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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市光明區“工業上樓”建筑設計指南
深圳市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
深圳市光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一章總則
1.1為提高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建立系統科學的
“工業上樓”技術指導體系,規范高標準廠房建設,進一步增加
優質廠房供給,根據《深圳市工業區塊線管理辦法》(深府規
〔2018〕14號)、《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等相關規定,參照《廣
東省高標準廠房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參考國內外先進經驗,
結合光明區實際,編制本指南。
1.2本指南屬于光明區新建、擴建和改建類“工業上樓”建
筑設計的技術指導文件。
1.3本指南的部分名詞含義。
“工業上樓”建筑是指具備相近行業高通用性、高集約性的
特點,符合國家通用建筑標準及消防、節能、環保等現行規范和
政策要求,用地性質為普通工業用地(M1)或新型產業用地(M0)、
容積率不低于3.0、高度24米以上、層數5層及以上,配置工
業電梯且集生產、研發、試驗功能于一體的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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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業上樓”通用性建筑設計指南
2.1平面設計
2.1.1標準層面積。
2.1.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為保證生產使用的靈活性,標準層建筑面積不應低于
2000平方米。
(2)如需分隔,各單元面積不應過小,除配電房、工具間
等輔助房間外,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且各
分隔單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相關規定。
2.1.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根據產業定位和地塊條件,設置多元化標準層面
積的廠房。標準層面積達2500—4000平方米的廠房,其總建筑
面積不宜低于廠房總建筑面積的60%;標準層面積大于4000平
方米的廠房,其總建筑面積不宜低于廠房總建筑面積的20%。
(2)鼓勵園區提高標準層面積大于4000平方米的廠房建筑
面積占比,以滿足大型生產及小面積生產(分割后)需求。
圖1標準層平面圖示
-2-
2.1.2平面設計。
2.1.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平面設計應遵循產業定位匹配、功能分區明確、人貨
分流高效、環境質量提升的原則。
(2)平面設計應充分考慮生產工藝需求,應將貨梯、樓梯、
電梯、衛生間、設備房、管井等輔助空間靠外墻邊布置。
(3)平面設計應優化產品生產路線、物料進出路線、人員
流動路線和設備維護路線。
(4)不應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藝需要采用內
天井時,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相關規定。
(5)有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空氣污染的房間應遠離有
安靜要求、人員長期停留或工作的房間或場所,當相鄰設置時,
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當廠房包含一般生產和潔凈生產時,其平面布局和構
造處理應避免一般生產對潔凈生產產生不利影響。
2.1.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平面設計宜規整方正,以滿足生產工藝需求。主體結
構宜采用大空間及大跨度柱網,面寬宜大于70米,進深宜大于
30米,以保證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的靈活性。
(2)平面設計宜采用“一字型”布局和“L型”布局,以
“一字型”布局為主,以“L型”布局為輔。
(3)鼓勵設置公共陽臺、露臺等空間,以提升園區舒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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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助輔助空間
生產空間空
間生產空間
圖2輔助空間靠外墻邊布置示意圖
2.1.3柱距。
2.1.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柱距不應小于8.4米,以保證生產使用的靈活性。因生產工
藝需求,對廠房有特殊柱距要求的,經特別申報及專題論證后,
可突破柱距不應小于8.4米的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2.1.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按照生產工藝需求合理設置柱距。
(2)柱距宜大于8.7米,減少剪力墻數量,以利于生產線
布置。
2.1.4設備管井。
2.1.4.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鼓勵生產區域每1000平方米預留一處不少于2平方米的專
門為工藝生產服務的設備管井,以提升廠房對不同生產工藝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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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性。
2.1.5走廊寬度。
2.1.5.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走廊寬度不應低于2米,應滿足防火疏散及生產工藝要求。
2.1.5.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走廊寬度宜為3—3.3米,以滿足雙向叉車通行需求。
2.1.6綜合設備夾層。
2.1.6.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根據不同產業生產工藝需求設置綜合設備夾層,
用于放置企業生產所需的純化水設備、工藝冷卻水設備、空壓機
設備和空調等設備。
(2)鼓勵層數8層以上的廠房每層預留部分面積,用于設
置綜合設備夾層。
2.1.7遮雨棚。
2.1.7.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裝卸貨區域應考慮防雨措施。
(2)遮雨棚的尺寸設計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
相關規定。
2.1.7.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鼓勵設計兼具美觀與防護功能的遮雨棚,以玻璃鋼結構為主,
其次采用全鋼結構、新型膜結構及鋁合金結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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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層高、層數與垂直交通
2.2.1層高。
2.2.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層高不應低于6米,二層及以上層高
不應低于4.5米。
2.2.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適當提升層高,以提升廠房的
