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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篇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篇申請人:樊永正,男,漢族,富源縣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252。住富源縣大河鄉青龍村公所樊家灣村183號,系富源縣大河鄉莊子山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請人:富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職務:局長
地址:富源縣太和街27號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順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xx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王光順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王光順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王光順、顧會珍的合伙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王光順的主張【王光順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薄霸?王光順、顧會珍)對被告(樊永正)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樊永正)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王光順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樊永正”(實際是王光順)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樊永正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xx年7月28日,王光順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為由阻止王光順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王光順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王光順“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王光順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2篇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_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于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3篇本人李承,因在2020年8月25日晚,被以前存在怨結的鄰居張偉(家住302),突然襲擊。張偉跑過來,對剛從自家房門出來的本人,進行尋釁滋事(張偉用臟毛巾對我進行抽打)。我剛從自家房門出來,被此突然襲擊驚嚇到了,我被襲擊后就試圖控制張偉,無奈的撲倒張偉,(撲倒后)當時狀態未穩的情況下,張偉用右拳重擊本人頸部左側。我感到很疼,我隨即象征性咬了張偉手腕一口,張偉被咬手后,其手一縮停頓的剎那,我趁機用雙手握住張偉的雙手手腕,控制住了尋釁滋事的張偉。當時,本人雙膝蓋頂著地面,本人胸部均勻平貼著張偉的胸部(受力均勻)。此動作就開始僵持著。中途我還說了:如果我撒手,你還會打人嗎?張偉惡狠狠的說:你等著我的。我沒辦法,只能繼續控制著他。張偉妻子見此僵持,就報警了!然后,東麗區金鐘街派出所的四個警察,來到后。把我倆帶到金鐘街派出所里。(當民警來到樓下時候,張偉的妻子韓富亭下樓去接警察。當著民警的面,謊稱我李承現在正拿著刀呢。張偉妻子韓某,這是有多缺德!等民警上樓后發現,并沒有什么刀。我連地方都沒動。韓某的謊言陷害,自然敗露?。┪铱吹酱_認是民警后,我松手起身,不再控制尋釁滋事的張偉。從案發到警察來,整個過程里,率先尋釁滋事的人,是張偉。