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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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

1.0.1為在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提高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1.0.3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應制定區域供水規劃和供水工程規劃;區域供水規劃的內容應包括供水的現狀分析、總體布局與分區規劃、預測需水量并進行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分析,選擇供水水源并提出水資源保護以及開源節流的要求和措施,提出工程管理、運行及資金等保障措施;供水工程規劃的內容應包括確定供水設施規模、供水設施數量、供水設施布局及用地及供水設施分期實施計劃。1.0.4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應服從當地鄉鎮的總體規劃。給水工程規劃應重視近期建設規劃,且應適應遠景發展的需要。1.0.5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應貫徹“因地制宜、統籌規劃、防治兼顧、建管并重”的方針。1.0.6應合理利用水資源,注重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水資源的保護與水質監測。1.0.7在規劃水源地、地表水水廠或地下水水廠、加壓泵站等工程設施用地時,應節約用地,保護耕地。1.0.8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供水區域總體規劃2.0.1總體規劃應根據區域內各村鎮的社會經濟狀況、總體規劃、供水現狀、用水需求、自然地理條件、區域水資源條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鎮分布及居住狀況進行。2.0.2應根據水源的水量和水質、供水的水量和水質、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對供水區域內供水現狀進行分析和評價。2.0.3農村供水區域規劃范圍宜以市(縣)為單元進行統籌規劃,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水源和供水范圍可跨行政區域進行規劃。2.0.4當給水水源地在規劃區域以外時,水源地和輸水管線應納入給水工程規劃范圍。當輸水管線途經的區域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時,應進行統一規劃。2.0.5區域供水規劃應以城鄉一體化為目標,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經濟狀況,確定工程形式,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優先考慮管網延伸供水,在城鎮供水服務半徑內的鎮(鄉)村應優先采用管網延伸供水,優先依托自來水廠的擴建、改建、輻射擴網、延伸配水管線,供水到戶;2當不能采用城鎮延伸供水且具備水源條件時,應優先建設適度規模的集中式供水,可跨區域取水、聯片供水;3當受水源、地形、居住、經濟等條件限制,不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劃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4當居住相對集中、水源水質需特殊處理、制水成本較高時,可采用分質供水;5居住分散的山丘區,有山泉水與裂隙水時,可建井、池、窖等,單戶或聯戶供水;無適宜水源時,可建塘壩、水池、水窖等,收集降雨徑流水或屋頂集水。2.0.6給水規模應根據區域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最高日用水量確定。3水資源及用水量3.1水資源

3.1.1水資源應包括符合各種用水的水源水質標準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經過處理后符合各種用水水質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3.1.2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水利工程。3.1.3水資源匱乏地區應根據當地水資源的承載能力,按先生活、后生產、再生態的順序安排用水。針對水資源不足的原因,應提出開源節流和水污染防治措施。3.1.4區域內水資源和用水量之間應保持平衡,在幾個區域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規劃區域以外時,應進行區域間或流域的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3.1.5根據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應提出保持平衡的對策,并應提出水資源保護的措施。3.2用水量

3.2.1鎮(鄉)村用水量應由下列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應為規劃期內由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生活用水、企業用水、公共設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總和。

