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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試卷(民法)模擬試卷4(共9套)(共239題)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試卷(民法)模擬試卷第1套一、分析題(本題共4題,每題1.0分,共4分。)1、甲向乙借款,將自己的母馬出質給乙,隨同母馬轉移給乙的還有馬鞍和馬鞭。在質權存續期間,母馬生下小馬駒,因甲到期無力還款,乙欲行使質權。二人就行使質權的范圍等問題發生糾紛。問題:小馬駒的所有權屬于誰?為什么?標準答案:小馬駒的所有權屬于甲。孳息的所有權屬于原物的所有人。馬駒是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沒有特殊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孳息的所有權應該歸原物的所有人。《民法典》第630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該條文只是買賣合同中的特殊規定,不適用于質押合同。本案中,甲雖然將母馬出質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該母馬的所有權人,所以小馬駒屬于甲所有。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李某和王某是鄰居,李某要去邊疆地區支教一年,臨行前將自己的電腦委托王某保管。一個月后,李某電告王某說自己新買了一臺電腦,委托其保管的電腦可以以適當價格出售,但是顯示器不要賣。張某知道此事后,對王某說自己想買,但希望王某對李某說電腦有問題,以便以低價購買,王某便按張某的意思告訴了李某,李某同意低價出售,張某便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了該電腦。過了一段時間王某嫌顯示器礙事,便以李某的名義以合理價格賣給了趙某,趙某已經付錢,但是沒有交貨。李某此時支教期滿,回來后了解了真實情況,產生了糾紛。問:2、李某能否要求張某返還電腦?標準答案: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為出售電腦,雙方形成代理法律關系,但是王某濫用代理權,與張某惡意串通,損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典》第154條的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故張某不能取得電腦的所有權,李某有權要求其返還電腦。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王某向趙某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標準答案:王某向趙某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李某沒有委托王某出售顯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義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行為,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李某可以追認該行為而使其有效,趙某在知道王某為無權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認,或者自行撤銷該行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若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將顯示器賣給不知情的趙某,但是沒有交貨,則此時王某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趙某能否主張對顯示器的所有權?標準答案: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李某的顯示器,此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趙某雖然不知情,并且是以合理價格有償購買的,但是趙某沒有實際受讓該顯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對人必須實際占有標的物,所以本題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趙某不能取得顯示器的所有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二、論述題(本題共2題,每題1.0分,共2分。)5、試述自愿原則的含義及其主要體現。標準答案:自愿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它在民法各項基本原則中處于核心地位。自愿原則是市民社會自治在私法領域的體現,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則,是民法基本理念的體現。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確認并保證民事主體之自由的實現。自愿原則的內涵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1)賦予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的廣泛的行為自由。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務,表達自己的意志,從事相應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第一,當事人有權依法進行某種民事活動或者不進行某種民事活動,他人不得干涉或者作任何形式的強迫,尤其是不受公權力的干預。第二,當事人有權選擇行為相對人、行為內容和行為方式。第三,涉外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有權選擇適用法律。第四,當事人有權選擇補救方式。(2)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民法為貫徹意思自治的精神,多采取任意性的調整方法,允許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通過自己的自由意志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認可當事人之間通過自主協商達成的合意具有優于法律任意性規范適用的效力。意思自治的手段是法律行為,通過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自主塑造自己和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從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當然,自愿原則不意味著絕對自由,而是相對的有限制的自由。20世紀以來,國家加強對經濟領域的干預,自愿原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這在合同領域中體現得尤為突出,以至于有學者認為:“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歷史。”同時,應該強調的是,對于意思自治的限制必須具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而對于意思自治的確認則不需要理由或者明確的法律依據。由此對應民法上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的一項實體性論證規則: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不得主張限制民事主體的自由,即主張限制者應該承擔論證其價值取向正當性的責任。由此可見,由意思自治帶來的自由及其限制問題屬于民法中一個最為核心的問題。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6、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聯系和區別。標準答案: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者理由,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的代理。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是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聯系:二者都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都具有無權代理的一般特征。在二者發生競合時,賦予相對人選擇權,即交易相對人可以就二者擇一主張。二者的區別在于:(1)構成要件不同。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行為人雖未實際授權,但是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在狹義的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僅實質上沒有代理權,而且表面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2)法律后果不同。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后果,其法律效力是確定的,行為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活動的后果直接歸屬于本人;狹義無權代理的后果的法律效力處于未確定狀態,本人享有追認權,其能否發生效力根本上取決于本人是否追認。如果本人追認,則自始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行為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后果歸屬于本人;如果本人拒絕追認,則無權代理對本人不發生效力,行為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活動的后果由行為人承受。(3)本人是否有權否認無權代理的效果方面不同。表見代理不同于狹義無權代理之處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認權或者拒絕權,即只要相對人在提出表見代理的要件具備、主張表見代理的效力時,根本不考慮本人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問題,即使本人拒絕追認,也不影響表見代理的構成。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三、名詞解釋(本題共12題,每題1.0分,共12分。)7、財產關系標準答案: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只是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8、誠實信用原則標準答案: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處于法律上特殊聯系的民事主體應忠誠、守信,做到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9、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構成標準答案: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構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兩個以上的事實的總和。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0、監護標準答案: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1、社團法人標準答案:社團法人,是以人的組合作為法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所以又稱法人性人合組織。