通用性。鼓勵廠房層高按照以下標準設計:首層層高6—8米,
二至六層層高5.4—6米,七層及以上層高4.5米。
(2)鼓勵按照生產工藝需求合理設置建筑層高。
a.經特別申報并專題論證后,確認因生產工藝需要有特殊層
高需求的“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層高超過8米,或二至六層部
分層高超過6米,或七層及以上部分層高超過5.4米時,按現行
《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3.1.6.4公式【二】1計算地上核減建筑
面積(層高標準值分別為8米、6米、5.4米)。
b.除上述情形外的“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層高超過6米,或
二至六層部分層高超過5.4米,或七層及以上部分層高超過4.5
米時,按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3.1.6.4公式【二】計算
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3米)。
c.廠房首層架空停車,層高超過6米時,按現行《深圳市建
筑設計規則》3.1.6.4公式【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
1核減建筑面積=【(超空間層高-層高限值)/層高標準值】*超高空間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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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值為3米)。廠房首層架空停車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本棟首層
建筑面積的10%。
d.定制型專業廠房的建筑層高可在土地出讓前招商引資階
段按照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實際工藝需求進行設計,并在《建設
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進行約定。
2.2.2層數。
2.2.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應符合深圳市規劃限高要求。
(2)“工業上樓”建筑層數不應低于4層,且建筑高度不應
大于100米。
(3)同一宗地內廠房之間的建筑高度比(單層廠房除外)
不應大于2.5。經特別申報并專題論證后,確認因生產工藝需要,
建筑高度比可進行相應調整。
(4)因生產工藝需要,對廠房建筑有特殊容積率和建筑高
度要求的,經特別申報及專題論證后,可按實際容積率與建筑高
度需求建設廠房。
2.2.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生產空間建筑高度宜為70米左右,鼓勵70米以上的建筑空
間設置研發、檢測、試驗等功能,構筑功能復合型的“工業上樓”
建筑。
2.2.3垂直交通。
2.2.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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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梯數量應與高層廠房規模及平面布局相匹配。每個
標準層應配置不少于2臺載重3噸及以上的貨梯,且平均每臺貨
梯服務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13000平方米。貨梯開門凈寬不應低
于1.5米,開門凈高不應低于2.3米,且轎廂凈高不應低于2.5
米。
(2)每個標準層應配置不少于1臺載重1.6噸及以上的客
梯,且平均每臺客梯服務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00平方米。
2.2.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對于層高10層及以上的“工業上樓”建筑,貨梯宜區
分高低區,梯速宜為1—2米/秒。
(2)貨梯開門凈寬宜大于1.8米,開門凈高宜大于2.5米,
轎廂凈高宜大于2.8米,以保障叉車、整件較大貨物的出入需求。
(3)宜合理組織貨物裝卸、垂直運輸的流線,規范貨梯客
貨分離,確保貨運高效便捷。
2.2.4吊裝口。
2.2.4.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吊裝口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
起重吊裝規范》JGJ276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80相關規定。
(2)吊裝口寬度不宜小于4米,且高度不宜小于3.5米,
為設備調試、安裝及搬運提供條件。
2.2.4.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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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勵每層廠房預留吊裝口。吊裝口宜設置于走廊端頭
位置。
(2)吊裝口區域宜設置可隨時拆卸的欄桿或卷簾門,以滿
足日常安全管理及貨物裝卸需求。設置欄桿的,欄桿離地高度不
應低于1.5米。
2.3室內環境
2.3.1采光。
2.3.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的采光標準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
和《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相關規定。
(2)廠房應避免產生眩光,可采用下列措施減少窗眩光:
合理分區,工作區應減少或避免直射陽光,對采光條件變化不敏
感的區域宜設置在近窗區;工作人員的視覺背景不宜為窗口;為
降低窗亮度或減少天空視域可采取室內外遮擋設施。
2.3.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除有潔凈要求的暗室或生產工藝所需的避光區域外,廠房生
產區宜充分利用自然光并應防止過度日曬,走道、樓梯間等宜采
用自然采光。
2.3.2通風。
2.3.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在不影響生產工藝與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建筑物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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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空間組織布局、剖面設計和門窗的設置,應有利于組織室內自
然通風。
(2)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
則》和《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相
關規定。
(3)廠房潔凈室和潔凈區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相關規定。
2.3.3噪音。
2.3.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區聲環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
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相關規定。
(2)應對場地周邊的噪聲現狀進行檢測,并應對項目實施
后的環境噪聲進行預測。當存在超過標準的噪聲源時,可采取下
列措施:噪聲敏感建筑物應遠離噪聲源;對固定噪聲源,應采取
適當的隔聲和降噪措施;對交通干道的噪聲,應采取設置噪聲屏
