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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受制于互聯網時代,信息數據的獲取與擴散的速度加快,智能手機的普及也伴隨著應用程序的高速發展,根植于智能手機中的應用軟件(APP)當然也得到了極好的發展機會。在我們需要下載并且運用這個APP前,必須要先同意小窗口中的“溫馨提示”或“用戶協議”,但是在面對條款時,我們是否應該保持正常的懷疑心,對整個格式當中的含義進行深入的分析,這篇文章從格式條款的一些基本內容以及表現形式入手,對表現形式當中具有特點的相關條款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闡述了筆者的理解。在最后,以消費者的視角,通過司法層面、立法層面和行政層面分析APP格式條款缺陷的原因,并從以上三個方面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以期更好地保護APP中各大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穩定網絡交易的秩序。關鍵詞:應用程序(APP)、格式條款、缺陷、法律風險、告知義務AbstractSubjecttotheInternetera,theacquisitionanddiffusionofinformationdataspeedup,Thepopularityofsmartphonesisalsoaccompaniedbytherapiddevelopmentofapplications.Ofcourse,appsrootedinsmartphoneshavealsoobtainedexcellentdevelopmentopportunities.BeforeweneedtodownloadandapplythisAPP,wemustfirstagreetothe"warmprompt"or"useragreement"inthesmallwindow,However,inthefaceoftheterms,weshouldkeepnormaldoubtsandinvestigatetheconnotationofthestandardterms.Thispaperstartsfromthespecificcontentandformsofthestandardclause,theauthorstudiesthemostcharacteristicclausesof"obligationtoinform","responsibilityclause"and"agreeddispute(dispute)settlement",andexpoundstheauthor'sunderstanding.Finally,fromtheperspectiveofconsumers,throughthejudiciallevel,legislativelevelandadministrativeleveltoanalyzethereasonsforthedefectsofAPPformatprovisions,andfromtheabovethreeaspectsoftargetedrecommendations.Keywords:application(APP)formattermsdefectslegalrisksobligationtodisclose目錄TOC\o"1-2"\h\u一、引言 1二、格式條款的概述 1(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2(二)格式條款的特征 2(三)格式條款中的主要內容 3三、格式條款缺陷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分析 5(一)告知義務條款 5(二)責任條款 6(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條款 7(四)筆者的看法——以消費者視角 8四、設置格式條款的原因及完善建議 9(一)設置格式條款的原因 9(二)完善格式條款缺陷的建議 10五、結論 13參考文獻 15致謝 16論手機APP格式條款的缺陷與完善一、引言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根植于智能手機中的應用軟件(APP)影響著每一個人,越來越多生活場景線上化,幾乎所有的消費都已經可以通過手機APP實現。伴隨著技術革新同時所產生的情況也不斷顯露出來,所以想要更好地發展,就應該明晰交織在APP中的法律主體間存在的缺陷和法律問題的表現形式,并分析清楚他們的法律效果,才能加以防范。我國許多學者都對格式條款的效力、表現形式等方面進行了綜述,勾勒出我國最初格式條款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藍圖。學者李游在其發表文章《常見格式條款的陷阱與防范》中,對格式條款常見的幾大“陷阱”進行了闡述,詳細地分析了格式條款的部分缺陷和損害相對人的利益的格式合同陷阱,提出在糾紛發生后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在學者崔建遠的筆下,結合了不同的案例,對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義務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例,對案例中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和責任分析,提出的觀點是關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義務與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我國《合同法》中對于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則有所解析,但我國的立法體系中還有許多規則尚未有明確和完善的規定,手機應用程序(APP)帶來的缺陷不容忽視,因此,除了對格式條款的實質性規則方法進一步完善之外,對形式性規則方法也要進一步研究,重視格式條款在使用APP時鉆的法律空子。