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2、個人合伙標準答案: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3、正當防衛標準答案: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而進行正當防衛不能違反比例原則。依據《民法典》第181條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4、不動產標準答案:不動產,是指在空間占有固定的位置,移動后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5、有價證券標準答案:有價證券,是設立并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書面憑證。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6、無因行為標準答案:無因行為,是指法律行為不存在進行財產給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為與進行財產給予的原因可以分離。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7、無權處分行為標準答案: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當事人在對財產(包括物和權利)沒有處分權能的情況下,實施了以引起財產權利變動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8、間接代理標準答案: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四、簡答題(本題共9題,每題1.0分,共9分。)19、簡述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必要性和特點。標準答案: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必要性如下。(1)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傳統民法典體例不存在獨立的人格權編,反映出“重物輕人”的不合理現象。將人格權單獨成編加以調整,是民法權利法內部體系的完整展開。人身關系以人為主體,也是財產關系基本的承載。(2)民法對于人身利益的保護是其他法律無法替代的。如刑事責任的承擔以犯罪為前提,其構成要件非常嚴格,難以對受害人進行充分保護,因而民法上的不作為請求權及損害賠償制度就很有必要。(3)人權保護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也要求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4)在市民社會中,很多關系的人身性質和財產性質難以分開,比如說法定繼承制度,其產生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其內容卻是財產利益。所以民法如果不規范身份關系,對于財產關系也就不能作出很好的規范。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如下。(1)非財產性。人身關系體現人們一種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雖然像名稱權等人身權可以通過轉讓獲得財產利益,或者可以通過財產補償其損害,但是人身關系本身不以財產為客體或者內容。(2)專屬性。人身利益與人身難以分離,盡管部分人身權可以轉讓,但是與財產權相比,其專屬性更突出。總體上說,人身權作為一個整體性的權利是不能轉讓的。(3)人格關系的固有性。人格關系中的利益大多數是民事主體必備的利益,如生命健康權與生俱來、終生享有;否則民事主體就很難作為獨立主體而存在。當然,身份關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簡述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劃分。標準答案: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民法認可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根據客觀現象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行為是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社會活動。根據行為人的意思狀態,行為可以分為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表示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準民事法律行為。非表示行為又稱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一定行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構成要件,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都會由于法律的規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表示行為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基于其意志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表示行為中的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有助于確定民事法律關系相關事實因素的意愿表達或事實通知行為。此類行為沒有包含行為人對于民事主體間利益關系安排的設想,不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為目標。準民事法律行為又包括三類:催告,即表示內心某種欲望或者意思的行為;通知,即表示對于某種事項之觀念的行為;寬恕,即表示某種感情的行為,如繼承人之寬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1、簡述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關系。標準答案: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責任能力。法律承認個人可以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資格,實際上就等于承認了他的責任能力。從意思能力的角度看,責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也有區別。(1)法律設置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目的是使民事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護自身利益;而設置民事責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護他人和社會利益。(2)傳統民法上,行為能力實質上是以理性的判斷能力即意思能力為基礎的,而責任能力是以對不法行為的識別能力為基礎的,因此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顯然要高于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有識別能力的人不一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早熟的兒童。當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識別能力,如處于睡眠狀態下的夢游者。(3)責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現代民法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能力問題上已經突破了意思能力的標準,更加注重行為人是否具有財產,如果有財產則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財產也成為責任能力的基礎,如我國《民法典》第1188條第2款就采取此立場。(4)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是由法律統一規定的,即依據年齡和智力狀況來判斷,這是可以適用于所有人的判斷標準;而對責任能力的判斷則采取個別判斷的方法,即要根據每個具體不法行為人的識別能力和財產分別進行判斷。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2、簡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標準答案: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歸結為以下四點。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社會組織而且是具備法定的條件,并得到法律認可或者依法獲得批準的社會組織。第二,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這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第三,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法人的財產與法人成員的財產以及創立人的財產相互獨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人的成員或創立人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而應由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這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必然結果,也是法人的人格獨立于其成員或創立人人格的明證。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3、談談對法人民事責任能力的理解。標準答案: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法人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民法上關于法人有無民事責任能力,根據對法人所持見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學說。第一,否定說。此說認為法人沒有民事責任能力,這是法人擬制說的主張。第二,肯定說。此說認為法人有民事責任能力,系法人實在說的主張。我國民法承認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原因如下。第一,我國民法采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民法典》第62條第1款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此即肯定法人有民事責任能力。第二,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以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為基礎的,目的、事業范圍只是對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而不是對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所以不能以侵權不屬于法人的目的、事業范圍而否認法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第三,法人機關所為的行為即法人自身的行為,該代表人在執行職務時所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即為法人自身的侵權行為,所以法人當然享有民事責任能力。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4、簡述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和設立條件。