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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
2號)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要求依法
編制清單、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對行政許可
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和實施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動行政許可國家標準制定。2021
年12月3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
2021年第四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
〔2021〕41號),計劃編號20215018-T-469,標準性質為“推薦”,明確由TC594
(全國行政管理和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TC594SC1(全國行政管理和服
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政管理分會)執行,主管部門為國務院辦公廳。
(二)主要起草單位和工作組成員
主要起草單位: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云
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等牽頭起草。
起草人:
(三)編制目的及意義
1.本項標準編制目的
2016年7月,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組織制定并印發了《行政許可標
準化指引(2016版)》(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許可流程的基本環節、
場所人員、《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一次性告知書》要件等許可辦理行
為操作層面的要求,解決了許可辦理不可預期、審批時間長、申報材料多、自由
裁量權大四個方面的問題,為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提供了參考。
經過多年實踐,許可流程、要件、場所服務的標準化等要求已經落地見效、
成為共識,在辦理行為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然而,伴隨多輪取消
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編制并應用統
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成為實施管理和推進改革
的重點任務,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編制發布了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明確部署了依清單實施的要求,各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許可實施機關
在許可事項、實施要素的標準尚不統一,對依清單實施的具體工作方法、技術規
范尚不明確,對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要
求的落實也缺乏有效的操作指導,跨層級、跨地區、線上線下融合等協同工作亟
需標準化工具予以規范,并提供可參考可考核的條款。
《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
的基礎上,歸納提煉各地方各部門行政許可好的經驗和做法,為推進行政許可標
準化規范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工作框架和技術參考。作為行政許可標
準化工作的總要求,是整個行政許可標準體系的“主干”。目的在于劃定行政許
可的事項、實施、保障等工作總體框架和基本要求,同時也是研制行政許可其他
具體技術標準的基本遵循。
根據行政許可工作現階段的實際需求,我們會同多個地方、部門,綜合標準
立項評估專家提出的意見,經過多輪研究論證和修改,形成目前的標準征求意見
稿。
2.本項標準研制的意義
標準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升治理能力和加強宏觀調控的重
要技術工具,標準的“制定-實施-修訂”過程,是知識、技術和經驗“固化-
普及-優化提升和再固化”的過程。政府在依法行政和開展行政審批工作中引入
標準化手段,對于鞏固和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優化提升審批服務、規范行政
權力防止腐敗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助于給出協同開展行政許可工作的總體架構和指導,配套政策更好落
地。在預研究的調查中,我們收到很多國務院部門反映:2016版《指引》實施
落地后,許可的標準化工作下一步再如何提升、優化審批服務的要求如何落實等
問題需新的標準引領;與此同時,很多地方政府也紛紛表示,各級審改機構、許
可實施機關面臨行政許可事項協同管理水平低、跨省通辦缺少統一協調等問題。
通過明確開展行政許可工作的總體架構,為下一步行政許可的標準化工作提供參
考和指導。
二是有助于解決許可底層數據與實施標準不明確,事項隨意設置、不按規定
要求辦理的問題。近年來,電子政務機構、各部門、地方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分頭梳理事項、編制服務指南,存在許可事項不準確、不統一,清單要素不斷變
更、不一致等問題,造成很多部門、地方反復編制清單,修改服務指南,加重行
政負擔。同時,由于缺乏利用有關技術手段對事項進行統籌管理,造成事項隨意
設置、撤銷、實施過程不按規定要素要求辦理等問題仍然存在。因此,該標準應
具有統領性,配套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制定、清單管理系統應用,
細化各層級在事項梳理及清單實施中的具體操作方法,結合事項清單、實施清單
等不同清單要素,提供服務指南編制的規范要素,規范依清單實施許可。
三是有助于明確特定許可程序、創新審批模式辦理規范。伴隨“證照分離”
改革、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很多部門、地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許
可事項的選擇、辦理的流程、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還缺乏指導,本標準應對這類
特定的許可辦理情形,從操作層面作出規范要求。又如,中介服務管理混亂的問
題仍然存在,影響許可辦理效果。對這類制約許可實施的難點堵點問題,有必要
做出回應,提出基本要求。
(四)主要工作過程
1.廣泛調查,深入研究
2020年7月收到國務院職轉辦協助研制國家標準《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函
后,開始啟動預研究,行政許可各地方各部門探索形成大量實踐經驗,起草組支
撐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機構開展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前期研究和編制工作;同
時,對接多個國務院部門、地方政府,對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行政許可實施等開
展了廣泛調研。
2.起草標準,論證修訂
2021年4月,組織專家成立標準預研工作組,啟動標準預研究及草案、立
項建議書等研制工作。2021年6月,起草組專家召開標準框架論證會,就標準
適用范圍、章框架等方面形成核心意見。會后組織有關專家制定工作計劃和落實
方案,搭建標準框架。
2021年7月-2021年12月,對相關資料進行深入研究,多次通過線上形式
溝通研討,編制形成標準草案,下達計劃,正式啟動研制。
2022年1月-2022年6月,向國辦職轉辦匯報標準草案,聽取關于標準框架
