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定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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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義務贈予合同,也被稱之為附負擔贈予合同,是贈予合同的特殊類型,在至今的時代之下,慢慢的涌現出了很多的附義務贈予合同,而對于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一些細節上的問題,無明文規定,導致贈予方與受贈方這兩塊經常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或者誤會,為了能給更好的探討雙方之間的誤會等矛盾之處,探討附義務贈予合同的盲點與不清晰的地方,故本課題是為了區分與其他類似合同的辨析,并對于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性質,例如合同諾成與實踐、合同的單務與雙務、有償與無償的定性判別,且對其效力進行分析。最后對上述問題提出筆者的見解,以期更好的理解何為附義務贈予合同。關鍵詞:贈與合同撤銷權任意撤銷權違約責任

SUMMARYThecollateralgiftcontract,alsoknownasthecollateralgiftcontract,isaspecialtypeofgiftcontract.Inthepresentera,manycollateralgiftcontractshavegraduallyemerged.Somedetailsofthegiftcontractarenotexplicitlystipulated,whichoftencausesunnecessarycontradictionsormisunderstandingsbetweenthedonorandtherecipient.Inordertobetterdiscussthemisunderstandingsbetweenthetwoparties,etc.Thisarticlediscussestheblindspotsandunclearpointsofthecollateralgiftawardcontract,sothistopicistodistinguishitfromothersimilarcontracts,andtoanalyzethenatureofthecollateralgiftcontract,suchasthecontractpromiseandpractice,Qualitativediscriminationbetweenserviceanddualservice,paidandunpaid,andanalysisofitseffectiveness.Finally,Iputforwardtheauthor'sopinionsontheaboveissues,inordertobetterunderstandwhatisacompulsorygiftcontract.Keywords:giftcontract,rightofrevocation,rightofarbitraryrevocation,liabilityforbreachofcontract

目錄TOC\o"1-4"\h\z\u一、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概述 1(一)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概念分析 1(二)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淵源 4二、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性質分析 4(一)關于附義務贈予合同諾成、實踐的定性 4(二)關于附義務贈予合同單務、雙務的定性 5(三)關于附義務贈予合同有償、無償的定性 5(四)筆者的觀點 6三、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效力分析 6(一)合同義務的有效履行 6(二)附義務贈予合同的履行請求權 8(三)附義務贈予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9(四)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撤銷權 10四、結語 12參考文獻: 14致謝 15

論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性質及效力一、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概述(一)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概念分析1、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概念附義務贈予合同,也被稱贈予負擔合同,是指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同時,承擔該合同中贈與人所附帶的義務。附義務的贈予是一種特殊的贈予,而受贈人則以較小的負擔獲得了更大的利益,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者的特定權益,從而成為現代贈與合同的主流之一。2、附義務贈予合同與其他類似合同的辨析在所有的贈予合同當中,除附義務贈予合同外,還有其他類型的贈予合同,而對于諸多類型的贈予合同之間的異同點卻甚少去進行區分,甚至還會出現混淆的情況,實際上,例如附條件贈予、附期限贈予、目的性贈予等等,這些合同之間的差異還是很容易被區分的。(1)附義務贈予與附條件贈予合同的區分附條件贈予合同是指在某一個條件的情況下,該條件是此贈予合同的生效或者無效的條件,即當受贈人的某一個行為滿足或者不滿足這個所能讓其生效的條件時,該附條件贈予合同就發生或者失去效力,意味著這一個條件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一個狀態,而這一個狀態也是起到決定這個贈予合同的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甚至消滅的作用。