而且在疫情嚴重期間,張偉用未知成分的臟毛巾對當時赤裸上身毫無身心準備的本人李承進行抽打。我沒辦法,只能對其控制??刂七^程里,張偉重擊本人頸部左側。且整個過程里,本人沒有對張偉進行毆打之類的惡性行為,單純只是控制、制止而已。到了派出所后,張偉也是泰然自若的坐著,并沒表現出任何難受或疼痛的跡象及說辭。當時,金鐘街派出所坐班民警岳沫池也違規的~沒有記任何筆錄或視頻口供、錄像。凌晨1點,警車把我、張偉、我爸爸李文昌,送到小區樓下,張偉是先下車,直接回家了。之后,張偉莫名其妙的冒出一個肋骨2級輕傷,并且張偉夫妻兩人事后串通好虛假歪曲事實的口供,說:案發當時,是我李承主動去打的張偉,在毆打張偉過程里,說我李承的肘部反復擊打張偉的肋部。張偉夫妻,用假口供及事后回家自行做的輕傷,對我李承進行刑事陷害,并謀求事后的訛詐錢財的可能。(案發過程里,率先發起尋釁滋事的人是張偉;本人沒有打張偉肋部,張偉在派出所沒說任何關于肋部的事情,派出所也沒有記錄張偉肋部受傷的任何口供和證據,張偉直接回家沒有直接去醫院。我爸爸李文昌當時也到場可作見證。所以,張偉事后莫名其妙出來的肋部輕傷,很可疑!存在其回家后,在無人監督情況下,自行做傷的可能性!為了對本人陷害,和事后尋求錢財的訛詐?。?/p>
然后,張偉事后用他回家自己做的輕傷,去醫院看的病。并去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做了一個傷情鑒定。并且,金鐘街派出所方面,也故意把扭曲案件事實的案件描述材料,提供給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最后出具的傷情鑒定,就說:張偉的肋部傷情,是我李承打的!就是這個張偉肋部2級輕傷,把我李承定為故意傷害罪的嫌疑人。(這是多大的冤屈???)起初,金鐘街派出所因為樓道里沒有攝像頭,案發具體過程,無從考證,證據缺乏。長時間內難以判案!(拖了1年)但是,因為張偉有傷情鑒定,就于2020年12月12日,辦案民警陳哲拿著故意傷害罪的調查令,把我帶到金鐘街派出所,進行犯罪嫌疑人的一套身體采樣備案程序。并進行進一步口供記錄,并向我出具張偉的傷情司法鑒定報告書。
當天的中午,我媽媽徐玉華及時趕到金鐘街派出所,挺擔心我。因為徐玉華心里固有觀念,聽聞市井的傳聞。認為派出所里,有刑訊逼供的惡劣行為。怕我在里面,被毆打、酷刑什么的。徐玉華當時越想越著急,就逼急了,想到本人李承在2004年(遙遠的16年前)住過安定醫院一段時間的事情,拿出來說事,目的是希望能得到派出所民警的照顧,善待于我李承。而當年2004年住安定醫院的事情,說起來挺復雜,這里不多贅述。簡單一筆帶過:2004年9月11日凌晨3點,我熟睡過程里,疑似被什么東西給摸醒。我睜眼一看,有一個黑色的東西(我至今不知道那是什么),摸我的右肩部。我看到后,嚇壞了,就跳下床,跑到我父母房間。天亮后,我去安定醫院,咨詢:世間究竟有沒有鬼之類的靈異現象?結果,出診室后,我被醫院的兩名男護士強行抓進醫院的住院觀察區。然后女醫生對我媽媽說:你兒子李承,遇到靈異事件,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觀察。我媽媽一聽只是觀察,就簽字了。大致情況就是這個。當年因為靈異現象,而被安定醫院方面強行、粗暴的屬于涉及刑事犯罪般的強行騙到住院的。(并非躁動打人之類的事情。)且我在安定醫院住院的之前及之后,都沒有過類似靈異事件。
金鐘街派出所方面,正愁怎么破案呢!就抓住我媽媽徐玉華說出的我當時住過安定醫院的事情,進行筆錄。上報東麗區分局,分局說:讓我李承去做一個精神鑒定。因為價格接近3000元,我本身又沒有精神病,起初我全家都不愿意出錢做鑒定。然后,金鐘街派出所在2021年5月,答應所里出錢,給我李承做精神鑒定。最終,我于2021年5月11日,做的精神鑒定。醫生當問到2004年是怎么回事,本人就譴責了當時安定醫院個別醫護人員惡性收治問診的我的犯罪行為。結果,2021年7月1日出的鑒定結果,定我李承是案發時候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鑒定結果出來后,我及我的父母堅決不認同,至今都沒有在鑒定意見書里簽字。
但是,因為案件對方張偉有傷情鑒定,而我是最大嫌疑人,張偉的妻子作為證人也做了假口供。我還被定為精神分裂,就默認我是案發時候是不受控制打了張偉,成為案件里犯罪嫌疑程度夠一個檔次的人,隨即于2021年8月4日,金鐘街派出所將我進行刑事拘留。在東麗醫院體檢后,于2021年8月6日,關押于東麗區看守所,等待審判。
在我2021年8月4日,被派出所刑事拘留的轉天,即8月5日,我媽媽徐玉華與天津市河東區福建大廈15樓的慧萃嘉怡律師事務所的孟蕊律師簽訂的3萬元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合同。宗旨是讓孟蕊為我的冤案進行調查、伸冤、辯護!