標準答案: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設立合伙企業應該具備如下條件:(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個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5、簡述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標準答案: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請求權,在情勢緊迫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予以救助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的合法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1)須為保護自己的請求權。成立自助行為以保護自己的請求權為限,這與自衛行為不同,后者不以保護自己的權利為限。(2)該項請求權必須是可以請求國家強制執行的。因此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請求權、與債務人的人身相關的債權請求權,皆不得采取自助行為。(3)須為在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助的。此即不實施自助行為,勢必導致權利無從實現或者難以實現。(4)實施自助行為采取的手段必須適合權利的實現,不得逾越避免危險所必需的范圍和程度。(5)須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處理。行為人的自助行為如果不被有關國家機關認可,則自助行為人必須立即停止行為并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6、簡述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標準答案:(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從事代理行為,即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的規定從事代理行為。(2)代理人必須親自行使代理權。代理關系具有濃厚的人身信賴色彩,代理人親自實施代理行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愿望。轉委托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3)代理人應當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該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增進被代理人的福利,不得疏于職責,也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7、簡述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和特點。標準答案:訴訟時效是關于權利行使期限的規定,它直接表現為一定的期間。在民法上,期限的類型很多,這是因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常常和期限聯系在一起,訴訟時效不過是期限的一種類型。但和其他的期限相比,訴訟時效期間具有如下特點。(1)具有法定性。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以后,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的效力就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訴訟時效期間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經過該法定的期限,將產生時效屆滿的后果。當然,與除斥期間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訴訟時效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其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2)具有強制性。訴訟時效的強制性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排斥時效規范的適用。強行性規范本身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法律規范在遇有其所規定的條件具備時將自然適用,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予以排斥適用。第二,禁止當事人違反時效的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在比較法上,有些國家和地區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而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也有些國家和地區禁止當事人作出此種約定。《民法典》第197條對訴訟時效的強制性作出了規定,明確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第三,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作出約定。此處所說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指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如果允許當事人就時效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實際上等同于允許其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第四,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作出約定。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必須由法律規定,因為它們對于時效期間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時效的強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應當看到,強調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的強制性也有利于維護訴訟時效規則的統一性,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則可能需要法官對每項約定是否合理作出具體判斷,這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統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3)體現了義務人的時效利益。所謂時效利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義務人因此可以不履行義務,繼而獲得其本來不應該獲得的利益。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后,義務人所享有的時效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所享有的時效利益本質上是當事人的利益,其有權拋棄。但是,考慮到債務人利益的保護,《民法典》第197條第2款禁止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拋棄。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試卷(民法)模擬試卷第2套一、分析題(本題共17題,每題1.0分,共17分。)1、甲7月1日從乙公司花50萬購買一輛進口韓國汽車,已付款交貨,甲前去車管所上牌,結果因汽車生產廠家在汽車發動機編號少打印4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無法在車管所登記取得行駛證,不能上路行駛。甲于是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及賠償相應損失。但是乙公司堅持讓甲再與車管所協調。沒過多久,7月15日,天降大雨,將甲停放在路面上的該汽車嚴重損壞,價值減損到15萬元。請分析本案中的民事法律關系。[北大2013年研]標準答案: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幾種民事法律關系:(1)甲與乙之間形成汽車買賣合同關系,汽車買賣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②合意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③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在本案中,甲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汽車買賣協議,因此汽車買賣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①合同當事人必須有簽約能力;②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③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④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⑤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與形式均合法,因此汽車買賣合同生效。(2)甲取得汽車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雙方另有約定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已經付款交貨,雙方無其他約定,故汽車所有權在交付時發生轉移,即從乙轉移到甲,甲取得了汽車所有權。(3)甲享有法定解除權。根據《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交付給甲的汽車發動機編號少打印4位,使得甲無法在車管所登記取得行駛證,不能上路行駛。因乙合同履行不當行為導致甲買車使用的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符合上述第④點規定,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即甲可以解除合同。(4)乙公司享有向汽車生產廠商之間追償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59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本案中,由于汽車生產廠商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解除合同,乙需對甲承擔違約責任。乙承擔違約責任之后,可以向汽車生產廠商追償。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00年5月4日易某將自家的耕牛租與劉某使用兩個星期,5月10日劉某提出要買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雙方商定價格為1000元,并約定1個月后交付款項。但5月12日該耕牛被雷劈死。[中財2010年研]問題:2、雙方5月4日成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標準答案:雙方5月4日成立的合同是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易某在2000年5月4日明確表示將耕牛租給劉某使用,因此,雙方沒有買賣的意思。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本案中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哪天?標準答案:本案中的買賣合同在2000年5月10日生效。2000年5月10日劉某向易某提出買耕牛,即構成要約,易某表示同意,即是承諾。一般情況下,合同自承諾到達要約人之日起便成立和生效。雖然雙方約定1個月之后支付價款,但這并不妨礙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買賣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時間是哪天?