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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院員工

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培訓主要內容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二、《護士條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四、《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適用主體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二)授權性規定1、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4、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二)授權性規定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三)義務性規定1、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2、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3、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師的告知義務,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三)義務性規定4、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6、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三)義務性規定7、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四)禁止性規定1、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2、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3、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4、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5、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五)保護性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懲罰性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懲罰性規定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2、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六)懲罰性規定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六)懲罰性規定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12、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護士條例》二、《護士條例》2008年1月3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7號:《護士條例》已經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一)適用主體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二)享有的權利1、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2、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二)享有的權利3、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4、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三)承擔的義務1、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2、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三)承擔的義務3、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4、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四)懲罰性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四)懲罰性規定1、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2、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3、泄露患者隱私的;4、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四、《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1988年12月15日,衛生部出臺了《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醫德,即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是醫務人員應具備的思想品質,是醫務人員與病人、社會以及醫務人員之間關系的總和。醫德規范是指導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活動的思想和行為準則。醫德規范(一)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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