基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附義務贈予被挖掘出來,但附義務贈予是將這個義務或者說條件作為贈予合同當中訂立的一個前提或者是內容之一,附義務贈予合同在依法成立之后就會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即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義務與附條件的不一樣,義務是受贈人在訂立該合同時與贈與人所約定的一個從義務,此義務是該贈予合同的內容之一,如果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則受贈人是必須履行該義務。因此,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和附條件贈予合同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條件或者義務對于受贈者是否是強制性的。就如小明與小強約定一個贈予合同,小明說如果小強考上了大學,那小明就把他的車送給小強,這里當中是“考上大學”就是贈予合同中的一個條件,這就是附條件贈予合同,而沒有人能將這個條件作為一個強制性的東西去要求小強。(2)附義務贈予與目的性贈予的區分目的性贈予指的是贈與人對受贈人所行使的贈予,而這一贈予市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從概念當中可了解到,附義務贈予與目的性贈予的判斷區別在于:第一,受贈人是否有義務或需要承擔某些義務。在附義務贈予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之后,受贈人就具有一定的義務,并且受贈人必須去履行該義務,若受贈人無法定理由的而拒絕履行的話,贈與人可提起訴求,要求他繼續履行義務或撤銷贈與物的贈與,請求其歸還。目的性贈予當中的受贈人的行為并不同于附義務贈予當中的義務,目的不是義務,受贈人是不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的,如果當受贈人不去履行該目的的時候,贈與人是不會像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一樣,不能讓受贈人繼續履行合同,而只能以不當得利的方式讓受贈人返還贈與物,因為雙方之間的締約目的無法達成。第二,義務或者目的是否具有價值的給付。義務是由贈與人對于受贈人當中的贈與物所附帶的,所以義務常常都是有價值的給付。而目的性贈予當中,通常贈與人是基于某一種目的而所進行贈與,受贈人所履行的目的行為往往有可能不是財產價值當中的給付。因此從受贈人所應該履行的給付中判斷其與財產上的給付有沒關系就可以分別出這兩種贈予合同。就如小藍為了實現小白能給他兒子補習,而送了一個價值200塊的自行車給小白,可從中看出,小藍對于小白的贈予合同當中是存有明確目的的,即要小白給他的兒子補習,從而觀之,這個贈予合同就不是附義務贈予合同了,而是一個目的性贈予了,當然,也有學者認為這也不屬于一個目的性贈予,而是一個很普通的勞務合同,因為補習跟自行車的價值是相當于互負對價的,自行車的價值可以相當于是小藍給小白的報酬。(3)附義務贈予與附期限贈予的區別所謂附期限贈予,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置一定的期限,并將該時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有效的前提。從該概念可以知道,在附期限的贈與當中,是否達到期限決定了該贈予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期限尚未到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尚未成立,而是說該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時就屬于停止狀態的,這個期限就是一個按鈕,合同就是這個燈泡,按下去這個按鈕之后,燈泡亮起來了就說明了這個合同的效力生效了,而這個按鈕還沒裝上去的時候,只能說這個燈泡暫時亮不了,處于停止狀態,不能夠說這個燈泡或者說這個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與附義務贈予合同有關的義務,除了法律、行政法規等所規定的義務能影響合同效力之外,其他均不影響,故贈與人對合同效力抗辯時不能用受贈人沒有履行其義務為由。如A贈予B一個價值連城的寶玉,當中約定B要履行的義務是要照顧A的小孩一年,這時候A在未將寶玉給B時,不能夠以B沒有履行這個義務為由來證明這個贈予合同無效。因此,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合同與附期限贈予合同的區別是:期限是時間性,義務是強制行為性。附期限是指雙方約定的某個未來到達的時間,這就是期限,例如在附期限贈予合同中,約定的期限是簽訂合同后的第十天為效力發生時,這第十條就指的是期限了。而附義務贈予合同中的義務就指的是受贈與人接受贈與物后的強制義務。故兩者的區別還是挺大的。(二)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淵源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中作了贈與合同的定義,意為贈與合同中,一般受贈人僅享有權利而不需負擔義務,合同為贈與人單方面履行的義務。而在《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中,附義務贈予合同的表現形式是在贈予合同的基礎合同內容有一個從義務。說明,在附義務贈予合同下,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是有一個義務的存在的,就是受贈人除了接受贈與人的贈與物之外還必須要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只有這樣這個附義務贈予合同才會成立。二、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性質分析(一)關于附義務贈予合同諾成、實踐的定性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之間存在許多差異,可以通過以下三點來進行區分:第一,兩者的成立是不同的。諾成合同僅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而對于實踐合同而言,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更需要通過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來作為成立要件。