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2.3.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建筑平面布局宜根據聲環境的不同要求進行區域劃分,
減少相鄰空間的噪聲干擾以及外界噪聲對室內的影響。
(2)生產區宜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
2.4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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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整體風格。
2.4.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建筑立面應具備工業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特點,不應設
置具有住宅建筑特點的小凸(飄)窗。
2.4.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建筑立面宜采用簡潔、明快的建筑風格,需符合光明區整體
城市風貌規劃要求。
2.4.2外立面幕墻。
2.4.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若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墻,玻璃幕墻面積占比不應高于
整體外立面幕墻面積的60%,以降低光反射影響。
(2)若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墻,應采用可見光反射比不大于
0.20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橋、高架橋兩側的
建筑物20米以下及一般路段10米以下的玻璃幕墻,應采用反射
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以降低光反射影響。
(3)應保證臨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墻的安全性。
使用粘貼型外墻面磚和馬賽克等外墻瓷質貼面材料時,應采取防
墜落措施,或地面留出足夠的安全空間。
(4)建筑高區外立面禁止采用半鋼化玻璃。
2.4.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將臨主干道、景觀帶及河流的地區劃定為景觀升
級區。建議景觀升級區的臨街建筑外立面使用玻璃幕墻,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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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市容市貌。
(2)宜采用Low-E玻璃、熱反射玻璃或中空玻璃,以提升
園區建筑的節能保溫效果。
2.4.3空調機位。
2.4.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裝設空調室外機。
(2)建筑立面設計應統一預留裝設空調室外機的位置,通
過適當的建筑手段進行有效遮蔽,達到美觀、整齊、易于維修檢
查效果,并保證空調室外機通風良好。
(3)廠房潔凈室和潔凈區的空調安裝方式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和《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
計規范》GB50472相關規定。
2.5減振隔振
2.5.1隔振。
2.5.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隔振設計標準》GB50463
和《電子工業防微振工程技術規范》GB51076相關規定。
(2)隔振對象經隔振后的振動響動不應大于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工程容許振動標準》GB50868以及設備廠家要求的容許
振動值。
2.5.2減振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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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設有強烈振動設備時,動力設備基礎應與廠房基
礎分離。無法脫離時應采取必要的減振、隔振、阻尼、緩沖等措
施,并充分考慮其相互不利影響。
(2)有微振動要求的工藝生產區的結構不應設置伸縮縫。
(3)振動敏感設備應遠離振動源布置。當無法遠離時,對
產生較大振動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2.5.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將樓板、圈梁及連系梁澆筑連成整體。
(2)宜在樓板和其他局部構件中設置減振裝置,如在門窗
和墻體之間架設減振層。
(3)管道與動力設備及建筑物連接部位之間宜采用軟管或
彈性軟管。
2.5.3有振動影響的廠房布置。
2.5.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應實際測定周圍現有振源和模擬振源的影響,并與容
許振動值比較分析后,確定有微振控制要求的生產區域位置。
(2)有多臺振動設備時應考慮相互影響。空壓機、冷凍機
及水泵等動力站房和其他振源宜單獨布置。
(3)建筑內部的非結構構件、設備及附屬設施等應連接牢
固并能適應主體結構變形及抗震要求。
(4)廠區建筑周邊道路應加固路基,宜選用柔性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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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如需建設鍛壓等振動較大的車間,宜布置在廠區邊緣,
并遠離有防微振要求的建筑。
(2)廠區建筑宜遠離廠區主干道,且遠離鐵路、公路和城
市軌道交通線。
振動隔離
規劃建筑層面機械設備層面
被動隔振模式:主動隔振模式:
振源來自支承震動,防設備是振源,防止
止建筑結構的震動對機器設備對建筑結
機器設備的影響構的影響
隔振措施
建筑:設備:
規劃:
結構設計時防止柱距過設備選擇考慮設備自身隔
廠區布置時遠離
寬導致建筑自振;構造設振功能;地面飾材材料選
振源
計時注意防振擇隔振材料
圖3園區建筑減振隔振原理圖
2.6建筑結構
2.6.1承重能力。
2.6.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地面荷載不應低于1200公斤/平方
米,二至三層樓面載荷不應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層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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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面荷載不應低于650公斤/平方米,樓頂樓面荷載不應低于650
公斤/平方米。
2.6.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地面荷載達到2000公斤/
平方米及以上,二至三層樓面荷載達到1500公斤/平方米及以
上,四層及以上樓面荷載達到750公斤/平方米及以上。
(2)鼓勵首層貨物堆放區域荷載達到2500公斤/平方米及
以上,以滿足首層倉儲物流需求。
2.6.2結構設計。
2.6.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樓蓋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現澆梁板結
構的板厚度不宜小于板跨的1/30且不宜小于120毫米。
(2)地坪基層應設在均勻、密實的地基上。場地條件較差,
或對沉降要求較高的廠房地坪,應采取地基處理措施控制沉降符
合使用要求。
(3)防微振工藝設備層平臺的設計應符合《電子工業防微