標準答案:買賣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日期為2000年5月10日。其理由在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規定的非交付即移轉物權的例外情形中包括“簡易交付”的情形,即《民法典》第226條規定的“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由于在雙方達成合意之前,劉某已經占有該耕牛,因此,在雙方就耕牛的買賣達成合意時,耕牛即已交付。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5、易某是否有權請求劉某交付價金?為什么?標準答案:易某有權要求劉某支付價金。其理由在于:根據《民法典》第60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依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由于耕牛已經交付,此時耕牛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給了劉某,易某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成,因此,其有權要求劉某支付價款。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長以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將閑置的1號舊廠房出租給乙作為經營門面,租期六年。但未約定房屋維修義務的負擔。乙租得房屋后,經甲同意對房屋進行了內部裝修。2007年8月1日,當地發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維修而漏水,造成乙財產損失30萬元。同年11月1日,乙經甲同意,在辦理了合法建設手續后,將1號舊廠房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負擔未達成一致。2008年6月1日,甲因生產需要,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約定同年12月1日還款。甲以擴建后的廠房作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丁公司作為保證人,約定丁承擔保證責任直至甲向丙還清本息為止。還款期到后,甲未能還款。法院查明:(1)甲股東會決議規定,廠房出租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經甲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租賃房屋,戊以100萬元拍得房屋。(3)在拍賣前五日,甲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參加競拍。[中南財大2010年研]問:6、甲、乙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甲乙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具體分析如下:①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a.適格的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b.意思表示真實;c.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②甲公司要求對外租賃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限制只是公司內部規定,無法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該租賃合同滿足合同其他成立要件。因此,甲公司董事長作為其法定代表人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7、因房屋漏水造成乙的損失如何承擔,為什么?標準答案: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甲公司承擔。依據《民法典》規定,甲公司作為出租人應當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即應當滿足乙公司的日常使用,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雙方未對租賃物廠房的維修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律推定甲公司作為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因此,因廠房失修導致房屋漏水給乙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甲公司承擔。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8、擴建后的房屋歸誰所有,擴建費用如何承擔,為什么?標準答案:擴建后的房屋歸甲公司所有,擴建費用由甲公司負擔。廠房所有權仍然歸出租人甲公司所有,甲同意對出租屋的擴建是對自己所有物的正當支配,不影響所有權的歸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②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乙公司作為承租人經過甲的同意并辦理了合法的建設手續,甲乙雙方未約定擴建費用負擔的,應由出租方即甲公司負擔。因此,擴建房屋仍為甲公司所有,同時負擔擴建費用。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9、丁的保證責任期間應如何計算,為什么?標準答案:丁的保證期間應當是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民法典》第692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本案中,丁作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但未約定保證期間,僅約定丁承擔保證責任直至甲向丙還清本息為止。因此,丁的保證期應為甲的2007年12月1日起計算6個月。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0、丙如何主張擔保權利,為什么?標準答案:丙應當首先主張100萬的廠房拍賣款,其次對未獲清償的100萬向甲公司或者在保證期限內向丁主張承擔保證責任。丙對甲公司的200萬貸款既有甲自身所有廠房的物的抵押擔保,同時又有丁的人保,依《民法典》規定,應當首先要求甲承擔抵押權擔保責任,才能請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的保證未約定保證形式,依法應當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對甲未能履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丙應當首先主張實現抵押擔保,受償拍賣所得后剩余部分可以向甲主張也可以直接向丁主張。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1、乙能否就房屋主張優先購買權,為什么?標準答案:乙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根據《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即擔保物權人或者人民法院拍賣擔保物,優先購買權人不喪失優先購買權。因此,乙公司作為本案廠房的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且不因未參加拍賣而喪失。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2、設在房屋抵押前,因甲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解除,對于裝修物應如何處理,為什么?標準答案:對于裝修物的處理應當分兩種情況:①若裝修物與廠房未形成附合,可由承租人乙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乙應當恢復原狀。②若裝修物與廠房已形成附合,則裝修物的所有權歸甲,乙可以請求甲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具體原因分析如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乙系征得出租人甲的同意而對廠房進行的裝修,且雙方未對裝修物未來歸屬和處分作明確約定,因甲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解除。因此裝修物若未與租賃物形成附合,所有權歸屬承租人,承租人有權拆除,但因此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若已經形成附合,則依據所有權取得原則,由出租屋所有權人甲獲得裝修物所有權,但因其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應當對乙的裝修物殘值進行賠償。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3、甲和乙為鄰居,向來不和。一天,乙的住宅起火,甲視而不見。直至大火逼近甲的住宅,甲才奮力救火,并為此支出2000元的費用,并且甲的衣服在救火過程中燒毀。另外,甲在救火過程中,由于不小心,將乙的花瓶撞碎。事后,甲和乙就以上事項發生爭議,請給出你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清華大學2007年研]標準答案: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1)無因管理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管理行為時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還是為了他人利益受到損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為同時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的管理或服務行為即可。本案中,甲并沒有救助撲滅乙大火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甲主觀上雖然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損失,但甲也明知自己的行為同時是替乙的利益進行管理,事實上也提供了幫助,甲的救火行為直接針對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沒有認識錯誤,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因此,本案中甲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2)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于本人認識錯誤,對于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3)無因管理中存在兩種情況:①客觀的他人事務,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②主觀的他人事務,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并無當然的結合關系,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于他人事務。本案中,甲的救火行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客觀上救火行為是為了他人的事務。本案顯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誤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是誤信管理或幻想管理產生的是不當得利之債或侵權之債,不屬于無因管理。