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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篇一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確保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城鎮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在城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具體地塊的土地使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等方面做出的詳細規定,是指導開發建設和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科學性、前瞻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以人為本、集約高效、特色鮮明的規劃理念。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統一管理工作。第二章編制與審批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城鎮總體規劃,充分考慮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等因素,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土地使用性質、用地布局、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綠地系統、開發強度控制、環境保護、地下空間利用等。第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守以下程序:(一)前期調研與分析;(二)編制規劃草案;(三)公開征求意見;(四)專家論證;(五)規劃審查委員會審議;(六)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充分論證,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指導土地出讓、項目審批和規劃許可的重要依據。第三章實施與管理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相應的規劃管理規定和技術導則,指導和規范規劃實施。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取得規劃許可后,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進行開發建設。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劃實施監督機制,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第十四條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進行編制和審批。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開發建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繼續有效。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包括本數。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繼續有效。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包括本數。《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篇二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加強城鎮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城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土地使用為基本內容,對城鎮建設實施控制性的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第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鎮總體規劃編制,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第五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土地使用性質;2.用地面積;3.建筑高度;4.建筑密度;5.容積率;6.綠地率;7.交通組織;8.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9.環境保護要求;10.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第二章編制與審批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對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負責。第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應當依法組織專家論證和公眾參與,并在政府網站和現場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第十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和有關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本級人民政府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第十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實施與修改第十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應當作為指導土地出讓、項目審批和建設活動的重要依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十六條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第十七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依法進行公示。第十八條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法報批,并重新公布。第十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二十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規劃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十二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處理舉報并反饋結果。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本辦法進行評估和修改完善。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建設許可的項目,其土地使用和建設應當符合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其后續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后,新建項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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