公的;4)其他違反法律或公司原則和制度的。2、人事申述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對部門經理的異議可以以向人力資源部遞交書面形式的申訴要求,申述書應寫明事由,并盡量詳細列舉可靠依據;1)人力資源部組織調查認為屬實的在申述書上簽署意見交并將申述書和調查材料交總經理審閱;2)總經理根據調查材料和申述書與當事人、人力資源部核實,必要時另外組織調查;3)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總經理根據公司制度作出裁決。最終結果以總經理的裁決為準。4)對人力資源部的申述可以直接上交給總經理,但必須附有詳細符合事實的證明材料。3、對申述不屬實的,人力資源部給予申述人必要解釋,以消除誤會澄清事實。4、對假借申述蓄意制造事端,無事生非、挑撥離間、陷害他人的,其行為將不被認定為申述,同時公司將給予當事人嚴厲處罰。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申述人進行打擊報復。若發現對申述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司將嚴厲懲罰相關人員。6、有關因考評和薪酬產生的申訴,見《績效考評手冊》和《薪酬管理規定》。制度模板10:晉升管理制度第一條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的人才,激發員工的熱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第三條晉升機制3.1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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