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時,并沒有產生誤信或幻想(如以為這是甲的房子,自己在救自己的火),甲是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過主觀目的不是為了乙,而客觀行為卻知道自己的行為除了保護自己的財產還保護了乙的財產,因此,不存在誤信或幻想,屬于無因管理。管理人在為本人管理事務時,受到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可以向本人請求賠償。因此,甲為了救火支出的費用2000元由乙承擔。(4)由于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的特征,因此,無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時才承擔侵權責任。甲在救火過程中,由于不小心,將乙的花瓶撞碎。顯然,在救火的緊急過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保護花瓶顯然是過高的要求,因此,甲的過失侵權行為只是一般過失,而非重大過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應賠償花瓶的損失。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乙出差在外,窗戶被大風刮破。鄰居甲出于好心,為其配了玻璃。[南京大學2009年研]分別回答下列問題,并扼要說明理由:14、甲可以以哪一種或者哪幾種理由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費?標準答案:甲可以無因管理之債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費。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是一種債的發生原因,其雙方當事人包括進行管理活動的管理人,以及被管理的本人。《民法典》第121條規定,管理人或者服務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5、假定玻璃在安裝好后第二天又因飛來的足球再次破損,那么甲還能否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費?如果可以,依據是什么?標準答案:甲可以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費。無因管理能引起債的發生,因此是一種法律事實。該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故非民事法律行為。就本人債務的產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為,民事法律事實的性質為事件。就管理人債權的產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本題中,玻璃的破損與甲的行為無關,甲仍可以依據無因管理債權請求乙履行債務。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6、假定甲賒賬請金剛玻璃店來安裝玻璃,事后金剛玻璃店能否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費和手工費?標準答案:事后金剛玻璃店可以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費和手工費。無因管理中,管理人享有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和負債清償請求權,也即有權向本人要求其在管理活動中,以自己的名義為管理事務所負擔的債務。玻璃材料費、安裝手工費屬于實現管理的必要費用。根據《民法典》第535條規定,甲因賒賬為金剛玻璃店的債務人,乙因甲的無因管理需要向甲承擔材料費用和安裝費用,金剛玻璃店可以行使代位權直接向乙請求支付材料費和手工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7、假定甲聲稱是受了乙的委托,賒賬請金剛玻璃店來安裝玻璃。那么事后金剛玻璃店可否向乙索要相關的費用和報酬?標準答案:事后金剛玻璃店可以向乙索要相關的費用,但不能索要相關報酬。無因管理可不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為必要,也可以本人的名義。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純屬義舉,因而管理人在結束管理時,不得要求本人即受益人支付報酬。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二、名詞解釋(本題共3題,每題1.0分,共3分。)18、融資租賃合同[暨南大學2016年研;北郵2005年研]標準答案: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含義有:(1)出租人須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2)出租人須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3)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其特征包括:①對合同的當事人有資格限制;②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融資”的代價;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而且通常是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④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性的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9、融資租賃合同[南開大學2012年研]標準答案:融資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無因管理[華僑大學2018年研;溫州大學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標準答案: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以此為主要內容的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為無因管理之債。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三、簡答題(本題共3題,每題1.0分,共3分。)21、簡述代理與委托合同的聯系和區別。[首經貿2017年研]標準答案: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轉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是委托代理的一種。(1)委托合同與間接代理的聯系。委托合同是間接代理的基礎。二者的現實特征均為受托人和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與第三人從事民事交易或其他活動,最后再將法律效果歸于委托人或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2)委托合同與間接代理的區別:①性質不同。委托合同是一種合同關系,學理上稱為委托之債,屬于民法典債權編的內容。間接代理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屬于代理權授予這一單方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屬于民法典總則編的內容。②內容不同。代理限于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不限于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為,還包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事實行為。③內容的中心不同。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為中心,代理以代理權為中心。在這種立法體例中,委托合同和代理關系不總是相伴而生。有時存在委托關系而無代理關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2、簡述無因管理的概念及構成要件。[北郵2019年研]標準答案:(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以此為主要內容的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為無因管理之債。(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①管理他人事務。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條件。a.管理人須管理事務。他人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也可以是非財產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業。通說認為,管理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的事項一般不構成無因管理。例如違法事項,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以及依照法律規定由本人辦理或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等。b.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②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主觀上要存在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管理行為在客觀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損。③沒有法定的和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的“無因”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無法律上的根據,即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該義務的判斷標準以管理人著手管理時的客觀事實而非主觀判斷而定。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首師大2015年研]標準答案:①管理他人事務。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條件。a.管理人須管理事務。他人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也可以是非財產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業。通說認為,管理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的事項一般不構成無因管理。例如違法事項,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以及依照法律規定由本人辦理或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等。b.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②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主觀上要存在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管理行為在客觀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損。③沒有法定的和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的“無因”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無法律上的根據,即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該義務的判斷標準以管理人著手管理時的客觀事實而非主觀判斷而定。