網絡與智能手機將成為之后科技社會發展進步的主流,只有完善好法律,查缺補漏應用軟件APP的不足,才能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作用。二、格式條款的概述(一)格式條款的概念格式條款又可以稱之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在簽訂協議之前已經準備好重復使用,并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于經常性與不特定當事人進行同一類型交易的企業,往往需要借助這些條款完成交易。格式條款也在我國相關法律文本當中進行了明確的說明,它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企業更好的節約成本,同時還可以進一步的加強管理,但是因為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在事前就已經制作完畢的,所以并沒有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提前協商,很有可能會出現雙方地位不對等的情況。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各個手機軟件APP服務當中也規定了具體的格式條款,作為一種新型的格式合同與傳統的合同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因為智能手機APP軟件下載當中的一系列格式條款,屬于網絡范圍內的合同條款的內容,他們更加適用于網絡服務商。(二)格式條款的特征1.普適性對于大量的重復交易活動,格式條款的需求量更大,條款提供方不再需要單獨與個人消費者即用戶逐一談判,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格式條款的一個基本調整,這一條款基本上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擬定完畢的,而不是在雙方反復的協商基礎上形成的,不與(或未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所以這也就大大降低了談判慣例的使用和交易的成本,并且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在智能手機APP如此大量使用的世紀,格式條款也就逐漸滲透到我們的生活各各方面。2.專業性專家與熟悉行業的運營者通常會提前商榷和制定格式條款,他們可以預見在服務協議中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并確定責任的歸屬和風險的承擔,提前讓當事人估計合同所帶來的機遇、風險,同時提高交易的安全性。3.效力性在談論智能手機APP中使用格式條款容易出現的問題,在智能手機APP中,格式條款一般以溫馨提示或注意事項等字眼出現。從形式上看,格式條款往往是由條款提供者故意放在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末尾,或者在一些不容易注意到的頁面,以及混雜在其他的格式條款中,一般情況下,當事另外一方很難及時找到這些條款或者是這些條款,往往引用一些比較晦澀的專業術語,使得簽訂合同的消費者并不能明白條款的實際意義。可以回憶一下,當你急切想要使用該APP中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時,當然是隨手劃到最后面,勾選同意該網絡服務協議一項后,就直接使用APP。從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分析,往往可能會出現有損于消費者利益的條款內容,而提供者也會通過這些手段不斷的免除自己的責任,最終導致即使用戶想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時,也無從下手。從合同成立程序上看,APP用戶的撤銷權的行使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確認同意后雙方合意瞬間達成,一般來說APP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不提供撤回或撤銷的功能。(三)格式條款中的主要內容合同法中對格式條款規定的內容有很多,本文僅就格式條款中最具代表性的三類條款來介紹,即告知義務條款、責任條款和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條款,具體內容如下:1.告知義務的條款所謂的告知義務,顧名思義,是指合同雙方在正式簽訂協議之前,經營者有法律義務,必須及時告知消費者產品或是服務的一些基本特性以及固定的使用方法。這種告知義務可以是雙方約定的,也可以是結合法律具體規定而執行的。告知義務相對來說,是一種知情權,也是商家誠信經營的具體表現,如果商家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過程當中違反了告知義務,基本上存在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種就是不能夠如實告知消費者產品的一些基本狀況,二是本身承擔了告知義務,但是由于各個方面的原因沒有及時的告知消費者。在手機應用程序的相關格式條款當中,履行告知義務的條款很多,將其分成幾大類型:一是對于條款范圍的界定。這種界定是告知使用者這一條款內容的真實存在,確保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都能夠明白所有條款的基本意義,并表示理解和接受,比如說格式條款當中的一些基本條款,不僅涉及到履行的方式以及具體的操作方法,同時還對履行的時間以及費用的承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作為整個格式條款里面的基本內容,雙方的交易能否達成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告知義務條款當中的具體執行狀況,為了使APP應用程序按照雙方的意圖進行,APP用戶應當清晰的知道這些基本條款的存在。二是格式條款當中往往存在一些特別約定的條款內容,它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之上所附加的一些條款內容。