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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市光明區“工業上樓”建筑設計指南

深圳市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

深圳市光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一章總則

1.1為提高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建立系統科學的

“工業上樓”技術指導體系,規范高標準廠房建設,進一步增加

優質廠房供給,根據《深圳市工業區塊線管理辦法》(深府規

〔2018〕14號)、《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等相關規定,參照《廣

東省高標準廠房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參考國內外先進經驗,

結合光明區實際,編制本指南。

1.2本指南屬于光明區新建、擴建和改建類“工業上樓”建

筑設計的技術指導文件。

1.3本指南的部分名詞含義。

“工業上樓”建筑是指具備相近行業高通用性、高集約性的

特點,符合國家通用建筑標準及消防、節能、環保等現行規范和

政策要求,用地性質為普通工業用地(M1)或新型產業用地(M0)、

容積率不低于3.0、高度24米以上、層數5層及以上,配置工

業電梯且集生產、研發、試驗功能于一體的廠房。

-1-

第二章“工業上樓”通用性建筑設計指南

2.1平面設計

2.1.1標準層面積。

2.1.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為保證生產使用的靈活性,標準層建筑面積不應低于

2000平方米。

(2)如需分隔,各單元面積不應過小,除配電房、工具間

等輔助房間外,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且各

分隔單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相關規定。

2.1.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根據產業定位和地塊條件,設置多元化標準層面

積的廠房。標準層面積達2500—4000平方米的廠房,其總建筑

面積不宜低于廠房總建筑面積的60%;標準層面積大于4000平

方米的廠房,其總建筑面積不宜低于廠房總建筑面積的20%。

(2)鼓勵園區提高標準層面積大于4000平方米的廠房建筑

面積占比,以滿足大型生產及小面積生產(分割后)需求。

圖1標準層平面圖示

-2-

2.1.2平面設計。

2.1.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平面設計應遵循產業定位匹配、功能分區明確、人貨

分流高效、環境質量提升的原則。

(2)平面設計應充分考慮生產工藝需求,應將貨梯、樓梯、

電梯、衛生間、設備房、管井等輔助空間靠外墻邊布置。

(3)平面設計應優化產品生產路線、物料進出路線、人員

流動路線和設備維護路線。

(4)不應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藝需要采用內

天井時,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相關規定。

(5)有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空氣污染的房間應遠離有

安靜要求、人員長期停留或工作的房間或場所,當相鄰設置時,

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當廠房包含一般生產和潔凈生產時,其平面布局和構

造處理應避免一般生產對潔凈生產產生不利影響。

2.1.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平面設計宜規整方正,以滿足生產工藝需求。主體結

構宜采用大空間及大跨度柱網,面寬宜大于70米,進深宜大于

30米,以保證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的靈活性。

(2)平面設計宜采用“一字型”布局和“L型”布局,以

“一字型”布局為主,以“L型”布局為輔。

(3)鼓勵設置公共陽臺、露臺等空間,以提升園區舒適度。

-3-

助輔助空間

生產空間空

間生產空間

圖2輔助空間靠外墻邊布置示意圖

2.1.3柱距。

2.1.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柱距不應小于8.4米,以保證生產使用的靈活性。因生產工

藝需求,對廠房有特殊柱距要求的,經特別申報及專題論證后,

可突破柱距不應小于8.4米的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2.1.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按照生產工藝需求合理設置柱距。

(2)柱距宜大于8.7米,減少剪力墻數量,以利于生產線

布置。

2.1.4設備管井。

2.1.4.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鼓勵生產區域每1000平方米預留一處不少于2平方米的專

門為工藝生產服務的設備管井,以提升廠房對不同生產工藝的適

-4-

配性。

2.1.5走廊寬度。

2.1.5.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走廊寬度不應低于2米,應滿足防火疏散及生產工藝要求。

2.1.5.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走廊寬度宜為3—3.3米,以滿足雙向叉車通行需求。

2.1.6綜合設備夾層。

2.1.6.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根據不同產業生產工藝需求設置綜合設備夾層,

用于放置企業生產所需的純化水設備、工藝冷卻水設備、空壓機

設備和空調等設備。

(2)鼓勵層數8層以上的廠房每層預留部分面積,用于設

置綜合設備夾層。

2.1.7遮雨棚。

2.1.7.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裝卸貨區域應考慮防雨措施。

(2)遮雨棚的尺寸設計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

相關規定。

2.1.7.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鼓勵設計兼具美觀與防護功能的遮雨棚,以玻璃鋼結構為主,