第二,兩者成立的時間和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就成立和生效了;而在贈與人交付了贈與物之后,實踐合同才得以成立與生效,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第三,職責不同。在諾成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是在期限內交付與對方達成的給付,否則將違反此義務,違反將導致違反合同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與諾成合同的不一樣,約定的標的物的給付不是一方的義務,而是合同的前期義務,而該義務若沒有履行的話,也是會造成違約的行為,但違約不產生違約責任,可能構成對締約方過失的責任。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就如保管合同一樣,A要外出,讓B幫他保管一個物件,該保管合同的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是在A將該物件交給B的那一刻開始的,并不是A跟B達成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時,而A遲遲未將物件交給B保管的話,也并不會造成A跟B之間的違約,只可能存在A對B有一個締約過失罷了。因此,筆者認為,通過上述的分析,附義務贈予合同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就成立生效了,但在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至受贈人之前,贈與人擁有撤銷權,但這并不影響該合同的成立,故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合同更偏向于諾成合同類型。(二)關于附義務贈予合同單務、雙務的定性合同雙方的債務之間是否具有對價關系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區分為兩種類型: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產生債務具有對價關系的合同。而單務合同意味著一方僅享有權利而沒有義務,另一方則相反。不難看出,建立雙務合同相對而言存在更多問題,并且有必要滿足兩個條件:雙方必須是由債權債務的,并且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是互負對價的。因此,分析雙方當事人是否互負債權債務關系是判斷合同為單雙務的首要條件,如果不互負的話,就可以直接列為單務合同,就不再需要考慮雙務合同的另一個條件了,從附義務贈予合同中來分析,附義務的贈予合同有兩個互負的義務,故附義務贈予合同是符合雙務合同的第一條件的,但這也許是一個陷阱,符合雙務合同的第一個條件就一定不是單務合同了嗎?這會讓人們認為附義務贈與合同就是屬于雙務合同,但并不是如此的,可以發現雙務合同的第二個條件,就是雙方的債權債務應具有對價關系的,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和受贈人的互負債務不一定是對價、等價的,如果彼此之間互負的債務是對價等價的,他們之間的合同就不屬于附義務贈與合同了,也不會是贈與合同了,而應該轉化為別的有償合同了。(三)關于附義務贈予合同有償、無償的定性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負的義務給付關系是不是具有對價的關系是判斷一個合同的有償性與無償性的標準。無償性就是說受贈人不需要去付出任何的代價去接受贈與物,即獲得這一個贈與物;而有償則相反,就是受贈人在獲得在贈與物的時候,還需去付出一定的代價,而該代價對于其所獲得的價值是具有一定的相對性的。從上文的單雙務分析中就可以看出,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所負給付是不存在對價關系的,故附義務贈予合同并沒有改變原本贈與合同的定性,仍然是屬于無償性的。(四)筆者的觀點根據上文所述,首先,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合同是屬于諾成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到的是“撤銷贈與”這幾個字就正正說明了合同已經成立了,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哪來的撤銷之說呢?即合同中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就生效成立了,而后雙方當事人均受合同約束,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應該是屬于諾成合同的,并且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的條件下撤銷贈與。其次對于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單雙務性與有償還是無償當中,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合同雖符合了互負義務這條件,但對于單雙務的第二個條件中的是否對價,筆者個人認為是不符合的,因為并不一定受贈人所履行的義務是與其接受的贈與是對價的,而一但對價了,那么就很有可能會將這一個附義務贈予合同上升到了另外的一種有償合同當中了,例如A贈與B一筆錢,所附帶的義務就是讓B給A的孩子補習,這樣一來,他們雙方的債務債權是互負的,既有對價產生,故其性質便不再是贈與合同,而傳化為有償合同類型。故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合同應該是單務并且無償的贈與合同。三、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效力分析(一)合同義務的有效履行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義務要能夠履行,附加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現有義務”。而“現有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夠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當中,最重要的法定義務是撫養義務。