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試卷(民法)模擬試卷第3套一、分析題(本題共30題,每題1.0分,共30分。)甲、乙、丙、丁設立了宏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甲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認購出資500萬元;乙以商標專用權認購出資600萬元;丙以現金認購出資1000萬元,但約定在公司成立2年內予以繳清;丁以一幅古畫認購出資500萬元。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緊張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并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B公司賒購500萬元貨物,并以古畫抵押,雙方簽訂了合同。宏達公司向C銀行貸款以商標專用權質押,并辦理了登記。宏達公司向D銀行(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貸款500萬元,并以自己的辦公設備、原材料、庫存物品辦理了浮動抵押登記,后庫存物品又賣給了E公司,E公司提貨并付款。因宏達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查:丙認購的出資500萬元已逾5年未交付;該幅古畫早已被公司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了辦公大樓,承建商不具備資質,但工程驗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萬元;該商標專用權因未辦理續展而被注銷。請回答下列問題:1、A銀行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欲行使抵押權,其效力是否及于所建的辦公大樓?為什么?標準答案:A銀行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但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后建的辦公大樓,辦公大樓拍賣所得不能用于優先清償A銀行的債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C銀行因該商標專用權已被注銷,應如何救濟?標準答案:因商標專用權已被注銷,C銀行對該商標專用權的質權消滅,但宏達公司違反了擔保義務,C銀行有權要求宏達公司提供新的擔保,如不能提供擔保,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B公司對該古畫在出賣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標準答案:B公司對出賣后的古畫不享有抵押權。動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該動產上的權利消滅。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古畫的所有權?為什么?標準答案:能。因善意取得而獲得所有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5、宏達公司與承建商所簽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標準答案:合同無效,因為承建商不具備資質。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6、承建商對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張權利?如何行使權利?標準答案:承建商可主張權利,可對辦公大樓行使優先受償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7、D銀行能否對已賣給E公司的庫存物品主張抵押權?為什么?標準答案:不能。在浮動抵押的情況下,即使登記也不能對抗取得抵押財產的第三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8、丙能否以訴訟時效已過拒絕交付該500萬元?為什么?標準答案:不能。交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假如宏達公司向D銀行借款,并非進行浮動抵押。而是由天美公司進行擔保。在合同簽訂后,宏達公司與D銀行經過再次磋商,達成補充協議書,約定因前述借款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都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在30日內協商不成。向宏達公司或D銀行任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補充協議的制定并沒有天美公司的參與。根據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9、該管轄協議確定的管轄法院是否不明確?標準答案:明確。管轄協議約定了兩個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30條第2款:“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0、補充的管轄協議是否能夠約束保證人?標準答案:不能。應該從合同相對性與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發進行判斷,如果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則不應對保證人發生效力。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享有40%的份額,乙享有35%的份額,丙享有25%的份額。三方約定,該房由丁承租,承租期限為5年。根據民法原理、合同法、擔保法、民事訴訟法,請回答下列問題:11、假設甲欲轉讓自己的份額,乙不主張購買,丙、丁均主張購買,且所出條件相同。甲應轉讓給誰?為什么?標準答案:應轉讓給丙。丙依據共有關系享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租賃關系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民法原理,基于物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優于基于債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2、假設甲欲轉讓自己的份額,丁不主張購買,乙、丙均主張購買,且所出條件相同。甲應轉讓給誰?為什么?標準答案:由甲決定轉讓給乙或丙。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他們的優先購買權均基于共有關系產生,在此情況下,應體現份額所有人的意志,由甲決定轉讓給乙或丙。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3、假設甲欲拋棄自己的份額,且不損害他人利益,該拋棄份額的歸屬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歸乙、丙基于原有的、份額相應享有。在按份共有關系中,共有人之一拋棄其份額的,歸其他共有人享有,其他共有人依其原有份額分別享有拋棄份額。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4、假設甲、乙主張將該房轉讓于丁,丙既不主張轉讓,也不購買,甲、乙與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合同有效。在按份共有中,轉讓共有物應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不能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的,按多數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5、假設在丁承租期間,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傷行人戊,該責任應由誰且如何承擔?為什么?標準答案:由甲、乙、丙承擔連帶責任。在租賃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出租人負有維修義務,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傷行人表明出租人未盡到維修義務。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致人損害形成不可分之債,對此,按份共有人應負連帶責任。當然,在內部關系中,按份共有人接份額分擔該損失。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6、假設在丁承租期間,房屋窗臺上的花盆掉落砸傷行人己,該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標準答案:由丁承擔。房屋窗臺上的花盆掉落砸傷行人表明丁未盡到管理的注意義務,故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7、假設在丁承租期間,因房屋出租而欠相關稅收,稅負義務應由誰且如何承擔?為什么?標準答案:由甲、乙、丙按份承擔。在租賃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稅負義務由出租人承擔。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的稅負義務為可分之債,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承擔按份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8、假設在丁承租期間,丁擅自轉租該房于庚,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合同效力未定。承租人丁并不享有轉租權,其擅自轉租構成無權處分,故該合同效力未定。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9、假設在丁承租期間,丁對該房擅自進行功能性改造,出租人甲、乙、丙可享有何種權利?為什么?標準答案:主張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對房屋擅自進行功能性改造,構成違約。同時,對房屋擅自進行功能性改造,構成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構成侵權。甲、乙、丙對此既可主張恢復原狀,也可主張賠償損失。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假設在丁承租期間,甲、乙、丙因向辛借款而將該房抵押于辛,因甲、乙、丙到期無力還款,在承租期的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權而與丁發生糾紛。辛能否行使抵押權?如能行使,其行使抵押權的后果對丁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辛能行使抵押權,因為辛享有合法的抵押權,符合抵押權的行使要件。但抵押權的行使對租賃合同不發生效力,因為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1、假設在丁承租期間,該房被洪水沖走,該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什么?標準答案:由甲、乙、丙承擔。在租賃合同對出租物的風險未有約定的情況下,依民法原理,出租物的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假設丁偽造了房產證,將房屋賣給了戊,雖然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但是戊已經在房中居住數月,甲乙丙才發現。此時甲乙丙欲起訴戊,要求戊騰房。根據上述信息,回答下列問題:22、甲、乙、丙在訴訟中處于什么訴訟地位?標準答案:甲、乙、丙是房屋共有人,本案為必要共同訴訟,三人為共同原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3、丁如果加入訴訟,是何訴訟地位?