因為案發場地,是3樓的樓道里,此處沒有攝像頭監控。所以,此案起因開始和大部分過程,沒有證據記錄。只有民警來后,錄到本人貼著張偉的身體,控制著張偉的鏡頭。并且,我確認是民警來到后,我立刻就松手起身了,一點沒耽誤。(大晚上,我不愿意控制著個人?)正因為沒有監控設備,所以張偉和其妻子韓富亭,就肆意編造假口供,并回家自行做一個輕傷。陷害于我本人!所以,我在案件偵辦的很早期間,我就率先的、主動的、積極的發重誓,以證自己清白!而張偉夫妻則對發誓躲躲閃閃,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檢驗。案件,就成了一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敢發誓,率先發誓,坦然發誓。而受害者,不敢發誓,心里有愧的是非扭曲的案件局面和奇景?。ū救税l誓的因果代價是:死后,靈魂輪回10000世的牲畜。此重誓,嚇退了張偉夫妻。)而金鐘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說:我們不信因果,不聽發誓!依然用扭曲事實的錯誤荒謬的精神鑒定結果,判定我李承當時是精神病發作,不受控制打了張偉。定我是故意傷害罪的嫌疑人,關押到東麗區看守所里,身心受盡煎熬。(此案可謂喪盡天良)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4篇申請人:
被申請人:揚州市江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浦江路85號,負責人:不詳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為非因公死亡、不屬于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幾個字“經審定”就當然得出“于20xx年1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為工傷”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死者工亡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未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關于“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其次,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時左右騎電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時值冬日,凌晨5點天還未亮,五點鐘就去上班,時間也有點太早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凌晨5時,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所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月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5篇(一)賴某育通過“套路貸”騙取鄧某飛約220萬元
鄧某飛因需資金周轉,從2017年開始向賴某育借款共計萬元,卻被賴某育以砍頭息、高額違約金等方式要求還款292萬元之多。因此,賴某育通過砍頭息、高額違約金等套路方式要求鄧某飛多給了其約220萬元。
(二)何某強、黃某安、吳某國等通過“砍頭息”進行利息詐騙
為了償還賴某育的借款本息、砍頭息、高額違約金等,鄧某飛只得通過“借新還舊”方式償還,此時,鄧某飛又落入了賴某育的圈套。賴某育介紹其舅子黃某安、朋友何某強、何某強的發小吳某國給鄧某飛借款,然后又通過“砍頭息”的方式騙取鄧某飛的財物。
(三)何某強、吳某帥合伙騙取鄧某飛萬元
2018年,鄧某飛先后向何某強借款共計280萬元。2018年3月30日,何某強通過微信發送了一張江西銀行的銀行卡圖片給鄧某飛,并注明了“吳某帥”,要求鄧某飛將還款金額轉入該銀行卡內。之后鄧某飛根據何某強的指令將還款金額打入吳某帥的賬戶,先后轉賬共計萬。2019年1月,何某強向進賢縣人民法院起訴鄧某飛歸還280萬元借款,不承認其指令鄧某飛打款至吳某帥賬戶。
由于鄧某飛不懂訴訟,在一審過程中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使得一審法院對何某強的訴求予以全部支持。鄧某飛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吳某帥出庭作證,稱其與鄧某飛存在借貸關系,故委托何某強將銀行卡號轉發給鄧某飛。最終二審法院對該萬元的還款的事實未予以認定。實際上,鄧某飛并不認識吳某帥,也不與吳某帥存在任何聯系,更沒有借貸關系。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6篇刑事律師辦案的固有思維是與偵查機關對抗,只要是偵查機關認為有罪的案子,刑事律師要挑出各種問題和弊病,爭取案件的從輕和無罪。但是,對刑事不立案案件的復議復核,恰恰出現了與一般刑事辯護相反的情形,在偵查機關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無罪的情形下不予立案,控告人的代理律師要證明被控告人有罪,此時其立場就成了一般刑事辯護案件中的控方,其辦案思維就要切換另一種辦案思維,從控方的角度證明被控告人有罪,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7篇在刑事復議復核案件中,公安機關沒有法定義務要聽取控告人的代理律師的意見,但是本案復核機關南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在收到本案后,經常會打電話與筆者進行溝通,筆者在其復核審查過程中,也會以打聽案件進展的名義與承辦人交流案情,并從中揣度承辦人在審查過程中的疑點,然后針對承辦人的疑點,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相關案例收集好,作為補充材料送到承辦人手中,供承辦人參考。因此,在雙方坦誠交流過程中,我們要對復核審查機關予以信任和尊重。
另外,在案件接受委托之處,考慮救濟途徑選擇確定復議復核時,也是考慮到南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豐富的辦案經驗,也是對復核機關的能力信任。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8篇__年1月3日,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_______縣工商局委托______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__年3月25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9篇申請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號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本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鑄仁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執字第150-1號《執行裁定書》,不能接受該裁定書:解除被執行人江西易思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區京東大道399號萬年青科技園內的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的查封的決定,依法提出異議,南昌中院在舉行聽證之后于11月7日制發(20xx)洪中執異字第27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異議,申請人不服,現提出復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駁回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其一、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簽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易思杰公司應于20xx年8月31號支付最后一筆40萬元給申請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聽證會上當庭承認其最后一筆40萬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帳戶,可見易思杰公司已明顯違約。為此,異議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執行局送交恢復原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現駁回裁定對易思杰公司明顯違約的事實不予認定,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二、駁回裁定書認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后一筆款項的義務和申請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國家正式發票的義務,應為同時履行的對等義務”與事實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實的基礎上,對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簽執行和解《協議書》的曲解,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三、根據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簽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二條第1款約定:申請人有權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項,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決內容執行。申請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協議付款后不僅沒有義務向其出具發票,而且有權要求恢復執行原判決的內容。申請人也按約行使了要求恢復原判決執行權利。所以,駁回裁定認定申請人未同時履行出具發票義務是錯誤的。