振工程技術規范》GB51076相關規定。
(4)屋蓋多跨結構的中柱與工藝設備層平臺之間設縫時,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1076相關規定。
2.6.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結構可選用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
鋼-混凝土混合結構。也可根據需要,下部采用混凝土結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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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采用鋼結構。
(2)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采用裝配式技術。若“工業上
樓”建筑采用裝配式技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
價標準》GB/T51129、現行深圳市標準《預制裝配式混凝土外墻
技術規程》SJG24和《預制裝配整體式鋼筋混泥土結構技術規范》
SJG18相關規定。
(3)樓蓋可選用梁板式結構或空心樓蓋結構,不宜采用板
柱結構。
(4)宜采用超長混凝土結構無縫設計技術,并采取降低溫
度伸縮應力的措施。采用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超長時,不宜設置
伸縮縫。
(5)宜避免齒狀及平面不規則結構體系,宜采用整體現澆
式結構體系。
(6)宜適當加大結構設計荷載和柱網尺寸,以滿足后續因
生產工藝、建筑功能變化,或擴大生產規模而改建、增建的需求。
(7)宜適當增大梁截面以提高結構剛度,降低共振的影響,
并增大次梁截面和框架梁截面以利于減振。
2.7交通物流
2.7.1出入口。
2.7.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相關規定,應在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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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設置機動車、人行出入口,并按照產業功能要求配置內部道路
交通設施。
2.7.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車行、人行出入口宜分開設置,因用地條件限制可集
中設置并進行有效分隔。
(2)主要出入口處宜設置公共廣場,與城市其他部分銜接。
(3)入口及周邊界面宜重點處理,面向主要干道的“工業
上樓”建筑,外觀宜滿足較高的建筑設計標準,以打造重點城市
界面。
2.7.2園區道路。
2.7.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園區貨運機動車車道應滿足貨車通行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關于消防車通行、轉
彎和停靠的相關要求。
2.7.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主干道寬度宜設置為9—12米,次干道寬度宜設
置為6—7米,支道寬度宜設置為3—4.5米。
(2)園區主干道宜預留20米轉彎半徑,以滿足大型貨車的
進場需求(實際以地塊的規劃限制條件為準);次干道宜預留15
米轉彎半徑;支道宜預留12米轉彎半徑。
(3)宜設置與機動車交通分離的人行慢速路和非機動車道,
連接主要生產功能與配套功能,并配合景觀營造、服務配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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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尺度適宜、步行友好的園區服務區,提升園區空間品質。
2.7.3人車分流。
2.7.3.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設置人、貨分流的交通流線,避免交叉干擾。生產
區域宜靠近道路交通設置以加快貨流疏導。
(2)宜統籌建設園區豎向和平面的交通體系。人員步行系
統可設置于二層(或以上)建筑間連廊、通廊等位置,貨物裝卸
場地可設置于地面、首層架空或半地下。
(3)生產區域宜視場地周邊情況選擇貨運流線,以確保貨
物運輸路線順暢。貨運流線與其他車行流線宜分開設置,避免相
互干擾。
2.7.4卸貨場地。
2.7.4.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卸貨場地應鄰近貨梯設置,其面積按照每臺貨梯至少配備2
輛貨車位的標準計算。
2.7.4.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結合廠房平面布局設置貨車裝卸場地和回車場地。
(2)卸貨場地宜設置在地面、首層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
層,以確保貨物裝卸的便捷性。
(3)宜采用廠房長邊停車卸貨的方式,以提升園區貨運吞
吐能力。
(4)卸貨平臺離室外地面高度宜為1—1.3米,并預留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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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升降板安裝的空間,以滿足不同規格尺寸的貨車需求。
(5)園區宜提供垂直提升機、動力車、叉車等工具,以提
升貨物運輸能力。
2.7.5叉車。
2.7.5.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叉車充電間應靠外墻布置,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并設通風換
氣設施,以防止可燃氣體爆炸。
2.7.5.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首層宜設置可供叉車通行的坡道,坡道坡度不應
大于8%。
(2)宜在廠房內貨運通道、貨運出入口、消防設施以及電
梯門框等處設防撞設施,以防范叉車操作的不確定性。
2.8安全節能環保
2.8.1供水要求。
2.8.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供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5相關規定,應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統,滿
足園區企業工業和生活等各類用水需求。
(2)園區供水系統應根據工業用水水質、水壓要求,實行
分質、分區供水。生產給水與生活供水系統應分開獨立設置。
(3)園區規劃用水量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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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相關規定。園區供水定額的設計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水定額-第2部分:工業》DB44/T1461.2
相關規定。
(4)生產循環冷卻水回水含有易燃、可燃工藝介質時,重
力流循環冷卻回水管、回水渠在回水口處應設水封。
(5)生活飲用水管道應避開生產污染區,當條件限制不能
避開時,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6)園區生活飲用水管道、給食品生產供水的給水管道,
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
(7)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給水管材,高溫
給水管道應采用耐高溫的復合塑料管、鑄鐵管、薄壁不銹鋼等給
水管材。