其次采用全鋼結構、新型膜結構及鋁合金結構等。

-5-

2.2層高、層數與垂直交通

2.2.1層高。

2.2.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層高不應低于6米,二層及以上層高

不應低于4.5米。

2.2.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適當提升層高,以提升廠房的

通用性。鼓勵廠房層高按照以下標準設計:首層層高6—8米,

二至六層層高5.4—6米,七層及以上層高4.5米。

(2)鼓勵按照生產工藝需求合理設置建筑層高。

a.經特別申報并專題論證后,確認因生產工藝需要有特殊層

高需求的“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層高超過8米,或二至六層部

分層高超過6米,或七層及以上部分層高超過5.4米時,按現行

《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3.1.6.4公式【二】1計算地上核減建筑

面積(層高標準值分別為8米、6米、5.4米)。

b.除上述情形外的“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層高超過6米,或

二至六層部分層高超過5.4米,或七層及以上部分層高超過4.5

米時,按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3.1.6.4公式【二】計算

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3米)。

c.廠房首層架空停車,層高超過6米時,按現行《深圳市建

筑設計規則》3.1.6.4公式【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

1核減建筑面積=【(超空間層高-層高限值)/層高標準值】*超高空間投影面積

-6-

標準值為3米)。廠房首層架空停車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本棟首層

建筑面積的10%。

d.定制型專業廠房的建筑層高可在土地出讓前招商引資階

段按照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實際工藝需求進行設計,并在《建設

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進行約定。

2.2.2層數。

2.2.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應符合深圳市規劃限高要求。

(2)“工業上樓”建筑層數不應低于4層,且建筑高度不應

大于100米。

(3)同一宗地內廠房之間的建筑高度比(單層廠房除外)

不應大于2.5。經特別申報并專題論證后,確認因生產工藝需要,

建筑高度比可進行相應調整。

(4)因生產工藝需要,對廠房建筑有特殊容積率和建筑高

度要求的,經特別申報及專題論證后,可按實際容積率與建筑高

度需求建設廠房。

2.2.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生產空間建筑高度宜為70米左右,鼓勵70米以上的建筑空

間設置研發、檢測、試驗等功能,構筑功能復合型的“工業上樓”

建筑。

2.2.3垂直交通。

2.2.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7-

(1)貨梯數量應與高層廠房規模及平面布局相匹配。每個

標準層應配置不少于2臺載重3噸及以上的貨梯,且平均每臺貨

梯服務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13000平方米。貨梯開門凈寬不應低

于1.5米,開門凈高不應低于2.3米,且轎廂凈高不應低于2.5

米。

(2)每個標準層應配置不少于1臺載重1.6噸及以上的客

梯,且平均每臺客梯服務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00平方米。

2.2.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對于層高10層及以上的“工業上樓”建筑,貨梯宜區

分高低區,梯速宜為1—2米/秒。

(2)貨梯開門凈寬宜大于1.8米,開門凈高宜大于2.5米,

轎廂凈高宜大于2.8米,以保障叉車、整件較大貨物的出入需求。

(3)宜合理組織貨物裝卸、垂直運輸的流線,規范貨梯客

貨分離,確保貨運高效便捷。

2.2.4吊裝口。

2.2.4.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吊裝口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

起重吊裝規范》JGJ276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80相關規定。

(2)吊裝口寬度不宜小于4米,且高度不宜小于3.5米,

為設備調試、安裝及搬運提供條件。

2.2.4.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8-

(1)鼓勵每層廠房預留吊裝口。吊裝口宜設置于走廊端頭

位置。

(2)吊裝口區域宜設置可隨時拆卸的欄桿或卷簾門,以滿

足日常安全管理及貨物裝卸需求。設置欄桿的,欄桿離地高度不

應低于1.5米。

2.3室內環境

2.3.1采光。

2.3.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的采光標準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

和《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相關規定。

(2)廠房應避免產生眩光,可采用下列措施減少窗眩光:

合理分區,工作區應減少或避免直射陽光,對采光條件變化不敏

感的區域宜設置在近窗區;工作人員的視覺背景不宜為窗口;為

降低窗亮度或減少天空視域可采取室內外遮擋設施。

2.3.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除有潔凈要求的暗室或生產工藝所需的避光區域外,廠房生

產區宜充分利用自然光并應防止過度日曬,走道、樓梯間等宜采

用自然采光。

2.3.2通風。

2.3.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在不影響生產工藝與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建筑物的平

-9-

面空間組織布局、剖面設計和門窗的設置,應有利于組織室內自

然通風。

(2)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

則》和《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相

關規定。

(3)廠房潔凈室和潔凈區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相關規定。

2.3.3噪音。

2.3.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區聲環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

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相關規定。

(2)應對場地周邊的噪聲現狀進行檢測,并應對項目實施

后的環境噪聲進行預測。當存在超過標準的噪聲源時,可采取下

列措施:噪聲敏感建筑物應遠離噪聲源;對固定噪聲源,應采取

適當的隔聲和降噪措施;對交通干道的噪聲,應采取設置噪聲屏

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2.3.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建筑平面布局宜根據聲環境的不同要求進行區域劃分,

減少相鄰空間的噪聲干擾以及外界噪聲對室內的影響。

(2)生產區宜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

2.4外立面

-10-

2.4.1整體風格。

2.4.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建筑立面應具備工業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特點,不應設

置具有住宅建筑特點的小凸(飄)窗。

2.4.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建筑立面宜采用簡潔、明快的建筑風格,需符合光明區整體

城市風貌規劃要求。

2.4.2外立面幕墻。

2.4.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若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墻,玻璃幕墻面積占比不應高于