但在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并不是所有的應用程序格式條款都有特別約定的條款,且其訂立的依據也各有不用。例如,有些部分特約條款雖然是提供方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進行輸入,但是使用方仍然擁有選擇的權利,對于這些特別存在的條款,因為使用方一旦作出最后的選擇,那么雙方的義務以及權利就會受到條款的影響,因此,提供方出于誠信經營的宗旨,必須在適當的環節及時告知這些附加義務的基本要求。三是格式條款當中包含的其他類型的條款,為了使整個交易看起來更加明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可能一些格式條款是由雙方共同協商之后補充進去的內容,提供方對這些條款是否有告知義務,也應該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區分,如果合同的內容涉及雙方具體權利的執行,那么如果消費者沒有注意到這些條款,可能會因為產生錯誤的理解,在這種情況下,提供方應該在適當的環節及時將這些格式條款的內容準確的告知給消費者。如果內容屬于其他條款的形式,那么雙方在達成一致之后,該條款必須讓當事人更加具體清晰的了解,但是對當事人的一些基本權利和義務不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這屬于使用方已知或者是應該知道的內容,那么提供方則不再需要承擔告知義務。2.責任條款法律責任條款在法律文本當中對于雙方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要求,法律條款本質上是指,在法律文本當中對于一些企業或公司不法行為造成的影響所作出的一種規定,體現制裁的效果。法律責任的所有要素都可以用若干責任條款進行表示,當然一部分可以在不同類型的法律條款當中準確的找到,除此之外法律責任的相應組成部分也有可能分散在不同的責任條款當中。例如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的程度,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也有所不同。而本文所描述的手機APP的責任條款則主要體現在與消費者和服務商在某些問題如注冊、評論和交易、賠償等問題上達成的協議文本中,例如某應用程序中約定不履行某項義務,會根據不同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得出賠償數額的文本。3.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條款據不完全統計,在2018年發生的521件網絡服務格式條款糾紛的案件中,就有400件事圍繞著爭議解決方式條款而發生的,占比77%。很顯然這類條款有無效力,將直接決定網絡服務平臺在實際面對糾紛時應采取怎樣的方式。筆者認為,手機APP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層次的。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可以指在針對同一爭議的不同階段,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包含了多種獨立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前面的協調程序當中,無法取得預期,才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是訴訟;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在前置協商不成時,進入仲裁或訴訟階段,應當根據管轄中的各項問題,設置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利益,節約經濟成本,考慮適用級別管轄、專屬管轄或是協議管轄等管轄規制問題。筆者認為,協議管轄制度值得深究。由于網絡的虛擬性與不確定性,在發生糾紛時,按照傳統管轄規則處理會存在嚴重的局限性,比如,在一些涉外的網絡服務協議侵權問題,因為當事人身份的虛擬性與特殊性,造成傳統的屬人管轄或屬地管轄受到阻礙。所以協議管轄可以預先確定管轄法院,增加了管轄地的明確性,也可以消除APP用戶對訴訟地點模糊的心理問題。另外,來自國外的的APP程序服務商在約定管轄中還存在涉外因素,為了有效防止沖突規范條款中指定的準據法不利于當事人自身權益的保護,所以條款中還需有約定適用何國法律的約定條款。三、格式條款缺陷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分析(一)告知義務條款1.告知義務條款的表現形式在網絡交易中,APP公司有義務對用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有關信息進行充分、必要、準確的說明和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年修訂)對經營者的告知義務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不僅包括經營者必須對商品或者是服務的信息進行準確的描述,同時還要告知經營者的真實姓名以及其他的經營信息,當然,經營者還必須按照消費者的一些基本要求,及時答復消費者的疑惑。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正式修訂之后,還結合當前的各種各樣的網絡交易形式制定了相應的告知義務條款。下面以高德地圖來分析其具體的表現形式:高德地圖中,影響實體權利的條款和重要條款都用粗體和下劃線標出,但沒有提供充分的條件,確保用戶能夠有效地閱讀和理解這些條款。以下這些內容在訴訟環節可以準確的被認定為格式條款:高德本單位將會保留修訂這一條款的權力,并且不需要在您同意相關條款的情況下提前告訴你,如果這一條款發生任何的變動,高德也會在相應的官方網站上對修訂之后的版本進行及時的公示。如果您選擇在修訂之后,繼續使用高德所提供的產品以及服務,那么就默認你對修訂后的條款是持同意的態度。因此高德這一條款采取的是無限授權的形式,并沒有對告知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可以認為是一種不具有法律效應的格式條款。