如果在贈予合同當中,雙方的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義務是法定義務的話,那么該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效力可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分析:第一,雙方當事人將約定的法定義務進行分離,讓這一個附義務贈予合同變成一般的贈予合同,不存在“所附義務”;第二,雙方當事人約定其他的非法定義務來取代這個義務,從而使得該附義務贈予合同繼續有效;第三,贈與人可對該附義務贈予合同進行撤銷。而在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義務除了上述的幾種情況之外,還需要考慮到以下因素:1、所附義務與贈與財產價值有無對價關系的分析從上文當中的關于附義務贈予合同有償、無償的定性當中可以看到,附義務贈予合同是屬于無償的,仍然是屬于一般贈予合同的類型當中的,從而可以得知的是,附義務贈予合同中所附義務與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價值是沒有對價的關系的。且從實踐中得知,往往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是比贈與人贈與的財產要小的,有時候是相反的,但如果用對價的關系來定論分析的話,往往是無對價關系的,是屬于一般贈與合同類型的,如果是具有對價關系的話,那么就會變成是一般合同了,類似與勞務合同之類的。故附義務贈予合同所附的義務與贈予財產價值往往是無對價關系的。2、贈與人贈與義務與受贈人履行約定義務的先后關系分析附義務贈予合同是指贈與人向受贈人贈與某些的財產或者物的時所具有的特定義務,而此可以看到,如果受贈人的義務是第一義務的話,則附義務贈予合同跟附條件贈予合同的概念就會有所相同,甚至相沖,因為受贈人履行了他的義務,而這個義務成為了該合同成立的條件,受贈人履行了條件,則該合同就成為了附條件贈予合同。故對于附義務贈予合同而言,贈與人的義務是第一義務,而受贈人的義務是后行義務,意味著它是將來必須完成的義務。是其在接受了贈與人的贈與之后所要履行的義務,例如某大企業家資助某學生留學,同時約定該學生學成歸來的時候要為該企業家的公司工作若干年。這樣的約定就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之后,將來所要履行的一個義務,不可能是讓受贈人先在公司工作若干年之后才去留學。3、所附義務約定合法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所有的合同當中,基本來說都是需要合法并且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的,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義務也不例外,其義務也是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而如果該義務時違反公序良俗的,那么對于不同的情況下,該贈予合同的效力就要分情況來討論了。如果雙方約定的義務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話,那就不用考慮這個合同的效力了,因為一旦義務違反了,則說明整個合同都違反了,即這個贈與合同被定義為自始無效的。例如A贈送B一座別墅,他們之間所約定的義務就是B要將A的仇人C給砍掉一條腿,這樣的義務是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故該合同是自始無效的。(二)附義務贈予合同的履行請求權1、合同履行請求權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各方應按照協議充分履行義務。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承擔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在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贈與與義務是一種主從的關系,則受贈人有權在一定的情況下向贈與人請求其履行,而贈與人必須履行;或贈與人在一定情形下向受贈人請求其履行,這為合同履行的請求權。2、現存的觀點《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跟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于贈與人的請求權而言,在贈與人履行了其自身義務之后,受贈人仍未履行其所附義務的話,那么贈與人就可以行使其請求權,訴求受贈人繼續履行或撤銷贈予。當然,除中國大陸以外,臺灣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也是如此規定:贈與負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3、筆者的觀點眾所周知的是,附義務贈予合同其本質仍是贈予合同,它僅為贈予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贈與人的贈與行為跟受贈人的義務行為關系是一種主從的關系,而不是一些人所想義務為贈與的對待給付。筆者認為在附義務贈與合同當中,在贈與人沒有履行其贈與義務即未將其所需贈與的物交與受贈人手上時,贈與人不得對受贈人行使合同的履行請求權。而在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贈與人不得以非法定情形下推托或以受贈人未履行其義務等形式去應對受贈人請求。而盡管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前擁有任意撤銷權,但筆者認為除了一些法定的情況下,贈與人也是不能隨意撤銷的,下文筆者會進行分析。但是在贈與人已經履行完其自身義務之后,贈與人可以去要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的話,那贈與人就可以去訴求受贈人繼續履行或者撤銷已經發生贈與的贈與合同,又或者受贈人沒有能力去履行的話,贈與人可以訴求受贈人不當得利,讓其返還贈與物,從而撤銷該贈與合同。(三)附義務贈予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1、瑕疵擔保責任的概念雖對于贈與合同而言,一般是不會讓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中表明,在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贈與人是承擔著賣方的責任。