整體外立面幕墻面積的60%,以降低光反射影響。

(2)若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墻,應采用可見光反射比不大于

0.20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橋、高架橋兩側的

建筑物20米以下及一般路段10米以下的玻璃幕墻,應采用反射

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以降低光反射影響。

(3)應保證臨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墻的安全性。

使用粘貼型外墻面磚和馬賽克等外墻瓷質貼面材料時,應采取防

墜落措施,或地面留出足夠的安全空間。

(4)建筑高區外立面禁止采用半鋼化玻璃。

2.4.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將臨主干道、景觀帶及河流的地區劃定為景觀升

級區。建議景觀升級區的臨街建筑外立面使用玻璃幕墻,以提升

-11-

整體市容市貌。

(2)宜采用Low-E玻璃、熱反射玻璃或中空玻璃,以提升

園區建筑的節能保溫效果。

2.4.3空調機位。

2.4.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裝設空調室外機。

(2)建筑立面設計應統一預留裝設空調室外機的位置,通

過適當的建筑手段進行有效遮蔽,達到美觀、整齊、易于維修檢

查效果,并保證空調室外機通風良好。

(3)廠房潔凈室和潔凈區的空調安裝方式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和《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

計規范》GB50472相關規定。

2.5減振隔振

2.5.1隔振。

2.5.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隔振設計標準》GB50463

和《電子工業防微振工程技術規范》GB51076相關規定。

(2)隔振對象經隔振后的振動響動不應大于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工程容許振動標準》GB50868以及設備廠家要求的容許

振動值。

2.5.2減振構造。

-12-

2.5.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設有強烈振動設備時,動力設備基礎應與廠房基

礎分離。無法脫離時應采取必要的減振、隔振、阻尼、緩沖等措

施,并充分考慮其相互不利影響。

(2)有微振動要求的工藝生產區的結構不應設置伸縮縫。

(3)振動敏感設備應遠離振動源布置。當無法遠離時,對

產生較大振動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2.5.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將樓板、圈梁及連系梁澆筑連成整體。

(2)宜在樓板和其他局部構件中設置減振裝置,如在門窗

和墻體之間架設減振層。

(3)管道與動力設備及建筑物連接部位之間宜采用軟管或

彈性軟管。

2.5.3有振動影響的廠房布置。

2.5.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應實際測定周圍現有振源和模擬振源的影響,并與容

許振動值比較分析后,確定有微振控制要求的生產區域位置。

(2)有多臺振動設備時應考慮相互影響。空壓機、冷凍機

及水泵等動力站房和其他振源宜單獨布置。

(3)建筑內部的非結構構件、設備及附屬設施等應連接牢

固并能適應主體結構變形及抗震要求。

(4)廠區建筑周邊道路應加固路基,宜選用柔性路面。

-13-

2.5.3.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如需建設鍛壓等振動較大的車間,宜布置在廠區邊緣,

并遠離有防微振要求的建筑。

(2)廠區建筑宜遠離廠區主干道,且遠離鐵路、公路和城

市軌道交通線。

振動隔離

規劃建筑層面機械設備層面

被動隔振模式:主動隔振模式:

振源來自支承震動,防設備是振源,防止

止建筑結構的震動對機器設備對建筑結

機器設備的影響構的影響

隔振措施

建筑:設備:

規劃:

結構設計時防止柱距過設備選擇考慮設備自身隔

廠區布置時遠離

寬導致建筑自振;構造設振功能;地面飾材材料選

振源

計時注意防振擇隔振材料

圖3園區建筑減振隔振原理圖

2.6建筑結構

2.6.1承重能力。

2.6.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地面荷載不應低于1200公斤/平方

米,二至三層樓面載荷不應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層及以上

-14-

樓面荷載不應低于650公斤/平方米,樓頂樓面荷載不應低于650

公斤/平方米。

2.6.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首層地面荷載達到2000公斤/

平方米及以上,二至三層樓面荷載達到1500公斤/平方米及以

上,四層及以上樓面荷載達到750公斤/平方米及以上。

(2)鼓勵首層貨物堆放區域荷載達到2500公斤/平方米及

以上,以滿足首層倉儲物流需求。

2.6.2結構設計。

2.6.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樓蓋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現澆梁板結

構的板厚度不宜小于板跨的1/30且不宜小于120毫米。

(2)地坪基層應設在均勻、密實的地基上。場地條件較差,

或對沉降要求較高的廠房地坪,應采取地基處理措施控制沉降符

合使用要求。

(3)防微振工藝設備層平臺的設計應符合《電子工業防微

振工程技術規范》GB51076相關規定。

(4)屋蓋多跨結構的中柱與工藝設備層平臺之間設縫時,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1076相關規定。

2.6.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結構可選用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

鋼-混凝土混合結構。也可根據需要,下部采用混凝土結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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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采用鋼結構。