第二部分應為給水工程統一供給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總和。其中應包括:企業和公共設施自備水源供給的用水、河湖環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和農業灌溉等。

3.2.2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應根據所在區域的地理位置、水資源狀況、現狀用水量、用水條件及其設計年限內的發展變化、國民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當地用水定額標準和類似工程的供水情況等因素確定。3.2.3在區域總體規劃階段,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預測可采用表3.2.3中的指標。表3.2.3人均綜合用水量指標(L/人.d)區域西北東北華北西南中南華東人均綜合用水量指標60~9070~10080~11090~11090~120100~130注:1西北包括:青海、陜西、甘肅、寧夏、新疆;東北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華北包括北京、天津、內蒙古、河北、山西、山東、河南;西南包括: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中南包括:湖北、湖南、廣西、廣東、海南;華東包括: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上海。2有特殊情況的區域,根據用水實際情況,用水指標可酌情增減(下同)。3用水人口為鎮(鄉)村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人口數(下同)。4本表指標為規劃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標(下同)。3.2.4供水工程規模應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飼養畜禽用水量、企業用水量、工業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量、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用水量等,按最高日用水量進行計算。應根據當地實際水需求列項,分別計算供水范圍內各村、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規模。在供水工程規模預測時,不同性質用水量指標可按現行行業標準《鎮(鄉)村給水工程技術規程》SL310執行。

3.2.5時變化系數,應根據各鎮(鄉)村的供水規模、供水方式,生活用水和企業用水的條件、方式和比例,結合當地相似供水工程的最高日供水情況綜合分析確定:l全日供水工程的時變化系數可在1.6~3.0范圍內取值,用水人口多、用水條件好或用水定額高的取較低值;2定時供水工程的時變化系數,可在3.0~4.0范圍內取值,日供水時間長、用人口多的取較低值。3.2.6進行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時,區域給水工程統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資源供水量應為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變化系數再乘上供水天數。日變化系數應根據供水規模、用水量組成、生活水平、氣候條件,結合當地相似供水工程的年內供水變化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可在1.3~1.6范圍內取值。3.2.7河湖環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及農業灌溉用水等的水量,應根據有關部門的相應規劃納入用水量中。4給水水質和水壓

4.0.1統一供給的或自備水源供給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定。4.0.2鎮(鄉)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壓,應滿足配水管網中用戶接管點最小服務水頭的要求。單層建筑可按5m~10m計算,二層10m~12m,建筑每增加一層,水頭應增加3.5m~4m。對地形很高或很遠的個別用戶水壓不宜作為控制條件,可采用局部加壓的措施滿足其用水需求。4.0.3配水管網中,消防栓設置處的最小服務水頭不應低于10m。5水源選擇5.0.1水源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以水資源勘察或分析研究報告為依據;2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水利工程;3當有多水源可供選擇時,應當對水質、水量、工程投資、運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條件、衛生防護條件綜合比較后確定。當水源水量不足時,可同時選取地表水和地下水互為補充;4水源地應設在水量、水質有保證和易于實施水源環境保護的地段;5應符合當地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的要求,按優質水源保證生活用水的原則,合理安排與其他用水的關系。5.0.2用地下水作為水源時,其取水量應小于允許開采量;用地表水作為水源時,其設計枯水流量的年保證率,嚴重缺水地區不宜低于90%,其他地區不宜低于95%。當水源的枯水期流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多水源調節或調蓄等措施。