意為贈與人的贈與物就相當于買方賣出去的物品一樣,需要承擔該物品的瑕疵擔保,故此時受贈人與購買者處于同一位置。但該位置并不是百分百相同的,僅有在該瑕疵造成受贈人負擔的一定范圍內與賣方相同責任。即可以理解為受贈人認為贈與人所贈與的贈與物是有缺陷和不完整的,受贈人可以對贈與人做出一定的追償,受贈人不得以該物為贈與物為由,不對該物進行擔保的行為。2、現存的觀點現存的觀點認為贈與人的下下策擔保責任范圍是在因瑕疵出現后造成受贈人損失。它并不包括在受贈人對于該贈與物假設無瑕疵而所能獲得的利益比出現該瑕疵后的利益要更大,從而造成的損失。就如A贈與B一個物品,該物品在無瑕疵時能獲利一百萬,而出現了瑕疵,只能獲利五十萬,相對于這利益比損失的五十萬,贈與人是不在其瑕疵擔保責任中的。因此,贈與人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如下:第一,贈與人不通知受贈人該贈與物不為其所有,從而造成受贈人對該物件進行的一系列行為而造成的損失;第二,因受贈人知能得到該物件,從而喪失了獲得與該贈與物相類似物件的機會的損失;第三,受贈人出于對贈與人的信任上,對該贈與物進行一系列的加工或者修補,而該瑕疵導致了這個贈與物變成了一個無用之物,而受贈人對于該贈與物所做的一系列行為的損失。3、筆者的觀點筆者認為贈與人的瑕疵擔保不僅僅局限于上述的幾個條件之下,還應當在贈與人沒有將贈與物給付受贈人之前,受贈人不知道該物有瑕疵,并且贈與人也沒有告知該物有瑕疵,受贈人對于該贈與物所進行的一系列的準備,對此所付出的損失筆者認為贈與人也應該對此進行賠償。因為附義務贈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都知道的,那么受贈人就知道贈與人所贈與的贈與物,從而會有受贈人對此進行準備,當受贈人開始準備之際,贈與人才告知該物具有瑕疵等事件時,那么受贈人對此所付出的損失沒理由只能由受贈人一方自行承擔,故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贈與人也應該承擔贈與物瑕疵的責任。(四)附義務贈予合同的撤銷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而這里的“不履行”應包括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全部不履行和履行遲延。1、行使附義務贈予合同法定撤銷權的相關問題分析(1)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對象及適用情形法定撤銷權的主要行使主體是贈與人,但除贈與人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中也明確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于某些條件下也可以行使撤銷權,可見雖同樣具有撤銷權,但其時間是比贈與人本身的一年要短。并且贈與人與其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定撤銷權,但并不代表他們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的,并且針對不同主體有不同的規定:對于贈與人而言,如果受贈人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中之一的話,即受贈人不愿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贈予人或者贈與人近親被受贈人侵害,則贈與人就可行使其法定的撤銷權。而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只有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因受贈人得到違法行為造成的話,才可以行使他們的法定撤銷權。上文所述的主體是贈與人的,對象都是面對受贈與人而言的,而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如果贈與人的贈與是為了逃避法定義務的,那么無論受贈人是誰,利害關系人均可以撤銷贈與。而這一種特殊情況下,主體就變成了任意的利害關系人,而對象就是贈與人了。(2)法定撤銷權的消滅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如救災,扶貧,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沒有撤銷權,即對贈與人沒有法定的撤銷權。因為捐贈人沒有法定撤銷權,這意味著法定撤銷權被廢除了,因為筆者認為社會福利的本質高于個人的情感。2、行使附義務贈予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相關問題分析(1)任意撤銷權的基本內涵在我國的《合同法》當中就有明文規定,除了一些特殊的贈予合同之外,其他的贈予合同在贈與人將贈予財產轉移其所有權的之前,是享有撤銷其贈予的權利的。從這樣的條文當中,我們可以得知的是贈與人可以完全忽略受贈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之下,來行使其是否要做出撤銷的行為,這樣的一種行為就被稱之為任意撤銷權。(2)任意撤銷權存在的原因與弊端任意撤銷權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規范受贈人并且更好的保護贈與人。贈予合同的法理基礎是來源于無償性,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而任意撤銷權就是倘若贈與人出現經濟危機等惡化情況下,以此來無法履行其贈與的義務時,如果這時候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的話,那么贈與人就會陷入兩難的情況之下,這與我國的道德層次上并不符合。而對于這個任意撤銷權的最大弊端就是在于受贈人一方,因為附義務贈予合同當中的所附義務時受贈人一方履行的,假設受贈人一在受到贈與人的贈與物之前,就對其所附義務進行了以一系列的準備,此時則贈與人行使了其任意撤銷權,那么受贈人的損失又應該如何去解決呢?這當然的影響了受贈人一方的利益,因此同樣也是一大弊端,該問題還有待解決。四、結語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合同雖然與其他類型的贈與合同有相似之處,但具體剖析后發現其實存在很大的區別。另外,就合同的諾成和實踐而言,筆者認為附義務贈予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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