(2)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采用裝配式技術。若“工業上

樓”建筑采用裝配式技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

價標準》GB/T51129、現行深圳市標準《預制裝配式混凝土外墻

技術規程》SJG24和《預制裝配整體式鋼筋混泥土結構技術規范》

SJG18相關規定。

(3)樓蓋可選用梁板式結構或空心樓蓋結構,不宜采用板

柱結構。

(4)宜采用超長混凝土結構無縫設計技術,并采取降低溫

度伸縮應力的措施。采用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超長時,不宜設置

伸縮縫。

(5)宜避免齒狀及平面不規則結構體系,宜采用整體現澆

式結構體系。

(6)宜適當加大結構設計荷載和柱網尺寸,以滿足后續因

生產工藝、建筑功能變化,或擴大生產規模而改建、增建的需求。

(7)宜適當增大梁截面以提高結構剛度,降低共振的影響,

并增大次梁截面和框架梁截面以利于減振。

2.7交通物流

2.7.1出入口。

2.7.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相關規定,應在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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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設置機動車、人行出入口,并按照產業功能要求配置內部道路

交通設施。

2.7.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車行、人行出入口宜分開設置,因用地條件限制可集

中設置并進行有效分隔。

(2)主要出入口處宜設置公共廣場,與城市其他部分銜接。

(3)入口及周邊界面宜重點處理,面向主要干道的“工業

上樓”建筑,外觀宜滿足較高的建筑設計標準,以打造重點城市

界面。

2.7.2園區道路。

2.7.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園區貨運機動車車道應滿足貨車通行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關于消防車通行、轉

彎和停靠的相關要求。

2.7.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主干道寬度宜設置為9—12米,次干道寬度宜設

置為6—7米,支道寬度宜設置為3—4.5米。

(2)園區主干道宜預留20米轉彎半徑,以滿足大型貨車的

進場需求(實際以地塊的規劃限制條件為準);次干道宜預留15

米轉彎半徑;支道宜預留12米轉彎半徑。

(3)宜設置與機動車交通分離的人行慢速路和非機動車道,

連接主要生產功能與配套功能,并配合景觀營造、服務配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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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尺度適宜、步行友好的園區服務區,提升園區空間品質。

2.7.3人車分流。

2.7.3.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設置人、貨分流的交通流線,避免交叉干擾。生產

區域宜靠近道路交通設置以加快貨流疏導。

(2)宜統籌建設園區豎向和平面的交通體系。人員步行系

統可設置于二層(或以上)建筑間連廊、通廊等位置,貨物裝卸

場地可設置于地面、首層架空或半地下。

(3)生產區域宜視場地周邊情況選擇貨運流線,以確保貨

物運輸路線順暢。貨運流線與其他車行流線宜分開設置,避免相

互干擾。

2.7.4卸貨場地。

2.7.4.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卸貨場地應鄰近貨梯設置,其面積按照每臺貨梯至少配備2

輛貨車位的標準計算。

2.7.4.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結合廠房平面布局設置貨車裝卸場地和回車場地。

(2)卸貨場地宜設置在地面、首層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

層,以確保貨物裝卸的便捷性。

(3)宜采用廠房長邊停車卸貨的方式,以提升園區貨運吞

吐能力。

(4)卸貨平臺離室外地面高度宜為1—1.3米,并預留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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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升降板安裝的空間,以滿足不同規格尺寸的貨車需求。

(5)園區宜提供垂直提升機、動力車、叉車等工具,以提

升貨物運輸能力。

2.7.5叉車。

2.7.5.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叉車充電間應靠外墻布置,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并設通風換

氣設施,以防止可燃氣體爆炸。

2.7.5.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首層宜設置可供叉車通行的坡道,坡道坡度不應

大于8%。

(2)宜在廠房內貨運通道、貨運出入口、消防設施以及電

梯門框等處設防撞設施,以防范叉車操作的不確定性。

2.8安全節能環保

2.8.1供水要求。

2.8.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供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5相關規定,應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統,滿

足園區企業工業和生活等各類用水需求。

(2)園區供水系統應根據工業用水水質、水壓要求,實行

分質、分區供水。生產給水與生活供水系統應分開獨立設置。

(3)園區規劃用水量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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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相關規定。園區供水定額的設計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水定額-第2部分:工業》DB44/T1461.2

相關規定。

(4)生產循環冷卻水回水含有易燃、可燃工藝介質時,重

力流循環冷卻回水管、回水渠在回水口處應設水封。

(5)生活飲用水管道應避開生產污染區,當條件限制不能

避開時,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6)園區生活飲用水管道、給食品生產供水的給水管道,

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

(7)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給水管材,高溫

給水管道應采用耐高溫的復合塑料管、鑄鐵管、薄壁不銹鋼等給

水管材。

(8)潔凈車間應避免穿越非該區域使用的給水管道,該區

域內的給水管道應采取防結露措施。

2.8.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堅持綠色開發理念,根據地塊條件開發建設供水系

統。因山就勢,按照開挖土石就地平衡原則開發,盡量減少廢棄

土石外運。在園區規劃階段,同步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編制規

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在園區規劃文本中編制水資源論證篇章。

(2)鼓勵園區節約用水,根據園區產業導向、入駐企業生

產規模、生產工藝和消防設施等因素確定規劃用水量。

(3)園區可自行選擇城市供水或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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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若采用自備水源供水方式,其給水的水質和水壓等應滿足入