該法律條件明確強調經營者還必須保證自己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如果消費者對整個交易過程產生了疑問,那么經營者還應該及時的給予準確的答復,不得向顧客提出虛假承諾等形式對消費者產生一定的誤導影響。這不僅促進了有關部門對價格得監管,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交易欺詐和價格歧視,促進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使消費者充分把握事務信息,達到信息平等的交易狀態。2.告知義務條款的法律分析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網絡交易行業也處于迅猛發展的階段,對于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來說,必須盡快的熟悉告知義務的具體內容。APP用戶能否準確判斷危險,經營者能否保證相應的使用率或下載率,都與APP公司的如實告知義務息息相關。縱觀歷史,誠信原則在交易中具有普遍性和基礎性,在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中,告知義務是誠信原則的體現,是基于誠信原則而提出的條款。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及時告知一些必要的信息,那么彼此都會面臨著信息不對稱的狀況,這種情況下會對各自的利益都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在這種相互欺騙的環境下,既然告知義務已經失去了自身的意義,那么從整個交易環節分析,誠信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買賣雙方都重視并履行告知義務。而在格式條款中,告知義務條款已成為一項重要的先決條款,它的提出和履行的情況直接影響著買賣雙方的正常交易。在我國的網絡交易中不難看出,由于網絡的不確定性、復雜性、技術性,同時APP用戶的知識獲取不足,維權意識淡薄以及行業競爭性強等原因,產生各類的糾紛,APP用戶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時,會以APP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作為最有力的理由進行抗辯,這也就不能很好地保障APP公司一方的合法權益。所以作為告知義務條款的一方主體或實際的提供方,APP公司應當清楚認識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確保APP的健康運營和良性發展。再者,結合我國法律作出的具體規定,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格式條款當中的內容及時的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是沒有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提醒消費者注意免責條款當中的具體內容,那么相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就有權利對這一格式條款的申請進行及時的撤銷。(二)責任條款1.責任條款的表現形式及案例分析在對比大量的APP公司的格式條款中發現,責任條款一般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提出。比如我們經常看到的用戶隱私條款,用戶明確同意,在使用APP過程當中出現的風險由自己一力承擔,而公司也不會簽訂任何的免責條款;亦或者是APP公司提供的用戶責任條款等。可以看出,責任條款在手機APP等網絡平臺的法律層面主要表現在免責條款。所謂的免責條款是指在整個合同簽訂環節免除,或者是對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進行一定的限制,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相應的免責條款納入到整個格式條款當中。國內一部分研究人員在對法律責任的具體含義進行分析時,對原有法律責任理論當中的具體概念進行了不斷的擴充,從多個角度對法律責任進行準確的界定。但是,我們需要清楚的意識到,我國當前對于法律責任的意義界定并沒有達成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法律責任當中的一些核心內容仍然存在著模糊不清的情況。下面我以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的例子進行分析。基于客戶對于服務的需求,APP公司在制定格式條款的整個環節,毫無疑問會要求APP公司對相應的瀏覽記錄進行及時的收集與整理,或者是用戶在其他APP當中使用的一些特定信息的權利。例如一些不需要獲得定位信息或手機通訊錄的APP(學習類、論壇類等)中,強行把這些記錄做為條款的一部分,便有了信息泄露的風險。并且不能確保APP公司不會將從APP當中收集到的信息轉賣給第三方單位,當然也不能百分百保證第3方不會泄露這些信息,而個人信息的泄露正是在APP公司收集以及轉讓這些信息過程當中發生的。如果雙方在交易的環節產生了侵權的現象,但是公司又在相應的免責條款當中,將這種侵權事件作為免責事由,那么這種類型的條款顯然不符合我國相關部門法律的具體規定,在這種侵權問題下,商家仿佛尋找了一把很好的庇護傘,幫助商家不斷的逃避信息泄露的責任。2.責任條款的法律分析在整個手機APP免責條款當中,不僅涉及當事雙方,同時涵蓋了第三方單位。本文收集了部分常見的APP格式條款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APP應用商店與APP軟件提供方。APP應用商店一般有較高的主導權,他與APP軟件提供方也會借助格式條款的具體內容,對APP軟件提供方的一些標準程序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會對責任方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的分配,但是在實踐當中,APP軟件提供方會對一些內部的審核流程的時間進行設置,也就是說APP應用商店并沒有及時獲取這部分的信息。