(8)潔凈車間應避免穿越非該區域使用的給水管道,該區
域內的給水管道應采取防結露措施。
2.8.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堅持綠色開發理念,根據地塊條件開發建設供水系
統。因山就勢,按照開挖土石就地平衡原則開發,盡量減少廢棄
土石外運。在園區規劃階段,同步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編制規
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在園區規劃文本中編制水資源論證篇章。
(2)鼓勵園區節約用水,根據園區產業導向、入駐企業生
產規模、生產工藝和消防設施等因素確定規劃用水量。
(3)園區可自行選擇城市供水或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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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若采用自備水源供水方式,其給水的水質和水壓等應滿足入
駐企業生產工藝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GB50282相關規定。
(4)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全面開展雨水收集利用。鼓勵開展
再生水利用,對于暫無市政再生水管網配套的項目,鼓勵其預留
再生水管網系統。
2.8.2供電要求。
2.8.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生產區的低壓供電系統應獨立于辦公、生活等其他區
域,以避免相互干擾。
(2)應根據生產工藝及設備要求確定園區用電負荷。園區
用電負荷不應低于120瓦/平方米,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
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相關規定。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廠房,其主要通道照明用電、客
梯用電、生活水泵用電、電子信息設備機房用電不宜低于二級負
荷。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廠房,其主要通道照明用電、客梯用
電、生活水泵用電、電子信息設備機房用電不宜低于一級負荷。
(4)園區存在爆炸危險環境,即在生產、加工、處理、轉
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的,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相關規定。
(5)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
規范》GB50054和《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相關規
-21-
定。
(6)廠房消防設備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
2.8.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電力負荷預測宜充分考慮光明區發展潛力,預留彈性。
配電容量宜考慮增容的可能性,變配電所宜預留20%—30%的空
間面積以保障增容需求。
(2)對電源連續性有特殊要求的生產設備、動力設備,宜
設置不間斷電源或備用發電裝置。
(3)鼓勵根據園區地形條件設置獨立變電所,變電所宜靠
近負荷中心。
(4)配電站、開關站宜采取室內形式建設,并預留足夠的
擴建空間,以滿足配置自動化等智能電網新型技術的發展要求。
(5)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采取雙回路供電保障。
2.8.3供熱要求。
2.8.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應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對建筑的
體形、平面布局、空間尺度、維護結構等進行節能設計,且應符
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的要求。
(2)廠房的室內溫度、相對濕度、室內風速、新風量、空
氣質量和污染物控制標準應符合《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設計規范》GB50019相關規定。
-22-
(3)應結合光明區的能源結構和能源政策,統籌建筑物內
各系統的用能情況,并結合產品生產工藝需求,通過技術經濟比
較,選擇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的冷熱源和空調系統形式。
(4)園區用熱系統應當優先考慮城市熱力管網,配套的熱
力系統應符合深圳市總體規劃及城市熱電聯產規劃相關要求。
(5)園區供熱系統技術標準應滿足以下要求:集中供熱管
網敷設方式應以“直埋”為主,在有條件的地方可架空;管線布
置在滿足設計要求的情況下,力求平直,盡量選擇人行道下敷設。
(6)園區應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負荷、部分空間使用下的供
暖、空調系統能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應區分房間的朝向細分
供暖、空調區域,并對系統進行分區控制;空調冷源的部分負荷
性能系數(IPLV)、電冷源綜合制冷性能系數(SCOP)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相關規定。
2.8.4排水要求。
2.8.4.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排水不得污染環境,應根據廢水種類收集、處理
達標后排放,其排放標準應符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關于加
強深圳市“五大流域”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管理的通知》(深人環
〔2018〕461號)相關規定,并按照園區具體環評要求,相應執
行下列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中IV類標準(總
氮除外)、重大項目標準(有市、區重大項目證書)或環保項目
標準。
-23-
(2)下列建筑排水應單獨排水至水處理或回收構筑物:職
工食堂、營業餐廳廚房等含有油污的廢水;含有致病菌、放射性
元素、微生物、腐蝕性等有毒有害的實驗室、生產廢水;水溫超
過40℃的高溫廢水;用作中水水源的生產、生活排水等。
(3)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生產工藝或衛
生有特殊要求的生產廠房、易爆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方。
(4)排水系統的設備、管材配件鏈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
冒泡、返溢,不得污染室內空氣、食物、原料等,應根據排水水
質選用耐腐蝕、耐高溫的管材。
2.8.4.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室外排水宜采用雨水、生產污水、生活污水分流
制,室內排水宜采用生活排水與生產排水分流制。
(2)鼓勵園區集中布置有排水要求的行業,并集中整合排
放物較一致的企業,以便統一設置排水管道標準。
(3)在不污染環境且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復的前提下,鼓
勵園區根據行業需要集中設置污水處理池。
(4)園區排水接入市政管網前宜設置水質監測井。
2.8.5排氣要求。
2.8.5.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廢氣排放有相關行業標準的,優先執行行業標準,沒
有行業標準的,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