駐企業生產工藝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GB50282相關規定。

(4)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全面開展雨水收集利用。鼓勵開展

再生水利用,對于暫無市政再生水管網配套的項目,鼓勵其預留

再生水管網系統。

2.8.2供電要求。

2.8.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生產區的低壓供電系統應獨立于辦公、生活等其他區

域,以避免相互干擾。

(2)應根據生產工藝及設備要求確定園區用電負荷。園區

用電負荷不應低于120瓦/平方米,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

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相關規定。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廠房,其主要通道照明用電、客

梯用電、生活水泵用電、電子信息設備機房用電不宜低于二級負

荷。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廠房,其主要通道照明用電、客梯用

電、生活水泵用電、電子信息設備機房用電不宜低于一級負荷。

(4)園區存在爆炸危險環境,即在生產、加工、處理、轉

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的,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相關規定。

(5)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

規范》GB50054和《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相關規

-21-

定。

(6)廠房消防設備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

2.8.2.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電力負荷預測宜充分考慮光明區發展潛力,預留彈性。

配電容量宜考慮增容的可能性,變配電所宜預留20%—30%的空

間面積以保障增容需求。

(2)對電源連續性有特殊要求的生產設備、動力設備,宜

設置不間斷電源或備用發電裝置。

(3)鼓勵根據園區地形條件設置獨立變電所,變電所宜靠

近負荷中心。

(4)配電站、開關站宜采取室內形式建設,并預留足夠的

擴建空間,以滿足配置自動化等智能電網新型技術的發展要求。

(5)鼓勵“工業上樓”建筑采取雙回路供電保障。

2.8.3供熱要求。

2.8.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應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對建筑的

體形、平面布局、空間尺度、維護結構等進行節能設計,且應符

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的要求。

(2)廠房的室內溫度、相對濕度、室內風速、新風量、空

氣質量和污染物控制標準應符合《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設計規范》GB50019相關規定。

-22-

(3)應結合光明區的能源結構和能源政策,統籌建筑物內

各系統的用能情況,并結合產品生產工藝需求,通過技術經濟比

較,選擇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的冷熱源和空調系統形式。

(4)園區用熱系統應當優先考慮城市熱力管網,配套的熱

力系統應符合深圳市總體規劃及城市熱電聯產規劃相關要求。

(5)園區供熱系統技術標準應滿足以下要求:集中供熱管

網敷設方式應以“直埋”為主,在有條件的地方可架空;管線布

置在滿足設計要求的情況下,力求平直,盡量選擇人行道下敷設。

(6)園區應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負荷、部分空間使用下的供

暖、空調系統能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應區分房間的朝向細分

供暖、空調區域,并對系統進行分區控制;空調冷源的部分負荷

性能系數(IPLV)、電冷源綜合制冷性能系數(SCOP)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相關規定。

2.8.4排水要求。

2.8.4.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排水不得污染環境,應根據廢水種類收集、處理

達標后排放,其排放標準應符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關于加

強深圳市“五大流域”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管理的通知》(深人環

〔2018〕461號)相關規定,并按照園區具體環評要求,相應執

行下列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中IV類標準(總

氮除外)、重大項目標準(有市、區重大項目證書)或環保項目

標準。

-23-

(2)下列建筑排水應單獨排水至水處理或回收構筑物:職

工食堂、營業餐廳廚房等含有油污的廢水;含有致病菌、放射性

元素、微生物、腐蝕性等有毒有害的實驗室、生產廢水;水溫超

過40℃的高溫廢水;用作中水水源的生產、生活排水等。

(3)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生產工藝或衛

生有特殊要求的生產廠房、易爆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方。

(4)排水系統的設備、管材配件鏈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

冒泡、返溢,不得污染室內空氣、食物、原料等,應根據排水水

質選用耐腐蝕、耐高溫的管材。

2.8.4.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室外排水宜采用雨水、生產污水、生活污水分流

制,室內排水宜采用生活排水與生產排水分流制。

(2)鼓勵園區集中布置有排水要求的行業,并集中整合排

放物較一致的企業,以便統一設置排水管道標準。

(3)在不污染環境且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復的前提下,鼓

勵園區根據行業需要集中設置污水處理池。

(4)園區排水接入市政管網前宜設置水質監測井。

2.8.5排氣要求。

2.8.5.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廢氣排放有相關行業標準的,優先執行行業標準,沒

有行業標準的,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

惡臭氣體排放參照執行天津市地方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24-

DB12/059。原則上執行較嚴標準,具體以環評為準。

(2)應根據行業需求,設置園區廠房廢氣排放井道。廠房

內有不同生產廢氣排放類型時,應獨立設置排放井道。

(3)企業廢氣不應無組織排放,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安裝污染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接入監控