的意見。按照國辦意見,會同國家發改委、廣電總局、云南省政府辦公廳、北京
市政府辦公廳、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山東計算中心等領域專家,分工編制,多次
論證,就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許可相關監管等章的編制
思路進行細化,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第一稿。
2022年7月-2022年12月,重點組織浙江省衢州市、舟山市、山東省新泰
市等縣市級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論證和修改。特別針對是否設置“行政許可設定
依據的表述”、“優化審批服務模式”、附錄的設置等章節,進行推敲修改。
2023年1月-3月,修改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第二稿,向國辦職轉辦進行現場
匯報,聽取標準意見,對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2023年4月20日,就修改后的工作組討論稿線上征求起草組內專家編輯意
見,共反饋修改意見81條。就修改意見組織進一步修改,細化各部分具體條款,
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第二稿。
2023年5月19日,行政管理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部分委員召開線下研討會,
一是建議調整標準框架,第一部分是實施前準備及保障性工作,第二部分是實施
環節和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監管,第三部分是各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和
社會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開展的監督;二是建議標準各章節詳略得當,建議將編
制《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大段內容放入附件中,與編制《行政許可事項辦事
指南》的精細程度一致;三是建議打磨細節35處。組織起草組就各條意見精心
修改,形成當前征求意見稿。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的確定
(一)編制原則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原則。行政許可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
法》和有關行政許可、政務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
2.導向性原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
通知》要求,為企業和群眾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審批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
治理能力現代化,標準引領構建相關制度的角度出發,總結提煉全國各地行政許
可工作經驗,遵循依法行政、簡明實用、積極創新的原則,引導推動各級行政許
可實施機關落實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工作。
3.協調性原則。行政許可工作規范,須全面、系統指導全國范圍內行政許可
工作,兼顧各地區各層級行政許可工作特點和差異,提煉共性內容,明確全國范
圍內行政許可工作的清單事項管理、編寫實施規范的要素和要求、辦事指南的要
素和要求、實施過程的環節、全鏈條監管、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評價與改進等
閉環內容。
4.采用國家標準原則。對于已有國家標準的內容應盡量采用國家標準。直接
采用國家標準:工作流程等應滿足GB/T32618-2016《政務服務中心信息公開業
務規范》的要求;具體行政許可流程優化的方法與技術參見GB/T39216-2020《行
政許可流程優化的方法與技術規范》;線下場所按照GB/T36113-2018《政務服
務中心服務投訴處置規范》、GB/T36112-2018《政務服務中心現場管理規范》
的要求配置設備、管理現場、開展服務;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參見
GB/T39046-2020《政務服務平臺基礎數據規范》、GB/T39044-2020《政務服務
平臺接入規范》、GB/T39047-2020《政務服務平臺基本功能規范》、
20201578-T-469《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線上線下融合工作指南》;行政許可
實施程序通常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實施過程應符合GB/T38543《行
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和GB/T38544《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范》要求;各
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按照GB/T39734-2020《政務服務“一事一評”“一次一
評”工作規范》、GB/T39735-2020《政務服務評價工作指南》開展行政相對人
對行政許可實施“好差評”評價。
5.有利于擴展兼容原則。拓展兼容、持續改進的對象應是行政許可的全過程,
包括實施前準備、實施中程序、實施后監督等全過程,并對全過程進行評價和改
進。本項標準是在《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的基礎上,依據行政許
可最新的政策要求持續改進形成的,將有利于行政許可工作持續改進、持續優化,
行政許可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將有充足的擴展空間。
(二)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提供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行政許可實施規范》編制、《行政
許可事項辦事指南》編制、政務公開、優化審批服務、行政許可實施的保障、行
政許可的實施、全鏈條監管、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評價與改進等內容。適用于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從事行政許可工作,以及各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
從事行政許可相關管理工作。標準框架如圖1。
圖1.《行政許可工作規范》標準框架
三、標準試驗驗證情況分析
本標準依據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按照《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
通知》《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
相關要求,制定本標準,并在制定過程中進行了充分調研論證。
四、知識產權情況說明
本標準不涉及專利。
五、產業化情況、推廣應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
本標準作為行政許可工作基礎規范性文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
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推動行政許可
工作標準化規范化,覆蓋行政權力運行全流程、行政許可全過程。通過標準制定
將推動實現以標準化促進行政許可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的工作目標,在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編制《行政許可實施規范》、編制《行政許可事項辦事