惡臭氣體排放參照執行天津市地方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24-
DB12/059。原則上執行較嚴標準,具體以環評為準。
(2)應根據行業需求,設置園區廠房廢氣排放井道。廠房
內有不同生產廢氣排放類型時,應獨立設置排放井道。
(3)企業廢氣不應無組織排放,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安裝污染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接入監控
中心。
(4)園區入駐企業使用重點大氣污染物(苯、甲苯、二甲
苯、異丙醇、氟化氫、硫酸)時,必須按要求進行申報,申報內
容包括購入量、消耗量及污染治理設備削減量。
2.8.6固廢處理。
2.8.6.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固廢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環節,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
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和《廣
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2)園區如涉及鋁、鎂或其它可燃性粉塵,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相關規定。
(3)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
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對于污水處理站排出的污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危
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相關規定進行鑒別,屬于一般
-25-
工業固體廢物時,可綜合利用或進行衛生填埋;屬于危險廢物時,
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2.8.6.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園區統一設置生產固體廢棄物收集中心,需將生
產固體廢棄物收集中心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分開設置。
(2)鼓勵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
能利用的工業固廢,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建
設工業廢物貯存場所,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3)鼓勵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
的有害成分和對環境的影響。
2.8.7清潔生產。
2.8.7.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園區企業應滿足各行業清潔生產最低標準,至少應達到國內
清潔生產基本水平(行業分類參照國家標準GB/T4754)。污染
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8.8防雷接地。
2.8.8.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
規范》GB50343相關規定。
(2)“工業上樓”建筑內有靜電防護需求的場所,靜電防護
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CB12158
-26-
相關規定,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
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相關規定。
2.8.8.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或TN-C-S。
建筑物宜利用金屬屋面、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
筋作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
(2)“工業上樓”建筑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符
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2.8.9天面建筑防水。
2.8.9.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屋面防水工程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別、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
求確定防水等級,并按相應等級進行防水設防。對防水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屋面,應進行專項防水設計。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標準
應符合表1相關規定。
表1屋面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
防水等級建筑類別設防要求
I級特別重要建筑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兩道防水設防
II級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一道防水設防
Ⅰ級設防是指特別重要建筑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國家級國際政治活動
中心、國際機場及一旦滲漏就會造成嚴重災害的建筑等,均屬Ⅰ級設防,要求合理使
用年限為25年。Ⅱ級設防是指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包括城市中較大型的公共建
筑、重要的博物館、圖書館、醫院、車站、大型廠房、恒溫恒濕車間、實驗室、別墅
等、超過12層的高層建筑,要求合理使用年限為15年。
-27-
2.9消防要求
2.9.1防火與疏散。
2.9.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的消防與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
術規范》GB50974相關規定。
(2)“工業上樓”建筑的內部裝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相關規定。
(3)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
分區不應少于1臺,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貨梯或客梯可兼作消防
電梯。
(4)應在“工業上樓”建筑每層外墻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
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具體設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
(5)“工業上樓”建筑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
度大于32米且任意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
間。
(6)同一棟廠房內各樓層為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單元廠房
時,各單元應按其最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進行防火設計。