中心。

(4)園區入駐企業使用重點大氣污染物(苯、甲苯、二甲

苯、異丙醇、氟化氫、硫酸)時,必須按要求進行申報,申報內

容包括購入量、消耗量及污染治理設備削減量。

2.8.6固廢處理。

2.8.6.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固廢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環節,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

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和《廣

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2)園區如涉及鋁、鎂或其它可燃性粉塵,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相關規定。

(3)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

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對于污水處理站排出的污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危

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相關規定進行鑒別,屬于一般

-25-

工業固體廢物時,可綜合利用或進行衛生填埋;屬于危險廢物時,

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2.8.6.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鼓勵園區統一設置生產固體廢棄物收集中心,需將生

產固體廢棄物收集中心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分開設置。

(2)鼓勵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

能利用的工業固廢,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建

設工業廢物貯存場所,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3)鼓勵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

的有害成分和對環境的影響。

2.8.7清潔生產。

2.8.7.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園區企業應滿足各行業清潔生產最低標準,至少應達到國內

清潔生產基本水平(行業分類參照國家標準GB/T4754)。污染

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8.8防雷接地。

2.8.8.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

規范》GB50343相關規定。

(2)“工業上樓”建筑內有靜電防護需求的場所,靜電防護

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CB12158

-26-

相關規定,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

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相關規定。

2.8.8.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或TN-C-S。

建筑物宜利用金屬屋面、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

筋作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

(2)“工業上樓”建筑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符

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2.8.9天面建筑防水。

2.8.9.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屋面防水工程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別、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

求確定防水等級,并按相應等級進行防水設防。對防水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屋面,應進行專項防水設計。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標準

應符合表1相關規定。

表1屋面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

防水等級建筑類別設防要求

I級特別重要建筑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兩道防水設防

II級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一道防水設防

Ⅰ級設防是指特別重要建筑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國家級國際政治活動

中心、國際機場及一旦滲漏就會造成嚴重災害的建筑等,均屬Ⅰ級設防,要求合理使

用年限為25年。Ⅱ級設防是指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包括城市中較大型的公共建

筑、重要的博物館、圖書館、醫院、車站、大型廠房、恒溫恒濕車間、實驗室、別墅

等、超過12層的高層建筑,要求合理使用年限為15年。

-27-

2.9消防要求

2.9.1防火與疏散。

2.9.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工業上樓”建筑的消防與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

術規范》GB50974相關規定。

(2)“工業上樓”建筑的內部裝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相關規定。

(3)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

分區不應少于1臺,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貨梯或客梯可兼作消防

電梯。

(4)應在“工業上樓”建筑每層外墻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

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具體設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

(5)“工業上樓”建筑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

度大于32米且任意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

間。

(6)同一棟廠房內各樓層為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單元廠房

時,各單元應按其最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進行防火設計。

2.9.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工業上樓”建筑火災危險性丁類、戊類廠房宜按丙類廠房

進行消防設計。

-28-

2.9.2建筑消防設施。

2.9.2.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園區“工業上樓”建筑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設置自動消防系統,多層丙

類廠房宜預留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條件。

(2)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車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廠房、

倉庫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3)廠房和倉庫應設置水泵接合器。

(4)廠房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5)廠房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

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相關規定,且設防等級不低于中危險

級。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相關規定。

(7)廠房內火災報警探測器的選用應滿足生產環境及建筑

空間的需求。

(8)對于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火災自動報警設備的選用和

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相關規定。

(9)涉及可燃氣體使用的廠房區域,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

報警系統。涉及有毒氣體使用的廠房區域,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

-29-

報警系統。

(10)廠房防排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相關規定。

2.9.3防火間距。

2.9.3.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丙、丁、戊類廠房與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配建標準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

(2)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配套設施,

應按民用建筑確定防火間距,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

米。

2.10建筑智能化

2.10.1建筑智能化。

2.10.1.1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宜采用智能化、具有高通用性和高擴展性的綜合布線

系統。

(2)宜采用扁平化、模塊化設計的網絡系統。網絡系統應

滿足視頻監控、可視對講、互聯網等業務系統的高帶寬要求。

(3)宜設置智能巡更設施、智能門禁系統、車輛管理系統、

訪客管理系統、信息發布系統、能源管理系統、云上空間系統等

智能化安全保衛系統以及物業管理系統。

(4)鼓勵廠房實現5G全覆蓋,公共區域實現WIFI全覆蓋。

-30-

2.11可再生能源利用

2.11.1可再生能源利用。

2.11.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1)采用光熱或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的廠房,相關系統不

應影響建筑圍護結構的建筑功能,且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規定。

(2)廠房的能量回收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與主體

工程同步設計。

2.11.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1)廠房的余熱、低位熱能、尾氣、固體廢物、廢熱宜回