二、駁回裁定駁回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解除查封異議的理由是認定:“申請人履行沒有與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時出具發票的義務”,不僅是無視雙方執行和解協議對付款期限的明確約定,而且無視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筆付款已明顯逾期違約的事實,是強加于人的徑行裁判,還具有以執代審之嫌。所以駁回申請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認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是《民訴法》為切實保障生效判決內容的實現和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申請人在易思杰公司沒有按期償付拖欠款項的情況下,當然不能同意解除對易思杰公司在建廠房的查封。對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異議于法有據,現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駁回申請人的異議,是明顯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時也是在放縱或助長不守誠信的逾期違約的行為,所以,申請人不能接受,現向貴院申請對駁回裁定予以復議,撤銷南昌中院的錯誤裁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異議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0篇申請人:四川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__街_廣場_1樓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縣房產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_縣_街
法定代表人:王__、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
責令__縣房產管局限期內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委托了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代為催收“__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事務,但是在完成相關事務中需查詢部分欠費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于20__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師持律師證、介紹信、委托書,代理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請求依法查詢“__綠地”部分業主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但被申請人以沒有法院受理通知書、房產業主基本信息屬于個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擔泄露業主信息責任為由,拒不查詢。3月3日,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請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詢職責,并提供相關規定請求他們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但被申請人
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由于“__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該部分業主房屋登記記載信息進行查詢。同時,_《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因此,申請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師對部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_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起其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提供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服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四川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
二〇_年三月十五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1篇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梢哉f,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2篇申請人:__性別:__出生年月________
被申請人:諸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局長
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辦理房產權轉移
事實和理由:近日,到諸城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房管部門以自書遺囑需公證為由拒絕受理。
一、自書遺囑,遺囑人死亡后,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就生效,因此這份自書遺囑是一份有效文書。
二、《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四)繼承、受遺贈;該條規定了遺囑繼承生效后或者遺囑繼承這個事實發生后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無需自書遺囑公證。
三、被申請人的《答復》中提到“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證明”,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對自書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也就是說,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請人負責,房管部門及登記人員不擔責。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證的情況,《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也做了規定,具體如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繼承法》第七條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p>
登記部門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也作出了規定。登記人員就“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申請人詢問,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四、《答復》中提到要申請人提交“有效繼承證明”,難道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的嗎?你房管部門怎么能斷定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斗课莸怯浌芾磙k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繼承證明”,這個繼承證明就自書遺囑,這個自書遺囑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效,申請人承擔一切責任?!斗课莸怯浌芾磙k法》有明確規定,無需你登記部門和登記人員負責。