2.9.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工業上樓”建筑火災危險性丁類、戊類廠房宜按丙類廠房
進行消防設計。
-28-
2.9.2建筑消防設施。
2.9.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工業上樓”建筑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設置自動消防系統,多層丙
類廠房宜預留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條件。
(2)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車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廠房、
倉庫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3)廠房和倉庫應設置水泵接合器。
(4)廠房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5)廠房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
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相關規定,且設防等級不低于中危險
級。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相關規定。
(7)廠房內火災報警探測器的選用應滿足生產環境及建筑
空間的需求。
(8)對于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火災自動報警設備的選用和
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相關規定。
(9)涉及可燃氣體使用的廠房區域,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
報警系統。涉及有毒氣體使用的廠房區域,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
-29-
報警系統。
(10)廠房防排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相關規定。
2.9.3防火間距。
2.9.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丙、丁、戊類廠房與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配建標準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
(2)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配套設施,
應按民用建筑確定防火間距,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
米。
2.10建筑智能化
2.10.1建筑智能化。
2.10.1.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采用智能化、具有高通用性和高擴展性的綜合布線
系統。
(2)宜采用扁平化、模塊化設計的網絡系統。網絡系統應
滿足視頻監控、可視對講、互聯網等業務系統的高帶寬要求。
(3)宜設置智能巡更設施、智能門禁系統、車輛管理系統、
訪客管理系統、信息發布系統、能源管理系統、云上空間系統等
智能化安全保衛系統以及物業管理系統。
(4)鼓勵廠房實現5G全覆蓋,公共區域實現WIFI全覆蓋。
-30-
2.11可再生能源利用
2.11.1可再生能源利用。
2.11.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采用光熱或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的廠房,相關系統不
應影響建筑圍護結構的建筑功能,且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規定。
(2)廠房的能量回收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與主體
工程同步設計。
2.11.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的余熱、低位熱能、尾氣、固體廢物、廢熱宜回
收利用。
(2)有條件時,宜利用廠房閑置屋面、地面,結合企業生
產與生活需求,設計太陽能光伏電站或太陽能集熱器,充分利用
太陽能資源。
(3)廠房的能量回收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宜設置監
測節能計量裝置。
(4)宜根據廠房使用特點、生產工藝、用熱量、能源供應、
維護管理及衛生防菌等因素,選擇太陽能熱利用系統作為輔助熱
源,宜利用工業的廢熱、余熱等能源或其他可再生能源。
2.12綠色建筑與海綿城市
2.12.1綠色建筑與海綿城市。
2.12.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31-
(1)廠房的綠化布置應與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及管線布
置統一進行。
(2)廠房綠化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
設計規范》GB50187相關規定。應合理安排綠化用地,且應符
合下列要求:綠化布置應根據企業性質、環境保護及廠容、景觀
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生態習性、抗污性能和苗木來
源,因地制宜進行布置;應充分利用場地內現有地形、水系和植
被,優化場地規劃設計,營造優良微氣候環境,提高景觀的生態
效應。
(3)園區綠色建筑評價達到國家二星級以上要求的建筑面
積不應低于園區配套建筑面積的30%。
2.12.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鼓勵“工業上樓”建筑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標準》
GB/T50378、《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綿設施設計規程》SJG38
以及光明區關于海綿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
-32-
第三章“工業上樓”產業引導
3.1五要素模型概述
3.1.1五要素模型釋義及基本原則。
(1)五要素模型判斷要素包括五類:環保安全、減振隔振、
垂直交通、設備載重和工藝需求。
(2)根據五要素模型篩選條件,綜合評估產業生產各個要
素情況,在此基礎上,判斷各產業生產工藝是否適宜上樓生產。
3.1.2五要素模型主要內容。
3.1.2.1環保安全。主要從生產安全方面進行判斷。具體指
標為:
(1)危化品安全:使用、儲存危化品涉及《深圳市危險化
學品禁限控目錄》“禁止部分”的,禁止上樓;涉及《深圳市危
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化品的,不建
議上樓。
(2)火災危險等級:生產火災危險等級大于丙類的產業不
建議上樓。
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
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根據不同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廠房。甲類、乙類廠
房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難。因此,“工
業上樓”設計規范不包含甲類、乙類建筑物。丙類廠房定義:廠房生產中使用或產生
的物質如下:1.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2.可燃固體。
存在下列情況的,也不能“上樓”生產:a.涉及易燃易爆物質、有毒有害氣體和缺氧
環境的有限空間作業;b.產生、儲存鋁、鎂等金屬危險廢棄物;c.高溫熔爐企業以及
加工、熔化鋁、鎂、鋅等金屬工藝。
-33-