雙方沒有做好銜接工作,那么在免責條款中也就無法詳細說明,但在發生侵權后,要追溯到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時雙方都會以此作為規避事由,都不愿意承擔責任,從而導致APP用戶受到影響,而APP的運營也遭受了損失。APP提供方與用戶之間所發生的權益糾紛,比如說APP的更新與優化條件,APP雙方對于軟件升級或者是軟件開發所作出的明確的時間要求以及費用等責任問題,并沒有一套完善的責任條款,也沒有做好待開發或待升級的APP和老版本APP之間的銜接工作,只是迫切希望得到APP用戶的支持并下載新升級軟件,但卻未解決產生糾紛后的責任問題,也沒有對此作出有效方案;再例如APP提供方極有可能會利用手機的預裝程序侵害用戶的合法權益,APP提供方設置自帶的軟件,在APP用戶運行該APP時會不經過用戶的同意提前配置一些與服務無關的其他類型的軟件,或者是通過后臺自動下載自己的產品,在后期運行的階段獲取相應的經濟回報,APP提供方的這一做法,無疑是剝奪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損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條款1.分類及案例分析近年來,APP用戶與APP公司之間關于爭議的解決方式的矛盾逐漸增多,解決爭議的也是屬于網絡協議中的格式條款,并且是協議中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解決糾紛的重要部分。APP格式條款中對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有以下四大類:一是先由雙方一起協商,協商不成再進入訴訟程序。如“馬蜂窩旅行”的用戶協議條款中約定: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請雙方盡可能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向“馬蜂窩旅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雙方協商不成的進入仲裁程序。如“閑魚”APP用戶協議中約定:發生爭議后如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第三類是直接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的協議約定。如“小紅書”用戶協議中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爭議或糾紛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嗶哩嗶哩”視頻APP則約定:本協議適用青島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在上海進行仲裁解決。值得注意的是,APP協議中直接約定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一般為終局解決方式,有的APP用戶協議中對“協商”這一步驟未注明,誤導APP用戶認為不能就協議問題進行協商,亦或是APP公司方惡意利用用戶的誤解來排除原先達成的溝通結果,直接將APP用戶或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剝奪,使APP用戶的維權之路從起點就已經被限制。可以看出,爭議解決條款是一種復合型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只是其中的一個部分。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當事人往往將多種爭議解決方式相結合,在爭議發生后以一種遞進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爭議,層次性是爭議解決條款一個明顯的特點。2.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條款的法律分析首先,我國關于約定糾紛的解決方式條款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缺乏系統化的規制條文,在《合同法》等法律中內容也比較簡單籠統,沒有統一性的原則,立法部門尚未基于我國的網絡平臺運行的實際情況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管轄條款作出專門的法律規制或司法解釋。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約定管轄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出現級別管轄或者是專屬管轄的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合同糾紛首先應該有約定地進行管轄,如果沒有執行合同的具體內容并且雙方住所地沒有出現規定,那么可以通過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訴訟。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釋以及法律規定,只是針對一般合同條款當中管轄的效力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是網絡交易由于涉及道德利益相關者居多,故一般合同當中的相關規定以及處理方法并不能夠完全照搬到網絡服務格式條款的制定與處理中。其次在司法實踐的整個過程,對于爭議解決的格式條款的適用范圍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從條款本身角度分析,APP用戶大多數情況下主張采用侵權責任,對爭議問題進行解決,但是這一方法得到的結果明顯不同,有一部分法院認為協議管轄適用服務協議約定,同時會對APP用戶的管轄異議及時的駁回。有的法院為了限制解決條款的一些適用范圍,往往會利用侵權責任這一說法,支持APP用戶提出的主張。