標準答案:本案中丁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丁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4、如果法院未通知丁加入訴訟,丁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加人?標準答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因此,丁可以申請加入訴訟。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務后,委托丙運輸公司為其送貨。兩輛送貨的卡車在送貨途中,遭受雷擊。其中一輛卡車幸免逃脫。另一輛起火燃燒,車毀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補齊其定作的全部服裝,并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乙服裝公司則主張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加工費,服裝損失則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而丙運輸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并分擔部分汽車損失責任。各方爭執不下,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假設各方均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下,請問:25、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幾種民事法律關系?標準答案:本案當事人間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有:(1)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間的加工承攬關系;(2)甲演出公司對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權關系;(3)甲演出公司對服裝享有的所有權關系;(4)乙服裝公司與丙運輸公司間的運輸合同關系;(5)丙運輸公司對運輸汽車的所有權關系;(6)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間對加工服裝滅失損失的分擔關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6、定做服裝的布料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標準答案:布料損失由甲演出公司承擔.因為布料是因不可抗力而滅失的,應由所有權人承擔損失。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7、甲演出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標準答案:甲演出公司無權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乙服裝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裝,依法可以免除其違約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8、乙服裝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為什么?標準答案:乙服裝公司無權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因乙服裝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裝,依法不能請求加工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9、丙運輸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毀損汽車的部分損失?為什么?標準答案:丙運輸公司不能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運費。也無權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汽車損失。依我國《合同法》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團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所以,丙不能請求已滅失的服裝的運費。因為汽車的所有權是丙的,乙對汽車的毀損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0、假設運輸公司不是因為雷擊導致的,而是因為其路過的某橋突然坍塌導致的,并使得其員工劉某身體受傷。在此情形下。劉某可以向誰主張損害賠償?標準答案:劉某可以向運輸公司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34條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劉某可以向運輸公司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86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如果該橋梁倒塌存在設計原因、施工原因或者管理原因的,劉某還可以向該橋的路政處和相關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主張損害賠償。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試卷(民法)模擬試卷第4套一、分析題(本題共1題,每題1.0分,共1分。)1、甲(女)與乙(男)于1963年登記結婚,婚后收養一子女,購買房屋一套,1996年乙與比他小近30歲的丙相識,此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同居生活,周圍的群眾都認為乙和丙是老夫少妻關系。2000年,甲乙將夫妻共有的房產以80萬元的價格出售,該款項一直存在銀行,準備另行購買房屋。2008年初,乙因患肝癌住院治療,丙去醫院照顧乙,但遭到甲及其親友的怒罵。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出售房屋所獲款項的一半(40萬元)、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手機一部合約50萬元的財產遺贈給“朋友”丙所有。13日,當地公證處對該遺囑出具了公證書。15日,乙因病去世。乙的遺體火化前。丙協同律師宣布了乙的遺囑。甲感到十分震驚,雙方再次發生爭吵。當日下午丙訴至法院。原告訴稱,原告與乙是朋友關系,乙立下公證遺囑將價值約50萬元的財產遺贈給原告,現在遺囑生效,原告接受遺贈,但被告甲控制了全部財產,拒不給乙,因此甲侵害了丙的財產權,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財產。該遺產糾紛案訴至法院后,社會各界對該案十分關注,對于原告是否有權享有乙的財產,眾說紛紜。如果丙取得遺產的所有權,有人認為這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如果丙不能取得遺產的所有權,有人認為這無異于剝奪了所有人乙的處分權,也違背私權自治的民法精神。當地法院對本案十分慎重,在4次開庭后,認定遺囑無效,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宣判后,1500名旁聽群眾掌聲雷動。[中山大學2010年研]問題:分析本案中的法律關系,并對法院的判決進行評析。標準答案:(1)本案中的法律關系包括:①甲與乙之間的婚姻關系。按《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甲乙二人于1963年登記結婚,已具有婚姻關系。②乙與丙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乙丙二人雖以夫妻名義生活,但此時乙已有配偶,且雙方的同居生活發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③甲乙雙方對婚內所得財產的共有關系。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度,夫妻雙方婚后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共同共有。④乙丙之間的遺囑繼承法律關系。乙的書面遺囑經公證機關公證,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丙因此而與乙之間存在著遺囑繼承的法律關系。⑤甲丙與法院的訴訟法律關系。甲丙就乙的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因此與法院之間產生訴訟法律關系。(2)對法院判決的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公序良俗原則與遺囑自由之間的關系問題。①在現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逐漸成為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它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其中公共秩序包括政治公序和經濟公序;善良風俗,學界一般認為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民法典》第8條的規定確立了該原則在民事領域的地位。②遺囑自由是私法自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在整個身份法中,遺囑自由是最能夠體現私法自治基本精神的。遺囑自由實際上是所有權自由的表現,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最后處分。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出于個人的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的遺囑,都具有法律效力。③在本案中,將遺產贈與情人,按照法律行為的要件,應該是有效的。它屬于立遺囑人的自由意思,同時符合了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有效的法律行為。但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有一定的爭議。這一遺囑是不是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涉及兩種價值之爭:一是個人所有權自由;二是社會公德。在本案中,公序良俗是指這樣一種特定利益:國家對家庭秩序的治理。如果這一判決認可了給情人的遺贈,那么它是不是會產生一些危及婚姻秩序的惡果,從而影響社會對于家庭的信念?④梁慧星教授依據日本判例,總結了現代社會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十種行為類型,包括:危害國家公序行為類型;違反家庭關系的行為類型;違反性道德的行為類型;射幸行為類型;違反人權和人格尊重的行為類型等。其中,違反性道德的行為類型中即包括了對婚外同居人的贈與或遺贈這一情形。在我國,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法定義務,同時也是道德上的義務,對情人的遺贈是對我國傳統婚姻觀念的極大沖擊,是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法院基于其自由裁量權而認定該遺囑無效有其合理之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二、論述題(本題共11題,每題1.0分,共11分。)2、試論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中山大學2016年研]標準答案:(1)民法的基本原則:①平等原則,又稱法律地位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②自愿原則。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得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表達意志,并按自己的意愿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③誠實信用原則。