指南》、政務公開、優化審批服務、行政許可實施的保障、行政許可的實施、全
鏈條監管、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評價與改進等方面,明確行政許可實施前基本
保障、實施中流程要求、實施后監督管理、全流程評價與改進,意在引導各級行
政許可實施機關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協同開展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提
供總體框架和規范。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
未采標。
七、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
準的協調性
本標準屬于行政管理和政務服務標準體系中的重要標準,是行政許可工作的
總體規范要求,是搭建行政許可標準體系的基本遵循和依據。依據《行政許可法》,
在《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的基礎上研制升級國家標準《行政許可
工作規范》,從規范行政許可實施操作層面的管理,擴展到行政許可全流程的閉
環管理,本標準與各地方標準不沖突,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協調一致。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本標準無重大分歧意見。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本標準主要為適用于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從事行政許可工作,以及各級行
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從事行政許可相關管理工作。建議其性質為推薦性標準。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本標準是行政管理和政務服務標準體系的重要標準,是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
化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標準明確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編制《行政
許可實施規范》、編制《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政務公開、優化審批服務、
行政許可實施的保障、行政許可的實施、全鏈條監管、監督檢查與社會監督、評
價與改進等方面的工作,對于推進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化、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
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建議盡快批準發布。
十一、替代或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不涉及。
十二、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標準起草小組
2023年6月26日
《行政許可工作規范》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
2號)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要求依法
編制清單、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對行政許可
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和實施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動行政許可國家標準制定。2021
年12月3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
2021年第四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
〔2021〕41號),計劃編號20215018-T-469,標準性質為“推薦”,明確由TC594
(全國行政管理和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TC594SC1(全國行政管理和服
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政管理分會)執行,主管部門為國務院辦公廳。
(二)主要起草單位和工作組成員
主要起草單位: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云
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等牽頭起草。
起草人:
(三)編制目的及意義
1.本項標準編制目的
2016年7月,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組織制定并印發了《行政許可標
準化指引(2016版)》(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許可流程的基本環節、
場所人員、《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一次性告知書》要件等許可辦理行
為操作層面的要求,解決了許可辦理不可預期、審批時間長、申報材料多、自由
裁量權大四個方面的問題,為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提供了參考。
經過多年實踐,許可流程、要件、場所服務的標準化等要求已經落地見效、
成為共識,在辦理行為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然而,伴隨多輪取消
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編制并應用統
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成為實施管理和推進改革
的重點任務,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編制發布了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明確部署了依清單實施的要求,各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許可實施機關
在許可事項、實施要素的標準尚不統一,對依清單實施的具體工作方法、技術規
范尚不明確,對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要
求的落實也缺乏有效的操作指導,跨層級、跨地區、線上線下融合等協同工作亟
需標準化工具予以規范,并提供可參考可考核的條款。
《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
的基礎上,歸納提煉各地方各部門行政許可好的經驗和做法,為推進行政許可標
準化規范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工作框架和技術參考。作為行政許可標
準化工作的總要求,是整個行政許可標準體系的“主干”。目的在于劃定行政許
可的事項、實施、保障等工作總體框架和基本要求,同時也是研制行政許可其他
具體技術標準的基本遵循。
根據行政許可工作現階段的實際需求,我們會同多個地方、部門,綜合標準
立項評估專家提出的意見,經過多輪研究論證和修改,形成目前的標準征求意見
稿。
2.本項標準研制的意義
標準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升治理能力和加強宏觀調控的重
要技術工具,標準的“制定-實施-修訂”過程,是知識、技術和經驗“固化-
普及-優化提升和再固化”的過程。政府在依法行政和開展行政審批工作中引入