另外也有來自APP公司主張的管轄異議,APP公司認為,沒有涉及到特定服務協議所出現的糾紛就不能夠采取管轄約定條款,而法院最終也會以特定的服務協議對于管轄的約定未違反級別的管轄和專屬管轄進行認定。(四)筆者的看法——以消費者視角1.消費者只享有有限的選擇追償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對網絡交易平臺當事雙方的責任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雙方發生經濟糾紛,那么網絡平臺服務人員如果知道消費者違反了格式條款的一些要求,那么它本身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之上加重對它的責任判定,只有這樣才可以有利于整個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但是這一條件的界定還需要考慮到多種內容,如何才可以準確的認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人員知道銷售者本身的侵權行為。如果按照我們提出的邏輯思路進行理解,每一項交易都是在這個平臺上進行的,那么在交易過程當中雙方是否出現了侵權的行為,平臺提供者都應該及時的了解。2.消費者起訴維權方式艱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84條規定了公益訴訟的情形以及公益訴訟的具體步驟,在民事訴訟中正式提出以后,消費者維權將會面臨更加困難的挑戰,如果通過個人的渠道進行維權,那么耗時耗力,如果利用半官方性質的消費者協會展開維權活動,那么只有在人數超過一定數量之后才會受理,對于一般的消費者,他的維權訴訟途徑還是依舊狹窄,成功率低。通過以上的立法現狀的分析,從側面反映出國內當前有關網絡交易格式條款糾紛的解決方案仍然是在原有的基礎之上展開的,并沒有根據其特性做出合宜的規定,APP用戶合同條款繁雜、易變性極強,消費者難以辨認、并且及時辨認,傳統方式面對這種新型交易方式存在很多漏洞,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所以網絡交易格式條款相關立法急需完善,建立起一個和諧的網絡環境。四、設置格式條款的原因及完善建議(一)設置格式條款的原因1.從立法層面分析采取一系列科學有效的措施,對當前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斷的完善與補充,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的加大對于個人權利的保護力度。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網絡侵權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如果僅僅依賴于傳統意義上的文件,已經不能夠解決當前侵權行為給消費者帶來的影響,在這個基礎之上,必須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同時,還要進行相應的司法解釋,只有這樣才可以將APP侵權協議問題,按照法律依據進行及時解決。比如司法機關可以對傳統格式條款當中的協商進行重新的定義。如果從立法的角度分析,可以針對當前網絡格式條款的實際情況,制定與之相符合的具體條款內容,從網絡條款的格式以及概念等方面入手,對提供方的一些法律責任進行明確的判定。除此之外國家相關部門還必須出臺相應的信息保護法律,從源頭加強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2.從司法層面分析司法規制是指司法機關按照法律文本對格式條款進行審查,從而確定該格式條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司法規制方法在很多國家和地區也得到了全面的推廣應用,是當前保護規范條款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相關的立法部門明確規定,司法監管本身具有極強的靈活性,而司法機關也可以根據這些具體的格式條款,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因此,司法的法律制度必須找到規則或原則的時候,可以用來解決爭端,這一過程主要是通過解釋法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司法機關通過案件的積累,根據不同的標準條款總結出不同的糾紛解決規則,成為立法機關的重要參考。3.從行政層面分析采取一系列科學有效的措施,不斷的加大監管部門對于個APP條款的審核力度,為了使整個市場秩序得到更好的維護,政府部門也可以結合各個平臺的實際情況,對APP協議格式進行相應的行政監管,通過事前與事后共同監督的方式,確保APP格式條款從制定到簽訂的整個環節都有相應的人員負責監察。所謂的事前監管是指政府部門在制定APP格式條款的內容標準之后,對于整個條款當中不能夠出現的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要對條款的解釋前進行統一的管理。除此之外還需要在原有的基礎之上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審核機構,政府部門也可以建立相應的網絡備案機制,將那些接受審查卻沒有達標的格式條款納入到研究范圍之內,對這些條款進行及時的修改與完善,從而還可以起到警醒公眾的作用。(二)完善格式條款缺陷的建議1.立法規制方面就目前的實際情況分析,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文件當中并沒有結合這一原則作出明確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如果接受了對方所制定的格式條款,那么無論當事人是否明確或者是理解了格式條款的內容,都必須受到合同帶來的約束與影響,這是根據“簽字即視為同意”的原理,因此完善有關APP用戶中格式條款的立法,確立統一的法律規則,具體措施可以包括:第一,立法部門應根據我國網絡平臺運行的現狀,制訂專門的網絡交易法,作出符合APP用戶實際情況的規定。