5.0.3鎮(鄉)村生活飲用水給水水源的衛生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的規定;2當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的規定。5.0.4地表水水源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選用地表水為水源時,水源地應位于水體功能區劃規定的取水段或水質符合相應標準的河段;2飲用水水源地應位于城鎮、工業區或村鎮上游;5.0.5地下水取水構筑物位置的選擇,可按現行行業標準《鎮(鄉)村給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3第5.2.1條的規定執行。5.0.6地表水取水構筑物位置的選擇,可按現行行業標準《鎮(鄉)村給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3第5.2.4條的規定執行。5.0.7水源地的用地應根據給水規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調節設施大小等因素確定。并應同時提出水源衛生防護要求和措施。6集中式供水工程6.1給水系統6.1.1給水系統應滿足水量、水質、水壓及消防、安全給水的要求,并應根據當地的規劃布局、地形、地質、城鄉統籌、用水要求、經濟條件、技術水平、能源條件、給水管網延伸的可能性、水源等因素進行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6.1.2規劃給水系統時,應充分考慮利用已建給水工程設施,并進行統一規劃。6.1.3不適合建設集中式給水系統的居住點,可采用分散式給水系統。6.1.4地形起伏大或規劃給水服務范圍廣時,可采用分區或分壓給水系統。6.1.5地形可供利用時,宜采用重力輸配水系統。6.1.6根據水源狀況、總體規劃布局和用戶的水質要求,可采用分質給水系統。6.1.7有多個水源可供利用時,宜采用多水源給水系統。6.2水廠6.2.1水廠廠址的選擇,應符合鎮(鄉)村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根據下列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確定:1應充分利用地形高程;2滿足水廠近、遠期布置需要;3不受洪水與內澇威脅;4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5有較好的廢水排除條件;6有良好的衛生環境,并便于設立防護地帶;7少拆遷,不占或少占農田;8施工、運行和維護方便;9供電安全可靠;10地表水水廠的位置宜靠近主要用水區,有沉沙等特殊處理要求時宜在水源附近;11地下水水廠的位置還應考慮水源地的地點和不同的取水方式,宜選擇在取水構筑物附近。6.2.2水廠的設計規模,應考慮水廠工作時間,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廠自用水量確定。6.2.3水廠自用水率應根據原水水質、所采用的處理工藝和構筑物類型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一般可采用設計水量的5%~10%。當濾池反沖洗水采取回用時,自用水率可適當減小。6.2.4水廠應根據水源水質、設計規模和用戶的水質要求,參照相似條件下已有水廠的運行經驗或試驗,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研究確定凈水處理工藝,同時應對生產廢水和污泥進行妥善處理和處置,并應符合當地的環境保護和衛生防護要求。6.2.5當原水的含藻量、含沙量或色度、有機物、致突變前體物等含量較高、臭味明顯或為改善凝聚效果時,可在常規處理前設預處理設施。6.2.6當微污染原水經混凝、沉淀、過濾處理后,水中的有機物、有毒物質含量或色、臭、味等仍不能滿足用戶要求時,可采用顆粒活性炭吸附工藝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吸附工藝進行深度處理。6.2.7膜分離工藝應根據原水水質、出水水質要求、處理水量、當地條件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6.2.8用于生活飲用的地下水中鐵、錳、氟、砷以及溶解性總固體含量等無機鹽類超過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水質指標限值時,應設置處理設施。工藝流程應根據原水水質、凈化后水質要求、設計規模、試驗或參照水質相似水廠的運行經驗,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6.2.9用于生活飲用水處理的藥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的有關規定。6.2.10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6.2.11消毒劑和消毒方法的選擇應依據原水水質、出水水質要求、消毒劑來源、消毒副產物形成的可能、凈水處理工藝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消毒劑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鈉、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線、漂白粉或漂白精等。6.2.12寒冷地區、漂塵或親水昆蟲嚴重地區的凈水構筑物宜建在室內或采取加蓋措施,以保證凈水工藝正常運行或處理后水質。