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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舉度: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顯現,制度泛指以規定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重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訂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當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負,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依據工程的特點組織訂立安全施工措施,除去安全事故隱患,適時、照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覺安全事故隱患,應當適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刻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方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訂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當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順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順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當重要責任。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肯定規模的不安全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安全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肯定規模的不安全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訂立。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仔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不安全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不安全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需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依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四周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動,在施工現場實行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短時間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當,或者依照合同商定執行。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實行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實行措施,防止或者削減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訂立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供給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不安全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判、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刻停止作業或者在實行必需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不安全區域。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需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修理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報廢。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不安全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損害保險。意外損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出。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出意外損害保險費。意外損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結合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訂立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檔案的評查。第二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是指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及其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各類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檔檀卷宗。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實在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第三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含:(1)有關上級部門文件或本部門下發或上報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2)監督檢查、行政懲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等材料;(3)有關行政許可、依法審批或備案形成的資料;(4)日常安全監督工作形成的其他書面材料。第四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設置專職(兼職)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適時整理、分類有序、并以年度為期限裝訂存檔,保證檔案資料的`真實、精準、完整。第五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實行平常評查與年度評查、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對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自我評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終進行。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對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進行不定期抽查。第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重點:1、安全監督檢查的記錄、整改回復、復查記錄;2、行政懲罰的主體、對象、違法事實、證據、程序、手續、檀卷;3、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證據材料、原因分析、責任認定、事故通報;4、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備案審查記錄;5、重點不安全源普查、登記、監控記錄;6、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其他材料。第七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實行等級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優秀:各類記錄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楚;良好: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楚;合格: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基本清楚;不合格:各類記錄不全、或反映出行為不規范、或卷宗不清楚。第八條每次評查應對評查情況、評查等級、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看法,書面記錄在案,并由評查人簽名。評查中發覺的問題,應適時反饋給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適時進行整改。評定等級每年進行一次。第九條對評查中發覺的好做法、好閱歷應予以推廣,并可依據實在的評查情況,對優秀檔案及其承辦單位予以通報贊揚。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重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實行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供給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矯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覺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刻排出;重點安全事故隱患排出前或者排出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不安全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短時間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實在實施。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實在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訂立并公布。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適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訂立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訂立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需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點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訂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依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適時、照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照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實行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當保管有關證物。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懲罰與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1、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2、工傷事故按損害情況分為重點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實在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二、工傷事故的報告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刻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刻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快速實行必需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4、如特別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三、事故調查和分析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構成調查組進行調查。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幫助調查。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需照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供給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需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看法防范措施的建議。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四、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需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討論處理。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3、事故處理必需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6、必需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61、新開工的工程項目。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需對入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逐級交底;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實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進入施工現場作業:2.1機械設備及用電設備機具等,其性能應達到技術和安全要求。2.2作業人員必需正確佩帶安全防護用品。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需符合電氣安全技術要求。4、不能實施封閉作業的施工現場:4.1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標志。4.2在沿線各交叉路口施工作業時,要加設臨時安全警示標志,必需時可設專人監護。4.3跨越道路、鐵路施工時要設安全防護網。4.4施工干擾路段必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訂立相應安全措施。4.5交通堵塞或不安全性大的施工作業,應設專人人員掌控疏導交通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作業。5、施工現場內的'各不安全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統溝、井口等;應適時設置安全防護,待不安全除去后,方可拆除。對山坡上的浮石等不安全物應適時清除,防止掉下傷人。6、雨期施工。6.1作業區域應有排水、擋水措施;防止溝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6.2對山坡地帶要加強檢查,防止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禍害,造成事故。7、施工現場內的地下電纜、光纜和各類管道等,要設專人負責妥當處理。對各類架空線路,應保證電桿、線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8、施工現場在居民區域或交通要道時,應訂立相應的防擾民和保證交通措施。9、人、機混合作業時,司機應注意眺望,作業人員應注意避讓車輛,確保施工安全。10、加強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隊伍要確保本施工區域內做到人撤現場清,實現文明乾凈又節省。1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依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各施工隊伍要切實管理好本施工區域的安全工作;實現“三不損害”。12、考核。統一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條款。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7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三)發覺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供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點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商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點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納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別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防備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點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覺安全事故隱患未適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短時間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斷止施工,未適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點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供給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依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一)未編制拆裝方案、訂立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實行措施,因而發生重點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點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現場的不安全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四)未向作業人員供給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五)未依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點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仔細說明的;(二)未依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四周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動,在施工現場實行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實行專項防護措施的。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點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閱歷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當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點安全事故、重點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點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懲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依照管理權限予以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負任何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懲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議。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懲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懲罰決議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8一、建立領導機構組長:xxx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消防救援大隊防火監督干部聯絡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討論解決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點事項,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組長溝通確定,聯絡人負責實在會議事項。三、共享信息資源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在工程取得審查和驗收合格文書后,5日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審批文書移交消防大隊一份存檔,確保消防救援大隊能夠隨時查閱工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實在工作的開展由聯絡人實在實施,其他成員搭配。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聯絡人負責對本事域新出臺的'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性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收集整理,適時通報相關成員。五、明確監管職責(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一是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二是將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納入到年度勘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專項檢查的內容。三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四是搭配消防救援大隊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二)消防救援大隊職責一是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供給技術引導。二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三是負責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覺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筑工程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9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訂立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防備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需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國家激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討論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供給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精準、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適時供給。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商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供給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供給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精準,足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實行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引導看法。采納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別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防備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覺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短時間停止施工,并適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斷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適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當監理責任。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供給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依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當。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訂立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需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連續使用。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建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0一、學習1、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應按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適時組織學習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等,并上報存檔。否則處以現場技術員或責任班組負責人100—500元罰款。2、班組長每天要作兩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則處以班組負責人50—200元罰款。二、違規操作1、技術人員違規引導造成事故的,則該技術人員應承當10—20%的經濟責任。2、作業人員在作業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及安全繩等個人防護用品,罰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當20—30%的經濟責任。3、現場指揮人員違規指揮造成事故的,應承當20—50%的經濟責任。4、作業人員不聽從指令而違規作業者,處以50—100元罰款。5、擅自違規操作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應承當50—100%的經濟責任。6、非上班時間違規操作發生事故的.,損失一律由當事人本身承當,并處以50—2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要予以開除。三、高處落物1、高處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響較大的,要處以責任人50—300元罰款。2、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和責任班組要承當10—60%的經濟責任。3、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班組若找不出責任人,則責任班組承當50%的經濟責任。四、環境1、施工現場必需進行每天一次的場地清理,保持場地潔凈乾凈,并將物料合理堆放,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10—100元罰款。2、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或材料揮霍的,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責任人100—500元罰款。五、檢查1、自檢A、在施工前班組長必需進行班前檢查,看員工人身防護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業場地是否存在隱患,并要適時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好之前不能進行施工。否則對班組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B、建立崗位管理責任制(要責任到人)和設備維護管理制度,以及相應資料的報、存和落實等工作。否則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C、產品在使用前先進行品檢,確認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則處以班組長10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定處理。D、發覺安全隱患要適時整改,否則處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2、認真積極開展、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安全檢查”活動,依照要求進行部署、計劃、布置、檢查整改、落實,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罰款。3、保護、保持各種標志牌、警示牌及標識牌的完好,乾凈。合理設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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