收利用。

(2)有條件時,宜利用廠房閑置屋面、地面,結合企業生

產與生活需求,設計太陽能光伏電站或太陽能集熱器,充分利用

太陽能資源。

(3)廠房的能量回收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宜設置監

測節能計量裝置。

(4)宜根據廠房使用特點、生產工藝、用熱量、能源供應、

維護管理及衛生防菌等因素,選擇太陽能熱利用系統作為輔助熱

源,宜利用工業的廢熱、余熱等能源或其他可再生能源。

2.12綠色建筑與海綿城市

2.12.1綠色建筑與海綿城市。

2.12.1.1一類建筑設計指標。

-31-

(1)廠房的綠化布置應與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及管線布

置統一進行。

(2)廠房綠化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

設計規范》GB50187相關規定。應合理安排綠化用地,且應符

合下列要求:綠化布置應根據企業性質、環境保護及廠容、景觀

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生態習性、抗污性能和苗木來

源,因地制宜進行布置;應充分利用場地內現有地形、水系和植

被,優化場地規劃設計,營造優良微氣候環境,提高景觀的生態

效應。

(3)園區綠色建筑評價達到國家二星級以上要求的建筑面

積不應低于園區配套建筑面積的30%。

2.12.1.2二類建筑設計指標。

鼓勵“工業上樓”建筑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標準》

GB/T50378、《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綿設施設計規程》SJG38

以及光明區關于海綿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

-32-

第三章“工業上樓”產業引導

3.1五要素模型概述

3.1.1五要素模型釋義及基本原則。

(1)五要素模型判斷要素包括五類:環保安全、減振隔振、

垂直交通、設備載重和工藝需求。

(2)根據五要素模型篩選條件,綜合評估產業生產各個要

素情況,在此基礎上,判斷各產業生產工藝是否適宜上樓生產。

3.1.2五要素模型主要內容。

3.1.2.1環保安全。主要從生產安全方面進行判斷。具體指

標為:

(1)危化品安全:使用、儲存危化品涉及《深圳市危險化

學品禁限控目錄》“禁止部分”的,禁止上樓;涉及《深圳市危

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化品的,不建

議上樓。

(2)火災危險等級:生產火災危險等級大于丙類的產業不

建議上樓。

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

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根據不同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廠房。甲類、乙類廠

房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難。因此,“工

業上樓”設計規范不包含甲類、乙類建筑物。丙類廠房定義:廠房生產中使用或產生

的物質如下:1.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2.可燃固體。

存在下列情況的,也不能“上樓”生產:a.涉及易燃易爆物質、有毒有害氣體和缺氧

環境的有限空間作業;b.產生、儲存鋁、鎂等金屬危險廢棄物;c.高溫熔爐企業以及

加工、熔化鋁、鎂、鋅等金屬工藝。

-33-

(3)環境要求:對自然環境和人居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

的產業不適宜上樓。

3.1.2.2設備載重。主要從廠房樓板承重要求方面進行判

斷。具體指標為:

設備載重:綜合考慮“工業上樓”的建設成本,判斷其上樓

產業的核心生產設備重量是否≤1噸/平方米。

3.1.2.3垂直交通。主要從垂直交通方面進行判斷。具體指

標為:

(1)貨梯需求:原材料或生產成品單件重量是否≤2噸;

原材料或成品單件尺寸是否≤(長*寬*高)2.5米*3米*2.2米。

(2)員工密度:生產廠房不宜超過1人/15平方米。

3.1.2.4減振隔振。因高層建筑易產生共振,對精密儀器設

備造成影響,主要從生產精度方面進行判斷。具體指標為:

(1)減振措施:生產工藝有無獨立基礎要求。

(2)加工精度:生產工藝加工精度是否達到亞微米級或納

米級。

3.1.2.5工藝需求。主要從生產工藝需求方面進行判斷。具

體指標為:

(1)生產類型:不宜為流程式生產。

(2)層高要求:綜合考慮“工業上樓”的建設成本,上樓

產業的生產工藝所需層高不宜超過6米。

獨立基礎:是指用于單柱或高聳構筑物并自成一體的基礎,如混凝土地基。

流程式生產:以流水生產線方式組織連續的生產方式,存在連續的工藝流程。

-34-

圖4“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

3.2模型操作說明

3.2.1根據實際需要,將五個要素細分條件劃分為第一層級

要素和第二層級要素兩類。

3.2.1.1第一層級要素:環保安全要素中的所有條件均為第

一層級要素。

3.2.1.2第二層級要素:減振隔振、工藝需求、垂直交通和

設備載重要素中的所有細分條件均為第二層級要素。

3.2.2將各產業具體生產環節置入五要素模型篩選,可初步

判斷該產業是否適宜“上樓”生產。若產業具體生產環節不滿

足任意一項第一層級要素,則不建議上樓;若產業具體生產環節

“可上樓”:表示相關產業可在5層或以上樓層生產;

“低樓層”:表示相關產業僅能在1到4層的低樓層生產;

“不能上樓”:表示相關產業僅能在首層生產。

-35-

滿足任意第一層級要素,且滿足所有第二層級要素,則適宜上樓;

若產業具體生產環節滿足任意第一層級要素,但不滿足一項及以

上第二層級要素,則可選擇在1-4層低樓層生產,或通過設計手

段實現至5層或以上樓層“上樓”生產。

圖5“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操作示意圖

3.3“工業上樓”產業目錄

3.3.1根據國家現行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條件及“工業上樓”