6.2.13水廠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時可設排水泵站。廠區雨水管道設計的降雨重現期宜選用1~3年。生活污水管道應另成系統,污水應經無害化處理,其排放不得污染水源。6.2.14水廠的供電可采用二級負荷,當不能滿足時,不得間斷供水的水廠應設置備用動力設施。6.2.15水廠用地應按規劃期給水規模和工藝流程確定,廠區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綠化地帶。6.3輸配水6.3.1輸配水管網應符合總體規劃,并進行優化設計,在保證設計水量、水壓、水質和安全供水的條件下,進行不同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6.3.2輸配水管道系統運行中,應保證在各種設計工況下,管道不出現負壓。6.3.3原水輸送應采用管道或暗渠(隧洞)。當采用明渠時,應有可靠的防止水質污染和水量流失的措施。6.3.4清水輸送應采用管道。6.3.5從水源至水廠的原水輸水管(渠)的設計流量,應考慮水廠工作時間,按最高日平均時供水量確定,并計入輸水管(渠)的漏損水量和水廠自用水量。6.3.6從水廠至配水管網的清水輸送管道的設計流量,應考慮水廠工作時間,按最高日最高時用水條件下,由水廠承擔的供水量計算確定。6.3.7輸配水管(渠)應根據設計流量和經濟流速確定管徑,輸水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小于0.6m/s。6.3.8負有消防給水任務的管道最小直徑不應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m,應設在醒目處,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6.3.9輸配水管(渠)系統的輸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壓式或兩種方式并用,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選定。6.3.10輸水管(渠)的根數、管徑(尺寸)及設置應滿足規劃布局、規劃期給水規模并結合近期建設的要求,按不同工況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論證,選擇安全可靠的運行系統。6.3.11輸水管(渠)線路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確定:1整個供水系統布局合理;2走向盡量沿現有或規劃道路布置;3盡量縮短線路長度;4減少拆遷、少占農田、少毀植被、保護環境;5盡量滿足管道地埋要求,盡量避免急轉彎、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質(地質斷層、滑坡等)地段,減少穿越鐵路、公路、河流等障礙物;6充分利用地形條件,優先采用重力流輸水;7管道布置應避免穿越有毒、有害、生物性污染或腐蝕性地段,無法避開時應采取防護措施;8施工、運行和維護方便,節省造價,運行安全可靠;9考慮近遠期結合和分步實施的可能。6.3.12長距離輸水工程應遵守下列基本要求:1進行管線實地勘察,對線路方案、管材設備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和優化;2進行必要的水錘分析計算,采取必要的水錘綜合防護措施;3應設測流、測壓點,并根據需要設置遙測、遙訊、遙控系統。6.3.13配水管網選線和布置應遵守下列基本要求:1管網應合理分布于整個用水區,線路盡量短,并符合有關規劃;2村莊及規模較小的鎮,可布置成枝狀管網,但應考慮將來連成環狀管網的可能;規模較大的鎮,宜布置成環狀管網,當允許間斷供水時,可設計為枝狀;3管線宜沿現有道路或規劃道路布置;4管道布置應避免穿越有毒、有害、生物性污染或腐蝕性地段,無法避開時應采取防護措施;5干管的走向應與給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應以較短距離引向用水大戶;6地形高差較大時,應根據供水水壓要求和分壓供水的需要,設加壓泵站或減壓設施;7集中供水點應設在取水方便處,寒冷地區尚應有防凍措施;8測壓表應設在水壓最不利用戶接管點處。6.3.14輸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鐵路、高速公路、河流、山體時,應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論證,選擇經濟合理線路。管道(渠)與鐵路交叉時,應經鐵路管理部門同意,穿越河流時,應經水利管理部門同意。6.3.15配水管網應按最高日最高時供水量及設計水壓進行水力平差計算,并應分別按下列3種工況和要求進行校核:1發生消防時的流量和消防水壓的要求;2最大轉輸時的流量和水壓的要求;3最不利管段發生故障時的事故用水量和設計水壓要求。6.3.16環狀管網水力計算時,水頭損失閉合差絕對值,小環應小于0.5m,大環應小于1.0m。6.3.17生活飲用水管網,嚴禁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嚴禁與自備水源供水系統直接連接。6.3.18配水系統的加壓泵站位置應根據供水系統布局,以及地形、地質、防洪、電力、交通、施工和管理等條件綜合確定,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區。6.3.19壓力輸配水管及泵站應考慮水流速度急劇變化時產生的水錘,并采取削減水錘的措施。6.3.20輸配水管(渠)在道路中的埋設位置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執行。