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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合同法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合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制定本合同。第二條定義本合同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依照本條例,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給予生活保障。第三條合同主體本合同的主體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和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機構(以下簡稱保障機構)。第二章合同內容第四條保障對象的確定保障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第五條保障標準的確定保障機構根據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申請人的保障金額。第六條保障方式的確定保障機構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現金救助、實物救助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向申請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七條合同的履行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并配合保障機構的調查核實工作。保障機構應當在確定申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后,及時向申請人發放保障金或者保障物資。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其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保障機構。保障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告知后,重新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九條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機構可以解除本合同:(一)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二)申請人拒絕配合保障機構的調查核實工作,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三)其他應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十條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機構可以終止本合同:(一)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持續好轉,已經不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二)申請人因故去世,或者其家庭成員全部去世的;(三)其他應當終止合同的情形。第五章違約責任第十一條申請人的違約責任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拒絕配合保障機構的調查核實工作,導致保障機構無法及時、準確地確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二條保障機構的違約責任保障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申請人發放保障金或者保障物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六章爭議解決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章附則第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生效。第十五條合同的解釋本合同的解釋權歸保障機構所有。第十六條合同的未盡事宜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參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申請人和保障機構各執一份。)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體+甲方權益主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并引入第三方主體,制定本合同。第二條定義本合同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依照本條例,通過第三方主體,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給予生活保障。第三條合同主體本合同的主體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第三方主體(以下簡稱第三方),以及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機構(以下簡稱保障機構)。第二章合同內容第四條第三方主體的職責第三方主體負責協助保障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確保申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第五條第三方主體的權益第三方主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有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能力提升和經驗積累。第六條第三方主體的義務第三方主體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準確地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核實工作。第三章甲方的權益與義務第七條甲方的權益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甲方有權要求第三方主體及時、準確地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甲方有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八條甲方的義務甲方有義務提供真實、準確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甲方有義務配合第三方主體的調查核實工作。甲方有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第四章乙方的權益與義務第九條乙方的權益乙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第三方主體的協助。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真實、準確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乙方有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條乙方的義務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乙方有義務對第三方主體的調查核實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乙方有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十一條合同的履行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并配合第三方主體的調查核實工作。保障機構應當在確定申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后,及時向申請人發放保障金或者保障物資。第十二條合同的變更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其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保障機構。保障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告知后,重新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第六章違約責任第十三條申請人的違約責任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拒絕配合第三方主體的調查核實工作,導致保障機構無法及時、準確地確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第三方主體的違約責任第三方主體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核實工作,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十五條保障機構的違約責任保障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申請人發放保障金或者保障物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七章爭議解決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章附則第十七條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生效。第十八條合同的解釋本合同的解釋權歸甲方所有。第十九條合同的未盡事宜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參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申請人和保障機構各執一份,第三方主體執一份。)第三方主體的介入,旨在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效率和準確性。通過明確第三方的責權利,以及甲方的權益主導和違約限制,本合同旨在確保甲方在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時,維護其合法權益,增強合同的執行力和公平性。第三方主體的引入,既增加了合同的復雜性,也提升了服務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甲方作為合同的主要受益方,其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強調,包括但不限于真實信息的提供、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獲得保障的權利。同時,甲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多種利益條款,如對第三方主體調查核實的監督權、對乙方違約行為的索賠權等,都體現了甲方的主導地位和對甲方權益的優先考慮。這些條款的設置,保證了甲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主動性和受益性。乙方和第三方作為合同的輔助方和執行方,其違約責任和義務也被明確列出,如第三方主體未按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或者提供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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