專門的網絡交易法更有約束力,也為APP協議侵權問題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對于不配合不按照法律法規經營的經營者,給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懲罰,并公布其所發布的相關內容進行社會監督。例如,對于大部分消費者都會下載的應用程序,其格式條款必須要詳細說明,如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等提示,而不能一句“溫馨提示”就能模棱兩可地表示。第二,建立起完善的網絡交易保證金系統,格式條款提供方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之上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額作為整個交易環節的擔保,如果發現提供商存在瞞報信息的狀況,進而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那么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之后,可以劃出一定的金額直接賠付給消費者。第三,對網絡交易主體,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的規定,消費者也必須明確自身需要履行什么樣的義務。其實縱觀多數的APP格式條款都比較千篇一律,也就是膚淺地告知了協議性的條款,并沒有式深入或者明確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比如在發生爭議時,應該如何約定解決方等問題,涉及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之類的格式條款應當明確。第四,及時的對信息進行披露,對于APP用戶來說,所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內容以及形式,都必須結合法律文本的要求進行不斷的規范。不僅涉及到商家自身的身份信息,同時還要對產品以及服務進行明確的規定,也為消費者維權時提供明確的商家信息。這對于雙方都有好處,當APP使用者與經營者因為交易起了糾紛時,信息披露制度能更客觀更直觀更明確地讓我們了解到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的情況。第五,細化《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部法律中有關格式條款的條文,比如對“合理”“合法”“隱私”“維權”等方面作出進一步的說明。及時收集和了解消費者對該條文作出反應的情況以及經營者可能出現的法律規避行為,予以認真研究,并且及時對于此類問題作出答復,為往后進行網絡交易的消費者提供更多了解該APP的方便。第六,考慮到網絡的不穩定性,APP格式條款發展變化速度較快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提前制定有關格式條款的一些行政法規,在之后的某一階段,還需要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民事法律。對于日益更新的網絡,我們也要時刻做好更新法規的準備,法律法規要更加貼切符合網絡交易格式條款的運作,才能更好幫助消費者維權。2.司法規制方面在司法規制方面一定要采取一系列科學有效的措施,盡可能地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監督與裁決權,將格式條款限制在一個合法的范圍之內,同時還要向市場及時表明司法機關對于這類問題的態度。將保護APP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理念提到具體的實際生活中,具體措施可以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借助多種渠道,統一立法內容,對手機APP的各項格式條款進行明文解釋,真正做到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另外,應在發布相關法規和解釋后,對于消費者反饋的情況做好備案和分析。第二,各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個案的累積,總結審判經驗,針對不同的格式條款總結出不同類型的解決糾紛的規則,通過會議紀要等形式來確立審判規則,也為立法機關提供了立法資料。在審判的實際過程中,應當深入到條款中去,切實做到對格式條款的認真研究。第三,在有關格式條款的專門法律尚未出臺以前,可以建立對格式條款適用條件的合理解釋機制,而法官在相應法律允許的情況之下,還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法律解釋權,通過對民事法律的適用性規定,尤其是原有的各種法律規則,來對格式條款進行一定的限制,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行政規制方面就目前的情況分析,我國對于格式條款的行政規制主要是以行政主管部門的規范操作為主要的內容,由各個部門共同聯合執行工作監督與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第一,進一步明確工商、質檢、工信各部門的職責與權力,加大監管部門對APP格式條款的審核和監督力度,做到權責分明,必要時組織開展聽證會,聽取收集各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意見。對每一個可能出現侵犯消費者的行為認真做好記錄和備案分析,在可能出現的侵犯消費者的行為出現前做好規避的措施。第二,各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對APP用戶中的格式條款做好監督檢查工作,采取事前監管與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除了消費者反應的有問題的格式條款除外,還要主動出擊,對APP用戶有可能違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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