6.3.21給水管材及其規格應根據設計內徑、設計內水壓力、敷設方式、外部荷載、地形、地質、施工及材料供應等條件,滿足衛生、受力、耐久等基本要求,通過結構計算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遵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衛生學要求,不污染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的有關規定;2地埋管道宜采用塑料管;3明設管道應選用金屬管,不應選用塑料管;4采用鋼管時,應考慮內外防腐處理,壁厚應根據計算需要的壁厚另加不小于2mm的腐蝕厚度。6.4安全性6.4.1給水工程設施的防洪及排澇等級不應低于所在地區設防的相應等級,并應留有安全裕度。6.4.2給水工程設施的抗震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及《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設施抗震鑒定標準》GBJ43執行。6.4.3給水工程設施的消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6.4.4給水系統主要工程設施供電等級宜為二級負荷。當不能滿足、且不得間斷時,應設置備用動力設施。6.4.5給水系統中的調蓄總有效容積按需設置,宜為給水規模的10%~20%。7分散式供水工程7.0.1無條件建造集中式給水系統的地區,可采取分散式給水系統。7.0.2分散式給水系統形式的選擇應根據當地的水源、用水要求、地形地質、經濟條件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在缺水地區,可采用雨水收集給水系統,有良好水質的地下水源地區,可采用手動泵給水系統等。也可視情況,采取山泉水、截潛水、集蓄水池給水系統。7.0.3可根據建設條件和用戶需要,采取聯戶供水或按戶供水。7.0.4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

本規范用詞用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2)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2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引用標準名錄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3《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4《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設施抗震鑒定標準》GBJ435《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7《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8《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9《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10《鎮(鄉)村給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規范CJJXXX-201X條文說明

制定說明《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規范》CJJXXX-201X,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X年X月X日以第XX號公告批準發布。本規范制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鎮(鄉)村給水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規范。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1總則

1.0.1闡明編制本規范的目的。1.0.2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明確指出本規范適用于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1.0.3規定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的主要任務和規劃內容。發展村鎮供水,應制定區域供水規劃和供水工程規劃。區域供水規劃主要內容包括:農村供水的現狀、解決農村供水總量的必要性、規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總體布局與分區規劃,預測需水量并進行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工程管理與水源保護、經濟和環境影響評價、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等。區域供水規劃,應能指導當地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供水工程規劃主要對供水工程的類型、數量、布局及受益范圍,各工程的主要建設內容、規模、對建設標準、投資估算,建設和管理的近期、遠期目標提出合理的規劃方案。1.0.4本條明確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應與總體規劃相一致,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以近期為主,近、遠期結合,合理利用水資源,優先保證優質水源供生活飲用,并應依據本地區發展規劃、經濟狀況和水量需求,統一規劃設計,可分期實施建設。