標準化手段,對于鞏固和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優化提升審批服務、規范行政
權力防止腐敗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助于給出協同開展行政許可工作的總體架構和指導,配套政策更好落
地。在預研究的調查中,我們收到很多國務院部門反映:2016版《指引》實施
落地后,許可的標準化工作下一步再如何提升、優化審批服務的要求如何落實等
問題需新的標準引領;與此同時,很多地方政府也紛紛表示,各級審改機構、許
可實施機關面臨行政許可事項協同管理水平低、跨省通辦缺少統一協調等問題。
通過明確開展行政許可工作的總體架構,為下一步行政許可的標準化工作提供參
考和指導。
二是有助于解決許可底層數據與實施標準不明確,事項隨意設置、不按規定
要求辦理的問題。近年來,電子政務機構、各部門、地方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分頭梳理事項、編制服務指南,存在許可事項不準確、不統一,清單要素不斷變
更、不一致等問題,造成很多部門、地方反復編制清單,修改服務指南,加重行
政負擔。同時,由于缺乏利用有關技術手段對事項進行統籌管理,造成事項隨意
設置、撤銷、實施過程不按規定要素要求辦理等問題仍然存在。因此,該標準應
具有統領性,配套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制定、清單管理系統應用,
細化各層級在事項梳理及清單實施中的具體操作方法,結合事項清單、實施清單
等不同清單要素,提供服務指南編制的規范要素,規范依清單實施許可。
三是有助于明確特定許可程序、創新審批模式辦理規范。伴隨“證照分離”
改革、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很多部門、地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許
可事項的選擇、辦理的流程、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還缺乏指導,本標準應對這類
特定的許可辦理情形,從操作層面作出規范要求。又如,中介服務管理混亂的問
題仍然存在,影響許可辦理效果。對這類制約許可實施的難點堵點問題,有必要
做出回應,提出基本要求。
(四)主要工作過程
1.廣泛調查,深入研究
2020年7月收到國務院職轉辦協助研制國家標準《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函
后,開始啟動預研究,行政許可各地方各部門探索形成大量實踐經驗,起草組支
撐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機構開展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前期研究和編制工作;同
時,對接多個國務院部門、地方政府,對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行政許可實施等開
展了廣泛調研。
2.起草標準,論證修訂
2021年4月,組織專家成立標準預研工作組,啟動標準預研究及草案、立
項建議書等研制工作。2021年6月,起草組專家召開標準框架論證會,就標準
適用范圍、章框架等方面形成核心意見。會后組織有關專家制定工作計劃和落實
方案,搭建標準框架。
2021年7月-2021年12月,對相關資料進行深入研究,多次通過線上形式
溝通研討,編制形成標準草案,下達計劃,正式啟動研制。
2022年1月-2022年6月,向國辦職轉辦匯報標準草案,聽取關于標準框架
的意見。按照國辦意見,會同國家發改委、廣電總局、云南省政府辦公廳、北京
市政府辦公廳、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山東計算中心等領域專家,分工編制,多次
論證,就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許可相關監管等章的編制
思路進行細化,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第一稿。
2022年7月-2022年12月,重點組織浙江省衢州市、舟山市、山東省新泰
市等縣市級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論證和修改。特別針對是否設置“行政許可設定
依據的表述”、“優化審批服務模式”、附錄的設置等章節,進行推敲修改。
2023年1月-3月,修改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第二稿,向國辦職轉辦進行現場
匯報,聽取標準意見,對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2023年4月20日,就修改后的工作組討論稿線上征求起草組內專家編輯意
見,共反饋修改意見81條。就修改意見組織進一步修改,細化各部分具體條款,
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第二稿。
2023年5月19日,行政管理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部分委員召開線下研討會,
一是建議調整標準框架,第一部分是實施前準備及保障性工作,第二部分是實施
環節和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監管,第三部分是各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和
社會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開展的監督;二是建議標準各章節詳略得當,建議將編
制《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大段內容放入附件中,與編制《行政許可事項辦事
指南》的精細程度一致;三是建議打磨細節35處。組織起草組就各條意見精心
修改,形成當前征求意見稿。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的確定
(一)編制原則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原則。行政許可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
法》和有關行政許可、政務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
2.導向性原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
通知》要求,為企業和群眾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審批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
治理能力現代化,標準引領構建相關制度的角度出發,總結提煉全國各地行政許
可工作經驗,遵循依法行政、簡明實用、積極創新的原則,引導推動各級行政許
可實施機關落實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工作。
3.協調性原則。行政許可工作規范,須全面、系統指導全國范圍內行政許可
工作,兼顧各地區各層級行政許可工作特點和差異,提煉共性內容,明確全國范
圍內行政許可工作的清單事項管理、編寫實施規范的要素和要求、辦事指南的要
素和要求、實施過程的環節、全鏈條監管、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評價與改進等
閉環內容。
4.采用國家標準原則。對于已有國家標準的內容應盡量采用國家標準。直接
采用國家標準:工作流程等應滿足GB/T32618-2016《政務服務中心信息公開業
務規范》的要求;具體行政許可流程優化的方法與技術參見GB/T39216-2020《行
政許可流程優化的方法與技術規范》;線下場所按照GB/T36113-2018《政務服
務中心服務投訴處置規范》、GB/T36112-2018《政務服務中心現場管理規范》
的要求配置設備、管理現場、開展服務;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參見
GB/T39046-2020《政務服務平臺基礎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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