(3)環境要求:對自然環境和人居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
的產業不適宜上樓。
3.1.2.2設備載重。主要從廠房樓板承重要求方面進行判
斷。具體指標為:
設備載重:綜合考慮“工業上樓”的建設成本,判斷其上樓
產業的核心生產設備重量是否≤1噸/平方米。
3.1.2.3垂直交通。主要從垂直交通方面進行判斷。具體指
標為:
(1)貨梯需求:原材料或生產成品單件重量是否≤2噸;
原材料或成品單件尺寸是否≤(長*寬*高)2.5米*3米*2.2米。
(2)員工密度:生產廠房不宜超過1人/15平方米。
3.1.2.4減振隔振。因高層建筑易產生共振,對精密儀器設
備造成影響,主要從生產精度方面進行判斷。具體指標為:
(1)減振措施:生產工藝有無獨立基礎要求。
(2)加工精度:生產工藝加工精度是否達到亞微米級或納
米級。
3.1.2.5工藝需求。主要從生產工藝需求方面進行判斷。具
體指標為:
(1)生產類型:不宜為流程式生產。
(2)層高要求:綜合考慮“工業上樓”的建設成本,上樓
產業的生產工藝所需層高不宜超過6米。
獨立基礎:是指用于單柱或高聳構筑物并自成一體的基礎,如混凝土地基。
流程式生產:以流水生產線方式組織連續的生產方式,存在連續的工藝流程。
-34-
圖4“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
3.2模型操作說明
3.2.1根據實際需要,將五個要素細分條件劃分為第一層級
要素和第二層級要素兩類。
3.2.1.1第一層級要素:環保安全要素中的所有條件均為第
一層級要素。
3.2.1.2第二層級要素:減振隔振、工藝需求、垂直交通和
設備載重要素中的所有細分條件均為第二層級要素。
3.2.2將各產業具體生產環節置入五要素模型篩選,可初步
判斷該產業是否適宜“上樓”生產。若產業具體生產環節不滿
足任意一項第一層級要素,則不建議上樓;若產業具體生產環節
“可上樓”:表示相關產業可在5層或以上樓層生產;
“低樓層”:表示相關產業僅能在1到4層的低樓層生產;
“不能上樓”:表示相關產業僅能在首層生產。
-35-
滿足任意第一層級要素,且滿足所有第二層級要素,則適宜上樓;
若產業具體生產環節滿足任意第一層級要素,但不滿足一項及以
上第二層級要素,則可選擇在1-4層低樓層生產,或通過設計手
段實現至5層或以上樓層“上樓”生產。
圖5“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操作示意圖
3.3“工業上樓”產業目錄
3.3.1根據國家現行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條件及“工業上樓”
五要素篩選模型,結合光明區產業發展導向,將《國民經濟行業
分類》GB/T4754中第二產業30個制造業大類劃分為重點鼓勵
上樓、有條件上樓、不建議上樓三類。
3.3.1.1重點鼓勵上樓類,是指符合深圳市光明區產業發展
導向,且滿足“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篩選要求的產業類型。
3.3.1.2有條件上樓類,是指通過產業自身轉型升級,可滿
-36-
足“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篩選要求的產業類型。
3.3.1.3不建議上樓類,是指危化品等級高、火災危險等級
高、產生大量污染,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總量指標或《廣東省
環境保護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實施差別化環保準入
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控制準入的產業,以及不鼓勵
發展的產業類型。
3.3.2對于未列入當前“工業上樓”產業目錄,或者現行國
家標準分類中未明確定義的新產業類型,經“工業上樓”五要素
模型篩選,并征得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確定是否適宜上樓生產。
表2“工業上樓”重點鼓勵和有條件上樓的產業目錄
上樓目錄類別工業大類產業
新一代通信設備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
超高清視頻顯示
備制造業
智能終端
通用設備制造業智能裝備
高端醫療器械
專用設備制造業
重點鼓勵上樓安全節能環保
精密儀器設備
儀器儀表制造業
智能傳感器
醫藥制造業生物醫藥
紡織服裝、服飾業工藝設計現代時尚
有條件上樓鼓勵上樓、不建議上樓之外的,屬于有條件上樓的產業
表3“工業上樓”不建議上樓的產業目錄
上樓目錄類別工業大類產業
谷物磨制;非食用植物油加
農副食品加工業
不建議上樓工;制糖
煙草制品業
-37-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
和制鞋業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草制品業
家具制造業
造紙和紙制品業墨水、墨汁制造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
品制造業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業
化學纖維制造業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新材料等除外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不建議上樓金屬制品業眼鏡制造業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電池制造
能否上樓取決于企業的自動
化水平。傳統的食品制造業、
飲料、精制茶制造業屬于勞動
密集型產業,不符合上樓五要
食品制造業
素的廠房工人密度要求,若產
業通過生產線自動化升級改
造,實現較高的自動化水平,
則可以上樓。
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制酒業
紡織業
汽車制造業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其他制造業
-38-
3.3.3根據深圳市“20+8”產業集群工作部署和光明區
“3+2+3”產業定位,未來光明區將重點打造超高清視頻顯示、
新一代通信設備制造、智能裝備制造、新材料、高端醫療器械、
生物醫藥、安全節能環保、智能傳感器、精密儀器設備和現代時
尚等產業發展方向,重點鼓勵上樓的產業類型及其核心產品可參
考下表。
表4“工業上樓”重點鼓勵上樓細分產業
序號產業類別所涉及核心產品
超高清視頻顯示器件制造、感應器件、芯片、外觀及配件、光
1
顯示學模組、微投影設備等
新一代通信5G/6G通訊設備、芯片及模組、射頻器件、基站、天
2
設備制造線、天線振子等
工業機器人、服務機器人、智能無人機、智能檢測
3智能裝備制造設備、電子制造智能專用裝備、高端數控加工裝備、
自動化物流成套設備、工業激光設備等
敏感元件及傳感器制造、機器人新型傳感器、智能
4智能傳感器
傳感器、集成電路制造等
高值醫用耗材、家用醫療設備、體外診斷產品、先
5高端醫療器械
進醫療設備、其他醫療設備及器械制造等
電子專用材料、半導體材料、塑料覆銅板、LCP/MPI、
6新材料微波介質材料、激光增益光纖、激光薄片晶體、改
性工程塑料、高性能纖維等
精密智能儀表及傳感設備、高端數控加工裝備、自
7精密儀器設備
動化物流成套設備、高端工業激光設備等
中藥飲片加工、中成藥生產、醫學研究和試驗發展、
8生物醫藥
生物藥品制造、基因工程藥物、合成生物等
紙和紙板容器、日用塑料制品、交通安全、管制及
9安全節能環保
類似專用設備、電動機等
工藝設計(紡織服裝、服飾業、制鞋業、樂器制造、
10現代時尚產業
工藝品、珠寶首飾及有關物品制造)等
-39-
3.4細分產業上樓適應性參考
3.4.1超高清視頻顯示細分產業
超高清視頻是指4K或8K分辨率,符合高幀率、高位深、廣
色域、高動態范圍等技術要求的新一代視頻。其上樓生產的可行
性情況可參考表5。未列入其中的細分產業可通過五要素模型評
估是否可以上樓生產。
表5超高清視頻顯示細分產業上樓參考
核心產品原材料及生產環節能否上樓
顯示面板制造不能
ITO玻璃能上樓
顯示器件
PCB不能
SMT裝配能上樓
紅外線感應器件低樓層
感應器件
微波感應器件低樓層
IC設計能上樓
芯片封裝工序低樓層
測試工序能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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