五、《答復》中強調《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尚有效,這個《通知》的法律效力連“部門規章”都稱不上的文件,我們并不否認無效。
(一)、該《通知》與《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矛盾?!斗课莸怯浌芾磙k法》20__年7月1日生效,本辦法并未提出要求“繼承證明”(自書遺囑)公證。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前置許可由法律、行政法規設置,部門規章無權設置,何況連部門規章都不是這個《通知》更無權設置前置許可。
(三)、20__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91這個《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如何依照這個《通知》辦理房產權轉移?
諸城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__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3篇申請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撤銷或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個決議或處理意見,以及訴求)
(列舉文件依據和事實依據以及邏輯判斷,證明被申請人的議決或處理意見是錯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合理的。)
___________(被申請人單位)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4篇申請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漢族,無業,住南京市.
被申請人: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xx)第0750號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確認申請人于20xx年9月27日發生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事實與理由:
**年3月28,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xx)第075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汪學明于20xx年09月27日發生的事故傷害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申請人認為:
一、該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就職于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廚師長一職,此一、二審法院判決書業已認定。而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職業定為生產運輸工人,此為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的案情為: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此與實際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申請人身為廚師,他的工作職責就是為學校師生提供飲食,因此,別人休息的時候正是他們工作的時間。事故發生當天,大概在8點多,學生早餐時間也接近尾聲。申請人看食堂就餐人員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請人自己尚未吃早飯,就準備乘這段空閑時間抓緊弄點吃的。就在申請人從食堂窗口拿好飯菜轉身離開時,因食堂地面有積水,不小心滑倒受傷。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吃飯時間為個人休息時間,對此申請人不服。吃飯、上廁所為一個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應將此時間段定為工作休息時間,況且吃飯也是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準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的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被申請人僅根據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對此,申請人想作以下說明:
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否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且不承認申請人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蘇警官學院二食堂從事廚師一職。為了證明其主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經律師調查取證的書面證言。一份為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食堂一員工的證言,一份為南廣學院門衛的證言,2份證言均證明申請人20xx年8月至10月在南廣學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審階段申請了一證人出庭作證,且此證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珍有親屬關系。此證人出庭作證,否認申請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稱并不認識申請人。但,事后事實證明,申請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認為,南京**公司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此次工傷認定階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且證人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關系,故申請人認為**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請人卻單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所受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
現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不服,特依法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申請人: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5篇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6篇(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你(單位)同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根據《_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F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在復議過程中,第三人有權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向本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如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請向本機關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托書。
附:空白委托書一份
__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__年__月__日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7篇申請人:___性別:女年齡:歲
單位:職業:
住址:_____市___區___小區120幢35號
被申請人: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市___路_號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年_月__日作出的《工傷