1.0.5明確鎮(鄉)村工程規劃的主要指導思想。鎮(鄉)村給水工程建設要從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和質量等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著力改善鎮(鄉)村生產和生活條件,滿足人民群眾生活和鎮(鄉)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既要注重宏觀政策上的引導,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具有可操作性。在制定規劃方案時,須根據城鄉統籌和城鄉供水一體化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人口分布、水源條件等實際情況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與時俱進,立足當前,兼顧長遠,打破行政區域界限,確定鎮(鄉)村給水工程覆蓋縣、鄉、村的供水區范圍。推行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同時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載能力以供定需,合理確定鎮(鄉)村給水工程建設規模。水質問題是飲水安全的主要問題,首先要保護飲用水水源,劃定水源保護區,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建立水質監測、監步督等體系;同時正確處理生活用水與生產用水,加大節水力度,在節水和水資源保護的基礎上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鎮(鄉)村給水工程應把建設和管理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規劃和實施應堅持政府引導,規模化和標準化建設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推進用水戶參與的機制,運用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自動化控制、現化信息化管理等先進技術,不斷提高鎮(鄉)村給水發展水平和普及率。1.0.6明確合理利用水資源的原則。合理利用、優化配置水資源,優質水優先供給生活,加強水源衛生防護,保證水源的可持續性。我國是個淡水資源匱乏且時空分布不均的國家,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有限的淡水資源又程度不同的受到污染。為了從根本上保障廣大農民的飲水安全,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飲水水質問題,真正把優質水作為鎮(鄉)村飲水工程的水源,同時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1.0.7規定鎮(鄉)村給水工程規劃用地的原則。2供水區域總體規劃2.0.1規定了區域供水規劃編制的總體要求。2.0.2區域供水規劃編制對供水區域內供水現狀進行分析和評價的要求。2.0.3明確農村供水區域規劃的范圍,規劃不應受縣、鄉、村行政區劃的界限。2.0.4對給水水源地在規劃區域以外作出規定。當采用外域水源或幾個區域公用一個水源時,應進行區域或流域范圍的水資源綜合規劃,以滿足整個區域或流域的用水供需平衡。2.0.5對區域供水模式進行了規定。優先考慮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及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有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水源時,應規劃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條件時,應優先選擇聯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網延伸式供水,水源和供水范圍可跨村、鎮、行政區域進行規劃,但應做好協調工作。受水源、地形、居住、電力、經濟等條件限制,不適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劃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2.0.6明確規劃給水工程規模為最高日用水量。3水資源及用水量3.1水資源

3.1.1明確水資源的范圍。凡是可用作各種用途的水均為水資源。包括符合各種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水源水質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但經處理可符合各種用水水質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淡化或不淡化的海水以及達到各種用水相應水質標準的再生水等。3.1.2明確水資源優先考慮利用現有的水利工程。在水資源分析中,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建造水利設施攔蓄和收集地表徑流措施,在有條件時也可以從外域引水等。3.1.3明確水資源不足地區需按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確定優先用水順序。