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④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是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的界限。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背離了權利本質或超越權利界限的違法行為。權利人行使權利是自己的自由,但超出必要限度行使權利,就是濫用權利。法律一方面鼓勵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獲得民事利益,另一方面禁止權利濫用,為權利的行使劃清具體邊界,防止因行使權利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民事權益。⑤公平原則。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⑥公序良俗原則。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⑦綠色原則。指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原則。生態文明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體現這一精神,《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a.保護環境和生態;b.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綠色原則作為我國《民法典》確立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等分編中都得到了充分體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造成資源浪費、生態環境破壞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①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它的指導性。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規范、設計具體民法制度的基礎,指導著民事活動和民事司法。②約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活動和民事司法都有約束力。在制定民事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應遵循體系強制的要求,將各項民法的基本原則落實到相應的民法制度和規范中。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展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判斷,能夠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具體的價值指引。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裁判者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③補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范中處于指導與統帥的地位,但有具體規則必須適用具體規則,只有在沒有具體規則是才考慮適用基本原則。因為在法律就某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時,表明立法對該事項已經做了更為精細的安排,此時,法官直接援引基本原則裁判,本身就違背了立法的目的。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基本原則可以用于補充解釋。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試論民法中的綠色原則。[寧波大學2020年研]標準答案:(1)綠色原則,是指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其含義應包括:①綠色原則作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應適用于民事活動的全部領域。②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應節約資源、有利生態環境的自律。③綠色原則是限制性原則,對不符合甚至違反這一原則的法律行為應有所約束。(2)綠色原則體現了三重正義觀:①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內的分配正義,即代內正義。②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間的分配正義,即代際正義。③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人與其他物種之間的分配正義,即種際正義。(3)綠色原則強調的內容:①強調要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現代社會,資源的有限性與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之間形成尖銳的矛盾和沖突。解決這種矛盾和沖突的有效辦法之一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資源。在我國資源嚴重短缺、生態嚴重惡化的背景下,更應當重視資源的有效利用。《民法典》物權編將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確認為立法目的,實際上就是確認了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強調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的效用。《民法典》合同編的編纂始終貫徹了“鼓勵交易”的立法宗旨,盡可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為資源的有效利用開辟可能。②強調保護生態和環境。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是保護環境、維護生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設專章規定環境污染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132條確認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包含有保護環境、維護生態的內容。(4)綠色原則的功能:①確立價值導向的功能。綠色原則為法律規則的制定和適用確立了一種價值導向,即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應當考慮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考慮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綠色原則同時體現了權利本位的理念,規范了權利行使行為,以更好地兼顧私人權利的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并為立法適應將來社會發展預留了很大的空間。②對財產權利作出必要限制的功能。綠色原則也對財產權利的行使設置了一定的限制,即權利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應當考慮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傳統民法以個人利益為中心,而生態環境體現的是公共利益。所以,保護生態環境其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個人利益的一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民法典》社會化的重要體現。例如,就物權的行使與拋棄而言,就應當盡量做到物的有效利用,要盡量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③為民事主體設定法定義務的功能。我國《民法典》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等相關的規則設計中切實貫徹了綠色原則,為民事主體設定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綠色原則在性質上屬于民法基本原則,一般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即便民事主體違反了綠色原則,仍應當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則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不宜直接依據綠色原則加以認定。當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綠色原則可以指導相關規則的解釋與適用。④解釋合同的功能。綠色原則可以指導合同的解釋活動。嚴格來說,對環境的保護就是保護公共利益。因而,在涉及危害環境和生態利益的情況下,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可適用的價值。法官在解釋合同時,涉及合同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其實就要考慮合同的履行是否會損害生態環境,如果合同的履行確實有可能損害生態環境,則可能被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依據《民法典》規定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試述民法綠色原則的具體運用。[中山大學2019年研]標準答案:(1)綠色原則,是指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其含義應包括:①綠色原則作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應適用于民事活動的全部領域。②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應節約資源、有利生態環境的自律。③綠色原則是限制性原則,對不符合甚至違反這一原則的法律行為應有所約束。(2)綠色原則體現了三重正義觀:①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內的分配正義,即代內正義。②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間的分配正義,即代際正義。③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秉承人與其他物種之間的分配正義,即種際正義。(3)綠色原則強調的內容:①強調要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現代社會,資源的有限性與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之間形成尖銳的矛盾和沖突。解決這種矛盾和沖突的有效辦法之一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資源。在我國資源嚴重短缺、生態嚴重惡化的背景下,更應當重視資源的有效利用。《民法典》物權編將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確認為立法目的,實際上就是確認了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強調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的效用。《民法典》合同編的編纂始終貫徹了“鼓勵交易”的立法宗旨,盡可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為資源的有效利用開辟可能。②強調保護生態和環境。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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