五要素篩選模型,結合光明區產業發展導向,將《國民經濟行業

分類》GB/T4754中第二產業30個制造業大類劃分為重點鼓勵

上樓、有條件上樓、不建議上樓三類。

3.3.1.1重點鼓勵上樓類,是指符合深圳市光明區產業發展

導向,且滿足“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篩選要求的產業類型。

3.3.1.2有條件上樓類,是指通過產業自身轉型升級,可滿

-36-

足“工業上樓”五要素模型篩選要求的產業類型。

3.3.1.3不建議上樓類,是指危化品等級高、火災危險等級

高、產生大量污染,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總量指標或《廣東省

環境保護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實施差別化環保準入

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控制準入的產業,以及不鼓勵

發展的產業類型。

3.3.2對于未列入當前“工業上樓”產業目錄,或者現行國

家標準分類中未明確定義的新產業類型,經“工業上樓”五要素

模型篩選,并征得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確定是否適宜上樓生產。

表2“工業上樓”重點鼓勵和有條件上樓的產業目錄

上樓目錄類別工業大類產業

新一代通信設備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

超高清視頻顯示

備制造業

智能終端

通用設備制造業智能裝備

高端醫療器械

專用設備制造業

重點鼓勵上樓安全節能環保

精密儀器設備

儀器儀表制造業

智能傳感器

醫藥制造業生物醫藥

紡織服裝、服飾業工藝設計現代時尚

有條件上樓鼓勵上樓、不建議上樓之外的,屬于有條件上樓的產業

表3“工業上樓”不建議上樓的產業目錄

上樓目錄類別工業大類產業

谷物磨制;非食用植物油加

農副食品加工業

不建議上樓工;制糖

煙草制品業

-37-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

和制鞋業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草制品業

家具制造業

造紙和紙制品業墨水、墨汁制造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

品制造業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化學纖維制造業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新材料等除外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不建議上樓金屬制品業眼鏡制造業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電池制造

能否上樓取決于企業的自動

化水平。傳統的食品制造業、

飲料、精制茶制造業屬于勞動

密集型產業,不符合上樓五要

食品制造業

素的廠房工人密度要求,若產

業通過生產線自動化升級改

造,實現較高的自動化水平,

則可以上樓。

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制酒業

紡織業

汽車制造業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其他制造業

-38-

3.3.3根據深圳市“20+8”產業集群工作部署和光明區

“3+2+3”產業定位,未來光明區將重點打造超高清視頻顯示、

新一代通信設備制造、智能裝備制造、新材料、高端醫療器械、

生物醫藥、安全節能環保、智能傳感器、精密儀器設備和現代時

尚等產業發展方向,重點鼓勵上樓的產業類型及其核心產品可參

考下表。

表4“工業上樓”重點鼓勵上樓細分產業

序號產業類別所涉及核心產品

超高清視頻顯示器件制造、感應器件、芯片、外觀及配件、光

1

顯示學模組、微投影設備等

新一代通信5G/6G通訊設備、芯片及模組、射頻器件、基站、天

2

設備制造線、天線振子等

工業機器人、服務機器人、智能無人機、智能檢測

3智能裝備制造設備、電子制造智能專用裝備、高端數控加工裝備、

自動化物流成套設備、工業激光設備等

敏感元件及傳感器制造、機器人新型傳感器、智能

4智能傳感器

傳感器、集成電路制造等

高值醫用耗材、家用醫療設備、體外診斷產品、先

5高端醫療器械

進醫療設備、其他醫療設備及器械制造等

電子專用材料、半導體材料、塑料覆銅板、LCP/MPI、

6新材料微波介質材料、激光增益光纖、激光薄片晶體、改

性工程塑料、高性能纖維等

精密智能儀表及傳感設備、高端數控加工裝備、自

7精密儀器設備

動化物流成套設備、高端工業激光設備等

中藥飲片加工、中成藥生產、醫學研究和試驗發展、

8生物醫藥

生物藥品制造、基因工程藥物、合成生物等

紙和紙板容器、日用塑料制品、交通安全、管制及

9安全節能環保

類似專用設備、電動機等

工藝設計(紡織服裝、服飾業、制鞋業、樂器制造、

10現代時尚產業

工藝品、珠寶首飾及有關物品制造)等

-39-

3.4細分產業上樓適應性參考

3.4.1超高清視頻顯示細分產業

超高清視頻是指4K或8K分辨率,符合高幀率、高位深、廣

色域、高動態范圍等技術要求的新一代視頻。其上樓生產的可行

性情況可參考表5。未列入其中的細分產業可通過五要素模型評

估是否可以上樓生產。

表5超高清視頻顯示細分產業上樓參考

核心產品原材料及生產環節能否上樓

顯示面板制造不能

ITO玻璃能上樓

顯示器件

PCB不能

SMT裝配能上樓

紅外線感應器件低樓層

感應器件

微波感應器件低樓層

IC設計能上樓

芯片封裝工序低樓層

測試工序能上樓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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