水資源不足地區的區域應按先生活、后生產、再生態的順序,并分析其不足原因并制定相應的對策。3.2用水量3.2.1說明鎮(鄉)村用水量的組成。3.2.2說明確定鎮(鄉)村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的影響因素。3.2.3在區域總體規劃階段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預測指標的確定。人均綜合用水量是以供水規模除以供水人口即為人均綜合用水量,是將所有用水量之和按人計算的平均值。在鎮(鄉)村供水工程規劃時,以人均綜合用水量乘以設計人口,即為工程供水規模,因此確定人均綜合用水量,計算供水規模,方法簡便,便于實際操作和掌握。通過已運行工程實際日供水量和供水人口的調查和分析,以人均綜合用水量作為一項控制指標。3.2.4確定供水工程的規模。3.2.5確定供水工程的時變化系數。全日供水工程的時變化系數與工程規模相關,可參照下表取值。表3.1.9全日供水工程的時變化系數供水規模w(m3/d)w>50005000≥w>10001000≥w≥200w<200時變化系數Kh1.6~2.01.8~2.22.0~2.52.3~3.0注:1、企業日用水時間長且用水量比例較高時,時變化系數可取較低值;2、企業用水量比例很低或無企業用水量時,時變化系數可在2.0~3.0范圍內取值,用水人口多、用水條件好或用水定額高的取較低值。3.2.6水資源平衡系指所能提供的符合水質要求的水量和年用水總量之間的平衡。年用水總量為平均日用水量乘以年供水天數而得。給水工程規劃所得的用水量為最高日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和平均日用水量的比值稱日變化系數,日變化系數隨著供水規模的擴大而遞減。4給水水質和水壓4.0.1《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是國家制定的關于生活飲用水水質的強制性法規。由統一供給和自備水源供給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均應符合該標準。4.0.2~4.0.4提出給水工程的供水水壓目標。5水源選擇5.0.1明確選擇水源時的要求。選擇水源時,一定要布局合理,立足當前,兼顧長遠;既要考慮水量,又要充分水質,應在詳細調查和搜集區域水資源資料的基礎上,擇優選擇適宜水源。存在多水源可供選擇時,應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安全可靠、經濟合理、運行管理和維修方便、便于衛生防護的水源。5.0.2關于地下水取水量和地表水源保證率的規定。為了保證集中式供水工程正常供水、可持續運行,規劃設計標準中,對水源保證率做出了規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SL310中規定:“干旱年枯水期設計取水量的保證率,嚴重缺水地區不低于90%,其他地區不低于95%。”《鎮(鄉)村給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3中規定:“用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取水量應小于允許開采量;用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時,設計枯水流量的年保證率宜不低于90%。”保證率90%即為十年一遇的干旱年,枯水期水源的可取水量低于設計取水量;保證率95%,即為二十年一遇的干旱年,枯水期水源的可取水量低于設計取水量。6集中式供水工程6.1給水系統6.1.1關于給水系統確定原則的規定。給水系統一般由水源地、輸水管網、凈(配)水廠及增壓泵站、配水管網等組成,在滿足水質、水量、水壓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綜合考慮后,給水系統合理布局,利于降低建設投資、減少運行費用、提高供水安全性。6.1.2關于給水系統規劃應考慮利用原有給水設施的規定。規劃往往基于現狀,因此有必要了解對現有水源、給水設施、工藝流程、管網布置等,并分析現有設施的改擴建可能和技術經濟,發揮現有給水系統的能力,并使新老給水系統形成一個整體,做到安全供水、節約投資,符合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6.1.3關于規劃采用分散式給水系統的規定。給水系統是集中還是分散,以及如何集中、如何分散,應根據當地規劃、地形、地質、水資源條件、居住狀況、用水要求、經濟條件、技術水平、供電條件,綜合考慮并進行方案比較后確定。6.1.4關于給水系統分區或分壓設置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規劃范圍廣時,宜采用分區加壓系統;供水區地形高差大且界線明確便于分區時,可采用并聯或串聯分壓系統;在供水壓力局部高壓區,宜采用局部加壓系統;供水區呈狹長帶形或規劃范圍廣時,宜采用串聯分壓系統。6.1.5關于輸配水系統優先考慮重力流的規定。管道輸送流體形式上,給水系統供水方式主要包括重力流系統、水泵壓力流系統和混合供水系統(重力流與壓力流相結合)3種方式。供水方式主要根據水源、水廠、服務區的地形高差及地形變化來決定。從節能和安全的觀點出發,并隨著供水網絡的不斷擴展與引水距離的不斷延長,趨向于采用流體自上而下的自然重力流。管道輸送流體,水頭大的采用重力流,水頭小的或負水頭的,采用水泵加壓輸水。在山區等地形條件復雜的供水工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往往需要采用兩種供水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輸水。6.1.6關于分質供水的規定。給水系統一般為生活、生產、消防三者合一的系統,一定條件下可采用分質給水系統,達到節約資源和投資的目的。