認定結論通知書》(20___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市__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及理由:
我丈夫王__系_____市__公司職工,_年_月被借調至_____市___區____單位,從事__崗位工作。20__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____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_____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并以“呼吸心跳驟?!笔兆≡?,住院后診斷為:多發腦干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____單位、__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積極采取措施救,最終王__于20__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干大量出血。
__公司于20__年3月30日向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__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后死亡的情形,不屬于視同認定工傷范圍。
我認為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__系在____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__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后,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后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__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
王__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據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__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__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__發病155小時之后死亡,不屬于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
勞動法律規范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補償,勞動者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該獲得工傷保險補償,享受工傷待遇。做為王__的妻子,我申請_____市__撤銷_____市_年_月_日作出的(20__)_勞工傷認字量(236)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以保障我的合法權益。
_____市__
申請人:
年月日
附:證據10份。
需準備的材料:
一、申請復議書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復印2份)
1、工傷認定申請書(1份)
2、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1份)
3、死亡醫學證明書(1份)
4、診斷書(1份)
5、醫院搶救經過(1份)(需準備)
6、證人證言(4份)
7、工作所在的單位出具的事故報告(1份)
另需準備:
申請人___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與王__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復印件)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8篇申請人:李連壽,男,漢族,————出生,住西安市蓮湖區——-號。
被申請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任:余森寶
申請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边@說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的依據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睋?,裁決程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鄙暾埲说姆课?,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第五裁決的程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北景钢?,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是核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就西安市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復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持。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19篇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余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xx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騙我說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并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注“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20篇本案控告人在控告舉報后,也同時在相關政法機關和信訪部門進行信訪,于是筆者認為,既然控告人已經進行了相關行為,就應當讓復核部門知曉我們控告的決心和毅力,同時也要讓其感受到一股無形壓力,使其認真謹慎客觀地審查本案。于是我們在復核申請書控告人署名頁面的底部注明“本申請同時寄送如下單位:中央巡視組第八督導組、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委紀委、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南昌市委紀委、南昌市委政法委、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不予立案復核申請書范文第21篇案件事實:2018年,鄧某飛先后向何某強借款共計280萬元。2018年3月30日,何某強通過微信發送了一張江西銀行的銀行卡圖片給鄧某飛,并注明了“吳某帥”,要求鄧某飛將還款金額轉入該銀行卡內。之后鄧某飛根據何某強的指令將還款金額打入吳某帥的賬戶,先后轉賬共計萬元(詳見下表)。2019年1月,何某強向進賢縣人民法院起訴鄧某飛歸還280萬元借款,不承認其指令鄧某飛打款至吳某帥賬戶。由于鄧某飛不懂訴訟,在一審過程中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使得一審法院對何某強的訴求予以全部支持。鄧某飛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吳某帥出庭作證,稱其與鄧某飛存在借貸關系,故委托何某強將銀行卡號轉發給鄧某飛。最終二審法院對該萬元的還款的事實未予以認定。實際上,鄧某飛并不認識吳某帥,也不與吳某帥存在任何聯系,更沒有借貸關系。
鄧某飛給吳某帥的轉賬情況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二審判決書;
(2)吳某帥的出庭證言(見二審判決書第14頁);
(3)轉賬記錄:①梁佳穎建行賬戶交易明細(尾號2455)(見二審判決書第14頁);②鄧某飛建行賬戶交易明細(尾號9998);③鄧某飛江西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尾號7322);
(4)何某強發送吳某帥銀行卡給鄧某飛的微信截圖;
(5)進賢縣公安局掃黑辦偵結報告。
本案的證據構成證據鏈,2018年3月30日何某強發送吳某帥的銀行卡,4月1日鄧某飛開始往吳某帥的銀行卡轉賬;然后何某強起訴鄧某飛不存在萬元還款,吳某帥進行偽證配合,這些證據環環相扣,已經形成了一個閉合的證據鏈。
而相反,吳某帥的偽證確實漏洞百出。第一、吳某帥在二審出庭作證稱其與鄧某飛存在借貸關系,故委托何某強將卡號轉發給鄧某飛,此處存在的問題是如果二人真存在借貸關系,吳某帥怎么可能沒有鄧某飛的聯系方式,其完全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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