例如,為水質要求較低的工業用水單獨設置工業用水系統,其余用水則合并為另一系統;將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作為廁所便器沖洗、綠化、洗車等用水,另設生活雜用水系統;利用海水作為沖廁用水等。6.1.7關于多水源供水的規定。有多個水源可供利用時,多點供水可減少配水管網投資,降低水廠水壓,同時提高供水安全性。6.2水廠6.2.1關于選擇水廠廠址的規定。水廠廠址選擇恰當與否,涉及給水系統布局和水廠本身布置的合理性,并對兩者的工程投資、水廠安全、建設周期、運行費用和維護管理等方面產生直接影響。影響水廠廠址選擇的因素較多,主要包括水源類型、取水點位置、洪澇、供水范圍、供水規模、凈水工藝、輸配水管線布置、周邊環境、地形、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交通、電源、鎮鄉村建設規劃等。水廠位置的確定應作多方面的比較,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6.2.2關于水廠設計規模的規定。水處理構筑物的設計規模應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確定。有些情況下,水廠采取間歇生產,每天運行不一定為24h,構筑物的小時處理能力和工程投資也較大。水廠的自用水量指水廠內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水、溶解藥劑用水、濾池沖洗水以及各種處理構筑物的清洗用水等。6.2.3關于水廠自用水率的規定。水廠自用水率與構筑物類型、原水水質和處理方法等因素有關。根據我國各地水廠經驗,采用常規處理工藝時,當濾池反沖洗水不回用時,自用水率一般為5%~10%,上限用于原水濁度較高和排泥頻繁的水廠,下限用于原水濁度較低、排泥不頻繁的水廠。水資源缺乏的地區,宜考慮回用濾池反沖洗水,自用水率可減少約1.5%~3.0%。6.2.4關于水廠選用凈水處理工藝和排泥水處理工藝的規定。凈水工藝的選擇直接關系到凈水效果、工程投資、運行成本和工程管理,應根據原水水質、設計規模、管理條件等確定。水廠運行過程中產生廢水和污泥,應采取措施,符合衛生防護和環保部門的要求。6.2.5關于水廠設預處理工藝的規定。常規處理或常規一深度處理的出水不能符合出廠水水質要求時,可增設預處理。可根據原水特征選擇預處理工藝和運行方式。6.2.6關于水廠設深度處理工藝的規定。深度處理工藝主要包括顆粒活性炭吸附工藝和臭氧-生物活性炭吸附工藝,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6.2.7關于選擇膜處理工藝的規定。膜分離工藝設備投資較大、運行費用較高、管理維護較復雜,但對特殊物質具有極好的去除效果。微濾和超濾可用于分離水中的微粒和大分子物質如有機物、膠體和細菌等,可用于出廠水的精細過濾,也可作為反滲透的預處理。反滲透可脫鹽,用于苦咸水處理。6.2.8關于選擇地下水進行超標特殊物質針對性處理的規定。當地下水中鐵、錳、氟、砷以及溶解性總固體含量等無機鹽類超過規定標準時,應考慮相應的處理設施。工藝流程的選擇與原水水質關系緊密,有條件時應進行試驗,無條件試驗時應參照原水水質相似水廠的經驗,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6.2.9關于對混凝劑和助凝劑等安全性的規定。混凝劑和助凝劑等是水處理工藝中添加的化學物質,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要求,保證對人體無毒、對生產用水無害。6.2.10關于生活飲用水消毒的規定。為確保衛生安全,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消毒后的水質必須滿足相關的細菌學指標,并且產生的消毒副產物也應滿足相關的感官性狀和毒理學指標。6.2.11關于消毒劑和消毒方法選擇的規定。消毒的目的是殺滅出廠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并防止配水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單獨采用臭氧消毒或紫外線消毒時,應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以滿足管網余氯要求。6.2.12關于凈水構筑物建在室內或加蓋的規定。6.2.13關于水廠排水系統的原則規定。當條件允許時,水廠排水應重力流排放。否則,可在廠區內設置排水調節池和排水泵,通過提升后排放。設計降雨重現期取值應結合水廠重要性和廠區地勢情況確定。6.2.14關于水廠供電要求的規定。6.2.15關于水廠用地的原則規定。6.3輸配水6.3.2關于設計工況下輸配水管道不應出現負壓的規定。正常供水工況下,輸配水管道沿線不應出現負壓管段,否則在突然停泵等工況下可能造成管道外壓失穩的破壞事故。6.3.3關于原水輸水管(渠)形式的規定。采用明渠輸送原水,水質易受周圍環境污染,并存在滲漏蒸發和與工農業爭水等水量流失問題,因此不宜采用。6.3.4關于清水輸送管(渠)形式的規定。為防止水質污染,清水輸送應采用管道。6.3.5關于輸水管(渠)道設計流量的規定。部分鎮鄉村水廠多為間歇工作,工作時間不一定為24h,計算最高日平均時供水量時應予以考慮。輸水管(渠)的沿程漏損水量與管材、管徑、長度、壓力和施工質量等有關,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有關資料和已建工程確定。6.3.6關于清水輸送管道設計流量的規定。對于多水源供水的情況,應綜合考慮配水管網輸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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